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时德国的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有什么特点啊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4浏览:1收藏

二战时德国的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有什么特点啊,第1张

第六章民主德国的兴亡 1949年10月,当欧洲大陆依然满目疮痍,世界人民尚未从战争的灾难中解放出来的时候,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这个满带着希望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德国的苏占区上诞生了。此后的四十余年,它迎接了风风雨雨的挑战,经历了兴衰历程,曾经崛起于世界,跻身于十大发达工业国家的行列。然而,41年后同是10月,民主德国却走到了它生命的尽头。回顾这40年来的道路,虽然短暂,却依然有它的壮阔、悲凉与沧桑。

一、社会主义在马克思的故乡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简称为民主德国,位于欧洲大陆的中部,北临波罗的海,南与捷克斯洛伐克接壤,西和西南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相邻,东部与波兰以奥得--尼斯河为界。

民主德国的国土面积为108333平方公里,约为联邦德国831不要忘记德国的38%;人口为1662万,约为联邦德国的30%,其中农业人口约占四分之一。人口中绝大多数为德意志人,只有索布族一 个少数民族。首都为柏林,人口约100万人。全国划分为15个专区,包括首都柏林特别行政区,另外还划有219个县,共1095座城市和6549个乡镇。

1945年德意志帝国在盟军的胜利中破灭,从而结束了德国法西斯1933年开始的12年的血腥统治,结束了德国历史上最黑暗的一页。从1945年至今,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五个时期:民主改革时期(1945-1949);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基础时期(1952-1961);经济改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61-1971);建设发达社会主义时期(1971-1989)。

○民主改革

1945年7月的波茨坦三国首脑会议确定了对德国及首都柏林进行分区占领及对德国的政治经济政策问题。苏联在其东占区内行使最高权力,同时对东占区进行了一系列的民主改革。1945年4月,军管会下达了第一号命令,没收一切银行财产;9月开始进行了农村土地改革;10月没收了纳粹党、纳粹组织及战犯的所有企业,解散了卡特等垄断组织,对大企业实行国有化。

同时根据波茨坦协议,采取了一些措施清除法西斯的残余势力和纳粹意识形态,实行民主化,为新制度的建立进行准931第二篇柏林墙兴衰录备。

1945年的6月,军管会允许在苏占区建立反法西斯政党与群众组织,此后相继重建了德国***、社会主义民主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和自由民主党。许多群众团体也相继诞生。

1946年4月21日,德国***与社会民主党公开成立了德国统一社会党,由皮克任党的主席,统一社会党在苏联军政府的影响下参与重建德国苏占区的工作,在行政管理机构和各级地方自治机构中占据了领导地位。

1945年7月,军管会批准成立了州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的州政府、州管理委员会具有颁布法律的权力。同年,在柏林设立了十一个总管理局,并于1947年发展成为“德国经济委员会”,负责制定整个占领区的经济规划。1948年5月又成立了国营企业联合公司,改进对国营企业的领导。

在进行经济管理的同时,德国统一党也为德国统一展开政治活动。1947年7月召开第一次德国人民代表大会,1948年3月又召开第二次德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主张建立统一的德意志民主国家到号召民族自救,反对分裂德国。但面对西方占领区中进行的分裂活动,苏占区也转而实行了相应的经济改革,筹建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1945年5月,召开了第三届德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民主德国的第一部宪法。10月,德国人民委员会柏林会议宣布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生效,民主德国从此诞生。

○经济恢复

民主德国诞生后,首先面临的任务就是医治战争留下的创伤,克服战前资本主义生产造成的,战后德国分裂时期又进一步加剧了的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的后果,保障对人民的供给同时还要继续偿还战争赔款。

德国东部地区主要以精良仪器、机器制造、光学、化学等加工工业为主,但是缺乏自然资源,60%以上的原料与燃料都需进口。

战争中,民主德国的工业设施遭到了严重破坏,同时苏联占领军又拆走大批工业设备作为赔款,使得战后民主德国的工业装备能力只及战前的60%,而工业生产力则下降了80%以上。

针对这种情况,民主德国新生的政府制定了一个两年经济恢复计划,它的主要指标就是要把生产恢复到战前1936年水平的81%。到1950年底,这个计划已经超额完成了,工业水平达到了1936年的103%,农业耕地面积提高到1938年的102.6%,而劳动生产率也回复到1936年水平。

经济恢复时期坚持了1945年以来的民主改革,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0年,社会主义所有制企业的产值占了国民经济净产值的56%以上。

1950年7月20日至24日在柏林召开的德国统一社会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通过了1951年至1955年国民经济发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目标是要到1955年底将工业产值翻一 141第二篇柏林墙兴衰录番,同时兴建钢铁工业,出口机械设备,对陈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加速重工业。

农业方面要使每公顷单位面积产量平均提高25%,国民收入提高到1950年的16%以上。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设过程中,兴建了大批工业项目,同时实行了技术革新,进行了教育制度的相应改革。

