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职制度有什么特点?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2浏览:2收藏

宋代官职制度有什么特点?,第1张

  宋朝官职制度的特点

  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

  宋朝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体现在职官制度上,有五大特点,即中央集权、皇帝集权、百官权力分散、重文轻武和军事上内重外轻。宋朝的政治体制演变,以元丰(宋神宗年号)改制为界限,改制前与后各为一阶段,南宋又为一大阶段。

  (一)中枢机构的演变

  宋朝中枢机构为“二府制”,即设中书和枢密院两个机构“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二府制的特点就是文武分权。

  宋朝的“中书”,与唐朝的“中书门下”性质相同,是宰相办公的地方。中书之外,尚书、门下两省名号虽存,但已成外朝,不是宰相机构。

  宋初,沿袭唐朝后期制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为宰相,而以参知政事为副相。从尚书丞。郎到三师皆可加此等衔为宰相或副相。尚书令、侍中、中书令等三省长官,品高位重常“缺而不置”。

  元丰改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事,为首相;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事,为次相。名义上恢复三省,实际上趋于一省,次相以兼中书侍郎因请旨而更接近皇帝。副相,包括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和尚书左、右丞。徽宗时,一度将首相改为太宰,次相为少宰。

  南宋初年,以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并改为参知政事为副相,废尚书左、右丞官。从宰相官称来看,三省已并为一省。孝宗时,索性将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为左、右丞相,参知政事未变(左。右丞相,唐玄宗时为尚书省长官,宋为中书的长官)。

  宋朝还有一些特殊宰相官称。蔡京权势最盛时曾任“太师总领三省事”,文彦博、吕公著曾以元老任“平章军国重事”和“同平章军国重事”。南宋韩侂胄当权时,曾任“平章军国事”。他不用军国“重”事称号,因为加上“重”字测权力受限制,只能过问重事;用“同”则权力不专⑴。蔡、韩的称号都是权臣耍弄权术的一种伎俩,并非宋朝常制。 枢密院的由来,也不一般。唐朝有左、右内枢密使,向由宦官担任。唐朝后期的枢密院是在三省之外复有一省,内枢密使是在宰相之外复有宰相,是正常国家机构之外的多余机构,是君主专制制度下宦官擅权的产物。唐末朱温在夺取政权之前,把掌握朝廷实权的宦官杀掉,改用文士为枢密使;同时使枢密使由全面掌权改变为专管军事。宋朝继承了五代的制度,也设立了专管武事的枢密院这一机构和枢密使这一职官。二府制下枢密使的设置,分了宰相的权,形成文武分权;同时又侵夺了原来专管军事的兵部的权力,宋朝枢密院长官自称“本兵”。

  枢密院长官的官称,宋初为枢密使和枢密副使,或称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签书(署)和同签书枢密院事。元丰改制,专用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等官称。改制时,曾讨论枢密院机构是否继续存在,有人建议把权力合并于兵部。神宗强调祖制,他说:“祖宗不以兵柄归有司,故专命官统之,互相维制,何可废也?”⑵因而元丰改制时唯独把枢密院这一机构保留了下来。宋朝的枢密使、知枢密院事照例用文人充任,副职有时用武人,充分体现了重文轻武的政制特点。

  宋朝有“宰执”这一提法,是宰相和执政的合称。宰指宰相,只限于同平章事、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和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以及南宋的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左、右丞相等首相和次相。副相包括参知政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与枢密院正副长官,合称“执政”。

  宋初,中书和枢密院对掌文武二柄,权力不能合在一起,因此无宰相兼枢密使的情况。后来因用兵西夏,宰相与枢密院长官不相通气,对军事指挥不利,于是在庆历年间一度由宰相兼枢密使。西夏用兵结束,又恢复原状,兼职没有形成制度。到了南宋,一些权臣如秦桧、史弥远、贾似道等都曾以宰相兼任枢密使,但还不是定制。宁宗以后,宰相兼枢密使才成为定制。宰相不能兼枢密使,是防止大臣权重威胁皇权。后来权臣兼任两职,确实曾使皇权受到影响。

