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限制了一个学者使用善本的权利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4浏览:1收藏

谁限制了一个学者使用善本的权利,第1张

2005年的文章,原文在这里

2005年3月9日,在学术批评网上出现了一篇题为《究竟是“图书馆”还是“藏书馆”?——发生在苏州图书馆古籍部的故事》的网文。这篇近万字的文章讲述了作者向苏州图书馆借阅一善本古籍遭遇的种种挫折,在文章的最后,作者漆永祥发出一连串强烈质疑:

  “古籍与文物收藏单位常常设置种种障碍,使读者无法看到想看的东西,这样做合不合理?合不合法,是不是一种侵权行为?作为读者,我们到底有何权利?又如何维护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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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到底如何做,才是对古籍真正的保护?

  这篇网文马上被转贴到著名论坛“天涯社区”的“闲闲书话”上,数日功夫,关于此事的帖子就有几千的点击率、三四百个跟帖,大家对这件北大学者借阅古籍遭拒的“小事”表示出了莫大的关注。网友借着此事辩护的有之、质疑的有之、谩骂的有之、泼污水的有之,长久以来,大家对图书馆的一些不满和微妙态度,仿佛在这里找到了一个发泄口。

  谁是?谁非?记者通过对当事人苏州图书馆古籍部、北京大学中文系古籍研究所副教授漆永祥老师进行了采访,并寻找相关人士对此事进行解读。

  事件的对与错并非关键,重要的是,在喧嚣和争辩过后,我们是否能从此事中得到启示,是否对图书馆这样的公共服务机构的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漆永祥: “我针对的,是整个图书馆界存在的问题”

  漆永祥对此事的说法,主要体现在他的这篇网文上。大意如下:

  漆永祥从事清《汉学师承记校笺》课题的研究,已有八年,去年9月间,他了解到清广东新会人曾文玉纂有《国朝汉学师承续记》8卷《国朝经师经义续总目》1卷,全书4册,孤本完整地保存在苏州图书馆。在去苏图之前,漆永祥打了电话给苏图古籍部,简单说明他目前正在进行《汉学师承记》及其续纂诸书的研究,表示非常想复制或者抄录全书,并且拍摄几张书影。接电话的是善本部负责人孙中旺,他表示馆方对善本书尤其是像曾书这样的孤本,有严格的规定,就是不允许拍照、不允许复制、不允许抄录,要合作需要馆长批准。因馆长不在,漆永祥于是在国庆节后再打了一个电话。孙中旺表示馆长已经知道了,但仍是不许抄录全书。漆永祥挂了电话。

  此后不久,漆永祥遇到南方某大学德高望重的一位老教授,老教授答应帮忙联系疏通此事;稍后,苏州某大学的一位校领导也主动说能帮上忙。大概过了个把月的时间,两边都传来消息说:书可以看,也可以拍一二张书影,但全部复制或者抄录,仍然坚决不允许。此事拖过了春节,漆永祥又写了一封信给苏州图书馆,表明自己确是深入研究这一课题的学者,希望得到该馆所藏曾文玉此书,最后表示愿意只部分复制,其余抄录或者全部抄录,并愿意按章付费。信中还说明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北大图书馆均曾答应让其抄录孤本。两周后他接到孙中旺回信,信中也很客气地表明:“本馆规定,全部复制或全抄《汉学师承续记》是不可能的,这一切都为更好保护善本书,非有任何经济目的。”

  漆永祥觉得很受伤。于是,他写了长达万言的网文,质疑:“我一直想不通,为什么苏图方面会如此傲慢又霸道地拒绝一位渴望从他们馆中抄录一部稿本以用来研究的学人?”他公布了自己的电子信箱,表示愿意和大家一起来探讨这个话题。

  通过电子邮件,记者联系上了漆永祥。漆永祥很忙,不过还是很快就回了信,他对网友们只注意分析他的文风,而不是讨论图书馆的制度问题表示很失望,因为他针对的,是整个图书馆界存在的问题。

  可惜,在通过三四次邮件后,漆永祥仍执意不愿把电话告诉记者,不愿接受采访,记者同时通过其他途径曲折地找到漆老师的办公电话和家庭电话,但打了四天却始终未能打通。在记者的多次来信并附上采访提纲之后,漆永祥礼貌而客气地说自己目前在忙着书的出版,愿暂时退出事非,不作回应。

  苏州图书馆负责人: “即使漆永祥明天就来苏图,我们仍然欢迎”

