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博物馆介绍?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4浏览:2收藏

镇江博物馆介绍?,第1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倡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规划、指导、检查、评估和通报等工作。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文明创建先进单位以及公务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文明礼仪,报道文明行为先进典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第八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

因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信息或者因不文明行为受到处罚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二章基本规范和文明倡导

第十条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镇江市文明倡导公约,弘扬和践行大爱镇江精神,争做文明有礼镇江人。

第十一条倡导下列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在公共场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衣着整洁,不喧哗,排队依次有序,礼让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在公共场所注意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

在突发传染性呼吸道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珍惜粮食,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爱护小区公共设施,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

驾驶车辆主动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规范停车;

开展广场舞等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文明上网,不侵害他人隐私,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

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民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夫妻和睦、孝老爱亲,守望相助、向上向善,培育良好家风和文明社风;

其他有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时代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评选和宣传活动,建立健全道德典型帮扶礼遇制度。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或者奖励。

鼓励和支持利用本单位场所设立爱心服务区、公共阅读点等公益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停车场、运动场所和厕所。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全社会应当关爱和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

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逐步推行志愿者注册、积分管理、嘉许回馈等制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普及急救知识,开展急救培训,提升社会公众救护能力。

鼓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八条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遗体。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隐私和人格尊严。

第十九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个人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三章重点治理

第二十条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乱丢垃圾、乱倒污水;

随意丢弃烟蒂,在禁烟区吸烟;

擅自占用公共空间,随意堆放物料,毁绿、种菜,浇筑停车位;

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道路护栏;

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在机动车道行驶;

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向车外抛洒物品,违规鸣笛,夜间行车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

机动车未经许可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在公共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展销等活动时,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刻,乱贴乱发小广告;

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违规养犬;

其他不文明行为。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重点治理清单提出进行部分调整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公民应当文明养犬,禁止下列行为:

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

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规定的限养区,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具体品种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总体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点治理总体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组织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做到言语文明、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建设工作,开展社会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开招募等方式,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市容环境管理网络,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的规划布局和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道路监控系统,保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好,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网络传播中散布、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倡导文明旅游,建立文明旅游引导机制和不文明旅游约束机制,收集并发布不文明旅游信息。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巡查管理和客流疏导调控,维护景区景点游览秩序。

旅行社、导游和领队应当带头遵守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开展校园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督促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引导文明上网。

第三十四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规范行医、引导文明就医,加强医患沟通,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环保设施,逐步在城市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刻、乱贴乱发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作为、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镇江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三)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

 向环境排放在种植业、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指标。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如实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和发证:

 (一)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

 (二)辖市(含丹徒区,下同)范围内国家、省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

 (三)造成跨辖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

 第六条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第五条规定以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临时)》两类。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采用或使用国家和地方规定淘汰、取缔的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临时)》有效期限为限期淘汰、取缔期限。

 限期治理及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临时)》有效期限分别为限期治理和试生产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现有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污总量指标不超过允许排污总量指标者,发给《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排污总量指标超过允许排污总量指标者,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排污许可证(临时)》。

 第九条市区以及辖市的主城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还须递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意见。

 第十条实施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单位,在向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同时,须递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对未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新建项目以及超过原排污总量指标的扩建和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采取下列相应措施,方可进行建设。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一)通过“以新带老”、改变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治理深度等办法,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向区域污染集中控制治理投资,增强该区域处理污染物的能力。

 (三)代为其他排污单位处理污染物。

 向区域污染集中控制治理投资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在试生产前,必须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要求,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并在试生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临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根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监察。被监察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按规定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可作为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有所增加或减少时,需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增加或减少的原因,排污总量指标增加的应有平衡方案,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分立出来的持证单位其排污总量指标应从分立前的持证单位划分。各分立出来的持证单位,其排污总量指标总和,不得大于分立前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指标。

 持证单位合并后,其排污总量指标不得大于合并前各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指标之和。

 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持证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地点或经营场所。

 《排污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售。

 第十九条持有《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临时)》的单位,每年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单位的排污情况及其他有关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持证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进行核定。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在年检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有效的《排污许可证》。无有效《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应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办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排污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关技术要求,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应缴纳污水超标排污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镇江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镇政发〔1992〕97号)同时废止。

