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利用古籍善本
1、整理出版是古籍善本保护的有效手段。
2、古籍善本保护工作意义重大,无需赘言。而这项意义重大的工作,更多情况下,需要以整理出版作为有效手段。
3、比如成书于明代永乐年间的《永乐大典》,是中国第一部百科全书式的文献集。全书22877卷(目录占60卷),11095册,约37亿字,汇集了古今图书七八千种,显示了中国古代科学文化的光辉成就。
4、《永乐大典》已成为中国文化的一个符号,《不列颠百科全书》在“百科全书”条目中称其为“世界有史以来最大的百科全书”。
古籍保护这一“冷门”行业,随着年轻人不断涌入,这个行业未来的前景挺好的。
中国是一个有5000年历史的文化古国,在我们国家是有非常多的传统文化,一直被沿袭至今的,而且通过现在我们学习的一些知识,我们也是可以知道我们国家古人的智慧都是非常的超前的,他们也给我们留下了非常多的文化古迹,这对于我们来说其实就是一个无价之宝。近几年我们发现很多人对于古籍的保护都是非常的不重视的。所以现在古籍保护其实是一个非常冷门的行业,但是我们发现最近几年有一些年轻人涌入了这个行业,所以我觉得这对于这个行业将来的发展其实是非常的有意义的。
现在的年轻人思想是非常的超前的,而且他们是可以通过一些先进的手段去带动他人了解这个行业的,所以我觉得有这些年轻人的加入之后,古籍保护这一个冷门的行业,接下来可能就会被大家所熟知,在这样的影响之下,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古籍保护这一行业中,这对于这一个行业接下来的发展就是非常的有意义的,所以我们也能看到这个行业。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就是非常好的,因为对于中国人来说,保护我们的古典文化是非常的重要的,而这些古籍他们都是无价之宝,做这份工作也是真正的会让我们感觉到自己的价值,也会感觉到自己人生的意义。
作为一个年轻人,其实我们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我们自己的价值,以及对于我们国家要有一定的益处,所以古籍保护可能就是年轻人实现自己价值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这个行业在未来一定会非常的受欢迎,也会有更多的新鲜血液加入。
违法占用河道、建筑垃圾侵蚀江面、污水直接排入长江、河道内存在违建,这些都是当地存在的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
江苏镇江拥有290多公里的长江岸线,它涉及到了多个资源保护区和重点湿地,当地生态平衡极为重要,但这个地方却存在很多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特别是在长江的河道内发现了违章建筑。这些违章周边是省级重要的湿地和国家水质资源保护区的督察组发现这些建筑正在营业,应该是营业中的酒店,责令当地查处时却报告为水利设施。
环保督察在当地督察时还发现在河道内建立的违法办公楼,宿舍楼等400多平方米,通过田高滩地改变和到原始样子建成了这些违章建筑,这些违章建筑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河道的行洪安全,如果出现暴雨导致长江内水大幅上涨就会影响洪水的排放有可能会因此引发水灾。
当地有些公司不单侵占了长江河道长区内产生的大量废弃设备和危险的化学物品,直接排入了长江水中,对长江的生态环境和安全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与威胁。国家环保局和相关部门严令禁止将废物和危险品随意倾倒在江滩上,但当地的一些公司就是不遵守这些规定,他们依然把建筑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填站在江滩上,侵蚀了大片的江面,导致长江岸线生态遭到了严重破坏。
超标排放污水粪污偷排以及污水直排长江的都是当地发现的与环保相关的问题需要重点整改。在这个城市境内,不但很多企业公司把污水直接排入了长江,有些养殖公司还把粪水直接排放到了长江中,对长江水造成严重污染,导致当地生态平衡受到严重破坏。
在温差较大的环境里,纸张的破损速度是最快的,所以在古籍文献保存过程中,应将温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变化范围内。
湿度也是影响古籍文献存放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环境中湿度过大,就会使得纸张含水量远超于它的正常比例标准,纸张会出现变软、断裂和变形的情况,还容易滋生霉菌微生物,加速纸张的破坏和腐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倡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规划、指导、检查、评估和通报等工作。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文明创建先进单位以及公务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文明礼仪,报道文明行为先进典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第八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
因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信息或者因不文明行为受到处罚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二章基本规范和文明倡导
第十条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镇江市文明倡导公约,弘扬和践行大爱镇江精神,争做文明有礼镇江人。
第十一条倡导下列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在公共场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衣着整洁,不喧哗,排队依次有序,礼让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在公共场所注意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
在突发传染性呼吸道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珍惜粮食,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爱护小区公共设施,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
驾驶车辆主动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规范停车;
开展广场舞等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文明上网,不侵害他人隐私,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
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民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夫妻和睦、孝老爱亲,守望相助、向上向善,培育良好家风和文明社风;
其他有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时代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评选和宣传活动,建立健全道德典型帮扶礼遇制度。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或者奖励。
