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内容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06浏览:3收藏

关于法治内容,第1张

  1、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2、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4、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5、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6、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8、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9、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10、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11、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12、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13、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14、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15、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16、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18、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20、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21、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22、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23、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24、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25、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26、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27、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28、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29、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

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30、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31、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32、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你触犯了法律,你便回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有一些人却以身试法,但是最后还是伏法。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人违法呢?那还不是自己的好奇心太强和自己的控制里不够,而让自己吃亏,走是了绝路。才后悔莫及。

  今天我们学校请了一位朱警官为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节法制课。使我们进一步走进了法律,增强了法律的知识,并进一步让我们体会了法律的无情。正是像那位警官所说的有些人因为上网吧玩,最终使自己走向了犯罪道路,最后却害得自己进了监狱毁了自己大好的前途,这都是好奇心惹得祸。

  这使我想起了电视上艘播放的吸毒和贩毒的犯罪分子,为什么他们会这样?那还不是他们一时的好奇和贪婪心,使自己慢慢地走向了犯罪的道路。而且越陷越深,到了不能自以。难道不是这样吗?犯法把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弄得支离破碎。所以我们要每时每刻都警备,不要误入禁区,那只会让你走向黑暗,最终落入法网进了冷冰冰的监狱,到是你哭天喊地也没有人会来救你,所谓“法律无情,人却有情”。在生活中,我们必须时时刻刻,小心,小心,再小心,否则便会自废前程。

  法律是严肃的,它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犯法之人,所以我还要劝告大家,小心使得万年船。自己要有坚定的意志力和强大的控制力,要分清是非遵守法律,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维护国家秩序的一种制度。遵纪守法,是每个人都应做到的,生活中往往有些人违反法则,包括一些青少年,在青少年时期,人往往会迷失理性,很多不良行为总会发生在少年时代。

  在我们身边,也会有些青少年做出越轨的事情。就在前一阵子,汽车站附近经常有许多青少年,虎视眈眈地盯着来往行人的钱包,只要人们稍不留神,钱包就神不知,鬼不觉的不翼而飞了。那天,我无所事事,便出门去散散心。来到汽车站附近,亲眼目睹了令人“拍案叫绝”的一幕:只见路边出现了一个装扮的灰头土脸的人,我仔细打量一番,那人皮肤黝黑,身着一件带着灰尘的衬衫,留着一头乱蓬蓬的头发,虽打扮毫不考究可是怎么也掩饰不住,他那张年轻的脸。他只是一个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只见他的眼睛不住地四处张望,突然他眼前一亮,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跟上了一辆小型摩托车,说时迟,那时快,他一边飞奔,一

边伸出那只手,鬼使神差般拿走了那人的钱包,那人竟然毫不察觉。路边的行人立刻警觉地看了一眼自己的前包,然后长长吁了一口气。

  那些青少年们为什么要偷窃他人的钱财呢?大部分原因是因为生长在比较富裕的家庭,往往会受到许多外界的影响,而误入歧途。还有一种是生长在温饱还难以解决的家庭,没有受到好的教育,导致前途尽毁。由于家中贫困,负担不起学费,而剥夺青少年们对学习的渴望,这种父母是多么不负责任啊,同时他们也触犯了法律。

  当我们坐在宽敞而又明亮的教室里,无拘无束地遨游在知识的海洋。那时,我们可曾想过那些失学的儿童。曾经在一个偏僻的山区,有一户人家,有着五个孩子,两男,三女。因为家中非常贫困,不能负担五个孩子上学,于是这些孩子的父母便强迫三个女孩辍学,让两个男孩去上学。十年过去了,两个男孩总算干出点事业,但三个女孩在这十年中,每天都在干农活,不是种地就是插秧。三个女孩的一生就这样完了。

