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不罪。」此说当否?试析论之。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3浏览:3收藏

「不知者不罪。」此说当否?试析论之。,第1张

「不知者不罪。」此说当否?试析论之。 此说相当正确

当事人既然不知

就不能说当事人自知犯罪

既然当事人不知犯罪

当事人就理所当然的自视无罪

反之

若当事人自知犯罪

就不能说当事人是不知者

故此

「不知者不罪」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说法

于法律基础下

法官不会定不知者为有罪

法官必须要当事人知

才能合法定罪

比如说: 若有人不知道行贿是犯法

行贿这种行为

于这人而言

视为无罪

乃至这人被拿到法庭

这人申辩说:「我犯了甚么罪」 法官说:「你触犯行贿条例

」 这人说:「我本来就不知道行贿是有罪的

」 法官说:「那又怎样」 这人说:「不知者不罪罗

你当我儍o架

」 法官说:「对!不知者不罪

你不知吗我现在告诉你知

你触犯了行贿条例

」 这人说:「哇哇哇

你咁样砌我都得」 法官说:「你现在知

还是不知」 这人说:「你讲

我咪知罗

」 法官说:「既然你知

你就是知罪而犯罪罗

因此

你有罪!」 2010-07-01 18:14:35 补充: 这人说:「但我当时不知行贿是有罪啊

」 法官说: 「你当时有冇罪

与法官无关

法官当时也不知你行贿

现在法官知你行贿嘛

现在你知道自己犯罪嘛

所以现在法官要定你有罪罗

」 2010-07-02 21:54:53 补充: 「不知者不罪」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理念

我们能受到法律的权益保障

全赖于法治精神建基于「不知者不罪」的理念下

如果不知者能入罪

(或视为有罪) 那麽

任何人都可以随时被送到监狱

而毋须谈及原因

这是因为法律无必要使得当事人"知"

故此

就没有「知而入罪」的法理

幸好

我们的法治精神相当文明

法律是建基于「知而入罪」

因此

法官必然有责任去为当事人讲解律法

以使当事人先知明原因

明白自己所犯的事

法官才能够对该人定罪

这就是「知者有罪」的大原则下

我们于社会

才得到合理保障

2010-07-02 21:55:14 补充: 一般人对于「不知者不罪」有着对抗性

认为这种说法没有天理

这是基于一个理由

他们认为:就算一个不知情者犯了罪

仍然应该视为有罪

不能看作无罪

这实在是他们对「不知者不罪」的错误理解

比如说: 假设我不知行贿是犯罪

我当然不会认为自己犯罪

但因为你知道行贿是犯罪

所以你才会认为我是犯罪

这是基于我不知而你知

因为你知

你才会视我为有罪

如果

你也不知呢如果你也不知行贿是犯罪呢 如是者

我行贿

你亦不会视我为有罪

对不对 故此

「不知者不罪」不单单是对我而言说的道理

同样是对你而言说的道理

如果你知我犯罪

你就是知者

而不是不知者

你既然知

你当然视我为有罪啦

2010-07-02 21:55:27 补充: 如果法官知道行贿是犯罪

而我不知道

他无法定我为有罪

这是基于我不知

在我不知的大前提下

「不知者不罪」就保障了我的权益

如果法官可以在我不知情而定我有罪

送我入狱

那我就不知道为甚么而坐监了

故此

法官知行贿是犯罪

同时有义务使得我知

如此

法官就要为我解说行贿是犯法的法律条文

当法官知而又使得我知后

法律情序才能够继续进行

才能定我有罪

2010-07-02 22:22:13 补充: 法官的责任是在于我现在一刻知罪

而不在乎过去我知不知罪

只要我现在一刻知罪

法官就能定我有罪

而过去若我不知犯罪

只能作为求情的理由而已

2010-07-03 13:30:55 补充: 人与人之交往

比起律法时有来得宽容

法律精神重视于当事人现时知罪

而不在乎于过去知不知犯罪

因此

无心之过于法治精神下

仍属过错

无心之过只能在"法律不外乎人情"之情理下

得以宽容

如此

法治精神

是以"事理"为主

"情理"为附

人与人交往

往往"情理"大于"事理"

我们对于无心之失的人

都会抱持宽恕的胸襟

「不知者不罪」乃是基于情理而言说的道理

以情理覆盖事理

但就事理而言

过失仍是过失

法律是良心之上加上去的条文

也有良心之外的

为保障某些特权而设的的规范如果并非违背良知

而是不熟识法律而违法

我认为该属"不知者不罪"如果公民知识推广不够

"不知者"是会存在的

如果法律朝令夕改

甚至与良知或伦常相抵触

则被动的"不知者"更多

所以法律健康与否

要靠"公意"

但亦不能单凭"公意"就算" 不知= 什么都不知道﹐没有关系的﹐以第三者各度去看事情 那么不知者当然不罪了。不关自己事的干吗有罪 「不知」是指在正常的情况下是「可容许」或「可接受」的事情,发生在非正常的情况下,而那个人在「不知」情况有转变,作出本应被视为「容许」的行为,在这种「不知」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不知者不罪」。 无知是指对结果/法律一无所知﹐知道是指知道事情发生的经过。所以世界上是不可能有无知者的。虽然实际上不可能人人知道法律的条文﹐但理论上我们是有责任去知道的

