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书、电子资料等的法律问题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不管你是改编还是汇编,形成的都是演绎作品,都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你要整理这些资料应该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但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免费分享电子书是违法的。购买书籍的法律后果,仅仅是取得书籍的所有权,未与著作权人形成合意并且明确授权或者依据著作权人单方意思许可或者转让权利的,并不意味着附着在书籍载体上的著作权也一并概括或者具体的转移。首先,假设在没有《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那么将书籍电子版复制若干并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可能触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而复制权,根据第1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电子书籍因其载体的特殊性,于没有版权保护措施的状况下,致使复制书籍内容在网络时代变得更加便利。并且一旦复制成本下降,则导致著作权人包括发行在内的经济利益极易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作为对著作权利人的救济,法律明文规定,权利人未许可他人复制或者转让复制权且不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下的,任何人不得实施针对其作品的复制行为。同理,读者或者电子书籍的所有人,在前述情形下,也不得将作者作品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网络硬盘或者其他网络空间。否则著作权利人有权要强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法律分析: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此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家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电子阅读经典名著需要付费。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移动设备的功能得到了丰富,在手机上也能进行电子阅读了。并且也有公司专门推出了电子书阅读器,省去了人们抽出时间前往书店买书的时间,有些产品的墨水屏设计甚至在屏幕观感上能够和普通书籍一样,减少辐射,保护人们的视力。不过,电子阅读也是一直存在争议的,争议的焦点就是阅读电子书是否需要付费。
小编个人认为电子阅读还是需要付费的。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我们固然希望减少开支,达到花费少量金钱就能汲取知识的效果。并且秉承着文化传播的宗旨,很多电子书也确实不需要付费,可是很多人在心中形成了一个错误的认知,那就是不需要付费就可以随心所欲看任何书籍。实则不然,有些电子阅读软件引进书籍,比如经典名著,是需要耗费资金、消耗成本的,收取阅读费用正是为了弥补这一部分的空缺。更何况,在电子阅读时,我们会发现书籍会比实体书的价格降低不少,这也已经是一种优惠了,若是再苛求免费属实谈不上道理。
再者说,很多文学创作作品都是拥有版权的,电子阅读虽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有一些网络流传的免费书籍并不一定拥有版权。伴随着我国对版权著作权的逐渐重视,大部分人已经对此有了概念,但仍有一小部分人是贪图个人利益的享受,不顾原作者的感受。
电子阅读的付费,是对作者和作品的尊重,而不是某些激进者口中的“侵犯消费者权利”,那完全是无稽之谈。小编认为,电子阅读付费是合理合法的,保护了版权,也保护了文学和知识。
法律分析:传播付费下载的电子书是否构成侵权要根据情况而定。将书籍电子版复制若干并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可能触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但如果是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少量复制该作品,共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或者将该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盲文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1、作为个人资料使用的,不侵权。
2、如果放在论坛供人下载,虽然是免费下载的,对于编辑者来说可能不是侵权,但对于网站或是论坛坛主来说,有以此招徕广告的嫌疑,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是“免费”,有可能涉嫌侵权。补充:1、你自己的原创文章肯定是不会侵权。2、其他人的文章,只要你注明出处、作者、在“整理”时不对原作改动、而且原作者或是原发表作品的网站没有过声明不准转载的,我认为你也没有侵权的嫌疑。
3、但如果原作者或是原发表作品的网站有声明不准转载:你还是侵权。
4、作品的著作权,包换人身权(署名权、发表权、整理修改权等)、和著作财产权(即将作品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播放、表演、在网上传播等),侵犯了哪一项都属于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只是处罚方式不同。
本文2023-08-04 13:15:39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yizhai.net/article/108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