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建设方案怎么写
问题一:仓储管理规划方案怎么写 仓储管理规划设计方案
一、货物入库管理要求:
(一) 货物清点管理:
1、供应商把货物送到指定仓库。
2、仓管员根据供应商出具的《供应商送货单》,核对采购订单号、货物编码、货物描述与规格,以及送货数量。核对无误后,在《供应商送货单》上签收,并打印《进仓验收单》,该单信息包括货物编码、货物名称及规格、到货数量、实收数量等,需由仓管员签名。
3、仓管员对数量核实的要求:
(1)无论是自制件,还是外购件,仓管员、仓管主管必须按实收数量来打单,严禁无实物开单或实收数小于打单数。
(2)如果发现货物短缺,实际数量小于《供应商送货单》数量,需以实际数量确定供方送货总数量。
(3)如果发现实际数量大于《供应商送货单》数量,在与相关采购员进行确认后,按《供应商送货单》数据办理入库存手续,多余数量视情况而定(需询问清楚经理再定)。
4、仓管员对规格及描述的核实要求:
要求无明显外观受损,货物码放整齐、包装规范(若为回收使用的包装箱,可接受破损现象)。
6、无手续补入库单要求:未经过仓库办理手续或者未经相关有审批权限领导的书面同意,而直接进入车间的货物,仓库不得重新补办入库手续。
7、完成《进仓验收单》后,物料应标识货物的收货日期、货物名称、供应商名称、收货数量等。
(二)帐务管理:
1、外购物资或自制件入库时,仓库管理员根据《进仓验收单》或《自制件入库单》做好帐务结算,账目要清楚,不得出现错打、漏打物料的现象。
2、任何情况下,必须由供方送货人员现场完成收货单据填写,除有审批权限相关主管的批准外,仓库或其它任何人员不得代供应商打单,或由供应商在下次送货时再取拿单据。
问题二:仓储方案怎么写? 刚上手,先做好货仓区域规划 1、做好明确的仓名标牌 2、测定安全存量,定标识牌 3、安不同的情况将仓区划成罗干仓位,并用油漆或美纹胶在地面标识仓名,通道及走向 4、仓区内有次品报废区,物料暂存区,待验区,发料区 5、仓区设计要考虑安全因素 6、进仓门处张贴货仓平面图 仓位的大小有储存物料的数量决定、物料堆放考虑采用立堆式堆放 物料堆放方法:可用定位法,对物料归类叠放
问题三:仓库管理很乱,需要写一份仓库规划计划书,应该怎么写? 我来简单说下吧,不管你是什么仓库管理者,既然你第一眼看到的是很杂乱,那么久现场发挥咯,这样你技能给老板看到你有管理仓库的这方面的能力同时为了你以后的薪资 首先,你做这个规划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清扫,5S里面的一个细节,接着就是整理,分门别类摆放一处先,最后就是整顿,这个就是要按照你的习惯管理去摆放,一定记住越是常用的你就摆放到月前面去,想超市那种摆法就很OK啦。 你这些做了就是去盘点,把你盘点的所有类型的一个准确数据清单交给老板,之后呢就是帐实是否相符(因为你没之前的数据,要你吧盘点的清单交给老板的意思就是你要交接工作),交接工作肯定是之前的呆账,烂帐什么的你要跟公司划分清楚,毕竟你刚来,之前的事情不要摊到你头上去,是吧。这很重要的。 你跟公司交接清楚了,你就要去了解公司哪方面的物料是现在没有的,哪些物料又是不要的,做个详细的清单罗列出来后就行了。以后的路自己慢慢去摸索
问题四:电子商务仓库管理规划方案怎么写 电子商务供应链四大维度如何规划管理 中小型的企业主要还只是解决从货品到消费者手上这种服务维度,而对于大中型的企业他们会更多去从规模从经济角度从长远的方向去规划供应链了。 一、供应商:供应商分于成品供应商、原料供应商、辅配料供应商; 二、仓储管理:货品的合理管理,多货架多仓库管理、入库、出库管理; 三、物流管理:自发货系统其它物流管理COD(易观百科:COD)管理; 四、电子信息化:下单管理、物流过程监管货品科学化管理安全库存等。
问题五:如何进行仓库规划 以下图形是仓库规划的大致图形,主要是电商仓。如果现在的仓库规划和流程管理都很混乱可以通过系统――巨沃WMS 仓储系统来进行协助管理,系统会优化整个的仓库规划,如:改善仓库的库位管理,提高仓库的利用空间,优化仓库的管理流程,提高仓库管理效率。
问题六:如何管理仓库的报告书的怎么写 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3-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0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3-0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0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 (1997-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摘录) (1997-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修正) (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99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摘录) (1994-0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摘录) (1993-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9-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1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88-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正) (1986-0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 (1986-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 (198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正) (1984-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1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0-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79-07-01)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06-04)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01-02)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2-10-0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2003-03-2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
问题七:仓储企业平面布局方案设计怎么制作 海格里斯仓储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认为仓储规划设计大致是分为这几个方面的:
1
基础数据
仓库设计所有的的应用都是基于数据的,没有数据是无从设计,盲目拍脑袋有可能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做整体仓储设计时,首要任务就是要拿到供仓库设计的基础数据。
一般情况下,进行仓库设计,需要掌握以下基础数据:
1、 产品明细:产品SKU物料号、长宽高、重量、堆码标准、储存要求
2、 产品出库数据:入库明细、出库明细
3、 历史库存数据:建议拿1年的历史库存数据
4、 仓库硬件设计图纸:库内平面图、作业门/柱子/作业码头分布图、消防设备/照明设备分布图、仓库硬件参数:承重、地面类型等。
5、 未来仓库业务变化趋势:可以根据行业看1-3年或1-5年变化趋势。
2
产品分析
仓库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进行产品的储存和出入的作业。进行仓库设计时,首先是要对产品进行分析,不同的产品对储存模式、拣选模式、仓储系统都会有不同的要求。
在产品分析中,需要明确:
1、储存产品SKU数量;
2、产品包装规格:长宽高;
3、产品重量;
4、每种SKU产品的储存特性和要求;
5、每个SKU的堆码标准。
3
数据分析
坦率讲,数据分析目前在物流设计行业做得不太好,基本处在统计层面而非分析层面。目前行业中,各个各的做法,有的用EXCEL人工处理,专业一些的也有在用专业软件的了。
从专业角度出发,我们建议大家采用EIQ的分析方法。EIQ分析是利用“E”“I”“Q”这三个物流关键要素,来研究配送中心的需求特性,为配送中心提供规划依据。该理论由日本铃木震先生提出并积极推广。其中,E是指“Entry”,I是指“Item”,Q是指“Quantity”。既是从客户订单的品项,数量,订货次数等方面出发,进行配送特性和出货特性的分析。
I:是指产品的种类;Q是指产品的出入作业量和库存量。EIQ分析是物流中心的POS系统,进行物流系统的系统规划,从客户定单的品类、数量与订购次数等观点出发,进行出货特征的分析。E(订货件数order entry)、I(货品种类item)、Q(数量quantity),是物流特性的关键因素,EIQ分析就是利用E、I、Q这三个物流关键因素,来研究物流系统的特征,以进行基本的规划。
在数据分析层面,基本需要进行EQ、IQ、EN分析,再对产品进行ABC分析。通过这些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产品周转率、sku流量和储存量。
在仓储设计中,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是最基本但却最重要的一环,网上有很多关于EIQ分析法的教程,大家可以深入研究学习。另外,数据处理和分析,如有条件建议采用软件,目前市面上也有很多专业数据处理软件。(注:针对仓库设计方面的软件,笔者也在后续仓储设计系统的文章中会向大家推荐,也请关注)
4
作业流程设计
在工业生产作业中,每个环节每个步骤都是严格遵循生产作业流程的。仓储作业也是如此,按照工业产生理论,从货物入库,到库内处理,再到产品出库,也是一次严格的生产作业过程。因此,在仓库设计过程中,需要进行仓库作业流程的设计。
库内作业流程包括:
1入库流程设计:入库卸货如何作业,如何上架
2 盘点流程设计:日盘、周盘、月盘、盘点方式
3 出库流程设计:补货流程、拣货流程、装车流程
4 单据传递流程设计:入库单据、拣货单据、出库单据、提货单据如何传递
5
功能区域规划
不同行业对功能区域设计要求不同,例如快消品行业对于电商仓会有不同的功能区域要求。同时,相同行业不同的仓库类型区域功能又会不同,例如中央分销中心(C>>
问题八:成品新仓库的规划方案 仓库规划设计我们分成8个步骤进行:第一,项目的起动准备;第二,数据的处理和分析;第三,讨论未来策略的目标;第四,系统需求分析;第五,规划设计;第六,方案的评估选择;第七,细步设计;第八,方案执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人往往跳过第二步,或者做第三步再做第二步,因此往往脱离现状,和现状没有什么关系,并导致算出来的数据在后面设计的时候,非常容易处理,摆上一些设备,每个设备,比如说用RF来拣,每个人每个小时拣多少就可以,但是它适合你吗,可以说它适合你,但是它也适合任何一个企业,都是一模一样的。
做完第三步之后,有些可能会回来做一些数据收集分析的东西,往往在做以前老在说什么EIQ这些东西,EIQ只能说一个通用的方法、思想,往往在的操作中有用,但却并不能完全帮你处理出这些数据的,如何理解EIQ?每天平均的定单量,定货量,或者是说每日的进货量的值等等这块,然后定单和产品之间的关联性这块,但是比如说对于这种其他的一些东西,比如说对于这种产品的这种季节性,它的变动的趋势。等等这一块的东西,未必它会帮你做这块的分析,况且数据分析的时候,我个人看法,更多的是取决于数据分析人的理念,他的理念,会直接决定了分析的价值。
