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有什么制度有什么作用
唐朝的制度,有很多种我们要明确是哪一种制度。比如官僚制度,科举制度,婚姻制度,政治制度,以及土地制度,等级制度……唐皇朝的行政机构,承袭隋代,以三省六部制为核心,在这个基础上,依据历史的惯例与经验,再衍生出一些具有执行、监察、侍从或其他功能的机构,共同组成唐皇朝的朝官制系统。
唐朝政治制度,指唐朝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相关的制度。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统一时间最长,国力最强盛的朝代之一。唐朝开启了皇帝—官僚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不仅为唐代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而且对唐以后的各朝的政治制度也有深远的影响。
科举是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具有分科考试,取士权归于中央所有,允许自由报考(即“怀牒谱自荐于州县”,与察举制的“他荐”相区别)和主要以成绩定取舍三个显著的特点。科举制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开始实行,到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经历了1300年。主要还是为了国家选拔人才。
不知道你说的是哪种制度。上面的仅供参考。也可以翻阅书籍,寻找答案。
唐朝实行的政治制度是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制下,中书省负责草拟政令,门下省负责审核,尚书省负责执行,三省之间既互相牵制,又互为补充,分工明确,提高了办事效率,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趋向完善。
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
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三省六部制度既方便统治者进行统治,让各官员权利进行相互制约,同时也会制约或干预统治者的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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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的各自特点:
1、内史省
内史省(后改为中书省)中书省,古代官署名。魏曹丕始设,掌管机要、发布政令的机构。沿至隋唐,遂成为全国政务中枢。隋代改为“内史省”。中书省掌握行政大权,它与掌管军事大权的枢密院,合称“二府”。
2、门下省
“门下省”为官署名称。东汉时即设侍中,秩比二千石,属于少府,职掌为侍从皇帝左右、赞导众事、顾问应对,皇帝外出,则侍从参乘。门下省原为皇帝的侍从机构,南北朝时权力逐渐扩大,北朝政出门下,成为中央政权机构的重心。
3、尚书省
官僚机构。南朝宋得名,前身为“尚书台”。由汉代皇帝的秘书机关尚书发展而来。是魏晋至宋的中央最高政令机构,为中央政府最高权力机构之一。
4、吏部
中国古代官署。吏部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课、升降、调动等事务。下设四司:明清为文选清吏司、验封司、稽勋司和考功司。司的长官为郎中,副长官为员外郎,其属官有主事,令史,书令史等。
5、户部
户部,中国古代官署名,为掌管户籍财经的机关,六部之一,长官为户部尚书,曾称地官、大司徒、计相、大司农等。
6、礼部
中国古代官署。南北朝北周始设。隋唐为六部之一。历代相沿。长官为礼部尚书。考吉、嘉、军、宾、凶五礼之用;管理全国学校事务及科举考试及藩属和外国之往来事。
7、兵部
官署名。隋始置,六部之一,掌管选用武官及兵籍、军械、军令等。源于三国魏五兵制。曹魏始置五兵(中、外、骑、别、都)尚书,另有有关军事的驾部、车部、库部等曹。各曹设郎。
8、刑部
中国古代官署。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齐置都官,主官为尚书;次官,炀帝定为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质的大理寺并列。
9、工部
工部,中国封建时代中央官署名,为掌管营造工程事项的机关,六部之一,长官为工部尚书,曾称冬官、大司空等。
-三省六部制
唐代帐籍制度
这一制度,即从北魏均田制算起,时期维持得并不久,而且推行也并不彻底。因为北朝乃及初唐,全国各地,都是大门第豪族分布,而他们则依然是拥有大量土地的。即使是不彻底的均田制度,也并不能长久持续。推行了一时期,便完全破坏了。依照历史来讲,租庸调制之所以能推行,全要靠帐籍之整顿。唐初的人口册是极完密的。自小孩出生,到他成丁,以至老死,都登载上。当时的户口册就叫籍,全国户口按照经济情况分列九等。此项户口册,同样须造三份,一本存县,一本送州,一本呈户部。的租调,全都以户籍为根据。帐则是壮丁册子,在今年即预定明年课役的数目,这是庸的根据。唐制每岁一造帐,三岁一造籍。壮丁册子一年重造一次,户籍册子则三年重造一次。一次称一比,引起可以用来和上期的簿帐相比对。唐制,州县经常须保存五比,户部经常保存三比,如是则地方对户口壮丁变动,可以查对到十五年,户部可以查核到九年。这一工作相当麻烦。户口有异动,田亩有还授(丁年十八授田,六十为老还官),这样大的一个国家,普遍经常地调查登记改动校对,丝毫不能有疏忽与模糊。这须具有一种精神力量来维持,否则很不容易历久不衰。况且唐代很快便走上了太平治安富足强盛的光明时代,那是人不免感到小小漏洞是无关大体的。某一家的年老者已逾六十,他的名字没有销去,小孩子长大了,没有添列新丁。新授了田的,还是顶补旧人的名字。这些偷懒马虎是难免的。然而这些便是此后租庸调制失败的最大原因。恐怕并不要到达户口太多,田亩太少,田地不够分配,而租庸调制早得崩溃了。这是一种人事的松懈。至于地方豪强大门第从中舞弊,阻扰此项制度之进展,那更不用说了。即就帐籍制度言,可见每一项制度之推行与继续,也必待有一种与之相当的道德意志与服务忠诚之贯注。否则徒法不能以自行,纵然法良意美,终是徒然。而且任何一制度,也必与其他制度发生交互影响。故凡一制度之成立,也绝非此制度可以单独成立的。再说此项制度,其用意颇近似现代所谓的计划经济。这要全国民众,每个家庭,每个壮丁都照顾到,计划到。在近代大规模地利用科学统计,交通方便,声息灵活,印刷术容易,尚且感到有困难。古代交通既不便,组织简单,纸张亦贵,书写不便,这些都是大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户口登记逐渐错乱,此制即无法推行。迫不得已,才又改成两税制。唐代的租庸调制,可说结束了古代井田均田一脉相传的经济传统,而两税制则开浚了此后自由经济之先河。
