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度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2浏览:3收藏

论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度,第1张

1、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关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即:(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2、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度

结婚的法定条件有两点,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

扩展资料: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也就是说人们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结婚,未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是违法的。而到了法定婚龄是否结婚,则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虽然法定婚龄只是最低的结婚年龄,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但只要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也符合其他结婚的条件,当他们申请结婚登记时,就应当予登记。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

我们都知道现在结婚都需要伴娘,但是没人知道伴娘到底起源于何时,也不知道伴娘的作用是什么?在网上也搜索了关于伴娘的起源,得到的答案,竟然说是起源于欧洲。还有说法是,伴娘在古代被称作“女傧相”。我通过古文检索,搜索结果发现,很多古典文学当中其实已经有了“伴娘”一词。而我搜索“女傧相”的时候,反而没有。为了把“伴娘”弄懂,我抱着极大的好奇心。由于,我不是这方面的婚姻专家,国内也没有研究“伴娘”的婚姻专家和可靠的解释,关于“伴娘”的起源,我只能引征旁博,尽量将“伴娘”一词的来源解释清楚。

古代女子

关于伴娘的起源?

什么是“伴娘”我相信大家都懂,就是陪伴新娘举行婚礼的女子。根据网上的说法:“伴娘是保护新娘的,为了混淆视听,她与新娘穿着相仿,以防恶人掳走新娘。”至于“伴娘”起源于什么时候,在《中国传统文化大百科》当中也没有这个词汇,网上也是一片空白。不过,在百科里面的解释是“伴娘”在古代称之为“女傧相”。

什么是“女傧相”呢?根据《周礼•秋官•司仪》的说法:“掌九仪之宾客摈相之礼,以诏仪容辞令揖让之节。” 据说,在古代在举行婚礼时替主人接引宾客和赞礼的人,按习惯,傧相一般是新郎和新娘的好友,且是未婚女子。说实在的,我认为“伴娘”起源于“女傧相”不靠谱,我的根据是什么呢?

首先:“女傧相”要懂礼仪,掌管九仪的宾客之礼,为主婚新娘念祝词。在古代未婚女子,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不可能为主婚新娘抛头露面。其次:在古代需要媒人或者专业的司仪,为主婚的新娘说祝词以招待宾客。所以“傧相”应该是媒婆或者专门主持婚礼的司仪才对,而不是伴娘。最后:明代文学家凌濛初在其著作《初刻拍案惊奇•卷之九》中有一段:“傧相念了诗赋,启请新人出轿。伴娘开帘,等待再三,不见抬身。”这里面将“傧相”和“伴娘”是分开的,并非我们所说“傧相”就是“伴娘”。所以,“女傧相”就是古代的“伴娘”是不靠谱的。“傧相”和“伴娘”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在这里说一下,关于“伴娘”起源的传说:“据说,古时候新人结婚的时候婚房里都不允许点灯。有一对夫妻拜堂之后,新娘被送入漆黑的洞房,新娘劝说丈夫应多陪陪亲戚朋友们,于是丈夫便去了。这时客人中恰好有一个浪荡公子,他趁新娘不在溜进了洞房,摸黑向新娘求欢之后溜之大吉。后来新娘发现跟自己求欢的不是自己的丈夫而是他人,因为羞愧便吊死在房间里。死的时候还留下了遗书,上面写着她是在新婚当天被人侮辱。经过县官审案之后,终于将犯人绳之以法。为此,县官也更改了规定,今后人们举办婚事,洞房内必须点灯,并且还要选一名女子在洞房里陪伴新娘。从此,这一习俗一直流传至今。”

关于“伴娘”的传说,虽然没有根据。但是,古代的传说绝对不是一下冒出来的。“伴娘”的出现肯定有他的源头,由于我国的婚礼起源本来就很早,起源的过长肯定很漫长。为了弄明白,我们只能从古籍当中寻找蛛丝马迹了。

新娘

“伴娘”与古代的“抢婚”制度

古代流行“抢婚”的习俗,且“抢婚”的起源非常的早,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在上古时期,古人以“抢婚”的形式来缔结姻缘,可以在《易经》的爻辞中窥见一二:

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屯•六二》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贲•六四》睽孤,见豕负涂,载鬼一车。先张之弧,后说(脱)之弧。匪寇,婚媾。——《睽•上九》

简单的翻译一下就是:“骑马迎亲的队伍欲进又退,会被误认为是一帮强盗。迎亲队伍策马飞奔,也会被误认为是一帮强盗。迎亲的车辆遇到大雨,车上人溅了一身泥,又会被误认为是一帮装鬼的强盗,以致险遭冷箭。”在婚嫁吉日产生这种误会,可见和抢婚有极大关系。也许很多人不明白,抢婚与“伴娘”又有什么关系呢?