  当事人之一的苏州图书馆孙中旺倒是很方便就联系上了。他告诉记者,目前尚没有人就此事找过他,漆永祥在发表这篇网文时也没有跟他打过招呼,他还是听朋友说起才知道的。“看到这篇网文,我觉得很委屈,我认为尊重是相互的。”对此事,苏图馆长邱冠华也表示古籍部有自己的规定,他信任并赞同专业人员的处理。

  孙中旺认为,这个事件很简单,是漆永祥把事件复杂化了。问题的关键是,图书馆的制度不允许对孤本进行全部复制和抄录,而漆永祥要求为他破例,希望能全部复制。

  孙中旺说了他对那篇网文的感觉:“漆老师在网上发表这篇长文很激愤,但目的不明确:如果他是认为我服务态度不好,那么,他应该找到我的上级部门对我投诉;如果他认为是图书馆的制度有问题,那么就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进行投诉。这才是一种理性的态度。但漆永祥把这件事情放大了。我认为学者也需要建立一种制度意识,即使不满,最好也要依合法渠道来投诉,不应强调我们应为他破例。”他特别指出,漆永祥因为自身学术研究的需要,希望苏州图书馆方面尽快把此书结项,这个要求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有我们的工作计划,不可能因为某个读者的需要就去出版某书,打乱工作计划。”他这样说。

  漆永祥在文中提到因为此事时说,苏图已对他高度警惕。但孙中旺矢口否认这种猜测:“我没有答应让他全抄孤本,这与他的态度没有任何关系,而是我们的制度。只要漆老师来苏图看书,我们照样欢迎,按章办事。”他表示,苏图每年读者有150万,每天都有4000多读者,态度千差万别,电话也很多,他们一般不会记得住一个读者的咨询电话,更不会因某个读者打过电话来就不让他看书。

  孙中旺说,这半年,漆永祥只打过两次电话通过一封信。其实只要漆永祥亲自过来,就会看到,看善本书很方便,还可部分抄录。举个例子,有本《易筋经》,有个工人拿着读者卡,说正在研究,我们也照样给他看。只是,因为没有恒温和恒湿的物质条件,现在苏图对善本的保存条件很有限,所以只能限制复印。

  “本馆规定所有善本书一律不许复制或全抄。”苏图的这条图书馆条例,是在国家的《图书馆工作条例》下,参照北京图书馆、上海图书馆等制定的。《图书馆工作条例》中也说明各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全国各地都有图书管理办法,各图书馆对善本管理是通行的,对全抄和全录都有限定。馆长邱冠华认为,相比较而言,苏图应该算是图书馆里管理比较宽松的了。“我们规定,复制善本书不允许超过1/3,有的图书馆甚至规定复制不得超过5%、10%。”

  而这种限制读者借书的制度是否合理?地方文献学硕士出身的孙中旺表示,孤本是文物,也是国有财产,借阅和全部复制孤本,涉及到所有权问题也牵涉到版权问题,需要有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所以,大家对孤本的开发和合作都非常慎重。对于善本书,我们可以部分抄录,但不允许全部复制,否则对善本的版权不能保护了。而馆长邱冠华也告诉记者,古籍的版权范围不仅是内容,还包括版本、包括校注。

  公共图书馆也是公有财产,没有图书馆不欢迎读者。孙中旺认为,书籍的所有权归属国家,使用权属于图书馆。目前公用图书馆对善本书的保护和开发还有矛盾,开发应在保护的条件下进行。目前因恒温恒湿等物质条件还不具备,只好减少开发。孤本是文物,如果不好好保护,破坏了就没有了。邱冠华表示,不能说“国家的财产属于老百姓,我是老百姓,我就拥有这部书的版权。同样,不能因为图书馆是公共服务部门,就要无条件满足每一个人的要求。这与博物馆很相似。博物馆的文物不能摸,不可能因为你是纳税人就可以提要求,有时满足个人就可能破坏其他人的利益,服务机构只能满足大多数人。”

  漆文中质疑为何苏图能“为《续修四库全书》、《四库存目丛书》等大型古籍整理工程提供了百余部底本”,而不对一个学者给予方便?对此,邱冠华解释说:“现在,中国文化部正在实施一项善本再造工程,我们也在配合。出版社来联系我们,必须要有文化部的正式公函,我们才能把书调出来。这是一项全国的文化工程,有一百多个图书馆都在配合,不单是我们。这些善本通过影印等方法再造后,原本就不再出库了。”

  “可惜,现在新的法律法规还未出来,我们也希望能出版一部全国通用的《图书馆法》,那我们就有了直接的依据工作了。”孙中旺这样说。

  在这次“苏图事件”的网络传播的过程中,苏图始终是缺席的。苏图方面表示:学术批评网没有经过核实就把文章给发表出来了,这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不反击,是因为自己没有做错,不需要澄清,更不需要对骂。

  原文摘登

  究竟是“图书馆”还是“藏书馆”?

