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同性恋的态度从古至今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1浏览:5收藏

中国对同性恋的态度从古至今经历了怎样的变化,第1张

从古代到现代,同性恋一直占总人口的3%-4%左右。

在我国4000年的历史中,下史和野史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大量记载。同性恋在我国最早出现于何时?传说是始于黄帝。清代学者纪昀(晓岚)《阅微堂笔记》卷12中说:"杂说称娈童始黄帝。"但是根据潘光旦先生的考据,认为这一记载不尽可靠,因为就连黄帝本人是否确有其人尚在探讨之中。

另据考证,我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美男破产(老)、美女破居"之类的说法,更有脍灸人口的"余桃"(春秋)、"断袖"(汉代)、龙阳君(战国)、安陵君(战国)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 汉哀帝下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皇实的袖子,皇帝不忍惊醒他,"断袖而起"后代于是以"龙阳""余桃""断袖"等语汇暗指同性恋现象。

潘光旦先生遍查史书,考出"前汉一代几乎每个皇帝都有个把同性恋对象"这一史实。汉文帝宠幸邓通,赐给他开采铜山自铸钱币的权力,邓通因此富比王侯,成为中国历史上因"色"获益最多的男人。

汉时宫人中还有女同性恋现象,她们乔装打扮,配为夫妇,同寝同食。当时陈皇后无子,命宫人着男子衣冠,打扮在男了模样,同她共寝。武帝得知此事后,大怒废后,责其为"女而男*"在汉以前,仅从史籍记载来看,"狎昵娈童"仅为君王贵族的特殊癖好,但到了魏晋南北朝,渐渐普及于士大夫及社会民众,并且公然形诸歌咏。"晋代和六朝是一个十分讲究品性的时代……各种品性之中,记载得最多的是姿容,是容仪,男子而亦讲究姿容,中外的历史里似乎只有两个时代,在西洋是希腊,在中国就是两晋南北朝了。"(蔼理士,潘注,第531页)男子讲究姿容正是男子同性恋盛行的佐证。

唐朝与五代史籍所载的同性恋资料缺乏,因此有人认为,当时男色之风渐衰,但到宋朝又兴盛起来。男子公然为娼,聚集成风月作坊,招揽生意。到了宋徽宗时,不得不立法告捕:"男为娼,杖一百,告者赏钱五十贯",由此可同当时男娼的鼎盛。

元代男色之风又衰,到明代又复盛,上有"宠狎年少俊秀小内臣"的正德皇帝,中有"昼非金(男戏子)不食、夜非金不寝"在大官,下有"溺于男宠、不问妍媸老少"的儒生。

清代继明代男色极盛之后,情势并不见逊色。明清两代法律皆禁止官吏嫖妓狎娼,这可能是他们不得不寻找"替代性出路"的原因之一。当时士大夫所狎男色,多半是梨园中的戏子,到"相公堂子"中寻欢。相公堂子是清代中后期北京演剧业组织,但由于达官贵人中盛行狎玩相公,许多男旦有此类同性性活动,以致有人将相公堂子视为男馆,认为它同妓馆几乎一样。(唐纳希尔,第105-106页)

清代盛行"私寓"制度,官吏富商蓄养相公成风。这些大户人家买来眉清目秀的小男孩供主人赏玩,称"男风",小孩被称为"相公"或"象姑"据潘光旦先生考证,"相公"的称呼原先只适用于男伶而演旦角的人,后来则成为男伶而同时是同性恋对象的人的一种称呼。再后,好事者认为"相公"之名不雅,又改为"象姑",声音相近,而义则更切。当时北京通行的一种近乎旅游指南性质的书,叫作《朝市丛载》,载有咏象姑车诗曰: "斜街曲巷趋香车,隐约雏伶貌似花,应怕路人争看杀,垂帘一幅子儿纱。 "到清末及民国初年,才有伶人出而介议废止所谓"私寓"制度。(蔼士理,潘注,第322-323页)潘光旦先生指出,在男女伶人不许同台演出的规矩之下,男人必须演旦角,女人必须演生角,因此,令人这一职业便大为同性恋者和易装癖者最好的一个出路。

