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的传统化与时代感”以此为论文题目,应该写那些相关内容
浅谈当代我国建筑设计中的传统与现代因素
摘要在现代文化趋同和传统文化危机论的全球化大背景下,应该保护好传统的历史文化,并与现代科技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创造具有时代性和民族性的建筑新风格,使我国建筑走向新时代、走向世界。
关键词建筑传统现代建筑传统因时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在每一个社会阶段中,都有具体特定的建筑形式和内容,如何、继承和汲取传统建筑文化的设计精华,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建筑,是我们探索、表现建筑文化性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传统与现代的对立统一关系传统与现代因素表现在现代建筑设计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在今天人们要求现代物质享受的同时,如何满足他们内心深处对民族性、地域性的传统文化精神需求在保护传统建筑样式、传统生活方式的同时,如何能同时享受到现代化的优越生活条件这是当今我国建筑界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建筑与环境的关联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容易遇到的问题之一就是传统建筑(群)如何存留在现代环境中,即与周围新建筑的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申报的世界文化遗产应没有保护缓冲区,以减少传统保护建筑与新建筑之间的碰撞。当缓冲区被确定,区内现有的建筑也就被保护,并保持传统风貌如果在缓冲区内兴建建筑,其高度、体量、色彩、风格也会受到严格控制。对于等级稍低的保护建筑,其缓冲带可用绿化带来代替,这样同样可以减少碰撞,也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古城镇整体的保护,同样需要与周围现代化城市之间设置缓冲带,可利用现存的大片农田或水系,使现代化城市与古城镇之间有一个过渡,并充当城市之间的绿色肺叶。
(二)现代建筑如何立足于传统环境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在一个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某一传统地段上,要兴建一个具有现代化功能的建筑物或建筑群,这时我们应注意地域、传统、文化、民俗对建筑的影响与渗透。现代建筑如何立足于传统环境中,我们有了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就可以通过一系列手段来实现。如通过建筑形式上的神似与形似;建筑色彩、体量及材料上的协调;提取建筑符号;有时甚至也可采取完全对比的手法,来达到某种特定的效果,使现代建筑立足于传统环境之中。二建筑设计中的传统与现代因素表现方面:
1、传统建筑保护一般地,对于传统建筑,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可分别确定为: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③总第39期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关于这些传统建筑的保护,国家各级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法规,使我们的保护工作有据可循,但实际上,广大建筑师真正面对的是现存大量的还没有被赋予各级政府保护单位的,却具有极高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对于这些大量存在的保护建筑,我们应该考虑它们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有的保护建筑可通过功能上的转换,有的可进行内部设备更新,改善使用者的生活环境,在体现传统建筑的历史,人文等方面价值的同时,更能体现它们存在的现实意义,赋予传统建筑更强的生命力。
2、新建筑单体设计新建筑单体设计中如何体现传统与现代,首先应看新建筑所处位置,如果其处于新型城市或历史文脉不突出的地段,新建筑对传统要素的表达就不一定作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浦东是上海近几年开发的城市新区,这里的建筑争奇斗艳,尽显现代建筑风采。但如果能表现出中国建筑特有的气质,则会使其具有更深一层的含义。改革开放以来,建筑设计创作水平确有很大提高,大致有如下四种方式:①复制和仿制传统建筑;②传统建筑符号提取和拼贴;③传统建筑形象变异和进化;④从中华民族整体文化中寻找构思源泉。然而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种倾向:①模仿西方;②拙劣摹仿我国传统的古建筑。应该说中国古典建筑是很真实的,它的建筑表皮和结构形式是完全统一的,就连我们所称道的建筑装饰部件其实也具有某种实用价值,这就非常不同于西方建筑。中国古典建筑有许多内涵的东西需要我们去挖掘、体会,并把其神韵通过某种手段表现出来,不是刻意追求应是一种自然流露。创造具有时代性和民族性建筑的新风格,必须是在学习国外先进设计思想、观念和技巧的同时,使之植根于本1=文化,从而使两者融为一体,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既具有时代感又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新风格。