民主德国这一时期的经济体制是完全模仿了苏联模式建立的,以行政为主进行集中计划管理,这种体制尚有利于当时国家经济的发展。

○社会主义改造

1952年7月,德国统一社会党召开了第二次代表大会。

会议认为民主德国较1945年以来各方面都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此应把社会主义建设作为基本任务。会议指出,民主德国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完成五年计划,为社会主义奠定经济基矗大会号召展开经济竞赛,培养新型的知识分子,提出改革行政区划。

会后即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的建设和工作方式,民主化的法律,规定各州划分州内专区,将州政府担负的责任移交到划分的专区机关。

1954年与1958年专区议会两次选举了州议员。12月颁布了一个关于解散州议院的法律,此后州议院便结束了活动。

民主德国的行政体制由联邦制性质转变为有着中央--专区--县--乡结构的民主集中制体制。新成立的15个专区代241不要忘记德国替了原来的5个州,新成立的219个县市代替了旧的132个区。

1952年的7月,根据德国统一社会党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部长会议决定开始全面地、有计划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从这一年起,民主德国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也发展了起来,农业、手工业生产得到了合理的规划与组织。

这一时期里,民主德国社会主义建设困难很大。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政策下。政府需要大量资金,同时民德政府还背负着沉重的赔款负担。1952年初,鉴于国防形势紧张,德国统一党决定加快发展重工业。但更加恶化了供应,加剧了经济困难,日用消费品生产受到严重影响。这种情况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

同时由于政府在对待私营工商业者、个体农民和知识分子的政策上有所失误,使得大批人员逃往国外。1953年5月,部长会议为了增加生产,降低成本,以应付国内外日益尖锐的阶级斗争形势,决定把劳动定额提高10%,结果引起了全国工人的抗议。6月17日柏林发生了数千名工人的游行示威行动。全国约30万人先后卷入了此次罢工斗争。最后被苏联驻军镇压。这就是“六·一七”柏林事件。

这次事件后,苏联减轻了民主德国的经济负担,德国统一 社会党也开始检讨过去工作中的错误。6月21日举行了第十 四次全体会议。25日,部长会议又作出了关于改善居民生活状况的一系列决议,例如改变工资结算、改善居民供应、减轻义务交售、提高退休金等。

7月24到26日召开了党的十五次中央全会,主要讨论341第二篇柏林墙兴衰录了民主德国经济发展的建设和比例问题,通过了《党的新方针和任务》的决议。要求德国统一党的“德国统一、保卫欧洲和平和提高德国人民福利”为己任,坚决贯彻6月9日政治局通过的“新方针”,认真改善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增加食品、民用品和轻工业产品的生产,相对减少重工业比重,发挥私营工商业的积极性,增进农业生产,以此改善人民物质生活水平。

在“新方针”的指导下,民主德国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

1955年工业生产比1950年增长了91%,平均增长率达到13.7%。农业生产增长了44%,社会主义成分在工业生产中的比重已上升到87.6%,占农业生产中的比重为27.4%。社会主义成分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从1950年的56.8%上升到1955年的69.9%。国民经济中比例失调的现象已有所改善,民主德国已有了较为稳固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但仍保留着多种经济成分,过渡任务还未完成。

1956年3月24日至30日,德国统一党在柏林召开了第三次代表大会。大会分析了新形势,讨论了关于和平政策,巩固工农政权社会主义建设以及与联邦德国建立新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最后制订了第二个五年计划,通过了关于巩固国家法制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决议。这次会议对于德国统一社会党的顺利执政,以及指引民主德国社会主义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此后,民主德国便开始了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设,同时国家机关也实行了第一次重大改革。

1957年1月17日人民议院根据党代表会议的建议通过了《地方国家政权机构法》和《人民议院对地方人民代表机构441不要忘记德国的权利义务法》。这两个法律从根本上扩大了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权力,提高了人民议院对地方机构的责任,有助于吸收劳动人民参与国家和经济的领导与管理。1958年2月2日通过了关于完善和简化国家机关工作法。这些法律都突出了德国统一社会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作用。

1958年7月10日至16日,德国统一社会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提出要在几年内使国民经济的发展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于工业和小型资本主义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次大会还系统地总结了德国统一社会党第四次代表大会以来的内政与外交政策的执行情况,同时提出了新的任务和完成任务的途径。在民主德国社会主义物质基础已初步奠定的形势下,这次大会制订了第三个五年计划,把化学工业作为发展重点。

此后一年,全面的生产合作化运动开始,到1960年,全国基本实现了合作化改革。第五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是民主德国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最后阶段的开始。

