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一篇关于古代税收下的百姓们
我的文章和税收------我们都是纳税人
自己的国家,税收也便应运而生,并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发展和完善。纵观我们国家的发展过程的历史,所有的历代君王减轻税收负担,为光明之主的成立。
中国成立康复,计划经济时代,还是市场经济时代是否,税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后,它已成为文化,教育,卫生,国防,科技经费的重要来源。和每一个公民,纳税人,对于这些,有些人会怀疑,我们不这样做的业务,也没有对个税,怎么会有纳税人?其实,在日常生活中,例如,我去商场买了一瓶洗发水,然后支付的洗发水的价格已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单位给员工的工资1600多元,还要国家税金,如果我们想提高购买一个新的家的生活条件,收购价格还包括了物业税,销售税。同样,如果**中奖,并节省钱存在银行拿利息,必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20%。而我们的政府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税已被取消。总之,不同的税,它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以及人们的生活。因此,这些国家获得的资金呢?我前面提到的,它也被用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因此,税收的作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共和国的基石,是保障经济平衡发展。
从税法的深处是抽象的,不易理解,但通过这几个例子,让我们看到了税法的具体性质,但也很容易理解,如果你有兴趣深究,然后,可能会引用一些有关税收的书看看,肯定在深化税收利益的理解很大。
仰融抛弃的耻辱 - 税法的完整性,从一开始!
也许有人会问,养荣弃耻,与税法的完整性有什么联系?它要求一个句子,仰融抛弃与税法的完整性耻辱的关系可以是一个伟大的交易。听我细细说:
只有杨荣弃耻,以提高纳税遵从法律的完整性。现在我们的税收意识还很薄弱。对税收的人有偏见。旧税制千百年来,是剥削阶级的挤压工具的人在人们的传统思维的血和汗有税抵制心理。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思想不符合国家的性质和消除税收变化。我们国家没有经历过的阶段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意识税收不足的发展。也有一些人总是削尖脑袋想清空他的脑海,方式的疲惫,想知道而耿耿于怀,想在国税“捞一把”,偷来偷,骗作弊,就逃逃避和偷逃税款技能和能力。纳税人税收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是税收收入的直接原因大量流失。
税法
诚信是为祖国的繁荣的先决条件。保健就拿,自改革开放以来,医疗保健的脸发生了巨大变化。打开“保康县,”全县第一的围墙只是1717米,是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保康县,种族笔,教室万岁,河流听说。现在,我们展示了“十地带,数百家企业,几千建筑物房间,点燃了”花园般的小镇。医疗保健的新面貌,成为旅游热点县,文明城市省。医疗保健面对的税收抵免了巨大的变化。当我们走在大街上,走在广场上时,紫徽,深切地感受到极大地提高了城市建设。我们的医疗保健是一个完整的落后山区农业县,全县财政收入去年刚刚超过十亿。文化,教育,卫生,城市建设等公益事业的资金从何而来?取决于资金。财政拨款来依靠税收。
只有杨荣弃耻上,才能实现更好更快的经济发展的税收的完整性。中国的建设需要税款,并按照税收法律要求诚实。国外著名的,人的生命和亡是不可避免只有纳税。他们的税收从而完整性。近年来,税务机关正在建立信用机制纳税人,纳税人分类管理,使不同程度的信贷纳税人享受不同的待遇,高水平的信贷,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项,并在一定时期时间从信用差的,严格的跟踪和监控逃税和欺诈免检“不信任”的纳税人,应从重处罚,因此主张税收抵免法。如果没有羞耻仰融抛弃的?有什么好气氛税法的完整性,这个想法如果在税收的完整性没有大气,怎么做足够的财政资金保健大楼一份好工作,改变了县城的面貌,无异于一句空话。
保康县姚明荣治河村是一个耻辱,税法诚信的典范。神农架原始森林,毗邻原始森林有一个大的和幻想,但也流传姚祖祠,野人的家乡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谁是特困村,但经过10多年的开采和电力滚动发展,一举中告别了贫困,进入全省前300名的村庄,人均创利税11000元,创造了令人惊叹的神话。尧治河村的龙头企业 - 尧治河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以来的累计纳税超过4000万元,仅2006年税收790万元在存储,列在年度国家税务排名保康县二,该县成为最大的磷酸盐纳税人企业,乡镇企业和最大的人均县税税款第一村。谈到纳税意识,税务部门惊呼:姚富人靠河的拼搏精神,而且在纳税意识模型项叫做村庄的县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孙开磷,法定代表人,如税务匮需列工作支持是没说的!
