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的服务指南
1读者须持本人借阅证经门禁通道验证后方可进入图书馆,借阅证过期者不能进入图书馆 。
2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借阅证如有遗失须立即到图书馆挂失,挂失前所造成的后果由证件所有者本人负责。
3遵守公共道德和秩序,禁止吵闹、喧哗,保持馆内安静。入馆请将手机关机或调至振动状态,接听或拨打手机请去室外。
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馆,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用火;未经许可,不得使用馆内电源。
5保持图书馆内的清洁卫生。读者不能携带食品、饮料入馆,不能在馆内进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不得随意涂抹、刻画;未经许可,不得张贴或散发广告单及宣传品。
6自觉爱护图书馆的图书、电脑、桌椅等公共设备。
7读者书包和个人物品自己负责保管,如有遗失和被盗后果自负。
8不用物品抢占阅览室、自习区座位,要求“人走桌净”,图书馆对占位物品不负保管责任。
9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馆的管理,提高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发挥图书馆文献信息中心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维护读者的利益,结合该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该校教职工(包括临时工)、学生、持有该校图书馆办理的借阅证的校外读者及需到该校图书馆查阅资料、参观学习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读者须凭学校图书馆办理的借阅证进入图书馆。校外读者到该校图书馆查阅资料时,须凭单位介绍信或持本人有效证件办理入馆手续。
第四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必须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管理规定。
借阅证的办理与使用
第五条 办理借阅证
(一)新参加工作的教师、新入学的学生统一免费办理。
(二)自考生、留学生、进修生、借读生、函授生、访问学者、跟读研究生需携带学生证、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在交纳押金后按使用费办理(按毕业年限一次性交齐,退证时,押金凭收据全额退回本人)。
(三)校外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在交纳押金后按使用费办理(退证时,押金凭收据全额退回本人)。
第六条 借阅证的使用范围
(一)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若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即扣留该证,并按照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
(二)读者可凭本人借阅证在该校图书馆借还图书、阅览和复印馆藏文献、上机等。
(三)图书馆所有期刊、报纸、工具书、古籍特藏及有“内阅”标志的图书一律不外借。
第七条 借阅证的管理
(一)本专科毕业生离校或教工调离前,须还清所借的图书,并退回借阅证(由图书馆统一销毁);研究生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须还清所借的图书及退回借阅证;借阅证持有者逝世后,其遗属在人事处发放抚恤金前须到图书馆办理还书和退证手续。
(二)读者办理离校手续时,如未能退回借阅证,须按相关规定支付管理费,超期退借阅证需按规定交纳违约金;办证有押金的读者,在还清所借的图书后,才可退清押金;若需续办借阅证的,其押金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借阅证的补办与更新
(一)借阅证丢失后应立即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图书馆办理登记挂失手续(在挂失前因借阅证遗失而造成的后果由遗失证件者负责)。在未补办证之前若找回已挂失的借阅证,可到图书馆办理解挂手续。
(二)若挂失的借阅证确实无法找到又需补办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及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到图书馆办理补办手续。
(三)补办新证或旧证更换后,原证作废,原证上的借还书等记录将自动转到新证上。
借还书规则
第九条 借书数量和期限
(一)本专科学生每人可借阅中外文图书共5册,借期为30天,不可续借。
(二)研究生、教师每人可借阅中外文图书共10册,借期为60天,可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30天(从续借之日算起),过期图书不可续借。
(三)读者办理图书续借手续时,应在借期期限内办理(仅可办理一次),否则按超期处理。