  真是令人心寒啊,但愿普天下所有人的心中能多一份真诚,少一分罪恶,为世界添上那一丝光彩。

  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其实,有些法律知识我应该向你们学习的,为什么呢前不久,我陪同市领导到校调研的时候,观看了同学们自己编写的法制小故事,很真实,很深刻。其中有一位同学编写的一个"毛阿敏偷税漏税"的故事,我深受启发,这不仅仅是一个故事,而是你们的内心深处法律意识的真实反映。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讲一个我亲眼目睹、令人深思的真人真事。事情发生在四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此时,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结果应是:如果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其次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下面,我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个方面,来给同学们讲一下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

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座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基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更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青少年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性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五观"不端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的极端利己的价值观;过分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等。正是在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下面,我重点给同学们讲一下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希望同学们能引以为戒,拿起法律武器,把实际例子讲给父母听,纠正有些父母的不良家庭行为。

  家庭是青少年个体生活、成长的第一空间,是青少年最早接触的"小社会"。也可以说是一个"大染缸"。这就要求有些同学,是莲花"出淤泥而不染",家庭在青少年心目中的位置,应是最为重要的。父母代表社会对子女的教化也是最为深刻的

,一些家教箴言、格言及家训会影响子女的一生,甚至有的还世代相传。调查与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在家庭这一环境中能否健康发展,与家长对家庭的责任感,态度,对子女的教育引导,与其自身性格和言行举止有着密切的联系,若父母对家庭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子女的态度适当,教育、引导得法,自身性格,言行举止良好,家庭的内聚力,亲和力增强,正面影响加大,子女实施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反之,子女受到的负面影响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甚至直接导致犯罪。

  其中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主要有亲情过剩,疏于管教,家庭暴力,单亲家庭,不轨家庭五种。亲情过剩。目前,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这些在"四二一"家

  庭结构中长大的独生子女,从小就受到祖辈、父辈的百般宠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中俨然是一个"小皇帝"、"小公主",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他们中一些人因而养成了不良性格,形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凡事总是先考虑自己,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此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自身的需要,他们可以不择手段,不受任何约束,甚至以身试法,以致违法犯罪。

  疏于管教。一些家长对子女的管教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自觉与不自觉地放弃了对子女的管教义务。对子女身上的错误和缺点,或是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是晴蜓点水,关心帮助不够;或是一打一骂了事。更有甚者,为了"发家致富",有的家长竟迫使子女弃学经商,不惜以子女成为新文盲或半文盲为代价。生活在疏于管教家庭中的子女,因得不到父母及时而悉心的管教,生成不良品性,终由小错而大错,直至违法犯罪。

  家庭暴力。对生活在暴力家庭之中的青少年来说,因耳濡目染或亲身体验过暴力侵害,心理受损明显,心中阴影严重,致使子女养成仇恨,冷酷,撒谎,逆反等不良性格。

麦粒灸疗法是将艾绒制成麦粒大小的艾炷置于穴位上施灸的方法。本法属于灸法中的直接灸,但为非化脓灸,不会引起疤痕或因疤痕灸所致的化脓性感染。先在所灸的穴位或病变部位上涂以凡士林,再将制作的麦粒大小的艾炷粘附在皮肤上。点燃后,当艾炷烧近皮肤、病人有温热或轻微灼痛感时,移去未燃尽的艾炷,再施第2炷。因其艾炷小,灼痛时间极短,约20秒钟左右,病人容易接受。一般可灸3~7炷,灸后不用膏药敷贴。运用麦粒灸法治病效果显著,尤其对皮肤疣等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详见百科词条:麦粒灸疗法 [ 最后修订于2011/6/22 19:13:40 共221字 ] 以下结果自动匹配而成,不排除出现与主题不相关的内容,请自行区分。

法治知识简短内容有如下:

1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

2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3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推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

5青少年要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增强法制观念。

6社会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准则——法律。

7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8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法治作文可以摘抄像人民日报类似的博主的名句,或者多读关于法制类型的书籍。

平时可以积累一些素材,关于依法治国之类的写作素材。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法者,治之端也”。发展稳定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平安福祉需要法治保障。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

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

走向现代化,以须走向法治化。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起先是因为曾经抖音刷到罗翔,于是活跃的“法外狂徒张三”就带来了这本名为《法治的细节》的书。

这本书共分为六个部分。一,法律与道德;二,法理的思辨;三,正义的实现;四,性刑法;五,读经典;六,对话。

每个部分的标题都可以以字面意思理解。一二三四通过案例讲解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很复杂,也要很具体,不同的犯罪条件会触发不同的刑罚内容,接着定不同的罪。非常相似却完全独立。

在这几个部分中,我更喜欢“一”。

有一句话记得很深,“ 违背道德的事情不一定犯罪,但在道德上被鼓励的事情一定不是犯罪!”