在这里,我再次大喊,仰融弃耻,从税法的完整性入手,提高税法的公民意识!使国家更加强大的唯一途径,改善人民生活
秦代的赋税制度
《汉书·食货志》中载有董仲舒关于秦代赋税制度的一段话,很能说明问题:“古者税民不过什一,……至秦则不然,……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田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故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秦代的赋役是三代的20~30倍,农民租佃地主的土地,要缴纳给地主“见税什伍”的租赋,因而广大农民一贫如洗,许多农民无法生存,只得逃往山林,变为盗贼,许多农民揭竿而起,这是强秦短命的重要原因。
秦代还改“因地而税”的制度,而改行“舍地而税人”的制度,即索取“人头税”,其税率20倍于从前。《通考》在评论秦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时指出:“秦坏井田,任民所耕,不限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舍地而税人,则其谬益甚矣。”
汉代的赋税制度
汉高祖刘邦记录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恒帝、灵帝曾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隋代的赋税制度
隋代于开皇二年(582)颁布租调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作为课税单位。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定:“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
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陆宣公集》卷22)
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粟二石。”
调: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据《唐六典》记载:“其调随乡土所产陵、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农民为政府服劳役代替纳物,艰险所谓“输役代庸”。按规定:每丁每年须服劳役20日,闰月加2日,如不服劳役,则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灾时,则有减免之制。据《唐六典》记载:“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尤其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体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
但是,在开元以后(713~741),租庸调法则“陷于败坏”。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乃盗起兵兴,财用益绌,而租庸调税法,乃陷于败坏。”
2、两税法
杨炎于德宗时任宰相,他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议实行两税法,为德宗所采纳。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由此可见,两税法的要点是:(1)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2)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入”。手续简化,统一征收。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3)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4)两税征课资产,按钱计算。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钱),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对两税法的评说:(1)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两税法以“量出为入”作为征的标准,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是“量入为出”。(3)两税法在按税制估定资产之后,不应随着后来物价的变动作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入,不适时调整资产价格和税率,使农民负担不断增加。
五代的赋税制度
五代之际,战乱频仍,统治阶级虽说沿袭唐代的两税法,但是,实际上是横暴敛,锱铢必取,已无税制可言。
地税和丁税
元代的地税和丁税,在太宗时期规定每户科粟二石,后以军食不足,增为四石。继定利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亦称驱口)五升,新户丁、驱各半,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春土地之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元史·食货志》记载:“地税,上田每亩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每亩五升”。《元史·耶律楚材传》记载:“至元十七年(1280)规定,全科户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半科户每丁粟一石。”
秋税和夏税
元初江南只收秋税,至元十九年(1282)二月,令江南税粮依宋贞例,输米三分之一,其余折输绵、绢杂物。成宗元贞二年(1296)始定江南征收夏税。秋税只令输粮,夏税则折收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均视粮数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或输二贯,或输一贯500文。
科差法
太宗八年(1236)始行“科差法”。其名曰丝料、包银。“丝料”,是每户出丝一斤,以供国用。五户出丝一斤,以供诸王功臣沐浴之资。各验其户籍上下等级而征收。“包银”,仅民科纳六两,半输银两,半折输颜色丝绢。以银纳税,从此开始。