中国历史上不少小说中都有对同性恋现象的描写,如《红楼梦》、《金瓶梅》、等,更有《品花宝鉴》一书完全是以描写梨园界的同性恋为主题的。近代我国称同性恋风气为"男风",又称"南风"因为这一风气"闽广两越尢甚"男同性恋者互称契哥契弟;女同性恋者则结拜金兰。高罗佩也注意到清代对同性恋宽容、对异性恋反而严厉的态度: "当时的规矩对这些关系的公开表现(男人手拉手在街上走,戏剧表演中出现娈童等)相当宽容, 反而把异性恋严格限定在私人生活的范围内。 "(高罗佩,第73页)他的观察是引人注意的。

有人对我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同性恋风气的兴与衰的看法与上述略有不同。这种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同性恋的存在状况是前后一致、无甚大起大落的,不能仅以古籍上对同性恋现象记载的多少来推测各朝代同性恋风气的兴衰。我们认为,用这种观点来推测明清以前的情况大致不错;但由于明清禁女娼而使社会上层人物中同性恋活动兴盛起来倒也是合乎逻辑的揄。因此情况很可能是这样的:在前几千年,同性恋活动状况大致平稳,到明清达到一个小小的高潮,而这个高潮是由政府的禁娼规定所导致的。

然而,对同性恋态度最严厉,最残暴的时期,是在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时期世风日下,社会动荡不安。这也是一个特殊时期,这个时期应当被视为一个特例,就像纳粹统治时期在德国历史上应当被看作一个特例一样。在文革中,没有任何问题的的人还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遑论同性恋这种不为一般人所理解同情的性取向。在那个时期,凡是被揭露出来的同性恋者,所受待遇都很严酷,轻者批判审查,重者殴打致死。北京某中学有一位美术教师,因为与男学生的同性恋行为被揭露,便被殴打致死;因为同性恋行为败露或怕被揭露而自杀的案例也有发生;最严重者有被判处死刑的。一个被判死刑的案例是这样的:北京某中学一位男教师,因为与男学生的同性恋行为被揭露,家长告到学校,后该教师被判死刑。

文革期间同性恋者这些法外的遭遇或过重的量刑与时代有关,那是一个法制荡然无存、全社会陷入癫狂的时代。虽然这个时代已经过去,就像一场噩梦,但是那个时期留在社会意识和人们心中的烙印极深, 对于社会的"同性恋恐惧症"(homophobia)会有意想不到的深远影响,时至今日,也还不能说这一病症已经完全治愈。

文化大革命之后,仍有不少同性恋在同性恋聚会场所被警察抓获或受到盘查的的事情。

目前,对同性恋行为的行政处罚办法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各个单位处理的宽严幅度很大:有的单位不作任何处理;有的单位采取取消一级浮支工资或停发数月工资的处分;有单位给记过或留厂察看处分;有的单位采取内部调动工作或限期调离单位另谋出路的处分;还有开除党籍,军籍、开除公职的处分等等。

由于在我国对同性恋行为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法律机构和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方法又是那么五花八门,以致同性恋群体中的人们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多是模糊不清的。

在一次调查问卷中可以看出,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感程度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有危险的人;

少数人认为"没有什么危险"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 大多数人答"不知道"在少数作了具体估计的人们当中,答"可能判劳教"和"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数,略高于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数。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都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还有一点也是值得一提的

目前,我国的司法部门有时把同性恋看作一种"性罪错",有些同性恋者会以流氓罪被判刑,或被劳教,或通知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但是,这样的事例并不多。

国内有一本关于性变态的医书建议,把同性恋者看作精神病患者,由司法部门移交医院处理。这种建议首先低估了同性恋者的巨大数量——医院很难处理如此数量巨大又不是自愿求医的人口。其次,许多同性恋者不但不愿求医,而且把同性恋看作自己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此类人士心智健全,性情温良,由医院对他们实行强制治疗,显然有违医学的人道原则。因此,把同性恋看作疾病是错误的。

