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文)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0浏览:3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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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文)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其中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工作,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措施的制定、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水务、市政管理、园林、旅游、宗教事务和区县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应当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执行。

第七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本市支持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对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内容

第十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

第十一条旧城,是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旧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河湖水系、传统中轴线、皇城、旧城“凸”字形城廓、传统街巷胡同格局、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等。

旧城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皇城保护应当完整、真实地保持以紫禁城为核心,以皇家宫殿、衙署、坛庙建筑群、皇家园林为主体,以四合院为衬托的历史风貌、规划布局和建筑风格。

第十三条对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应当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护和视觉景观的要求。

第十四条对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四合院和其他建筑,应当认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名单及其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城市景观线、对景建筑的名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历史河湖水系的名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组织编制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单和保护范围,组织编制城市地理环境、城市中轴线、旧城、皇城、历史文化街区等专项保护规划和旧城、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编制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保护规划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编制。

本市其他各类城市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等。

专项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原则,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持传统风貌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指标,土地使用功能,人口密度,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不同建筑的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保证保护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以及其他应当纳入专项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不得违法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公布。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中规定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在保护规划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二)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

(五)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调整旧城城市功能和疏解旧城居住人口的政策和措施,降低旧城人口密度,逐步改善旧城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调整旧城路网规划,统筹兼顾交通出行、市政设施、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等各项功能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本市鼓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统筹改善旧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交通、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第二十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旧城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存建筑是否具有保护价值,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旧城内历史文化街区外重点道路及其两侧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有关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影响的评估。未经评估,或者未通过评估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重点道路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保护和整治:

(一)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三)其他建筑应当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整治。

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具体分类标准、保护和整治的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内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第二十九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公安消防机构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在城市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视觉景观的要求,禁止建设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对景建筑周围建筑的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对景建筑相协调。

第三十一条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扩建。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采取迁移异地保护等保护措施。

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的资料以及其他资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初步确认,经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和保护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保护修缮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对维护、修缮义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于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确不具备管理、维护、修缮能力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传统街巷胡同、区域等的历史名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依法负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调整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批的;

(四)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和其他保护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处理;未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拆除、改建、扩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和风貌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义务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直属单位

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中国艺术研究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直属的国家级艺术科研机构,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是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成立的中国戏曲研究院、中国音乐研究所、中国美术研究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8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定名。 

中国艺术研究院形成了以艺术科研、艺术教育、艺术创作三足鼎立的发展格局,确立了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的艺术科研中心、艺术教育中心和国际艺术交流中心的发展目标。

中国国家图书馆

中国国家图书馆位于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33号,与海淀区白石桥高粱河、紫竹院公园相邻。是国家总书库,国家书目中心,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是世界最大、最先进的国家图书馆之一。

故宫博物院

北京故宫博物院建立于1925年10月10日,位于北京故宫紫禁城内。是在明朝、清朝两代皇宫及其收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国综合性博物馆,也是中国最大的古代文化艺术博物馆,其文物收藏主要来源于清代宫中旧藏,是第一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中国国家博物馆

中国国家博物馆(National Museum of China)简称国博,位于北京市中心天安门广场东侧,东长安街南侧,与人民大会堂东西相对称,是历史与艺术并重,集收藏、展览、研究、考古、公共教育、文化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博物馆。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国京剧院

中国国家京剧院成立于1955年1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直属的国家级剧院。我国著名京剧艺术大师梅兰芳先生任京剧院的首任院长。

全国近百家京剧艺术团体在进行对外交流演出时,都把自己称为中国京剧院,造成名称和概念的混淆,因此中国京剧院此次更名进一步明确了剧院的国家属性,全面树立起国家剧院的形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中国文化行政的最高机构。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文化艺术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文化、艺术事业的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最早的政府部门之一。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将文化部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文化部。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总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着重要的意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功在千秋,造福子孙后代。以下是我整理分享的保护文化遗产意义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保护文化遗产意义