上古时期抢婚盛行,在新娘婚嫁出行的时候,新娘害怕被抢婚,所以新娘的家人就将同族的女子和男子伴做“新娘”和“新郎”,陪伴新娘嫁到自己的丈夫家去。此外,抢婚的人不知道谁是新娘,又见队伍庞大,所以不敢贸然抢婚。这应该是“伴娘”最早的源头。

“伴娘”与春秋时期的“媵婚”

什么是“媵婚”呢?《尔雅•释言》云:“媵,将送也。 ”其实,“媵”就是护送的意思。在《公羊传•庄公十九年》云:“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娣侄从。”郑玄解释说:“古者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侄,兄之子;娣,女弟也。”意思是,诸侯娶某诸侯国之女,嫁女的一国则让兄弟陪同一起前往。然而网上将“侄娣”又理解为“妹妹和侄女”。可见,两者的理解差距有多大。

从“娣侄”两个字来看,都是带“女”字旁,所以“妹妹和侄女”的解释要靠谱一点。当然,还有一种解释就是,新娘的兄弟和姊妹一起陪嫁,这正符合现在的“伴娘”和“伴郎”随嫁的习俗。

新娘

此外,“媵”在西周之前仅是送嫁的意思,没有陪嫁之意。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媵女”单指嫁女时陪嫁出去的女子。所以,“媵婚”也是从上古的“抢婚”起源的。

西周之前的“侄娣陪嫁”,就是男女陪伴新娘一起到新郎家里去,意在保护新娘不被他人抢婚。而到了春秋时期,开始出现的“媵婚”已经变味了。诸侯国君为了政治联姻,在嫁女之时,干脆将女儿的姊妹或同宗族女子同嫁一夫。所以新娘有宗族妹妹陪嫁,就不再孤独。

所以,在春秋战国时期“伴娘”就变成了“媵妻”。诸侯嫁女的时候,与新娘一起作为陪嫁同嫁一个丈夫。随着秦始皇统一六国,六国贵族瓦解,“媵婚”才逐渐消失。

“伴娘”到底出现于何时?

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媵婚”消失,而大户人家常以奴婢作为女儿的陪嫁,这种陪嫁一直流行于贵族阶级。然而,平民阶级没有奴婢,用什么作为女儿的陪嫁呢?大家可能想到了,就是花钱请伴娘,以充当陪嫁。这就是,现代“伴娘”的真正由来。

新娘

“伴娘”一词最早出现于哪个朝代,现在难以确定。不过,通过古籍检索发现,在元朝以前的诗词当中并没有发现“伴娘”这个词。在元曲和明清小说当中,随便一搜,就是一大把的“伴娘”词汇。我们推测,“伴娘”出现在元代,流行于明末清初。以下,是从古典文学当中,截取的片段供大家参考:

在《全元曲•杀狗记》中有一段:“奴家年少多聪慧,伴娘行宴乐游戏。”《全元曲》中收录的是元朝时期的杂剧和散曲,可见元朝就有了“伴娘”一词。明末文学家冯梦龙在《醒世恒言•第七卷:钱秀才错占凤凰俦》中有:“其夜酒阑人散,高赞老夫妇亲送新郎进房,伴娘替新娘卸了头面。几遍催新郎安置,钱青只不答应。正不知甚么意故。只得服侍新娘先睡,自己出房去了。”《醒世恒言》属于明代小说,可见明朝也有“伴娘”。清末民初徐珂编撰的《清稗类钞•婚姻类》中说:“衡州的婚俗毕竟奇特,每于未婚之前,必由媒氏传语女家,聘伴娘一二,以容貌清丽歌曲工雅者充之。”衡州就是现在湖南衡阳,在嫁女之前,还要聘请伴娘,以容貌清丽会才艺的女子充当。可见,清朝也有请伴娘的习惯。

在林语堂的长篇小说《京华烟云》当中有一段描写:“孙曼妮在在出嫁的时候,父母为她请来了一个职业性的赞礼,一个职业性的伴娘,在复杂的仪式之中随时陪伴新娘,随时指点新娘。”林语堂在小说当中,已经写出了平常老百姓请职业伴娘的习俗。

所以,“伴娘”的起源就是从上古时期的抢婚,再到春秋时期的“媵婚”,六国灭亡以后“媵婚”瓦解,贵族以奴婢充当陪嫁。而民间的普通家庭没有奴婢,于是花钱请职业“伴娘”充当陪嫁。其实,最初的“伴娘”主要由新娘的宗族姊妹充当。其作用,就是保护新娘避免被抢婚。这种习俗,一直延续到现在,所以结婚的时候,必须请伴娘,其实意在保护新娘,不被他人抢走。

一、无效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是建立在有效婚姻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婚姻关系无效,就不存在离婚问题。《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依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符合上述情况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坚持的是一夫一妻制度,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法律所不予认可的,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对于重婚,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指前一个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即构成重婚;二是事实重婚,指前一个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构成事实重婚。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重婚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无论是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还是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皆构成重婚;二是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没有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三是本人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四是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在先的,不论其后的是登记婚还是事实婚,均构成重婚;五是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在先的,不论其后的是事实婚还是登记婚,不构成重婚。但是在于后者登记结婚后,仍与前者继续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重婚。重婚形成高的婚姻关系,无论是否已经进行登记,均为无效。

