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食品安全和日常饮食有什么评价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3浏览:4收藏

你对食品安全和日常饮食有什么评价,第1张

食品营养与健康论文 食品营养与健康 摘要:俗话说的好,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在科技不断发展的今天,健康对我们来说实在的太重要了,面对现在社会的各种食物,已不是以前那种粗茶淡饭的生活了,各种多样化的食物不断涌现,而人们也出现各种困惑,肥胖等系列的现代病也开始不断出现,食品营养与健康这门课应该推广成为为大家广为接受的一门学问。作为当代大学生,学习和宣传健康的饮食方式义不容辞。这些前提是我们要理解什么是营养,而什么状态是属于健康。我们在饮食的过程中既要做到营养的均衡,平时也要注意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关键字:营养 健康 习惯 在学校里,每次去食堂吃饭,以前我都是跟着感觉走,有时候也挑食,总结一下,发现几个月来我吃的不过就单调的几种菜。一半以上的菜基本没吃过。上了营养课后,我就开始平衡自己的食物了。想均衡一下各方面的营养。也开始每天吃个鸡蛋,多吃点素菜和水果,尽量多元化。 要明白食品营养和健康的关系首先我们要弄明白什么是健康。 健康不是一切,但失去健康就会失去一切身体健康才能创造一切物质与精神的财富而任何财富却难于换取健康,健康和金钱并不是一种等价的交换,良好的健康,源于科学和知识,而不是来源于财富, 地位与权势。 据 who(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1989 年的定义是:在生理健康,心理健康,道德健康和社会适应良好四个方面健全。who 制订的身体健康的初测十项标准:精力充沛,生活工作不疲劳;乐观积极,承担责任不挑剔;善于休闲,睡眠良好;适应各种环境,应变能力强;能抵御一般的感冒和传染病;体重适中,体型比例协调;视力良好,反应灵敏,眼睑不发炎;牙齿清洁,齿龈正常不出血;毛发有光泽,无头屑;皮肤,肌肉有弹性,步履轻松有力。 其次我们应明白营养是什么。 食品营养与健康论文 营养作为一个名词、术语已为众所习用,但对它的确切定义却未必准确了解。“营”在汉字里是谋求的意思,“养”是养生或养身,两个字组合在一起应当是“谋求养生”的意思。确切地说,应当是“用食物或食物中的有益成分谋求养生”。“营养”一词确切而比较完整的定义应当是:“机体通过摄取食物,经过体内消化、吸收和代谢,利用食物中对身体有益的物质作为构建机体组织器官、满足生理功能和体力活动需要的过程。”研究人体以及其他生物的营养问题的学问被称为营养学。 人类在生命活动过程中需要不断地从外界环境中摄取食物,从中获得生命活动所需的营养物质,这些营养物质在营养学上称为“营养素”。人体所需的营养素有碳水化合物、脂类、蛋白质、矿物质、维生素,共5 大类,其中营养素不能在体内合成,而必需从食物中获得,称为“必需营养素”。其中包括 9 种氨基酸:异亮氨酸、亮氨酸、赖氨酸、蛋氨酸、苯丙氨酸、苏氨酸、色氨酸、缬氨酸、组氨酸;2 种脂肪酸:亚油酸、亚麻酸;碳水化合物;7 种常量元素:钾、钠、钙、镁、硫、磷、氯;8 种微量元素:铁、碘、锌、硒、铜、铬、钼、钴; 14 种维生素: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c、烟酸、泛酸、叶酸、维生素b12、胆碱、生物素;加上水等,共计 40 余种。