同性恋在人们心目中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改变为病人,被认为是一个人道主义的转变,因为这样他们就从应当被诅咒和镇压的对象,变成为需要帮助和理解的对象了。如果同性恋倾向是遗传的疾病,那么有这种取向的人就不能被谴责为具有邪恶的道德的或有罪的习惯了。后来,又发生了第二次转变:从以同性恋为身体或心灵的病态,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疾病,而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在现代,由于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影响,同性恋者在许多国家获得了合法地位,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又发生了第三个转变,变得更加宽容,认为它只不过是一种与众不的生活方式而已, 同性恋作为一种性取向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自然的。

当然,最近几年对同性恋的行为越来越宽容了,同性恋受到拘留和盘查的事基本上已经不构成社会问题,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也渐渐的由恐慌、刻薄转为理解和忿忿不平,各类同志公益和同志游行是一个显著的特征。现在的中国人对同性恋的态度并不统一,有的人反对,支持以前保守传统的旧观念,有的人选择理解,支持平等和多元,并且两派不相上下,矛盾激烈。按照历史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形势趋向于并有利于理解和尊重性少数人群的一派。

同性恋在中国历史中的地位大致就是这样,要详细一点,都可以写本书出来了。以上部分摘自李银河老师的《同性恋亚文化》

  在古代,人们认为婚姻关系,或者说性关系的目的在于生子,也就是传宗接代这是基于古代人对孝的理解上的所以对于男人来说只要你这个任务完成了,你就"自由"了这就是为什么古人有三妻四妾都不会被人说的原因对同性恋的看法也基于此,只要某个男人有了后嗣,那么他以后的感情生活,性生活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反正只是一种消遣,你就算同性恋,最多揶揄一下你,并不会很排斥如此的看法再加上古代同性恋者多是有钱有权的官绅或士大夫,他们是特权阶层甚至是统治阶层,他们喜欢这样,自然没人出来过激反对(在古代一般百姓都穷的要死,忙生计都忙不过来,哪有这分闲情)女同性恋在古代男治社会里就没这么好命了在古代,女人是持家养子的工具,你的目的就是服侍男人和生养子嗣,为男人延续香火而女性之间的同性恋关系显然既不能服侍男人,更不能为男人延续血脉那么你是女同,在古代自然被视为无用之物,甚至会被认为是一种妖道

  到了现代,对封建时代的看法也比较排斥了实行了一夫一妻制,结了婚就不能对别人有二心大家也都觉得和一个自己喜欢的异性恋爱,结婚才是人生的正当过程,而喜欢同性怎么可以,那多么恶心,一点都不"正常",更何况这是古代上层人物的陋习,到了现代当然要反对,加上现在同性恋的草根化,使得传统文化中很少题及的同性恋在一般人眼中看来是很新鲜的东西,对之缺乏理性的认识加上我国人普遍素质不高,也没什么很宽容的心态

  以上说的是我国,外国则不一样了在以基督教为指导的西方,古代时,也是强调婚姻关系,或者说性关系的目的在于生子不同的是目的不是传宗接代,而是上帝让你必须完成的任务也就是说你只能怀着生育的思想对待感情,婚姻和性而不能是娱乐,所以在中世纪禁欲思想严重,同性恋更是想都别想再加上在圣经中明文禁止同性恋(具体章节和原话不记得了),这就意味着同性恋不仅不可以而且是有罪的,所以在西方古代,同性恋不仅受排斥,而且发现了,是要被处死的女性就更惨了,本来在中世纪,当时瘟疫流行加上人们生理学的落后,女性被普遍认为是不洁和巫女的化身,就算是女性之间走动的稍亲密点,都会被认为是巫女之间的交流,是要下咒毒害人,就更别提女同了

  而在现代的西方,情况又不一样了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提倡性解放和人权自由,所以,同性恋反而很大胆,他们觉得不管自己的性取向如何都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再加上了西方思维中的宽容态度(不是有句话吗"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的权利"