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中,文化遗产受到社会转型的猛烈冲击,有的正面临消亡。许多民族国家在文化上逐渐丧失自主、迷失身份,成为精神世界的“游荡者”。只有识别分析文化遗产,探寻其文化信息和意义底蕴,才能不断强化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才能吐故纳新,铸造新时代的民族精神,支撑现代社会人们的精神支柱。所以,科学地实施文化遗产保护,是现代化国家张扬民族精神,独立自主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的文化诉求。

与时俱进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遗产是先人创造的沉积与结晶,镌刻着一个民族国家文化生命的密码,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人之为人,人类的本质规定性及其体现,就在于以其创造性实践,建设一个文化世界。在某个当下看文化,就是审视以往文化形成的某一群体的“文化遗产”,即某种活态的文化模式。文化遗产是人类活动的信息资料库,是展示人类文明的卷轴。

文化遗产不仅具有历史价值,而且包含未来发展趋势的某种启示。保护文化遗产,在文化意义上体现着人类对主体性、主体间性与历史性的自觉。

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社会现代化进程加速前进,从而严重冲击着文化遗产的保存。传统社会的现代性转变造成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尖锐矛盾,经济全球化掣肘文化多样性的共存共荣。但是,现代性自觉也促进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使文化遗产保护成为直接的全球行动。这个文件把世界遗产分为自然的和文化的两大类。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从历史、艺术、科学或审美、人种学、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各类文物、建筑群、遗址。自然遗产,是指各类从审美、科学、保护的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自然面貌、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分为受威胁的动植物生态区和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自然遗产也具有充分的文化意义,可以视为广义的文化遗产。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狭义的文化遗产又分为两类: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前者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后者则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方式、知识、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1987年,长城、明清故宫、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秦始皇陵兵马俑坑和敦煌莫高窟首次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同年,泰山风景名胜区被推选为中国第一个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1992年,九寨沟、武陵源、黄龙名胜风景区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1996年,庐山被评为世界文化景观;2001年,昆曲首次被联合国定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这些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受到世界的公认和盛赞。其中,莫高窟取得“东方艺术明珠”之称,九寨沟被誉为“童话世界”,秦始皇陵兵马俑坑有“世界第八奇迹”之誉,昆曲被认为是中国“百戏之祖、百戏之师”。2004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在中国苏州举行,当时中国拥有30处世界遗产,在西班牙、意大利之后,成为世界文化遗产最多的前三名国家。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中国共有37项世界遗产代表作。其中,文化遗产有23项、自然遗产5项、文化与自然遗产4项、文化景观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第一,国家高度重视。2006年2月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通知》。第二,全民初步趋向共识。每年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成为“中国文化遗产日”。第三,组织机构已经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已于今年9月14日挂牌正式成立。第四,专门法律正在酝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经列入2007年立法规划。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深入展开,政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在专业人士和民众积极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一项稳健发展的事业。相应地,加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对外宣传,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对外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利于展示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激扬民族精神

中华文化、中华文明是世界文明史上独特的风景线。其绵延五千年,博大精深,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自我更新的能力。在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上,中华民族创造了极为灿烂的文化,为世界文化作出了重大贡献。例如在体育文化方面,古希腊和西方文化孕育了奥林匹克运动,而中国传统体育竞技健身运动像太极拳、武术、杂技、“蹴鞠”、“博克”,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如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哲学化的体育竞技和理念、以和为贵的伦理观、刚健自强的人生信条。正是这样的文化遗产加强了中华民族在世界体育史上的地位。正是凭借这样的精神财富,中国申办奥林匹克运动会才有取胜的王牌。

中国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据前不久文化部公布的数字,中国大陆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近40万处,可移动馆藏文物2000多万件,全国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2处,103座历史文化名城。这些文化遗产体现着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文明和对人类文化的巨大贡献,树立起中华民族奋发有为的世代风范。