简单介绍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高祖即位之初,所行制度大都因循隋朝。随着征战的渐渐结束,各项制度都不断有所更改。自太宗至玄宗,逐步完备底定。这一阶段的政治制度,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为后世提供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模式。
1。中枢决策
大一统帝国的兴盛,使得中央集权制得以充分发展。决策系统以皇帝为中心,由宰相、中书省和门下省共同组成。
(1)皇帝制度军国大事,皆由皇帝最后决定,以诏敕下达有关部门。诏敕的形式共7种: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敕(手诏)、敕旨、论事敕书、敕牒。其中,册书、制书最为隆重、重要,发敕(手诏)最为常用。诏敕若涉军国大事,必须用皇帝之玺。隋朝以来,便有皇帝八玺制度。八玺名为 神宝 、 受命宝 、 皇帝行宝 、 皇帝之宝 、 皇帝信宝 、 天子行宝 、 天子之宝 、 天子信宝 ,分别用于不同场合。八玺由门下省符宝郎掌管,须经皇帝批准,当面启用。
辅助诏敕而行,另有符节制度。当时,有铜鱼符、传符、随身鱼符、木契、旌节等。使用与掌管,都有严格规定。所有符节都分左、右两半,左半由门下省符宝郎掌管,右半由各有关部门执事官掌管。有事用左符传命,左右符合,方可施行。
当时,皇帝的至高无上之权是受到一定制约的。中书省 掌军国之政令 ,负责拟定诏敕。门下省 掌出纳帝命 ,如觉不妥,有权封还中书省。就是说,皇帝的旨意必须经中书省出旨、门下省审覆画可,才能颁于尚书省施行。
不经这样的程序,就是违制,可以不承认。这一制度,太宗时执行得最有成效,因而失误少。
围绕皇帝制度,皇储制度也较前代完备。皇太子所居东宫,建置了一套体系完备的职官系统,俨然一个 小朝廷此外,围绕皇帝的礼仪制度、舆服制度、陵寝制度、后宫制度、宗室制度,也都进一步发展起来,达到前所未有的完备程度。
(2)宰相制度隋朝尚书、内史、门下三省长官虽然 共执朝政 ,但被正式称为 宰相 者唯左、右仆射,而三省的运转轴心在尚书都省。这就是所谓参议国之大事 的三公, 坐于尚书都省。朝之众务,总归于台阁。 而到唐初,则以三省长官为 真宰相 ,因而称 其制定于唐 。三省名称,已固定为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三省长官分别为左、右仆射各1人,侍中2人,中书令2人。三省长官, 自武德以来,常于门下省议事,即以议事之所谓之政事堂。 实际上,政事堂主要是协调中书、门下两省关系,即中书出令、门下封驳,争论不决,则先在政事堂议定,然后再奏闻。
武则天当政时,政事堂成为宰相议决军国大事的最高决策机构。宰相在政事堂议政,实行轮流 秉笔 之制。秉笔宰相称 执政事笔 ,即首席宰相,主持政事堂会议,总其记录。有诏敕签发,需宰相同署名者,除特别重大之事,可由秉笔宰相代署。光宅元年(公元684年),裴炎以中书令 执政事笔 ,便将政事堂由门下省移到中书省。从此,决策重心由门下省转至中书省。但此时的宰相仍是兼职宰相,即 午前议政于朝堂,午后理务于本司 。三省长官,在政事堂议政是宰相,回到三省则是各部门长官。
到玄宗时,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政事印改为 中书门下之印正堂为宰相议政和办公之所,后院设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 分曹以主众务 ,为处理各项事务的秘书机构。至此,政事堂制度进一步完备,成为宰相决策和日常办公的重要权力机构,宰相也不再回本部门主持工作了。
鉴于仆射为从二品,侍中、中书令为正三品, 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 自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与朝政。 其后,或曰' 参议得失' 、' 参知政事' 之类,其名非一,皆宰相职 。但因其本官品位稍低,实际只是副相。太宗晚年,又有 同中书门下三品 的名号,即 同侍中、中书令 官品,可进出政事堂。至中宗时,虽为仆射,但不带 同中书门下三品 衔,则不得参议朝政,不能入政事堂。同中书门下三品 (简称 同三品 )逐渐成为固定职衔,取代 参知政事 一类名号为副相。高宗、武则天时期,又有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简称 同平章事 ), 外司四品以下知政事者,遂以(同)平章(事)为名。 ②玄宗以后, 同三品 又为 同平章事 所取代,成为副相的一种固定名称。
(3)决策程序自隋入唐,三省分工明确。中书、门下两省,是中央决策系统的两个关键部门。两省均在皇城之北,合称 北省 ,以别于在皇城内的 南省- -尚书省。
高祖武德三年(620年),改内史(内书)省为中书省。高宗、武则天、玄宗时,一度改名西台、凤阁、紫微省,随即又恢复为中书省。置中书令2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西台右相、内史、紫微令、右相,被尊称为 令公中书令为正宰相,后来在政事堂办公,中书侍郎便成为本省实际长官。
中书侍郎,置2人,正四品上,曾随省名改称西台侍郎、凤阁侍郎、紫微侍郎。中书舍人,置6人,正五品上,亦随省名改称,具体负责本省的中心工作。其中1 人为 知制诰 ,专门负责起草诏敕,列席政事堂会议。6人分别联系尚书省六部,协助宰相处理有关奏章。