  呵呵~~~我本身是双性恋者,以上都是我原来在图书馆看到的一本很全面同性恋问题的书上的分析不晓得对你的提问有没有帮助和认识

同性婚姻(或称“同性婚姻”或“同性婚姻”)是指具有相同生物性别或性别认同的两个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中,又称为“婚姻平等”或“婚姻权利平等”。同性婚姻是对传统婚姻模式的创新,体现了现代婚姻的多元化发展趋势,满足了选择同性婚姻的人们的需求,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

同性恋权利支持者对婚姻的定义是:

社会承认的两个成年人之间自愿、忠诚、一夫一妻制和合法的契约结合,政府和(或)社会通过给予具体的权利、待遇和责任予以承认。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继承权、生孩子的权利和医疗决定权。

简而言之,就是把原来婚姻定义中的“一男一女”抹去。这个定义的支持者之所以喜欢,是因为它摆脱了传统观念的束缚,用重视和尊重个人权利的现代道德观念来确定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如果社会认同,任何关系都可以被认为是“婚姻”,因为即使是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宗教组织也不一定承认。在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同时进行;在其他国家,宗教婚姻只有在政府颁发文件或举行合法仪式后才是合法的。

在有着悠久传统的国家,婚姻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不仅有法律意义上的“世俗婚姻”的概念,也有宗教意义上的“宗教婚姻”的概念。在政教分离的现代国家,这两个概念属于国家和教会的管辖范围;在同一个国家,有些婚姻,比如异教徒之间,不同种族之间,同性之间等等。,可能只有国家或教会的一方承认,而另一方不承认,或者有的教会承认,有的教会不承认。由于保守的宗教人士反对将同性婚姻称为“婚姻”,法律采用了“民事结合”的名称。一些学者,如艾伦·德肖维茨(AlanDershowitz),建议只保留“婚姻”的宗教含义,而婚姻的民事含义,无论是异性还是同性,都应改名为“民事结合”。然而,保守派认为,将婚姻等同于民事契约本身就是对婚姻的威胁。

在一些国家或行政辖区,由于历史或舆论原因,反对赋予同性伴侣“婚姻”之名,但同时为了给同性伴侣提供类似的法律保护,又创设了不同于“婚姻”之名的其他关系形式,包括:

民事结合:通常在权利上等同或接近婚姻,但没有婚姻状况。

或者同居登记合伙:不同程度上提供的权利比婚姻少。在一些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都可以登记为同居伴侣。

在英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存在着与婚姻权利义务完全一致、对同性伴侣开放的“民事结合”关系。但一些同权人拒绝接受这些非婚称谓,认为它们只是“分离但平等”政策的延续。

在可以登记同性婚姻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同性伴侣可以举行婚礼。然而,在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地方,一种类似于婚礼的仪式被称为“承诺仪式”,双方据此建立关系,并互相承诺履行婚姻义务。但这种关系并不被任何法律承认或保护,也不存在家庭(如孩子的抚养权,部分同性夫妇会收养孩子)、财产(如共同财产、税收、继承)、社会(如医保、探视、代他人做医疗决定、代理权利等)。)

20世纪末21世纪初,一些要求婚姻扩大到同性的运动开始发展。法律认可的婚姻结合发展出一系列权利,包括社会保险、纳税、继承等从未婚夫妻的角度难以获得的权利。法律上对婚姻的承认排除了同性伴侣选择获得这些权利的权利(没有法律障碍的异性婚姻有权选择合法结婚并获得这些权利,而同性伴侣没有这种权利)。同性婚姻缺乏法律认可,也给同性恋夫妇收养孩子带来阻力。当然,进入同性婚姻的不一定是同性恋。

通常,同性婚姻的反对者都有宗教背景,他们认为将婚姻扩大到同性恋伴侣可能会破坏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在一些适应一夫一妻制的国家,人们担心允许同性婚姻可能会重新开启一夫多妻制的立法,或许多其他令人不快的形式。

