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存放古籍是否合适?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07浏览:3收藏

地下室存放古籍是否合适?,第1张

  地下室不潮湿、不暴晒的话是可以的。

  保存古籍我们一定要忌用化学胶水、化学浆糊、玻璃胶纸等修补古籍。 

  中国古籍的纸张,多采用天然原料的手工制纸,而现今通用的化学胶水、 化学浆糊及玻璃胶纸对中国式纸张具有极强的腐蚀力,一般不隔多时,便会使纸张变质黄脆,触手即碎,故而绝不可用。正确方法应为采用天然面粉浆糊,调以麝香、花椒,可达到修复与避虫双重功能。如果藏家一时无法具备以上条件,也应宁可暂时不修,待请到行家里手,再行修复,绝不可仓促滥修,加厄典籍。

  忌用洋纸夹衬古籍。

  许多民国版本的拓片、字帖、纸墨拓工皆属精良,可版面之上却是黄斑累累,令人扼腕。这是因为民国时期的一些书贾作坊,贪求省惜工料费用,采用了一种叫作“油光纸”的纸张(当时流行的一种廉价的西式工业法制纸),作为字帖的衬纸。由于西式纸酸碱性不合量,具有一定腐蚀力,以致许多民国旧帖惨遭“黄斑之厄”。这一遗憾也使得当今的古籍藏家得出了一条教训,即:中国古籍必须远离一切西式纸张,二者隔离,方为上策。

  忌用化学杀虫剂防杀蠹虫。

  一些新手藏书家,因为惧怕蠹虫蛀毁古籍,便时常使用一些化学杀虫剂喷洒书橱,结果蠹虫猖獗如故,而古籍却反遭其害,黄斑遍布书身。惨痛之余,古籍藏家们也悟出一点,传统古籍的纸张极为“娇贵”,受不得任何化学品的侵害,而化学杀虫剂的腐蚀只会造成“爱而毁之”的结果。传统的正确防虫方法应为:在书橱中放置麝香、芸香或花椒(也可采用质量上乘的印度奇南香),以香气驱杀蠹虫,效果极佳。

◆报 到:2012年5月14-16日 ◆布展:2012年5月15-16日

◆开幕式:2012年5月17日 ◆展览:2012年5月17-19日

◆撤 展:2012年5月19日

1、国际标准展位:5800元/个(9平方米),双面开口展位加收10%。注:展位配置:照明、展架搭建、参展单位楣板制作和安装、一桌两椅、一个220V电源插座。

2、室内空地:600元/平方米,(最低起租面积36平方米),由参展商自行负责布展,

3、室外空地:580元/平方米(36平米起租),由参展商自行布展。(以上不含展馆特装管理等费用)。

4、会务费:380元/人。含会期午餐、饮水、纪念品、证件、资料等费用。参加采购商供应商联谊酒会的单位须支付1800元/人/2天食宿。

5、国际会议中心高峰论坛及博览会总冠名活动:A、580000元/3小时/场(800人会场);B、380000元/3小时/场(200人会场)欢迎索取活动相关增值服务冠名资料。

原则上,即便是普通的一些其他阅览室内都不允许拍照;

但实际上确有人在那里拍照,通常都不会大张旗鼓,一般工作人员也就不会制止;

个人建议:对于特别想保留的部分页面和资料,可以在每个楼层提供复印等服务的柜台进行咨询和相应付费操作。

因为古代的书籍每一本都是非常有知识涵养的,并且作为谋士他们并不是看的书少。

 古代书籍量是比现在少了很多的,因为古代的时候书籍并不是非常好的制作,而且当时的书籍用的都不是纸张,有钱一点的家族用的都是布匹来做纸张,还有用竹简来作为记载文字的载体,所以在以前的时候,不叫一本书,要想看完一本书基本上都是一车的竹简。

那为什么古代书籍那么珍贵,并且量那么多,谋士们无法博览群书,却还能有着大智慧呢?这个跟人的聪明程度有关的,以前为什么经常出现很多的开创性发明,就是因为当初的时代限制,很多东西都没有,但是人的智商并不是说没有接受过多的教育就会无法提升,只是认知的局限而已。