1959年,由于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都制订了七年计划,民主德国为与其它国进行更好地合作;中断了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执行七年计划。计划中提出要在1961年使人均消费水平“赶上”和“越过”联邦德国,还提供了其他一些不切实际的高指标。由于长期以来实行苏联模式的经济体制,民主德国的经济发展受到了集中式管理的严重束缚,且轻重工业比例上的倾斜政策,使消费品生产大大落后,与联邦德国相比起来,人民的生活水平相差还很远。因此到60年代初,这个七年计划被迫停止,同时着手进行经济改革。

○经济改革与全国社会主义建设

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开始自1961年柏林墙的修建。

由于七年计划半途而废,且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一些冒进现象,同时西方国家不断通过新闻媒介,对民主德国的居民进行煽动和诱惑,从民主德国逃往联邦德国和西方国家的人数日益增多。从1949年到1961年,自边境外逃的民主德国居民约有260万人,其中大部分是科学家、医生、工程师、熟练工人等,造成了严重的智力外流,给民主德国经济带来了巨大损失,据官方估计约达1000亿马克。

面对这种形势,政府决定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是加强了国防力量。1961年8月,民主德国部长会议通过决议,把欧洲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尚处于开放状态的边界有效地控制起来。13日民主德国人民军和警察预备队封锁了西柏林边界,16日起开始修筑水泥墙。这堵墙名为“和平防卫墙”的柏林墙,历经四年时间筑成,它割断了东、西柏林人员的往来,在社会主义德国与资本主义德国之间架起了一道有形的屏障。

在当时,它控制了民主德国劳动力外流,维护了柏林局势的稳定,有利于民主德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而30年后,它却成为东西德国人民冲破割裂,实现统一而要拆除的第一道屏障,成为人们纪念德国分裂历史与两德统一的珍藏。

到60年代初期,民主德国已基本上完成了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阶段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国民经济已初具规模。国民经济总产值已达到建国初期的3倍,劳动生产641不要忘记德国年提高了2.5倍。

1963年1月在柏林召开了德国统一社会党的第六次代表大会,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定为全党全国的战略任务。大会决定在全国实行经济改革,并于7月在党中央委员会通过了《国民经济计划和管理的新经济体制准则》,强调科学技术的决定作用和专家对经济的领导作用,强调经济管理机构要用经济方式管理经济等原则。

1964年1月起在全国推广了“高新经济体制”,即通过改革经济组织和计划方法,废除一些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法,利用经济杠杆调动生产积极性。

通过改革,民主德国的经济得得了较大发展。1966年至1970年,工业生产的平均增长率达到了0.5%,劳动率增长率达到6%。1970年的国民收入突破了1000亿大关,达到了1174亿,人均收入也增长了22%。

为使民主德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思想等方面的变化获得法律上的保障,1968年1月颁布了新宪法草案。新宪法于4月的全民投票中获得通过。新宪法坚持了和平统一德意志民族的立场,确定民主德国是社会主义的工农国家。

1974年人民议院对1968年宪法又进行了重大补充与修改,主要是删掉了原宪法中关于“德意志民族”和“德国统一”的提法。1972年,两德签订了基础条约,到1973年双方同时加入联合国,这部宪法实际是把民族和国家的分裂以法律形式予以了肯定。

○建设发达的社会主义

建设发达社会主义社会的提出始于德国统一社会党的八 大和九大。

1971年6月,德国统一社会党第八次代表大会召开,成为民主德国发展史上最有成效的建设时期的开端。埃利希·昂纳克当选为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会议主要政策之一,就是要把“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统一”,以“集体化”、“合理化”为建设中心。大会确定了建设发达社会主义的必须任务,根据新的社会要求,提出了新的前进目标;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建立发达社会主义社会,并为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创造基本前提。

1976年,统一社会党召开了九大会议。会议通过了新五 年计划,确立党的工作目标为,继续建设发达的社会主义,从而为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最基本的先决条件。实行社会主义的集体化是民主德国发展经济的主要途径。

70年代,民主德国即逐步发展成一个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工业国。由于贯彻集体化方针,它在国民经济各方面都有很明显的进步。国民经济的投资额从1971年至1975年并为1830亿马克,而1976年到1980年达到2500亿马克。10年中生产率增长了53.6%,国民收入增长了53%。1980年的工业产值为2,689.5亿马克,比1970年的1,508亿马克增加了近一 倍。机械、能源、化学、冶金等部门发展成绩非常突出。工业总产值占国民收入的60%。

进入80年代以后,民主德国继续贯彻经济改革,根据本841不要忘记德国国的具体条件,建立了大量联合企业。大型联合企业是适应民主德国经济发展特点的有效生产模式,利于集中调配人力物力,便于国家经济杠杆的调节。这段时期,民主德国国民收入更有大幅度提高,1980年至1985年增长率为30.7%,国民收入平均递增4.4%,工业劳动生产率平均递增7.6%。国民生产总值已居世界第十位,国民收入总额居世界第十二位。直至统一前,民主德国的社会发展水平都居于社会主义国家中的领先地位。