有的人做出来的时候,很简单,数据分析的价值也非常有限,对每个仓库经理来说已经非常清楚大概什么样的量,虽然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但是估的数字也差不到哪去。但是仓库规划的时候,仅评这几个数字,我想和原来的仓库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把原来的仓库放大一点。原来的可能只容纳一千的托盘,未来可能放大到容纳五千个托盘,仅此而已。
另一个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是第五步。得到一个数据之后,怎么样操控这个数据,这个我认为要看规划人的能力。在这一步,每个人的想法会有非常非常大的差别,未来满足你的这种需求的时候,可能会比如说非常的自动化,然后设计一个什么样的趋势,或者通过这种别的模式怎么样操作等等这一块,能不能做到一个在这种有限的自动化下面,实现一个比较好的,能够达到满足效率的,满足需求的方案呢,这个要考量设计人员的一个问题。基本上存在的问题,可能就出在这两个地方。
在第二步做数据分析的时候,它的数据分析的方法怎么样操作,第一个包括它的培训,这个人需要哪些数据,然后这些数据里面可能代表了某些含义,往往数据分析的人,不知道现场怎么操作的,就拿一个东西来运行吧。他不知道基础的东西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算主要的结果和现实的作业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但是往往的时候,存在这样的问题,做得人不知道现场什么样,所以培训这块要注意,包括资料的采集,然后还包括筛选,拿到的原始数据往往是从系统里面打出来,但是这些数据哪些是真实有效的,哪些是假的,这是要考虑的。
第三个步骤就是讨论未来得策略,比如说你的生产规模,原来从20个亿,到100个亿万,这种变化的是一个什么趋势?比如说原来是平均生产那么多,但是可能未来得时候,某一个时间突然的把峰值拉得非常高,这样现象都会出现,但是往往未来这是最不可预测的,没有这种想法,包括另外的时候,库存周转天数,现在可能在80天,可能未来的时候,可能是20天,等等这种现象,但是怎么样到20天呢,怎么样变,往那个方向变化。这块都值得考虑。
当然这个步骤应该越细化越好,包括SKU之间的变化,哪些产品未来卖得好,哪些产品未来下去了,原来可能一百个装一瓶,未来可能是个装一瓶,这样品像的变化,这些变化我的经验是上面的人不知道,下面人也不知道,对这个没有什么想法,所以我认为目前来说,我认为比较麻烦的。我没有看到有人专门探讨这些东西,往往只知道现在是什么样,可能现在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是什么样的。>>
问题九:求一份仓储管理规划设计方案 一、物资保管场所的分配
1、物资保管区的划分
必须做到保管任务与仓库设施统一,同时这种划分又是动态的。
2、库房、物料棚和货场的选择
3、楼库各层的使用分配
4、确定存入同一库房的物资品种
二、保管场所的布置
保管场所的平面布置,是指在库房使用面积内,对各布局要素的统一安排。所考虑的要素包括:通道、收发货区、墙间距和垛间距的宽度(一般为05m)。
1、分区分类保管:
按理化性质对货物进行分区分类保管
按使用方向或按货主对货物进行分区分类保管
分区分类保管的原则:货物性质互有影响和相互抵触的不能同库保存;货物保管要求温湿度条件不同的不能存放在一起;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必须分开保管;作业手段不同的也不宜存在一起。
2、分区定置、系列存放
分区定置:按照货物自身理化性质与储存要求,根据分库、分区、分类的原则,将货物固定区域与位置存放;
系列存放:在定置区域内,依货物材质和型号规格等系列,按一定顺序依次存放。
3、货位存货方式
固定型:是一种利用信息系统事先将货架进行分类、编号,并贴付货架的代码,各货架内装置的货物事先加以确定的货位存货方式
流动型:所有货物按顺序摆放在空的货架中,不事先确定各类货物专用的货架。
一般来讲,固定型管理适用于非季节性货物、重点客户的货物以及库存货物种类比较多且性质差异较大的性况;而季节性货物或物流量变化剧烈的货物,由于周转较快,出入库频繁,更适应于流动型管理。
仓库总平布置
是指对仓库的各个组成部分―存货区、入库检验区、理货区、配送备货区、通道以及辅助作业区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全面合理的安排。
仓库总平布置的要求:
1、适应仓储作业过程的要求,有利于仓储业务的顺利进行;
仓储作业过程是指(仓库从接收货物开始直到把这些货物完好地发放出去的全部活动过程,由入库、储存、出库三个阶段构成,包括了实物流和信息流两个方面
2、有利于节省投资;
3、有利于保证安全和职工的健康。
3、货位布置方式
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提高仓库平面和空间利用率,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货物保管质量,方便进出库作业,从而降低货物的仓储处理成本。
货位布置方式基本思路:
1)根据货物特性分区分类储存,将特性相近的货物集中存放;
2)将单位体积大、单位重量大的货物存放在货架底层,并且靠近出库区和通道;
3)将周转率高的货物存放在进出库装卸搬运最便捷的位置;
4)将同一供应商或者同一客户的货物集中存放,以便于进行分拣配货作业。
问题十:怎样进行仓库标准化管理?如何写仓库标准化的规化方案? 为规范物资出入库管理,南通铁通坚持账实相符、账触一致,实现库存一本账;杜绝有物无账,严控预借实物;做好各类物资台账管理,严防出库存在死角;推进物资定额管理和需求管控; 做好清仓利库工作,推进项目实施,按照“先利库,后采购”的原则,切实降低库存物资;进一步规范了项目废旧物资和结余物资退库流程,严格履行逐级签字审核手续。 加快仓库标准化建设进度,做到库区布置便于物资搬运、储存及盘点,安防系统无死角、全覆盖,标识系统简单明晰、一目了然。