古代的书籍虽然少,但是每一本都是经典,比如四书五经,虽然说是八股文,但是里面的内容,浓缩了很多的国学典范,并且以前的时候,是分有学派的,里面的有着自己明确的专职学派,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主张,所以就非常的专精某一方面的细致研究,并且可以学以致用,所以谋士们才会足智多谋。

再者,为什么谋士经常依靠强者,他们因为没有钱,但是强者有钱呀,依靠那些强者们,谋士可以看到更多自己以前看不到的知识,也是博览群书,只是没有像现在这样信息膨胀了而已,反而更加容易精修自己的知识。

起名的原则和方法

 起名的原则和方法,取一个好听且有寓意的名字并不是很难,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很多人都为取名字困扰过,而且名字也是一个人的象征之一,以下了解起名的原则和方法。

起名的原则和方法1

  第一个原则:一定要坚持八字用神为纲

 具体步骤是“查八字,定五行,取用神”。强者制之泄之,弱者补之助之,做到阴阳五行平衡。

 测八字取用神,绝不是简单地数数八字的五行个数,(这不但是某些初学者、也是某些起名预测软件所存在的问题),起名字同样必须注意这个问题。

 例如某人八字为: 癸巳 癸亥 戊子 癸亥

 八字五行分别是水火水水土水水水,四柱是财多财旺,身弱财多不胜财。必取火、土为喜用神,故起名字中必须要用火、土二字来补救命中不足,这样才能胜财,抗灾。其八字中日干为戊子,一土一水,很明显是土命,命中水多缺木,他命中水多,本人又姓洪,再名字用"海波"那真是雪上加霜,所以,一定会破大财。

 根据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起名第一原则,以符合生辰八字为根本。命中喜水,名字中就尽可能直接有水或相关偏旁、字义,这其实就是传统的八字起名原则。

  第二个原则,一定要兼顾五格吉祥配置

 具体步骤是“问姓氏,定天格,选配置”。三才配置喜相生,忌相克,防急变。

 五格剖象法起名,天格、人格、地格、总格、外格五格数理最好做到全部吉祥,尤其是人格之数必须吉祥;天地人格五行喜相生,要最大程度地做到五格数吉、各格搭配也吉祥。如天格木,生人格火,人格火生地格之土。

  第三个原则,一定要符合常规姓名学要求

 做到选字注意五行需求、意义吉祥、音韵优美、字形好看。

 比如补金就尽量带“金、玉”字等偏旁、字义;如补木,就带“木”字旁等;其次考虑用字本身的五行来分金、木、水、火、土。因为名字中直接有五行则其作用力量更直接、更大;其三要考虑选字组成的人格、地格之五行需求。

 如何去选字,如何结合取用神去选字,然后再与相关姓氏进行组合,达到五格吉祥,这样起个好的名字,过程费时费力。如果有人说:我起名字时参考各种词典、古籍不是照样起得很好听吗?从以上分析可知,起名绝非这么简单。

 总之,为人起名字,必须要懂得生辰八字命理知识,取喜用神准确,选字结合五格数理吉祥。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所起的名字虽不是有意骗人,也是误导,婴儿起名、小孩起名更要注意,取名字的吉凶对一生的影响绝不可忽视。凶的名字一旦影响出现,危害至深。

 最后,知君起名流程列出如下:

  一、问起名者的姓氏、性别、出生年月日时、地点;

 起名者最好提供其父母姓名,以及其它需要避讳的字;提供其兄弟、姐妹的名字,以及特别喜欢的字,这样起名更有针对性。

  二、查八字,定五行,取用神。

 强者制之泄之,弱者补之助之,做到阴阳五行平衡。可以从字面上和数理上分别补之且不能克之,不能满足时,退而求其次;

  三、由姓氏定天格,选配置。

 三才配置喜相生,忌相克,防急变。

 女孩取名,避孤寡之数(21,23,26,28,29,33,39),五行不缺金,最好不要补,因金刚健乏温柔,尤其不能在其人格和地格中出现;