对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如果婚姻双方直系血亲建立婚姻关系,即使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婚姻关系应当为无效婚姻关系。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此为二代旁系血亲。也包括同源于祖父母的伯父、叔父、姑母、从父兄弟、从父姊妹、姑表兄弟、姑表姊妹,此为祖父母系的旁系三代;也包括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父、姨母、舅表兄弟、舅表姊妹、从母兄弟(姨兄弟)、从母姊妹(姨姊妹),此为外祖父母系的旁系三代。如果婚姻双方存在上述亲属关系,其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关系。

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含哪些类型,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做出明确的列举性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根据该法第38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婚姻法》未强制要求婚前检查程序,即使患有相关疾病,当事人也可能通过正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婚姻关系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或者己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应为无效婚姻。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疾病可能会逐渐被治愈或者不再影响婚姻关系的缔结,所以如果通过立法确定哪些疾病为婚姻法所禁止的疾病,可能会导致婚姻法的不稳定状态,但是当前的立法模式也会导致难以确定哪些疾病是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

对此问题,最高院也是较为含混的态度。最高院在1989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或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这就可能导致将无效婚姻认定为有效婚姻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可能,考虑到当前婚姻法生效于2001年,且法律位阶高于1989年的意见,笔者认为,应当首先审查当事人所患疾病是否符合认定为无效婚姻的情况,如果符合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婚姻关系无效而不应当适用该解释进行解除。

对于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双方或者一方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应为无效婚姻。无论男女双方通过何种方式办理了婚姻登记,如果发生争议时,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认定婚姻关系无效。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登记时未满法定年龄,但是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均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认定婚姻关系有效。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也就是说,当事人以离婚进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发现为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于申请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为无效婚姻的,当事人能否撤诉,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婚姻关系的有效或者无效问题,在法律没有作出生效裁决之前,始终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如果允许当事人撤诉,可能导致这种状态的延续,使婚姻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而且可能随时发生变化——相关疾病在撤诉后治愈或者达到法定婚龄,致使当事人离婚的愿望不能因为撤诉而实现,造成不必要的重复诉讼。因此,笔者认为,在离婚诉讼提起后,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也应当不予准许。

二、离婚时间选择

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婚姻自由原则,当事人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在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可以在任何时间提起离婚诉讼,以保证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但是,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已经起诉后的再次起诉问题。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起诉,起诉之后也可以撤诉,撤诉之后不影响重新起诉。法院判决不予解除后,当事人如果不愿意维持婚姻关系,可以重新起诉,直至最终婚姻关系解除或者消灭,这是诉讼法对婚姻关系的特殊规定。

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当事人起诉后撤诉、按撤诉处理、判决不准离婚以及法院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一方希望继续起诉解除婚姻关系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应当在撤诉、按撤诉处理、调解以及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以后起诉,如果在6个月以内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当然,如果在6个月内有新的情况发生,当事人起诉离婚有新的理由的,如对方在此期间出现家暴、吸毒、犯罪等影响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的,可以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起诉。另外,法院不予受理只针对已经起诉的一方,如果被起诉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并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未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做出裁决。

二是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康复,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会对妇女造成严重的伤害。不仅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成长,为了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法律规定,在此期间,限制男方提出离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对于此规定,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该条规定只是延迟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是否准予离婚的实体性判断问题。也就是说,只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实行暂时性限制,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离婚与否做出裁决;二是在此期间内,虽然限制男方不准提起离婚诉讼,但并非一切情况下禁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男方能够让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依法审理。但是这种情况一般限制的很严格,只有女方对男方造成极大的伤害,有极大的过错等情况时,人民法院才可能受理;三是在此期间内,限制的是男方的起诉,但不限制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女方在此期间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离婚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依据的。但是夫妻感情是夫妻双方的内心感觉问题,所谓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法官不是神仙,由其作为第三方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无疑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法官又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案件做出裁决。那么,法官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或者说法官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有哪些呢?