通过保护我们国家的文化遗产,回溯祖先的智慧和创造力,考察中华文明的历史与前途,可以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和与时俱进的紧迫感,振奋民族意志,激扬民族精神。对外宣传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就是展现中华民族在历史上的辉煌绵长的文化创造,展示我们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在世界上高扬中国人的精神旗帜。

对外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利于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

社会现代化、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这是在科学技术革命和市场经济机制双重作用下人类进步的表现。但是,现代化和全球化也并非通向完美的世界大同,它最初宣扬西方文化中心主义和谋求西化世界体系,这里的主要理论观点是:“传统”和“现代”互不相关,截然对立;社会总体发展趋势是沿着共同的、直线式道路向现代化演进;发展中国家能够通过与发达社会的交往而加速前进;西方发达国家是发展序列中的最高阶段,其历史经验展现了通往现代性之路。1

在实践中,西方强势文化在其经济实力的推动下,日益向外扩张,进逼弱势文化,向落后国家渗透价值观,播撒种族文化优胜论,歪曲科学的历史观和发展观。

通过世界文化遗产的保存、整理和检录、分析,总揽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生命延续活力和方式,比较各种文化模式的特点、向度和功能,就能够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坐标中,给予它们合理定位,促进各种文化和平共处和相互学习借鉴,倡导一种多元共进、和谐发展的文化观念和文明关系。

以文化底蕴而论,国际上对于文化遗产的认识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人们从民族主义的意义上认识文化遗产,把文化遗产与民族国家、民族身份紧密结合,文化遗产成为政治认同的表现形式之一。第二个阶段,人们开始超越民族性、民族认同的立场,调整文化民族主义与文化全球主义的关系,并向世界性、全人类文化遗产的认识转变。第三个阶段,在认识到文化中心主义的学理缺陷和实践危害之后,多元文化主义兴起。人们认识到,不管一种文化有怎样的特质,它必然会有某些人类共享的成分。产生于不同文化和社会体制历史中的多样文化,是启迪人们的思想,促进文明发展的重要源泉。

文化模式决定了各民族国家不同的发展路径,不同的发展道路为文化多样性所体现。文化多样性在现代社会中彰显为不同的现代化模式,因此不同的现代化模式具有深刻的历史文化根据。这种深刻历史文化根据,体现在现存的文化遗产方面。保护文化遗产,就是链接本民族的发展路径,展示自己特色的现代化道路。

对外宣传文化遗产保护,也就是向世界说明中国现代化道路和文化样式的特色所在。在中国,这就落脚在通过对外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我们社会主义特色的现代化道路与和平发展的文化底蕴。

对外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利于展示中国的科学发展观

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历史文明的符号载体,是其原生时代人类活动的客观记载,具有稀缺性、唯一性、不可再生性。文化遗产必须得到有效保护,才能使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然而,为发展经济而漠视甚至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却屡屡发生。

《1996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列举的五种“有增长而无发展”的现象中,无根的增长(rootlessgrowth,即毁灭文化,降低了人们生活质量的经济增长)和无未来的增长(futureless growth,即造成资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经济增长)就是对不顾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一味以牺牲环境(历史人文环境)降低人们生活质量来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的批评。文化遗产如何保护,如何与经济的发展相协调正在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中国较早认识到文化遗产的价值,加强了保护和收藏工作。新中国成立后,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形成了从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后增添了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再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目前,中国正着力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包括技术、法制等方面的一整套措施,其宗旨在于处理好历史与发展的关系。

文化遗产最为有价值的遗留是它的活动主体与表达方式同时存在,人们可以直观地、统一地看到一个文化生命现象——一个活着的文化。人们可以通过与传承者对话、交流、参与、体验、学习等来理解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从中得到真切的感受、教育和感悟。

