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代律令法系概述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0浏览:2收藏

秦汉时代律令法系概述,第1张

1、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

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

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地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地负累。

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

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

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

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

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圣人说,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

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2、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开创了依法治国开始。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追杀,他逃到秦国的边界的一个旅馆那里要投宿,因为逃亡没带证件,旅馆的人不让他住宿,他问为什么,旅馆的人说是商鞅规定的,不登记证件而住宿是要被处罚的,所以他宁愿不赚这个钱也不让商鞅住宿。

他说他就是商鞅,但旅馆的小伙计哪认识商鞅啊,坚决不同意让他住宿,商鞅只好露宿街头。两千多年前的秦国就是依法治国了。

3、唐朝贞观年间,允许人们自报在隋朝的资历,对谎报资历的,唐太宗李世民下令:限期自首,否则以死罪论处。之后不久,一个叫柳雄的人谎报资历的事败露了,时任大理寺少卿的戴胄依法判其流放。

唐太宗很生气,召见戴胄说:“我已颁发诏书,对谎报资历而不自首的人处以死刑,而你只判他流放。这不是明明告诉天下人,皇上说话不算数吗?”戴胄平静地说:“皇上如果抓到柳雄当场杀了,大理寺管不着,现在你既然把他交给大理寺,我就得依律判刑。”

太宗大怒:“你守法,却让我失掉信用。”戴胄说:“法律是朝廷向百姓公布的最高信条,皇帝因一时喜怒惩罚他人,不应效尤,如今依法惩治柳雄,这是皇帝舍小信而存大信。是真正的取信于百姓啊!”唐太宗深感戴胄的良苦用心,遂收回了成命。

4、隋朝初年,朝廷虽严令禁止,但仍有人在集市上使用劣币。一次,巡逻的将士逮住了使用劣币的人,隋文帝下令将那人处死。大理寺少卿赵绰说:“按照法律,这个人只该受杖刑。”文帝生气地说:“这事与你无关。”

赵绰回答说:“陛下既然任命我为法官,这样草菅人命,怎能说与我无关呢?”文帝怒说:“一个人想撼大树,若见树不动,就该知趣地站到一边。”赵绰说:“我不想撼大树,只想维护朝廷的法律。”文帝大怒:“你若庇护此人,就不能保护自己,我先把你杀了。”

赵绰面不改色地说:“陛下可以用忤旨的罪杀我,但决不可滥杀此人。”说完,赵绰走下朝堂,解开衣衫,准备受刑。这时候,隋文帝也想到杀赵绰太没道理,就对赵绰说:“你还有什么话说?”

赵绰跪在地上,挺直了腰说:“臣一心执法,不怕一死。”文帝冷静下来后,觉得赵绰没错,于是赦免了他,并赐给他三百匹锦缎,以示褒奖。

5、李离,春秋时期晋国人,晋文公重耳在位时任典狱官。

他执法严明,一丝不苟,深受人们敬重。

有一次,由于下属调查失误,他误断案件,枉杀了一个无辜。

当得知真相后,他把自己关了起来并请求晋文公判自己死刑。

晋文公以主要过错在于下属官吏为由赦免了李离。

听到自己被赦免,李离正色说道:“我当官为长,没给下属让位;我受的俸禄多,没与下属分利。

现在我错判误杀,却要把罪过推给下属,这怎么能成呢!”面对如此“一根筋”的官员,晋文公显得有些不高兴了,问道:“你的下属办错了案子,你自认为有罪。

那么我是一国之君,你出了差错,我也有罪呀!”李离答道:“我身为典狱官,负有典狱官的法律责任。

错施刑者就该受刑,错杀人者就该受杀。

主公正是因为我能察微识疑,才任命我为典狱官的。

如今我听错案情而杀人,就该治我的死罪!”最后,李离不肯接受赦免,拔剑自杀了。

李离奉职循理,为法伏剑,被历代所称赞。

观近年来平反的杭州叔侄冤案,从未听过冤案炮制者女神探的任何歉意,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也仅仅是一个不对外公开的内部处分,处罚力度如何不言自明;沸沸扬扬的呼格冤案,十八年后才得以平反。

责任人是逮捕了,只是,冤案对被害者家属的打击、对执法者职业形象的破坏以及带给人们的心灵冲击,却不是法院的一纸判决能够将救赎的。

可见,李离虽是一根筋,但这个世上能多些“李离”,无论于国于民,都不是坏事。

1、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大禹谟》

2、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尚书》

3、宥过无大,刑故无小。——《尚书·大禹谟》

4、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唐·欧阳询·艺文类聚》

5、有事不避难,有罪不避刑。——《国语·晋语七》

6、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慎到

7、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8、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唐·吴兢《贞观政要》

9、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人臣者援私以为公。——《管子·君臣上》

10、37、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君书》

11、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墨子·法仪》

12、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老子》

13、太平之世不立刑。——康有为

14、设若上无道栓,则下无守法。——葛洪《抱朴子·判子》)

15、设而不犯,犯而必诛。——曹操

16、赏厚而刑,刑重而威,必不失疏远,不违亲切。——《商君书》

  古印度法的渊源除国王诏令和教法典籍外,主要还有吠陀。

  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

  (1)吠陀: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 用诗歌体裁写成。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它们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涉及到很多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大约在后期吠陀时期,即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印度的氏族制度解体,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

  (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 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 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不妄语、不饮酒。

  (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 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

秦汉时代律令法系概述

1、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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