 三才配置要好,不能有急变(如水火急变)、患病、遭灾之凶配置。

  四、查字典字库,结合国学知识选字组合。

 1、选字笔划数以繁体为标准。

 2、字音选择要三个避免:要避免姓和名的声母、韵母相同,如:张智征,吴为伟,陈仁祯等。避免结合成谐音且不好听字眼的字。如:胡来、吴用、郭礼兵等名字。避免姓名的四声相同,如“张招招”,读起来不顺口。

 3、字形的讲究:避免偏旁相同,如:江河源、周凤岚等,单调化一缺乏层次感。避免笔画形同,如:吴昊昊、秦春泰、张长长等。 避免一轻一重,如:刁鹏、穆三、樊云等。避免笔画不宜太多;注意字形的肥、瘦、长、短、强、弱、虚、实。

 4、字义选择上,不要用太俗的字,如李三儿,王娃等。不要取太洋化的名字,如玛利,亨利等。不要用太冷僻的字。名有出处最好,比如女诗经,男离骚。

 5、选字避免同祖宗、兄弟姐妹重名,避免同名人同名。所以取名者要提出应避讳的字和喜欢的字为好。

 6、避大凶大恶之名。

起名的原则和方法2

  宝宝起名方法与技巧大全

  立德构思法

 古人把“立德”看成是人生的不朽之举,以美德来润色起名也是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由于美德不一而足,拥有多种形态,所以美德起名也就相应地表现出诸多形式。中华民族自古就是崇尚美德,注重修养的优秀民族。

 @修德类如:徐敬德、姚希德、曹孟德、李德裕、纳兰性德、元德明;

 @景仁类如:卢怀仁、贺德仁、黄景仁、王守仁、吕仁颜、候树仁;

 @尚义类如:卞思义、史申义、隆、王义山、王守义、陈与义、任义山;

 @秉忠类如:赵秉忠、郑本忠、吕大忠、白履忠、赵忠祥、王忠华、陈忠义;

 @效道类如:朱崇道、杨宏道、刘师道、卢恩道、李培道、晏几道、郦道元、路效道;

 @效贤类如:杨景贤、冯行贤、李齐贤、来汝贤、任贤齐、戴效贤;

 @希良类如:张希良、张学良、吴子良、沈良才、何良俊、曹书良;

 @行孝类如:沈思孝、李孝光、方孝孺、王孝泳、张孝祥、李孝南;

 @扬善类如:王从善、陆登善、华善继、钱惟善、张吉善、司安善;

 @笃信类如:起执信、王德信、孙惟信、方信懦、韩信、庚信;

 @立志类如:王志坚、丘志广、金志章、班惟志、张志丹、姚志才;

 @建业类如:吴伟业、宋聚业、沈业富、张继业、汤镇业、顾家业;

 @类如:薛、张、王举正、周弘正、蒋周正、龚自正;

 @重行类如:李修行、王道行、申时行、江行敏、柏行斌、查慎行、丁行芳;

 @守真类如:朱淑真、陆法真、马守真、颜真卿、钱太真、朱真言;

 @遵利类如:葛守礼、王安利、李秉礼、闫怀礼、杨念礼;

 @养廉类如:王思廉、蒋知廉、钱养廉、蔡克廉、白爱廉、刘爱廉;

 @树谦类如:姚培谦、史承谦、、王光谦、赵谦让、李恕谦;

 @敬贞类如:王世贞、白乃贞、张嘉贞、杨贞吉、顾贞观、杨维贞;

 @贵和类如:万士和、陈德和、张志和、夏志和、金和、张宗和;

 @好学类如:方学渐、徐学诗、威学标、沙可学、祝遵学、刘景学;

 @倡思类如:王思顺、朱思本、何思澄、柯九思、左思、陆思康;

 @喜敏类如:曾敏行、宋敏求、林敏修、徐时敏、宋志敏、冯惟敏;