(四)凡未经办理借阅手续而私自把图书带出馆外者,一经查实,视为违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还书时只需将书交给还书处工作人员办理即可;不可代借图书。
阅览规则
第十条 读者可凭借阅证到各阅览室阅览书(刊)。
第十一条 读者只可带笔记本、纸张进入各阅览室查阅书籍,所带的书包及已办理借阅手续的书籍等物品应放在存包柜,不可带入各阅览室。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 只提供内阅的各阅览室所陈列的报刊、图书资料、各类工具书,只供读者在该室内阅览,不予外借。擅自将该阅览室内的书刊携带出该室者,视为违规,按相关规定处理。
设备、载体使用规则
第十三条 读者凭借阅证进入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一人一机,禁止多人共用一台计算机。
第十四条 使用图书馆的计算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读者不得在电子阅览室观看和浏览不健康光碟与网站,不得发布有损国家、学校或他人形象的言论(信息)。如有违反,工作人员有权制止,拒不改正者将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读者不得在电子阅览室计算机上实验有可能造成本机或其他机器系统损坏的软件;不得在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可能造成网络阻塞和瘫痪的软件;不得恶意传播病毒或使用黑客程序。违者将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读者不得随意删除、更改计算机系统配置内文件,不得随意拔插网线、电源线等连接线。严格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爱护多媒体设备。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如有疑问或出现技术故障,请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第十八条 使用图书馆各区内提供的设备、载体和资料时,可自带软盘、U盘等载体。在使用视听设备时,请带上耳机,不可使用机内扬声器放音,不可出声跟读和语音聊天,以免影响他人。
第十九条 读者如需将本人的笔记本电脑带入馆内使用,请妥善保管好,如有遗失,责任自负。图书馆不提供笔记本电脑所需的网络设备和电源;入馆后不可开放笔记本电脑的扬声器,以免影响其他读者的学习。
自修规则
第二十条 读者可以自带书包、书籍进入自习区学习。保持区内安静和整洁,不得将自习区的桌椅搬出区外。
第二十一条 自习区内一人一座,先到先坐,任何个人不得以书包、书籍等物品占位,如有占位现象,图书馆有权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读者本人负责。
馆藏文献复印规则
第二十二条 不能外借的文献如需复印,须与工作人员联系,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复印(但不可带出馆外),并在一个小时内归还,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已开设复印室,请读者在各阅览室办理有关手续后,一律到图书馆复印室复印。
第二十四条 馆内书刊如确实需要带出馆外复印的,须报图书馆领导批准,经图书馆开具批条,方可带出。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图书如有遗失、污染和损毁,均按相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六条逾期滞纳金
(一)超出借阅期限的图书按规定缴纳罚款。
(二)还书日期在放假期间内的,可开学一周内办理归还,不算逾期。逾期不归还者,超期日期按其应正常归还日起计算。
(三)还书日期在实习期内的,应在实习前,由所在院、系出具书面通知到图书馆办公室,并详细说明实习院系、年级和日期,可在实习期满一周内办理归还,不算逾期。如无相关手续,则一律视为逾期。逾期不归还者,超期日期按其应正常归还日起计算。
(四)遗失图书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如果遗失图书已逾期,在赔偿的同时需如数缴纳逾期滞纳金。
(五)复印的资料,在规定时限内不还者,按规定交纳滞纳金。如丢失,则按照遗失图书情况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反本规定而又不服从管理或处理者,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取消其借阅权限。情节严重者,图书馆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严肃处理。 自习室读者须知
1.自习室内一律不许用物品(书包、书、本子等)占座位,更不允许一人占据多个座位,应做到人走桌净。
2.读者应自觉保持自习区的安静,不得闲聊和大声喧哗,讨论问题时不得影响他人。手机须置于静音状态,且不得在室内通话。
3.读者应自觉保持自习室卫生,禁止乱扔废弃物或随地吐痰;禁止进餐或吃零食,保持良好的学习环境。
4.根据图书馆防火要求,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馆,严禁吸烟。未经允许,自习室内不允许使用电器。