参考: Ming PO

世界上很多道理都是互不相容的 日本侵华没有赔偿 不知者不罪

可行吗

完 别跟我说法律理句了

无知唔系罪?只能说不知者比明知故犯者犯的罪较轻一些,而不是完全无罪。

又一条对偶句,语文真的很有趣。(罪:知者~1:1) 目非解作改观,正好是知道的意思,亚当做知者也成了罪。 不知者不做事,不做事就不能犯罪,不知者不能犯罪;做事了,就成知者,知者犯罪。真正不知道的人,不会做任何事,做了事,他就是知道的人。人可以同时享有不知道的时间与知道的时间,因为人不只有1个时间,请认清时间观念。 有些人指出有罪名的人可以不知情,你们须知,罪名不是视乎犯人对其他物的坏影响,而是视乎犯人的心态。不懂这个道理的话,就会奇怪为何要给犯人吃免费午餐。有时会看看坏影响的程度,但最终目标都是犯人知情与否。 知者与罪在字意、词意上都有共识,我决定此说当真。

「现实世界」是不可以用「不知者不罪」来脱身、脱罪的。

不知者不罪

那罪名由谁来承受 神吗 2010-07-07 19:55:11 补充: 更重要的是何以谓罪

谁来定断罪名 又是神吗

子曰:“由!诲女知之乎?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孔子学生子路喜好争强好胜,于是孔子对子路说:“我教导你的知识你知道吗?知道自己知道的,知道自己哪些是不知道的,才是真正的知道。”

很多时候人们可能以不知为耻,明明不知道,偏要说自己知道,这就是自欺自蔽。怕别人别人看轻,怕被别人嘲笑,而选择不懂装懂,看是很聪明的做法,其实是自欺欺人。

世间的知识与道理无穷多,每个人都有自己不知道的事情。不知道其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哪里不知道,糊里糊涂的过着人生,或许稍有不慎就陷入陷阱。

俗话说:“不知者无罪。”不知道的情况下,做出的一些举动,是没有判断依据的。若是真正的无心之举,没有违背原则或者国家律法的情况下,那也情有可原。就恐把不知者无罪当作为自己逃脱责任的借口,作为自己执迷不悟的理由,那就很悲催了。

一个人一定要有自知之明,知道自己哪里知道是知道的,哪些是不知道,活得明明白白,不含糊、不逃避、不推脱,能勇于承担,坦然面对,潇潇洒洒的过好自己的人生。

《封神演义》中女娲娘娘是上古正神,在中国的古代神话当中,女娲补天以及女娲造人的故事,现世人皆知。在作品当中,纣王冒犯女娲娘娘以后,旗下的丞相商容曾经说:“女娲乃上古之正神,朝歌之福主。今陛下作诗亵渎圣明,毫无虔敬之诚,是获罪于神圣,非天子巡幸祈请之礼。愿主公以水洗之。”结果原著中,纣王却回答:女娲有什么功德,她是何许人也。可见他的昏庸无知与浅薄。为什么纣王不知道女娲娘娘呢,其实原因有四:一、作为人皇之一的纣王,有地位及实力背书,眼高于顶;二、纣王色迷心窍,只垂涎于美貌;三、纣王狂妄自大,知道也假装不知道;四、纣王知识有限,根本不识朝歌之福主。

一、作为人皇之一的纣王,有地位及实力背书,眼高于顶

纣王作为人皇和天皇、地皇属于同一等级,而女娲、三清只不过是天皇底下的神祗,纣王虽然不是他们的直属上司,但也不归他们管教,所以纣王完全看不上她的位置,压根没把女娲娘娘放在眼里。

二、纣王色迷心窍,只垂涎于美貌,不care地位

纣王本身好色,一时垂涎于女娲娘娘美貌,冲昏了头脑,在他眼里只有貌美如花的女人,哪有什么上神,所以手下告诉他他侵犯了神灵,他就假装不知,不知者无罪,不知者无畏。就像女娲娘娘对他的评价“殷受无道昏君!不想修身立德,以保天下;今反不畏上天,吟诗亵我,甚是可恶!”。

三、纣王狂妄自大,知道也假装不知道

纣王觉得自己是大王,他认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任你神仙也好,妖怪也罢,都该臣服于本大王,压根没把女娲娘娘放在眼里。所以,她就是知道女娲娘娘也假装不知道。

四、纣王知识有限,根本不识朝歌之福主女娲娘娘

可能纣王本身知识浅薄,确实不认识女娲娘娘。

关于这个问题,你有什么看法?欢迎下方评论区留言,期待你的分享。

先说答案,在某些情况下,不知者是可以无罪的。

      不知者无罪分为两大类情况。

      一是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细分为

      我以为犯罪了,其实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犯罪。

      这种情况下,不知者无罪

      举个例子:有些人比较迷信,他以为用巫术、扎小人、诅咒等方式可以伤害其他人,假设张三讨厌李四,晚上张三扎小人,诅咒李四,结果正好李四刚好出门被车撞死了。张三以为和自己有关系。实际上,在刑法中,张三并没有犯罪,李四的死亡与张三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我不懂法,我以为我没犯罪