鼓励和支持利用本单位场所设立爱心服务区、公共阅读点等公益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停车场、运动场所和厕所。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全社会应当关爱和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
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逐步推行志愿者注册、积分管理、嘉许回馈等制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普及急救知识,开展急救培训,提升社会公众救护能力。
鼓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八条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遗体。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隐私和人格尊严。
第十九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个人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三章重点治理
第二十条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乱丢垃圾、乱倒污水;
随意丢弃烟蒂,在禁烟区吸烟;
擅自占用公共空间,随意堆放物料,毁绿、种菜,浇筑停车位;
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道路护栏;
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在机动车道行驶;
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向车外抛洒物品,违规鸣笛,夜间行车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
机动车未经许可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在公共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展销等活动时,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刻,乱贴乱发小广告;
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违规养犬;
其他不文明行为。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重点治理清单提出进行部分调整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公民应当文明养犬,禁止下列行为:
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
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规定的限养区,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具体品种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总体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点治理总体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组织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做到言语文明、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建设工作,开展社会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开招募等方式,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市容环境管理网络,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的规划布局和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道路监控系统,保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好,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网络传播中散布、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倡导文明旅游,建立文明旅游引导机制和不文明旅游约束机制,收集并发布不文明旅游信息。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巡查管理和客流疏导调控,维护景区景点游览秩序。
旅行社、导游和领队应当带头遵守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开展校园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督促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引导文明上网。
第三十四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规范行医、引导文明就医,加强医患沟通,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环保设施,逐步在城市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刻、乱贴乱发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作为、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1、整旧如旧,图书修复时,尽可能保持书籍部分原有特点,保持原貌,使图书的资料价值、文物价值不因修复而受损。
2、最小干预,比如,不该托裱的不要托。档案馆里,所有书籍无论有没有问题,下面都要托裱上一层,觉得这样就结实了。其实从修复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改变了纸的性状,是无谓的干预。并且,从保护的角度来看,托裱的硬了反而更容易坏。
3、材料和措施可逆,即在古籍修复工作中采取的任何一项措施都可以反复地重复使用,比如在书上补的纸是可以随时拿掉重新补过的。这点非常重要。
4、最大限度保存信息,有些人,传统的做法就是修复完后达到“乱真”的效果。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补完之后,应该让人看出来修补的痕迹。但这也要把握一个原则,比如黄纸的书我不能用白纸补,但是要比原件的稍微浅一点的**。站在两米的距离,看不出来,但再近一点能够看出来。
资金不足、专业人才不够等等。
1、资金不足。古籍保护需要大量资金进行,包括古籍修复、数字化保存等多个环节。但是由于预算限制或者其他原因,许多机构无法投入足够的资金来保护古籍。
2、专业人才不足。古籍保护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进行,如古籍修复师、文物鉴定师等。但是由于行业发展不足,许多机构无法招聘到合适的专业人才。
本文2023-08-04 13:57:41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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