1989年12月13日,最高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总结出13种具体情形,符合这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归纳起来,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下: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此种情况要注意审查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如果结婚前即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发生纠纷时也未治愈的,应当认定无效。对于婚姻有效的,应当审查所患疾病对共同生活的影响、治疗情况以及治愈难度等因素确定是否符合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要从婚姻基础、结婚时间、婚后感情及共同生活的情况出发,对于包办婚姻、闪婚、为共同生活的婚姻等情况,如果矛盾较大,难以调解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这种情况也要注意审查是否为无效婚姻,如果婚前所患精神疾病为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精神疾病,且在婚后未治愈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对于所患精神疾病非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精神疾病以及婚后患精神疾病难以治愈的,应当审查所患疾病对共同生活的影响、治疗情况以及治愈难度等因素确定是否符合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对于该条规定,应首先区分婚姻的缔结是出于欺骗还是胁迫,《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被欺骗结婚的,由于结婚是出于当事人自愿,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是被欺骗结婚的,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甲被告知和乙结婚,甲表示同意,但实际是和丙结婚,这就是被欺骗结婚的情况。被欺骗结婚应当限制在当事人是否同意结婚、与谁结婚、是否结婚的意思表示上,而不是对经济状况、婚史状况、子女状况等情况的误解或欺骗。如一方告诉另一方家财万贯,其实家徒四壁,这并不是本条规定的一方欺骗对方的情况,不适用该条规定;对于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情况,一是要确定是否为无效婚姻,如隐瞒了年龄、疾病、特定亲属关系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且符合法律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况的,应首先按照无效婚姻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隐瞒了年龄、疾病、特定亲属关系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但已经有效的婚姻关系,不应当仅以此规定为由作为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如结婚登记时,伪造年龄信息,骗取结婚证,但在诉求离婚时已经符合法定婚龄的,应当按照一般的离婚处理。在适用此条规定作为离婚原因时,应慎重处理。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婚姻关系的缔结虽已结婚登记为要件,但是一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如果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不能实现婚姻目的的,应当予以解除。但是同居生活的认定,应当根据双方结婚时间、未同居生活的时间、未同居生活的原因等确定,只有因夫妻感情问题未同居生活的,才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不能一概认定为应当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包办、买卖婚姻双方并无感情基础,随即提出离婚的,应当予以解除;对于已经共同生活多年的,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应当根据夫妻关系、婚后感情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宜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此条规定前半部分也被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规定所替代,后半部分可以作为参考,一方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后分居满一年,仍坚持离婚的,可以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对于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的,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如果无过错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应当准许。对于过错方要求离婚的,虽然过错方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但是婚姻的维系是以夫妻感情为依据的,而不在于是谁造成了感情破裂。因此即使过错方要求离婚,如果确无和好可能的,也没有必要不予解除。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应当丧失婚姻自主权。但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婚姻法》第32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为离婚条件。恶习是一个大口袋,因为恶是带有价值判断的,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一个人眼中好习惯,也可能成为对方眼中的“恶习”。如果影响共同生活和夫妻感情,且坚持自己的习惯不改变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对于此条规定,一是违法、犯罪行为本身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配偶可以要求离婚,另一种是违反犯罪导致被判处长期徒刑、失去人身自由,影响共同生活的,配偶要求离婚也应当予以准许。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应当予以准许。但对于下落不明满两年,未宣告失踪的,另一方可以同时提起宣告失踪之诉和离婚之诉,以便达到离婚的目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本条规定更为全面,不仅包括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还包括对对方的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的认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另外,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是14种情形可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14种为兜底条款,即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除了上述规定以外,婚姻关系双方存在其他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难以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予以解除。

四、分居满二年的认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从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对于“分居满两年”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有较多的争议。

分居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况,一般包括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扶助等内容。夫妻双方分居二年,是法定认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认定标准。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对于分居的认定,首先要确定分居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以及生活条件如住房紧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其次分居不仅是分开居住,而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合作、生活上的扶助等,仅仅是生活方式等原因导致的分居,不属于法定离婚的事由;再次,分居不仅仅是不在同一所房屋内居住,在同一所房屋不在同一房间,在同一房间但双方认可属于分居状态的,也可以认定为分居;最后夫妻双方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确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如果存在其他法定事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不存在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另外,夫妻双方事实上已经分居,偶尔发生性行为或短时间的共同居住是否属于分居时间中断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也有争议。对此,《婚姻法》未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将分居满两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侧重点在于审查夫妻是否继续履行夫妻义务,是否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夫妻双方在此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或短时间的共同居住行为,并不能代表夫妻感情的好转,也不能以此作为判决不离婚的事由。《德国民法典》中对此有相关的规定,认为婚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短暂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止或停止,司法实践中可以有所借鉴。

五、军婚的认定与解除

军婚,是指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均应当为军婚。军婚是受到我国法律特殊保护的婚姻关系,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在刑法上也有区别于一般婚姻关系的较重处罚。

由于对军婚的特殊规定,因此,对现役军人的规定也比较严格。根据我国兵役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一般来说,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军事院校的在校学员带有军籍的,也是现役军人。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休军人、离休军人以及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不属于军队编制的在武装部工作的干部、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的预备役士兵等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对于军婚关系的解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于该条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该条的规定是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的实现权,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权益。现役军人的配偶依法享有特定的权利,与之对应的是,在离婚时其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在结婚时,应当有所考虑;第二,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不受该条约束,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中指出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三,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现役军人利益,造成权益冲突,因此不应再适用该条的规定;第四、限制现役军人配偶在离婚时的权利,不等于剥夺其权利,如果现役军人有较大过错的,仍应当判决离婚,保护现役军人配偶的婚姻自主权。对于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婚姻法》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来讲可以参考《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对于现役军人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况,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的,即使现役军人不同离婚,可以判决离婚。

太乙天符为运气术语。出《黄帝内经素问·六微旨大论》。指既为天符、又为岁会之年,即司天之气,中运之气和岁支之气三者会合。戊午、乙酉、己丑、己未均属太乙天符年。

详见百科词条:太乙天符 [ 最后修订于2015/10/26 16:57:04 共78字 ] 以下结果自动匹配而成,不排除出现与主题不相关的内容,请自行区分。

1形容工作的诗句

1、虚负凌云万丈才,一生襟抱未曾开。——《哭李商隐》唐代崔珏

译文:空怀有凌云万丈的高才,一生胸襟不曾片刻展开。

2、更使臣工作。——宋王安石 《和圣俞农具诗十五首其十一钱鎛》

译文:到点的时刻我依旧在工作。

3、老钱工作赵昌花。——宋方回 《钱舜举瓜画》

译文:老了工作得来的钱财给赵昌花费。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出自唐代李白的《行路难·其一》

译文:相信总有一天,能乘长风破万里浪;高高挂起云帆,在沧海中勇往直前!