  (二)中央行政机构的演变

  唐朝后期,正常行政机构、职官之外另设机构、派官掌管的现象已很普遍。宋朝开国,太祖用赵普为相时以及太宗时期都没有做整齐划一、较大幅度的调整。因而宋初制度很乱,例如,兵部之外有枢密院侵夺了兵部的职权,并升为中枢机构;唐朝吏部、兵部分别主管文武官员的铨选,此时另设审官东院管文铨,审官西院管武选;户部尚书、侍郎职权,已由三司使(五代时并户部、盐铁、度支为三司,其长官为三司使)取代,被称为“计相”,其权位仅次于二府,在六部之上;礼部之外有礼仪院;刑部之外有审刑院。元丰改制,一律恢复唐朝前期制度,以《大唐六典》为准,权归六部。除枢密院保留外,其他机构、职官一律废除。从此,结束了唐末到宋初官制上的混乱状态。

  (三)台谏制度的演变

  宋朝的御史台;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与唐相同。照例不除御史大夫,而以御史中丞为台长。元丰改制前沿袭唐制,御史大夫为加官,改制时取消此制。宋朝规定,宰相亲戚和由宰相推荐任用的官吏不得为台长,以避免宰相与台长勾结为祸。实际上宰执仍能控制御史台,并利用为工具以打击政敌(宋朝习惯,御史中丞弹劾宰相,宰相必须辞职,由副相升任宰相,御史中丞则得以进身为执政)。

  宋朝的谏官制度,元丰改制前沿袭唐制,左、右省虽有谏官存在(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由补缺改,左、右正言——由拾遗改),但“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净”。另有“谏院”,命别官知谏院。元丰改制,废谏院,恢复谏官职权,以左、右谏议大夫为谏长,仍隶左、右省。

  门下省的给事中和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地位比较重要。给事中正四品,品位在左谏议大夫(从四品)之上。分管门下后省,执行门下省的封驳权。中书舍人级别也比右谏议大夫高,分管中书后省,对皇帝任命官吏所下的“词头”,若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因此在宋朝,侍中、中书令不置,门下传郎、中书侍郎又为宰相或执政,给事中和中书舍人遂成为两省的实际负责人。

  (四)军事制度的演变

  宋朝军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兵权由几个机构分管,各部门权力分散,权力集中于皇帝。宋朝负责管理军事有关事务的有四个部门。枢密院负责军令、调动和高级军官的任免;“三衙”统率禁军;兵部负责后勤事务和管理地方的厢军;吏部负责武官铨选(武选唐朝归兵部管,宋朝元丰改制前由审官西院管,改制后权归吏部)。

  宋朝实行募兵制,士兵的来源有多种。其中一种,就是每逢有饥荒,从饥民中招募士兵,补本城。宋朝政府对从饥民中招募士兵的办法很得意,说是“天下犷悍失职之徒,皆为良民之卫”,也就是说把社会上的可能反抗者变为镇压者,一举两得。宋朝还有个从后周时代遗留下来的传统,就是从地方厢军中选拔出强壮者充实到中央禁军。这种作法被称作“强干弱枝”,也是宋朝军事制度的一个特点。

  另外,宋太祖赵匡胤“惩藩镇之弊,分遣禁旅戍守边城,立更戍法,使(士兵)往来道路,以习勤苦,均劳逸。故将不得专其兵,兵不至于骄堕”⑶。这种办法可收到“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效果,免去将官专权的威胁,但对作战十分不利。神宗即位知其弊,才废除了这种办法⑷。

  南宋初,允许将领募兵,于是有了岳家军、韩家军的出现。这触犯了宋王朝的大忌讳,有成为私人武装的危险。因而南宋有收回张俊、韩世忠、岳飞三大将兵权的举动。岳飞有大功于国,却被以“莫须有”的罪名而杀害。

  “三衙”,即侍卫亲军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和侍卫亲军步军司,是中央统率禁军的三个机构。除殿前司单独有最高级的军事职官都点检、副都检点(后不置)外,各衙的长官是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和都虞候。禁军分布在各地驻防。统率军队的率臣,有都总管、总管、副总管(初名部署,后避英宗讳改称总管)等军事职官。宋朝制度,军事正印官,一律由文官兼任,武人只能充当副职。

  厢军的长官亦称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但厢军均是老弱,无战斗力,兵士地位甚为低下,有如“给役”(只是一种“听差”)。

  南宋置御营司,自收三大将兵权后,诸军皆冠以“御前”二字,其将领为都统制、统制、副统制和统领。

  (五)地方官制的特点

  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两级制,即府、州、军、监为一级,县为一级。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级官吏则称“判XX事”。以州为标准单位,多称“知X州军州事”。知州照例兼厢军正印职。除知州外,每州设“通判”一人,其地位类似隋朝通守。州一级发出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牵掣一下知州的权力。

