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哪个朝代
夏朝。
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历经商、周,逐步定型为宗法制的法律制度。
具体来说,中国的法制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开始,经过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发展,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资料充实著称于世。
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
夏代法制,首先是因为法律和国家是相互依存的,有国家就要有法律。伴随着夏王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夏朝奴隶制法律也就应运而生了。其次夏朝法律制度的产生是与军事活动有关的。古代有“刑起于兵”和“兵刑同制”之说。“刑起于兵”的“刑”是指法律,是说法律的起源与战争有关。
1 关于论述道德的古文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 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 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 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淮南子:"名与道不两明人受名,则道不用;道胜人,则名息矣道与人竞长,章人者,息道者也人章道息,则危不远矣故世有盛名,则衰之日至矣欲尸名者,必为善;欲为善者,必生事事生,则释公而就私,背数而任已欲见誉于为善,而立名于为质,则治不修故,而事不须时治不修故,则多责;事不须时,则无功责多功鲜,无以塞之,则妄发而邀当,妄为而要中功之成也,不足以更责;事之败也,不足以敝身故重为善若重为非,而几于道矣"
孔子的名言
1、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2、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3、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4、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
生乎吾前,其闻道也固先乎吾,吾从而师之;生乎吾后,其闻道也亦先乎吾,吾从而师之。吾师道也,夫庸知其年之先后生于吾乎?是故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
嗟乎!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古之圣人,其出人也远矣,犹且从师而问焉;今之众人,其下圣人也亦远矣,而耻学于师。是故圣益圣,愚益愚。圣人之所以为圣,愚人之所以为愚,其皆出于此乎?
爱其子,择师而教之;于其身也,则耻师焉,惑矣。彼童子之师,授之书而习其句读者也,非吾所谓传其道解其惑者也。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或师焉,或不焉,小学而大遗,吾未见其明也。
巫医乐师百工之人,不耻相师。士大夫之族,曰师曰弟子云者,则群聚而笑之。问之,则曰:“彼与彼年相若也,道相似也,位卑则足羞,官盛则近谀。”呜呼!师道之不复,可知矣。巫医乐师百工之人,君子不齿,今其智乃反不能及,其可怪也欤!
圣人无常师。孔子师郯子、苌弘、师襄、老聃。郯子之徒,其贤不及孔子。孔子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是故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
李氏子蟠年十七,好古文,六艺经传皆通习之,不拘于时,学于余。余嘉其能行古道,作《师说》以贻之。
5、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
还有先秦诸子论德八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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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道德礼法的一段古文原文
子曰:“道(1)之以政,齐(2)之以刑,民免(3)而 (4),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5)。” (《论语·为政》)
注释
(1)道:有两种解释:一为“引导”;二为“治理”。前者较为妥贴。
(2)齐:整齐、约束。
(3)免:避免、躲避。
(4)耻:羞耻之心。
(5)格:有两种解释:一为“至”;二为“正”。
译文
孔子说:“用法制禁令去引导百姓,使用刑法来约束他们,老百姓只是求得免于犯罪受惩,却失去了廉耻
之心;用道德教化引导百姓,使用礼制去统一百姓的言行,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也就守规矩了。”
评析
在本章中,孔子举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治国方针。孔子认为,刑罚只能使人避免犯罪,不能使人懂得犯罪可
耻的道理,而道德教化比刑罚要高明得多,既能使百姓守规蹈矩,又能使百姓有知耻之心。这反映了道德
在治理国家时有不同于法制的特点。但也应指出:孔子的“为政以德”思想,重视道德是应该的,但却忽
视了刑政、法制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
3 有哪些关于法制的古文臣非非难言孔,所以难言者:言顺比滑泽,洋洋纚々然,则见以为华而不实;敦祗恭厚,鲠固慎完,则见以为掘而不伦;多言繁称,连类比物,则见以为虚而无用;总微说约,径省而不饰,则见以为刿而不辩;激急亲近,探知人情,则见以为谮为不让;闳大广博,妙远不测,则见以为夸而无用;家计小谈,以具数言,则见以为陋;言而近世,辞不悖逆,则见以为贪生而谀上;言而远俗,诡躁人间,则见以为诞;捷敏辩给,繁于文采,则见以为史;殊释文学,以质信言,则见以为鄙;时称诗书,道法往古,则见以为诵。
此臣非之所以难言而重患也。 故度量虽正,未必听也;义理虽全,未必用也。
大王若以此不信,而小者以为毁訾诽谤,大者患祸灾害死亡及其身。故子胥善谋而吴戮之,仲尼善说而匡围之,管夷吾实贤而鲁囚之。
故此三大夫岂不贤哉?而三君不明也。上古有汤,至圣也:伊尹,至智也。
夫至智说至圣,然且七十说而不受,身执鼎俎为包宰,昵近习亲,而汤乃仅知其贤而用之。故曰:以至智说至圣,未必至而见受,伊尹说汤是也;以智说愚必不听,文王说纣是也。
故文王说纣而纣囚之;翼候炙;鬼候腊,比干剖心;梅伯酸;夷吾束缚;而曹羁奔陈;伯里子道乞;传说转鬻;孙子膑脚于魏;吴起收泣于岸门,痛西河之为秦,卒枝解于楚;公叔痤言国器反为悖,公孙鞅奔秦;关龙逢斩;苌弘分胣;尹子罕于棘;司马子期死而浮于江;田明辜射;宓子贱、西门豹不斗而死人手;董安于死而陈于市;宰予不免于田常;范雎折协于魏。此十数人者,皆世之仁贤忠良有道术之士也,不幸而遇悖乱暗惑之主而死。
