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07修订)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07浏览:1收藏

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07修订),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岩画及其附属物;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及其附属物;

  (三)历史上形成和遗存的具有一定宗教和社会影响的宗教器具、崇拜物;

  (四)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生产生活方式的代表性实物;

  (五)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籍、古旧图书、经卷等;

  (六)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及古人类化石,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岩画属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土的文物;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自治区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第四条 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具有纪念性的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及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五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和宗教活动等应当遵守文物工作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八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九)在文物保护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第二章 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第九条 自治区各地区应当健全文物保护机构。在文物相对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县(市)应当设立文物保护机构。

  在文物相对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乡(镇),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文物保护专(兼)职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自治区、市(地)、县(市)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建设、民族宗教、海关、工商、旅游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维护文物保护管理秩序。

如果是到了文物级的古旧图书,那么有相关的文物保护法来进行管理,严格禁止贸易出口。

作为一些没有达到文物级的古旧图书,给予免税政策鼓励出口,也是一种文化的传播,这个和文物保护是不冲突的。

你好,具体划分还需要了解古籍的内容,保存状态,存量等条件。

根据您提供的时间,推测应该为二级,或三级文物,若想要了解文物,现市场价值、收藏保存注意事项等更加具体的情况,可以去相关的文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了解。以下为文物等级划分标准,您可以参考一下。

一、一级文物

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与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代表性文物。

2、反映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代表性文物。

3、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代表性文物。

4、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经济剥削、政治压迫,以及有关著名起义领袖的代表性文物。

5、反映了中外友好往来和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代表性文物。

6、反映中华民族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代表性文物。

7、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政治家、军事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及历代著名工匠的代表性文物。

8、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代表性的善本。

10、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代表性文物。

11、反映中国***成立以来及其有关重大历史事件、领袖人物、著名烈士的代表性文物。

12、反映有关中国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爱国侨胞及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13、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代表性文物。

二、二级文物

1、具有重要历史、科学价值或较高艺术价值,但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多的文物。

2、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价值或一般艺术价值,但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少的文物。

3、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较高艺术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

4、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5、反映某种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6、时代较晚,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经济价值较高的文物。

7、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8、反映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一般艺术家的精品。

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10、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文物。

三、三级文物

1、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多的文物。

2、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

3、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4、反映某种文化类型特征的某一区域性的非主要文物。

5、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俗文物。

6、反映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的作品,或艺术、工艺水平较高,但损伤较重的作品。

7、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一定价值的善本。

8、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文物。

解答整理不易,望您采纳,谢谢!

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0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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