 @靖节类如:沈端节、宋崇节、刘安节、王元节、欧修节、孙均节。

 如此等等。除了以上这些类型之外,还有怀朴、赞直、悦诚、咏纯等类型,如、李白朴、牛正直、马一诚、白玉纯等。现代人又兴起了许多美德词来润色名字,如勤、俭、刚、毅、勇、健、楷、模、范、美、敦、厚、恭、让、谅、高、正、清、芳、香、洁、慧、亮、友、助、济等。这几十个美德词,就成为自古至今起名字的一条重要的思路,像武心洲、许绍高、杨正刚、何其芳、朱自清、蒋光慈、等,可以说都是沿用这条思路命名的。

 但话说回来,以德起名只是“言”,为人做事才是“行”,只有言行一致,才能真正达到“扬名”之境,如果言行不一致,甚至相反,就会遭到唾弃,成为笑柄,被当成饭后茶余嘲讽的笑料。

  化典构思法

 历代文人都喜欢在文词曲里运用典故。以东诗文含蓄、典雅、富有说服力、表现力、典故是指我国典籍中出现的有意义的故事和有出处的词话,运用典故是我国的文化传统之一,它也是提高名字的文化素质和审美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

 唐代诗人孟浩然的名字出自《孟子·公孙丑》中的“吾善养吾浩然之气”。浩然之气指纯正博大而又刚强的气质,也有诗云“是气所磅礴,凛然万古存,当其贯日月,生死定足论!”讲的就是浩然之气:“况浩然者,乃天地之正气也。”

 清代著名画家、诗人、书法家郑板桥的名字出自唐代刘禹锡的《杨柳枝》:“春江一曲柳千条,二十年前旧板桥。曾与美人桥上别,恨无消息到今朝。”借“板桥”二字来讽刺世态炎凉,名字与其画风一致,耐人寻味。

 现、当代不少著名文人也在起名时巧用典故,对这种方法的运用起到了有力的推广作用。

 如朱自清之名出自《楚辞·卜剧》中的“宁廉洁正直以自清乎”?表明自己要做一个清白自尊的人,以廉洁正直自律。的确人如其名,朱自清一生正直清白,特别是晚年贫病交加,但宁步饿死也拒不食用美国兵从飞机上空投的面粉,保持了一个中国人的民族气节和骨气。

 再如王朝闻先生的名字出自《论语·里仁》:“朝闻道,夕死可矣。”意思是早晨闻知真心以以拼死的精神来求得真理。楚图南先生的名字出自《庄子·逍遥激》:大鹏由北冥飞。“绝云气,负责天然后图南,且适南冥也。”“图南”表示既定远大目标。

 谢冰心、沈冰壶。“冰心”、“冰壶”出自唐代诗人王昌龄的《芙蓉楼送辛渐》:“洛阳亲友如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冰心,是指晶莹洁之水;“冰壶”:是指深藏冰心的高洁透明玉壶。比喻人内外皎洁,琳麋剔透,品德高尚。

 ,“乔木”出自《诗经·伐木》:“出自幽谷,迂于乔木。”乔木是指树干高大的松、柏、杨、白桦等树,这些树木都象征着顽强的意志,高尚的人格。

 刘白羽,“白羽”出自唐代卢纶的《寒下曲》:“平明寻白羽,没在石棱中。”白心,杆上带有白色羽毛的箭,这里是指能射穿青石的利箭,表现出强劲的力量。

 从上面的诸多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典故化名存在两种倾向。第一种是用其本意,第二种是借“典”发挥,赋予新意或者是旧词新用,措词反用。

 前者如孟浩然,羊士谔、王朝闻、朱自清等,后者如楚国抽、、刘白羽、未央、邓散木、等。这两种倾向的立意不同,侧重点不同,但表达效果是相同的,前者的典故本身就表达了主人想要表达的思想、涵义,而后者的典故则是通过“再用”,即引申后表达主人想要表达的思想,都体现了主人的价值导向、人生观、世界观、处事态度和事业取向等问题,耐人寻味,含蓄深远。

 如“乔木”一词在典故中的立意是高大的树木,用在名字中引申为高大的人格,再如“散木”在典故中的本义是无用之材,主人以散木为名则表现出谦逊、积极进取的美德,是个性的自然流露。