然则虽贤圣不能逃死亡避戮辱者何也?则愚者难说也,故君子难言也。且至言忤于耳而倒于心,非贤圣莫能听,愿大王熟察之也。
凡奸臣皆欲顺人主之心以取亲幸之势者也。是以主有所善,臣从而誉之;主有所赠,臣因而毁之。
凡人之大体,取舍同者则相是也,取舍异者则相非也。今人臣之所誉者,人主之所是也,此之谓同取;人臣之所毁者,人主之所非也,此之谓同舍。
夫取舍合而相与逆者,未尝闻也。此人臣之所以取信幸之道也。
夫奸臣得乘信幸之势以毁誉进退群臣者,人主非有术数以御之也,非参验以审之也,必将以曩之合己信今之言,此幸臣之所以得欺主成私者也。故主必蔽于上,而臣必重于下矣,此之谓擅主之臣。
国有擅主之臣,则群下不得尽其智力以陈其忠,百官之吏不得奉法以致其功矣。何以明之?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
今为臣尽力以致功,竭智以陈忠者,其身困而家贫,父子罹其害;为奸利以弊人主,行财货以事贵重之臣者,身尊家富,父子被其泽: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处哉?治国若此其过也,而上欲下之无奸,吏之奉法,其不可得亦明矣。故左右知贞信之不可以得安利也,必曰:“我以忠信事上,积功劳而求安,是犹盲而欲知黑白之情,必不几矣。
若以道化行正理,不趋富贵,事上而求安,是犹聋而欲审清浊之声也,愈不几矣。二者不可以得安,我安能无相比周,蔽主上,为奸私以适重人哉?”此必不顾人主之义矣。
其百官之吏亦知方正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以清廉事上而求安,若无规矩而欲为方圆也,必不几矣;若以守法不朋党治官而求安,是犹以足搔顶也,愈不几也!二者不可以得安,能无废法行私以适重人哉?”此必不顾君上之法矣。故以私为重人者众,而以法事君者少矣。
是以主孤於上而臣成党於下,此田成之所以杀简公者也。 夫有术者之为人臣也,得效度数之言,上明主法,下困奸臣,以尊主安国者也。
是以度数之言得效于前,则赏罚必用於后矣。人主诚明於圣人之术,而不苟於世欲之言,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
是以左右近习之臣,知伪诈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去奸私之行,尽力竭智以事主,而乃以相与比周,妄毁誉以求安,是犹负千钧之重,陷于不测之渊而求生也,必不几矣。”百官之吏,亦知为奸利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是犹上高陵之颠堕峻裕谷之下而求生,必不几矣。”
安危之道若此其明也,左右安能以虚言惑主,而百官安敢以贪渔下?是以臣得陈其忠而不弊,下得守其职而不怨。此管仲之所以治齐,而商君之所以强秦也。
从是观之,则圣人之治国也,固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也。恃人之以爱为我者危矣,恃吾不可不为者安矣。
夫君臣非有骨肉之亲,正直之道可以得利,则臣尽力以事主;正直之道不可以得安,则臣行私以干上。明主知之,故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而已矣。
夫是以人主虽不口教百官,不目索奸邪,而国已治矣。人主者,非目若离娄乃为明也,非耳若师旷乃为聪也。
不任其数,而待目以为明,所见都少矣,非不弊之术也。不因其势,而待耳以为聪,所闻者寡矣,非不欺之道也。
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天下不得不为己听。故身在深宫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而天下弗能蔽弗能欺者,何也?暗乱之道废而聪明之势兴也。
故善任势者国安,不知因其势者国危。古秦之俗,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
商君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赏告奸、困末作。
4 有关道德的古文、名句有哪些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
——《论语•子罕》 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论语•述而》 德不孤,必有邻。
——《论语•里仁》 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论语•为政》 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论语•颜渊》 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孟子•滕文公下》 志士不忘在沟壑,勇士不忘丧其元。——《孟子•滕文公下》 乐以天下,忧以天下。
——《孟子•梁惠王下》 人不可以 。——《孟子•尽心上》 有德不可敌。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从善如流。——《左传•成公八年》 私仇不及公。
——《左传•哀公五年》 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国语•周语》 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而不可夺赤。
——《吕氏春秋•季冬纪》 贵人而贱己,先人而后己。——《礼记•坊记》 不食嗟来之食。
——《礼记•檀弓下》 先国家之急而后私仇也。——汉•司马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至诚则金石为开。
——汉•刘歆《西京杂记》卷五 疾风知劲草。——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王霸传》 静以修身,俭以养德。
——三国蜀•诸葛亮《诫子书》 救寒莫如重裘,止谤莫如自修。——晋•陈寿《三国志•魏书•王昶传》 人谁不死?死国,忠义之大者。
——晋•陈寿《三国志•魏书•杨阜传》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三国•诸葛亮《后出师表》 丹可磨而不可夺其色,兰可燔而不可灭其馨,玉可碎而不可改其白,金可销而不可易其刚。
——北齐•刘昼《刘子•大质》 宁可玉碎,不能瓦全。——唐•李百药《北齐书•元景安传》 为善则预,为恶则去。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有事》 源洁则流清,形端则影直。——唐•王勃《上刘右相书》 士穷乃见节义。
——唐•韩愈《柳子厚墓志铭》 不畏义死,不荣幸生。——唐•韩愈《张中丞传后叙》 名声之善恶存乎人。
——唐•韩愈《与卫中行书》 嫉恶如仇雠,见善若饥渴。——唐•韩愈《举张正甫自代状》 激浊扬清,嫉恶好善。
——唐•吴兢《贞观政要•任贤》 立身一败,万事瓦裂。——唐•柳宗元《寄许京兆孟容书》 火不侵玉。
——唐•刘禹锡《司空奚公神道碑》 烈士之所以异于恒人,以其仗节以配谊也。——唐•刘禹锡《上杜司徒书》 修身絜行,言必由绳墨。
——宋•王安石《命解》 君子出处不违道而无愧。——宋•欧阳修《与颜直讲》 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
——宋•欧阳修《纵囚论》 廉耻,士君子之大节。——宋•欧阳修《廉耻说》 不知耻者,无所不为。