  ——发生在苏州图书馆古籍部的故事

  图书馆,按今人的解释,就是搜集、整理、收藏各种图书、期刊资料和音像制品,供读者阅览的机构。然而在我们国内的一些图书馆,却仍然未摆脱古代一些私家藏书楼的恶习,把馆藏品尤其是善本古籍当成一己之私物,严锁深藏,设置障碍,使读者难以得一阅,成为真正的“藏书馆”。笔者半年来在苏州图书馆古籍部的遭遇,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

  苏州图书馆是国立的公共图书馆,他们没有任何权力拒绝我前往抄书。抄书是中国书籍传播史上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有许多经典都是通过传钞留下来的。在过去,书商手头有了好书,学者无力购置,但可以借观然后抄录,甚至在上面题跋。清修《四库全书》完成后,乾隆帝命钞成数份,分藏各地,尤其是照顾到南方江浙一带为文人汇集之地,特命分藏江南之书,寒畯士子们可以到馆中钞阅(因为那时没有复制技术)。这些古往今来的书林故事,孙中旺先生们并不是不知,但其做法竟不如古时一介书商。孙先生们自己可以“坐拥书城”而任情翻阅这些善本,却严拒读者复制与抄录,岂不怪哉!即便有所谓的“规定”,我们认为那只能是真正的“霸王条款”!

  ……

  在美国的图书馆,中文古籍是可以随手在架上任读者抽阅的,如果他们馆中没有,馆方会花钱通过馆际互借的方式借到你想看的书,他们认为读者想看而本馆没有,这才是有失“本馆尊严”。我在日本的皇家图书馆宫内厅书陵部、东京大学、早稻田大学、京都大学、韩国汉城学大学奎章阁、新加坡国立图书馆、宝岛台湾的中央图书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傅斯年图书馆、文哲所图书馆、香港中文大学图书馆等大馆中,也随手翻翻过,甚至在某些馆中复制或抄录过这些馆藏的善本古籍,其中不乏宋元珍籍,工作人员总是很快找到你想要的书,然后微笑着轻轻的离去,当你提出复制某一部分时,也总是很快地得到你想要的复制件,也不用付很高的复制费。在这些图书馆中,我的确感受到了我作为读者的尊严。

  ……

  我想在国内,凡是与古籍收藏单位打过交道的人,都或多或少地遇到过像苏州图书馆古籍部这样的藏书单位。无论你是德高望重的老教授,还是稚气未脱的小青年,无论你是坐车、骑车还是走路,无论你是从万里、千里还是咫尺,无论你是亿万富翁还是身无分文,当我们身上带着一大摞像身份证、工作证、借书证、介绍信、项目合同书等一系列足以证明我们是学者而不是劫匪的东西,就差再带上户口本或者在脸上刻字,然后去到某些图书馆看书的时候,我们总是会一路嘀咕:我带的手续齐全吗?他们会让我看吗?我能看原书吗?我能看到多少?能让我复制吗?能让我抄录吗?会收我很高很高以至于天价的所谓“底本费”吗?我们总是心怀惴惴地前往,又常常两手空空地返回。

  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我们才能放心地、无所顾虑地、不用轨弯转角地前往各地图书馆,查阅、复制与抄录所需要的古籍,获得我们应有的权利,受到应有的尊重,得到应得的尊严!

  作者:漆永祥

  编者注:原文长达近万字,本报从中节选作者陈述观点的部分内容。全文请参见“学术批评网”或“天涯论坛”(wwwtianyaclubcom)之“闲闲书话”版。

  业内人士: “如果能有人抄录整理出版,我们会很高兴的。”

  广东中山图书馆 特藏部主任 林子雄

  我们一直对古籍的保护比较严格,需要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才能借阅,如果是借善本,还需要有注明本人的研究方向的证明。

  因为善本比较珍贵,一般是1795年以前的刻本、民国前的手抄本才是善本,我们认为这种规定对于保护这些善本文物是很有必要的。其实我们图书馆的管理比较宽松,常有一些大学生开个证明,就可以来我们这里借阅古籍来写论文了。

