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性原则的三性原则介绍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1浏览:3收藏

三性原则的三性原则介绍,第1张

安全性原则

经营管理原则是由银行的性质以及经营活动的客观规律决定的,银行作为一个企业,获取收益是其经营的主要目标,银行的经营特点又决定了它必须遵循的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原则,根据上述的三者的关系分析,要协调好三者的关系,商业银行必须遵循如下的经营管理原则:在保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收益。根据这个管理原则,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经营环境的变化,业务经营的不同要求以及银行自身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灵活运用。一般说来,经济高涨时,资金来源充足,借贷需求量旺盛,保证流动性和安全性并不十分紧迫,这时要侧重于考虑盈利性的要求;经济衰退危机时,就要侧重于保持流动性以及安全性。而在央行紧缩银根的条件下,就应更多的考虑流动性。商业银行还要从自身的业务经营状况出发,在流动资产较多的情况下,就要设法改变原有的资产结构,侧重于增加盈利,较少时,长期投资和贷款较多,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就要更多的考虑流动性,通过不同的经营条件下侧重点的转换,实现三者的动态协调。

在实务中,对三者进行协调管理的主要方法是计划管理,即通过编制经营计划,预先安排各项资金的来源与运用以及其他金融服务,使资金在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得到充分合理运用,以实现预期的盈利目的。

你具体是指什么想要理解三性原则

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大原则,安全性原则就是要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其资产、负债、利润、信誉等方面的影响,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发展。流动性原则就是指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存,满足必要贷款需求的支付能力。盈利性严重是指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力争取得最大限度的利润,也就是以最小的成本费用换取最大的经营成果。

集体备课必须坚持“三性”原则

1、统一性原则。集体备课的实质是同步教学,具体实施中教学目标、教学进度、作业训练、资料使用、检测评估等必须统一。特别是教学进度和目标检测,一旦失去了统一,就不能在集体讨论中获得正确的信息,及时矫正教学实践。

2、超前性原则。分配撰写备课提纲的任务和提供备课提纲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任课教师的提纲准备任务在制定学期教学计划时一并分配,便于教师早作准备,收集资料,钻研大纲和教材。备课提纲的讨论一般要超前一周

3、完整性原则。划定备课任务应考虑到教材内容的内在联系,保持其内容的完整性。一般依据教材的单元或章节来划分比较合适,切忌人为地将教材割裂开来。

集体备课的目的

1、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集体备课不仅能为教师们提供一个展示自身教学能力的机会,还能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教学理念和方法,从而增强教师的教学水平

2、探索新的教学方法。集体备课的参与者可以交流彼此的教学理念和方法,从而发现新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探索更有效的教学方法

3、提高教学质量。集体备课有助于教师们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从而能够提高教学质量。

集体备课的意义

1、促进教师团队合作。集体备课有助于建立教师团队合作的氛围,让教师们能够共同参与教学,实现协作式教学

2、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集体备课可以激发教师们的教学活力,使他们能够以更有趣的方式表达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学习效果

3、增进教师和学生的双向交流。集体备课可以使教师和学生能够相互交流,进行双向交流,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增强学习效果,

法律分析: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依据。对证据的审查是我国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性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

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事实本来的面目,而不是通过人的主观分析、推测或者直接判断出来的,甚至是人为伪造的。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和事实之间要有实质性的联系,而不仅仅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物。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要经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并且是由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所得的。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收集证据最好收集最佳证据,不要采用非法的形式收集言词证据,否则该证据可能会被排除,且不能只收集口供,单纯只有口供,是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定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衍生问题:

证据的种类有什么?

证据是分为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的,因此证据的种类有:1、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2、刑事案件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魏真人自序

会国鄙夫,幽谷朽生,挟怀朴素,不乐权荣,栖迟僻陋,忽略利名,执守恬淡,希时安宁,宴然闲居,乃撰斯文。歌叙《大易》,三圣遗言,察其旨趣,一统共论。务在顺理,宣耀精神。施化流通,四海和平。表以为历,万世可循。叙以御政,行之不繁,引内养性,黄老自然,含德之厚,归根返元。近在我心,不离己身,抱一毋舍,可以长存。配以伏食,雄雌设陈。四物念护,五行旋循。挺除武都,八石弃捐。审用成物,世俗所珍。罗列三条,枝茎相连。同出异名,皆由一门。非徒累句,谐偶斯文,殆有其真,砾硌可观。使予敷伪,却被赘愆。命《参同契》,微览其端,辞寡意大,后嗣宜遵。委时去害,依托丘山。循游寥廓,与鬼为邻。沦寂无声,化形而仙。百世而下,遨游人间。敷陈羽翮,东西南倾。汤遭厄际,水旱隔并。柯叶萎黄,失其华荣。吉人相乘负,安稳可长生。

乾坤坎离章第一

乾刚坤柔,配合相包。阳禀阴受,雌雄相须。偕以造化,精气乃舒。坎离冠首,光耀垂敷。玄冥难测,不可画图。圣人揆度,参序立基。四者混沌,径入虚无。馀六十卦,张布为舆。龙马就驾,明君御时。和则随从,路平不陂。邪道险阻,倾危国家,可不慎乎?