二、故国辉煌

民主德国象一颗流星划迹星空,一刹那辉煌之后,陨落入历史长河之中。

曾几何时,它也一度辉煌灿烂,举世瞩目。

○“一个中心”

民主德国不论从人口数量还是从国土面积来说,都只是一个小国。然而尽管它的人口只占世界总人口的0.4%,工业生产总值却达到了世界工业生产值的2.5%。在前苏联与东欧国家中,民主德国人均国民产值最高。40年来,民主德国经济基本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战结束后,苏占区实行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国有化,到1950年,民主德国的农业生产已达到了战前的水平。1951年941第二篇柏林墙兴衰录民主德国实行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到此计划结束,1953年民主德国全民经济成分就占了工业总产值(不包括建筑业)的78.9%。1960年民主德国又实现了农业生产公作化。1963年民主德国提出了“新经济体制”的指导方针。到60年代末,民主德国生产总值比建国初提高了4倍,国民收入已达到1000亿马克。1971年德国统一社会党八大提出了“在高速度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提高效益、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方针。此后10年,民主德国劳动生产率平均增长5%,国民收入平均增长4.6%,1980年工业总产值为2689.5亿马克,其中电子、电器和仪器制造业的产值达到了300亿马克,占工业总产值的11.2%。

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了12094亿美元,按人均计算为7180美元,居同期世界第28位,在前苏联东欧国家中居于首位。

80年代以后,民主德国国民生活水平又有了明显提高。

80年代前半期,国民收入年均递增4.4%,工业劳动生产率平均递增7.6%,其国民生产总值已居世界第十位。国民收入总额居世界第12位。1988年的国民生产总值人均达到11873美元,1989年,生产性国民收入达到了2735亿马克,比建国初期增长了10倍多,其中工业生产增长了18倍,农业生产增长了1倍,畜牧业生产增长了8倍,劳动生产率提高了10.5倍,人民的纯收入从1970年的794亿马克增加到了1988年的1620亿马克,人民生活水平约居世界第24位。

从民主德国建国后经济发展的道路中可以看出,民主德国40年来的经济进步是巨大的。取得如此成就,即使是在世界范围来讲都是极为不易。德国历来在工业生产与劳动率水051不要忘记德国平上存在较大的东西部差距。德国传统的重工业、原料材料工业都集中西部地区,而东部工业产量只占战前德国工业总产量的17.9%。战争中东部地区遭受的破坏也远高于西部地区,几乎丧失了45%的工业生产力。

此外东部还承受了重于西部的战争赔款的负担。在西部地区接受美国“马歇尔计划”的大量援助时,东部地区还在遭受西方经济封锁。民主德国的经济发展建设就是从此基础上起步的,但建国后,它很快就从二战的废墟中站了起来,恢复了生产。

○优越性

从战后的一片瓦砾,到80年代后跃居世界发达工业国行列,分析民主德国的发展历程可以总结出几条重要的经验:1.重视经济建设,确保社会政治生活的安定和方针政策的连续性。

民主德国处于二战后社会主义阵营与资本主义阵营对峙的最前沿,直接受到联帮德国的危胁,因此,从一开始,它就把经济建设作为党和国家发展的首要工作,以雄厚的物质基础保障社会制度的稳定。民主德国从50年代起即把经济建设作为党的首要任务和指导方针。40年来,用于生产的投资增长了19倍多。按1985年的可比价格计算,1949年的投资为38亿马克,1970年上升为437亿马克,到1988年则增加了770亿马克。民主德国制定了适合于本国国情的国民经济发展五 年计划,同时还对未来长期经济发展作出了规划。

在确保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民主德国还非常注重政治生活方面的安定。40年中,民主德国从未发生过大规模波及广泛的政治运动,领导层内部的分歧与斗争基本上不曾波及党外,在有关党的建设与国家发展道路等重大问题方面的斗争也未扩散至经济领域,经济建设得到了稳定的环境保障。民主德国的历届***也坚持了经济政策与政治路线的连贯和稳定。

2.不断完善与改革经济管理和计划体制。

民主德国建国初期,参照苏联的经济模式建立起了一套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生产资料国有化,国家依靠行政机关,层层下达指标,对生产流通的一切细枝未节都进行严格的统一领导与管理。财政上统收统支,物资上统一调拔,企业的一 切权力集中在国家手中。同时,民主德国还强调优先发展重工业,强制实行农业合作化与特别征购等。这种体制在民主德国建国头几年恢复经济与稳定政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套苏联模式并不适用于民主德国已相对较高的工业化发展水平,随着经济的恢复,其弊端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

50年代,民主德国开始探讨对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的改革问题,认识到必须扩大地方与企业的自主权,更多运用价值规律。1958年,民主德国首先改革了工业和建筑业的管理体制,强调地区管理的原则,取消了七个工业部,将职能分划给国家计划委员会与联合公司。1961年,针对新出现的地方主义与长期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民主德国又成立了经济委员会,统一领导工业、建筑业。