其中碳水化合物、脂类和蛋白质因为需要量多,在膳食中所占的比重大,称为“宏量营养素”;矿物质和维生素因需要的相对较少,在膳食中所占比重也较小,称为 “微量营养素”;矿物质中有 7 种在人体内含量较多,叫做“常量元素”,有 8 种在人体内含量较少,称“微量元素”。这些营养素在体内有三方面功用:一是供给生活、劳动和组织细胞功能所需的能量;二是提供人体的“建筑材料”,用以构成和修补身体组织;三是提供调节物质,用以调节机体的生理功能。营养素有这三方面的作用,可见营养素是健康之本,是健康的物质基础。 人体在生命活动过程中,都需要能量,如物质代谢的合成和分解反应、心脏跳动、肌肉收缩、腺体分泌等。而这些能量来源于食物。已知,生物的能量来源于太阳的辐射能。其中,植物借助叶绿素的功能吸收利用太阳辐射能,通过光合作用将二氧化碳和水合成碳水化合物;植物还可以吸收利用太阳辐射能合成脂类、蛋白质。而动物在食用植物时,实际上是从植物中间接吸收利用太阳辐射能,人类则是通过摄取动、植物性食物获得所需的能量。动、植物性食物中所含的营养素可分为五大类:碳水化合物、脂类、蛋白质、矿物质和维生素,如果加上水,则为六大类。其中,碳水化合物、脂类和蛋白质经体内 食品营养与健康论文 代谢可释放能量。三者统称为“产能营养素”或能源物质。 正当我们吃的主食由粗变精之际,发达国家却大踏步走上回头路。在俄罗斯、东欧,主妇们热衷于黑面包;在德国,全麦面包销路大畅;在新西兰,"主食吃杂一些,配以豌豆、蚕豆等"已成为政府的号召;美国则把粗粮和蔬菜列为"食物指南金字塔"的基座,这与我国 "粗茶淡饭保平安"的说法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饮食习惯和观念上的逆向变化所形成的强烈反差提醒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审慎对待热度日高的饮食"西化"误区,不能再沿着错误的道路盲目走下去了。所以,我们要大声疾呼:注意均衡营养、注意膳食平衡! 坚持均衡营养的原则,做到科学配餐,就是根据食物的形状、结构、化学成分、营养价值、理化性质进行合理选料,合理搭配。首先是配餐的质量,配餐的色、香、味、形;其次是配餐的营养素种类与数量,使每一份菜和每一餐菜的各个不同菜肴间的营养成分相互配合,满足食用者的生理需要,并达到合理营养的目的。这种配餐方法就可以称为科学配餐。科学配餐的原则有三点: (1)一日三餐的热能应当与工作强度相匹配:避免早餐过少、晚餐过多的弊病。热能分配以早餐占全日总热能的 25%—30%、午餐占40%、晚餐占30%—35%较为适宜。《陆地仙经》中曾有一诗:"早饭淡而早,午饭厚而饱,晚饭须要少,若能常如此,无病直到老。"但现实生活中却出现这样的怪圈,常常是"早餐马虎,中餐凑合,晚餐全家福"。而科学的吃法应该是"早餐要吃好,午餐要吃饱,晚餐要吃少"。有许多人不按这个比例安排一日三餐,而是采用 2:4:4,甚至1:4:5 的分配比例,造成晚餐吃得过饱过多,对健康有害无益。 (2)三餐的间隔要合适,三餐饮食的量也要适当,同时还要讲究饮食卫生。三餐时间合适、比例适当这一条比较好理解,就是早饭要认真吃,晚饭不要吃过量,每餐间隔4~6个小时,不要暴饮暴食,饥一顿饱一顿。 (3)注意膳食结构的平衡:主要是主副食搭配要注意酸碱平衡,主要做到杂粮与精粮的平衡;干、稀的平衡;副食要做到生、熟搭配平衡;荤素搭配平衡。由于烹调原料的品种和食用部位不同,所含营养素的种类和数量也不同,只有通过科学搭配,才能使每一种菜所含的营养素更为全面、合理。