君臣御政章第二

御政之首,鼎新革故。管括微密,开舒布宝。要道魁柄,统化纲纽。爻象内动,吉凶外起,五纬错顺,应时感动。四七乖戾,誃离仰俯。文昌统录,诘责台辅,百官有司,各典所部。原始要终,存亡之绪,或君骄溢,充满违道;或臣邪佞,行不顺轨。弦望盈缩,乖变凶咎。执法讥刺,诘过贻主。辰极处正,优游任下。明堂布政,国无害道。

发号施令章第三

发号出令,顺阴阳节。藏器待时,勿违卦月。屯以子申,蒙用寅戍。六十卦用,各自有日。聊陈两象,未能究悉。在义设刑,当仁施德,逆之者凶,顺之者吉。按历法令,至诚专密。谨候日辰,审查消息。纤芥不正,悔吝为贼。二至改度,乖错为曲。隆冬大暑,盛夏霜雪。二分纵横,不应漏刻。风雨不节,水旱相伐,蝗虫涌沸,山崩地裂。天见其怪,群异旁出。孝子用心,感动皇极。近出己口,远流殊域。或以召祸,或以至福,或兴太平,或造兵革。四者之来,由乎胸臆。动静有常,奉其绳墨。四时顺宜,与炁相得。刚柔断矣,不相涉入。五行守界,不妄盈缩。易行周流,屈伸反覆。

坎离戊己章第四

言不苟造,论不虚生,引验见效,校度神明,推类结字,原理为证。日月为易,刚柔相当,坎戊月精,离己日光,土旺四季,罗络始终,青赤白黑,各居一方,皆禀中宫,戊己之功。幽潜沦匿,变化于中,包裹万物,为道纪纲,以无制有,器用者空,故推消息,坎离没亡。

晦朔合符章第五

晦朔之间,合符行中。混沌鸿蒙,牝牡相从。滋液润泽,施化流通。天地神明,不可度量。可用安身,隐形而藏。始于东北,箕斗之乡。旋而右转,呕轮吐萌。潜潭见象,发散精光。昂毕之上,震出为徵。阳炁造端,初九潜龙。阳以三立,阴以八通。三日震动,八日兑行。九二见龙,和平有明。三五德就,乾体乃成。九三夕惕,亏折神符。盛衰渐革,终还其初。巽继其统,固际操持。九四或跃,进退道危。艮主进止,不得逾时。二十三日,典守弦期。九五飞龙,天位加喜。六五坤承,结括终始。韫养众子,世为类母。上九亢龙,战德于野,用九翩翩,为道规矩。阳数已讫,讫则复起。推情合性,转而相与。循环璇玑,升降上下。周流六爻,难以察睹。故无常位,为易宗祖。

卦律终始章第六

朔旦为复,阳炁始通。出入无疾,立表微刚。黄钟建子,兆乃滋彰。播施柔暖,黎蒸得常。临炉施条,开路生光。光耀渐进,日以益长。丑之大吕,结正低昂。仰以成泰,刚柔并隆。阴阳交接,小往大来。辐辏于寅,运而趋时。渐历大壮,侠列卯门。榆荚堕落,还归本根。刑德相负,昼夜始分。夬阴以退,阳升而前。洗濯羽翮,振索宿尘。乾健盛明,广被四邻。阳终于巳,中而相干。姤始纪序,履霜最先。井底寒泉,午为蕤宾。宾伏于阴,阴为主人。遁世去位,收敛其精。怀德俟时,栖迟昧冥。否塞不通,萌芽不生。阴信阳诎,没阳姓名。观其权量,察仲秋情。任畜微稚,老枯复荣。荠麦牙孽,因冒以生。剥烂肢体,消灭其形。化炁既竭,亡失至神。道穷则返,归乎坤元。恒顺地理,承天布宣。玄幽远渺,隔阂相连。应度育种,阴阳之原。廖廓恍惚,莫知其端。先迷失轨,后为主君。无平不陂,道之自然。变易更盛,消息相因。终坤始复,如复连环。帝王承御,千载常存。