  借用成语构思法

 巧用成语就是通过加工改造成语而命名的方法,也就是引入成语的起名法。运用成语的名字具有观赏价值、实用价值和审美价值,耐品味,且琅琅上口,涵义深远,给人以美感。

 @成语是约定俗成的固定词组或短语,多数由四个字组成。《汉语成语大词典》中收集了约17万条成语。这个数量相当可观,对于起名字完全是一个可供利用、开发的“宝库”。

 @名字中的成语运用自然无法整体上套用,但可以将成语加以改造,取其义而用之。将成语适当改造以后引入起名,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简缩式。即将成语整体压缩,改造成两个或三个字的形式,让人一看就知道它的来历和起名的涵义。举例如下:

 @叶知秋:即“一叶知秋”,看到一片树叶落下,便知道秋天临了。以此比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可以从某些细微迹象看出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

 @吉天相:即“吉人天相”,好人自会得到上天的保护和帮助,此名对主人有深深的祝福之意。

 @万斯年:即“亿万斯年”。形容无限长远的年代,来日方长,吾将上下而求索。

 @第二种是纲目式,将成语用几个关键字,提纲挈领地表现出来。

 @如刘海粟:沧海一粟;程思源:饮水思源;:学以致用;祝馨香:馨香祷祝等。这种形式比较随机,对姓氏没有特别的要求。

 @第三种是谐音式,即采用以上两种方式,根据需要用谐音字替换成语中的原字,举例如下:

 @钟志诚:“钟”即“众志成城”,大家同心协力,就像城墙一样牢固。比喻大家精诚团结,主能克服困难,取得成功。

 @沈力行:“沈”即“身体力行”,亲身体验,努力实践,表明主人的实干态度。

 @冯甘雨:“冯”即“久逢甘雨”,比喻一直渴望的东西得到了满足。

 @辛花放:“辛’即“心花怒放”,形容非常开心。

 巧用成语起名应注意一个“巧”字,一是成语的表述要准确、醒目,让人一目了然,不能发生歧义或误解;二是选择的成语的要适宜于起名,要雅俗共赏,既雅致又能让人读懂、理解,要有积极意义。

 电视连续剧《十六岁花季》中有这样一个小插曲:一个女孩子姓张,她想取一个四字名,同室的好友赠她一个名字:“张牙舞瓜”,赚得众人哈哈大笑。我们在不以为然的同时,可以得到起名要“雅”的启示。再如,一个姓氏为“黄”的人,最好不要起名为“黄粱梦”,因为成语“黄梁一梦”的意思是比喻想要实现的好事落得一场空,瞧,这样的名字多少会让自己扫兴,给别人留下笑柄,还是远离为妙。

  谐音兴义构思法

 所谓谐音兴义构思法,就是在甲字与已字的读音相同或相近时,可以借助语音作为桥梁,用甲字的字形表示乙字的语义,或用乙字的字形表示甲字的语义的一种构思方法和技巧。早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有了“假借字”的说法,即借用甲字的形体,表达乙字的意义。谐音兴义即是借字的活用,两者的原理是一致的。上面讲的巧用成语法中的“谐音式”即是谐音兴义构思起名方法的一种。

 谐音兴义起名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是姓氏的谐音,如刘(留)青山,何(河)思海,朱(珠)满庭,宋(颂)太平,姚(遥)远途,谭(谈)天地,艾(爱)农、龚(共)休戚,薛(雪)中睛等。二是名字谐音,如马辛(新)衣,更敬敏(民),李公朴(仆),等。

 一般情况下一个姓名中只用一个谐音字,以求鲜明、集中,如以上所举的例子。但有时候因为组词的需要,偶尔也可以选用两个谐音字来起名。如(援朝),邓戈明(革命)等,只是这些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谐音字的名字已具有了其双重语义,即本义与谐音字义。

 采用此种方法起名,扩大了姓与名之间的语义范围,增强了姓名的趣味性和含蓄性、耐读性,因而深受群众的喜爱。运用谐音法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选用谐音字应周密考虑,不能丑化姓名,或带来消极、不雅的意义。