5、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春秋孔子《论语·泰伯》

译文:不在那个职位上,就不去考虑那个职位上的事,指不过问别人的事情。

2形容 思想 的成语

[胜读十年书] 胜:超过。

超过苦读十年书的收获。形容思想上收益极大。

[抱残守缺] 抱着残缺陈旧的东西不放。形容思想保守,不求改进。

[博大精深] 博:广,多。形容思想和学识广博高深。

[呆头呆脑] 呆:呆板,不灵活。形容思想、行动迟钝笨拙。

[高枕无忧] 垫高枕头睡觉,无忧无虑。比喻思想麻痹,丧失警惕。

[傻头傻脑] 形容思想糊涂,愚笨痴呆。 [登高望远] 登上高处,看得更远。

也比喻思想境界高,目光远大。 [糊里糊涂] 认识模糊,不明事理。

也形容思想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 [前言不搭后语] 说得话前后连接不上。

多形容思想混乱,不能自圆其说。 [久束湿薪] 长期捆着的潮湿柴草。

比喻思想保守,不易接受新事物。 [火尽薪传] 火虽烧完,柴却留传下来。

比喻思想、学术、技艺等世代相传。 [顿开茅塞] 顿:立刻;茅塞:喻人思路闭塞或不懂事。

比喻思想忽然开窍,立刻明白了某个道理。 [茅塞顿开] 茅塞:喻人思路闭塞或不懂事;顿:立刻。

原来心里好象有茅草堵塞着,现在忽然被打开了。形容思想忽然开窍,立刻明白了某个道理。

[闲愁万种] 闲愁:说不出的烦恼。莫名的烦恼极多。

形容思想空虚,多愁善感。也形容愁情满怀。

[抱残守阙] ①守着残缺的东西不放。形容思想保守,不接受新事物。

②谓笃守古学古道。③喻在条件很差的情况下坚持着做。

[马放南山] 比喻天下太平,不再用兵。现形容思想麻痹。

[多愁善感] 善:容易。经常发愁和伤感。

形容人思想空虚,感情脆弱。 [心心相印] 心:心意,思想感情;印:符合。

彼此的心意不用说出,就可以互相了解。形容彼此思想感情完全一致。

[如饮醍醐] 比喻使人思想上一下就通了。 [入主出奴] 原意是崇信了一种学说,必然排斥另一种学说;把前者奉为主人,把后者当作奴仆。

后比喻学术思想上的宗派主义。 [轻装上阵] 原指战士穿着轻装作战,现在比喻放下思想包袱投入工作。

[情投意合] 投:相合。形容双方思想感情融洽,合得来。

[天真烂漫] 天真:指心地单纯,没有做作和虚伪;烂漫:坦率自然的样子。形容儿童思想单纯、活泼可爱,没有做作和虚伪。

[情投契合] 形容双方思想感情融洽,合得来。同“情投意合”。

[情孚意合] 形容双方思想感情融洽,合得来。同“情投意合”。

[天真烂熳] 形容儿童思想单纯、活泼可爱,没有做作和虚伪。同“天真烂漫”。

[表里如一] 表:外表;里:内心。表面和内心象一个东西。

形容言行和思想完全一致。 [陶熔鼓铸] 比喻给人的思想、性格以有益的影响。

[初生牛犊不怕虎] 比喻青年人思想上很少顾虑,敢作敢为。 [臭肉来蝇] 腐臭的肉招来苍蝇。

比喻自己的思想作风有问题,就会招致坏人的引诱。 [无根而固] 固:牢固。

没有根柢却能牢固。比喻有共同的思想感情作基础。

[换骨脱胎] 原为道教用语。指修道者得道以后,就转凡胎为圣胎,换凡骨为仙骨。

现比喻通过教育,思想得到彻底改造。 [脱胎换骨] 原为道教用语。

指修道者得道以后,就转凡胎为圣胎,换凡骨为仙骨。现比喻通过教育,思想得到彻底改造。

[防微杜渐] 微:微小;杜:堵住;渐:指事物的开端。比喻在坏事情坏思想萌芽的时候就加以制止,不让它发展。

[邪魔外道] 佛教用语。指妨害正道的邪说和行为。

比喻不符合正统思想的主张或教义。也比喻妖精鬼怪或品行不端的人。

[拨云睹日] 拨开云彩看见太阳。形容受到启发,思想豁然开朗,或比喻见到光明,大有希望。

同“拨云见日”。 [乐业安居] 愉快地从事自己的职业,过着安定的生活。

形容生活、生产、思想状况安定正常。 [泛滥成灾] 江河湖泊的水溢出,造成灾害。

比喻不好的文章或思想到处传播,影响极坏。 [男盗女娼] 男做盗贼,女为娼妓。