5.爱护自习室内的所有公共设施,不得在桌面上乱刻、乱画,不得损坏桌椅,不得随意调换桌椅。
古籍特藏阅览室读者须知
1.古籍阅览室文献是该校的珍贵文献资源,具有重要的文献参考和文物保护价值。
2.古籍阅览室文献仅对教师和相关专业研究生开放,阅览时读者须凭本人借阅证阅览;其他读者如有需要,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及有关介绍信,经馆领导批准后方可阅览。
3.本室只可携带铅笔、纸张入内。阅览时读者可根据本人需要提供索书单,由工作人员负责提供所需文献。
4.本室文献不可外借,只限室内阅览,读者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进入书库。
5.读者必须特别爱护本室文献,阅览时要轻拿、轻放、轻翻,严禁圈点、折页、污损,抄录时只准使用铅笔,抄录字数不能超过该册文献的三分之一。
6.古籍文献禁止拍照、复印。所藏孤本、善本等珍贵文献,需经馆领导批准后在工作人员陪同下方可阅览或摘录,摘录时不得超过规定字数范围。
7.参观古籍特藏阅览室,须经馆长批准后方可入内。
8.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其它规章制度。
电子阅览室读者须知
1.使用图书馆的计算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2.读者不得在电子阅览室观看、浏览不健康光碟与网站,不发布有损国家、学校或他人形象的言论(信息),如有违反,工作人员有权制止,拒不改正者将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除电子阅览室管理人员外,其他人不得挪移、拆卸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对损害公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禁止带包、食品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电子阅览室;要保持安静,不得在室内拨打、接听手机、大声喧哗等,避免妨碍他人。
5.上机者应保持计算机及环境清洁,自觉维护上机秩序。不得在阅览室吃零食,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严禁吸烟,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任何人不得在电子阅览室计算机上实验有可能造成本机或其他机器系统损坏的软件,不得在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可能造成网络阻塞和瘫痪的软件,不得恶意传播病毒或使用黑客程序。违者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可送有关部门处理。
7.读者使用本室计算机时应了解正确的上下机方法,下机错误或没有下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读者自行负责。
8.读者不得随意删除、更改计算机系统配置文件,不得随意拔插网线、电源线等连接线;严格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爱护多媒体设备,如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9.如有疑问或出现技术故障,请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流通阅览部借阅室读者须知
1.读者须持本人借阅证换取代书板进入本室阅览图书,不得携带图书、书包、食品、坐垫等个人物品。
2.读者凭代书板可在书架上取阅图书,每次限阅1册,阅后放回原处,如无法还原,则平放在空架处。
3.借阅限量:本、专科生、预科生5册;教师、研究生10册;自考、校外读者3册。
4.借阅期限:本、专科生、预科生30天;教师、研究生60天;自考、校外读者20天。
5.教师、研究生可续借一次,由续借之日起计算续期,续期为30天,续借可在还书处办理,也可登陆图书馆网页自行办理。
6.读者应爱护图书及书标、条形码等附件,不得圈画、污损、撕页。借书时,读者应对欲借图书当面检查,发现上述情况应向馆员说明,由馆员盖印处理,分清责任,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书者承担责任。
7.借书时,请将所借图书与代书板一并交给馆员,待馆员办完借阅手续后,再经过监测仪走出借阅区,取走所借图书及借阅证,离开本室。
8.任何以失误为借口,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携带出室外的现象,均视为偷窃行为。
9.偷书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遗失图书处理,原书一律收回,并通报所在院、系,按《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学校保卫处或学生工作处处理。
10.押证复印的资料,如当日不还者,第二天起按相应规定交滞纳金。
11.读者圈画、污损图书按照还书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撕毁图书者按照偷书处理。