1963年,民主德国提出要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实行“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的新经济体制,它的主要内容就是:扩大联合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对公司、企业及地方经济管理机构权力下放,自主决定生产和销售,更广泛地应用成本、价格、利润、信贷和税收等经济杠杆来实现企业的经济核算。

把利润作为主要核算指标;改革旧的工业品价格体系,对重要原材料大幅度提价;通过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对企业投资,企业可保留部分利润;采用新的银行体制,将国家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分开,设立工商银行,取消了国家投资银行;规范了经济合同制度,严格了企业执行经济合同的责任,奖优罚劣;实行新的农产品价格制度,对全国谷物实行统一定价,后又对畜产品实行了统一定价。

这些经济改革的新措施打破了原先高度集中式的旧经济体制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制约,使得民主德国的生产力得到了自由的发展空间。

1971年,昂纳克当选为民主德国统一社会党总书记,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与体制改革。首先,统一社会党实行了行业管理,减少管理和计划层次。195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工业企业实行改组,按行业建立联合企业,实行托拉斯式的企业管理体制。

1979年,民主德国正式颁布联合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条例,确定了联合企业独立经济核算实体的地位,实行经理负责制。这样原来的中央--联合公司--企业的三级管理体制改为中央--企业两级体制,大大提高了效率,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讲究计划的科学性和效益性。70年代以来,民主德国政府计划工作着重强调了计划的科学性与效益性。计划科学性,表现在每个发展计划必经专家认真分析,仔细论证其可行性,且计划中必须包括详细的生产指标以及生产平衡表。计划的效益性表现在强调生产质量,要求降低成本和保障实物指标与财政指标的统一,同时还要通过科技发展状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等指标对企业成果进行考核。

第二,就是计划调节机制的多样化与系列化。虽然民主德国一向注重指令性计划的调节作用,但同时也重视各种经济杠杆的重要性。1982年,民主德国在旧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新合同法要求国家各企事业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以法律责任来强化合同的执行。同时民主德国也注意发挥税收、利润、信贷、利息、价格等经济机制的作用,实行工资基金付费制度,充分利用企业的奖励基金与成果基金,这样就把经济核算中的大部分经济指标同各种物质奖励联系了起来,鼓励了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促进了企业及社会总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3.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职工的文化水平。

要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现代化的工业企业,高水平高素质的现代管理者队伍是关键。民主德国因为提高管理干部的素质,制定了整套干部定期培训制度,将经济管理干部分成高、中基层之级,分别在中央、专区和联合企业开办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轮训。

1989年为止,民主德国中央到基层的管理干部中,90%451不要忘记德国以上具有大专文化水平。高素质的管理干部队伍保证了民主德国经济稳定与持续地发展。同时,民主德国也很重视职工文化水平的提高。

民主德国的全部职工都接受过10年制义务教育与二年制职工培训。企业还开办各种函授、夜校、知识讲座。这支高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的工人队伍为民主德国的现代化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

4.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根本源泉--集体化道路。

由于民主德国建立于德意志东部地区,历来缺少劳动力,缺了资源。成立后,由于西方国家的封锁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水平与资金有限,因此在工业发展中,需要大量进口能源与原材料,进口比例约占需求的60%。这种状况,使得民主德国在进入70年代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阶段以后,以生产集约化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路线。

1976年德国统一社会党召开的第九次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德国统一社会党纲领》和党的章程,党章中强调了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统一,指出了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要建立在自觉运用社会主义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之上,实行社会主义生产集约化是民主德国发展经济的主要途径。

由于贯彻“把生产集约化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这一 方针,民主德国在90年代的经济建设各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步。尤其是生产效率不断提高,10年中增长了53.6%,平均每年增长5%。

民主德国重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同时不断提高的劳动生产率也成为民主德国40年来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

1971-1980年的国民经济增长部分有90%是通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实现的。到1981-1985年,上升为95%的比率。

1986-1989比重达到了100%。

为提高劳动生产率,民主德国非常重视发展科学技术,更新设备。他们认为,要提高生产质量,保障社会主义全面合理化,

分裂和重新统一 (1945–1990)

1945年德国被分区占领情况

主条目:1945年后的德国

战争使得德国死亡数百万人,失去奥德河—尼斯河线以东大片领土,1200万-1500万德国人从过去的东部领土(东普鲁士、 西里西亚、东波美拉尼亚和勃兰登堡)和东欧其他地区(特别是 苏台德)被驱赶出来。德国所有大小城市都变成了废墟。战后德国和柏林被分成四块,分别由英国、美国、苏联和法国分区占领:法国在西南部,英国在西北部,美国在南部,苏联在东部。