  县一级的官吏,主要有知县、县丞、主簿和县尉。知县由中央派出的官吏担任,也是一种差遣。

  府州军监以上的大区称“路”。路一级的机构和职官,有监司和帅司。监司包括:“漕司(即转运司,长官称转运使),负责一路的财赋和监察;宪司(即提点刑狱司,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负责一路刑狱;仓司(即提举常平司,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负责一路的仓储。宪司和仓司也有监察责任,因而路一级可视为监察区。帅司,即安抚司(经略安抚司),长官为安抚使。安抚使照例兼任禁军军区的马步军都总管等军事职官,同时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抚使下设有管军的幕职官和管地方事务的曹掾官。安抚使兼禁军首领又兼地方长官,权限较宽。为防止安抚使权力过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抚使要受路一级监司的监察,同时要受到下属的“走马承受”的监视,“走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汇报安抚使的情况。由于路一级的军、政、财、监四权分散,无统辖各权的职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区划和官员始终没有正式形成三级制。

  宋朝的节度使、观察使,名存而实废,两使下的幕职官、曹掾官与唐代不同,仅是闲差。

  宋朝很重视总结前朝政制利弊,并加以改革和调整,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去掉一些旧隐患,又生长出一些新弊端,影响着宋王朝国力的发展。

  二、优待士大夫的特殊制度

  “重文轻武”是宋朝职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优待士大夫的某些特殊制度更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

  (一)取得入仕资格的途径

  “入仕”(即开始作官)资格的取得,有三个主要途径,即科举(包括进士、诸科及武举为常选)、制举(特举)和荫补。

  1.广泛吸收士人的“特奏名”制度。

  宋朝制度,礼部贡举设进士及诸科。诸科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乡贡,“诸州判官试进士,录事参军试诸科,不通经义,则别选官考核,而判官监之”。合格者“第其甲乙”,监官、试官署名其下,然后举送。礼部试后有廷试(殿试)。礼部举年份初无规定,英宗时“诏礼部三岁一贡举”。宋朝科举制度更加严密。宋太祖废除“公荐”,以避免请托。“公荐”是唐代陋习,影响科举的公正程度。宋朝加强了考试的管理:现任官应进士举有锁厅试,验证身份和德行。应举之人,要“什伍相保,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梯、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⑸。试卷有弥封制度,糊名,使考官不知举子姓名;有誊录制度,将试卷重新抄写一过,以免考官认得举子笔迹,上下其手。考官与举子有姻亲、师生关系,有回避制度。宋太宗时,对达官子弟中礼部贡举者要复试。

  宋朝科举等第最初只分甲乙,后来进士分三甲。考第之制分五等,上二等为一甲,赐进士及第;三等为二甲,赐进士出身;四、五等为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中进士举者才能称“进士”。凡“及第即命以官”,不须经吏部试,此点与唐制不同。

  宋朝有允许“附试”的“特奏名”制度。凡士人“贡于乡而屡绌于礼部,或廷试所不录者”,遇皇帝“亲策士则籍其名以奏,径许附试,故曰‘特奏名’”。例如咸平三年(1000年),亲试陈尧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余人,共一千七百余人⑹。

  宋朝科举考试,制度日趋严密,不受门第影响,较少请托,录取名额又较多,向社会各阶层士子开放,因而扩大了宋朝的统治基础。

  2.允许士人自荐的“制举”制度。

  “制举”又称制科,习称大科或贤良。制科非常选,必待皇帝下诏才举行。具体科目和举罢时间均不固定,屡有变动。应试人的资格,初无限制,现任官员和一般士人均可应考,并准自荐。后限制逐渐增多,自荐改为要公卿推荐;布衣要经过地方官审查;御试前又加“阁试”(试场在秘阁,及格为“过阁”)。御试即殿试,内容要求更严(试策一道,三千字以上,当日完成),考试成绩分五等,上二等向来不授人,第三等与进士科第一名相当。有官人均升转或蒙拔擢。制科非常选,但它给士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入仕机会。

