如何保护文物古迹
首先是对物古迹的保护。文物古迹包括类别众多、零星分布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遗址、杰出人物的纪念地,还包括古木、古桥等历史构筑物。
其次是对历史地段的保护。历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地段指由文物古迹(包括遗迹)集中的地区及其周围的环境组成的地段。历史街区指保存有一定数量,一定规模的历史建构物且风貌相对完整的生活地区,该地区的整体反映某一历史时代的风貌特色,具有较高的价值。
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延续包括古城空间格局、古城自然环境、城市建筑风格三部分。
古城空间格局包括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它们能反映城市的文化景观、规划布局思想、历史发展、社会文化模式;古城自然环境包括城市及其郊区的重要地形、地貌、原野、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山、水、花、木、原野特征。城市的自然环境与城市的景观、文化、生态紧密相联;古城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建筑风格影响城市风貌特色。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
当谈到部分城市在各自的建设发展中对城市历史文化建筑遗产的保护情况时李秉毅表示,实践证明,各城市在各自的建设发展中大多都注意并保护和有效利用了历史文化遗产。但也有个别城市做得不尽如人意。原因多为这些城市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与原则不太了解。
李秉毅介绍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9个方面:
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整旧如故——谨慎修复: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增添部分必须与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
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
保护特色建筑风格:保护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护历史环境:事物与其存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脱离环境而存在。历史文化遗产环境的意义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原野、水体、花木及其特征都要保护;
拿不准的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应暂不拆除。许多偏远的地方,尤其是山区农村,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虽然不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却也是历史文化遗产,有相当高的价值。当地人不知道,有没有财力和机会请专家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暂不拆除,以免造成遗憾,待专家论证后在根据情况处理。
做好历史文化古城和历史文化地段保护规划。规划是龙头,保护必须以规划为前提,规划必须先行。有了规划,按规划进行保护。
答案补充
保护文物差不多都是用这样办法的,但是我不知道那边的具体情况,所以不知道怎么样才能最好的去保护,不过用这样的办法就差不多的!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是一个民族的魂。文物古建筑及其周边环境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保护古建筑合理开发和利用,对于城市的发展、文化的传承都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逐步意识到文化与经济相融合的重要性,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只有平衡好二者的关系,协调发展,才能保证文化的长久持续、国家的文明富强,才能促使国家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如何保护古建筑的建议:
1尊重建筑原貌,力求真实再现
保持建筑最原始、最本然的面貌,是我们保护文人故居最根本的出发点。我们研究历史,一切都要从“古”出发,因此我们要保持历史建筑的原汁原味,才能让真实的历史展现在人们的眼前,进而可以了解、深入地研究历史人物,让古为今用,历史文化才得以传承。
2深度挖掘文物古建筑的文化内涵
每一座古建筑一定都有它背后的故事,房屋的主人也必定有家喻户晓的作品流传于后世。通过文物古建筑,我们要让游客看到的不仅仅是一座古老的建筑,更要让游客了解到文人的故事,引导更多的人阅读名人的作品,了解古建筑背后的文化内涵,让中华文化一代代地传承下去,源远流长,发扬光大。
3从法律开始,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早在18世纪中叶,英国就出台了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在这一方面,中国的起步相对较晚。进入21世纪以来,国务院、国家文物局和地方政府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条例,但是效果并不是十分明显,就南京来说,文人故居的保护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因此,加强文物保护方面的立法、执法,是保护文人故居最强有力的保证。并且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人民的需求已经由主要满足物质需求,转化为主要满足精神需求。加强对国家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就是加强社会的文化建设,可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也有利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发展要求。
4引进科技人才,促进保护现代化
