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修复师让古籍“再活五百年”!他们做了什么,为何可以让古籍焕然一新?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4浏览:7收藏

古籍修复师让古籍“再活五百年”!他们做了什么,为何可以让古籍焕然一新?,第1张

古籍是指书写或印刷于1912年以前、具有中国古典装帧形式的书籍。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经过岁月的流逝,时间的侵蚀以及天灾、战乱的毁坏,这些古籍基本上都已经是千疮百孔、破旧不堪,很难完整的保存下来。但是我们现在还是能看到很多完整的古籍陈列在图书馆、博物馆内,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吧!

时光倒流,为古籍“续命”

所谓“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偏偏在这三百六十行内,有这么一群人,他们不在乎是不是“状元”,不在乎自己能不能月入过万,只为了心中的信仰而战——古籍修复师。由于古籍的特殊性,不易保存,导致流传下来的古籍大多是残缺不全的,古籍修复师就负责还原它们本来的样子,这个还原并不是单纯的恢复之前的形状,而且要“修旧如旧”,要还原成它们最原本的样子,就像从来都没有被破坏过一样,这是何其的艰难,简直可以称得上是化腐朽为神奇。

九九八十一难,古籍终存

古籍修复是一项特殊的技艺,修补过程十分复杂,一本古籍的修复,至少要经历拆线、配纸、染色、修补、压平、裁齐、装帧……数十道工序,而且相当耗费时间,师玉祥先生说过“有时候修复简单的一页会耗上好几天的时间”,这个工作讲究的是静下来。修书亦修心。

且从事装订修补工作不但要熟悉各个朝代书籍的形式和版本,还要了解各朝纸张、书皮及装订风格,更要有娴熟的技艺。修补一本古书往往要经过十几道工序,一招一式极考究,对从事装订修补人员的要求更是近乎苛刻。

行业形势严峻,刻不容缓

目前全国各图书馆、博物馆、文物管理单位需要修复的古籍超过1000万册件,但是根据统计,全国的古籍修复人才不足100人,且除了人才数量十分稀缺之外,行业内还存在综合素质低、职称低、年龄老等情况,许多年轻人因为这个行业的枯燥乏味、赚不到钱,从而放弃了,我想说,这些古籍都是我们几千年遗留下来的珍贵瑰宝,是我们民族的传承,每一本都是独一无二不可复制的,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尽一份自己的绵薄之力,保护古籍修复技艺,延续我们的千年传承。

对此,你怎么看呢

我认为古籍修复的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而且也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古籍不仅能够记载真实的历史事件,而且也能够让我们回顾历史,并且从历史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但是古籍的保存时间并不长,而且很容易因自然灾害而受损。

越来越多的人都能够从事古籍修复的工作,而且认为这一工作能够体现个人的价值,虽然这工作可能会有一丝乏味,但这的确特别有意义。古籍修复师廉成春说要让古籍再活五百年,对于古籍修复的工作,我有三个看法:

一、这一工作能够产生深远的意义。

我特别认可古籍修复这一工作,而且我也希望我能够从事这一工作。因为这些工作的确能够产生更加深远而重要的意义,并且也能够带给我们更多鼓舞。这一工作并非毫无价值,因为这一工作不仅能够保存更多的古籍,而且也能够加大我们对古籍的重视力度。

二、这一工作能够保存宝贵精神财富。

我认为这个工作的确能够弘扬精神力量,并且保存更多的精神财富。因为当我们能够成功修复古籍时,我们的确能够感到特别的自豪,而且我们也能够在修复古籍的过程中感受到古籍带给我们的精神力量,能够传承真正优秀的文化。

三、这一工作能够体现个人的意义和价值。

我认为只有更加博学多闻而且认真细致的人才能够从事这个工作,而且才能够将这一工作的意义和价值展现的淋漓尽致。因为只有这样的人才能够理解这一工作真正的含义,才能够更加专注地修复古籍。这个工作可能会让人感到无聊,但是对于喜爱这个工作的人来说,却是特别的有趣和有意义。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

古籍保护主要有两种:一是原生性保护,二是再生性保护。

– 原生性保护是指不改变原件载体情况下,对古籍进行修复、加固及改善藏书环境;

– 再生性保护是指通过现代技术、数字化手段将古籍内容复制或转移到其他载体,以达到对古籍长期保护与有效利用之目的。

1、古籍需要保护,但利用是对古籍最好的保护。古籍不能只是“束之高阁”与世隔绝,从故宫让更多馆藏走出库房,到古籍数字资源的免费阅览,这种变化的背后是技术之变,如今的文物保护技术、数字化技术让传统的保护手段有了很大的提升;与此同时,这种变化更是观念之变,图书馆、博物馆回归公益属性,让更多的免费资源惠及于民,这既符合公众期待,也是文化传承的职责所在。

2、古籍是传统文化的载体,是知识的宝库。古籍文献中蕴藏着古人的智慧和经验,可供挖掘的内容十分丰富,我们如今很多问题都可以从典籍中寻根溯源,回到古籍寻找答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