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留学公证材料有哪些
准备去瑞典求学的学生,需要尽快地完成公证的过程,保证自己的学历材料可以顺利的接受认可。下面就带来瑞典留学公证材料有哪些?
1毕业、学位和成绩单公证
凡出国留学一般须向国外(境外)有关院校和机构提供在读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证明,办理在读证明/毕业证书/学位/成绩公证书需要的材料为:
(1)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户口本/暂住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2)申请人学历或成绩证明(在读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业证书等原件),学历证明上需有原颁发学校分别加盖公章和有关人员(校长、院长、学位评定委员主席)签名章方可生效;
(3)申请人遗失学历证明原件的,应向原就读学校申请补发,如无法补发的,应由原就读学校开具相对应的学历证明书,公证处对学历证明书进行公证。
2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书的内容体现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地点、生父母姓名等信息。在出国留学中,出生公证方便了国外(境外)院校对于申请人及其生父母之间关系的认定,也为出国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经济来源提供了依据。办理出生公证需要的材料为:
(1)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公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离异,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
(2)申请人如无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可向公证处提供人事档案单位或出生报户口派出所出具的出生证明,证明要详细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点和生父母姓名;
(3)前往美国、法国、泰国和新加坡及申请人特别指出需在出生公证书上贴照片的国家,还需提供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底色无要求。另前往法国,用于申请房补的出生公证,有效期为三个月,请广大留学人员在申办留学签证时,及时更新。
3亲属关系公证
出国留学一般还需要提供留学人员与经济资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要的材料为:
(1)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经济资助人)的公民身份证、户口本,父母亲结婚证(如离异,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
(2)申请人所在人事档案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有证明,证明应详细列明申请人和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在住址以及与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
4无犯罪记录公证
中国公民在申请出国留学时,有时还需向对方国家或地区出示在中国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公证,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需要的程序及材料为:
(1)申请人持公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来公证处领取委托调查函;
(2)申请人凭委托调查函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申请人凭无犯罪记录证明、公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
5公证认证及翻译哪里做?
原则上,可以做涉外公证的公证处都可以公证,基本上各大城市都有相关资质的公证处,你只需要百度你所在城市的公证处,找比较大的,打电话过去问一下能不能做西班牙出国公证,其次呢就是公证要西班牙语版的。
有了公证书呢,就该做双认证了,就是外交部的认证+西班牙大使馆的认证
办理双认证可以委托公证处代为办理,或者亲自跑到当地省外办。
Tips:一定要计算好自己的出国时间呀,因为公证认证在大城市快的话一周半两周,小城市就更慢一些了,所以万事要提前!!
6做好的公证书长啥样?有啥内容?价格如何?
以学位证为例:第一页学位证复印件、第二页公证词、第三页学位证翻译件、第四页公证词翻译总共一小本,最后一页上有双认证章。
所以, 根据公证书内容我们能看到,一份公证件由公证费+翻译费+认证费组成。
办理出国留学公证书,又称涉外公证书,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
需要公证的种类:
出国留学,最常需要的公证有以下几种:
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若当事人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出生,且其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在回国定居时已记入户籍档案的,公证处亦可依据户籍档案记载为其出具公证书。
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2、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们政府)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证明信函可由其父母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们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具。公安派出所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内容
4、由于美国和泰国均要求在出生公证书上加贴照片,因此,凡办理在上述两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均应提交与办证件数相应的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若干。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
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学习经历或所持有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上述公证事项由当事人的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2、需公证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及相应的复印件若干。
3、若需由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学习经历直接作出证明,当事人还应提供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学习经历证明信函(信函的具体内容详见我处印制的《证明信参考样本》)及与办证件数相应的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
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是公证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这一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未受刑事处分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材料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户籍所在地地址以及×年×月×日被×法院以×罪判处×××、×××(主刑与附加刑),同时还应提供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
3、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
4、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1结婚公证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包括:
⑴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⑵ 1950年婚姻法发颁布前建立的婚姻。
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⑴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⑵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结婚时间、地点、方式;
⑶结婚证遗失的由双方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信,可以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⑷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未婚公证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a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b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止未曾登记结婚。已离境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c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a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b 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裁定证明);
c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内容包括: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经XX部门登记(或调解、判决)离婚(或XXX于X年X月X日因何原因在何地死亡),XXX至X年X月X日未再登记结婚。(已经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
d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工作经历公证
工作经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某段时间内,在某地、某单位从事某种工作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工作经历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复印件;
2、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组织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工作经历的信函;
3 、当事人需证明其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职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4 、当事人如需证明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
5、当事人如需对其兼职的工作经历进行证明,应提供兼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6 、在北京工作的外地当事人申请工作经历公证,可由其工作单位代为申请,如本人申请,除提供以上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暂住证;
7 、应提供与办证数量相应的(比办证数量多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
8、代办公证的代办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声明书公证
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声明是本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声明人应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他人代理。
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本人身份证件;法人申办,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 草拟的声明书。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员可为其代写;
3 与声明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买卖合同公证
主要针对房屋买卖当中交易一方为境外人。根据上海有关政策规定,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如一方为境外人,则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后方生效,否则将无法送交易中心交易。
2、委托公证
主要指上家或下家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只能委托其他人或中介公司办理相关公证手续。由于手写委托书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交易中心一般会要求无法亲自到场的当事人出具公证后的委托书方能为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由于现在二手房大多通过中介公司来交易,中介公司为方便交易一般会要求客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所以不论是境外人还是本地人,在二手房交易中都会办理相关的委托公证手续。委托公证费则因委托内容的不同而分为人民币300元至500元不等
3、贷款合同公证。
境外人如需贷款,则其贷款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生效。只有经过公证后的贷款合同,交易中心才会受理并办他项权利证明。贷款公证费为贷款额的0。3%。
4、赠与公证
在目前的二手房交易中还有一种赠与方式,即业主自愿将房屋赠与他人,并要求将房屋产权人名字进行更改。赠与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有的人可能会认为将房屋赠与他人,费用会比出售房屋少。其实,在不考虑房屋价格的情况下,赠与所产生的税费比买卖产生的税费要高。赠与公证费为合同总价的2%。
5、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虽然现阶段部分期房转让可以不经发展商同意进行交易,但是发展商不愿提供相关的预售合同。交易中心规定,交易双方必须提供足够的预售合同方能交易。因此,下家必须拿上家的预售合同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共六本以上的合同前往交易中心办理转让手续。这种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收费为人民币300元至700元不等。
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由此可知: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过程中,公证机关要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只有公证机关确认需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因此,公证证明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审查、确认的证明,故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作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可靠的法律凭据。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
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广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更主要的是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文书。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2、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的有力措施。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与公证的证据效力不同,公证机关赋予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一种特殊的公证,仅限于《公证法和程序规则》规定的范围,一般公证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就是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定形式。如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3、国际认可度
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国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扩展资料
办理公证书需要的材料
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遗嘱公证需给的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或委托公证书;
3、被继承遗产的财产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公证书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3、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扩展资料:
1、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7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2、办理遗嘱公证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1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4、办理债权文书执行证书的特别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5、公证调解的特别规定。
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不成的,公证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参考资料:
依照法律规定,公证的特别程序适用的范围有: 招标投标、拍卖和开奖公证、保全证据公证、出具执行书和公证调解等。
如《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特别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五十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并对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录音录像。
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查询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出具公证书的,应当于出具当日录入办理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瑞典留学公证材料有哪些
本文2023-10-07 16:06:58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yizhai.net/article/1079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