现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通过科技手段引进科技人才,促进名人故居保护现代化。引进高知分子,致力于网络平台专门管理和文物价值开发两个方面。网络平台管理主要分为前期开发和后期运行。前期开发需要引入专门的人才,后期应当对部门内部人员进行培训,掌握基本的使用方法。其中,文物价值开发是重中之重,也是文物古建筑保护的一大核心。国内对于名人故居保护十分精通的人数量很少,再加上国内对于名人故居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国内可借鉴的管理案例少,相关人才也少。国家应当积极鼓励和引导,培养相关人才。
总之,要好好保护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现在被破坏的太厉害了
要加强宣传,加强教育
历史文化传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
一、现代城市发展建设离不开传统历史文化
城市历史文化传统不仅直接影响过去历史时期的城市建设,那些保留至今不同时代的城镇或历史街区,不同风格的建筑和历史古迹,以及具有浓郁地方和民族特色文艺、戏剧、服装等传统文化还构成现代城市发展的基础,为现代城市建设提供借鉴和启迪。我国现有660多座设市城市,1800多座县城,还有上万个建制镇。它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依托历史已有城镇、集市、村落而发展演变过来的。对完全新建的城市而言,无论规划构思、选址布局、建设标准、建筑风格等,也都深受过去已积累的历史文化传统的深刻影响。历史文化传统对现代城市发展建设的意义和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古代城市规划、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为现代城市发展选址立地奠定了基础。我国从春秋战国时代就总结提出相当科学的城市选址原则。如《管子·仲马篇》讲,“凡立国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高毋近旱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要求城市选址或要近山,或位于广阔的平原;城址的高度既要保证用水,又要便于防洪等原则。古代许多城市都经过“相土尝水,象天法地”科学选定的。北京建城3000多年,从永定河畔,卢沟桥头,向北、向上移到南自永定门北至钟、鼓楼,以故宫为中心展开,自元朝以来迄今基本未变。苏州古城至今2500年,号称地上天堂,城址至今不变。这些历史上成功选址,延续发展至今的城市,成为现代城市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第二,古城历史文化为现代城市建设积累了丰富的规划建设经验。如始于《周礼·考工记》而后逐步发展完善的城市规划制度,一直因革沿用至明清。它规定的天子王城城墙边开三门;城中道路,横竖九条(九经九纬);道路宽度,经涂九轨,环涂七轨,野涂五轨;宫城居中,左祖(庙),右社(庙),突出轴线,对称发展等规划原则,从周到隋唐,乃至明清,都是比较严格遵循的。周代末期管子提出了另一种着眼经济发展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城市规划分区原则,也对后世城市的规划建设影响很大。《管子·小匡》说:“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柱石)也,不可杂处,杂处则其言咙,其事乱。是故圣王处士,必于闲燕;处农必就田野;处工必就官府;处商必就市井”。实际上,我国许多城市自古就有各自不同的功能分区。如历代王城、诸侯城一般都有内外两城,内城是诸侯与国君的王宫和重要官署,外城则分布有官吏王府区,平民、商人居住区,还有冶炼制作等工业作坊区,明清的北京城,除官署、书院、会馆区之外,还分别设置有珠市、灯市、花市、菜市、布市、缸瓦市、骡马市等,有的作为街道名称延续至今。这种分区规划的思想,虽然不能与今日的规划原则相提并论,但作为古代的规划思想和历史遗产对现代城市规划仍有重要的启迪。至于我国古代的砖木结构为主的古建筑,其独特的风格和完整体系,对研究我国历史文化,研究发展古代建筑技术,推陈出新、继往开来,都有珍贵的价值和重要意义。
第三,古城历史文化凝聚形成的城市的特色与风貌,在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许多历史文化古城地下地上都保存有大量的文物古迹,这些名胜古迹、文物连同那些具有浓郁的民族与地方特色的戏剧、文艺、服饰、语言、饮食等文化等传统,与整个城市融为一体,构成了这些城市的传统风貌与特色,弘扬民族精神,启迪现代城市发展。试想如果北京没有故宫和众多皇家园林,没有极富特色的四合院民居及胡同道路系统;拉萨没有布达拉宫;敦煌没有延续千年的石窟壁画,这些城市就失去了它们独特的精神风貌。如同彩绘褪去了色彩,名人丢掉了灵魂。而它们的留存却不仅有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而且有重要的现实的社会及经济价值。一是为我们现代城市建设提供了传统文化基础和规划建设的宝贵经验;二是为我们向人民特别是青年进行民族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最好的实物与历史教材;三是为我们提供了促进国际交往的纽带和发展现代旅游事业的重要资源。
二、继承传统特色,保护文物古迹,发展建设现代城市
我们已迈进二十一世纪。经济国际化,工业现代化,人口城市化正在更广阔的空间,更高的水平上展开。现代城市建设的规模和速度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推进。如何处理好现代经济发展、现代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传统,保持民族特色的关系,显得十分迫切。城市是一部连续的历史,城市今天的建设,未来的发展离不开已有的基础。发展不能割断历史。对城市中有价值的历史文化古迹与民族传统精华,我们必须保护、继承和发扬。这样,我们的现代化建设才是有特色的、有生命力的。无论新城建设,还是旧城改造,都应该坚持这一总原则。
为了在现代城市建设中更好的继承传统,借鉴历史,保护好有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正确处理好现代城市建设与保护传统历史文化的关系,国际社会在20世纪20年代就制订通过了《雅典宪章》,到80年代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于华盛顿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其间还有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组织,多次就保护和修复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古老村镇、古建筑、古城景观风貌、古园林遗址等,通过决议,发表宣言,要求各国政府、各地人民,都应把保护历史遗产作为自己的义务。强调这不仅是为了本民族的利益,也是为了国际社会的利益。遵照我国政府颁布的有关法令,我们在今后的城市规划建设中必须十分注意保护好历史文物古迹。概括起来这些基本原则是:
1确认任何地方的历史城镇与域区,都是人类整个遗产的组成部分。保护这些遗产,是当地政府与人民继承民族优秀文化历史传统,开创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的基石;也是我们履行国际义务,保护人类文明史,保护我们民族的长远利益应尽的一份责任。保护是义务,保护应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政策,列入当地城市或区域规划。
2保护古迹,保护传统,保护环境,要形成一体。历史城镇与城区的保护不是孤立的,它应包括位于城镇地区内的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落、以及地上地下古迹群,还包括古迹古建筑或古遗址的周围环境与空间结构,特别是以街道和街区来体现的城市结构和形制,古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绿地和空地,建筑物或遗址的体量、风格、色彩、外貌,城镇和城区周围的人工的或自然的环境空间等。对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统一规划,划出绝对保护区和相对保护范围,分别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和保护办法。
3要保护、恢复和利用相结合。对历史城镇、历史街和古建筑,要在保护的前提下适当恢复和利用。如辟作旅游景点等,使之具有现代经济意义,具有新的生命力。关键是要确保避免不适当的利用,不必要的添建,甚至改变其历史真实性的重建、新建。坚持在保护前提下,吸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予以维修,适当利用,使之具有经济价值。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利用中保护。保护不要影响发展,发展亦不得破坏保护。
4开辟新区、保护旧城。在工业技术飞速进步,现代城市迅速发展,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建筑密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为避免在迅速城市化过程中,历史城镇或历史街区遭到破坏,在规划上宜采取离开旧城,开辟新区的原则,以达到保护历史文化传统的目的。要避免拆掉有历史意义的旧城区,建现代化新城,也要避免新城繁荣,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区衰落。旧城改造应慎之又慎。在仔细调查地上地下历史建筑、历史古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保护区与保护地段范围,并给于财力上的保证。要以新区的开发,为古城老区的维护提供财力帮助。
5鼓励民众参与历史城镇和有特色街区的保护。历史城镇文物古迹集中,那些反映传统风貌,体现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群,以及有纪念价值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发生地等,深居于群众之中,构成当地民众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涉及当地民众的民情、民风、文脉,要制订措施,鼓励民众参与保护。
三、坚持历史文化传统保护与利用的协调
在保护历史古城或有历史价值的街区工作中,面临的最大最经常的矛盾,是如何处理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传统的关系。比如历史上的老城区人口不断增加,导致老区添建翻建、新建建筑不断增加,破坏了老区的风格与面貌。现代化经济、社会、文化活动,特别是现代工业生产活动不断增加,占用了大量历史古建筑,使其遭到破坏,现代化高层建筑的插建、现代交通的发展、填埋古河道、拓宽旧街巷,破坏了历史古城的形制和布局等等,都是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古城矛盾的具体表现,还有经济财力上的矛盾。保护维修古迹、古建筑,历史街区,往往需要注入可观的资金,还要限制其发展,似乎是只有投入没有产出。所有这些都成为把保护与发展,继承与开拓对立起来的理由,但国内外已有越来越多的事实证实,只要我们换一种思路来思考、换一种方法来处理,也许上述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千年古城苏州,实行保护古城、开发新区并进的原则,古城内工业(十年动乱时不大的古城内有工厂500多家)搬迁出城,古城人口加以疏散,古城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加以控制,加上整修开放古园林、整理古街巷,使古城风貌局部得以恢复和延续,城市基础设施得到改善。位于古城以西的新区古城以东的工业园区,迅速发展起来。甘肃的敦煌,古汉朝时期的边陲城镇,历朝历代累积雕塑绘画,使敦煌壁画成为广大民群众和各界专业人士的观光胜地,成为研究古代文化、宗教、建筑、绘画的百花园,该市财政的直接收入1/3来自旅游。保护敦煌壁画这座千年文物圣地,成为当地政府与人民的自觉行动。意大利是世界古文明发祥地之一,又是中世纪文艺复兴的发源地,以古罗马、佛罗伦萨、威尼斯、庞贝古城遗址为代表的众多名胜古迹每年吸引着大量游客。保护古城古迹、发展旅游经济,成为意政府重要经济来源。其旅游人数接近该国总人口的一半,旅游收入已占到该国财政1/3以上。意历届政府都将保护古城古迹与发展经济融为一体。中外经验都证明保护历史文化传统与发展现代经济、保护历史旧城与开发建设现代化新城是可以统一起来的,只要我们采取辩证的思维,又有灵活的方法就一定可以找到适合本地特点的具体形式。我们要吸取一些国家,一些地区在发展的初期,只重现代经济,不重视民族传统;只重物质建设,不重视精神文明;只重眼前利益,不重长远与未来持续发展的教训。须知,历史城镇、老街区、古建筑,一切历史上的文物古迹是不可再生的。也许一时经济发展了,面对不复存在的珍贵历史文物,已无计可施了。现在一些地方不惜巨资造假文物、假古城、仿古街、仿古建,以此来刺激旅游,这一方面说明保护古迹与发展现代经济可融合;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类认识,经过曲折与教训后的遗憾与无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二条 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三条 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第四条 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第五条 保护必须按程序进行。