性命根宗章第七

将欲养性,延命却期。审息后末,当虑其先。今所秉躯,体本一无。元精流布,因炁托初。阴阳为度,魂魄所居。阳神日魂,阴神月魄。魂之与魄,互为室宅。性主处内,立置鄞鄂。情主营外,筑垣城郭。城郭完全,人物乃安。爰斯之时,情和乾坤。乾动而直,炁布精流;坤静而翕,为道舍庐。刚施而退,柔化以滋。九还七返,八归六居。男白女赤,金火相拘。则水定火,五行之初。上善若水,清而无瑕。道无形象,真一难图。变而分布,各自独居。类如鸡子,白黑相符,纵广一寸,以为始初。四肢五脏,筋骨乃俱。弥历十月,脱出其胞。骨弱可卷,肉滑若饴。

养己守母章第八

上德无为,不以察求。下德为之,其用不休。内以养己,安静虚无。原本隐明,内照形躯。闭塞其兑,筑固灵株。三光陆沉,温养子珠,视之不见,近而易求。旁有垣阙,状似蓬壶。环匝关闭,四通踟蹰。守御密固,阏绝奸邪。曲阁相通,以戒不虞。知白守黑,神明自来,白者金精,黑者水基。水者道枢,其数名一。阴阳之始,玄含黄芽。五金之主,北 方河车。故铅外黑,内怀金华,被褐怀玉,外为狂夫。金为水母,母隐子胎。水为金子,子藏母胞。真人至妙,若有若无。仿佛大渊,乍沉乍浮。进退分布,各守境隅。采之类白,造之则朱。炼为表卫,白里真居。方圆径寸,混而相拘。先天地生,巍巍尊高。可以无思,难以愁劳。神炁满室,莫之能留。守之者昌,失之者亡。动静休息,常与人俱。勤而行之,夙夜不休。伏食三载,轻举远游,跨火不焦,入水不濡,能存能亡,长乐无忧。道成德就,潜伏俟时。太乙乃召,移居中洲,功满上升,膺籙受图。

日月含吐章第九

坎男为月,离女为日,日以施德,月以舒光,月受日化,体不亏伤。阳失其契,阴侵其明,晦朔薄蚀,掩冒相倾,阳消其形,阴凌灾生。男女相须,含吐以滋,雌雄错杂,以类相求。金化为水,水性周章,火化为土,水不得行。男动外施,女静内藏,溢度过节,为女所拘。魄以钤魂,不得*奢。不寒不暑,进退合时,各得其和,俱吐证符。

流珠金华章第十

太阳流珠,常欲去人。卒得金华,转而相因,化为白液,凝而至坚。金华先倡,有倾之间,阳乃往和,情性自然。解化为水,马齿阑干,迫促时阴,拘蓄禁门,逐相衔咽,咀嚼相吞。慈母养育,孝子报恩,严父施令,教敕子孙。

三五至精章第十一

五行错王,相据以生,火性销金,金伐木荣。三五与一,天地至精,可以口诀,难以书传。子当右转,午乃东旋,卯酉界隔,主客二名。龙呼于虎,虎吸龙精,两相饮食,俱相贪并,荧惑守西,太白经天,杀炁所临,何有不倾。狸犬守鼠,鸟雀畏鹯,各得真性,何敢有声。

四象归土章第十二

丹砂木精,得金乃并,金水合处,木火为侣。四者混沌,列为龙虎,龙阳数奇,虎阴数偶。肝青为父,肺白为母,肾黑为子,心赤为女,脾黄为祖,子午为始。三物一家,都归戊己。

阴阳反覆章第十三

刚柔迭兴,更历分布。龙西虎东,建纬卯酉,刑德并会,相见欢喜,刑主杀伏,德主生起。二月榆落,魁临于卯,八月麦生,天罡据酉。子南午北,互为纲纪。一九之数,终而复始。含元虚危,播精于子。

以类相况章第十四

不得其理,难以妄言。竭殚家产,妻子饥贫,自古及今,好者亿人,讫不谐遇,希有能成。广求名药,与道乖殊。如审遭逢,睹其端绪。以类相况,揆物终始。

父母滋禀章第十五

五行相克,更为父母。母含滋液,父主禀与,凝精流形,金石不朽。审专不泄,得为成道。立竿见影,呼谷传响。岂不灵哉!天地至象。若以野葛一寸,巴豆一两,如喉辄僵,不能俯仰。当此之时,虽周文揲蓍,孔子占象,扁鹊操针,巫咸扣鼓,安能令苏,复起驰走?