道德与法律,是人的上下限之分。温暖的道德下应该也必须存有一抹冷色,是任何情况都不能触碰的法律底线。

“道德能使雇主爱我,法律能管制雇主不因肤色而不雇佣我”。马丁•路德•金完美诠释了道德与法律在人身上的不同作用。

“五”也很精彩。特别是其中的“读《会饮篇》,理解爱的严肃与崇高”。

《会饮篇》又称《飨宴篇》、《宴话片》。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通过描写七个人的对话来表达对爱情的观点。包含勇气,精神,功利,缺憾,完美,朝圣和畸形。与讲述者的性格形成呼应。

要理解柏拉图的爱情观,首先要理清三组矛盾,“灵魂与肉体,到底哪个更重要?自足与缺乏,两者具有怎样的张力关系?抽象和具象,哪个更值得去爱?”。

书中的回答是:

①灵魂与肉体同样重要。“吃一顿美食,喝一杯美酒,看一场好的**,都不能视为错误”。肉体的满足是为了灵魂更高的追求,反之,越追求灵魂越要感恩肉体的满足。

②自足者不追求已有的,缺乏者因为无知而不追求。人类应该存在于两者之间,要认识并承认自己的无知,然后去追求。

妥耶夫斯基有句名言——“要爱具体的人,不要爱抽象的人。”

罗翔说,“知识分子的一个经常性倾向,就是爱抽象的概念胜过爱具象的事。但是一个越爱抽象人的人,往往越难对具体的人表现关爱。因为抽象的人是美好的,存在于理念之中,但具体的人都是有缺陷的。”

③我们应该在抽象与具体之间追求一个平衡点——“在具体的人中发现抽象美,再更好地爱具体的人”。

整本书看到90%用了约五个半小时,进度是断断续续的,并没有很规律。

看完了需写点东西,一是要留下痕迹,二是若我再次捧起这本书阅读时,能够看看我当时是什么样的状态。即使我没多少自己的见解,即使通篇我都在进行“搬运”原书的内容。

相比较观后感,我更愿意看成是一种记录。

这种形式就像摘抄好词好句,无需见解,只要记录留存。

毕竟,我非常赞同,在人生这条路上,总会收集一些当下用不到但本人单纯喜欢的东西。

中国的法制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开始,经过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发展,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资料充实著称于世。

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

中国法律起源于传说时代,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有二:一是自黄帝时便日益频繁的部落战争,导致了“刑”的出现,即古人所言“刑出于兵”。这种以军事首长权威为后盾的“法”是后世刑律之源。二是部落时期的庄严的祭礼导致了“礼”的形成与发展。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法”,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即包括了国家的典章、家族的规约、民间的习俗,也包括了人们对法的价值的追求,是中国古代法的精神与核心之所在。

中国法律在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融残忍与温情为一体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夏代法制

法律和国家是相互依存的,有国家就要有法律。伴随着夏王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夏朝奴隶制法律也就应运而生了。夏朝法律制度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军事活动有关,与刑罚有着密切的联系。古代有“刑起于兵”和“兵刑同制”之说。“刑起于兵”的“刑”是指法律,是说法律的起源与战争有关。“

习惯法为主要法律形式,出现了制定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法律制度“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基本内容如下:

(-)墨、劓、膑、宫、大辟五刑

(二)刑事法律规范

夏刑三千条,因史料缺乏,已难考证,只从片断记载中可以看出,有以下罪名:

1.“昏、墨、贼”。《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云:昏、墨、贼,杀。”昏是“恶而掠美”,墨是“贪以败官”,贼是“杀人不忌”。即抢劫罪、贪污罪、故意杀人罪,昏、墨、赋三罪,都依法当杀。

2.不孝罪。《学经•五刑章》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夏朝是早期奴隶制国家,民族血缘观念还相当浓厚,崇拜祖先神是人们共同遵守的重要习俗。而提倡孝道的根本用意是忠君。在奴隶主阶级看来,不孝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安定。不忠会危及奴隶主阶级政权的巩固。所以,不孝罪也是处死刑。

3.“威悔五行,怠弃三正”。《尚书•甘暂》记载:“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这是夏启在甘地发兵时宣布有扈氏犯的两条大罪。郑玄注:“五刑,四时威德所行之政也。威侮,暴逆之;三正,天、地、人之正道。”所谓“四时”,指春、夏、秋、冬,作泛指天意解释。所谓“威德”,指美好的品德,意思是启是有道之国君,执掌朝政乃是上天之意,有扈氏暴乱反对启,就是不敬天命。“正”古代称官为正。“三正”即三孤。(其正职称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副职称三少:少师、少傅、少保。)“怠弃”,即怠慢放弃,不服从的意思。不服从夏启的官吏,就是不从王命。“威侮五行”,就是有扈氏犯了不敬罪和谋逆罪,故“天用剿绝其命。”

4.“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尚书•胤征》引夏之《政典》说: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天时,就是根据历象之法,对四时节气,弦、望、晦、溯之计算对节气进行简单的讲解。孔子说:禹“致孝乎鬼神”、“尽力平沟洫”。即夏代崇拜鬼神和重视农业生产。祭祀鬼神和农田耕种都要求准确地掌握时辰、季节和气象的变化,早于天时或者晚于天时,都杀无赦。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1.关于征收田赋和夺贡的法令。《左传•哀公七年》说:“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这说明夏朝对被征服的远方氏族部落的税收,是采取掠夺贡物的办法。据《禹贡》记载,夏朝直接统治的区域,实行“咸则王壤,成赋中邦。”即根据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再按等和收成征收贡赋。《孟子•滕文公》有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记载。

2.关于保护森林和水产资源的法令。据《逸周书》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就是春天禁止上山砍伐树木,夏天禁止到湖泊捕捞鱼鳖,保护森林,保护水产资源。

3.婚姻与继承制度。从司马迁在《史记•夏本纪》里,详细排列的夏氏家族的血缘世系,充分表明了夏朝已经确立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王位世袭制。

(四)军事法律规范

《尚书•甘誓》记载着启伐有扈氏时的军令:“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本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用厚赏重罚激励和强迫作战者,服从命令,勇敢杀敌行军打仗,执行任务时,要求步调一致,严守纪律,足见其军法十分森严。

(五)刑事政策和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

据《尚书•大禹谟》记载,皋陶曾对舜说:“帝德罔愆(QIANG过失),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罪弗及嗣,赏延于世,宥(YOU)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震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所谓“罚弗及嗣”。即罪责自负施用刑罚仅限本人,不株连子孙。“赏延于世”,赏功要世代不遗。“宥过无大”,过失犯罪,罪虽大,后果严重,也可宽宥,从轻处罚。“刑故无小”,故意犯罪,罪虽小,后果不重,也要处刑,不得宽免。“罪疑惟轻”,犯罪事实不清,凡有疑问的,处刑要从轻。“功疑惟重”,对有功者,虽有疑问,也要重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宁肯不按常规办事,也不能错杀无罪的人。又据《尚书•胤征》记载,胤侯出征羲和时,对其部众说。“奸厥渠魁,胁不罔问。”意思是灭其首罪,胁从不问。这些刑事政策和原则,体现了区别对待和谨慎用刑的思想,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夏朝作为早期奴隶制社会,阶级斗争尚不甚尖锐的特点,对于后世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六)赎刑