“历史精神的本质并不在于对过去事物的修复,而在于与现实生命的思维性沟通。”2这就是在理想状况下文化遗产业的基本社会功能,也是我们必须对其真确性加以保护的意义所在。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为了使人类的生活更加幸福,使人类创造出更多、更高级的文明。这也是中国当前倡导科学发展观应有之义。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文化遗产保护,就是要正确估计文化遗产自然损毁程度,正确测算环境的合理承载能力,正确评估发掘文化遗产的技术要求,有计划地、科学合理地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使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够推动经济的发展。以此具体地对外宣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可以把我们这样的科学发展观直观地展示于世界。

对外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利于展示中国和谐的民族与国际关系

文化相对稳定的存在形态是文化模式,文化模式的主体则是某个特定民族。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可以折射为文化关系。通过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可以再现中国多民族文化的交流和融合,从而体现中国多民族的且与国际不可分割的文化渊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榜上有名。前者分布在中亚、南亚、西亚、北非19个国家和地区。作为东西方乐舞文化交流的结晶,它记录和印证了不同人群乐舞文化间相互传播、交融的历史。“蒙古族长调民歌”承载着蒙古民族的历史,是蒙古民族生产生活和精神性格的标志性展示。作为现存的跨境分布的文化形式,是中国首次与外国联合申报的文化遗产项目,是中蒙两国人民共同的精神财富。

目前,中亚五国已表示愿意将“丝绸之路”作为联合申报的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丝绸之路”东起中国古都长安(今西安),在中国境内有4000多公里,西经南亚、中亚直达欧洲,总长达7000多公里,是沟通古代东西方之间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把古代的中华文化、印度文化、波斯文化、阿拉伯文化和古希腊古罗马文化连接起来。沿着这条通道,中国的造纸术、印刷术和火药传到西方,西方的数学、医药和天文学传入中国。对于这样一条重要的“文化线路”应该加强保护,“丝绸之路”进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应是当之无愧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官员也说,对于人类有普遍意义的世界遗产应是超越国界的。

通过对外文化交流,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间的沟通了解与合作信任,是对外宣传的一项重要职责。对外宣传文化遗产保护,也是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的一项任务。几年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开展了“感知中国”主题活动,将中国大量的优秀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介绍给了世界各国公众。这其中包括中国最珍贵的文物,如乐器编钟、青州石刻、青铜器艺术,还有中国的京剧服饰、民族服装服饰、工艺美术等传统艺术,以及从功夫、戏剧、音乐、舞蹈、杂技到社火等表演艺术。“少林功夫”、“云南映象”、“内蒙古无伴奏合唱”、“历代民族服装服饰”等著名节目,都参加过“感知中国”主题活动。这既展示了中国珍贵的文化遗产和丰富的传统文化,又促进了国际对中国的进一步了解和中外友好关系的发展。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

1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真性原则

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2修旧如故——谨慎修复

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2个修复原则:

——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增添部分必须与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1]

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3慎重重建

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

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4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

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

5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

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

6保护特色建筑风格

保护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7保护历史环境

事物与其存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脱离环境而存在。历史文化遗传环境的意义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原野、水体、花木及其特征都要保护。

8拿不准的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应暂不拆除

许多偏远的地方,尤其是山区农村,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虽然不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却也是历史文化遗传,有相当高的价值。当地人不知道,有没有财力和机会请专家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暂不拆除,以免造成遗憾,待专家论证后在根据情况处理。

9做好历史文化古城和历史文化地段保护规划

规划是龙头,保护必须以规划为前提,规划必须先行。有了规划,按规划进行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的六个趋势

第一是保护要素方面。

文物保护只保护文化要素,而文化遗产还要保护文物要素和自然要素共同生存的文化景观,我们国家自古以来崇尚天人合一,所以有着大量文化与自然、人与自然共同创造的文化结晶。

第二是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物保护往往保护的是静态的,古遗址、古寺庙,包括万里长城都是静止不变的,而文化遗产还要保护那些动态和活态的,比如人们居住的场所。因为文化遗产并不意味着死气沉沉,静止不变,它完全可以充满生活气息,和对今天做出贡献。比如江南水乡、民族村寨,今天都作为保护的对象。