门下省自隋炀帝改官制,逐渐摆脱宫廷杂务,至唐初已完全成为专司封驳、参决政事的重要决策部门。高宗、武则天、玄宗时,一度改名东台、鸾台、黄门省,不久即复为门下省。武德三年,改纳言为侍中,置2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东台左相、纳言、黄门监、左相。侍中为正宰相,玄宗以后不再任命,门下侍郎始终为门下省实际长官。门下侍郎,置2人,正四品上,不任命侍中以后升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东台侍郎、鸾台侍郎、黄门侍郎。给事中,置4人,正五品上,直接负责本省中心工作,审定诸司奏抄, 驳正违失 ; 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 涂归'
总括起来,唐朝这一阶段的决策程序大致如下:无论是 朝参 时皇帝与宰相议政,还是皇帝本人提出议题,都要先经政事堂会议商议决定,再由中书省知制诰拟就诏敕,送门下省审覆,如无不当,然后呈奏皇帝批准。诸司奏章,也得先经政事堂五房提出处理意见,政事堂会议议决后,再送中书、门下两省走程序。
2。行政体系
(1)中央体制这一阶段,中央行政体制是典型的尚书省六部与诸寺、监上下相系,协同运行的机制。尚书省与诸寺、监之间的职掌,是从隋朝逐渐开始分工明确起来的。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掌政令;诸寺、监是中央事务机关,承受尚书省政令,分别负责某具体方面的事务。这就是唐太宗所说: 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 。
尚书省在高宗、武则天时,曾改称中台、文昌台、都台,别称南省。名义上以尚书令为长官,但极少授受,故以左、右仆射为实际长官。左、右仆射,各置1人,正二品, 总判省事尚书省总办公厅称尚书都省,又称都司、都台、都堂,以左、右丞为长官,各置1人。左丞正四品上, 通判都省事 ,分管吏部、户部、礼部十二司;右丞正四品下,分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又有左、右司郎中各1人,从五品上;左、右司员外郎各1人,从六品上, 掌副 左、右丞所管诸司之事。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都在尚书都省办公。
尚书省统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各置1人,正三品;各部次官为侍郎,各置2人,正四品下(吏部侍郎为正四品上)。六部各领四司,每司各置郎中1人,从五品上;员外郎1人,从六品上,掌管本司事。吏部、户部、兵部司,有时各置郎中、员外郎2人。
六部二十四司主各项政令,具体分工是:吏部,掌官吏铨选、考课、封爵、勋赏,分领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
户部,掌天下田户、度用、钱帛、仓贮,分领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
礼部,掌礼仪、贡举、祭享、朝贡,分领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
兵部,掌武官选授、疆域版图、车乘传驿、戎器仪仗,分领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
刑部,掌天下刑律、官奴役隶、经费审计、门禁关津,分领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
工部,掌土木营造、屯田职田、山泽苑囿、舟楫河渠,分领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
尚书省之外,负责行政事务的机构为九寺、五监以及秘书、殿中二省。
九寺长官称卿,各置1人,除太常卿为正三品,其余皆为从三品。次官称少卿,各置2人,除太常少卿为正四品上,余皆为从四品上。各寺皆置丞, 掌判寺事 ,2- 6人不等,除太常丞为从五品上,余皆从六品上。大理寺之外,其它八寺皆领 署 一级机构,分管各项具体事务,置令、丞为正、副长官。九寺是: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
五监,即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其中,国子、少府、将作三监设置稳定,军器、都水二监废置不常。国子监,掌教育训导之事,置祭酒1人为长官,从三品;司业2人为副长官,从四品下。少府监,掌手工技巧之事,置监1人、少监2人,为正、副长官。将作监,掌土木营建之事,定置监1人、少监2人。少府、将作二监,都有 署 一级下属机构。
秘书省、殿中省长官称监,从三品;次官少监,从四品上,以丞 掌判省事下属机构称局,类似寺领署。秘书省,掌天下经籍图书,撰修碑志、祝祭之文以及天文历法。殿中省,掌舆乘服御之事,为天子衣食住行服务。
直至玄宗前期,尚书省始终处于行政管理的中心地位,中书门下发出的诏敕皆由尚书省转发诸寺、监,或根据诏敕制定具体政令交发有关部门施行。
诸寺、监呈皇帝的表章,也交尚书省转中书门下奏闻,批复后仍由尚书省下达有关寺、监执行。尚书省的政令有两种,一是根据诏敕制定的具体施政方案,称 施行制敕 ,主要用于军国大事;一是用于日常政务的程式,称 省符 ,即所谓 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符 。大体来讲,六部与寺、监存在相对稳定的政令承受关系,如户部对口太府寺、司农寺,礼部对口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秘书省,等等。
(2)地方体制隋朝的两级地方行政体制,到唐太宗时又开始朝着道、州、县三级制演变。边疆地区,在隋朝都督、都护制中又增加了羁縻府州制的内容。