12.借阅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请及时到还书处办理挂失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使用他人遗失的借阅证借书者,按偷窃图书处理。
尊重馆员,服从馆员的管理和指导,不明事项请向馆员咨询。
工具书阅览室读者须知
开放时间:每日 8:20~ 21:00。周三11:30~18:00闭馆。
本室限教师、研究生使用,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工作证、研究生证进入本室。
读者须持本人借阅证换取代书板进入本室借阅图书,不得携带图书、书包、食品、坐垫等个人物品。
读者凭代书板可在书架上取阅图书,每次限阅1册图书,阅后放回原处,如无法还原,则平放在空架处。
读者应爱护图书及书标、条形码等附件,不得圈画、污损、撕页。阅览图书前,读者应对图书当面检查,若发现上述情况应向馆员说明,由馆员盖印处理,分清责任。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由阅览者承担责任。
读者已选择阅览的图书,请到工作台办理阅览手续。将所阅览的图书与代书板一并交给馆员,待馆员办完阅览手续后, 再经过监测仪走到阅览区。
任何以失误为借口,将未办理阅览手续的图书携出室外的现象,均视为偷窃行为。
偷书按书价的20倍以上罚款,停借1年,视情节通报本人所在院系或学校。
押证复印的资料,如当日不还者,第2天起每日每册交滞纳金5元。
读者圈画、污损图书按照还书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撕毁图书者按照偷书处理。
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如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视情节轻重各处以20元以上罚款,扣留借阅证并停借1个月。被扣证件必须在1周内到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证件将被注销。
借阅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请及时到还书处办理挂失手续,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使用他人遗失的借阅证者,按偷书处理。
尊重馆员,服从馆员的管理和指导,不明事项请向馆员咨询。
以上规定中与《读者手册》不一致处,暂按本规定执行。 —— 江北校区 ——
报纸阅览室 藏有报纸 99 种,位于图书馆一楼 123 室,本室报纸只限室内阅览。 现刊阅览室 藏有期刊 2017 种,位于图书馆一楼 127 室。本室书刊只限阅览,有需要复印者,可到工作台 办理手续。 合订本期刊阅览室 藏有合订本期刊 46314 册,位于图书馆一楼 123 室,本室书刊只限阅览。 电子阅览室 位于图书馆二楼( 219 室),拥有微机222 台,电子图书 34 万册,电子阅览室实行会员制管理,读者持借阅证办理会员 ,进行上机。 工具书阅览室 藏有各类工具书 4 万册,位于三楼 325 室,本室图书只限室内阅读,不提供外借服务。 第一中文图书借阅室 藏有中文社科类图书 22 万册,位于图书馆四楼 425 室。图书可以外借(内阅图书除外) 。 第二中文图书借阅室 藏有中文文学类图书 21 万册,位于图书馆四楼 419 室。图书可以外借(内阅图书除外)。 第三中文图书借阅室 藏有中文历史、地理和自然科学类图书 20 万册,位于图书馆五楼 525 室。图书可以外借 (内阅图书除外)。 古籍阅览室 藏有古籍图书 17 万册,其中善书 208 种,位于图书馆五楼 517 室。本室只限教师、研究生读者。
—— 江南校区 ——
报纸阅览室 藏有报纸 84 种,位于图书馆南楼 113 室。本室报纸只限室内阅览。 现刊阅览室 藏有期刊 1339 种,位于图书馆南楼 201 室。本室书刊只限阅览,有需要复印者,可到工作台办理复印手续。 社科、艺术图书借阅室 藏有中文图书 14 万册,位于图书馆南楼 301 室。本室图书可以外借(内阅图书除外)。 自然、文学、史地借阅室 藏有中文图书 16 万册,位于图书馆南楼 401 室。本室图书可以外借。 教师阅览室 藏有文理科中文图书 3 万册,供教师查阅。位于图书馆北楼 301 室,本室图书不外借 。 电子阅览室 拥有微机62 台,电子图书 34 万册,电子阅览室实行会员制管理,读者持借阅证办理会员 ,进行上机。位于图书馆北楼 201 室。 江北图书馆开馆时间 服务部门 开馆时间 位置 周一至周日 报纸阅览室 08:10--20:00 一楼(123) 合订本期刊阅览室 08:10--20:00 一楼(123) 期刊阅览室 08:10--20:00 一楼(127) 电子阅览室 08:10--22:00 二楼(219) 工具书阅览室 08:10--20:00 三楼(325) 第一中文图书借阅室 08:10--20:00 四楼(425) 第二中文图书借阅室 08:10--20:00 四楼(419) 第三中文图书借阅室 08:10--20:00 五楼(525) 古籍阅览室 08:10--11:30
13:15--16:50 (周一至周五) 五楼(519) 自习区 06:00--22:00 二楼 、三楼、地下室 还书处 08:10--20:00 一楼(116) 注:每周三各阅览室正常开馆,如有会议安排,另行通知闭馆。
周六、周日借还书时间为 08:50--20:00