经理法
《元史·食货志》中说:“经界废而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强者,田多而税少;弱者产去而税存。非经理无以去其害。然经理之制,苟有不善,则其害又将有甚焉者矣。”有元谓之经理者,在宋曰经界,在金曰通检推排。
《元史·食货志》中载有章闾对经理法的评说:“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折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欺旧名输税者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
元代统治者,为了“税入无隐,差役亦均”的目的,采行“经理法”,但是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延佑二年(1315),仁宗遂下诏废止经理法。
普查土地人口,制定“鱼鳞册”和“黄册”
朱元璋推翻元朝后,废除了元代的各种苛捐杂税,普查土地和人口,制定“鱼鳞册”和“黄册”作为赋役制定的基础。
1、鱼鳞册
据《广治平略》记载:“履亩丈量,图其田之方圆、曲直、宽狭,书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编汇为册,谓之鱼鳞图册。”鱼鳞册是土地清册,它是征收赋税的依据。
2、黄册
所谓“黄册”,就是户口簿,以此作为科派差役的依据。据《明史·食货志》所载:“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里,里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
明代前期的赋税制度
明初的田赋,分夏税和秋粮,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夏税以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但均得以银钞钱绢代纳。例如,米一石,折银一两,钱千丈,钞十贯。麦的折算比米减十分之二。凡以米麦交纳者,称为“本色”,而以其他实物折纳者,称为“折色”。
征收的税率,一般通则,官田亩税五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即三升三合五勺。重租四八升五合五勺。芦地五合三勺,划塌地三合一勺等等。浙西地区土质肥沃,税率较重,苏、松、嘉、湖、杭,皆为重租地区。
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
明代前期赋税制度的尚称严整,但日久弊生,狡猾之徒,逃避赋税,贪官污吏,受贿枉法,使原来的赋税遭到破垭。鱼鳞册和黄册与事实不符,有的地方自行捏造簿册,名曰“白册”,破坏赋役的依据。以致富户权贵,田连阡陌而不纳税,贫苦农民往往“产生而税存”。
为了挽救财政危机,必须重新清查土地和户口,改革赋税制度。万历六年(1578),明政府根据张居正的建议,下令清丈全国的土地,包括勋戚的庄田和军屯在内。经过三年的努力,共清丈出土地7 013 976顷,比弘治时税田多出300万顷,“于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明史·食货志》)。
万历九年(1581)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一条鞭法”有以下四个特点:
(1)把各种目的的赋税和徭役,合并为一种,都按田亩计征,简化了税目和征收手续。
(2)取消了“力役”,农民可以“出钱代役”,不再直接负担力役,统由官府雇工应差。
(3)将以征收米麦实物为主的田赋,改为除国家需要的米麦以外,其余所有实物改用银折纳。
(4)改过去的赋役催征、收纳与解运由粮长、里长办理为地方官吏输。
“一条鞭法”新税制,将明初的赋役制度化繁化简,并为一条,并将征收实物为主改为以征收银两为主,即由实物税改为货币税,结束了我国历史上实行了2000多年的三征(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税制体系,可以说是中国赋税制度继两税法之后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一条鞭法”的实行,对减轻农民赋税负担,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安全社会秩序,促进农业和工商业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触动了官僚地主阶级的切身利益,在各地贯彻实行时,受到种种阻挠和破坏,时有反复,终不能彻底实行。
清代前期的赋税制度
清代前期的赋税制度,沿袭明代的旧制,以田赋和丁役为国家的主要赋税方式。
所谓“田赋”,就是土地所有者,每年按亩数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额。
所谓“丁役”,就是年满16岁到60岁的男子(壮丁),每人每年为国家负担一定日期的无偿徭役。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阶级需要的货币数量日益增多,于是国家对田赋和丁役,除了征收部分粮食(漕粮)之处,其余征收货币。这叫“折征”和“丁役银”。
顺治十一年(1654)颁布的《赋役全书》,详列了田赋和丁银的缴纳规定和办法。
1、田赋
根据《清朝会典·食货志》记载,田分上中下三则,按等级税率征收。“征收办法,有本征者,有折征者,有本折各半者。本征曰漕,漕有正粮(米),有杂粮(麦、豆、荞、麻等)。折征者,如定以银,继则银钱兼纳。”
2、丁役
各省多寡不等,据《清朝文献通考·户口考》记载:“率沿明之旧”,“有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
清代的地丁制度,其中所谓“地”就是“地赋”;而“丁”就是“丁银”。地赋是土地税,丁银是人头税。
清代初期的赋税制度,除了田赋和丁银以外,还有其它种种附加税。
(1)火耗:又叫“耗羡”,是把实物换为银两后,因零碎银熔铸成整块上缴时有损耗,因此,征收田赋时,加征火耗。实际上,改铸银两时的损耗只不过百分之一二,而实际征收的火耗则多达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或者更多。
(2)平余:是收税时,每正税银两百两,提解六钱的附加税,以充各衙门之用。
(3)重戥:重戥是用银纳税过秤时,将戥头暗中加重。
(4)漕折:就是各省运往京师的租米(漕粮)换算为银两时,任意决定换算比例而不利于纳税者的差额。
清代后期的“摊丁入亩”
