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拉卜楞寺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拉卜楞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寺院从事保护、管理、宗教、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拉卜楞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拉卜楞寺图书馆(藏经楼)是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寺院的总体保护与管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四条 自治州和夏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寺院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寺院、僧众的合法权益;寺院应当接受当地政府管理;僧人应当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五条 寺院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由自治州和夏河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纳入自治州和夏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与管理措施,统筹安排保护与管理经费。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地人民政府的宗教、文物、旅游、公安、消防和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寺院宗教活动、文物保护、旅游服务、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寺院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为寺院保护与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对僧人进行寺院保护与管理的教育,增强保护与管理的意识;
(三)对僧人进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教育;
(四)引导僧人潜心修行,提高佛学造诣;
(五)处理寺院日常事务,保证各项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建立健全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防范和处理寺院在宗教活动、文物保护、旅游服务、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以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突发事件;
(七)建立文物档案名录,并报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制定完善寺院文物保护与管理措施。第八条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按照科学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措施到位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执行各项保护管理措施,并主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三章 保护范围与对象第九条 寺院的保护区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保护区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为准。第十条 寺院的文物保护对象包括:
(一)经堂、佛殿、佛塔、囊钦、日朝、转经房廊、僧舍及护林等;
(二)佛像、经卷、壁画、唐卡、法器、供器、转经轮、诰封、册文、印鉴、匾额等重要文物以及书画、手稿、印版等文献资料;
(三)教义教规、仪轨仪式、法会法舞、藏戏音乐、节庆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其它活动及文物。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一条 寺院保护区范围内的经堂、学院、佛殿、佛塔等建筑物及其他文物均受法律保护。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调用、移动、交换寺内文物。第十二条 寺院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违反宗教禁忌和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的言行;
(二)开办影响正常宗教活动和文物保护的经济实体;
(三)在建筑物及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攀登、翻越;
(四)在禁止拍摄区域拍摄;
(五)未经许可测绘各种类型的佛像、建筑物、雕刻等;
(六)取土、采石、焚烧、砍伐、射击、狩猎等;
(七)未经许可摆摊设点、设置广告、乱倒垃圾、制造噪音等;
(八)运输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违禁物品;
(九)非法安装卫星接收设施和散播非法印刷品;
(十)影响寺院安全的其他活动。第十三条 在寺院保护区范围内,对影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清理。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寺院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损坏寺院和寺院文物安全的作业;不得建设污染寺院及其环境的设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东巴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东巴文化是指:
(一)东巴文字、古籍、音乐、绘画、舞蹈、雕塑、服饰、代表性建筑物等;
(二)东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三)东巴文化特色的、文明健康的民俗活动。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东巴文化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东巴文化的保护措施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普查、收集、整理东巴文化资源;
(四)监督、检查东巴文化产品的开发利用;
(五)监督和管理东巴文字社会用字规范和东巴文化艺术展演;
(六)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民族、宗教、旅游、工商、城建、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海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东巴文化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东巴文化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东巴文化保护区,对东巴文化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并鼓励公民开展健康有益的东巴民俗活动。第七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和单位收藏的东巴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建立藏品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东巴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和复制品的转让、捐赠,必须报经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东巴文物由丽江东巴文化博物馆收购,其它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经营东巴文物收购业务。
鼓励公民将其收藏的东巴文物捐献给丽江东巴文化博物馆。
个人收藏的东巴文物,严禁倒卖或者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第九条 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依法没收、追缴的东巴文物,必须移交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由丽江东巴文化博物馆收藏。第十条 在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东巴文物,应立即报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施工单位和生产者在东巴文物发掘前应停止施工或者生产,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擅自发掘和非法侵占。第十一条 利用东巴文化资源拍摄**、电视的,必须报经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东巴文化学校和传习馆,培养东巴文化传承人,鼓励和支持东巴文化传承人收徒授艺。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东巴文化的开发利用工作,发展东巴文化产业。
从事东巴文化开发、经营等活动,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民的身心健康、扰乱公共秩序。第十四条 利用东巴文化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者单位,必须先向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再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第十五条 对收藏、抢救、研究、保护、开发东巴文化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和单位,由自治县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海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发掘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追回其非法侵占的东巴文物。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珍贵的东巴文物损坏或者流失的,东巴文物管理人员监守自盗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条例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博物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二
——发挥博物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
郭长虹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博物馆处处长
新出台的《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专章对博物馆社会服务进行了规定,要求明确、具体。相较于之前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这是最明显的变化之一,反映了新时期博物馆职能的重要转变。随着博物馆免费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开始走进博物馆、了解博物馆、利用博物馆。博物馆已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文物收藏、保存、研究的专业机构,还是提供展示、教育、开放服务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一、博物馆是国家重要的社会教育基础设施
《条例》明确规定博物馆的陈列展览“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文物藏品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提供了坚实的物证基础,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提供了丰富的精神滋养。随着社会服务职能的不断强化和与社会公众之间距离的不断拉近,博物馆以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传播方式和独特资源优势,正日益成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渠道和重要课堂。
二、充分发挥博物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
在中央提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新形势下,博物馆更应当充分发挥其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引领社会风尚、践行核心价值、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思考如何深入挖掘、凝练、盘活馆藏文物资源,策划实施相关主题展览项目和社会教育活动,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从优秀传统文化中得到启迪、得到涵养、得到资源、得到支撑。
三、博物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途径
一是积极策划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展览。《条例》对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发挥博物馆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阵地作用,博物馆应根据自身办馆宗旨,突出藏品特色,围绕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积极策划展览项目,依托馆藏文物资源特色,举办主题性、原创性展览,加强策展能力建设,让文物说话,讲中国故事。
二是完善社会教育功能。《条例》提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并提出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少年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利用博物馆开展青少年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对引导青少年学生增强民族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博物馆与本地区教育部门、中小学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挖掘、凝炼博物馆青少年教育资源项目,增强博物馆教育活动的针对性、趣味性,探索建立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开展学习的长效机制,是落实这一规定的有效措施。
三是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爱国主义宣传阵地作用。为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博物馆、纪念馆应当结合重大纪念日、纪念活动,依托红色旧址、纪念地,精心筹备专题展览,通过巡展、宣讲、讲座、学术研讨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
四、积极做好免费开放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免费开放这一政策的永续性。自2008年国家实施博物馆免费开放政策以来,已经有超过2700家博物馆进入了免费开放行列,博物馆陈列数量迅速增加,社会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数以亿计的观众从中受惠,博物馆免费开放成为文化惠民工程中最富有成效的项目。
古籍的文字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所以你也不能享有著作权;
拍照一般不能属于古籍整理,可是你的照片是有著作权的。因为它尽管独创性很低,但是依然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比如用光,构图等。不能简单地说没有著作权。因为独创性没有所谓“够不够”这样的说法,只要有就行。
如果他人使用了你的电子书里的照片,本属侵权无疑。只不过,你的维权成本可能会超过赔偿所得,怕是不太经济。当然,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
本文2023-10-12 19:47:48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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