  3.照顾高级官吏子弟的荫补制度。

  宋朝对官吏子弟的照顾,另有荫补制度,荫补的范围比前朝扩大。高级官吏,文臣自太师至开府仪同三司,可荫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而且可以荫及门客;武臣自枢密使至观察使、通侍大夫,可荫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遇国家大礼,臣僚亦可荫补。一般官吏可荫及子孙,宰相、执政则可荫“本宗、异姓、门客、医人各一人”⑺。高级官吏致仕,“曾任宰相及现任三少、使相:(荫)三人”⑻,曾任尚书、侍郎等官以上也可荫一人。大臣病故,据所留遗表也可荫补,“曾任宰相及见任三少、使相”⑼,可多至五人。由于官吏荫补机会多,名额扩大,最高记录曾达到同时荫补子弟四千人,致使孤寒之士十年不得一任。宋朝优待大臣的这些作法,对巩固统治阶级队伍固然有一定益处,但也是促成宋代官吏冗滥的原因之一。

  (二)“职”,宋朝官僚士大夫的特殊职称

  元丰改制以前,一般官吏多有三个头衔,即官、职和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⑽唐前期的职事官,到唐后期已变成官吏品阶的标志,宋初沿袭了这种情况。官吏的实际职务,要看所分派的差遣。《宋史·职官志》讲,“故仕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迅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⑾。例如真宗朝寇准曾为虞部郎中、枢密直学士,判吏部东铨。郎中是官,直学士是职,判吏部东铨是差遣,才是实际职责。元丰改制,定阶官以寄禄(文散官有二十四阶;武散官有五十二阶。五品以上为大夫,六品以下为郎。凡进士、诸科及武举等科举出身者为有出身,此外为无出身),将知、判等差遣变为职事。

  宋朝的职名甚多,分若干等级。就以“学士”名号来说,按其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学士为翰林学士、知制浩与翰林侍读学士。

  学士院,即翰林学士院。其职务为“掌制、诰、诏、令撰述之事”。其职官为翰林学士、知制诰。长官为“翰林学士承旨”。“承旨,不常置,以学士久次者为之。凡他官人院未除学士,谓之直院;学士俱缺,他官暂行院中文书,谓之权直。自国初至元丰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实,多所厘正,独学士院承唐旧典不改”⑿宋朝有专门给皇帝讲读经文的经筵官,也称讲读官。讲读官有翰林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元丰改制,废除翰林侍读、侍讲学士不置,但以为兼官。然必侍从以上,乃得兼之,其秩卑资浅则为说书”⒀。程颐(北宋)、朱熹(南宋),均曾任崇政殿说书。

  知制法,原为差遣,即起草诏令文书、是中书舍人的本职。唐代开元以后,设翰林学士加知制诰衔,负责起草“内命”诏令文书,称“内制”;中书舍人只负责起草“外命”诏令文书,称“外制”,于是有内外两制,简称“两制”。宋代翰林学士人院前须经考试合格始得任命,入院例加“知制法”衔。中书合人不带“知制诰”衔,入学士院者免试。元丰改制前,宋朝政府中许多职务必须由两制或两制以上官员充任。因此,是否具有“两制”资格遂成为文职官员升迁的重要依据。“知制诰”也演变成一种职名。

  第二类学士为馆。殿学士。

  宋初沿袭唐制,设三馆。三馆长官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史馆长官)与集贤院(殿)大学士为宰相兼职。元丰改制,昭文馆、集贤院不置,史馆并入秘书省,于是取消了宰相三馆兼职的职名。秘阁,是三馆藏书的皇家图书馆。馆、院专任职官直馆、直院称“馆职”,以他官兼任则称“贴职”。内外职事官带贴职,称“带职”,免去所带职名则称“落职”。元丰改制“罢直馆、直院之名,独以直秘阁为贴职”,而且不须考试。

  宋朝最高级职名为观文殿大学士、观文殷学士,资政殿大学士、资政殿学士及端明殿学士。“学士之职,资望极峻,无吏守。无职掌,惟出入待从备顾问而已”。⒁观文殿大学士须曾任宰相,观文殿学士亦“非曾任执政者弗除”。⒂资政殿大学士、学士也是宰相、执政的荣誉职名。端明殿(后改延康殿)学士五代已有,元丰以后“以现执政为之”。⒃