 如“姚培谦”,这个名字的构思本来是取“要培养谦虚好学的美德”之义。但细听此名,会发现“培”字与“赔”字同音,而“谦”字又与“钱”字相谐,因此听起来就极像“要赔钱”,这个意义就相当消极和令人不快了。又如“商海”一名,字面看并无大错,是表明商业发达,繁荣如海之意,但叫起来容易误听为“伤害”。

 这就是考虑欠周全,造成的不良效果。所以我们在运用谐音兴义法起名时,一定要反复推敲,严格把关,杜绝负面效果的产生。

 二是要掌握谐音兴义的规律,即什么情况下采用本义,什么情况下采用谐音转化语义。一个字的谐音转化意义往往不止一个,那么,区分和选择的关键是进行“语境”的分析,即弄清语言环境,疏理词语之间的关系。

起名的原则和方法3

  宝宝取名——男孩女孩起名方法大全

  1、男宝宝的起名方法

 用表示光宗耀祖的文字最佳,如孝、敬、继、祖、承、先、延、广、荫、孙、业、昌、绍、裘、怀、念等,有承前启后、继承祖业、发扬壮大之意义的字为最佳。

  2、女宝宝起名方法

 由于是个女宝宝,一般宝宝的父母会希望自己的公主漂亮,美丽,当然还要是个小才女。比如表示美好品德的贞、淑、文、端、丽、庄、静等,或者表示爱心的爱、敏、闵、怜、念、惠等。又或者是表示美丽的姝、蔓、妃等等。

  3、高雅的起名方法

 多是成语典故起名法。如:德、祖、家有关联的一些成语典故起名最佳。比如显祖扬宗、光宗耀祖、高才大德、德容兼备、才德兼备、家喻户晓、齐家治国等。简单来说,就是用古代成语典故中有意义的话,从中挑选一两个字来命名。典故起名法属于文化层次较高的命名法,一般需要命名者熟知古代文献,或者至少读过一些古书,方能用典故来起名。在我国丰富的古典名著中,有许多寓意深刻的词汇可供我们起名时做参考。

  4、用典起名的四大种类

 明用类:唐代大诗人孟浩然,其名取自《孟子》:“我善养吾浩然之气”。

 暗用类:晋人潘岳,字安仁,用《论语》“仁者乐山”意,但以岳代山,就不是直接引用了。 战国时期孔子后裔名孔白,字子上,“上”与“尚”通,“尚白”乃殷人习俗,而孔氏是殷商后裔,故其名暗寓追怀故国的意思。

 倒用类:明人易三接,字康侯;清人王子接,字晋三。都系用《周易·晋卦》“晋,康候用锡马蕃庶,昼日三接”。

 散用类:明人王恕,字宗贯,是用《论语》“吾道一以贯之”和“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有时用典不直接引用,而稍用点化,更有意味,如著名学者钱大昕,字晓征,是以《礼记·文王世子》中“天子视学,大昕鼓征,所以警众也”为蓝本,但改“鼓”为“晓”,即照应了名中的“昕”字,又避免了过分板直。用典须注意变化,不要用得太白了,成为他人谈笑资料。

  一、宝宝取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尽量不用笔画繁多和字形不正的字,以避免难写;

 2、尽可能使用好听的褒意诣音,不用不顺耳的贬意诣音;

 3、尽可能使用多音调,即三个字避免同一声调,念起来响亮有起伏感;

 4、尽量不用多数人都使用的常用字,以避免重名;

 5、尽量不用多数人容易念错的生辟字,以避免难认;

 6、在父母的姓字上多下功夫,或拆其字形,或用其字音,但要慎用叠音。

  二、宝宝取名基本要领:

 1、以孩子父姓加上一个有特定意义的字,组成单名(容易造成重名);

 2、以孩子父母的姓加上两个有特定意义的字,组成四个字的名;

 3、以父姓加固定的字派(有的家谱规定必须使用)加一个有特定意义的字;