所有程序都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专业规则,并且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的位置。 第六条 研究应当贯穿在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为依据。 第七条 保存真实的记录,包括历史的和当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献。保护的每一个程序都应当编制详细的档案。 第八条 建立健全独立稳定的工作机制。要依法加强基层文物保管机构的管理职能。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重要的保护程序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等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第二章 保护程序 第九条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 第十条 文物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一切历史遗迹和有关的文献,以及周边环境都应当列为调查对象。 第十一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理的条件,包括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对新发现的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试掘的,应依法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十二条 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级别,必须以评估结论为依据,依法由各级政府公布。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进行“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以外,还应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文物古迹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环境。 第十三条 制订保护规划必须根据评估的结论,首先要确定主要的保护目标和恰当的保护措施。一般规划应包括保护措施、利用功能、展陈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内容,特殊的对象可制订分区、分类等专项规划。各类保护规划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规划都要与当地的总体规划密切结合,并应当依法审批,纳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实施保护规划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列入规划的保护工程的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工程的规范,依法审批后才可实施。列入规划的展陈和教育计划,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规划的目的是总结规划实施的效果和经验,如发现缺陷或新的情况,可对规划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和重要的保护工程设计,应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贯穿于保护全过程。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消除隐患,保护文物古迹不受损伤,同时不断提高展陈质量,收集文献档案;并在保护规划获得批准以后,确保按照规划实施保护。第三章 保护原则 第十八条 必须原址保护。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易地保护要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尽可能减少干预。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第二十条 定期实施日常保养。日常保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护手段。要制定日常保养制度,定期监测,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轻微的损伤。
第二十一条 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必须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经过处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所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和永久的年代标志。 第二十二条 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正确把握审美标准。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 第二十四条 必须保护文物环境。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文物保护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经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应具备确实依据,经过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建的建筑应有醒目的标志说明。 第二十六条 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有计划的考古发掘,应当尽可能提出发掘中和发掘后可行的保护方案同时报批,获准后同时实施;抢救性的发掘,也应对可能发现的文物提出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 预防灾害侵袭。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对于公开开放的建筑和参观场所,应控制参观人数,保证疏散通畅,优先配置防灾设施。