姹女黄芽章第十六

河上姹女,灵而最神,得火则飞,不见埃尘,鬼隐龙匿,莫知所存。将欲制之,黄芽为根。物无阴阳,违天背元,牝鸡自卵,其雏不全。夫何故乎?配合未连,三五不交,刚柔离分。施化之道,天地自然,火动炎上,水流润下,非有师导,使其然也。资始统正,不可复改。观夫雌雄,交媾之时,刚柔相结,而不可解,得其节符,非有工巧,以制御之。男生而伏,女偃其躯,禀乎胞胎,受炁之初,非徒生时,著而见之,及其死也,亦复效之,此非父母,教令其然。本在交媾, 定置始先。

牝牡相须章第十七

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雄不独处,雌不孤居。玄武龟蛇,蟠虬相扶,以明牝牡,意当相须。假使二女共室,颜色甚姝,苏秦通言,张仪合媒,发辩利舌,奋舒美辞,推心调谐,合为夫妻,敝发腐齿,终不相知。若药物非种,名类不同,分两参差,失其纲纪,虽太乙执火,黄帝临炉,八公捣炼,淮南调治,立宇崇坛,玉为阶陛,麟脯凤脂,把籍长跪,祷祝神祗,请哀诸神,沐浴斋戒,妄有所冀,亦犹和胶补釜,以硇涂疮,去冷加冰,除热用汤,飞龟舞蛇,愈见乖张。

后序孔窍章第十八

惟昔圣贤,怀玄抱真,伏炼九鼎,化迹隐沦,含精养神,通德三元,津液腠理,筋骨致坚,众邪辟除,正炁长存,累积长久,变形而仙。忧悯后生,好道之伦,随傍风采,指画古文,著为图集,开示后昆,露见枝条,隐藏本根,托号诸名, 覆冒众文,学者得之,韫椟终身。子继父业,孙踵祖先,举世迷惑,竟无见闻,逐使宦者不仕,农夫失耘,商人弃货,志士家贫。吾甚伤之,定录此文,字约易思,事省不繁,披列其条,核实可观,分两有数,因而相循,故为乱辞,孔窍其门,智者审思,用意参焉。 徐从事传文序

《参同契》者,辞寡而道大,言微而旨深。列五帝以建业,配三皇而立政。若君臣差殊,上下无准,序以御政,不致太平。伏食其法,未能长生。学以养性,又不延年。至于剖析阴阳,合其铢两,日月弦望,八卦成象,男女施化,刚柔动静,米盐分判。以易为证,用意健矣。故为立法,以传后贤。惟晓大象,必得长生。强己益身,为此道者,重加意焉。

一、牡牝四卦章

乾坤者,易之门户,众卦之父母。坎离匡廓,运毂正轴。牡牝四卦,互为橐龠。覆冒阴阳之道,犹御者之执衔辔,有准绳,正规矩,随轨辙。处中以制外,数在律历纪。月节有五六,经纬奉日使。兼并为六十,刚柔有表里。朔旦屯直事,至暮蒙当受。昼夜各一卦,用之依次序。既未至晦爽,终则复更始。日月为期度,动静有早晚。春夏据内体,从子到辰巳。秋冬当外用,自午讫戌亥。赏罚应春秋,昏明顺寒暑。爻辞有仁义,随时发喜怒。如是应四时,五行得其序。

二、乾坤二用章

天地设位,而易行乎其中矣。天地者,乾坤之象也。设位者,阴阳配合之位也。易谓坎离。坎离者,乾坤二用。二用无爻位,周流行六虚。往来既不定,上下亦无常。

三、日月神化章

易者象也。悬象著明,莫大乎日月。穷神以知化,阳往则阴来。辐辏而轮转,出入更卷舒。

四、发号施令章

君子居其室,出其言善,则千里之外应之。谓万乘之主,处九重之室。发号顺时令,勿失爻动时。上观河图文,下序地形流,中稽于人心,参考合三才。动则循卦节,静则观爻辞。乾坤用施行,天地然后治

五、朔受震符章

《易》有三百八十四爻,据爻摘符,符谓六十四卦。铢有三百八十四,亦应卦爻之数。晦至朔旦,震来受符。当斯之时,天地媾其精,日月相掸持。雄阳播玄施,雌阴统黄化。混沌相交接,权舆树根基。经营养鄞鄂,凝神以成躯。众夫蹈以出,蠕动莫不由。于是仲尼赞乾坤,鸿濛德洞虚。稽古称元皇,关雎建始初。冠婚气相纽,元气乃芽滋。故易统天心,复卦建始初。长子继父体,因母立兆基。圣人不虚生,上观显天符。天符有进退,屈伸以应时。消息应钟律,升降据斗枢。