第三是保护的空间尺度。

文物保护往往只是保护一个桥、一个塔、一个古建筑群,一座村庄、一个城市,但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尺度和气魄更大,它包括大遗址群、文化线路等,比如沙漠丝绸之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希望中国政府牵头,带动丝绸之路这处世界最大的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世界遗产,它包括佛教丝绸之路、沙漠丝绸之路、绿洲丝绸之路、草原丝绸之路,还包括水上丝绸之路,串联了97个国家。

第四是保护的时间尺度。

文物保护过去重视古代文物,后来开始重视近代史迹,但是文化遗产还要重视当代文物的保护,因为这一百年的变迁比过去上千年变迁的总和还要激烈,但是这一百年的生活、工作遗存下来的东西往往消失的更快,人们认为它是普通的、一般的、大众的。比如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农民协会的牌子,反映的是人民公社的文化现象,现在全国上下就找到了两块,谁家里要有第三块,就是国宝级的文物了。

第五是重视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

过去文物保护往往是注意保护那些宫殿、寺庙、教堂、纪念性的建筑,但是今天文化遗产保护还要重视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比如福建土楼已经列入世界遗产。

第六是注意保护非物质要素。

文物保护保护的是物质形态的文物,而文化遗产还要保护非物质要素,特别是物质要素和非物质要素共同生成的文化景观。传统的工具、技术和材料由当地民众组织起来去修复,这样做有三点好处:一是当地民众修自己的生产生活设施会非常精心,因为它要使用,它不是以赚钱为目的;二是通过以工代赈的形式,能够改善他们的生活;三是使这些传统的工艺技术能够通过这些修缮得到一次大普及、大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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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中心图书馆:不要门票,只要带着身份证,就可以进去看书,要借书的话,是要办证的,押金是100元整。

天津市文化中心图书馆总建筑面积6、4万平方米,地上五层,地下一层,由世界知名的日本山本里显设计所与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分院联合设计,建筑内部结合阅览功能设置了七个采光中庭,设计藏书达到600万册,开架阅览100万册图书、3500种期刊、500种报纸,文化中心馆区涵盖省级图书馆的全部功能,包括书、刊、报的外借阅览,视听资料欣赏,数字资源加工利用,以及工具书、历史文献资料查阅,珍本图书展示,古籍文献保管、整理、修复,还包括视障读者、少儿读者的服务和政府信息的查阅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公共图书馆,天津市古籍保护中心作为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以及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天津分中心均设在该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所列的文物,均按本条例的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下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四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和管理文物的规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文物工作。

  市和文物较多的区(县)可以设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未设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区(县),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由文化馆设专人负责。

  街、乡(镇)的文化站负有保护管理文物的职责。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第六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市文物鉴定委员会,负责对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进行鉴定分级、评定价值,为有关部门处理文物保护管理问题提供依据。第七条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文物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举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应当用于发展文物事业。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第八条 市、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选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可能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区(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申报或者准备申报但尚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毁。第九条 文物古迹比较丰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镇,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镇)。

  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者能够比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核定公布为本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第十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一切有损文物安全的物品。第十二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其设计方案必须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地下保存文物比较丰富的地方,划定保护范围。在划定的范围内,不得破坏原来的地貌,不得种植根系发达的植物和树木。

  在风景名胜古迹区内,严禁开山采石、乱挖乱掘、毁林开荒、砍伐古树以及其他危害文物安全和破坏景观的活动。

好。

1、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着人类文化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中心保护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增强了文化认同,是好的。

2、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承担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是很好的。

文化和旅游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草案。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扩展资料:

文化和旅游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拟订文化和旅游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人事司。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四)财务司。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国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国家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

(五)艺术司。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国家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国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六)公共服务司。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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