3、建筑传统与现代建筑创作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现代与传统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①传统必然有一些成为新文化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②“高技术带来高情感”;③多样化的要求,要有多样化的人工环境一建筑;④人对物质生活的改变容易迅速接受和适应,而对精神生活、风俗习惯的改变则相对较慢。随着时代不同,传统与现代二者之间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这个条件经常是突破传统局限,并与现代科技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在构思、造型、艺术上进行突破,反映出现代人的思想感情、使用要求和审美意识。四结论在当前注重现代技术、注重西方文化的时刻,如何看待当代建筑中传统与现代的关系,特别是如何能更好地体现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还需要社会的认可与配合。进入2l世纪后,面对国际化程度的加深,我国的建筑应该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吸取外来的先进成果,使我国现代的建筑新风格体现出特有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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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夏代作为中国青铜时代的发展时期,其青铜器的审美特征突出地表现在酒器和兵器的造型形式和纹饰意蕴之中。尽管这一时期的青铜器仍然显得相对朴实,但其实用功能和形式美感兼具的造型,以及变化多样的几何纹和威严庄重的动物纹装饰,却凸显了其鲜明的时代审美风格:寓意象征性、庄严厚重性和整体适应性。这为商周青铜器鼎盛时代的到来,在审美的造型、纹饰和风格上均作了必要的铺垫。
关键词:夏代青铜器;造型;几何纹;动物纹;寓意象征;庄严厚重
Abstract: As the development time of Chinese Bronze Age, the esthetic characteristics of Xia Dynasty bronze utensil prominently is shown on modeling form and decorative design of drinking utensil and weapon Although this time’s bronze utensil still appeared relatively simple, the modeling with practical function and form esthetic sense, as well as the changed diverse geometry decoration and the dignified grave animal decoration, actually display its bright time esthetic style: Implication symbolic, dignified massiveness and overall compatibility, which prepare both for the arrival of Shang and Zhou bronze prosperous time and the esthetic modeling, decorative design, style
Key word: The Xia dynasty’s bronze; modeling; geometry grain; animal grain; implication symbol; dignified
早在6500年前,陕西临潼姜寨的仰韶文化先民铸造出了第一块铜片;随后,从马家窑文化到龙山文化时代,先民们又遗留下来了陶寺遗址的铜铃,登封王城岗遗址的残铜片、坩锅残片等;到了甘肃青海的齐家文化时代,他们则开始冶铸或冷锻出铜刀、凿、锥、钻头、斧、匕、指环以及小饰件和镜子等铜器。这些显示了中国文化由“铜石并用时代”向“青铜时代”的缓慢过渡。而到了夏代,青铜器工艺在总结新石器时代器物制造经验的基础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夏县东下冯遗址这一片独特面貌的早期青铜文化区域,同中国历史记载的夏王朝统治的范围大致吻合;考古发掘的大量青铜器,又与夏人的一些史实——如夏禹的 “贡金九牧,铸鼎物象”(《左传•宣公三年》)、“以铜为兵”(《越绝书•记宝剑》),夏后启的采矿冶铜等,也是可以相互印证的。尤其是二里头遗址中发掘的炼渣、炼铜坩埚残片、陶范碎片,表明青铜器的冶炼作坊已初具规模。因此,“青铜器的大量铸造和使用是二里头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二里头文化……已进入中国青铜时代的发展时期”[1]。夏代青铜器已经开始走出新石器时代青铜器制造的原始阶段,其大量的礼器和兵器形成了中国青铜器造型的基本格局,神秘的兽面纹开启了中国青铜器纹饰的主体图案,庄严厚重的审美感受更是代表了中国青铜器的整体艺术风格,这些均为商周青铜器艺术鼎盛时期的到来作了必要的铺垫。
一 造型形式
以二里头文化遗址为代表的夏代文明,其出土的青铜器主要有礼器中的酒器爵、斝、角、盉,饪食器鼎,兵器中的戈、钺、镞,乐器中的铃,以及镶嵌绿松石兽面纹铜牌饰和残存的圈足器等,从而奠定了中国青铜器以礼器和兵器为主要形制的造型格局。
在众多的器形之中,仅就青铜爵而言,“二里头文化的青铜爵大体上有两种造型,一类是原始型的,即爵的样式基本上是模仿陶爵的,它的外形和二里头遗址中出土的手制陶爵有着相似的特征,细腰、平底、短足,呈荷叶状的边口部和流从口部的延伸不甚规整,外观颇像用手捏成的陶器。另一类造型是比较精致型的,器壁匀薄流狭长而线条优美精细,虽然同是细腰平底,显然是在陶范上事先作过细致修整的,三足细长而微呈曲线形”[2]。这种原始型和精致型的变化,实际上体现了从早期到晚期夏代青铜器造型由简单向复杂多样,由粗放向精致演变的审美历程。
早期的青铜器形制主要受同时期的各类陶器的影响。如夏代早期作为食器的青铜三足云纹鼎,矮小、无柱、口沿平直,其祖型就是新石器时代的陶鼎;作为酒器的青铜束腰爵,素面无柱,形体单薄古拙,充满着浓厚的原始初创气息,其流的长短、俯仰以及爵身趋扁宽的形式也同龙山文化的豫西三里桥类型和豫北后岗类型陶器如出一辙,并没有摆脱陶爵的三条矮尖足附于器底的外侧、形体圆润以及没有棱角变化等浓重特征,更“没有形成青铜器所特有的准确造型和挺劲的轮廓线,也未经精工磨砺”[3],这无疑是二里头青铜爵的最早形式。铜鬲的口沿也与陶鬲口沿的折沿式和侈沿式相对应,其足仍沿用规整圆锥体的陶鬲足。因而,这一时期的青铜容器“从其形制特征来讲,它们几乎全与同时的陶器相同,它们的发展演变也与相应的陶器同步”[4]。夏代早期的青铜器尚处于祖型于陶器的阶段,还没有形成自身独立的审美特征。