赎刑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赎罪与赔偿,最早见于古籍的是《尚书•舜典》记载的“金作赎刑”,即以铜赎罪。《史记•平准书》司马贞《索引》引《尚书大传》说:“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馔与撰同,六两为一馔。《路史•后记》也说。“夏后氏罪疑惟轻,死者千馔,中罪五百,下罪二百。”《尚书•吕刑•书序》说:“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即西周穆王命令吕候多照夏代的赎刑。制定西周的赎刑。既然是“训夏赎刑”,就说明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并为后世所沿用。

商代的法律制度

商代的立法思想:“有殷受天命”,神权法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用“天讨”与“天罚”来证明其刑罚的合理性,加强其威慑力

主要法律:《汤刑》、《官刑》、“民居”之法、车服之令。

西周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法律概况(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1.法律指导思想

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是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它除了继续强调天命外,还对统治者提出了道德上的要求。“明德慎罚”实际上就是强调将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即统治者首先要用道德教化去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审慎、宽缓。

2.宗法制度

西周建立起了完整的、以掌握国家和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为核心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的、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为目的的“宗法制度”。其特征是:(1)嫡长子继承;(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和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家国同构”。

3.法律形式

(1)经“周公制礼”后,“礼”成为法律规范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2)周穆王制定了“吕刑”,又称“甫刑”;(3)“九刑”是史料中记载的周朝的较完整的刑书,是定罪科刑的依据;(4)“遗训”及“殷彝”等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

(二)礼与刑的关系

1.“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代已经存在作为言行规范的“礼”,西周初年“周公制礼”,形成一个庞大的“礼治”体系。夏、商、周的礼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

2.周礼的性质

周礼具备现代社会关于“法”的构成要素所必需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具有法的性质,在国家及社会的行政、司法、宗教、教育、伦理道德及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

3.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并非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刑不上大夫”也并非说大夫以上贵族的犯罪绝对不会适用刑罚,而是指其在一般情况下会受到程度不同的优待。

(三)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2)犯王命;(3)放弑其君;(4)杀越人于货;(5)群饮;(6)违背盟誓;(7)失农时。

2.主要刑罚

(1)主体刑罚体系仍为夏、商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2)“圜土之制”:限制受刑人的自由于监狱之内并使之服劳役,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3)“嘉石之制”:将轻微犯罪的人束缚手脚,坐于“嘉石”之上思索,然后在司空的管辖下劳役一段时间后释放,是一种早期的拘役管制刑;(4)赎刑:用一定数量的财物来折抵刑罚,周穆王吕侯进行法律改革后完备;(5)流刑:大多数时候仅适用于少数上层贵族。

3.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从赦;(4)宽严适中。

4.刑事政策

“刑罚世轻世重”,即根据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决定刑罚的宽严轻重,其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制度

(1)土地和臣民都属周王所有,其它一些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作为物产的奴隶均属私有。西周中后期出现土地的私人所有权;(2)西周已有“债”的称谓,出现了因契约和因侵权以及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3)民事契约有“质剂”、“傅别”两种,前者用于买卖关系,后者用于借贷关系。

2.婚姻制度

(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遵循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3)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七出三不去”,决定权掌握在男方家长手中。

3.继承制度

实行嫡长子继承的宗祧继承制度,主要是身份和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附属于内。嫡长子继承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其成员的领导权与其财产的支配权。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与裁决权;(2)中央司法官员为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其属官为小司寇;(3)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拥有独立的司法权。

2.主要诉讼制度

(1)区分民事为“讼”,刑事为“狱”;(2)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缴纳“束矢”、“钧金”作为诉讼费,限制子告父、卑下告尊长;(3)以“五听”审案: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4)重视图比、傅别、约剂及盟誓等证据;(5)建立“读鞫”、“乞鞫”制度,判决当众宣布,当事人可以要求重审;(6)严惩司法官员的“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1.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1)铁制农具得到应用,牛耕出现,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井田制遭到破坏;(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3)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开始加速衰落。