对此,支持者指出,传统的婚姻观念已经让位于其他领域的自由主义,比如可行的无过错离婚。在两名瑞典女性在斯德哥尔摩结婚后,参加婚礼的人还提出,现代社会的许多人不再局限于告诉他们婚姻是一种受限制的宗教,也不希望这些宗教观念被用于制定法律。此外,一些宗教开始承认和庆祝同性婚礼或承诺仪式。在加拿大,同性婚姻造成了宗教团体的分裂,该国最大的新教教派加拿大联合教会(UnitedChurchofCanada)和一些英国圣公会(Anglicanchurches)都表示了对同性婚姻的部分支持。

一些自由主义者反对同性婚姻,因为他们反对所有形式的国家认可的婚姻,包括异性之间的婚姻。

鉴于上述客观事实,一些国家的立法者在保守派的压力下,不承认同性婚姻但又不得不兼顾同性伴侣的权利,于是创造了一个新的法律,即民事结合(civilunion),该法律以民法为基础,允许两个同性伴侣登记为民事伴侣,提供类似或部分的婚姻权利。一些荷兰学者认为,民事结合是同性婚姻的初级阶段,它最终将指向同性婚姻。(对于民事结合合法的特定国家,请参考下表)

  “同性恋”自古有之。虽然古代中国与西方的一部分人对同性恋持宽容态度,但从社会角度来说,古代对同性恋还是十分严格的。

  西方古代一直与教会紧密联系,尊教会为神灵者不在少数。在犹太教与基督教对同性恋的认识中,同性恋是一种罪恶,且是十恶不赦的大罪。教会认为男与男、女与女的结合违背了自古以来人们对于“性”的认识。 

  西方古代对同性恋的排斥在教会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即同性恋会令个人失去灵魂,令社会出现饥荒、地震,危害极大。因此,为了杜绝同性恋的出现,惩罚手段愈来愈严格,甚至出现了将恋人公开游行后再施以阉割的酷刑。自此之后,同性恋被大众当做“魔鬼”。

  中国古代也是如此,在中国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同性恋者试图质疑过传统的婚姻制度,即没有任何一对男与男、女与女成功结婚。即便古代皇帝宠幸男人的传闻愈演愈烈,但始终只是传闻而已。

  同性之间无法生育孩子的现象更是如同把柄般被牢牢抓在反对者的手中。即使兄妹之间的近亲婚姻子女大几率患有遗传疾病,但生养多少孩子却是没有限制的。结婚却不生子,这大大违背了古代中国与西方的价值观,被众人认为是断绝家族血脉、肩负无数罪孽。

  现如今社会的包容度越来越高,接受并且尊重同性恋的人也越来越多,整个社会的文明度迎来了大幅度的提升。

释义:

同妻是指男同性恋的妻子。其中大部分同妻是异性恋者,另有一部分是女同性恋者。同妻通常指代前者。同性恋相对异性恋是弱势群体,但在男同性恋周围,有一个更弱势更隐秘的群体,就是同妻。她们生活得更边缘,不能发出声音,被传统文化打压,为孩子而忍辱负重,不敢大声申诉,她们数量庞大,年龄各异。同妻现象是一个最富中国特色的现象,同妻不仅不能得到性生活上的满足,还要遭受冷落、漠视和家庭暴力以及性病和艾滋病的威胁。

产生原因:

同妻现象是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世界任何其他国家都很少见到,因为其他国家的同性恋者或者独身,或者与同性同居,或者与同性结婚,很少进入异性婚姻。有些学者认为造成这种区别的原因是中国文化特别强调结婚和生育,但也有些学者不敢苟同,因为西方国家同性恋及同性婚姻被社会认可之前,宗教压迫及西方国家宗教意识在人们的脑中的根植要比中国社会的压力大得多。更多人认为这与中国人的维权意识淡薄有关,也与中国的同性恋者具有天生的软弱性和妥协性有关。

很多“男同”有着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这些“男同”婚后仍然保持着男性关系。为了不再被家人催促,为了得到一份表面的安宁,他们把家庭和妻子当成了社会舆论的挡箭牌,从而催生了“同妻”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这些“同妻”的经历往往不为人知,她们正在遭受着婚姻生活中情感和生理上的双重折磨。受传统文化和观念的束缚,多数“同妻”在知道丈夫是“男同”这一真相时,往往会选择默默承受。