六、药生象月章

日含五行精,月受六律纪。五六三十度,度竟复更始。三日出为爽,震庚受西方。八日兑受丁,上弦平如绳。十五乾体就,盛满甲东方。蟾蜍与兔魄,日月炁双明。蟾蜍视卦节,兔者吐生光。七八道已讫,屈折低下降。十六转受统,巽辛见平明。艮直于丙南,下弦二十三。坤乙三十日,东北丧其明。节尽相禅与,继体复生乾。壬癸配甲乙,乾坤括始终。七八数十五,九六亦相当。四者合三十,易象索灭藏。象彼仲冬节,草木皆摧伤。佐阳诘商旅,人君深自藏。象时顺节令,闭口不用谈。天道甚浩广,太玄无形容。虚寂不可睹,匡郭以消亡。谬误失事绪,言还自败伤。别序斯四象,以晓后生盲。

七、八卦列曜章

八卦布列曜,运移不失中。元精渺难睹,推度效符征。居则观其象,准拟其形容。立表以为范,占候定吉凶。

八、上下有无章

上闭则称有,下闭则称无。无者以奉上,上有神德居。此两孔穴法,有无亦相须。黄中渐通理,润泽达肌肤。初正则终修,干立末可持。一者以掩蔽,世人莫知之。吾不敢虚说,仿效圣人文。古记题龙虎,黄帝美金华。淮南炼秋石,玉阳加黄芽。贤者能持行,不肖毋与俱。古今道由一,对谈吐所谋。学者加勉力,留念深思惟。至要言甚露,昭昭我不欺。

九、二八弦气章

偃月作鼎炉,白虎为熬枢。汞日为流珠,青龙与之居。举东以合西,魂魄自相拘。上弦兑数八,下弦艮亦八。两弦合其精,乾坤体乃成。二八应一斤,易道正不倾。

十、金水含受章

金入于猛火,色不夺精光。自开辟以来,日月不亏伤。金不失其重,日月形如常。金本从日生,朔旦日受符。金返归其母,月晦日相包。隐藏其匡郭,沉沦于洞虚。金复其故性,威光鼎乃喜。

十一、三性会合章

子午数合三,戊己数居五。三五结和谐,八石正纲纪。土游于四季,守界定规矩。呼吸相含育,停息为夫妇。黄土金之父,流珠水之子。水以土为鬼,土镇水不起。朱雀为火精,执平调胜负。水盛火消灭,俱死归厚土。三性既会合,本性共宗祖。

十二、金水铢两章

以金为堤防,水入乃优游。金计十有五,水数亦如之。临炉定铢两,五分水有余。二者以为真,金重如本初。其三遂不入,火二与之俱。三物相含受,变化状若神。下有太阳气,伏蒸须臾间。先液而后凝,号曰黄舆焉。岁月将欲讫,毁性伤寿年。形体为灰土,状若明窗尘。铸治并合之,驰入赤色门。固塞其际会,务令致完坚。炎火张于下,龙虎声正勤。始初文可修,终竟武乃陈。候视加谨密,审查调寒温。周旋十二节,节尽更须亲。气索命将绝,体死亡魄魂。色转更为紫,赫然成还丹。服之以一丸,刀圭最为神。

十三、水火情性章

推演五行数,简约而不繁。举水以激火,奄然灭光明。日月相薄蚀,常在晦朔间(一作“望”)。水盛坎侵阳,火衰离昼昏。阴阳相饮食,交感道自然。名者以定情,字者缘性言。金来归性初,乃得称还丹。

十四、二气感化章

阳燧以取火,非日不生光。方诸非星月,安能得水浆?二气玄且远,感化尚相通。何况近存身,切在于心胸?阴阳配日月,水火为效征。

十五、关键三宝章

耳目口三宝,闭塞勿发通。真人潜深渊,浮游守规中。旋曲以视听,开阖皆合同。为己之枢辖,动静不竭穷。离气内营卫,坎乃不用聪。兑合不以谈,希言顺鸿濛。三者既关键,缓体处空房。委志归虚无,无念以为常。证验自推移,心专不纵横。寝寐神相抱,觉寤候存亡。颜色浸以润,骨节益坚强。排却众阴邪,然后立正阳。修之不辍休,庶气云雨行。**若春泽,液液象解冰。从头流达足,究竟复上升。往来洞无极,沸沸被谷中。反者道之验,弱者德之柄。芸锄宿污秽,细微得调畅。浊者清之路,昏久则昭明。