2.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1)各国立法:公元前621年,晋国执政赵盾(赵宣子)制事典,新兴地主阶级用其作为镇压旧贵族的工具,公元前513年,晋国的大臣赵鞅、荀寅将其铸在铁鼎上,公之于众;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竹刑;(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郑国子产铸刑书,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晋国旧贵族的反对;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时,遭到孔丘的强烈反对。

3.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建立。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成为秦汉以降历代封建法制的滥觞。它有利于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为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1.各国的变法与立法运动

(1)魏国李悝的新政: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制定《法经》;(2)商鞅相秦后,分别于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进行变法,是战国时期各国最彻底的变法;(3)楚国吴起的变法:逐渐废除奴隶主贵族特权;“明法审令”,推行法治。

2.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轻罪重刑。

(三)李悝的《法经》

1.《法经》的主要内容

(1)《法经》分列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典体系初备;(2)明确宣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打击重点直指反抗专制统治的行为;(3)保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特权。

2.《法经》的历史意义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即产生了巨大影响,为封建经济政治体制的确立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对后世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建立了后来历代封建王朝立法的基本模式,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之一。

(四)商鞅变法

1.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4)奖励军功,奖励耕织;(5)奖励告奸,什伍连坐;(6)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

2.商鞅变法的意义

商鞅变法,使秦国大治,推动了秦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发展,为秦国打败其他各国、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

秦代法律制度

(一)统一后的秦代法制(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秦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王朝。由于秦王朝存续时间非常短,再加上史料的限制,我们研究秦代法制,还必须综合秦统一之前的秦国法制情况。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其二是统一法律(“法令由一统”)。秦代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实行一统。在政治体制上,秦代在中央设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下设诸卿,各司其职;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在经济方面,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在思想文化方面,统一文字。

1.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2)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3)式:即程式、格式。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司法规则和文书程式。(4)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释,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依据。本章绝大部分案例即抽取自秦简中的《法律答问》。(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之内。(6)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7)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工作人员的专门法规。(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审判依据。

2.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刑事法律

包括《法律答问》、《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等。秦律规定的主要罪名有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不敬皇帝罪等等。秦代在刑罚制度方面,形成了一套包括身体刑、劳役刑、耻辱刑、流放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对后世刑制有较大影响。

①罪名:

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严的犯罪,如:贼盗、诽谤、妖言、不忠、谋反等。

危害统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书、贼杀伤、斗杀伤等。

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如:偶语诗书、以古非今、妄言等。

侵犯封建所有权的犯罪,如:盗徙封、盗窃等。

逃避赋税及徭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户、匿田、失期、乏徭等。

军事上的犯罪,如:降敌、誉敌、不得、不能死等。

官员的职务犯罪,如:犯令、废令、不胜任、不廉、不直、纵囚、失刑等。

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弃子逃嫁、弃妻不书、不孝等。

②刑罚:

生命刑,即死刑。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多达二十余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族、坑、定杀、具五刑、车裂等等。

身体刑,即肉刑。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剕、宫、笞,并把肉刑与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劳役刑,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财产刑又分为几种:赀,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作为抵偿的刑罚;赎,是允许犯人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

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流放刑,在秦代称为“迁”。

耻辱刑,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是剃去头发和鬓须,“耐”是只剃鬓须。耻辱刑也常常与劳役刑并用,如“耐为城旦”等等。

(2)关于职官管理方面的法律

秦简中有大量涉及行政法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对于职官的管理,更是细密严格,它涉及到管理的任选、调用、考察等各个方面,如《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等。

(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

关于农业和土地管理,见于《垦草令》、《田律》。

关于畜牧业与牛马的管理,见于《厩苑律》、《牛羊课》。

关于手工业的管理,见于《工律》、《工人程》、《均工律》。

关于粮草与府藏,见于《仓律》、《藏律》。

关于货币交易,见于《金布律》。

关于关市、贸易,见于《关市律》。

(4)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

关于军功与封爵的《军爵律》、《中劳律》。

关于边防时宜的《戍律》、《敦表律》。

(5)关于司法行政与刑狱方面的法律。这类法规见于《尉杂律》、《封诊式》等。

(二)秦代司法制度基本健全

秦的司法官吏体系的建立,不仅表现在组织上配备了一套官吏,同时还表现在建立了一套侦查破案、审讯判决的诉讼制度。秦简《封诊式》中的“治狱”、“讯狱”指明了一般原则和其他式例。