太宗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分天下为十道,作为监察区划,不设专职官员,不定期遣使分道巡察。玄宗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增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使1人,京畿、都畿二道以御史中丞领使职,其余各道一般以其大州刺史或大都督府长史兼领,职责为监察官。其后,逐渐干预地方政务。
州,按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等,又按其地位轻重分为京、辅、雄、望、紧若干等。京州为京都或陪都所在地,后改称府。辅州以下,主要是为限定官员转迁次序而设。太宗贞观十三年(639年)统计,有358州。玄宗开元二十八年(740年),有328州。长官为刺史,上州从三品,中州正四品上,下州正四品下。以别驾、长史、司马协助刺史理事。京州为雍州、洛州,玄宗开元元年分别改为京兆府、河南府,长官为尹,以少尹为副。
县,京城诸县为京县,京郊诸县为畿县,其它地区按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中下、下四等。为官吏转迁,又分赤、畿、望、紧若干等。贞观十三年,有1551县。开元二十八年,增至1573县。长官为令,京县正五品上,畿县正六品下,其它县自从六品至从七品。设丞1- 2人,为令之副。
高宗至玄宗期间,边疆地区陆续设置了安西、安北、单于、安东、安南、北庭都护府,统管归附的各族部,有大都护府、上都护府之分。大都护府设大都护1人,由亲王遥领,副大都护、副都护各2人,实际主持府事。上都护府设都护1人、副都护2人。
都护府统领归附的各族部,主要通过羁縻州来实现。太宗平定突厥后,西北部族内附,便在其地列置羁縻州,大者为都督府,小者为州, 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 ,虽不交纳贡赋,但必须为 边州都督、都护所领 ①。
3。监察制度
以官吏监督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内容的监察制度,自太宗至玄宗前期发展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在当时的政治领域中起着显著的积极作用。
(1)监察机构隋炀帝改官制,以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共掌监察。唐朝废谒者台、司隶台,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肃政台,增置右肃政台,后仍复为御史台。玄宗初年,以保留在东都洛阳的御史台称东都留台,亦称东台或留台。
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置1人,从三品;副长官为御史中丞,置2人,正五品上。下属有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分别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的办公处所。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除了主持本部门公务,另有三项职掌。其一,与刑部尚书、大理卿组成三司,联合审理案件。其二,奉帝命审查囚徒。其三,受理御史奏弹之事。鉴于御史大夫不常置,御史中丞久而久之便成为实际长官。一人在京城负责御史台事务,一人在东都负责留台事务。
三院御史,侍御史主弹奏,殿中侍御史主殿廷秩序,监察御史主巡察。
御史台纠察内外官员,职任颇重。为防其恣意专横,又有尚书左、右丞对御史台进行监督的规定: 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之。 殿中侍御史中有2人分知东、西推,监督太仓、左藏库出纳。同时,尚书省刑部还有比部司,为专门的财政监察、审计部门。
武则天时,增创了知匦制度,成为御史台之外的另一条监察渠道。垂拱二年(公元686年),命铸铜匦,分东、南、西、北,接纳四方投书。设知匦使1人,以谏官掌领其职,接受投诉;设理匦使1人,以御史中丞或侍御史1人充任,处理投诉。
(2)言官制度唐太宗兼听纳谏,推进了言官谏诤制度的发展。
在决策的中书、门下两省,设置专司规谏讽谕的职官,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均分左、右, 左 隶门下省, 右 隶中书省。谏官两省对置,更有利于减少决策的失误。散骑常侍,左、右各置2人,正三品,多安置元老旧臣,规讽过失者少,侍从顾问者多。谏议大夫和补阙、拾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言官、谏职。
谏议大夫,左、右各置2人,正五品上,是最重要的谏官。魏征、褚遂良等,都任过此职,再逐步进至宰相。
补阙、拾遗,武则天时始置,左、右皆各2人,分别为从七品上、从八品上。
谏官言事,一是廷争,二是上封。廷争,即在朝廷上当面直言皇帝过失。
太宗时, 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内平章国计,必使谏官随入 ,对于军国大事有所谏议。上封,即书面指陈为政得失。玄宗曾下敕令: 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旦晚,任封状进来,所有门司不得有停滞。 谏官言事,一是对皇帝规谏,一是指斥宰相过失。每逢廷议, 非谏职,不当先谏官言事。
4。刑律法制
太宗至玄宗前期逐步确立起的刑律法制,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一个高峰,奠定了宋、元、明、清各代刑法制度的基础。
(1)唐律疏议自高祖即位,至玄宗前期,有过多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根据隋朝开皇律、令制五十三条格。随即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撰定《武德律》,大略以《开皇律》为准。