  按全国统一规定,善本不能复印,因为善本怕受热,需要加以保护。但我们对于抄录没有规定。毕竟,偷偷地全抄的人是很少的,我们认为不必设防。我们馆藏的古籍有40万册,约有3万多种,但古籍的出版较冷门,真正能出版的并不是很多,比如,华南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有一位老师,他告诉我们想出版一本清康熙刻本钱以垲的善本《岭海见闻》,但因为不能复印,所以他每天就大老远地从学校来中山图书馆抄录,用复写纸一页一页地抄,回头还要一遍一遍地校对,这让我们挺感动的。在书的前言里,他注明此书在我馆收藏,并提到他抄录此书的过程。通过这种方式出版的书不只一本,我们觉得这是一件好事。

  我们对善本的保护还是比较注意的。中山图书馆里,善本书库是惟一有空调的书库,防火防盗,而且,其他书库的防火装置是水灭火,而善本书库的防火装置是气体灭火。南方的气候很潮湿,我们就用樟木柜来装善本,同时还放上防虫药。此外我们还有一些规定,比如阅读时只能用铅笔,不能用签字笔、圆珠笔和钢笔,以防把书点污。

  现在,大量的古籍都已影印出版了,如果没有影印本的话,我们也很乐意为读者借出善本。而且,中山图书馆一直保持着看善本不收费的原则。

  总的来说,藏书是为了用,藏而不用还不如不藏。我们很欢迎读者来我们这里看书。对于善本管理,我想,加快这些古籍的影印出版,对于保存善本,也是一种贡献。

  专家解疑

  骆伟 中山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情报学系教授,著有《广东文献综述》,2002年被广东图书馆学会颁予“杰出贡献奖”,在图书情报上有突出建树。

  问题一:什么是善本?

  善本是指乾隆以前出的书。其中刻印精良、流传较少的书又是珍贵善本。其中,国内只剩一本的叫海内孤本,全球只有一本的叫(海内外)孤本。这些书一般都缩印拍照了。

  善本书只有在省市级的图书馆,综合性大学或专门大学图书馆里才有。古书都是手工纸,酸碱度与现在的机器书不同,事实上,手工纸保存的时间比机器纸保存的时间更长:机器纸保存的时间不会超过一百年。但古代纸的保存也存在问题,南方的潮湿天气、北方的沙尘暴都会伤害书本身。据我所知,中山大学图书馆、中山图书馆就有50%的古籍版本都有虫蛀和霉烂现象。

  问题二:关于善本的保存和借阅,国家有何规定?

  善本总是处于保管和利用之间。古代重保管轻利用,以前的书都秘而不宣,著名的如宁波天一阁。这种制度一直影响到现代的图书馆。

  现在国家规定,凡是善本书和革命文献,和一些解放前的旧报纸;国家都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全部拍照,一般不再给读者提供原件。去年,国家又提出善本再造工程(主要是针对宋元版的书),有了影印本以后,就不再使用原书了。

  对于善本的借阅问题,各馆不一样,北京图书馆、上海图书馆等大馆更严,规定读者只能用铅笔做记录,不允许用钢笔、圆珠笔,不能带水和饮料,不能吸烟,掀书页不能沾口水……在北京、上海等大图书馆里借阅善本是要收钱的,目前,中大图书馆和中山图书馆都不收钱。

  问题三:善本是否允许复制或抄录?版权问题如何?

  抄录一般要求不超过1/3,这是文化部的规定,目的是保护版权。同时,也不允许完整地复制善本,只能复制一定的比例。

  一些古籍需要整理出版,有专门的古籍整理委员会,把这些都纳入国家的古籍整理规划中,而不是个人行为。图书馆的藏和用是有矛盾的。其实,藏书都是为了利用,图书馆的功能是为广大读者服务的。实际操作中,各馆制度不一样,有的重藏轻用,有的是重用轻藏。我认为,如果是一般的古籍而非孤本或等级较高的善本(善本也分等级)的话,就应允许专业学者对其进行整理;如果是孤本,则涉及到文物保护和版权问题,就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准许才能进行开发和出版。

  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

  (文化部1982年12月1日)

  附:相关条例

  第六条 省馆收藏的书刊资料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其它单位不得任意调出。

  第七条 省馆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对书刊资料的合理需要。要加强读者服务工作,要文明礼貌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省馆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确定图书的借阅范围。除根据中央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对某些书刊停止公开借阅外,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书刊。