  第三类学士为阁学士。

  宋朝有一种特殊的阁学士职名,简称“阁职”。有学士、直学士、待制和直阁四级。宋朝制度,每一位皇帝去世后,必敕建一阁,以奉藏先帝遗留的文物。例如龙图阁,就奉藏着“太宗御书、御制文集及典籍、图画、宝瑞之物,及宗正寺所进书籍、世谱”。⒄其后,又建有天章阁、宝文阁、显谟阁、徽猷阁、敷文阁及南宋的焕章、华文、宝谟、宝章、显文等阁。

  诸阁学士之外,尚有一枢密直学士(后改述古殿直学士),亦是贴职,其班位在龙图阁直学士之上。

  宋朝官员对职名很重视。入馆阁者,必须是进士出身,“一经此职,遂为名流”。凡有职名的官员,可享有一些特殊待遇。实际上,授予馆阁职称是宋王朝笼络士大夫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请郡及宫观祠禄官制度

  宋朝对宰执等高级官吏有一种特殊优待办法,就是“请郡”制度。宰相因任职过繁或与同僚政见抵触,可以请求出任外藩,叫做“请郡”。如以节度使带宰相原衔出任,为“使相”。

  宫观祠禄官,为宋朝特有的职官制度。宋朝皇帝崇尚道教,于京城内外建立许多宫观。在京者为京词,在外者为外祠。宋真宗命首相王旦充玉清昭应宫使,为宰相兼宫观使的开始。随后,外戚、宗室和宰执罢官留京师,多任宫观官。疲老不任事而又未致仕的官员也多任此职。于是形成制度:凡大臣罢现任,令管理道教宫观以示优礼,无职事,但借名“以食其禄”,称为“祠禄”。先时,任宫观使者员额绝少。熙宁时,王安石执政,为安排反对变法者,规定宫观官不限名额,知州资序以上官即可派遣,并规定了任宫观祠禄官按不同级别应得的俸给和任期⒅。

  此制施行以来,员额不断扩大。政和年间,祠禄官近百员。钦宗靖康元年曾下诏罢去一批宫观官,渡江以后,宫观不复置,只保留醴泉观使、万寿宫使及佑神观使三种宫观使。绍兴时,士大夫流离失所,朝廷无官缺安置,于是许“承务郎以上权差宫观一次”;又有选入(幕职、州等低级文职官员的合称)众多,无官缺可补,也破格给予岳庙祠禄⒆。宋朝还有一种传统,凡年六十以上(南宋为年及七十),不能理事的知州资序官员应自己陈请罢现任,为宫观。非自陈而朝廷特差宫观者,则属于黜降;但吏部仍可按“自陈宫观”处理,以示优礼。

  对官僚士大夫的种种优待,其实质是什么?北宋名臣文彦博揭示得最清楚。他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⒇应当说,宋王朝的这些举措,确实激励了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报国之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注释:

  ⑴⑽⑾《宋史》职官志一。

  ⑵⑿⒀⒁⒂⒃⒄《宋史》职官志二。

  ⑶⑷《宋史》兵志二。

  ⑸⑹《宋史》选举志一。

  ⑺⑻⑼《宋史》职官志十。

  ⒅⒆《宋史》职官志十。

  ⒇《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

1、至高无上的王权是传统文官制度存在和运行的基础。

原因:君主集权专制是中国古代政治统治的基本形式。

君主握有包括官吏在内的一切臣民的生杀予夺大权,各级政府、大小官员都只是王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文官队伍层层节制,上级官员主宰着下级官员的升降任免,自上而下的授权与控权体系使权力指向单一、人身依附严重,导致官员形成了亦主亦奴的双重人格,对上曲意逢迎、对下作威作福,由此滋生出种种弊端。

2、腐败现象严重。

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在于公共权力制约机制的缺失。所以,可以说,腐败是一切专制

体制不可救药的固疾。在中国古代君主集权专制体制之下,尽管有诸多法令和专职监督机关,但由于监督机构的权利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利同出一源,且监察体制单一,其作用和效力极其有限,所以官员腐败的现象比较严重。

3、缺乏行政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在中国古代分散的小农经济状态下,政府官员的职责十分简单。各级官员最基本的职能为兴教化、倡礼仪、维持治安和催粮征税。关于行政技术的问题则更多地倚重于幕僚和胥吏,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由地方乡绅自治,极少需要国家行政权力干预,因而官员不可能也不需要具备整合、调控、管理社会的行政知识和技能。

4、官本位。

官本位是古代官制文化的核心。官员不仅拥有权力,还拥有财富、声誉和各种特权;做官首先是一种身份等级,其次才是一种职业。从观念形态来看,“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