“很多同妻都在忍受双重暴力。”张北川教授说:“80%的中国男同性恋者会进入婚姻或已在婚内,同妻并不是严谨的学术概念,如果排除双性恋,真正意义上的同妻数量应该在1600万。这些女性,要么成为同性恋传宗接代的工具,要么成为其丈夫掩盖身份的保护伞。”在他接触的同妻里,有位60多岁的老人,竟然还是处女。

古代记录:

身为同妻,有时会受到家庭暴力和冷暴力困扰。女性在与男同性恋婚姻中受到虐待的记录,古已有之。北魏汝南王元悦喜好男色,除不与妻妾同房外,对她们轻则怒骂,重至捶打。他的妻子闾氏虽贵为王妃,犹被殴打后赶出家门。胡太后派人探视后,才发现闾氏被打卧床,疮口尚未愈合。

处境介绍: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是千百年来中国人的正统思想,同性恋者概莫能外。男同性恋为了掩盖自己同性恋的行径而与异性结婚,受到伤害的只有他们的妻子。作为男同性恋者,这是极其自私的选择;作为同妻,则是永远都无法忘却的伤痛。同妻们的危机与痛苦便从那场婚礼开始。当同妻们怀着美好的憧憬走入婚姻时,绝大多数人并不清楚自己老公的真实性倾向,也有些丈夫本人也不能肯定或承认自己的同性性倾向。不幸的婚姻时时折磨着她们,她们却找不到不幸的根源在哪里。而两个性取向迥异的人组成的婚姻,就像埋了一颗定时炸弹,稍有不慎,就会炸毁现有的一切平静。

传统思想并不会无缘无故强迫人们是否选择婚姻,同妻与男同性恋者的悲剧在于那些保证父权思想运行的机制,比如核心家庭、学校教育、司法机构、宗教信仰等,在父权制异性恋霸权下这些意识形态机构保障了将同性恋者纳入异性恋婚姻系统,于是造成了同妻的悲剧。

同妻的困扰往往来自精神层面,女方总是很难启齿,不愿意告诉家人和孩子。而同性恋丈夫为了掩护自己的身份,所以通常都不愿意离婚。因此女性想藉此离婚,也存在取证的困难。

Dhammananda 尊(1919-2002, Venerable Dr K Sri Dhammananda Nayake Maha Thera)来自斯里兰咔,多年担任码来西亚佛教大长老。

  

尊敬的长老

谢谢你的电邮。我很高兴你提出了这个问题,因为我意识到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周围发生的一切极其重要。我们不能继续假装人类行为的这个侧面是件羞耻的事情,要是我们不理它,足够长时间后,它就会自己消失。我同意,这个问题应当有一本书作详细讨论,但这需要时间。在这期间,我希望这个简单的答复有助于你理解佛教对同性恋的态度。

  首先,目前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其主要影响来自英式基督教对圣经有关部分的看法,再加上19世纪维多利亚时代人以狭隘头脑所加以的夸大。在亚洲,特别是印度与中国,性式从来不被当成一种肮脏事件, 只能暗中享受, 或只为繁衍后代。在印度,印度神庙里的石雕足以证明,各种各样的性行为(包括手*)是一种感官娱乐(KAMA-sensual pleasure)的表达方式, 在道德(Dharma-virtue)的某个限度里是可以享受的。我们作为人,有这个身体,渴望各种各样的享乐(不仅仅是性)――我们渴望食物,愉快的气味,美妙的声音,等等。假如我们硬要抵抗,当它们为罪孽,就好象用强力压制天性,这是有害的。人们受无明(Maya-ignorance)的影响,把身体看成真实存在,渴望满足自己对感官娱乐的追求。但是精神上成熟以后,无明被知识(VIDYA-knowledge)与智慧(PANNA-wisdom)代替。因此,在把身体看成虚幻印象时,自然而然就超越了这种执着。我们看见有些高明的人成熟起来以后放弃了性式,就象一个孩子长大后不再玩那些玩具。性式本身没有什么错。错误的是对它的执着(attachment)与受它的奴役,以为耽于性式可以带来最终的幸福。这是当今娱乐媒体对性式的渲染利用带来的问题――夸大了性式带来长久幸福这种神话。

