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并田制”,它是怎样瓦解的呢?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2浏览:4收藏

什么叫“并田制”,它是怎样瓦解的呢?,第1张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奴隶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种土地国有制度,它因将土地分成“井”字形方块而得名。在典型的井田内,有沟、洫等排灌系统和道路系统,称为“阵陌”。在井田的外围,还往往挖掘深深的壕沟,称为“封疆”。我国古籍关于井田的记载颇多。如盂子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郑玄说:“立其五沟,五途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另外,《国语》、《左传》、《汉书食货志》等也有不少关于井田制问题的记载井田制在夏代已经有了,中经商朝,到了西周发展较为完备。西周长期实行土地国有,不准自由买卖。周天子将一方方方块田分赐诸侯、卿、大夫,让他们世代享用。这时受封的诸侯臣下来讲,是作为禄等级的单位;对庶人来讲,是课验奴隶勤惰的计算单位。

这种制度是我国奴隶社会分封制、宗法制的基础,又与分封制、宗法制互相贯通,为一体,同时并存西周的井田有完整的灌溉系统,有齐全的沟、、畎浍和较准确的亩制。按郭老的说法,它以百亩(合今三十亩)作为一个计算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为一井,十井为一成,百井为一同。但因各封国和地区间的差异,有以一田为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为计算单位的;也有以“九夫为井制”或“十夫沟洫制”的。所以井田的疆理并不限于某一种格式,所谓“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就是这个意思。还有,在那些偏远的山区,则根本不存在井田制在井田上劳动的农业奴隶叫做“庶人庶民”或鬲”。直接管理、监督奴隶劳动的小头目称“田《左传襄公九年》条说:“庶人力于农”,《诗经豳风七月》云:“三之日于相,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适彼南亩,田至喜。”这反映了这种情况孟子曰:“周人百亩而彻”,说明西周按一夫百亩为计算单位来交税,贡赋制度是“彻田为粮”的“彻法”。这同夏、商一样,也是取收获量的十分之一的“什一之税。到了春秋战国之际井田制开始瓦解。导致井田制瓦解的首要因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春秋时期,我国人民发明了冶铁技术,农业劳动开始使用铁器。《诗经秦风骥》有“孔阜”之句。“”即铁是之字,以铁来形容马的颜色之黑,说明当时秦国人已使用铁器,很熟悉铁。《吴越春秋间内传》载:吴国“使童男童女三百人鼓装炭,金铁刀,遂以成剑”,说明偏远的吴国已掌握了鼓风治铁的技术。到春秋后期,铁器普及,铁农具数量大增,地处山东半岛的齐国“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耕者必有一一一镜”。考古工作者在江苏六合程桥吴国墓、湖南常德德山楚国墓及山西侯马北西庄等地出土的铁器,经鉴定,均系春秋晚期的遗物。文献记载与考古发掘相印证,说明春秋时铁农具确已在相当范围内使用了。与此同时,我国人民这时还学会了用牛耕田的技术。《国语晋语》记载:“宗庙之牺,为畎田之勤”,说明牛耕已为时人所熟知。《论语雍也篇》云:“犁牛之子且角”,把“犁”与“牛”连用,更说明了铁器和牛耕技术已被人们掌握的事实。

铁农具和牛耕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因素,为开发山林、扩大耕地、兴修水利、提高生产力创造了条件,使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小农生产方式的发展具备了可能,为“私田”(即小土地所有制)的出现提供了方便。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井田制度发生了动摇。其次,奴隶们激烈地反抗奴隶主统治的起义和斗争,是促使春秋时井田制瓦解的催化剂。春秋时期,王室衰微,代之而起的是诸侯之间的大争霸。这种争霸战争连绵不断,持续二百多年,给奴隶们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晋国是“庶民罢(疲)敝,而宫室滋侈”,楚国“民之羸馁,日已甚矣”,齐国是“民三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而三老冻馁”。

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们忍无可忍,纷纷采取各种形式与奴隶主贵族进行斗争:公元前644年12月,齐国征发各地庶民到(今山东境内)筑城,庶民们不甘忍受非人的待遇,在深夜高喊:“齐有乱”,结群一哄而散;公元前641年,梁国借口“秦将袭我”,强迫大批奴隶围扰宫室修壕沟,结果民惧而溃,秦遂取梁”;公元前550年,陈国筑城奴隶暴动,杀大奴隶主庆虎、庆寅兄弟;公元前522年,郑国“苻之泽”(今河南中牟境内)聚集大批奴隶,挥戈起义;公元前506年,楚昭王被吴国战败,逃到江南云梦,遭到了聚集在这里的起义奴隶的袭击;春秋末在北方有以跖为代表的奴隶大起义,在南方则有以庄跻为首的奴隶大起义另外,奴隶们还采取怠工、逃亡、破坏工具等方式和奴隶主作斗争。

由于“民不肯尽力”,春秋中期以后,井田陷于瘫痪状态,到处是“维莠骄骄”“维莠桀桀”的丛生茂草,弄得“道路不可知,田在草间”,甚至“野有积,场功未毕”(庄稼烂在田里无人收割,堆在场里没人打碾)的现象。奴隶主经营井田越来越无利可图了这一现实迫使他们驱使奴隶去从事荒地的开垦,使不敢税的私田的数量急剧增加。这样,周天子控制土地和人口的局面就根本无法继续维持了。公元前712年(周王八年),王室取田于郑,行不通,只好用王栽内十二邑作为交换条件这说明土地王有的框框已经不起作用了。至于诸侯国及卿取其大夫之间荣并土地的现象屡见不鲜,“并其室分其室”的记载史不绝书。由于统治者侵田夺土,使井田制的封沟油一再被突破。

另外,还有一些耕作奴袁逃亡到远离都邑的荒郊野地,脱离奴隶主的羁绊,辟出小块土地,建立起自己的家室,取得自由民的身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类自农民数量日多,又助长了田的发展。正是在这一土地私有化的过程中,并田制日趋解体,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出现,阶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封建依附关系开始产生、发展起来。一些由奴求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地主,因军功获赏形成的地主以及由平民上升而成的地主,见奴隶制的剥削无利可图,于是纷纷改变削方式,把土地分成小块,招逃亡奴隶或破产平民耕种,从中榨取地租。从此,地主与农民两个新兴的阶级日形成。土地占有关系和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导致税赋制度的变化。公元前685年(周庄王十二年),齐国首先实行“相地而衰征”(按土地的多少肥收贡税):公元前594年(周定王十三年),鲁国季孙氏颁布“初税亩”的法令,对公私土地一律按亩收税;公元前548年(鲁襄公二十五年),楚国“书土田”;公元前538年(鲁昭公四年),郑国子产“作丘赋”,公元前348年,落后的秦国也开始实行“初为赋”,改革了税赋制度。这样,税亩制逐渐取代了过去的“藉法”井田制的瓦解已成定局。土地私有的被承认,征税制度的改革,是春秋时期的重大变革,它标志着新的封建制的经济基础已划破奴隶制的夜空,呈现于中国的地平线上。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到战国时期,经过一系列的政治改革,井田制被彻底废除,我国由奴隶制社会最后过渡到封建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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