荤菜方面,既要有四条腿的猪、牛、羊(任选其一种),又要有两条腿的鸡、鸭、鹅,还要有一条腿的鱼类;素菜上要照顾到根、茎、叶、花和果类蔬菜都要有,还要配有豆类、菌类和藻类。总之,食物不要单一,一天内或一星期内达到平衡即可。 在膳食酸碱平衡方面,主食和副食平衡十分重要。纵观我国中医 食品营养与健康论文 文献,自古以来评论人体健康状态时,常用"精、气、神"三个字来描述身体健康。"精"字的一半是米、另一半是青--绿色的食物蔬菜;繁体的"气"字里有米;"神"字的右边是在田地里种庄稼。汉字是智慧的符号,所以"精、气、神"三个字告诉我们不能不吃米,即不能不吃植物性食物。中华民族的祖先素有"世间万物米为珍"之语,可见我们的先人从生活实践中已深刻认识到五谷杂粮是须臾不可离的主食。 主副食比例适当是保证营养平衡的前提,即热能大部分取自碳水化合物,也意味着谷类、各类主食--米饭、馒头、麦片是膳食中能量和蛋白质的主要来源。植物性食物也提供了部分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和膳食纤维。另外,为满足对膳食纤维的需要,应适量选择粗粮。如荞麦不仅膳食纤维丰富,而且含苦味物质芦丁,对增强血管功能,治疗高血压、冠心病和糖尿病相当有效。当前有些人为了减肥,不吃主食,这是十分错误的。 每个人都会有这样的体会,一旦吃了过多的鸡、鸭、鱼、肉以后,会感到发腻,这就是"轻度酸中毒"的表现。富含矿物质和微量元素、膳食纤维的瓜、果、蔬菜是碱性食物;而富含蛋白质的鸡、鸭、鱼、肉属于酸性食物。餐饮中应掌握酸碱平衡,两者不可偏颇,只有平衡、方可益补得当。如终日饱食膏粱厚味,酸碱失衡,将严重影响健康。难怪古人诗云:"厚味伤人无所知,能甘淡薄是吾师,三千功行从此始,淡食多补信有之。" 膳食的酸碱平衡早已引起关注,大凡鱼、肉、海产品、贝类、蛋类等都是酸性食物,多食会使血液从弱碱性转为酸性,令人倦怠乏力,重则记忆力减退、思维能力下降。营养学家提醒大家要注意吃一些低脂肪、高蛋白,富含膳食纤维和维生素的食物,这样才能保证营养素摄入的平衡。因此菜肴的荤素搭配不能忽视。 当然在我们进食时,也要注意有良好的就餐习惯 食宜暖,少吃凉的食物 膳食的冷热平衡饮食者,热无灼灼,寒无沧沧”,指出了膳食的冷热平衡。“食宜暖”,生冷食物进食过多会损伤脾、胃和肺气,微则为咳,甚则为泄。体虚胃寒的人,应少吃生冷食物,特别是在夏日更应慎重。民间也强调“饥时勿急,空腹忌冷”。反之,饮食也不可太热,否则易烫伤胃脘、咽喉。据报道,在华北地区食管癌高发区,居民就有喜饮热水、热粥的习惯。故古代医学家孙思邈在《千金翼方》中指出:“热食伤骨,冷食伤肺,热无灼唇,冷无冰齿。”所以,膳食应当注意冷热平衡。 食前忌动,食后忌静,就餐前后动静平衡 食品营养与健康论文 就餐前后动与静的平衡同样很重要,因为人们每天饮食中所摄入的各种食物及营养与身体的热能消耗之间必须保持平衡。《论语·乡党》篇中说:“食不语,寝不言。”说明古人主张食前及食中宜静而专致,不可分心、高谈阔论,以利纳谷和消化。古人言:“饮食即卧,不消积聚,乃生百疾。”医学食疗古籍称“食后便卧令人患肺气、头风、中痞之疾,盖营卫不通,气血凝滞故而”,所以饭后要适当活动。俗话说“饭后百步走,能活九十九”,说明进食后缓行散步有利于健康。 胃好恬愉,进食前后的情绪平 进食前和进食中保持平静愉快的情绪有利于消化功能正常进行,与此相反则会危害脾胃。《素问·举痛论》中说:“怒则气上,喜则气缓,悲则气消,恐则气下,惊则气乱,思则气结。”很难设想,人们在气血紊乱的情况下,还能保证消化功能的正常进行。古人说:“食后不可便怒,怒后不可便食。”进食过程中一切反常的情绪都应尽力排除。 音乐对于消化功能有很大裨益。 