  善本、孤本以及不宜外借的书刊资料,只限馆内阅览,必要时,经批准可向国内读者提供复制件。

  第二十九条 各省馆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本馆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本条例原则上也适用于拥有百万册以上藏书的其它大型公共图书馆。

  收藏于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南宋蜀本《南华真经》(上图)及宁宗内府雕刊的残本《文苑英华》(下图),属海内外孤本,特别受到学者的器重。为使这批珍贵古籍得以妥善保存,该馆采用光盘来储存善本书籍的内容,一则可以减少书籍因翻阅而损毁,进而延长其寿命,二则可提供读者更方便、更迅速的检索与使用。该馆希望将来能通过网络让资料得到更广泛的流通。

  记者手记

  让善本真正得到善用

  宁波天一阁是中国现存年代最早的私家藏书楼,始建于明嘉靖四十年。范钦为了保护藏书而订立了严格的族规,规定“代不分书,书不出库”。然而,这个规矩终于还是因为黄宗羲破了,这位清乾隆时期的著名思想家,不仅阅读了天一阁的全部藏书,还为天一阁藏书整理编目作出了贡献。此后,徐健庵、万季野、冯南耕、陈广陵、全祖望等著名学者和藏书家便接踵而至,争相抄读,天一阁终于名颂一时,为它后来补充藏书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看来,即使是定规,也非铁板一块。

  天一阁本是私人藏书,他爱借不借,都是私事,别人管不着;而图书馆,则是国家公共服务机构,藏书的目的就是为广大读者服务,借与不借,读者们就有权利要求一个说法了。

  事关古籍文物,确有一个保护以及开发的矛盾。对于善本古籍,国家和各个图书馆都制定了相关条款进行保护,很多都是有必要的,比如“湿度大时善本不出库”、“翻阅古籍不得用钢笔,要戴上附送的白手套”……但是,善本借出就要收取三五十元,善本复印要收取底本费、复印费另算,而且各馆各行其是,不见得有利于善本的保护。在采访过程中,我们发现,是否允许“全部抄录、复制”各馆的执行都不一致,即使这是一个制度,但是这个规定是否完善是否合理,则是可商榷的,甚至应该有相关的听证会,让更多读者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且,像有些图书馆那样,欢迎个别有学术能力和出版能力的专业学者整理出版善本,这种对暂时没有精力和资金照顾到所有善本开发的图书馆和国家来说,本身就功德无量。

  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我们要求的,并非图书馆对某个学者破例,破坏制度,而是,应该制定出更合理、更完整的制度。如今,连天一阁私人藏书楼都正在建成一个小型的图书馆,面对读者和游客开放了。也许,某些学者的建议比较合理:一般的古籍,应允许专业学者进行整理;珍贵善本,应在经过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学者进行整理。世界上最早的图书馆述巴尼拔图书馆里,国王巴尼拔说过一句名言,“读书不但可以扩充知识和技艺,而且还可养成一种高贵的气度。”我们也期待,可以像宠大固埃那样,在图书馆里,“畅饮知识吧!”侯虹斌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九)**、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

  (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义是:

  (一)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二)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

  (三)播放,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

  (四)展览,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六)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七)摄制**、电视、录像作品,指以拍摄**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视为摄制**、电视、录像作品;

  (八)改编,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九)翻译,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十)注释,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十一)编辑,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

  (十二)整理,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第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指**、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

  (四)广播、电视节目,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传播的节目;

  (五)录音制作者,指制作录音制品的人;

  (六)录像制作者,指制作录像制品的人;

  (七)表演者,指演员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第二章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四)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六)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在实践中存在的拍卖字画的税务处理,涉及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本文主要就拍卖字画涉及的法律依据、增值税处理、个人所得税处理和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拍卖字画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增值税。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对于拍卖行或拍卖公司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画家个人委托拍卖行拍卖其创造的字画,由于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拍卖画家字画适用税目及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何定义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为何单独对其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解释: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可见,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的拍卖,会涉及到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著作权中人身权利之外的财产权利,属于与著作权相关的一种所得,所以,拍卖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不同于拍卖其他财产,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私人财产是指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一切财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拍卖行或拍卖公司拍卖画家的字画,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字画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字画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的字画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拍卖字画以最终拍卖成交价格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最终拍卖成交价格如何确定《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根据这一条款,导致拍卖师落槌的最高应价就是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但有一种特殊情形,《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即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财产拍卖转让收入额是再行拍卖价款与原买受人所补差额的合计。