到了夏代后期,青铜器则相对精巧,造型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此时,青铜爵造型的陶器特征显著减退,在注重实用的同时,还十分讲究形式感,增设了距离很近且具有装饰性的两乳钉状柱,三足分布规矩,接近于等腰三角形,口沿呈凹弧流线型。另外,爵的侧面设一折弧形大鋬,鋬面上又加铸两个狭长的镂孔,既有效控制了鋬的厚度,又增饰了具有装饰效果的镂孔纹;1959年上海博物馆自废铜中抢救出来的乳钉纹管流爵,其一侧设斜置的流管,流上铸两个方折形饰物,造型别具一格,其鋬下有一圈较宽的假腹,其上铸用多个空心圆孔,形成镂空的装饰效果;尤其是二里头出土的乳钉纹长流爵,流特别细长,作狭槽状,尾与其对应,既平衡了重心,又显得修长而纤细,三足尖端呈弯弧线状而外撇,这些与扁平直立式样规整的橄榄形爵身搭配和谐,刚柔相济,已经脱离了夏代陶爵的体制,并成为中国酒具的形象代表。这时的青铜鼎,其腹部较为高深,配三只四棱锥形空心足,两耳立于口沿上,其中一耳与一足呈垂直线对应,另一耳则位于另外两足中间,整体造型兼具实用和审美的双重要求,给人一种规整中有生气,对比中显和谐的审美感受。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创新型的高颈扁腹直壁斝(二里头遗址六区M9:1),口沿上设两个三菱锥状矮柱,腹部鼓起,下承三个大空锥足,器壁很薄,其先进的设计直接是二里岗文化铜斝的原始祖型。夏代晚期处理器壁匀薄的技巧,也为商代青铜器物新颖造型的设计开创了先河。
二 纹饰意蕴
夏代青铜器的纹饰,一方面对同时期的灰陶和礼玉的纹饰有所继承,另一方面又结合当时专制社会形成阶段的特征对其纹饰作了一定的扬弃,所以无论是纹饰的结构特征,还是其表现方法,均形成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夏代青铜器纹饰多以乳钉或圆饼状的实心的连珠纹,以及弦纹、云雷纹等几何纹为主,虽然还没有发现像商代青铜器上直接铸刻的饕餮动物纹为主题的装饰,但在二里头遗址发掘的用绿松石镶嵌而成的动物头部图案的铜牌饰上,却已经形成了这一动物纹的基本模式,从而开启了中国青铜器动物纹的先河。
(一)几何纹
几何纹在新石器时代的彩陶上就早已出现,而到了夏代,青铜器则开始模仿陶器的各种几何纹饰类型,出现了一些简单的连珠纹、弦纹和云雷纹,从而开启了中国青铜器纹饰的先河。这些几何纹虽然相对单纯和平面化,却不仅具有形式上的变化和结构上的美感,体现了丰富的审美风尚和极具时代性的文化内涵。
最早出现的连珠纹图案呈小圆珠状,有单排和双排两种横式排列,圆圈也有实心和空心之分,多饰在器物的肩上或器盖的边缘等部位,其形成也经历了一定的演变过程。如青铜器上的乳钉等,首先可能是防碰撞的实用功能和相对规则的装饰功能的统一,后来其实用功能退化,渐渐演化为专门的装饰性图案。二里头乳钉纹斝颈部突出的圆饼状乳钉纹(即连珠纹),作为青铜器上简单而原始的纹饰,就是在防滑的实用基础上而形成的。据考证,连珠纹是用一个管状器在陶范上印制的,圈与圈间距的疏密,横行排列的整齐,虽不很严格,却显得自然。如二里头铜爵上也饰有很不规矩的圆点纹,作单向或双向排列,类似的还有上海博物馆收藏的一件铜角,其杯体下部也铸有圆圈状的连珠纹。
弦纹也是青铜器上简单的纹饰,为一根凸起的直或横的线条,简洁朴素。它一般与乳钉状连珠纹配合使用,并且多作为连珠纹的边框。如夏代晚期的乳钉纹管流爵的颈上也饰弦纹三道,其间夹杂疏密有致的双排乳钉纹,显得规整而又有变化;二里头出土的铜斝,与鋬相背的腰腹正面装饰有两道凸弦纹,中间则夹有一排五颗乳钉纹,从而在腹部形成了一周由凸弦纹与圈纹组成的宽带纹,显得简洁而利落,形成了夏代青铜器纹饰的特有形式,与青铜时代的其它阶段的纹饰风格迥异。
云雷纹是夏代青铜器上最为典型的几何形图案,是用利器在陶范上刻划而成,圆柔形的云纹和方折形的雷纹连续出现,构成了回旋式线条,显得自然流畅。夏代青铜鼎的腹部一般多饰以云雷纹,较特殊的是二里头六区(KM3:2)青铜戈,其曲内后部也铸有凸起的云纹,纹间的凹槽内还镶嵌有绿松石,将相对神秘庄重的云雷纹打扮得楚楚动人,寓庄严与审美于一体。这种云雷纹的阳纹线条在纹饰中间均形成一个圆圈,颇似神秘而狞厉的斜角目纹,周围再搭配饰以抽象而富于变化的阳纹线条,整个构图简洁而生动,寓狞厉与生气为一体,很可能就是商周青铜鼎上兽面纹的胎形。
除此之外,二里头文化中出现的几何纹还有近似水涡的涡纹;阳纹线条纵横交错而成的网格纹,如二里头遗址五区M1:1青铜鼎腹部饰有粗疏的带状网格纹;以及绿松石镶嵌十字纹,如1975年偃师二里头遗址出土的圆形青铜器上就饰有两头粗中间细的十字纹,另外一件夏代晚期的镶嵌十字纹方钺在其中心圆孔周围的正反两面也用形状规整的小绿松石片镶嵌成两周十字图案,并在其内外用绿松石片组成两个圆周将其围住,整个图案排列整齐有序,又富于变化。十字纹、圆圈纹与中心镂孔形成方圆,体现了虚实融合的和谐形式感。
(二)动物纹
到了夏代晚期,铜牌饰的出现才标志着中国青铜器中以夸张形式或以幻想中的动物头部为主体的抽象兽面图案,这也是迄今发现的青铜器上最早的动物纹。该纹饰的动物头部,除两眼之外的其他部分,均为抽象的,而不是具体表现实样的。这可以追溯到龙山文化遗址中石锛上怪异的动物纹饰,身上横条沟曲形的刻线与青铜兽面纹就极为相似,新寨二里头一期文化遗存中发现的陶器盖上也有类似的怪兽纹饰。夏代兽面铜牌上的兽面纹,图案设计简单质朴,特别突出兽目,后来逐渐发展成二里头玉柄形器上的饕餮图案,并成为早商及其以后青铜容器上兽面纹和饕餮纹的祖型。李学勤分析山东日照两镇的玉锛饕餮纹、河南偃师二里头铅的嵌绿松石青铜牌饰饕餮纹时,也指出了其审美过渡性:“山东龙山文化和二里头文化的饕餮纹确实可以看成良渚文化和商代这种花纹的中介”[5]。夏代也有部分铜酒器在器盖的边缘饰以变形的动物纹图案,并且特别突出骇人的双目,营造了一种威严的氛围,既与使用者的礼仪和等级地位相呼应,也与夏代关于龙的神话传说相印证。夏代青铜器上的动物纹装饰,当为商周同类青铜器纹样的滥觞,而且经过变形的动物纹图案也形成了后来青铜纹饰的主体。
总之,夏代晚期的青铜器纹饰,一方面赋予了青铜器外在形式的华美与瑰丽,如青铜质料的器物表面,刻以单层平雕纹饰,且纹饰多作条带状,往往给人以既有力度和锐度的触觉感受,又有流畅和圆润的视觉感受,“灵活的线形纹饰弥补了青铜器体块特质的不足,赋予了凝重的青铜器以生命的气息”[6],形成了刚柔相济的艺术审美韵味;另一方面又承载着特定的文化意味和精神特质,夏代先民把现实以及臆想的物象铸刻在象征权力、威仪和用以祭祀的青铜礼器上,如夏代九鼎的纹饰既满足了其宗教性的龙崇拜,也通过把天下各地的自然资源和财富绘制成图象,刻铸于鼎上,以此作为帝王享有灵物和征收贡赋的象征,突出其现实的攫取权力和树立威信的政治意义。
三 艺术风格
夏代青铜器由于工艺技术的演进而极大地促进了先民们审美理想的物化,在各类器物造型和纹饰的审美设计中,充分吸收夏王朝这个全新社会形态中的精神内涵和生活习俗,将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统治阶层的意识形态形象化抽象化地熔铸于这一高贵典雅的青铜器物之中,从而形成了独具时代特色的青铜艺术风格:寓意象征性、庄严厚重性、整体适应性。