太宗继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主持重修律令。贞观十一年,修成《贞观律》500条,分12卷(篇)。 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徙者七十一条 , 凡削烦去蠧,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同时,又编《贞观令》30卷、《贞观式》20卷、《贞观格》18卷。唐代刑书中的律、令、格、式4种形式,自此开始齐备。律是刑事法规,令是国家制度法规,格是国家机关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公文程式。
高宗时,又令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以《贞观律》为本进行修定,仍为500条,12卷,称《永徽律》。同时,修成永徽令、格、式。永徽三年(公元652年),又诏以律文为经,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释,并设问答,辨析疑义,补充疏漏。这些解释文字称 疏 ,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总计30卷。第二年颁行天下, 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②。疏与律合而为一,称《永徽律疏》。
武则天垂拱元年,颁行过垂拱律、格、式。
玄宗时,对《永徽律疏》多次修改,成为后世所称的《唐律疏议》,留传至今。同时,修成《大唐六典》30卷,记录国家机构职掌及其活动,为中国最早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
《唐律疏议》30卷,分12篇502条。名例篇57条,是总纲,内容为五刑、八议、十恶。卫禁篇33条,为警卫宫廷、守卫关津的条规。职制篇59条,是官吏违法失职的惩罚条规。户婚篇46条,是户籍、田宅、赋役、婚姻、家庭方面的条规。厩库篇28条,为牲畜、饲养、仓库管理方面的条规。擅兴篇24条,是征集兵士、大兴土木方面的条规。贼盗篇54条,为维护统治政权、个人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条规。斗讼篇60条,是斗殴伤人的处罚条规。
诈伪篇27条,是对欺诈伪造的惩罚条规。杂律篇62条,为不能归入前面九篇的形形色色犯罪,如奸情、契约、借贷等民事纠纷。捕亡篇18条,处罚逃犯、惩治追捕逃犯不力的条规。断狱篇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的条规及处罚条例。
唐律不仅继承、发展了前代律法,大大地丰富了刑事立法的内容,而且十分重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制定了众多调整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专门条规,成为一部颇具代表性的完备的古代法典。
(2)诉讼审判以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以御史台实行对执法的监督,这一司法体制自隋至唐逐步完善、健全。地方州、县虽然也建立起相应的法曹、司法等建制,但基本是与行政机关合一的,由刺史、县令亲掌司法行政与审判。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徒刑以下案件归京兆府),以及刑部转来的地方死刑案件。刑部掌全国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认为判决不当则改判,或驳令重审。重要案件,须送中书门下详覆,门下省的给事中可援引律条进行裁正。
死刑必须奏报皇帝批准。御史台的监督,大案要案则由御史中丞、刑部尚书、大理卿共同审理,称 三司推事 ;府州案件,有时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司直(或大理评事)共同前往审理,称 三司使 ;自诉冤枉和疑难案件,由皇帝命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组成 小三司 共同审理。
各级审判机关的权限,规定十分明确。地方 杖罪以下,县决之 ; 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讫 。死刑必须皇帝最后裁定,有时还要命中书、门下及尚书、卿、监共议,然后再由皇帝裁决。除恶逆以上和奴婢杀主,一次复奏即可执行外,其它死刑均须决前 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三复奏 。
5。科举制度
隋朝始兴科举,秀才、明经、进士等科初具规模。到了唐代,大大地发展起来,成为一项比较完善的选举人才的制度。
(1)取士科目《新唐书?选举制上》概括唐代取士之法,分 岁举 、制举 两种情况。岁举, 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 天子自诏, 以待非常之才 ,叫做 制举岁举是 常选 ,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少数年份因天灾歉收、兵变动乱等原因暂停。岁举各科中,以进士、明经两科规模最大。进士科自高宗以后,越来越受应试者的垂青。 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以至岁贡,常不减八、九百人。 应试人多,考中极少,因而当时将进士登科比作 登龙门明经科以熟读经书为主,考试较进士科为易,录取也不似进士科严格,因而在当时也有很多报考者。进士、明经两科之外,其余10科多不受人重视,往往无人报考,以至时开时停。本来,秀才科等最高,隋炀帝时尤其如此。可到唐太宗时, 有举而不第者 ,于是停举。玄宗时,一度恢复, 应者多落 ,因而废绝。其他科目,多为中唐以后所开科目,既不为人们重视,录取又颇滥,不时停其科。孝廉举,本是沿袭下来的一个科目,也在 岁举 之列。唐太宗曾亲试孝廉,却不合格,以后也未能发展起来。
岁举中,另有武举一科,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每年准明经、进士例举送。