十六、同类伏食章

世人好小术,不审道浅深。弃正从邪径,欲速阏(音遏)不通。犹盲不挂杖,聋者听宫商。投水捕雉兔,登山索鱼龙。植麦欲获黍,运规以求方。竭力劳精神,终年不见功。欲知伏食法,事约而不繁。胡粉投火中,色坏还为铅。冰雪得温汤,解释成太玄。金以砂为主,禀和于水银。变化由其真,始终自相因。欲作伏食仙,宜以同类者。植禾当以黍,覆鸡用其卵。以类辅自然,物成易陶冶。鱼目岂为珠?蓬蒿不成椟。类同者相从,事乖不成宝。是以燕雀不生凤,狐兔不乳马。水流不炎上,火动不润下。巨胜尚延年,还丹可入口。金性不败朽,故为万物宝。术士伏食之,寿命得长久。金砂入五内,雾散若风雨。熏蒸达四肢,颜色悦泽好。发白皆变黑,齿落生旧所。老翁复丁壮,耆妪成姹女。改形免世厄,号之曰真人。

十七、背道迷真章

世间多学士,高妙负良才。邂逅不遭遇,耗火亡资财。据按依文说,妄以言为之。端绪无因缘,度量失操持。捣治羌石胆,云母及矾磁。硫黄烧豫章,泥汞相炼冶。鼓铸五石铜,以之为辅枢。杂性不同类,安肯合体居?千举必万败,欲黠反成痴。侥幸讫不遇,圣人独知之。稚年至白首,中道生狐疑。背道守迷路,出正入邪蹊。管窥不广见,难以揆方来。是非历藏法,内观有所思。履斗步罡宿,六甲以日辰。阴道厌九一,浊乱弄元胞。食气鸣肠胃,吐正吸外邪。昼夜不卧寐,晦朔未尝休。身体日疲倦,恍惚状若痴。百脉鼎沸驰,不得清澄居。累土立坛宇,朝暮敬祭祀。鬼物见形象,梦寐感慨之。心欢意喜悦,自谓必延期。遽以夭命死,腐露其形骸。举措辄有违,悖道失枢机。诸术甚众多,千条有万余。前却违黄老,曲折戾九都。明者省厥旨,旷然知所由。

十八、三圣制作章

若夫至圣,不过伏羲。始画八卦,效法天地。文王帝之宗,循而演爻辞。夫子庶圣雄,《十翼》以辅之。三圣天所挺,迭兴更御时。优劣有步骤,功德不相殊。制作有所踵,推度审分铢。有形易忖量,无兆难虑谋。作事令可法,为世定斯书。素无前识资,因师觉悟之。皓若褰帷帐,瞋(一作“暝”)目登高台。《火记》不虚作,演《易》以明之。《火记》六百篇,所趣等不殊。文字郑重说,世人不熟思。寻度其源流,幽明本共居。窃为贤者谈,曷敢轻为书?结舌欲不语,绝道获罪诛。写情著竹帛,又恐泄天符。犹豫增叹息,俯仰辄思虑。陶冶有法度,未可悉陈敷。略述其纲纪,枝叶见扶疏。 序文

《参同契》者,敷陈梗概。不能纯一,泛滥而说。纤微未备,阔略仿佛。今更撰录,补塞遗脱。润色幽深,钩连相逮。旨意等齐,所趋不悖。故复作此,命三相类,则《大易》之情性尽矣。《大易》性情,各如其度。黄老用究,较而可御。炉火之事,真有所据。三道由一,俱出径路。枝茎花叶,果实垂布。正在根株,不失其素。诚心所言,审而不误。