一是寓意象征性。夏代青铜礼器和兵器的特定功用及其造型纹饰的文化内涵是极具寓意象征性的,不仅寄寓着当时夏代贵族和下层民众对所谓自然力量的利用和膜拜,而且还直接象征着当时社会的政治权力和等级制度。青铜礼器和兵器造型庄重,纹饰逐渐走向神秘化,发挥着“钟鸣鼎食”的重要作用。《左传•宣公三年》载:“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知神奸”,夏代青铜九鼎的纹饰图案在象生的背后,仍然隐含着一定的表意性,用鼎的大小、轻重和不同形状、纹饰来象征各种事物和等级制度,既是天下各地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体现,也是帝王享有灵物和征收贡赋的象征。夏代晚期出土的镶嵌十字纹方钺,根据其平直无锋刃的造型和镶嵌绿松石十字纹的纹饰判断,应该不是一件简单的兵器,“而可能作为仪仗用,是一种军事权力的象征,是现实所有者身份的特殊兵器”[3],寄寓象征着夏代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意识形态和精神内涵。
同时,夏代青铜器的装饰性纹饰自此一改以往的仿生化形式模拟,更多地向着抽象化方向发展。如镶嵌十字纹方钺上的十字纹,是一种抽象的线条,二里头五区M4出土的青铜兽面牌饰,有突出的圆目,装饰性和抽象性特征较明显。夏代是一个充满残酷战争和奴役的时代,这种兽面纹饰“一方面是恐怖的化身,另方面又是保护的神祗。它对异氏族、部落是威惧恐吓的符号;对本氏族、部落则又具有保护的神力。这种双重性的宗教观念、情感和想象便凝聚在此怪异狞厉的形象之中”[7],夏代青铜礼器的王权性象征在其纹饰尤其是在兽面纹中彰显无疑。因此,夏代社会生活内容和宗教礼仪的丰富,特别是青铜礼器和兵器的精神性特征,强化了夏代器物创造的寓意象征性。
二是庄严厚重性。青铜器在夏代作为国家第一重器,其礼仪性比当时全社会普及的陶器要浓厚得多,无论是其坚硬的质地、凝重的色泽,还是独特的造型、别样的纹饰,都在陶器、玉器的基础上融入了审美形式的因素,呈现出威严而凝重的审美风格,形成一种独具时代气息的庄严厚重美。如夏代青铜爵改造了以往陶爵的基本造型,力求使器物的上中下各部位比例协调,左中右各部位保持平衡,以便器物的重心落在中心位置,从而取得沉稳的视觉效果。同时,流管等附件的安置,也在不破坏整体平衡的原则下进行,成为一种有效调节平衡的手段,显得规整而庄严;镶嵌绿松石兽面纹图案的双目以及周围的抽象化线条,装饰虽简洁,却突现出神秘动物的凶猛与残酷,且采用对称平衡的方式,更是给人一种庄严肃穆的审美感受。
同时,夏代青铜器的社会政治功能性也极大地影响着青铜艺术的发展方向,几何式的方圆结构,长短大小的比例变化,器腹多为圆方造型,下面贯之以三足,与夏礼的规范性合拍。如青铜鼎在仿照新石器时代陶鼎造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融入国家的理念,对称规整的双耳立于口沿之上,坚实浑厚的三足承于圆腹之下,营造了一种厚实而稳定的氛围,确实有“定鼎”的气度,成为国家的象征。厚重而不失其精致,形体规整而又显得大方,夏代器物在活泼愉快的自然美基础上形成了厚重而神秘的庄严美,而这种庄严厚重性蔚为夏代青铜艺术的主流,也是整个三代青铜器艺术的审美特质之一。因此,夏代青铜器整体风格的形成,一方面与青铜艺术本身内在求变的的传承与创新有关,另一方面外在的社会、政治、文化也在其演变中也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从而实现了器物整体造型和纹饰庄重风格和现实社会权力等级制度庄严氛围的完美统一。
三是整体适应性。夏代青铜器尤其注重器物造型、纹饰及其功用的整体适应性。“青铜器的整体艺术造型,主要是器物的形象特点,各种附饰和纹饰的整体适应性水平”[8],因而夏代青铜器的整体艺术造型也正是表现为其形制、装饰和功能的整体性和相应性,在表现形式、表现手法上,均讲究别致的形制与其特殊功能的紧密联系,讲究纹样及图案在各种不同器皿具体部位结合时的“适形造型”方式。如上海博物馆馆藏的一夏代钉形柱爵,其中腰极细,与上部伸出的流尾,以及下部外撇的锥足形成分段,既利于饮用,又方便摆放,形制与功用得到了完美的结合。此外,夏代青铜器的纹饰,也“布置严谨,意匠奇妙,虽是一种装饰艺术,但和器的形制是一致的,表现一个时代工艺美术的时代特征,也反映了当时人们的观念形态”[9],并且这些纹饰形象随着不同时代的社会风俗和制作目的的不同,附着于不同的青铜式样上而表现出不同的精神内涵与艺术趣味,从而突显了夏代青铜器的纹饰与功用整体适应性的时代特征。如二里头遗址出土的呈盾牌状的铜牌饰,其凸面由各式形状的绿松石片粘嵌排列成浅浮雕式的兽体形象,多为龙的各种变体,且下体背侧有的还饰以卷云纹,飞龙在天的威严和自由,与夏代先民的龙崇拜思想以及铜牌饰的礼仪功能相得益彰,铜牌饰的纹饰与功用也就在夏代先民的想象中得到了整合。
“中国真正进入青铜时代大约是从公元前21世纪开始的,从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5世纪中叶,包括古代文献上记载的夏、商、西周和春秋几个历史时代是中国的青铜时代。时间长达1600年左右”[10],而在这1600年的演变历程中,夏代青铜器中礼器和兵器的两大工艺造型,几何纹与兽面纹的工艺装饰,以及独具时代特征的庄严厚重的审美艺术风格,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我国青铜器工艺的源头,为商代和西周时代青铜铸造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和精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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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序 言
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甚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许多国家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由于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千姿百态。无论是透着喜庆和吉祥的大红剪纸、灵韵别致的传统泥塑,还是清新简洁的蓝印花布、古老神秘的纳西族“东巴”,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在时时刻刻传承着古老的华夏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更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5000多年历史沉淀的中国文化玫瑰中,就像一只艺术奇葩,显得格外绚丽多彩和引人注目。