形容男女都做坏事或思想极其腐朽卑劣。 [翻然悔悟] 悔:悔恨;悟:觉悟。

很快地醒悟过来。形容转变得很快。

指思想完全转变,彻底醒悟。 [不忘沟壑] 沟壑:山沟。

念念不忘为正义而死,弃尸山沟。形容有为正义献身的思想准备。

也比喻人发迹之后不忘过去贫贱的日子。 [好恶不同] 爱好和憎恶各不相同。

形容人的志趣、志向和思想感情各异。 [心不在焉] 心思不在这里。

指思想不集中。 [神情不属] 犹言心不在焉。

心思不在这里。指思想不集中。

[小脚女人] 因用以指思想保守的人。 [染神乱志] 指思想受到迷惑扰乱。

[同心同德] 同德:为同一目的而努力。指思想统一,信念一致。

[一心同体] 犹言同心同德。指思想统一,信念一致。

[道德文章] 指思想品德和学识学问。 [道学先生] 指思想、作风特别迂腐的读书人。

[墨守成规] 墨守:战国时墨翟善于守城;成规:现成的或久已通行的规则、方法。指思想保守,守着老规矩不肯改变。

[文以载道] 载:装载,引伸为阐明;道:道理,泛指思想。指文章是为了说明道理的。

[思绪万千] 思绪:思想的头绪。万千:极多。

指思想的头绪相当多,思虑复杂多端。 [道不相谋] 指思想志向不同的人不会在一起共事。

[同心一德] 指思想统一,信念一致。同“同心同德”。

[同心协德] 指思想统一,信念一致。同“同心同德”。

[同心合德] 指思想统一,信念一致。同“同心同德”。

[心凝形释] 精神凝聚,形体散释。指思想极为专注,简直忘记了自己身体的存在。

[墨守成法] 指思想保守,守着老规矩不肯改。

3关于能力的诗句

春蚕到死丝方尽 蜡炬成灰泪始干(李商隐)

丈夫贵兼济,岂独善一身。(白居易)

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陶行知)

人民的愉快就是我的报酬。(居里夫人)

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首先取决于他的感情、思想和行动对增进人类利益有多大作用。(爱因斯坦)

如果一个人仅仅想到自己,那么他一生里,伤心的事情一定比快乐的事情来得多。 (马明·西比利亚克 )

真正的学者真正了不起的地方,是暗暗做了许多伟大的工作而生前并不因此出名。 (巴尔扎克)

我是世界的公民,应为人类而生。 (诺贝尔)

4形容人有思想的成语

安常守故 习惯于日常的平稳生活,保守旧的一套。

指守旧不知变革。 出处:明·海瑞《申军门吴尧便宜五事文》:“本院非安常守故人也。

至任以来,千万人以鼓舞作兴,翻然改革望之矣。” 安常习故 习:习惯;故:旧例。

安于常规,习惯旧例。形容按照常规和老套办事,守旧而不思变革。

出处:宋·刘挈《论人才》:“有安常习故乐于无事之论,有变古更法喜于敢为之论。” 安贫乐道 道:主张,思想。

安于贫穷,以坚持自己的信念为乐。旧时士大夫所主张的为人处世之道。

出处:《后汉书·杨彪传》:“安贫乐道,恬于进趣,三辅诸儒莫不慕仰之。” 白面书生 指缺乏阅历经验的读书人。

也指面孔白净的读书人。 出处:《宋书·沈庆之传》:“陛下今欲伐国,而与白面书生辈谋之,事何由济。”

百虑一致 指使各种不同的思想归于一致。 出处:语出《易·系辞下》:“天下何思何虑,天下同归而殊涂,一致而百虑。”

保残守缺 ①指汉代今文经学派儒生墨守残缺不全的今文经典而拘执一家之言。后常用以比喻泥古守旧,不知改进。

②指保藏残缺的古籍文献。 出处:《汉书·刘歆传》:“信口说而背传记,是末师而非往古……犹欲保残守缺,挟恐见破之私意,而无从善服义之公心,或怀妒嫉,不考情实,雷同相从,随声是非,抑此三学。”

抱残守缺 抱着残缺陈旧的东西不放。形容思想保守,不求改进。

出处:参见“保残守缺”。 抱残守阙 ①守着残缺的东西不放。

形容思想保守,不接受新事物。②谓笃守古学古道。

③喻在条件很差的情况下坚持着做。 出处:清·江藩《汉学师承记·顾炎武》:“二君以瑰异之质,负经世之才……岂若抱残守阙之俗儒,寻章摘句之世士也哉?”阙,一本作“缺”。