1、整旧如旧,图书修复时,尽可能保持书籍部分原有特点,保持原貌,使图书的资料价值、文物价值不因修复而受损。

2、最小干预,比如,不该托裱的不要托。档案馆里,所有书籍无论有没有问题,下面都要托裱上一层,觉得这样就结实了。其实从修复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改变了纸的性状,是无谓的干预。并且,从保护的角度来看,托裱的硬了反而更容易坏。

3、材料和措施可逆,即在古籍修复工作中采取的任何一项措施都可以反复地重复使用,比如在书上补的纸是可以随时拿掉重新补过的。这点非常重要。

4、最大限度保存信息,有些人,传统的做法就是修复完后达到“乱真”的效果。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补完之后,应该让人看出来修补的痕迹。但这也要把握一个原则,比如黄纸的书我不能用白纸补,但是要比原件的稍微浅一点的**。站在两米的距离,看不出来,但再近一点能够看出来。

上海图书馆藏有已编古籍130余万册(其中善本约18万册)、碑帖16万件(其中善本2千余件)、明清近代尺牍11万8千通。馆藏的大量增加,充分说明在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下,上图对搜集保藏传统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

长期以来,在可能的条件下,上图尽力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尤其是1996年新馆落成,极大改善了古籍庋藏条件,如善本书库已做到恒温恒湿,后来又为属于国家一级文物的藏品制作了楠木盒加以珍藏。1996年,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上图专门成立了抢救历史文献工作组,开始对大量累年积聚成堆的未编文献进行抢救整理。这是历年来上图对古籍所开展的最大规模整理保护工作,前后已持续近十年,至今仍未终止,业已取得显著成果。如建成总共800平方米的家谱、碑帖专库;对大批破损家谱及部分碑帖予以修复;编纂出版了反映1万1千余种10余万册馆藏的《上海图书馆馆藏家谱提要》;初步摸清馆藏碑帖家底,其数据库也在制作之中。这不仅使大宗尘封数十年的历史文献得到有效保护,并使之为读者所利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上图仍有约50万册古籍、2万余件碑帖尚未整理编目,大批虫蛀、残损古籍有待精心修复。囿于目前人力、物力等条件限制,古籍整理保护工作仍将是一场持久战。

1990年~1993年完成了市文化局科研计划项目“自动古籍图书超高频杀虫机”研制,并获得了1993年度文化部科技进步二等奖。

1994年~1997年又完成了科研项目“用拟除虫菊酯对馆藏图书、资料防蛀方法的研究”,并获得了1997年度文化部科技进步三等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地,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和单位提供饮用水而取用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所涉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所称应急备用水源地,是指发生饮用水源地污染、连续干旱、常规供水受阻等非正常情况,能够快速启用并在一定时间内满足城乡居民和单位饮用水需求的水源地。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建立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相关区域的产业结构。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公共财政投入。第四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将水源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市、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并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源地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公益宣传。第二章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第八条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已有饮用水源地,不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重新设置饮用水源地,并依法关闭原有饮用水源地。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河道、湖泊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要求加以保护。第十条 按照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核准名录和相关批准文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现有长江征润洲水源地、长江江心洲(丹阳)水源地、句容北山水库水源地、句容水库水源地、长江扬中二墩港水源地和金山湖应急备用水源地。

  饮用水源地按照不同类型、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相关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设立相应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立隔离设施,实行封闭管理。隔离设施不得影响通航和排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隔离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土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章 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污染环境的有机毒物;

  (四)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

  (六)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1、整理出版是古籍善本保护的有效手段。

2、古籍善本保护工作意义重大,无需赘言。而这项意义重大的工作,更多情况下,需要以整理出版作为有效手段。

3、比如成书于明代永乐年间的《永乐大典》,是中国第一部百科全书式的文献集。全书22877卷(目录占60卷),11095册,约37亿字,汇集了古今图书七八千种,显示了中国古代科学文化的光辉成就。

4、《永乐大典》已成为中国文化的一个符号,《不列颠百科全书》在“百科全书”条目中称其为“世界有史以来最大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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