苏联对德国工业设施的掠夺、货币以及对其他一些问题的阻挠导致苏联与其它三盟国关系僵化以及冷战开始,最终德国被分裂成两个国家:由西方三盟国主导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即联邦德国、西德)以及由苏联主导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即民主德国、东德)。前德国首都柏林由于特殊原因,被分成 东柏林和西柏林。西柏林是完全被东德领土包围的西德飞地,有特殊国际法地位(东德官方首都称呼"柏林"不包括西柏林)。苏联由1947年末开始操纵德国统一社会党的成立,进一步巩固了德国的分裂。1948年7月1日西方三盟国向联邦德国州长移交法兰克福文件(Frankfurter Dokumente),把管辖权交还联邦德国。1949年5月2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西方占领区成立,定都波恩,同时於1955年5月5日宣布主权独立。1949年10月7日,苏占区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首都东柏林。丘吉尔曾经提出德国回复到1877年前的宪法时代,免於国家分裂。

在玩著“柏林空运”游戏的柏林孩童

冷战中德国成为北大西洋公约与华沙条约的聚焦点。随着西德的货币改革,苏联政府1948-1949年试图通过地面封锁西柏林向西方三盟国施加压力,使得美国使用后期由运输机构成的空桥(Luftbrücke)维持西柏林的供给。冷战造成的西德与东德重新军事化尤其使东德经济背上了重大的负担,随之引起群众向西德逃亡。1953年6月17日在东柏林发生暴乱,被苏联驻军和东德人民警察镇压。1961年东德为了阻止公民向西德逃亡,在它的柏林管辖区界限上建造柏林墙。与此同时,苏联***,赫鲁晓夫为了支持东德的独立,号召从全社会主义阵营征召技术工人和工程师支援因公民逃亡受损的东德工业。

西德在战后快速恢复并再度崛起,成为欧洲新的重要经济支柱。冷战后期,联邦德国开始了积极争取国家重新统一的努力。随着戈尔巴乔夫的上台,苏联在东德立场的迅速软化;加之民主德国内部激进派的响应和鼓动,在美国的支持和苏联的默许下,1989年,柏林墙拆除,1990年10月3日,以东德并入西德的方式两德重新统一,加速了1990年共产主义在欧洲的崩溃。德国并且重新成为主权国家。

西德自1955年5月9日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并且是欧盟前身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Europische Gemeinschaft für Kohle und Stahl)以及之后的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ische Wirtschaftsgemeinschaft)创建成员。合并后的德国现在是欧洲以及欧盟中最重要的国家之一。

二战后美英法在德国西部,苏联在德国东部驻有重兵。德国后来成为北约与华约对峙的最前线。当前北约盟国美国和英国仍在德国维持驻军,其身份由北约部队章程(德语:NATO-Truppenstatut,英语:Status of Forces Agreement)以及一套复杂的双边协议系统管辖。特别是美国在德国还驻有最强的一个装甲师,并在德国拥有最大的海外空军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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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主条目:德国政治

德国自1949年起是一个采用议会民主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拥有一个两院制的议会,各州有在教育、警察和其它方面上高度的独立主权。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联邦总统(Bundesprsident),任期5年,由联邦大会(Bundesversammlung)间接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会(Bundestag)议员以及同样数目的各州代表组成,专门选举国家的元首。总统的权利受到限制,其角色大部分都是象征性的。

德国联邦议会由两院组成,两院一起组成了德国的立法机构。联邦议会现拥有598席,代表由直选或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设有联邦议会会长(Bundestagsprsident)一人,在国内外礼仪上享有仅次于联邦总统的第二高地位。联邦参议院(Bundesrat)拥有69席,代表则来自16个联邦州(Bundeslnder),参议院主席(Bundesratsprsident)由州总理轮流担任,在国内外礼仪上享有第三高地位。

德国总理(Bundeskanzler/in)虽然在国内外礼仪上仅享有第四高地位,却是德国联邦的政府首脑。总理往往是议会多数党的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联邦政府设副总理一人,目前由劳动与社会部长(Bundesminister für Arbeit und Soziales)兼任。现行的基本法(Grundgesetz)力图避免重蹈魏玛共和国的覆辙,规定了例如总理的间接产生、政党必需获得5%选票或3个直选席位才能进入议会、只有下院全体议员都同意继任者之后才能免去总理、军队除救援外不许使用于国内事务等等。也正因为如此,到目前为止的历届德国政府都是联合内阁。此外基本法中的1至20款(“人的尊严不可被侵犯”等)被看做是不许被更改的部分。德国联邦的宪法体制(Verfassungsrecht)由基本法、统一协议(Einigungsvertrag)以及其它国际协议组成,各州另外有自己的宪法,但受联邦宪法体制约束。

德国拥有一个分立的联邦司法系统,且违宪审查权采集中制,故设有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行政法院、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以及对财政、劳工以及社会议题方面有管辖权的法院。又因为德国为欧洲共同体的成员,欧洲法院(Europischer Gerichtshof)的判决对其有拘束性。,各州另外设有州宪法法院(Landesverfassungsgericht)。公民在充分理由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撤销或废止政府行政的行政行为,通过宪法诉讼解除政府立法,通过欧洲法院确保欧体与欧盟条约适用的一致性,这样就确保了宪法解释的统一性、欧盟条约在全欧洲解释的统一性并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文化