大丹赋

法象莫大乎天地兮,玄沟数万里。河鼓临天纪兮,人民皆惊骇。晷影妄前却兮,九年被凶咎。皇上览视之兮,王者退自改。关键有低昂兮,周天遂奔走。江河无枯竭兮,水流注于海。天地之雌雄兮,徘徊子与午。寅申阴阳祖兮,出入终复始。循斗而招摇兮,执衡定元纪。升熬于甑山兮,炎火张于下。白虎唱导前兮,苍龙和于后。朱雀翱翔戏兮,飞扬色五彩。遭遇罗网施兮,压之不得举。嗷嗷声甚悲兮,婴儿之慕母。颠倒就汤镬兮,摧折伤毛羽。刻漏未过半兮,龙鳞狎猎起。五色象炫耀兮,变化无常主。潏潏鼎沸驰兮,暴涌不休止。接连重叠累兮,犬牙相错距。形似仲冬冰兮,琅玕吐钟乳。崔嵬而杂厕兮,交积相支拄。阴阳得其配兮,淡泊而相守。青龙处房六兮,春华震东卯。白虎在昴七兮,秋芒兑西酉。朱雀在张二兮,正阳离南午。三者俱来朝兮,家属为亲侣。本之但二物兮,末乃为三五。三五之与一兮,都集归一所。治之如上科兮,日数亦取甫。先白而后黄兮,赤色达表里。名曰第一鼎兮,食如大黍米。自然之所为兮,非有邪伪道。若山泽气相通兮,兴云而为雨。泥竭遂成尘兮,火灭化为土。若檗染为黄兮,似蓝成绿组。皮革煮成胶兮,曲蘖化为酒。同类易施功兮,非种难为巧。惟斯之妙术兮,审谛不妄语。传于亿后世兮,昭然自可考。焕若星经汉兮,昺如水宗海。思之务令熟兮,反覆视上下。千周灿彬彬兮,万遍将可睹。神明或(一作“忽”)告人兮,心灵忽(一作“乍”)自悟。揣端索其绪兮,必得其门户。天道无适莫兮,常传与贤者。

鼎器歌

圆三五,径(一作“寸”)一分。口四八,两寸唇。长尺二,厚薄匀。腹齐(“脐”同)三(一作“三齐”),坐垂温。阴在上,阳下奔。首尾武,中间文。始七十,终三旬。二百六,善调均。阴火白,黄芽铅。两七聚,辅翼人。赡(一作“瞻”)理脑,定玄升。子处中,得安存?来去游,不出门。渐成大,情性纯。却归一,还本原。善爱敬,如君臣。至一周,甚辛勤。密防护,莫迷昏。途路远,极(一作“复”)幽玄。若达此,会乾坤。刀圭沾,净魄魂。得长生,居仙村。乐道者,寻其根。审五行,定铢分。谛思之,不须论。深藏守,莫传文。御白鹤,驾龙麟。游太虚兮,谒仙君。受图箓兮,号真人。

编者注:参同契所记载的,是千古秘传的龙虎金丹及外丹,学者不要以静坐清修牵强解释,否则只能是自欺欺人,害人害己。

一、证据三性原则是怎样的

证据“三性”要求包括合法性要求、关联性要求和客观性要求。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分析并不是局限于在法庭上由法官来进行。实际上,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内的公安司法机关以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都要对自己或他人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对自己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确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合法、相关、客观真实,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样,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分析,认为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单个证据和全案证据达到了法定的要求,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法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同样存在一个审查分析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辩护律师对证据也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分析,一方面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质疑控方的证据和反驳控方的主张。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对证人资格的法律要求。再如,对于鉴定结论,鉴定人必须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还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还应当回避。这是对鉴定人提出的法律要求。

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刑事诉讼法》第122条和第133条分别规定侦查讯问(询问)所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应由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签名或盖章,勘验检查笔录应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签名;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制作者、制作时间、地点、对象、制作过程及设备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等,其目的是证明其来源出于合法的途径。

此外,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或原物。采用副本、复制件或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录像或照片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6、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二)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是证据三大特性之一。这说明证据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否则对本案无实际意义,应予摒弃。换言之,原则上一切无关联性的证据都应排除,这就是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二是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正面或反面的证明作用。”[1]

证据的关联性可从下列几方面理解:

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外部强加的联系。

证据的关联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

相关的形式或渠道多种多样,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正面相关和反面相关、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肯定性相关与否定性相关,单因素相关以及重合相关等等。关联性应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性过于间接和十分微弱,此证据被视为不具有关联性。

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如证人甲仅证明犯罪嫌疑人某段时间到过现场,而证人乙却能具体证明某时某刻曾亲眼目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过程。毫无疑问,后者与本案关联更为紧密,其证明力较前者强。

(三)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证据的客观性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1、证据的客观性首先是指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而不是一种假设或虚拟,更不是对事实的杜撰或捏造。证据的这个特性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以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3、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客观性除了要求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以外,还要求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如书证上所反映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真相,必须是确有其事的。例如张三借给李四5万元钱。这个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如果张三客观上没有借给李四5万元钱,那么,就可以说这个证据不具有客观性,是伪造的,是违背事物的本来面貌的。