然而 ,在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研究,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但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理论界关于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有两种互相冲突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
本文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应该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加以阐述。
第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概述。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因为无论从国际立法、区域立法、国内立法,还是我国的现今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称呼不一。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民俗,有的学者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等号等等。笔者在把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分的基础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包含关系,即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范围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加以阐述。
第二部分,阐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渊源与发展历程。主要从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背景谈起,同时对其国际条约、区域立法加以考察分析和对比。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点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联系与区别加以澄清,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包括他们都有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法定性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他们的权利性质不同、客体范围不同、创新的标准不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不同以及他们的时间性不同,从这五个方面全面加以分析。第二点是对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反思加以探讨。
第四部分,从中央到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加以阐述。
第五部分,是如何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构想。在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方面,在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利用特殊立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加以保护。本文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殊性,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还不深,理论的储备还不够。为了更加及时地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必须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文试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所帮助。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立法保护,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殊立法为辅的新型立法机制,以期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的概念内涵,我们应当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等同于我们在民间文艺学上所说的民间文艺,包括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史诗、谚语、民间说唱、民间小说)、民间音乐、美术、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就此而言,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全体的产生于民间,口头的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英语中,与之大体对应的说法是“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1]
广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内涵并不限于民间文艺学上的审美意味,而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有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例如,位于深圳华侨城的中国民俗文化村,不仅将我国各民族地区的标志景观原样或微缩复制,而且从来源地雇请少数民族艺员再现生产生活场景、表演特色文体节目、组织节日庆典和祭祀仪式等。这是将整体的民俗作为审美形态设为旅游项目加以商业利用的经典案例。在英文中,与此内涵大体对应的说法是“Folklore”。
应当说,“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是被涵盖于“Folklore”之中的,理解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厘清“Folklore”的涵义。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W JThoms)于1846年将Folk(民众)和Lore(知识)合二为一创造的,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2]。Folklore植根于群体意识和精神在社会中的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它可以泛指基于一定自然和社会条件(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状况)所结成的某一群体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维系并且形成为传统的一切风俗习惯,即民俗,也可以特指其中可作为这种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典型表现的民间文学或口承文艺。因而,它在民俗学上的使用同样是有层次的,可以指作为一级学科的“民俗学”,也可以指作为二级学科的“民间文学”或“民俗文艺”。[3]
就Folklore的语源来说,据费孝通先生的解释,Folk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全体人民,而是具有亲切乡土关系的人们,在中文里,近于“老乡”、“乡下土里土气的人们”,作为一个形容词近于“民间”、“土风”的意思:Lore作知识或学问讲也不确切,近于“天方夜谭”中的“谭”字,夏天乘凉时孩子们喜欢听的“逸文、传说”。所以如果直译,“民间传说”四字比较接近[4]。日本的民俗学者亦承认,迄今被译为民俗或民俗学的Folklore,本来意义是传承的精神文化或口承文艺。[5]
值得注意的是,Folklore意义上所涵盖的“民间传说”现在已经远远不限于语源上的解释或是我们中文习惯上所理解的某种民间文学创作形式。与其倘有一线联系的话,恐怕在于现在的Folklore已经包括了任何一种能够被群体“传说”的文化现象。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Folk加lore就被翻译为“民间传说”,并把民间传说的形式分成说和唱的口头文学、物质和文化(包括民间建筑、民间艺术、民间手工艺术)、习俗和节日(包括宗教意识、节庆、儿童游戏、民间戏剧、民间舞蹈)三大类。[6]
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学院教授卡马尔普里博士认为:所谓“民间 (Folk)”,指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公共特性的一群人。至于这一共同特性是什么并不重要,比如它可以是一个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语言或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人必须具有某些自己的传统;“传说(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教义、戒律或习俗有关的传统事实或信仰本身,传统意味着代代相传下来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它既包括文化的观念方面(如习惯、习俗、仪式),也包括文化的创造方面(如音乐、舞蹈、戏曲、文学、观赏艺术),因此,文化可以被视为由一群人保留下来的传统。[7]
该观点代表了国际社会上较为主流的认识倾向,即Folklore是一种属于群体的文化传统。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而言,Folklore总是与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相提并论的。由于在字面上,Folklore(民众的知识)与Traditional Knowledge(传统的知识)谈不上有明确的差别,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而从技术上加以考虑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格雷厄姆、杜特菲尔德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传统知识一般是指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知识,而并不涉及如艺术作品、手工艺品和其他文化创作和表现形式(这些东西倾向于被认为是Folklore的元素)。依据一位专家的观点,传统知识(或其称之“传统环境知识”)是“一个群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与自然息息相关的生活建立起来的大量知识。它包括一个分类体系、一整套对于本地环境的经验积累和一个控制资源使用的自管理系统。”
至于Folklore,值得注意的是,它作为国际社会的议题被加以讨论是先于传统知识的,最早可回溯至20世纪70年代,当时是作为与版权相关的问题提出的。依米歇尔布莱克尼所言:“传统知识的表述……是顺应那些批评Folklore之狭隘性的观察家们提出来的。然而,它意味深刻地改变了讨论的话语。Folklore以在版权中或以版权为附加条件加以讨论为特色。传统知识的范围则被拓宽到足以包含诸如在药物治疗和作为食物方面的动植物知识。就此而言,问题的讨论就将从版权的左近转至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