 4、以孩子父母的姓加上一个有特定意义的字,组成三个字的姓名。

  三、宝宝取名具体建议:

 1、如果凭想象实在想不出理想的字,不妨查查字典。

 2、最好买本相关的书,了解一些命名数理和生辰八字五行相生相克的知识。

 3、一般来说,男孩起名用字应含阳钢之气:如“英”“强”;女孩取名用字应含贤淑之意:如“慧”“娟”。而有时男女反用则孩子长大后各方面都比较优秀。

 4、现在给孩子取名,最好是用四个字的名,即父母两人的姓加上两个字,如男孩用“夫子”“健夫”,女孩用“慧子”“纯子”等,本人认为四个字的名不易重名,别具一格,好处多多,将逐步流行。

  四、“有特定意义的字”可以是:

 1、父母对孩子的期望:男孩用“健、英、伟”,女孩用“慧、娟、淑”等;

 2、孩子出生的季节,如春天出生的用“春”字,秋天出生的用“秋”字;

 3、孩子出生的地点:如“京生”“津生”“沪生”“渝生”;

 4、孩子出生的日子,如国庆日出生的用“国庆”“建国”“建华”;

 5、孩子出生的时晨,如早晨出生的用“晓光”“晨光”;

  男孩起名技巧

  (1)尽量避免使用单字

 首先,单字对命理五行的补救不如双字作用强,简单的说,单字名字的得分普遍比双字的低。其次,单字比较容易因为普通、俗气而大众化,也久是容易出现重名。个性化不强,也不太引人注意从而给人留下深刻而良好的第一印象。张、王、李、赵、刘这些大姓给男孩子起名最好不用单字名,比如李钢、刘勇这类名字最好不用。

  (2)名字应有阳刚气

 给男孩子起有阳刚气的名字,这种思路是对的。男孩子的名字就应该响亮些,如果一个男孩子的名字有女人气就有些不妥。要想在名字中有阳刚气,就要用一些有阳刚色彩的字。

 中国人的名字中有很多字是很有阳刚气的,比如:霄、雷、壮、冲、飞、震、海、磊、剑、侠、石、猛、威、彪、昂、武、天、豪、雄……用这些字取的名字,只要用得恰当,就会使名字有阳刚气。

 给男孩子起名个有阳刚之气的名字不难,但要避免重名过多。

  女孩起名技巧

 形容女性美的词实在太丰富,适用于女性起名的词汇相应也很多,比如:柔水、迤逦、婉约等词汇。那么,这些众多的词汇中,怎么选择组合自己的名字呢?

  下面提供了三个小技巧:

 宝宝起名方法一:用带“女”字边的字,取其美者为名。在给女孩子取名时,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女”字边的字中找您喜欢的字。比如妍、嫣、妩、姝、娜、娴等。

 宝宝起名方法二:用形容美女或赞美女性的词给女孩子取名,往往能使女孩子的名字格外动听,过目不忘。

 怎样用形容女性美的词给孩子起名呢?用形容女性美的词给孩子取名字,首先要注意姓与所选词的发音是否协调,读起来是否顺口。

 以形容美女和赞美美女的词为名,还应注意要在这些词的基础上有所变化,不一定拘泥于原来的词。有些词直接用在名字里并不好听。

 比如落雁、沉鱼,用在名字里似乎都不是那么好听,但稍加美化就能出好名字了。可以取意择字,把沉鱼落雁变为“沉雁”,这样就有了沉鱼落雁之意。像吕沉雁、毕沉雁都是挺不错的名字。

 宝宝起名方法三:挑选带“王”字边的字,以珍宝美玉为名。因为带“王”字边的字往往是美玉或者珍宝,适合用在女性的名字中。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按照损坏的程度进行赔偿。

具体处罚:一、书刊封面、封底被污损,不影响正文的图书按原价10%赔款。

二、书刊正文被污损较少的按书刊原价20%赔款,污损较严重的按书刊原价30%-50%赔款,严重污损的按书刊原价赔款。

三、珍贵书刊、绝版书刊污损、丢失,视书刊价值另行决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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