      例如,张三将一幅字画委托拍卖行拍卖,李四以最高应价1001000元成为买受人。但随后李四反悔,觉得该画不值那么多钱,不肯按约定支付价款,征得张三同意,拍卖行再次拍卖该字画,但再次拍卖的价款只有951000元,按规定原买受人李四应补足再次拍卖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51000元给张三。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字画拍卖转让收入额还是101000元,而不是951000元。

      3、拍卖字画可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首先,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财产原值的确定又分为五种情形:

      一是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二是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三是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四是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五是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其次,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具体指拍卖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再次,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其中有关拍卖费(佣金)的多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买卖双方的拍卖费(佣金)一般是在拍卖成交价格10%以下,拍卖机构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国际惯例及市场行情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市居民张某委托某拍卖行拍卖其2005年以21000元价格从民间购买的一幅字画,最终的拍卖成交价格是501000元。假定缴纳增值税21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元,教育费附加60元(拍卖费等费用可据实扣除,为便于计算,此处忽略不计;其他税费也忽略不计,下同),则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510000-21000-21000-140-60)×20%=91160(元)。如果张某无法提供其缴纳税费的相关凭证,仅能提供财产原值凭证。则应缴个人所得税=(501000-21000)×20%=91600(元)。

      4、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两种情形

      第一,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重点要关注“海外回流文物”的认定问题。海外回流文物主要是由各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简称文管会)根据海关入境记录来认定被拍卖文物是否为“海外回流文物”,拍卖机构根据文管会出具的认定材料按照2%的征收率来代扣代缴税款。与3%的征收率相比,2%的征收率体现了国家对海外回流文物在国内拍卖的一种鼓励与支持。

      例如:某市居民王某委托某拍卖行拍卖其2006年以201000元价格从民间购买的一幅字画,最终的拍卖成交价格是601000元,王某无法提供购买字画的原值凭证。因此需要按转让收入额的3%缴纳个人所得税=601000×3%=11800(元)。

      第二,视为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某去年从国外购回几幅明朝时期字画,已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他委托某拍卖行以1001000元的价格拍卖了其中一件,所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上的原值是几幅拍卖字画原值的合计。因此王某要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001000×2%=21000(元)。

      5、拍卖字画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七条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八条规定,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三、拍卖字画个税计的纳税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拍卖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采用增值部分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法计算,为纳税筹划留下空间。

      例如,李先生2012年以2001000元购得一幅字画,如今这幅字画的价格已经升到了5001000元。如果按照增值部分计算李先生的个税,则应缴税为(5001000-2001000)×(1-10%)×20%=541000(元)(佣金按10%计算),而如果按照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则应缴税额为5001000×3%=151000(元),两者之间相差391000元(541000-151000)。

      而对于原值较高、升值不多的拍品,用增值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得出的税额显然要更划算一些。张先生的一幅字画是不久之前刚从拍卖行拍得的,当时拍得价为5001000元,但由于现在急于使用资金,想快点将它脱手变现。按照他的心理价位,这幅字画只要能够达到5501000元他就准备脱手。如果按照3%征收率来计算,张先生应缴个税为5501000×3%=161500(元),而如果按照增值部分缴纳个税,则应纳税金(5501000-5001000)×(1-10%)×20%=91000(元),可以节税71500元(161500-91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使图书出版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努力实现图书出版从扩 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依据中国《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图书质量的政策、法规、标准,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图书出版单位及其出版的图书。

第二章 图书质量的分级和标准

第三条 图书质量管理的范围,包括选题、内容、编辑加工、校对、装帧设计、印刷装订……方面。为了便于管理,本规定将有连带关系的选题和内 容,合并为内容项;将编辑加工和校对,合并为编校项。

第四条 图书内容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分为两级,即:合格、不合格;编校质量、印刷装订质量分为四级,即: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 图书内容的质量分级标准

1、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为合格。

2、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方面,没有价值,有严重问题,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禁止出版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图书编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差错率低于025/10000的,为优质。

2、差错率超过025/0000,未超过05/10000的,为良好。

3、差错率超过05/10000,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

4、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见本规定附件。

第七条 图书装帧设计的质量分级标准

l、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能够恰当反映图书的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设计统一, 字体、字号合理的,为合格。

2、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不能反映图书的内容,或格调不健康,或全书版式设计不统 一,字体、字号使用混乱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分级标准