是传统文化基本的价值取向,而“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古训亦可引申为“唯有做官高”。这主要是因为做官有种种好处。首先,在古代社会分层体系中,元代人分十等,官居

第一,即“官”代表较高的社会地位。其次,升官与发财始终紧紧联系在一起。官职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官员除了有正常的俸禄之外,还有占田荫客、不纳赋税、不服劳役、年节赏赐、陋规津贴等各种好处。再次,法律还赋予了官员种种特权。王公贵族即使犯罪,亦有“八议”或“官当”制度,即可免于或从轻处罚。

中国古代文官制度历史悠久、体系严密。特别是实行了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作为考选官员的形式在技术上已臻于完善,其体现的“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精神深为当时欧洲各国所仰慕,并对西方近代文官制度的创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有:1以皇权为核心,权力高度集中。2、家国一体,家国同构(宗法制度与政治制度的结合)。3、贵族政治与官僚政治相结合,人治高于法治。4、君主专制的刚性与官僚高度流动的柔性相结合,公天下于私天下相结合。5、制度创新与继承结合。6、皇权不断加大,相权不断被削弱,有相对专制。

1、种类繁多。唐朝科举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为人重视。俊士等科不经常举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后来渐废。所以,明经、进士两科便成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

2、科目分类繁杂:常科和制科。每年分期举行的叫常科,由皇帝临时下诏举行的考试称制科。常科有:秀才科,明经科,进士科,俊士科,明法科,明字科,明算科,一史科,三史科,道举科,童子科等50多种。秀才一科,在唐初的要求极高,很少有人能通过,后来渐渐废掉了。俊士科不常举行。考试的方式有:口试,贴经(填空),墨义(相当于口试的笔试化),策问(论文),杂文(诗赋)。

明经科的内容:9部经书;进士科;明法科;明字科;明算科;一史科;三史科;道举科;童子科。

扩展资料

科举制度发展

1、科举萌发于南北朝时期,科举真正成型是在唐朝。随着士族门阀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兴起,魏晋以来选官注重门第的九品中正制已无法继续下去。隋文帝即位以后,废除九品中正制。

2、19世纪80年代后,随着西学的传播和洋务运动的发展,科举制度发生改变。1888年,清政府准设算学科取士,首次将自然科学纳入考试内容。1898年,加设经济特科,荐举经时济变之才。

同时,应康有为等建议,废八股改试策论,以时务策命题,严禁凭楷法优劣定高下。戊戌变法失败后,慈禧下令所有考试悉照旧制。

3、1905年9月2日,袁世凯、张之洞奏请立停科举,以便推广学堂,咸趋实学。清廷诏准自1906年开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并令学务大臣迅速颁发各种教科书,责成各督抚实力通筹,严饬府厅州县赶紧于乡城各处遍设蒙小学堂。

从此,在我国延续了1300多年的科举制正式废除。

一.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

1.商的政治制度:中央:相、卿士(参与商王决策);卜、祝、史(负责祭祀占卜和记录王朝大事);师(执掌军权)。地方:侯、伯。

2.西周的分封制:

(1)目的:周王为加强地域统治,“以藩屏周”。

(2)措施:周王将宗族姻亲分派各地“授土”“授民”,广建子国。封国承担贡赋、军事、劳役等义务。封国有鲁、齐、燕、卫、宋、晋七国。形成了“周王—诸侯—卿、大夫—士”的世卿世禄的等级序列。(3)作用:周王取得“天下共主”地位,分封制巩固了统治,扩大了统治区域。

3.西周的宗法制:是维护分封制的工具。宗法制是中国古代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它把血缘纽带同政治关系结合起来。

(1)目的:稳定统治秩序,解决贵族内部矛盾。

(2)内容:嫡长子继承制、“世卿世禄”制、父权家长制等,大宗和小宗。作用:维护了家族等级关系和政治隶属关系;保障了贵族“世卿世禄”特权;防止了家族内部纷争,强化王权,“国”“家”紧密结合。

(3)宗法制特点:①最大的特点是嫡长子继承制;把血缘纽带同政治关系结合起来(宗法制和分封制互为表里,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就是分封制),“家” 和“国”密切结合;②保证各级贵族享受“世卿世禄”的特权,等级森严。

(4)作用: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强化王权。

4.周礼:西周维护宗法制、分封制的礼乐制度。有严格的等级礼仪规定,不得“僭越”。(鼎和编钟)