《寿世保元》中说:“脾好音声,闻声即动而磨食。”因此,我国道家不仅提出了“脾脏闻乐则磨”之说,还发展了一整套“音符”和 “梵音”等,奏出柔和清悦的音乐以配合进食。 保证身体健美除上面外,还要有均衡的营养。然而,许多人在健美饮食的安排和选择上往往走进了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反面: 1吃荤油易发胖,吃素油苗条。其实,无论荤油素油,人体吸收后每克均产生9 千卡左右的热量,没有多大差别。由于素油吸收率高,若消耗不了,多食反而容易使人发胖。吃瘦肉可长肌肉。许多人认为多吃瘦肉会长肌肉。其实未必如此,因为肌肉主要靠体育锻炼获得。 2有人认为,肉、蛋等高蛋白食物是肌肉最好的能量来源,现在的健美运动员流行的食谱是增加复合碳水化合物,包括粮食、豆类、水果,认为这才是肌肉最好的能量来源。想要体形健美的女性,每日摄取蛋白质80-90 克,适量的碳水化合物,再加上合理的锻炼就能达 食品营养与健康论文 到目的,不必过多的吃肉[3]。记得多的吃水果,蔬菜等碱性食物,以防止因蛋白质摄取过多而造成酸血症。 3多吃蛋白质不会长脂肪。每克蛋白质与碳水化合物氧化后均产生41 千卡的热量。无论蛋白质还是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摄入过多,所产生的热量身体消耗不了,都会变成中性脂肪贮存与皮下,使人发胖。 4用热油锅炒菜。过热的油锅中,容易产生一种硬脂化合物,人若常吃过热油锅炒出来的菜,易患低酸性胃炎和胃溃疡,如不及时治疗,还可以诱发胃癌。 5用生水冷却蛋。将煮熟的蛋浸在冷水中,蛋壳随好剥,但病菌却仍有机可乘。如果要让蛋壳好剥,只需在煮蛋的时水中加如少量食盐。 6饭后马上吃水果。水果中含有大量的单糖类物质,若被饭菜堵塞在胃中,就会因腐败而形成胀气,导致胃部不适。所以,吃水果宜在饭前一小时,饭后两小时。 7多添佐料调味。胡椒、桂皮、五香等天然调味品具有一定的诱发性和毒性,多食用会给人带来口干、咽喉痛、精神不振、失眠等副作用,还会诱发高血压,胃肠炎等多种病变,甚至导致人体细胞畸变,形成癌症。 女性在一生中如果能根据自己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变化,合理安排日常饮食,就能起到护肤美容的作用。 食品营养与健康论文 13~23 岁。此阶段的女性正处在青春发育期,要使皮肤光洁、红润且富有弹性,就必须保证摄取足够的蛋白质,脂肪酸及多种维生素的食品。如白菜、韭菜、豆芽菜汤、瘦肉等,尤其是豆类食物,既能满足人体需要的优质蛋白质,又能供给多种维生素和无机盐。要少吃盐,多喝白开水。 25~30 岁。此阶段为女性发育成熟的鼎盛时期,且情感丰富,多愁善感,致使面部表情过度松弛,逐渐使额及眼下出现皱纹,皮下的皮脂腺分泌也逐渐减少,皮肤光泽感减弱,粗糙感增强。这一阶段,除了每天坚持吃淡食和多饮水的良好习惯外,要特别多吃富含维生素 c 和维生素b 族的食品,如荠菜、黄瓜等蔬菜水果,以及豌豆、木耳、牛奶等。 30~40 岁。此阶段的女性皮脂腺分泌减少,皮肤易干燥,一般女性在眼尾开始出现鱼尾纹,下巴肌肉开始松弛,笑纹更明显,要坚持多喝水,特别是早晨起床后必须喝一杯凉开水;除坚持多吃新鲜蔬菜瓜果外,要特别补充富含胶原蛋白的动物蛋白质,如猪蹄、肉皮、鲜鱼、瘦肉等,使皮肤显得丰满、充实而有水分;还可以使皮肤增强弹性和韧性,变的滋润娇嫩。 40~45 岁。此阶段的女性眼部易出现黑晕,皮肤干燥而缺少光泽。饮食上应多吃能促进胆固醇排泄、补气养血、延缓面部肌肉衰老的食品,如鲜玉米、红薯、蘑菇、柠檬、核桃和富含维生素e 的卷心菜、菜心、花生油等。

