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年开始晚婚晚育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08浏览:3收藏

那一年开始晚婚晚育,第1张

2016年。

晚婚就是在法定最低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法定最低婚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界限。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3年以上者,即为晚婚。晚育是指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

扩展资料:

实行晚婚晚育政策在人口控制方面有三个作用:

1、缩短妇女的生育期,有利于减少生育量。

2、拉长两代人的间隔,相对减少同一时点生存的人口数目。

3、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人口生育周期的延长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只强调晚婚晚育难以取到预期的效果,还必须与其他生育政策配套实施。

晚婚晚育政策

(一)晚婚

1、晚婚的定义。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2、初婚年龄的计算方法,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计算公式:初婚年龄=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本人的出生日期。

3、注意事项:(1)晚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都必须为初婚。如果一方为再婚,另一方为初婚,初婚的一方即使已达到晚婚年龄,也不属于晚婚。(2)初婚年龄不能以举办婚礼的日期来计算。(3)法定结婚年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晚婚年龄是计划生育法规所规定的提倡结婚年龄,在男女法定结婚年龄基础上各往后推3年。

4、晚婚奖励:(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2)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二)晚育:

1、晚育的定义。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为晚育。

2、初育年龄的计算方法,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计算公式:初育年龄=孩子出生的日期-母亲出生的日期。

3、注意事项:(1)晚育以女方年龄为准。只要女方初育时年龄已达到24周岁,就属于晚育。(2)男女双方都必须是初育(第一次生育)。如果男方为再婚并且再婚前取得了较好效果。曾生育过孩子,再婚后女方虽然是初育并且已达到晚育年龄,也不属于晚育。(3)晚育应大力提倡,主要通过宣传教育方式。

4、晚育奖励办法:(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法律主观:

在我国按照法律规定是提倡男女双方晚婚晚育的,当然这是从有利于优生优育的条件出发,相应的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可能享有一定福利。一、晚婚晚育优惠政策有哪些(一)晚婚奖励政策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2、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二)晚育奖励政策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二、晚婚晚育享有的假期1、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6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2、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三、晚婚晚育的好处晚婚晚育有利于优生优育优教。从生理上讲,我国青年一般要到23至25岁才完全成熟。在这个年龄之前,青年男女虽然具备了结婚、生育的生理条件,但全身器官组织仍处在发育阶段,骨骼、身体还在增长,大脑的抽象思维能力尚未达到较高水平。此时生育不仅不利于优生,也不利于年轻夫妇的自身健康。所以,未实现晚婚的夫妇一定要把住晚育关,切不可早育或盲目生育。即使达到晚婚年龄的夫妇,也不必一结婚就匆忙生孩子。因为新婚家庭的生活有一个调整、适应和建设过程。从优生的角度讲,要想生育健康聪明的孩子,必须选择最佳怀孕生育时机。据统计,妇女24—29岁顺产率最高,出生的健康婴儿数也最多。适当的晚育对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和后代都有好处。有些青年夫妇自己孩子气未脱,既无充分的心理准备,又无充实的经济基础,就要担负起抚育子女的责任,当然是困难的,对后代的发育成长非常不利。晚婚晚育有利于学习和工作。晚婚晚育有利于家庭幸福。此外,据美国学者研究发现,晚育还可以显著降低卵巢癌的发病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的初婚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增加婚假一周、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等。

法律客观:

第八条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第九条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第十条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夫妻只有独生女的。第十二条夫妻一方属城镇人口,另一方属农村人口的,按本条例对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查同意,报本县(含县级市或市辖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二孩准生证》,方可生育,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县级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报地、市、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上款中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况,还须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第十五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一)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证明,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后计划外生育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雇请单位吊销其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予以辞退。任何人不得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二)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在从业与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收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报的,应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提倡优生优育。要坚决执行《婚姻法》中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要积极提倡、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要认真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加强围产期和婴幼儿保健。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育龄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生育的疾病的,对患者施行绝育手术或节育措施。患精神病、先天智残的痴呆育龄夫妇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绝育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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