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开展Folklore保护的两家机构。UNESCO因其在文化上的取向而当然地涉足其中。该组织对于Folklore的定义如下:“Folklore(传统大众文化)是一个文化社群基于传统的创造的总和,经由一群个人加以表达,且被承认反映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是与其他的,如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等等艺术融在一起的。”[8] “因而,Folklore在传统社群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包括(I) 音乐、舞蹈和其他表演艺术;(ii)历史和神话传说;( iii)设计和符号;和(iv)传统技术、手工艺和艺术作品。
美国人类学和民俗学者Ellen Mchale认为,无论受过教育还是未受过教育,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每个连接在一起的群体,或是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的群体,都拥有一种传统,这种传统叫做民俗。民俗包含许多个体的、大众的和“文学的”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反复流传和变异被群体评价和延续,并以这种方式被群体吸收和同化。民俗,其范围包括传统艺术,信仰、工作和休闲的传统方式、装饰和庆典等,是一个群体保持和传承一种生活方式的传统形式。在任何情况下,民俗都存在于群体之中,并在群体中代代相传,民俗是群体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具有意义的共同经验。通过表演或示范,手把手的或在小范围内的相互交流,群体以这种非正规的方式掌握了这些知识的传统形式。
根据我国民俗学者的观点,民俗可以区分为:(一)生产习俗:渔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建筑、商业等方面的习俗;(二)生活习俗:衣、食、住、行、医、用、语言、产育、婚姻、丧葬、寿诞、礼仪、节日等方面的习俗;(三)文化习俗:民间口头文学、美术、舞蹈、音乐、游艺、竞技等方面的习俗;(四)组织制度:村落、家族、姓氏、社团等方面的习俗;(五)精神信仰:图腾崇拜、神灵信仰、祝咒、禁忌、预兆和占卜等方面的习俗。可见,“民俗”是一个囊括群体生活方方面面的宽泛概念,不能体现出群体文化创造的内涵。而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国际社会所致力于保护的Folklore只限于民俗文化中属于感性范畴的审美创造形态。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在法学界尽管也常常有很多争论,但是至少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之间基本是一致的,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只占民俗(Folklore)中的一类。“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具有自己的艺术特色。”[9]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切实际地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扩大化。比如1972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并于1982年生效的地区性公约《班吉协定》,就将其保护范围规定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这就显得过于宽泛因而也不很妥当。
笔者认为,我们在为民间文学艺术立法时,应该吸取国内外学者们在艰辛探索中己经取得的有益成果,从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般的、通常的、公认的知识中去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把民间文学艺术同民俗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下位概念,而民间文学艺术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为了更加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属于以作品形式显现并且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的,应该由著作权保护。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立足于现实世界,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有效的规范现实生活。
基于以上笔者的讨论,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应该做如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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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秋时代的!!题目可以写(退避三舍)就是春秋时晋楚争霸的故事,你可以从晋国公子重耳流亡开始写~后来流亡到楚国受到楚庄王的照顾,最后重耳答应他,等回晋国做了国君,一旦晋楚两国爆发战争,我一定退避三舍以报其恩~~结果后来不幸言中了~~晋国和楚国开战争夺霸主的地位~~晋文公(重耳)信守诺言退避三舍,报答以前楚庄王的恩情!!
写这篇文章你可以表达的中心思想是(做人要知恩图报,信守诺言)
2)也是春秋时代的!!题目可以写(卧薪尝胆)就是越王勾践努力报仇灭到吴王夫差的故事
所谓(苦心人,天必佑,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
写这篇文章中心思想可以表达(只要努力一会得到回报)
3)战国时的故事!!题目叫(商鞅变法)写写战国时商鞅变法强大秦国的故事(这篇文章你可以把商鞅比喻成邓 小 平 同 志把变法强秦国比喻成改革开放富强我国~~)(拍拍领导马屁会吧???)