在文物古迹中,要严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动。第四章 保护工程 第二十八条 保护工程是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和相关环境进行整治的技术措施。对文物古迹的修缮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四类工程。每一项工程都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和预期的效果。所有技术措施都应当记入档案保存。 第二十九条 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 第三十条 防护加固是为防止文物古迹损伤而采取的加固措施。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对原有实物造成损伤,并尽可能保持原有的环境特征。新增加的构筑物应朴素实用,尽量淡化外观。保护性建筑兼作陈列馆、博物馆的,应首先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现状修整是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归整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的部分,清除无价值的近代添加物等。修整中清除和补配的部分应保留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 重点修复是保护工程中对原物干预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期不再修缮。修复工程应当尽量多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痕迹,恢复的部分应以现存实物为依据。附属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损伤的情况下才允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原状归安。经核准易地保护的工程也属此类。 第三十三条 原址重建是保护工程中极特殊的个别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时,首先应保护现存遗址不受损伤。重建应有直接的证据,不允许违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观设计。 第三十四条 环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损伤,展示文物原状,保障合理利用的综合措施。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灾害和有损景观的建筑杂物,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损伤,营造为公众服务及保障安全的设施和绿化。服务性建筑应远离文物主体,展陈、游览设施应统一设计安置。绿化应尽可能恢复历史状态,避免出现现代园林手法,并防止因绿化而损害文物。 第三十五条 经过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一般情况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资料后应回填保护,并防止盗掘。特殊情况核准露明保护的,应严格保护现状,除日常保养外尽量少加干预。无条件原址保存的构件,才允许易地保护。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可参照本准则的有关条款保护其地点和环境原状。 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历史景观、水下文化遗产,可根据本《准则》的相关条款,制订各自的保护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制订、通过,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向社会公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负责对本《准则》及其附件进行解释。在需要进行修订时也要履行相同程序。
1、国家政府方面:分级公布保护等级,分级保护;制定保护规划;专款维护;专人管理保护;加强政府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建设;社会宣传;鼓励社会民间保护。
2、技术方面:做到科学保护;加强文物科技投入、建设;提高技术水平。
3、长效性方面:加强文物的利用力度、开放开发力度,在使用中保护和发展
1、在阐述立法的基本原则后,从管理体系设置、民事责任、公众参与制度和私人所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以及配套的资金保障制度、程序化管理制度等方面就文物古迹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2、在保护文化古迹过程中,要坚决摒弃这种落后观念,形成保护文化古迹要用心去疼的新理念。树立文化古迹是我们祖先留下的历史创造,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一部分,实为无价之宝。文化古迹是每个人的财富,每个人都应成为保护文化古迹的使者。
3、在明确文物古迹保护的主体、对象、任务、目的及意义等内容的基础上,以环境价值观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为内容论述了文物古迹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然后,考察国际与国外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并从立法模式、管理机构、保护主体等方面进行比较、总结。
扩展资料:
文物保护单位为中国大陆对确定纳入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及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文物古迹都是国家保护物件。大多文物价值连城,有个别国家一级文物、那都是无价之宝。爱护、保护国家文物,人人有责!
—文物古迹
如何保护文物古迹
本文2023-10-05 23:40:52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yizhai.net/article/1017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