5.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宗法制和分封制都具有牢固的血缘关系和浓厚的专制色彩。

二.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

1.秦的建立:秦王赢政从公元前230年至公元前221年,先后灭掉韩、赵、魏、楚、燕、齐六国,建立秦朝。

2.“始皇帝”与三公九卿

(1)“始皇帝”的来历:秦王嬴政统一天下后,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过五帝”,把“皇帝”,作为自己的名号。嬴政宣布自己为“始皇帝”,认为“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皇帝制:皇权至上;国家的一切权力,即司法、立法和行政、军事等大权总揽于皇帝一人之手;确立“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度。——皇权高度集中的专制主义集权制度确立。

(2)三公九卿制(较为完备的中央官制):三公指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御史大夫(掌管律令、图籍,并负责监察百官)、太尉(协助皇帝管理军务);九卿指中央政府中三公之下的许多重要官职。三公九卿受皇帝直接管理;协助处理军政财事务;互不统属、互相牵制;便于皇帝集权。

3.废分封,置郡县(郡县制的全面推行)

(1)郡县制的建立:秦朝地方建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初为36郡后增至40余郡。)、县(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县的长官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财政、司法、狱讼和兵役。)、乡里机构;长官由皇帝指派;开始设置选官考官制度。

(2)秦巩固统一的措施:北击匈奴,移民河套,修万里长城;南平越族。修筑驿道;统一文字;(“车同轨、书同文”)统一度量衡、货币和车轨;制订秦律。

(3)先秦政治制度的阶段特征:

西周重视国家的制度建设,包括宗法制、分封制、井田制、官制在内的“周礼”体系得以确立。这是一个神权下降、王权强化、人文精神崛起的时代。战国的变法运动,破坏了贵族等级社会,造就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君主集权制、官僚制、郡县制等纷纷出现,对此后的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朝确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政体,郡县制在全国范围推广。西汉王朝继承了秦朝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而在地方实施“郡国并行”制,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力度加强,至汉武帝时期州刺史的设立,标志着监察制度更加严密。

4.中央集权的作用及影响:

积极:

①彻底打破了传统的贵族分封制,奠定了中国古代大一统王朝制度的基础。对此后两千多年的中国政治与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

②有利于封建经济文化的发展,对祖国疆域的初步奠定、对巩固国家统一,以及形成以华夏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都起了重要作用。

消极:

①秦朝依靠皇帝的专制权威,加强对人民的压榨,使人民处境日趋恶劣,阶级矛盾迅速激化。秦王朝十几年后土崩瓦解。

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由发展。

补充:1、秦始皇确立皇帝制度:①权力的高度集中:秦朝建立了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度,权力的集中,成为秦王朝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②皇权的至高无上:首先,皇帝总揽国家一切大权,皇权至高无上。其次,确立了“家天下”的皇帝继承制。

2、秦巩固统一的措施:皇帝制度的建立;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度,地方实行郡县制;制定了一套选拔和考察官吏的制度;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制定严酷的法律;为了防御匈奴,修建长城;修建由都城通往各地的驰道;开灵渠;大规模移民等。

3、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原因(必然性):①经济根源:封建经济分散性,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保证国统一;②政治根源:地主阶级需要借助强大的政权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及镇压人民反抗;③思想根源:法家思想;

确立:秦朝这套中央到地方的统治机构,官职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相互配合,又彼此牵制,统治机构的最高统治权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最终确保了地主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专制统治。这套从中央到地方统治机构的建立,标志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三.汉至元时期政治制度的演变(围绕如何加强皇权和中央对地方集权展开)

1.汉武帝时期的内朝、外朝制度及刺史制度(中央、地方双管齐下)

①内外朝制度:吸取汉初“七国之乱”诸侯势大乱国的教训;为强化皇权削弱相权、强干弱枝、巩固统一的需要。皇帝亲信组成内朝(即中朝:尚书台),成为朝廷的决策机构;三公九卿成为外朝,中朝成为皇帝直接控制的中枢决策机构。

②刺史制度: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王国的控制,防止地方叛乱,巩固统一。建13个州郡,派位卑权重的刺史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东汉称“州牧”,掌军政大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借鉴汉初“削藩令”的做法,汉武帝的“推恩令”成功地削弱了地方王国的势力,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管辖。