第三种方安不推荐啊~~~写好了大家都高兴~~写不好就惨了~~~
论文题目:民族文化和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
(一)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创造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增强了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华文化的内涵,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各民族都为中华文化的发展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二)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成就。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日益繁荣,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初具规模,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交流不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在提高各族群众文明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战略任务。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文化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比较薄弱,文化机构不够健全,人才相对缺乏,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强,文化遗产损毁、流失、失传等现象比较突出,境外敌对势力加紧进行文化渗透等。因此,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民族团结、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采取更加切实、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着力加以推进。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以推动文化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体制机制为保障,以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与全国文化建设、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与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贡献。
(五)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既要继承、保护、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又要推动各民族文化相互借鉴、加强交流、和谐发展。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把握规律性,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改革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生产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生产更多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六)目标任务。到2020年,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覆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少数民族群众读书看报难、收听收看广播影视难、开展文化活动难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实施一批重大文化项目和工程,推出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很高艺术水准的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生产更多更好适应各族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文化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突破,科学有效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服务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政策法规更臻完备,政府文化管理和服务职能显著增强。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格局更加合理。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迈出重大步伐,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措施
(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民族地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建设,保障民族地区基层文化设施有效运转。地广人稀的民族地区配备流动文化服务车和相关设备,建设和完善流动服务网络。大力推进数字和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和普及,形成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国家实施各项重大文化工程时,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
(八)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加大对民族类新闻媒体的扶持力度,加快设备和技术的更新改造,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传播能力,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少数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逐步实现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基层单位免费赠阅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普及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加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工作,逐步提高优秀汉文、外文出版物和优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的数量和质量。扶持民族类重点新闻网站建设,支持少数民族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加强管理和引导。少数民族出版事业属公益性文化事业,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纳入公益性出版单位的少数民族出版社的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增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财政补贴。
(九)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事业。巩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放映工程建设成果,扩大民族地区广播影视覆盖面,对设施维护进行适当补助,确保长期通、安全通。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能力,加强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工作。提高民族地区电台、电视台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自办率,改善民族地区尤其是边远农牧区**放映条件,增加播放内容和时间。推出内容更加新颖、形式更加多样、数量更加丰富的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作品,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
(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和博物馆建设扶持力度。重点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建设,积极鼓励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发展。扶持民族自治地方重点民族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民族博物馆。民族自治地方的综合博物馆要突出少数民族特色,适当设立少数民族文物展览室、陈列室。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征集工作,改善馆藏少数民族文物保存条件,做好少数民族文物鉴定、定级工作,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服务水平。
(十一)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加强指导和管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发挥各族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努力探索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办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十二)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对濒危少数民族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大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力度,加快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强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逐步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予以重点倾斜,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大对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力度。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整体性动态保护。加强保护具有浓郁传统文化特色的少数民族建筑、村寨。
(十三)尊重、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尊重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氛围。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前提下,使各民族饮食习惯、衣着服饰、建筑风格、生产方式、技术技艺、文学艺术、宗教信仰、节日风俗等,得到切实尊重、保护和传承。加强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形势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研究,不断开辟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推进和谐文化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十四)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创新。促进现代技术和手段在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中的应用,鼓励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作品创作,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产品数量和质量。加大对少数民族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力度,打造一批有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学、戏曲、影视、音乐等文化艺术品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要进一步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各级各类文化奖项,少数民族文化作品获奖应占合理比重,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进一步激发少数民族文化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十五)积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把握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培育文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形成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促进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确定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推出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在重点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
(十六)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支持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业发展,增加公共文化产品特别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有效供给。进一步提高边疆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率和影响力。发挥边疆少数民族人文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文化交流,促进和谐周边环境建设。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文化产品进出口市场监管,清除各类非法印刷品,加强卫星接收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非法盗版、接收、传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有效防范境外敌对势力文化渗透活动,维护边疆地区文化安全。
(十七)努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切实增加少数民族文化在国家对外文化交流中的比重。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参与中外互办文化年和在国外举办的中国文化节、文化周、艺术周、**周、电视周、文物展、博览会以及各类演出、展览等,促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格局。打造一批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精品,巩固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已有品牌,进一步提升少数民族文化国际影响力。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与海外华人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交流,增强中华文化的认同感,为促进国家和平统一服务。
四、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十八)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立法工作,适时研究制订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和完善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政策和资质认证、机构和团体建设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办法。研究、制定或修订有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增加专条专款加以明确。推动国家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
(十九)深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实行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业务分类管理,对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政府招标、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形式,对重要少数民族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扶持。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转企改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做好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的政策衔接,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
(二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加大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安排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宣传文化发展相关经费时,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本文2023-08-04 14:55:53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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