闭关自守 关闭关口,不和外人来往。比喻因循保守,不愿接触外界事物。

出处:《新编五代史平话·周史上》:“无事则民勤于耕稼,以广军储;有事则民习于弓矢,以莅武事。此真霸王之资也。

闭关自守,又何忧乎?” 变心易虑 改变思想;改变打算。 出处:《荀子·儒效》:“四海之内,莫不变心易虑以化顺之。”

表里如一 表:外表;里:内心。表面和内心象一个东西。

形容言行和思想完全一致。 出处: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附会》:“首尾周密,表里一体。”

《朱子全书·论语》:“行之以忠者,是事事要着实,故某集注云:‘以忠,则表里如一。’” 别有肺肠 别有:另有;肺肠:指思想。

比喻人动机不良,故意提出一些与众不同的的奇特的主张。 出处:《诗经·大雅·桑柔》:“自有肺肠,俾民卒狂。”

拨云睹日 拨开云彩看见太阳。形容受到启发,思想豁然开朗,或比喻见到光明,大有希望。

同“拨云见日”。 出处:语出《晋书·乐广传》:“[卫瓘]见广而奇之……命诸子造焉,曰:‘此人之水镜,见之莹然,若披云雾而睹青云者也。

’” 博大精深 博:广,多。形容思想和学识广博高深。

出处:明·姜世昌《〈逸周书〉序》:“迄今读书,若揭日月而行千载,其博大精深之旨,非晚世学者所及。” 不臣之心 不臣:不守臣子的本分,封建社会中不忠君。

意指不忠君的思想。后也指犯上作乱的野心。

出处:《三国志·魏书·二公孙陶四张传》:“是时术阴有不臣之心,不利国家有长主,外托公义以答拒之。”《晋书·周处传》:“闻敦有不臣之心,访恒切齿。

敦虽怀逆谋,故终访之世未敢为非。” 不合时宜 时宜:当时的需要和潮流。

不适合时代形势的需要。也指不合世俗习尚。

出处:《汉书·袁帝纪》:“皆违经背古,不合时宜。” 不经世故 经:经历;世故:人情世事的变故。

形容缺乏为人处世的经验。 出处:鲁迅《花边文学·序言》:“然而他们不经世故,偶尔‘忘其所以’也就大碰其钉子。”

不露形色 不让思想活动从行动和表情上流露出来。 出处:刘德桂《宣统皇帝》第一章二:“阿玛一向城府深藏,不露形色,怎么犯了这么大的错误。”

不入时宜 时宜:当时的需要和潮流。不适合时代形势的需要。

也指不合世俗习尚。 出处:《汉书·袁帝纪》:“皆违经背古,不合时宜。”

不识时务 时务:当前的形势和潮流。指不认识当前重要的事态和时代的潮流。

现也指待人接物不知趣。 出处:《后汉书·张霸传》:“邓骘当朝贵盛,闻霸名行,欲与结交,霸逡巡不答。

众人笑其不识时务。” 不忘沟壑 沟壑:山沟。

念念不忘为正义而死,弃尸山沟。形容有为正义献身的思想准备。

也比喻人发迹之后不忘过去贫贱的日子。 出处:《孟子·万章下》:“志士不忘在沟壑,勇士不忘丧其元。”

不晓世务 不知晓当前重要的事态和时代的潮流。现也指待人接物不知趣。

出处:《宋史·王安石传》:“拜参知政事,上谓曰:‘人皆不能知卿,以为卿但知经术,不晓世务。’” 材德兼备 材:通“才”。

既有工作的才干和能力,又有好的思想品质。 出处:《禅真逸史》前言:“路上为民除害,以武艺高强、材德兼备,[林时茂]被荐为建康宝刹妙相寺副住持。”

嘲风弄月 嘲:嘲笑;弄:玩赏;风、月:泛指各种自然景物。指描写风云月露等景象而思想内容贫乏的写作。

出处:晋·王嘉《拾遗记》:“免学他嘲风咏月,污人行止。”唐·白居易《将归渭。

生活在农村的人都知道,村子里的每一个姓氏都有属于自己家族的固定坟地,这些坟地规模不等,大小不一,里面沉睡着逝去的祖先前辈们,我们一般统称这样的坟地为祖坟。

死者埋到祖坟里是家族给的应有待遇,家中新娶了媳妇,做婆婆的要带着媳妇去拜祖坟,要把坟头指给媳妇,介绍死者何人,什么辈份。若新媳妇没有拜祖,怕死后祖宗不收,会被打回来。

入祖坟有很多规矩,单身不能进祖坟的习俗我老家廊坊也有,只不过我爸爸很年轻的时候就离开哪里了,这些习俗还是回老家探亲的时候听到过。

由于古人灵魂不死观念深重,认为祖先灵魂可以降福后代,也可以施祸。

《葬经》中记载:盖生者气之聚,凝结者成骨,死而独留,故者反入骨以荫所生之法也,意思是死者散发骨气来庇护他们的后生。

所以古人为了维护祖坟风水,为避免给后世招来祸端,有四种人死后是不能进入祖坟的,到底是哪些人呢,今天我们来聊聊。

1、未出嫁的女子埋不进祖坟

古人云“荞麦不当粮,姑娘不养娘。”意思是女人最终要出嫁,是未来夫家的人,所以不能葬在祖坟。

在封建社会中女人要遵守“婚前从父,婚后从夫,夫死从子”的准则,婚前听从父母的话无可厚非,但没出嫁就去世了不能进入祖坟,听起来有点不尽人意。

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社会上的人们普遍认为女子一生的任务就是相夫教子,如果没能完成这样的任务难免会遭受他人的鄙视,反过来对于家族来说也是一种名声的损坏,很多老一辈人会认为这些未出嫁的女子身上带有晦气,如果将其葬入祖坟的话岂不是会影响所有人。