③利与弊: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和发展了大一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皇帝权力过于集中,造成后来外戚和宦官专权。(东汉、唐、明)

2.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度

①三省职权:决策机构:中书省;审核机构:门下省;行政机构:尚书省;下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②作用:三省之间既相互牵制,又互为补充,分工明确,提高了办事效率;分割了相权,避免了权臣独揽大权,有利于加强皇权。

3.宋初强化中央集权的措施及特点——强干弱枝

①措施:A、中央:设中书门下省(参知政事)分相权,设枢密院掌军政,并称“二府”。设度支、盐铁、户部“计相”(称三司使)掌财政。B、地方:收精兵,禁军设“三衙”(强干弱枝、守内虚外;调兵权与统兵权分离。);削将相实权;地方设通判,派文臣知州,派转运使管财。

②作用:达到了强干弱枝、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避免了藩镇割据的分裂局面。但造成了“冗官、冗兵、冗费”的积贫积弱后患。(北宋中期财政困难,百姓起义。辽、夏犯境,朝廷告急。)

4.元朝的行省制度

中央:①元废三省,设一省制(即中书省),作为最高行政机构,以提高行政效率。②枢密院为最高军事机构;③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

地方:设行省制(如云南、辽阳、岭北等),省的最高长官为平章政事;行省制度巩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辖,促进了边疆的开发,巩固了大一统的局面,奠定了明清时期的行政区划,影响深远。

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发展趋势:以皇权至高无上的核心;历朝历代积极调整君权与相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总的来说:君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分散削弱,地方权力不断消弱、中央权力不断加强;同时,为了强化专制统治,历代不断调整变革监察体制,选官制度。

自始至终:充斥着皇帝与丞相,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这种高度的中央集权,造成地方官对中央和君主的绝对依赖,难免人浮于事。地方没有相应的自主权,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要注意与前面的秦时中央集权的影响结合起来。)

四.明清君主专制制度的不断加强

1.丞相制度的废除——明太祖朱元璋

明朝设立内阁:吸取元朝权贵专权、内乱频繁的教训,借“胡惟庸案”废丞相,权分六部,明太祖设立殿阁大学士(仅备顾问兼协理奏章,并不参与决策);明成祖设立内阁; 内阁是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是君主专制强化的产物。设厂卫特务机构。专制皇权发展到高峰。

2.明朝的内阁与清朝的军机处

①明成祖设内阁大学士参与军国大事,“票拟与批红”。

②清雍正帝为处理军务设军机处:处理内政外交、制定军国大计、审理案件等。行动快捷,行政效率高。军机处的设立,标志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

3、明清君主专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君主专制,决策具有个人独断和随意性的特点,容易出现暴政;官吏惟上是从,助长官场因循守旧之风;造成官僚机构的膨胀;造成个人自然权利的流失,近代民主共和制度的建立缺乏社会基础,妨碍社会进步等。

五.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秦朝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西汉时得到巩固,隋唐时完善,北宋时加强,元朝时发展,明清时期皇权空前强化。

认识:发展趋势:①是不断调整、改革中央行政结构,削弱相权,以加强皇权。明太祖废丞相,使中央行政权分属六部,基本上解决了皇权与相权的矛盾。②是不断调整、改革地方行政结构,加强中央对地方,特别是对边疆地区的严密管辖。宋太祖加强中央集权基本上消除了地方割据势力形成的条件,中央与地方的矛盾缓和,元明清三朝,再没有出现过国家大分裂。③是对人们思想的控制日益加强,明朝的八股取士制度和清朝的文字狱就是典型的表现。

积极作用:①有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②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生产活动,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③在统一的社会环境下,有利于民族大融合,有利于各地区经济、文化的交流、发展和提高,使我国古代人民创造了领先于世界的古代文明。

消极影响:①君权专制易形成暴政统治和导致腐败现象的出现,成为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②在思想方面独尊一家,箝制了人们的思想,出现了万马齐喑的可悲局面。③在明清时期,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概括地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封建社会后期,其消极作用逐渐增大,尤其是明清时期,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强化,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其危害尤为严重。评价这一历史现象时,应该将其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即使是明清时期,这一制度在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反击外来侵略方面仍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第一,监察机关与监察权逐步独立,成为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约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及其官吏的独立力量。

第二,监察权限愈益向皇帝集中。

第三,监察组织体制不断完善和系统化。

第四,监察权限和范围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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