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
1成立普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的普查领导机构,并设立普查组织、文物认定、信息登录等专门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家库。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收藏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国有单位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各省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制定本省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各级普查机构、国有单位编制本地区、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4制订颁布可移动文物普查标准与规范,制定普查文物认定程序,编印普查工作手册。
5组建各级普查队伍,编印普查教材,开展各级普查培训。
6开发普查软件,建设普查信息管理平台和普查工作网站。
7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
第二阶段,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础,开展文物调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建档、边整理、边报送、边审核、边登录。
1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文物认定程序,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各级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3在普查机构指导下,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并即时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也可以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各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统一录入上报。
4各级普查机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5各级普查机构向上级普查机构按季度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普查数据、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公布全国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建立全国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5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6完成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来源: 2007年7月27日
一、编制目的
全面掌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特别是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以来的发展态势,全面分析文物普查、文物保护事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全面总结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情况,为提高政府文物管理水平和文物保护水平奠定良好基础,为研究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文物保护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三)《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三、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含县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普查报告)。
四、编制原则
(一)全面性
要站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全局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整体上编制普查报告,反映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国情,分析文物保护事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性,确认文物普查的重大价值。
(二)完整性
普查报告内容要齐全,要系统总结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程和工作成果,要深入分析不可移动文物特别是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以来的发展态势,要以普查数据资料的统计分析为基础提供政策建议。
(三)真实性
原始资料编录要符合规范要求,准确完备。普查报告整理汇总的普查数据资料必须严格以原始数据资料为依据,不得多报、漏报、乱报普查数据资料,不得编造、伪造、篡改普查数据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提供虚假的普查数据资料。编制人员应当对整理、汇总的普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规范性
普查报告应遵照统一的体例、格式要求进行编制。普查报告的内容安排及说明文字,要讲究逻辑性,做到内容编制齐全,章节编排合理,重点突出,表述条理清晰。
普查报告采用术语必须严谨,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正确地引用术语,不得自行创造术语和定义术语。图件编制必须规范实用,附图、附表、附件齐全,整洁美观。文字表达必须准确、顺畅、简练。
五、编制内容和重点
普查报告编制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普查工作背景、普查工作情况、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汇总、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分析、普查主要成果和政策建议。
普查报告编制要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的量化分析为重点,突出文物普查对于国情国力调查和文物保护事业的重大价值,突出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性。
六、编制体例
(一)普查报告体例包括:封面、扉页、内容摘要、目录、正文、附件、后记。
(二)说明:
1封面的内容
包括:报告名称、编制单位署名和编制日期。
11 报告名称:XXX(该级行政区域名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12 编制单位署名:XXX(该级行政区域名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13 编制日期:报告编制完成日期。
2扉页的内容
同于封面。
3内容摘要
主要介绍普查工作情况和普查成果。
4目录内容
排列到三级标题。如第一部分;一;(一)。
5正文内容
体例要求见附件。
6附件内容
为XXX(该级行政区域名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统计表、XXX(该级行政区域名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地图及其他重要的表格、图件。
7后记内容
为普查报告的补充说明和编制人员的简要情况。
七、编制步骤
(一)选定人员成立普查报告编制项目组,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进行组织落实;
(二)开展培训,使编制人员了解普查报告的编制方法、内容与要求。
(三)制定普查报告编制的总体实施计划,明确普查报告的范围、重点和深度要求,按照总体实施计划进行人员分工,做到任务明确、各负其责。
(四)收集整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原始数据资料;
(五)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六)研讨并修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七)验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八、编制要求
(一)组织要求:普查报告编制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行政区域第三次文物普查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选调强有力的编制人员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项目组。
(二)工作要求:普查报告要体现 “组织严密、流程规范、数据准确、问题找准、科学建议”的总体要求。
(三)经费使用要求:普查报告编制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数据公布要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及相关成果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予以公布。编制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普查数据资料。
(五)时间要求: 年 月 日前完成。
九、印制要求
(一)排版要求:
1字体:封面、扉页为初号黑体;前言、目录、正文、后记为宋体四号。
2行距:20磅。
3图件:彩图标示。
4页码:用5号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各页下方正中。
(二)纸张要求:
1规格:大16开本(210X 297mm)
2封面颜色为酱红色,纸张为铜版纸,重量为250克/平方米。
3内页纸张为铜版纸,重量为157克/平方米。
(三)册数要求:100册。
十、报送要求
(一)审核要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办公室和领导小组审核并在普查报告扉页上签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代章。
(二)时间要求: 年 月 日前统一报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三)册数要求:50册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在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国务院
二○○七年四月四日
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
本文2023-10-06 02:38:34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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