2015年9月1日国家食药总局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12月9日,国家食药总局征求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12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危害,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国食品安全工作,拟定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提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分析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协调处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国家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撑等落实到位,对发生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确定。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监管对象等情况,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强化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食品安全奖励专项项目和资金,对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标准制定、监督检查、重大活动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案件查处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公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通报。

第十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将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下列食品及相关有害因素作为重点监测对象:

(一)风险程度高、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二)易对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

(四)在境外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对已经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监督抽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结果等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时进行跟踪评价和修订。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和进出口食品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农药、兽药残留和其他污染物质的风险监测;国务院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原粮中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质的风险监测。

相关部门应当对各自承担的食品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会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机构以及社会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监测方案和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通报、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月度、季度、半年、年度分析报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发现可能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发现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食品安全调查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排查,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召回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计划,建设和管理全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础数据收集和方法研究等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交流机制,共享风险评估数据和资料。

鼓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机构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组建和管理。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方法和要求,审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报告,解释和交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应当向国家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由相关评审委员会会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食物消费量状况、影响食品安全的环境因素、总膳食研究、公众认知程度等基础数据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处、专项整治等监督管理信息以及舆情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经评价认为可能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当依职责及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开透明、及时有效、多方参与、沟通协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规范,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由食品、公共卫生、临床医学、新闻传播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咨询委员会,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提供咨询建议并参与风险交流。根据需要,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咨询委员会可以就风险交流的事项征求社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新闻媒体等方面的意见,邀请相关方面代表参与风险交流工作。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组织立项、起草、审议、颁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鼓励科研机构、技术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快制定餐饮服务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范围和使用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急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组织立项、起草、审议、颁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新食品原料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废止情况。

第三十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条件、食品安全要求等因素,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专门从事食品运输的经营者不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使用、贮存、运输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

禁止在食品添加剂中违法添加药品、食品添加剂原料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专门从事食品半成品、提取物等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电话、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受托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对其生产行为负责。

委托生产食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汇总公布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目录以及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对其安全性进行跟踪评价。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包括相关行业组织提供的技术上确有必要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机构提供的安全性评估意见、相关标准研制情况及其标准文本等。

第三十七条 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物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我国具有食用历史,且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二)在古籍中有食用记载,未发现毒性记录;

(三)列入国家药品标准;

(四)能够保持相关物种资源发展的可持续性,不会对野生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野生动、植物;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实现食品可追溯。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协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供货商遴选的管理;

(二)负责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的管理,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三)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制度;

(五)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需要辐照的,应当委托具有辐照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辐照食品相关标准实施检验。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将辐照装置单位加工处理食品情况、使用辐照食品原料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企业标准、风险分级标识、检查检验结果、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处置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求,在较大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肉制品、乳制品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推行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第四十六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

食品保质期少于常规检验所需期限的,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四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核对所载明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一致,并留存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超过保质期的、变质的或者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登记造册,在有明确标识的场所单独存放,及时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仓储、物流配送企业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的仓储、物流配送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查,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受托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按规定查验并留存委托方身份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并承担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十条 专业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信息表明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贮存、运输活动中可能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食品贮存、运输需要温度、湿度等控制的,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设施设备的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冷链运输。

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过程中,不得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十二条 食品贮存、运输应当有记录,保证贮存、运输过程可追溯。

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自制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公示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

第五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应当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五十五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按照卫生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设有食堂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等单位应当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排查风险隐患,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对外承包食堂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五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餐饮服务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销售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所销售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将网址、IP地址、IP审查许可证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向平台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平台上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查询。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信息。

第六十一条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实体交易的许可范围一致。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颁发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第六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在高风险食品种类和较大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逐步推行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信息化手段采集、记录生产经营数据信息。

第六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批发市场等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相关数据信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不安全食品开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实施分级管理:

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

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

三级召回:标签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一般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72小时内启动召回。

食品安全包括的方面如下:

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7、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食品安全如何赔偿

食品安全的赔偿如下:

1、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2、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食品安全的赔偿标准为除赔偿损失外,还需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3、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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