4、证据的客观性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在证据的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等。这些方法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案件事实,但它是一种游离于案件事实的外在方法,与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相比,具有主观、武断和片面的特点。而证据是一种以事实来证明事实的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最可靠、最具说服力的。

任何证据都有一定的来源,不论是控告、举报、自首、坦白所提供的证据,还是通过勘验、检查、搜索、扣押或询问、讯问所搜集的证据,各自都有确定的来源。证据的来源除必须合法外,还必须是客观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我们做到:

1、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用原话记录,以准确表达陈述人言词的原意,对于陈述者陈述时的神态、语气应反映出来,以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而不能断章取义,甚至违背陈述者原意记录。

2、在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禁止诱导性询问。诱导性提问对被询(讯)问者起到暗示的作用,直接影响到他们所作供述、陈述、证言的真实性。

3、我们在收集书证、物证时,对书证不得涂改,对特定物的物证不得以同类物来代替,以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4、要求证人所言是其亲眼所见所闻,不是转述他人所述,更不是道听途说或主观猜测。

需要明确一点是,证据的客观性并不等于证据的真实性。某个证据具有客观存在的形式,并不等于这个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某个证据的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也不等于这个证据的反映就是准确的和没有任何误差的。客观性既是证据的采纳标准之一,也是判断证据真实可靠性的依据之一。

证据“三性”要求包括合法性要求、关联性要求和客观性要求。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分析并不是局限于在法庭上由法官来进行。实际上,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内的公安司法机关以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都要对自己或他人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对自己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确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合法、相关、客观真实,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样,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分析,认为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单个证据和全案证据达到了法定的要求,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法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同样存在一个审查分析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辩护律师对证据也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分析,一方面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质疑控方的证据和反驳控方的主张。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对证人资格的法律要求。再如,对于鉴定结论,鉴定人必须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还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还应当回避。这是对鉴定人提出的法律要求。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刑事诉讼法》第95条和第99条分别规定侦查讯问(询问)所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应由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签名或盖章,勘验检查笔录应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签名;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制作者、制作时间、地点、对象、制作过程及设备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等,其目的是证明其来源出于合法的途径。此外,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或原物。采用副本、复制件或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录像或照片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6、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二)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是证据三大特性之一。这说明证据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否则对本案无实际意义,应予摒弃。换言之,原则上一切无关联性的证据都应排除,这就是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二是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正面或反面的证明作用。”证据的关联性可从下列几方面理解:1、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外部强加的联系。2、证据的关联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3、相关的形式或渠道多种多样,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正面相关和反面相关、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肯定性相关与否定性相关,单因素相关以及重合相关等等。关联性应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性过于间接和十分微弱,此证据被视为不具有关联性。4、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如证人甲仅证明犯罪嫌疑人某段时间到过现场,而证人乙却能具体证明某时某刻曾亲眼目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过程。毫无疑问,后者与本案关联更为紧密,其证明力较前者强。  (三)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的客观性具有以下几层含义:1、证据的客观性首先是指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而不是一种假设或虚拟,更不是对事实的杜撰或捏造。证据的这个特性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以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3、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客观性除了要求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以外,还要求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如书证上所反映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真相,必须是确有其事的。例如张三借给李四5万元钱。这个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如果张三客观上没有借给李四5万元钱,那么,就可以说这个证据不具有客观性,是伪造的,是违背事物的本来面貌的。4、证据的客观性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在证据的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等。这些方法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案件事实,但它是一种游离于案件事实的外在方法,与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相比,具有主观、武断和片面的特点。而证据是一种以事实来证明事实的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最可靠、最具说服力的。任何证据都有一定的来源,不论是控告、举报、自首、坦白所提供的证据,还是通过勘验、检查、搜索、扣押或询问、讯问所搜集的证据,各自都有确定的来源。证据的来源除必须合法外,还必须是客观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我们做到:1、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用原话记录,以准确表达陈述人言词的原意,对于陈述者陈述时的神态、语气应反映出来,以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而不能断章取义,甚至违背陈述者原意记录。2、在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禁止诱导性询问。诱导性提问对被询(讯)问者起到暗示的作用,直接影响到他们所作供述、陈述、证言的真实性。3、我们在收集书证、物证时,对书证不得涂改,对特定物的物证不得以同类物来代替,以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4、要求证人所言是其亲眼所见所闻,不是转述他人所述,更不是道听途说或主观猜测。需要明确一点是,证据的客观性并不等于证据的真实性。某个证据具有客观存在的形式,并不等于这个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某个证据的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也不等于这个证据的反映就是准确的和没有任何误差的。客观性既是证据的采纳标准之一,也是判断证据真实可靠性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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