制举是 制诏举人,不有常科 ,随皇帝临时所需列定科目。如太宗贞观十一年四月,诏河北、淮南举孝悌淳笃,兼闲时务;儒术该通,可为师范;文辞秀美,才堪著述;明识政体,可委字人:并志行修立,为乡闾所推者,给传诣洛阳宫。又如玄宗开元九年以 边境未清,统边须将 ,下诏有可以运筹决胜、斩将搴旗,或足拟万人之敌、堪为一堡之雄者,各听自举,玄宗亲试。
(2)士子来源前面谈到,唐代取士大致分岁举与制举两种情况。岁举应试者,一是由学馆出身的生徒,二是由州郡贡举的举人。
由学馆出身应试者,为数最多。当时,国子监所统,有国子学、太学、广文学、四门学、律学、算学、书学,以《新唐书?选举志上》的统计,在学生徒2280人。弘文馆、崇文馆、崇玄馆,还有不少官宦子弟为学生,其教学、考试, 如国子制东、西两京所设馆、学之外,地方也都设学,京都学生80人,大都督、中都督府、上州各60人,下都督府、中州各50人,下州40人,京县50人,上县40人,中县、中下县各35人,下县20人。玄宗以前,对学馆出身十分重视, 进士不由两监(按:东、西两京国子监)
者,深以为耻 。玄宗时,还曾下敕, 罢乡贡,举人不由国子及郡县学者勿送举 。礼部考试,也是 先两监而后乡贡不由学馆而举者,称为乡贡。唐代的乡贡,不同于前代,不由州郡长或大中正推举,而是想应举之人以 怀牒自列于州县 ,参加考试,然后到尚书省 疏名列到,结款通保 ,再由户部集阅 ,进行统考。唐代以乡贡入京考试之人谓 举人 ,不同于明清称乡试录取后之人为举人。唐代所谓 举人 ,只是可由此而应进士试,当时又称为 举进士乡贡,每年仲冬,随各州进贡品而入贡举人。每岁随物上贡举人,都以京兆府(西京长安所在州)为最多。玄宗后期, 禄者以京兆、同(州)、华(州)为荣,而不入学 ,乡贡逐渐受重视。随之而来的弊端就是:膏梁之族挤入乡贡,学馆读书视为鄙事。
(3)中试授官岁举各科出身虽各不同,但考试时间和考场主考人是相同的。主考官初为吏部考功员外郎,玄宗开元二十四年改由礼部侍郎充任,一直沿袭下来。
礼部考试毕,送中书门下详覆,然后放榜。
各科考试,规定明确。择其秀才、明经、进士等科,转录如下:秀才科,试方略策5道,以文理通粗程度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4等,为及第。
明经科,先帖文,然后口试,经书问大义10条,答时务策3道,亦为4等。
进士科,试时务策5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通4、帖过4以上为乙第。
这种常科及第后,只是获得了出身,即有了做官的资格,并不是立即就可以做官,还得有一定的选限方可赴集而试。玄宗开元三年(715年)六月的一道诏书说得很明白: 明经、进士擢第者,每年委州长官访察行业修谨、书判可观者,三选听集。 经过吏部试判,中者才授官。
秀才等为最高,授官时品阶也高于其他科。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从八品上;中上等,从八品下。
明经科,上上第,从八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从九品下。
进士科,甲第,从九品上;乙第,从九品下。
制举则与岁举不同,登科后便可授官,但也有等第之分。如太极元年(712年),玄宗即位后制举,韩休、赵冬曦应贤良方正科,对策并为乙第;张九龄应道侔伊吕科,对策第二等。
隋唐有哪些政治制度
地方是郡县制, 1实行科举制度由于唐代以来官学、私学教育的不断昌盛,培养了大量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才。例如贞观以后,仅国学生就有8000余人④。国学生是参加科举的重要力量,因为他们在各级官学学习,考试合格后被送至尚书省参加科举,因此被称为“生徒”;自学成才继而向地方政府投牒自举,经考试合格后同地方贡品一起被送入京参加科举者,谓之“乡贡”。唐朝对“乡贡”报考者的要求也不甚严格,除作 犯科者不得 参加外,只要求商人或工人不得参加,应该说是比较开明的⑤ “生徒、乡贡”这二种人是科举的主要来源。2在唐玄宗以前是府兵制,在唐玄宗时由于府兵制实行的经济基础均田制遭到破坏,唐玄宗就实行了募兵制3实行三省六部的政治制度 早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就有一个三省体制到隋朝以尚书省内史省(唐朝改名为中书省)门下省为中央政府最高统治机构在唐朝初三省分工明确中书省掌管决策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门下省掌管审议负责审核政令尚书省”无事不总”只负责执行政令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相权一分为三三省互相牵制和监督保证了君权的独尊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举而且在尚书省下设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确立并且完善了三省六部体制此后历朝基本沿袭这种制度4大致秦汉以后,除爵封继承中仍保存嫡长继承方式的痕迹(但爵封的范围已大大缩小)外,宗祧继承已向无子立嗣转化,财产继承上也全面演化为诸子均分的分式. 唐朝皇位的继承采用的是嫡长继承的方式.《唐律》中《户婚律》对爵位继承的立嫡顺序做了明确规定:1、嫡长子;2、嫡长子死亡或有罪、疾,立嫡长孙;3、立嫡长子同母弟,即嫡次子、嫡三子等;4、如嫡妻年满五十尚未生育儿子,则可立妾所生之庶子;5、无庶子,立嫡长孙之同母弟(即嫡长子正妻所生余子);6、立庶孙。 唐,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
从隋唐开始,科举考试成为中国古代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也是世界延续时间最长的选拔人才的办法。那么,你知道唐朝的科举是什么样的?科举制度竞争又有多激烈吗?
唐代的录取比例相对偏低,据通典·选举三,唐代贡士之法,多循隋制。上郡岁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无常数。唐初大郡一般在3万户以上,以每户平均5口人来说,至少有15万人,换算下来,录取比例为总人口的1/50000
到唐高宗时,录取比例开始上升,特别是在当政后,录取名额大幅增多,科举已成为读书人入仕的最主要路径。据朝野佥载:乾封以前选人,每年不越数千;垂拱以后,每岁常至五万