法定假日、寒暑假期间开馆时间另行安排 江南校区图书馆开馆时间 服务部门 开馆时间 位置 周一至周日 报纸阅览室 08:10--20:30
(午餐晚餐时间除外) 南楼一楼(123) 期刊阅览室 08:10--20:30 南楼二楼(201) 电子阅览室 08:10--21:30 北楼二楼(201) 社科、艺术图书借阅室 08:10--20:30 南楼三楼(301) 自然、文学、史地图书借阅室 08:10--20:30 南楼四楼(401) 教师阅览室 08:10--11:30 13:00--16:30 18:00--20:30 北楼三楼(301) 自习室 06:00--22:00 中楼二楼、三楼 还书处 08:10--11:00 13:20--16:00 18:00--20:20 南楼一楼(111) 注:每周三各阅览室正常开馆,如有会议安排,另行通知闭馆。
寒暑假及法定假日开馆时间另行安排
南京图书馆办证须知 一、办证对象与条件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外籍人士凭本人有效护照原件申办南京图书馆读者证。 年龄在10~15周岁的少儿读者,可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申办南京图书馆少儿借阅证。 二、办证种类及费用 证 种权 限费 用中外文借阅证 在二、三层借阅服务区内外借中文书刊4册、外文书1册,共5册;在馆内各服务区阅览文献(少儿和视障人书刊借阅室除外) 押金:400元/证;免工本费。若补办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中 文借阅证 在二、三层借阅服务区内外借中文书刊共4册;在馆内各服务区阅览文献(少儿和视障人书刊借阅室除外) 押金:100元/证;免工本费。若补办收取工本费:10元/证。 阅览证 在馆内各服务区阅览文献(二层借阅服务区、少儿和视障人书刊借阅室除外) 免费办理。若补办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少 儿借阅证 在少儿书刊借阅服务区内外借少儿图书和合订本期刊共2册(不得代借) 押金:50元/证;免工本费。若补办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少 儿阅览证 在少儿书刊借阅服务区阅览少儿书报刊 免费办理 三、补证退证1、挂失、补证(1)请持本人身份证到办证处办理挂失手续。(2)挂失生效后,持借阅证的读者须将所借书刊全部还清。(3)办理补证手续时,需携带押金收据,先办理退证手续,再办新证,每证需交纳补办工本费10元。2、退证(1)退证前须清理完所有借阅事项。(2)需携带借阅证、押金收据到办证处办理退证手续。(退还押金)(3)若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借阅证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4)若遗失押金收据,须先办理挂失,挂失期为7天。到期后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借阅证,办理退证(押金)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四、办证时间全年办理读者证。办证时间为9:00~17:00。(办证处电话:025-84356156) 五、注意事项1、读者证限本人使用,如发现冒用、借用情况,工作人员有权谢绝使用。2、敬请读者妥善保管读者证,如因保存不当,造成不能使用时,需重新制证,工本费自理。3、读者领到新证后,可立即在本馆网络终端上或登陆南京图书馆网站,修改读者证初始密码,并防范密码失窃。凡使用密码通过网络终端的任何操作,均视为读者本人的有效行为。 南京图书馆
保定图书馆办证指南
为方便广大读者利用保定市图书馆丰富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我馆面向社会公开办理保定图书馆读者证,特制定如下办理办法:
一、办证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籍人士均可申请办理保定市图书馆读者证。
未成年人可申请办理保定市图书馆少儿读者证。
二、办证方式
1、持有二代身份证原件的读者,可直接在自助办证机上按提示自助办理读者证,成人证缴纳押金100元现金,少儿证缴纳押金50元现金。每证可借图书2册,借阅期限为30天,可续借一次,天数为20天。读者可通过网站、保定市图书馆微信公众号,进行借阅查询、网上续借等自助服务。
2、外籍人士和没有二代身份证的未成年人读者,在办证时,必须持有效证件原件经办证咨询处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读者证。
三、挂失、补证、退证办法:
遗失、补证办法:
遗失或损坏后,应第一时间到办证咨询处办理挂失补证手续。
1、读者办理挂失、补证手续时需持有:本人有效证件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挂失、补证的需同时持有:受托人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人有效证件原件。
3、读者或受托人在挂失、补办借阅证时,须在借阅证补卡登记表上签字。
退证办法:
读者退证领回保证金前,必须还清借阅证上所借的图书。借阅证将在退还读者押金后由我馆收回。
1、读者办理退证手续时需同时持有: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本人借阅证。