2.主要诉讼制度

(1)诉讼的提出

秦代的诉讼案件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方式向司法机关告诉:

①官诉,即官吏纠举,类似于现代的公诉。

②举发,即个人向司法机关检举、控告,提出诉讼。

(2)案件的审理

主要包括原被告双方到庭、讯问、调查、作审讯记录等主要内容。

3.监狱管理制度

秦代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例如:对囚犯饮食、衣着的供应标准和服劳役办法等等都有规定;还形成了一种利用轻罪刑徒来监领重罪刑徒的管理办法。

4.监察制度

秦已创立御史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台)为官署,以御史大夫为官长,对地方则派遣监御史。

汉朝后,基本是在秦法的基础上改进完善。

《法治的假设前提》

一摘抄:①纠正人犯罪的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训和肉体的制裁。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道德的方式是一种劝说,法律的方式则是一种"恐吓"。

②西方人觉得选择一项事物不一定要有个真实的前提,只要是有用,假设一个前提就可以选择了。

二总结:作者在阐述本章的主要内容时,类比了在人性本善还是恶的问题上西方人与中国人的不同观念——中国人以为人性本善,所以确信教化的无边效力,教化肯定可以使人改邪归正,于是以为法律是对付低下动物的低下手段。这样具有强制性质的“法治”在西方日益发达,而在中国则到晚近时期才有了慢慢的起步。或许这就是中国的法治建设相比于西方国家较落后的原因。

程文超先生在序言中说道:作者轻松的告诉我们,人性是善是恶的问题,其实并不重要,那都是人们为了某种目的的“假设前提”。既然我们喜欢上了法治,假设一下人性的不完善或许就是必要的。

三反思:正是由于人性的不完善,法治才成为了治理社会的必要手段。

四摘抄:③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④在法律面前,政府与平民一样,只能说一不二。

《“上下关系”还是“契约关系”》

五总结与反思:该篇阐述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所谓“契约关系”通俗来讲也就是平等的关系;而“上下关系”则不然。在我看来,中国的政府与人民之间应该是“契约关系”,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

典籍里的中国好词好句摘抄如下:

1、太极清影武当山,少林神功少室练,峨眉刚劲柔中显,南来圣地佛山,功夫盛名远传。留恋霍家佛家拳,慕名方家掌中仙。功夫中华象征,回想百味丹田。

2、漠北荒凉战场,英雄儿女久传扬,江南小河流水巷,才子佳人妙文章。马蹄行舟万里游,一方嘶鸣一方舟,江河湖海大中华,渊源流长几多秋。

3、中华文化五千年,煌煌巨著随处见,春秋战国有孔孟,百花争鸣巨人间,汉赋唐诗广流传,宋词元曲非等闲,明清小说人知晓,现代文艺领风骚!

4、西湖龙井,铁观音,中国的茶香就是清;女儿红、老白干,中国的酒就是醇。中国文化五千年,传统美德万里传。

5、道家无为清净,墨家非攻兼爱,法家法治天下,儒家礼德操守,韩非兵家论道,战国风云汹涌,百家争鸣,思想勃发,传一代英雄儿女情。

6、庄子曰:“地有大美而不言。”国学源自天地,从伏羲仰天俯地而悟易经,到屈原漫游天地而得九歌,再到竹林七贤隐居山林而通三玄,古之高士,欲有所得,无不与天地相交接。

7、官哥汝定钧,五大名窑宋扬名,一朵青花绽放,元瓷从此名久远。斗彩五彩明渐起,惹一方妖艳。清法郎色彩鲜,名扬中外瓷中冠。无色传奇弥漫,中华瓷器名远。

关于法治内容

  1、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2、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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