我们佛教中每天持诵的五戒中第三戒是:“我接受这样的训诫,避免不正当的性式。”首先我们注意到,这里没有强制性,没有触犯神的法律而受罚的惧怕,但是在我们认识到执着于性式的危险后,我们自愿地采取步骤来脱离执着,也就是接受训诫。

  下一步,我们来看看"不当性式"的意义-我们这里指的是不正当,并非指所有性式。对那些没有选择独身的佛家子弟,性式并不禁止。无疑这只是对那些不是僧尼的在家弟子所说。僧尼们已经自愿选择了戒除性式,把精力集中于修持。不正当行为的意思是,那些对行事的人或者对方造成伤害的行为。某一种意义上说,假如双方为成人而且自愿,就不构成伤害。在佛教里,我们不把任何事情看成是一种违反神圣法令的"有罪"。我们出于无明(Ignorance)而做错,因此做了"缺乏技巧"的事(unskillful action),它会延缓或者干扰我们的修行。由于我们对事物本质(这里指我们的身体)无明,这样行事从灵性上看是有害的。智慧与明辨会帮助我们避免有害的举措,无论心理上还是行为上。

  与此有关的是,佛教并不承认婚姻是上帝许可的结合,似乎这样就使性式突然合法了。性式是一种人类活动,与天堂地狱无关。你要注意到,性式上的检点只是五戒之一。杀生要严重得多,因为你更为恶意地伤害了另一个生命。性式由欲望(craving)造成,类似于对食物,酒精,麻醉品,财富,权力的欲望。对其中任何一种的执着都构成了"缺乏技巧"。佛教劝告人们放弃任何这些执着,因为它们会把我们更紧密地束缚于轮回之下。而且耽于性式还会导致其它的恶果。从这里可以看见,佛教并不把同性恋看成是"错误",而异性恋就"正确"。两种都是用身体进行的性活动,都是*欲的强烈表现,都增加我们对现世的渴望,使我们在轮回中陷得更久。无论是两个男子,或者一对男女恋爱,都出自相同的人身局限,也就是没有把身体看成空无实相。佛教并不谴责同性恋,就如同佛教并不谴责任何错事。我们出于对真相的无明而行事,因此所作只错在"缺乏技巧"。我们没有权利去谴责他人。我们的责任是帮助他人了解到,他们这样是出于无明,和怎样找到真正的快乐。我们没有权利去谴责那些与我们想法和做法不同的人,特别是当自己也身为其它感官娱乐的奴隶这种情形下。我们知道,我们一只手指指向别人,就有三只手指指向自己。

  总之,同性恋与异性恋一样,起源于无明,当然没有基督教意义上的"有罪"。所有形式的性式增加对身体的*欲,渴望,执着。有了智慧我们学会怎样脱离这些执着。我们不谴责同性恋是错的,有罪的,但是我们也不迁就它,这是因为它与别的性式一样,延缓我们从轮回中的解脱。

  祝你在佛法修持中进步。

  

您好。

我国自古到今,就未出现过男男结婚的法律文书,所以你的答案是没有出现这样的朝代。

结婚(jié hūn),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

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新中国成立前(古代)的叫法:成亲。新中国成立后叫法:结婚。英文叫做:Get married。

法律对婚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年龄及结合后配偶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1.缔结婚姻关系。

《公羊传·昭公七年》“七年,春,王正月。暨齐平”汉何休注:“时鲁方结婚于吴,外慕强楚,故不汲汲于齐。”

唐高彦休《唐阙史·许道敏同年》:“俄有张希复员外结婚於丞相奇章公之门。亲迎之夕,辟道敏为傧赞。”

《资治通鉴·晋安帝隆安三年》:“殷仲堪恐桓玄跋扈,乃与杨佺期结昏为援。”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八回:“祭足私谓高渠弥曰:‘君多内宠,公子突、公子仪、公子亹三人,皆有凯觎之志。世子若结婚大国,犹可借其助摆。齐不议婚,犹当请之。奈何自翦羽翼耶?吾子从行,何不谏之?’””