——宋•欧阳修《魏公卿上尊号表》 不复知人间有羞耻事!——宋•欧阳修《上高司谏书》 善恶之殊,如火与水不能相容。——宋•欧阳修《祭丁学士文》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宋•范仲淹《岳阳楼记》 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宋•苏洵《心术》 人之为善,百善而不足;人之为不善,一不善而足。
——宋•杨万里《庸言》 凡人为善,不自誉而人誉之;为恶,不自毁而人毁之。——宋•苏轼《拟进士对御试策》 豪杰之士,必有过人之节。
——宋•苏轼《留侯论》 涅于混浊而不缁。——宋•苏辙《冯京加恩制》 不以私爱害公义。
——宋•苏辙《论侯称少欠酒课以抵当子利充填札子》 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宋•周敦颐《爱莲说》 内无妄思,外无妄动。
——宋•朱熹《朱子语类辑略》 位卑未敢忘忧国。——宋•陆游《病起书怀》 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明•顾宪成题东林书院联 钱财如粪土,仁义值千金。——明•冯梦龙《警世通言•桂员外途穷忏悔》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明•冯梦龙《警世通言•王姣鸾百年长恨》 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明•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三 寸寸山河寸寸金。
——清•黄遵宪《赠梁任父同年》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清•吴研人《痛史》第十回 为善则流芳百世,为恶则遗臭万年。
——清•程允升《幼学琼林•人事》。
5 有关道德和法律的名言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英边沁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罗马法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德国谚语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意]贝卡里亚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
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法]孟德斯鸠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6 关于法律保护的文言文《史记·商君列传》:公既用卫鞅,鞅欲变法,恐天下议己。
卫鞅曰:「疑行无名,疑事无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非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敖于民。
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
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孝公曰:「善。」甘龙曰:「不然。
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劳而成功;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
」卫鞅曰:「龙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
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
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杜挚曰:「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
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卫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
」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
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
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
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令行于民朞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
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
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
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
春秋时期,诸侯势力渐盛,建立在氏族血缘基础上的贵族宗法制度开始瓦解,维护宗法社会等级秩序的礼乐也逐渐失去其统摄力量。周王室虽是名义上天下君王,但诸侯各自为政,欲成为当代霸主,于是富国强兵,就成为春秋战国学术的主旋律。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颇具影响的一个学派,如果说儒、墨在春秋战国时期是思想学术的"显学",那么,法家当时则是在政治上独步天下。
现代的学者描述传统政治的特点,有几种说法:儒表法里,儒法互补,儒道互补。这可见法家对历代王朝的巨大影响。《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司马谈将其列为六派之一,《汉书·艺文志》中刘歆将其列为九流之一。
法家代表人物——
法家人物有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人。 主要代表有两人,一位是李斯(?--公元前208年),战国时楚人,拜荀子为师;另一位是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前233年),战国时韩人,也师从荀子,口吃。
法家著作——
法家的文献流传至今的主要有《管子》(作者不只一人,系战国至汉代间人托管仲之名而编撰)八十六篇,今存七十六篇。《商君书》(为商鞅及其后学者的著述合编)二十九篇,今存二十四篇。为韩非所著(或有少部分他人的著作混入);《韩非子》(为韩非所著,或有少部分他人的著作混入)五十五篇,今俱存。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哪个朝代
本文2023-10-08 11:56:43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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