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书刊印刷标准CY/1-3-91,CY/T4-6-91,CY/T7.1-7.9-9],CY/T12-17-95》的规 定:

1、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优质。

2、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某一项或某两项存在细小疵点,其他各项均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良好。

3、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合格品标准的,为合格。

4、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有严重缺陷,达不到合格品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分为四级,即: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第十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

1、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且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优质标准的,为优质品。

2、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良好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优质标准)的,为良好品。

3、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良好或优质标准)的,为合格品。

4、图书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装订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不合格品。

第三章 图书质量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出版社须设立由社领导主持的图书质量管理机构,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职工实施质量保证措施,对成品图书作出质量等 级评定,对不合格图书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出版社须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使保证图书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出书的全过程和全体职工,在制定图书质 量管理制度时须体现保证图书质量的基本制度--选题的专项、专题报批制度;三级审稿制度;

发稿达到“齐、清、定”要求;三校一读校对责任制度;生产督印制度;样书检查和成品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出版社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图书质量检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的程序是:在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出版社经主管 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出版社由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设在地方的中央各部门的 出版社(军队出版社除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征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军队系 统出版社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审批后,报新闻出版署。

第十四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单位须设立专门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指导所属或所辖出版社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审核选题计划;审核 批准重要稿件的出版;组织图书质量检查小组(或聘请图书质量审读员)对图书进行抽查;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对所属或所辖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在内容……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署根据全国图书质量的实际情况及读者的反映,每年选取部分出版社的图书,组织审读员进行质量抽查。

第十六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后,须将检查结果和审读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版社。出版社如有不同意见,可在 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提出申辩意见上报,请求复议。如有异议,报新闻出版署裁定。

第十七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所检查图书质量的最终结果及处理决定,发出通报。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一贯注重图书质量工作的出版单位和个人,以及采取有力措施,在短期内提高了图书质量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署、地方新闻出 版局可以结合图书质量检查工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年新版图书品种有10%以上图书质量不合格的出版社,新闻出版署、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对中央级出版社的处罚决定,由新闻出版署作出;对地方出版社的处罚决定, 由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作出,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条 经检查为质量不合格的图书,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重印,方可继续在市场上销售。如发现已定为不合格的图书在该图书定为不合格品的 通报或处罚决定发布三个月后仍在市场上销售,由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出版社进行经济处罚,除没收该书所得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处 以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责任者,其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不称职的人员,不能按正常晋升年限晋升其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连续 三年检查为不合格品图书的责任者,不能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1992年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

一、图书差错率,是指以审读一本图书的总字数,去除审读

该书之后发现的总差错数,计算出来的“万分比”。如审读一本图书的总字数为10万,审读后发现两个差错,则该书的差错率为2/100000,即为 0.2/10000。

二、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一律以该书的版面字数为准,即:总字数:每面行数X每行字数X总面数。

1、除环衬……空白面不计字数外,凡连续编排页码的正文、目录、辅文……,不论是否排字,均按一面满版计算字数,分栏排版的图书,各栏之间 的空白也计算版面字数。

2、书眉(或中缝)、单排的页码、边码也按正文行数,一并计算字数。

3、目录、索引、附录……字号有变化时,分别按版面计算字数。

4、用小号字排版的脚注文字超过5行不足10行,按该面正文字数加15%计算;超过半面,则该面按注文的满面计算字数。用小号字排版的夹注文 字,随正文版面计算字数。

5、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除空白面不计以外,每面按正文版面字数的50%计算;版权页、勒口 (有文字的)按正文的一个版面计算字数。

6、凡旁边串排正文的插图、表格,按正文的版面字数计算;插图占一面的,按正文版面字数的50%计算;表格占一面的,按正文版面计算字数。

7、凡有文字说明的画册、摄影集、乐谱,一律按正文的版面字数全额计算;无文字说明的,按正文版面的30%计算字数。

8、外文版图书、少数民族文字版图书的版面字数,以同样的中文版面字数加30%计算。

三、图书差错的计算方法

1、文字差错的计算标准

⑴凡正文、目录、出版说明、前言(或序)、后记(或跋)、注释、索引、图表、附录、参考文献中的一般性错字、多字、漏字、倒字,每处计1个差 错。前后颠倒字,以用一个校对符号可以改正的,每处计1个差错;书眉(或中缝)中的差错,无论有几个,1条计1个差错;行文中的数字错,每码计1个 差错;页码(包括边码)错,每处计1个差错。