清代中后期实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的赋税制度,就是将田赋和丁银合并在一起的单一税。实行“摊丁入亩”,有利于贫民,不利于富室,因为富室地多而丁少,贫民地少而丁多,采用这种赋税制度能解决赋役负担不均的问题,有利于农民安居乡里,致力于生产。“摊丁入亩”简化和税种的稽征的手续,是清代赋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北宋的赋税制度
北宋的赋税分民田税、官田税和身丁税等多种,现分述如下:
1、民田税
北宋的田税规定,向土地所有者按亩征税,每年夏秋各征收一次(沿袭唐代的两税法)。北方各地大致每亩中等土地可收获一石,须纳官税一斗。江南各地由于产量较高,每亩须纳税三斗。唐代的两税法是按资财多少征税的,而宋代则是按土地面积定额征税的。秋税,是在秋熟后按亩征收粮食;夏税,是以收钱为主,或者折纳绸、绢、绵、布。
按亩征税是征税的基本标准,但是在实际征收时,还有所谓“支移”、“折变”的计算,从而提高了实际征税的税额。
“支移”就是在征收秋税时,要求农民运至指定地点交纳,如果农民不愿随长途运输之劳,就要多交一笔“支移”,也就是“脚力钱”。
“折变”就是在征收夏税时,钱物辗转折变,也提高了实际交税额。
2、官田税
官田招佃农耕种,由政府收取地租,称为“公田之赋”。但官田本身无人交纳秋夏二税,往往又把二税加到佃农头上,加重地租数量,即所谓“重复取税”。
3、身丁税
北宋的身丁税规定,男子20岁为丁,60岁为老。凡是20岁至60岁的男丁,都要交纳身丁税,交钱或交绢,与两税同时交纳。
4、杂变
北宋承袭五代十国的苛捐杂税,以类合并,统称之为“杂变”。其中名目繁多,如农器税、牛革税、蚕盐税、鞋钱等,即所谓“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杂交也必须随同两税输的。
5、和籴与和买
和籴是官府强制收纳民间粮米;和买是官府强制收购民间布抽。在实行和籴与和买之初,是按土地多少,分别派定强制征购的数量,并付给一引起价款,到后来,则都是“官不给钱而白取之”。
南宋的赋税制度
南宋统治集团以大敌当前为借口,实行苛刻的赋税政策。秋夏田税、身丁税、折变、和籴、和买等,均较北宋定额为高,而且新立的税目和正税附加,也是名目繁多。
1、经总制钱
绍兴五年(1135)总制司使孟庚创立“总制钱”,后来与北宋陈遘所创立的“经制钱”合称为“经总制钱”。其征收办法是:所有民间的钱物交易,每1000文交易额由官府抽取30文。以后增至56文。每年实际可收1000多万贯,有些地方达到秋夏两税(正税)的三倍。
2、月桩钱
所谓“月桩钱”,是南宋时期为佳应军事开支而勒令各州县按月解送的一种赋税。
3、版帐钱
所谓“版帐钱”,是南宋初年,东南各路借口供尖军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款。
4、附加税
南宋时期,除了正税(秋夏二税)以外,还有以下各项附加税:
(1)耗米:官府收税时,每纳米一石,要附加耗米五斗,甚至一石。正耗以外,还有什么“明会耗”、“州用耗”等名目。理宗时,一石秋粮,要加耗一石多。
(2)折帛钱:在帛价上涨时,要农民在夏税纳绢时,按时价折交现钱,称为“折帛钱”。在绢价降低时,折帛钱照收。农民往往被迫以市价的二倍到三倍的价格交纳“折帛钱”。
(3)和预买:南宋时,官府向民间买绢,当时并不给钱,后来索性改为民间只交钱,不交实物。和买绢也名存实亡。官府不偿值,凭空课取,不再有所谓“买”。交纳稍迟,就要鞭打,不再有所谓“和”。
(4)预借:官府经常向民间预借赋税,实际上是提前征收。预借的税目有秋夏两税,免役钱和田宅买卖的契税钱。
(5)课配:实际上是一种摊派。官府任意向民间征收钱物,一般按秋夏两税的多寡来征收,有时秋税米一石,要课配五六石;夏税钱一贯,要课配七八贯。
两宋的几种“均税法”
1、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
北宋神宗时(1068~1085),王安石倡“方田法”。所谓“方田法”,就是清丈,清其契籍,丈其顷亩,使隐昌者无所施技,而有税无田者,可以豁免牵累。其最大的作用就在于以田之肥瘠,定税之上下,使赋税负担合理。所以又称“方田法”为“方田均税法”。据《宋史·本传》记载:“方田方法,以东南西北各千步当四十顷,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令佐分地计划,验地色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均定税数。”又据《宋史·食货志》记载:“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定肥瘠而定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帐,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
方田法提出之后,时行时废,神宗行方田法,哲宗废方田(1086),徽宗又复方田(1104),至宗宁五年(1106)又罢方田。
2、李椿年的“经界法”
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李椿年受命主持经界事宜,先在平江府(江苏吴县)设经界局,开始试行“经界法”。以乡为单位,清丈田地,核实顷亩,厘订田地等级,制定税率,然后按官户、民户分造砧基簿,簿后附有地形图,官府即按此簿征税。“经界”一词来源于《孟子》所说的“仁政必自经界始”一语。所谓“经界法”,就是查实田亩,均平赋税的措施。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十二年,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岁入昔十七万有奇,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人才二十万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核实,自平江始,然后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由此可见,经界法的实质是:欲使“田尽登籍,田皆出税”而已。据《通考》记载:至绍兴十七年(1147)“两浙经界已登者四十县”。绍兴十九年(1149),虽说经界法有成,但李椿年却于同年因触犯权贵的利益而被罢官。
3、朱熹的“经界法”
自高宗绍兴二十年(1150)罢经界法后,至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而有经界制度之复治,又四年而至光宗绍熙二年(1191),又所谓措置经界之举,而竭力为之者,朱熹也。朱熹知漳州,常病经界不行之害,会朝论欲行泉汀漳州三州经界……有旨先行漳州经界。朱子所以竭力推行经界之法者,其留意之点,无非在“版籍之所以不正,田税之所以不均”,故推行“图保”以定籍,随田定产比均税。朱子所为当为一般地主所不喜。朱子已认识到此点:“盖此法之行,贫民下户虽所深喜,而豪民滑吏皆所不喜。喜之者,多单独困若无能之人,故虽有诚奶而不能以言自达;不乐者,皆财力辨智有余之人,故其所怀虽实私意,而善为说辞以惑众听。甚者以资贼为辞,恐胁上下,务以必济其私,而贤士大夫之喜安静、恶纷扰者,又或不能深察其情而望风沮怯,例为不可行之说,以助其势。”