2、委托他人办理退证的需同时持有:受托人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人借阅者证;委托人有效证件原件。
3、读者在办理退证手续时,若本人借阅证遗失或损坏,需先办理补证手续,方可再办理退证。
4、读者在退证领回押金时,须在读者退证领回保证金登记表上签字登记。
四、办证时间
周二至周日:8:3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9:00-16:00
国家图书馆办理借书证手续
1 重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企业、区县图书馆,可由本单位图书资料部门办理馆际借书证;
2 在京单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读者,可申请办理中文图书借书卡和外文图书外借证;
3 不具备以上职称、职务条件的在京单位所属员工、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凭所在单位担保书(学生凭高校院级单位担保书)申请办理个人外文图书借书证;
4 本市有职业的公民、大学以上学生均可由个人直接申请办理中文图书第二外借处借书证;
5 各类外借证实行年度验证制度,验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6 办证处地点:南 3--3
对外办证时间:每天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电 话:68415566--5241,5242,5243,5455
关于办理读者阅览证的通知
为了简化读者入馆手续,方便读者借阅,更好地施行分类服务,我馆在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读者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改变现有读者入馆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实行读者凭我馆所发各类外借证与阅览证入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阅览证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1、普通阅览证:可在除中文图书外借库、外文图书外借出纳台、基藏库阅览出纳台以外的各阅览室使用,详见各阅览室具体规定。
2、临时阅览证:使用范围同普通阅览证,仅限当日使用。
3、基藏库阅览证:可在基藏库阅览出纳台及其他阅览室使用,详见各阅览室具体规定。
二、阅览证使用方法
1、读者在阅览室入口处通过条码阅读器确认证件有效,即可入内。
2、读者在各闭架借阅处借阅书刊时,需交押阅览证;办理文献出室复制手续时,需交押阅览证及个人有效证件。
3、我馆发放的各类外借证,兼作阅览证使用。
三、阅览证办理办法:
1、办证时间:自1998年5月25日开始办理(基藏库阅览证自1998年8月1日起办理):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常年办理。
2、办证地点:国家图书馆办证处(南3-3房间)。
3、办证手续:
⑴办理普通阅览证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工作证、军人证、大学本科以上学生证、护照等能证明本人职业、职务的有效证件,携带一张一寸免冠照片,交纳工本费10元,填表后,即时可取。
⑵临时来馆人员办理临时阅览证,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本人职业、职务的有效证件(或介绍信),交纳证卡工本费1元,填表后,即时可取。
⑶办理基藏库阅览证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工作证、军人证、大学本科以上学生证、护照等能证明本人职业、职务的有效证件,携带一张一寸免冠照片(或身份证复印件),交纳
工本费10元,押金100元,填表后,即时可取。
四、注意事项
1、每人限办一个阅览证。阅览证如有遗失、损坏,应到办证处挂失、注销后,方可按上述手续重新办证。
2、阅览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准转借。
3、本次办理阅览证(临时阅览证除外)使用期限到2000年4月30日。
4、普通阅览证不办理退证;基藏库阅览证可凭押金收据办理退还押金(退还押金时,须同时交回所办基藏库阅览证)。
五、相关事项
1、1998年7月1日起,基藏库阅览出纳台凭我馆发放的各类外借证件(中文图书第二外借证自1998年8月1日起使用)、基藏库阅览卡(自1998年8月1日起使用)借阅书刊。
2、1998年5月25日起,持有外文借书证的读者,请到办证处加贴条形码,以方便到各阅览室使用。
3、1998年6月15日起,我馆将放宽办理中文外借证的范围,具体规定见“关于办理中文图书外借证的通知”。
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的服务指南
本文2023-10-12 19:02:02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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