主条目:德国文化

德国对世界文化贡献良多。德国是多位著名音乐家的摇篮,如贝多芬、巴赫、勃拉姆斯和瓦格纳等;著名的诗人则有歌德,海涅和席勒;哲学家有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马克思和尼采,以及科学家如爱因斯坦,马克斯·普朗克,卡尔·弗里德里希·高斯等。至今德国科学家一共获得了超过60项诺贝尔物理、化学和生理医学奖。德国是导弹、火箭的发源地,也是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创始人冯·诺依曼的祖国。

德国官方语言是德语,属于印欧语系、日耳曼语族。

德国是多种思想的发源地。

19世纪在德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德国社会民主工党,这是马克思亲自创建的,第一国际也产生于德国。马克思死后,德国社会民主工党中的一部分人放弃阶级斗争,走议会路线,被列宁抨击为“修正主义”,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第二国际,德国是欧洲第二国际的大本营。由此可见德国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的传统极为深厚。

20世纪30年代,在希特勒策动下,德国成为国家社会主义的发源地。

德国法典是有世界重大影响的法典,它和法国《拿破仑法典》构成大陆法系的基石。

德国拥有优秀的现代陆军传统,其军制为日本、中国等学习西方现代军事的国家所效仿。尤其是德国的参谋部系统相当先进,它是世界上最先建立完善的参谋部系统的国家。德国陆军的技战术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其坦克闪电战术属于世界首创。

德国海军传统不如英美深厚,但其潜艇部队训练有素,技战术属于世界领先水平。

  德国民法典中文版

  (1896年8月15日颁布 1998年6月29日最近一次修改)

  颁布日期:19980629 实施日期:19980629 颁布单位:德国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人

  第一节 自然人

  第1条 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第2条 成年

  满十八周岁为成年。

  第3条至第6条 (已废除)

  第7条 住所;设定和废止

  (1)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

  (3)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2)已婚或者曾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第9条 军人的住所

  (1)军人以其驻地为住所。国内无驻地的军人,以其在国内的最后驻地为其住所。

  (2)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履行兵役义务而服役的或者不得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 (已废除)

  第11条 儿童的住所

  未成年的儿童以其父母的住所为其住所;儿童不与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共其住所。父亲和母亲均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该儿童与享有此项权利的人共其住所。儿童保有此住所,直到他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该住所为止。

  第12条 姓名权

  有权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另一方争夺该姓名的使用权,或者因无权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如果有继续受到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第13条至第20条 (已废除)

  第二节 法 人

  第一小节 社 团

  一、一般规定

  第21条 非经营性社团

  不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通过在主管初级法院的社团登记簿上登记而取得权利能力。

  第22条 经营性社团

  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在帝国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因邦的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许可权属于社团住所所在地的邦。

  第23条 外国社团

  在帝国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在任何一个邦内都没有住所的社团,因联邦参议院决议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

  第24条 社团住所

  除另有其他规定外,社团的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视为其住所。

  第25条 社团组织机构

  具有权利能力的社团的组织机构,除以下各条规定外,可以通过社团章程加以规定。

  第26条 董事会;代表权

  (1)社团必须设置董事会。董事会可以由数人组成。

  (2)董事会在法庭内和法庭外代表社团;董事会具有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代表权的范围可通过章程加以限制,其作用可以对抗第三人。

  第27条 董事会的任命和业务执行

  (1)董事会的任命通过全体成员大会决议加以确定。

  (2)任命可以随时撤销,但不妨碍合同规定的报酬请求权。撤销权可以通过章程限制在只有出现重大撤销理由始得撤销的范围内;重大理由如特别严重的违反义务或者缺乏通常的业务执行能力。

  (3)对于董事会的业务执行准用第664条至第670条关于委托的规定。

  第28条 作出决议;对董事会的意思表示

  (1)董事会由数人组成的,应按照第32条,第34条关于社团成员决议的规定作出决议。

  (2)向董事会作出某种意思表示的,只需向董事会的一名成员表示即可。

  第29条 由初级法院紧急指定

  如果董事会缺乏必要的法定人数,在缺额尚未补足期间,当出现紧急情况时,由社团住所所在地的主管初级法院根据关系人的申请指定董事会成员。

  第30条 特别代理人

  章程可以规定,在董事会之外任命特别代理人以处理一定的事务。在发生疑问时,特别代理人的代理权范围扩及于所有依所任命事务的性质通常需要采取的法律行为。

  第31条 社团对机构的责任

  对于董事会、一名董事会成员或者一名合法任命的代理人由于执行属于权限以内的事务,发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时,社团应负赔偿责任。

  第32条 社团成员大会

  (1)凡不属于董事会或者社团其他机构处理范围内的社团事务,由社团全体成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为使决议有效,需在召集大会时明确阐明需作出决议的事项。决议由出席成员的过半数决定。