国家税收,是指一个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税收的作用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外在表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税收职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现阶段,税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税收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收入的稳定;同时,税收的征收十分广泛,能从多方筹集财政收入。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三,税收是国家实现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思想,不仅对中国传统文化社会造成冲击,更直接对税务部门建设和税务工作者个人思想产生激烈影响,面对挑战,优秀税务文化对于税务部门克服困难、应对挑战、加快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税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税机关进步与发展的标志,是推动国税事业发展的原动力,在当前社会经济和税收事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大力加强国税文化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 中国古代税收的产生与发展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税收是一个与国家发展有本质联系的分配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产生了国家凭借其政治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
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
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进。田租、赋税是秦国家的重要财产来源。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封建国家实行了中央集权制度和常备军制度。君权扩张和政费膨胀,使得国君不得不实行专制课征,税收的专制色彩日益增强。赋役和力役是封建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赋役立法,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宋代仍沿袭唐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赋,同时宋盐税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此外还对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征税。到元代,开始对酒醋等也实行专卖并课税。另外还实行市舶课税法和商税法。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明初年,为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户籍、土地状况进行了清查,编造了记载户籍的"黄册"和记载土地状况的"鱼鳞图册",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国家仅次于赋役的税收,就是盐税。明代对内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业十分发达。明政府为了增加国库的收入,对投入流通的产品都依法征收赋税,国家由开始的法无明文规定任意征税到重视以法征税。清初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土地买卖的放开,将人口与土地绑缚在一起已经显得没有意义了。终于在康熙末年命令废止人丁税,实行地丁合一的制度。并且设立法案,表明这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决策更加有了法律保证。到民国时期为止,随着商品经济的冲击,以及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形成和发展,税收制度逐渐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先是对城市工商业课征的间接税超过历史上的田赋,逐渐上升为主要的税收。比较重要的是,这一时期从外国引起了近代直接税。近代直接税于18世纪末的英国首先创立,19世纪在资本主义各国普遍推行。在我国,则从20世纪30和40年代才开始实行,当时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曾经为此专设了直接税署,起先是于1936年10月首次开征所得税,总结,中国赋税历史源远流长,夏代开始,就出现了贡。进入战国,以鲁国“初税亩”为标志,开始征收实物田税。租税制一直延续到秦、汉、两晋。北魏实行均田制,至唐发展成为租庸调制。安史之乱之后,唐开始实行以土地、财产为征税标准、分夏秋两季征收的“两税法”。“两税法”一直沿用到明代。明朝中期,张居正提出了将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的“一条鞭法”。清朝建立以后,在田赋征收上仍沿用“一条鞭法”,清朝中期实行“摊丁入地”,简化征收手续,完成了赋和役的合一。到近现代后逐渐引入西方的近代直接税,税收制度建设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 中国古代税收思想