一面内文字连续错、多、漏,5个字以下计2个差错,5个字(不含)以上计5个差错。

⑶封面(包括书脊)、封底、勒口、扉页、版权页上的文字错,每处计2个差错。

⑷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

⑸一般性的科学技术性、政治性差错,每处计3个差错。

⑹外文、少数民族拼音文字、国际音标、汉语拼音以一个单词或词组为单位,无论一个单词或词组中几个字母有错,均计1个差错。

⑺外文缩写词应大写(如DNA)却小写(如dna)的,不同文种的单词、缩写语混用(如把英文缩写N错为俄文缩写H)的,每处计1个差错。

⑻外文中的人名、地名、国家和单位名称……专用名词,词首应该大写却错为小写的,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3处(含3处),计 15个差错。

⑼自造简化字、同音代替字,按错字计算;混用简化字、繁体字,每处计05个差错,全书最多计3个差错。

⑽量和单位的中文名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多次出现,每面只计0.5个差错。

⑾阿拉伯数字与汉语数字用法不规范,每处计025个差错,全书最多计3个差错。

2、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差错的计算标准

⑴标点符号的一般错用、漏用、多用,每处计0.5个差错。但成组的标点符号,如引号、括号、书名号……错用、漏用、多用一边的,按每组计 05个差错。

⑵小数点误为中圆点,或中圆点误为小数点的,每处计025个差错;名线、着重点的错位、多、漏,每处计025个差错。

⑶破折号误为一字线、半字线,每处计025个差错;标点符号误在行首、行末的,每处计025个差错;可用逗号也可用顿号,可用分号也可用句 号的,不计错。

⑷外文复合词、外文单词按音节转行,漏排连接号的,每处计01个差错;同样差错在每面超过3个(含3处),只计03个差错。

⑸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数理化……科技计量和符号、乐谱……符号的一般性差错,视情节轻重,计05-1个差错;同样差错,重复出现,每面只 计05-1个差错。

⑹图序、表序、公式序……序列性差错,每处计05个差错,全书超过3处(含3处),计15个差错。

3、格式差错的计算标准

⑴影响文意,不合版式要求的另页、另面、另段、另行、接排、空行,每处计0.25个差错。

⑵连续在一起的字体、字号错,每处计025个差错;字体和字号同时错,每处也计0.25个差错。

⑶在同一面上几个同级标题的位置、转行格式不统一的,计025个差错;肩题与正文之间未空格的,每处计025个差错。

⑷阿拉伯数字转行的,每处计01个差错。

⑸图、表的位置错,图、表的内容与说明文字不符,每处计2个差错。

⑹书眉单双页位置互错,每处计05个差错。

⑺脚注注码与正文注码配套,但不顺号;或有注码无注文,有注文无注码的,每处计025个差错。

四、图书的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都为必须审读、检 查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制造、修理、安装、进口、销售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使用计量器具、计量单位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的计量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对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提供电子信息服务;

  (三)编印出版教材;

  (四)公开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及技术资料;

  (五)制作、发布广告;

  (六)印制票据、票证、账簿;

  (七)制定商品或者产品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使用说明书;

  (八)出具商品或者产品检定、校准、测试、检验、鉴定数据;

  (九)标注商品标识;

  (十)开具处方,填写病历;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进出口商品和出版古籍、文学书籍等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从事计量器具的安装、改装,不得降低计量器具的质量、性能,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改装后的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六条 禁止制造、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

  (二)用不合格零配件组装、改装的;

  (三)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制造、销售的其他计量器具。第七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破坏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标记;

  (三)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和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国家对工作计量器具接受强制检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第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或者校准。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商定。第十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新增检测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第十二条 经营以量值结算的商品或者提供以计量收费的服务,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计量器具,明示商品和服务的量值。

  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服务量的实际值应当与结算值相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商贸活动,按照规定应当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大宗物料的交易,凡具备称重条件的,应当以称重方法计量结算;不具备称重条件的,可以采取国家标准规定的公式方法计量,并完整地明示物料量值的计算要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文物市场管理,保障文物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护国家珍贵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物市场管理工作。

  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物市场管理工作。第四条 文物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第五条 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文物商品经营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文物商品,是指国家规定可以在市场流通的下列物品:

  (一)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二)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前项所列物品项目中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具体品类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和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第七条 文物商品按照销售范围分为内销文物商品、外销文物商品和特许出境文物商品。第八条 文物商品由国家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专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第九条 申请经营内销文物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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