2.男女通过合法手续结为夫妻。

唐白居易《赠内》诗:“我亦贞苦士,与君新结婚。”

元傅若金《悼亡》诗之四:“贫贱远结婚,中心两不移。”

曹禺《雷雨》第一幕:“他很寂寞的样子,我替他很难过。他到现在为什么还不结婚呢?”

3.比喻两种事物的结合。

梁启超《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第一章:“盖大地今日只有两文明,一泰西文明。欧美是也;一泰东文明,中华是也。二十世纪,则两文明结婚之时代也。”

基于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一般是爱情伦理关系与婚姻伦理关系的复合存在。(摘自曹菁《爱情信仰论》)

婚姻伦理关系,中国现今是民政局婚姻是登记产生,第三方管控介入,(婚姻制度各国各时代情况都不同),以婚姻管控产生,以婚姻管控算起。属于管控型伦理。属于管控范畴,被安排忠诚对象,或在限定条件下选定忠诚对象。

中华典籍《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媒氏》:“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意思是:在周代,男年满三十岁才能娶女子、结婚,女年满二十岁才能嫁给别人而结婚。若无缘无故不遵守这规矩的,就予以惩罚。

《周礼》所涉及之内容极为丰富,大至天下九州,天文历象;小至沟洫道路,草木虫鱼。凡邦国建制,政法文教,礼乐兵刑,赋税度支,膳食衣饰,寝庙车马,农商医卜,工艺制作,各种名物、典章、制度,无所不包。堪称为中华文化之宝库。

《礼记·内则》、《谷梁传·文公十二年》、《公羊传》以及后来的《尚书大传》等史籍亦主此说,认为这是周代礼制规定的男女适婚年龄。

爱情伦理关系,自主产生,全世界总体是一男一女,与爱情有必然关系,以双方自愿爱情信念(信仰)产生,以自愿爱情信仰(爱情伦理关系)产生算起。属于自愿型伦理,无管控方存在。自愿地选定忠诚对象,是产生于情感又超越情感的爱情关系。

希望能够帮到您,谢谢,望采纳。

目前世界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领证的有:泰国、挪威、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丹麦、芬兰、英国、瑞典、瑞士等国家。

同性婚姻,是指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中,其也被称为婚姻平等或平等婚姻权。同性婚姻是对传统婚姻模式的一种创新,体现了现代婚姻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满足了同性恋人士的结婚需求,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

同性恋,又称同性爱,是性取向之一,是指只对同性产生爱情和性欲的人,具有这种性取向的个体被称之为同性恋者。在人类以外的其他动物中,也普遍存在同性性行为,但这与基于高级情感的人类同性恋不可同日而语,这也是人类多元化发展的一种具体表现。

性取向和性愉悦有关,但不等同于性行为。一个异性恋者可能会发生同性性行为,一个同性恋者也可能会发生异性性行为,这一切的前提是:特殊境遇。例如:一个异性恋者在长期缺乏异性的环境中,有较低几率会将同性幻想成异性发泄性欲;一个同性恋者可能会因为各种外界压力而和异性结婚,并被迫和异性发生性行为。但这并不代表他/她们的性取向发生了转变或对不符合性取向的对象产生了爱情,也不代表人们能在不符合性取向的对象身上获得性愉悦。相反,当人们和不符合自身性取向的对象发生性行为时,会异常的痛苦、恶心或性愉悦不足。仅依靠性行为判断性取向完全不可靠,区分性取向、性愉悦和性行为是很重要的。

中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国对同性恋的态度从古至今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从古代到现代,同性恋一直占总人口的3%-4%左右。在我国4000年的历史中,下史和野史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大量记载。同性恋在我国最早出现于...
点击下载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