2、一辈子未婚的光棍男人不能入祖坟

古人们讲求百善孝为先。然而把不孝也分为三类,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无后就是没有后代的意思,而这些未婚而卒的男丁自然是没有后代的,所以就被列为不孝之人,不孝的人是没有资格进入祖坟的。

有些地方严格到已婚但没有子嗣得也不可以进祖坟!这类人除了在祖先眼中是大不孝外,还会破坏祖坟风水、排列,因为一个家族的墓葬牌位是有规律的,通常人死后都在埋在父母的下方位。

3、横死的人埋不进祖坟

“横死”的意思是遭遇意外而死亡,非寿终正寝,一般形容是的很突然、很快、很不甘心等。譬如上吊、刀砍、枪杀,总是不论年龄多少,凡是“横死”在古人眼中都是家门不幸,都不可以进入祖坟。

因为人们觉得这样死的人身上会充满戾气,破坏祖坟的安宁,导致后世会出现相同的人,相同的命运,是一种不吉。

4、夭折的人埋不进祖坟

由于古代医疗手段匮乏,孩子抵抗力低容易感染疾病,得不到及时救治往往活不到长大成人那天,就和这个世界说再见了,这种情况被称之为——夭折,这样的孩子是不能进入祖坟的。

在古人眼中认为,命短的孩子意味着不详,他是上一世欠下的债,在这一世派来惩罚你的,所以夭折的孩子是不被允许进入祖坟的。

有的家庭会直接找个破席子包一下,连棺材都没有,随便埋在一个离祖坟不远的地方,不起坟,不立碑。

因为没在老家生活过,这些只是听别人说起过,有一些是我在网上查的资料。

一日新娘的新闻我也看过,说实话我真的无法理解,或许他们也知道是陋习,但根深蒂固的思想,远不是一个人能改变,大家都只能是前面有人这样做,其他人就在后面跟随。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 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2、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其中有配偶是指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属于有配偶。所谓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3、犯罪主体包括: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重婚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姻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不管是通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都属于此类。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姻后“事实婚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已经没有所谓事实婚姻,但是依照最高法院规定依然依照事实婚姻处理)。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所以概括来说: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 1、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从《刑法》到《婚姻法》,均对夫妻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制定了相应的惩治手段,其中最严厉的就是重婚罪。

这篇文章主要梳理有关重婚罪的几个认识误区。

一、重婚罪究竟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检察院没有对重婚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又有证据证明配偶重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院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此,重婚罪既可以走刑事自诉路径,也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只要有明确的控告人和基本的犯罪证据,公安机关就不得以重婚罪属自诉案件为由拒绝立案。

当然,走公诉还是走自诉,刑事受害人可以自行选择。区别在于,作为自诉案处理,受害人作为自诉人,可以随时与被告人和解。进入公诉程序后,侦查、公诉等程序则由公、检机关主导。但作为公诉案件,威慑力显然要大很多。同时,也不存在自诉案件取证困难这一问题。

二、结婚证是不是定罪的唯一核心因素?

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在民法领域和刑事领域中,是有区别的。民事领域不认可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但刑事领域中,是认可事实婚姻的。

这是因为,在刑事领域中,最高院曾做过明确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换句话来说,男女双方即使没有领取结婚证,只要其中一方此前有合法配偶,又有证据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有可能触犯重婚罪。

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何证明?

现实生活中的重婚罪,大多都不会领取结婚证或者举办婚礼,富人“包养”情人,贪官包养“二奶”、“三奶”层出不穷,但却鲜有人被追究重婚罪。

比如赫赫有名的天津市公安局长武长顺,长期与多名女性通奸,但最终法院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六罪,判处武长顺死缓。没有涉及重婚罪。据媒体报道,迄今为止,贪腐官员中只有两个人被追究重婚罪,其中一人为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另外一人则是南京溧水原区委书记姜明。

这也从侧面说明要证明被告人一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较为困难。但或许,我们可以从第一个被以重婚罪追责的高官邱晓华案中获得某种端倪。

检察机关指控邱晓华重婚罪成立的关键证据是:邱晓华在婴儿父亲一栏里签下了“邱晓华”三个字,在“两人关系”栏中,女方填写的是“夫妻”。以后要指控不忠诚配偶一方构成重婚罪,可以先去了解一下对方有没有私生子。再想办法去打探一下,对方在私生子出生病历等书证上面,有没有以父亲的名义签字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下面是移动公证为您整理的2017年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一、 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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