唐朝科举制度
曾任洋州刺史的唐代经学家赵匡在其举选议中称,尚书省考试录取,大率二十人中方收一人,录取率大概是5%。虽然此录取率比唐初增加许多,但因考生越来越多,录取率仍较低,所以出现了通典·选举五所说的情况:故没齿而不登科者甚众
唐朝科举各科的录取比例并不一样。据文献通考·选举二:进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经倍之,得第者十一二。即唐朝进士科的录取率在1%至2%左右;明经科录取率较高,比进士科多了10%
进士科录取名额每次仅30人左右,故唐人李山甫诗中称:麻衣尽举一双手,桂树只生三十枝。唐代进士录取要求严苛,宁缺毋滥。据新唐书·选举志上,唐文宗曾诏令礼部:岁取登第者三十人,苟无其人,不必充其数
可能正缘于不能滥竽充数,唐朝的录取率是科举时代中国各朝中最低的。据清徐松登科记考中的统计:终唐之世,贡举进士凡266次,及第进士为6642人,平均每次进士及第不到25人
很多人都说现在的学生高考压力太大,毫不夸张地说一分都可以压死上千人。通过
唐初的主要制度
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但在某些方面有所改进,因而比隋制更完善,更严密,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1政治制度
唐初,中央的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道,作为监察区。
三省六部制 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职掌与隋制同。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
三省长官起初均为宰相,共议国政。但由于尚书令权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职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行职权。左右仆射起初是当然的宰相,但后来要加“同中书门下”头衔才是宰相。由于中书令、门下侍中的名位较高,所以也不常设。于是就给其他官员加上“参预朝政”、“参议朝政”、“参议得失”,“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担任宰相。宰相们平时在政事堂讨论军国大事。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宰相的权力分于三省,又由品级较低的官吏担任宰相,这就进一步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但同时也更便于发挥整个统治集团的意志。
一台五监九寺 一台即御史台,掌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参预大狱的审讯。五监即掌文教的国子监、掌皇家手工业生产的少府监、掌土木工程的将作监、掌制造军器的军器监和掌水利建设的都水监。九寺即掌礼仪祭祀的太常寺,掌皇室酒醴(lǐ李)膳羞的光禄寺,掌兵器仪仗的卫尉寺,掌皇族谱籍的宗正寺,掌皇帝车马和国家牧政的太仆寺,掌刑法断狱的大理寺,掌国宾、礼仪的鸿胪寺,掌国家仓廪储备的司农寺和掌财货,贸易的太府寺。
州县和道 唐初的地方行政制度与隋朝基本相同,仍为州县两级制。州的长官为刺史,县的长官为县令,县下设乡,乡下设里。
唐太宗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划分为十个监察区,称为道。时常派黜陟使或巡察使到各道巡察。唐玄宗时,又分全国为十五道,每道设采访使一人,督察所属州县。
2府兵制
府兵是唐初的主要军事力量。其编制的基本单位是折冲府(又称军府)。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军府长官为折冲都尉,副职为左右果毅都尉。府兵称卫士或侍官。军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直接听命于皇帝。六率各设率一人,隶属于太子。军府最多时有六百三十四个,约百分之四十分布在京师所在的关中,以便中央政府手握重兵,控制四方。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战时由皇帝命将率军出征,战争结束,将领回朝,士卒归府,将无常兵,难以干预国政。
唐代府兵制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是兵农合一的制度。卫士二十一岁入军,六十岁免役。征点标准是“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①。府兵农忙时生产,农闲时操练。其经常性任务是轮流到京城宿卫(称为“番上”),或到边境和内地的要地戍守。战时则应征作战。卫士服役期间,免除其自身的租调,但衣装、口粮和大部分兵器都要自备。府兵制虽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但卫士个人的负担却很沉重。在均田制破坏的过程中,此制亦随之破坏,后为募兵制所代替。
募兵(又称兵募)在唐初不是常备军,只是战时才临时招募,后来逐渐制度化,成为常备军。另外,还有北衙禁军,其主要任务是守卫皇宫。
3科举制
科举制始创于隋朝。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随着科举制的推行,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中央设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地方上设有州、县学。学生称生徒,学习成绩好的,由学校保送参加科举考试。