      这种情况下,不知者有罪

      这样的情况很常见,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很多人说,我只是在公司里做行政,做会计,为什么说我诈骗呢

      这也是您想提问的主要问题,我不懂法律,我不知道我没有具体实施诈骗行为,但我为其他人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同样构成诈骗罪,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不能成为无罪的理由。

      对自己的行为所犯的罪和罪刑轻重有误解

      这种情况下,不知者有罪

      举个例子,张三在路上捡到一张银行卡,他去银行ATM机试一试,结果一输密码123456,银行卡打开了,把余额都取出来了,张三以为自己犯的是盗窃罪,其实他是信用卡诈骗罪。那法院最终会定信用卡诈骗罪,不会按照张三的想法来定罪。

      二是事实认识错误

      可以细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客体认识错误

      2对象认识错误

      3行为认识错误

      4工具认识错误

      5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其中,事实认识错误有些情况,是不知者无罪的。

举个栗子:天价葡萄案

      2003年8月7日凌晨,北京海淀警方在巡逻时发现4名男子抬着一个可疑的编织袋,打开一看是一袋子葡萄。警方盘查后得知,这47斤葡萄是从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偷摘来的。这下坏了!林科院介绍说,这些葡萄是他们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其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损失无法估量。

      因为这些葡萄价值昂贵,海淀警方指控这4名男子构成盗窃罪。海淀警方根据科研所提供的资料,委托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估价,被偷葡萄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

      按当时规定,北京地区盗窃财物价值10000元以上的财物,是盗窃犯罪中的“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一般要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几名民工将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这里还要提到一个法律概念:期待可能性!

简单来说,就是站在最普通人的视角,普通人的认知是什么样的,普通人会做出何种选择。

      普通人的认识这里就是几串葡萄的葡萄,他们与其他葡萄园里的葡萄从外表看不出区别,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站在上帝的视角去审判。

      4民男子这里就是对象认识错误,他以为偷的是普通的葡萄,没想到偷的是天价的葡萄。

      2004年1月5日,涉案葡萄经有关部门重新评估,得出涉案标的价格仅为376元。2004年2月4日,3名民工被取保候审,另一位为未成年人,早前已释放。自8月7日案发刑事拘留至取保候审已有半年的时间。

      2005年2月21日,3名民工已先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起诉书。

      至此,涉案民工彻底无罪

不知者无罪的意思是因事先不知道而有所冒犯,就不该加怪罪。

“不知者无罪”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因为事实上自己并不知道或者意识不到某种行为的存在与危害性质,所以被豁免责任或者免于承担法律后果。这个法律原则的出发点是希望维护人们正当的、公平的处置和行动,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程序中对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的保护和尊重。

“不知者无罪”产生的背景是在保护个人权益的规范框架内,要求设立一种方便权利主体能够获取有效信息的途径,以防他们在不知道详细信息的情况下误入陷阱。

例如,在某些消费合同中隐含了某些欺诈行为,但消费者没有认真阅读或自身知识水平有限,从而不知真相。按照“不知者无罪”的原则,消费者可以获得相应赔偿或其他相关补救措施,以降低因为信息不对等而造成的不公平代价。

不知者无罪的本质

在实际应用中,要注意避免“不知者无罪”原则的滥用和误用,特别是针对一些公认为不可逾越的伦理道德规范和社会正义的事情。在一些应用中,大量的底层工人由于沉迷死亡性强的赌博游戏而失去家庭或者经济来源,而“不知者无罪”的原则起到了反面效果。

另外,执行过程也会受到政治利益和民意压力的影响,这就需要对其合理性和实践性进行更加精准地认识。

总而言之,“不知者无罪”具有一定的法律合理性和社会价值,在想要保护个体涉及的各种权益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或适当的法规来体现它的深刻涵义和实践意义。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避免它的滥用和失衡,以确保社会正义与安全高效、可持续的发展。

意思如下:

不知者无罪:因为事先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而做错事情或者对他人有所冒犯,那就没有罪过,不应该受到责备。但是从法律上讲,这句话是不成立的,人人都有学习法律的义务,不能因为不知道某种行为是犯罪而免责。

无知者无畏:什么都不知道的人对任何事物都不会感到害怕,与初生牛犊不怕虎的意思极为相近,因为刚生下来的小牛不认识老虎也不知道老虎会吃它。造句如:自从他从川藏线平安归来之后,人们依然不时发出“无知者无畏”的感慨。

不知者无罪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善意第三人,但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无罪。

比如说买赃物,如果明知赃物仍然购买的,这叫销赃,并且需要无偿归还此物。如果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这就是善意第三人了,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法不责众在我国法律里没有这方面的解释,只能理解为只抓重点吧,比如30个人参与杀人,最后只有1个被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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