在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问题上,中国古代的理财思想大多主张以赋税收入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北宋的李觏提出了“国之所宝,租税也”。而有的则主张将财政收入来源的重点放在非税的经济收入上,比如《管子》一书反对强求的征籍,主张扩大经济收入以代替租税收入。至于如何扩大经济收入,《管子》一书提出了出乎一般人想象的卓越见解,主张用货币、价格、贸易等政策增加非税
的经济收入。在税收方面,中国古代的理财思想大多主张“轻税”,比如孔子和孟子提出的“轻徭薄赋”,隋文帝时期苏威提出的“轻赋役”,朱元璋轻徭薄赋以“阜民之财、息民之力”,丘浚提出的“上之取于下,固不可太过,亦不可不及”的思想等等。此外,按照历史的发展脉络来看,先秦时期的税收思想主要受春秋战国时期各思想家的影响,例如, 以孔子、孟子、荀况为代表的先秦儒家主张薄赋敛,反对重税课。 先秦法家提倡通过法治以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权。反映在税收方面,不赞成无区别地轻税,主张运用税收的轻课与重课,推行其重农抑商的政策。秦朝至清朝时期,随着封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央集权统治的不断加强,税收成为维护封建统治加强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明清后期体现尤为明显,税收思想的专制色彩日益增强。明代开始到清代鸦片战争前夕,中国封建经济逐步走向崩溃,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在财政税收思想领域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当政者经常以重商原则作为处理国家财政税收事务的指针,当时国家的税收主要来源也有土地税负开始逐渐向商业税负转变。综合看来税收的属性本是国家的职能,而且以强制性、无偿性为其基本特征,中国古代的财税主张和措施客观上或顺应了历史的发展,也反映了人民大众一定的要求和愿望,但归根结底是为了“取之于民”,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解决国家的财政问题。所以说收税者和纳税者的利益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不可能一致的。古代税制,尤其是重农抑商这一封建统治政府奉行的行政政策和税收原则,从经济上压抑了商品经济的自然发展,从政治上强化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化和集权化,也是我国近现代时期走向没落的重要原因。
三,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税制改革
建国以来,我国的税制体系基本上建立了双主体税复合税制的模式,即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辅之以其他税种的税制体系。特别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分水岭,我国税制进入了全面改革和深化的阶段,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1978年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同时伴随着税制改革,1978年以前的这一阶段的税制发展,基本上是合并、简化的趋势。主要因为: 一是与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二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公有制经济处于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对税收的经济杠杆等调节分配作用认识还不够。尽管如此,我国这一阶段的税制还是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1979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出现和逐步推广,对农业税制进行了适应性的改革和完善。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明确规定涉外企业继续沿用修订后的工商统一税,并要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至此,我国的涉外税制初步建立起来。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
明确规定涉外企业继续沿用修订后的工商统一税,并要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至此,我国的涉外税制初步建立起来。1984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两步利改税完成后,一方面基本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强了企业活力,也使国家财政有了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初步确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1994年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改革的方案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的,推行以后从总体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和后来的逐步完善,到20世纪末,中国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这些改革,中国的税制进一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公平,宏观调控作用增强,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的连年大幅度增长。
四, 对古代税收思想的批判与继承
写一篇关于古代税收下的百姓们
本文2023-10-10 02:30:56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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