  (2)如果社团全体成员书面表示同意某项决议时,即使不召开大会,该决议也有效。

  第33条 变更章程

  (1)变更章程的决议,需由出席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决定;变更社团目的,需经全体成员同意;没有出席的成员,需以书面表示同意。

  (2)社团的权利能力系基于邦的许可而取得时,其章程的变更需获得邦的认可;由联邦参议院许可的,需获得联邦参议院的认可。

  第34条 无表决权

  对于有关社团与某一成员之间缔结法律行为,或者社团与该成员之间提起诉讼或解决诉讼的决议事项,该成员没有表决权。

  第35条 特权

  社团成员的特权,未经该成员同意,不得以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决议加以侵害。

  第36条 社团全体成员大会的召集

  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应在章程规定的情形下或者社团的利益所必需时召集。

  第37条 经少数成员要求召集

  (1)当章程所规定的一定人数的成员,或者在章程没有规定时全体成员的十分之一书面表明目的及理由,提出要求时,应召集社团全体成员大会。

  (2)如果上述要求没有获得允准,初级法院可以授权提出要求的成员召集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可以作出关于在大会中主持会议的规定。管辖法院为该社团住所所在地主管社团登记的初级法院。此项授权必须在召集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第38条 成员资格

  成员资格不得转让或继承。由成员资格所产生的权利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39条 退出

  (1)成员有权退出社团。

  (2)章程可以规定,只能在年度结束时,或者在规定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届至后,才允许退出社团;预告解约通知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第40条 任意条款

  如果章程另有规定,第27条第1款、第3款,第28条第1款以及第32条,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不予适用。

  第41条 解散

  社团可以通过全体成员大会决议予以解散。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解散决议需出席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同意。

  第42条 权利能力的丧失;破产

  (1)社团因开始破产程序而解散。如果破产程序是经债务人申请而停止进行的,或者经规定有社团继续存在的破产计划证实后撤销破产程序的,全体成员大会可以对社团的继续存在作出决议。章程可以规定,社团在开始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作为无权利能力的社团继续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决定,在本款第2句规定的条件下,作为有权利能力的社团继续存在。

  (2)在资不抵债或者负债累累的情况下,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申请迟延时,因过失对此应负责任的董事会各成员,对于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他们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

  第43条 剥夺权利能力

  (1)如果因为社团全体成员大会的违法决议或者董事会的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利益时,可以剥夺社团的权利能力。

  (2)根据章程不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如果经营时,可以剥夺其权利能力。

  (3)(已废除)

  (4)因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的社团,如果欲达到章程规定以外的目的,可以剥夺其权利能力。

  第44条 管辖权和程序

  (1)在第43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社团住所所在地的州法律确定其管辖权和程序。

  (2)如果权利能力系基于联邦参议院的许可而取得,则由联邦参议院的决议予以剥夺。

  第45条 社团财产归属

  (1)社团一经解散或者其权利能力一经被剥夺时,其财产即归属于章程所指定的人。

  (2)章程可以规定,财产归属权利人由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决议或者社团其他机构的决议予以确定。如果社团不以经营为目的,即使章程没有规定,社团全体成员大会也可以将其财产给予公共基金会或者公共机构。

  (3)在没有确定财产归属权利人时,如果根据章程规定,社团系专为成员利益而设立,其财产应由社团解散或者被剥夺权利能力当时的成员平均分配,否则归属于社团住所所在地的邦的国库。

  第46条 归属国库

  社团财产归属于国库时,准用以国库为法定继承人而继承财产的规定。国库应以最符合该社团目的的方法使用此项财产。

  第47条 清算

  社团财产不归属于国库时,在尚未对社团财产开始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必须进行清算。

  第48条 清算人

  (1)清算由董事会进行。也可以任命其他人进行清算;有关任命董事会的规定,也适用于任命清算人。

  (2)除根据清算的目的另有其他规定外,清算人具有董事会的法定地位。

  (3)除另有规定外,清算人为数人时,其决议需经全体一致同意。

  第49条 清算人的任务

  (1)清算人应了结日常业务,催收债权,变卖债权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并将剩余财产分配于财产归属权利人。清算人为了结未了业务,也可以达成新的交易。如果不是为了清偿债务或者分配剩余财产于财产归属权利人,可以采取中止催收债权或者变卖债权以外的财产的措施。

  (2)在清算目的所需范围内,社团在清算结束之前视为继续存在。

  第50条 公告

  (1)清算人应将社团的解散或者剥夺权利能力予以公告。在公告中,应催告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公告应刊登在章程指定为社团公告用的报纸上,如果没有这种指定,则应刊登在社团住所所在地的初级法院指定为法院公告用的报纸上。公告在刊登后经过二天,或者在第一次刊登后经过二天发生效力。

  (2)对已知的债权人应个别通知其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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