唐代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科目主要是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另外还有秀才、道举、童子、一史、三史等科。常举的应考者有两个来源,一为生徒,即由各级各类学校保送者;二为乡贡,即经州县考试选拔的自学者。应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科主要考试对儒家经典的记忆,比较容易;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政论,难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径,因之最受重视。人们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说明考中进士之不易。常举初由吏部主持,后改由礼部主持。
制举是为了搜罗非常人才而临时设置的考试,不常举行。所设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等一百多种。一般士人和官吏都可应考,录取者优予官职或提升。
科举制有利于庶族地主参政,进一步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4土地与赋役制度
唐继隋末大乱之后,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弊。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均田制 均田令规定:继续实行均田制,庶民依据户籍授田。人三岁以下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顷。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要还官。老男、残废、重病者授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为户主,加授永业田二十亩。和尚、道士授口分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二十亩。工商业者的永业田、口分田减半授给;若在狭乡(人多地少地区)则不授。狭乡农民亦减半授田。
贵族和官员授田另有规定:最多者为亲王,可授永业田一百顷,最少者为武骑尉,可授永业田六十亩。各级官员另有数量不等的职分田,以其收入作为俸禄的一部分。各级官府还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入作为办公费用。职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离职时,则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卖。
土地买卖受到严格控制。但官僚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出卖;百姓的永业田在人死家贫无力埋葬时亦可出卖;百姓的口分田在由狭乡迁往宽乡,或者卖充住宅、邸店、碾硙时,亦可出卖。买地者不准超过本人应占田限额。
唐代的均田制和前代一样,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并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所谓授田,主要是从荒地上调拨。地主占田往往逾限,而农民大多授田不足额,甚至有些地区每户农民有田不过十亩、五亩。虽然如此,但农民在均田制下毕竟得到了一些土地,而且均田制禁止随意买卖土地和无限占田,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制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的作用。所以均田制的实行对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租庸调法 租庸调法是唐前期的主要赋役制度,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租庸调按丁征收。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每年植桑区交纳绢二丈、绵三两,种麻区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隋朝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将此加以推广并制度化,并规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数。这些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5法律
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规定,如《户令》、《田令》等。式是各项行政法规,办事细则,如《水部式》等。格是对律、令、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律、令、格、式互为补充,以律为主,同时并行。
唐律是直接从隋《开皇律》发展而来的。唐律从唐高祖时开始制订,到唐太宗时修订完成。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律文加以解释。释文称为“疏”,具有和“律”同等的效力。二者合编,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这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刑名有笞、杖、徒、流、死等五种。在量刑定罪上,唐律比隋律又有所减轻。
唐律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统治,亦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
唐朝有什么制度有什么作用
本文2023-10-08 23:44:38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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