实现民族古籍数据化的保护和传承。根据查询贵州少数民族官网得知,整合各部门资源,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将全省民族古籍工作的资源和成果以目录的形式建立相应的数据搜索信息库,为社会上热爱民族古籍抢救保护的人提供交流的平台,便于民族古籍研究专家学者和民族古籍爱好者查找完善的参考研究资料,实现民族古籍数据化的保护和传承。
帮你修改了前几条,后面自己看着改。
我觉得这个太复杂了,你可以简化着来。
上海市徐汇区武康路历史文化名街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街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街,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街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旅游景区(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请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确定与撤销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一)古代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者交通、军事要地等,保存有较多的历史文化实物和遗迹,或者近现代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仍有较多数量的文化遗存;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保存较为完好,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保存有一定数量的民族民间壁画、雕塑或者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碑刻、楹联等;
(三)在地方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民族文化传统保留较为完整,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场所,或者在历史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传统工艺等;
(四)保存有较高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旧城街道、巷道、民居、寺观教堂,或者体现城市、镇、村、街区内涵的纪念设施和经鉴定公布的优秀建筑群;
(五)具有鲜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镇、村、街区。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至少有一个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确定其资源状况、特点和价值,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保护,并按照程序申报。
具备条件未申报的,上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或者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三)反映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音像资料;
(四)保护范围及其说明;
(五)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及其位置示意图;
(六)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七)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三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因保护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其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确实丧失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各自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核心保护区:指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所处的环境风貌组成的核心区域;
(二)建设控制区:指在保护规划控制下可以进行适当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区域;
(三)风貌协调区:指建设控制区以外的保护区域。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范围应当在保护规划中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具体划定并设立标志。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后,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格局,维护历史文化的完整性。
保护规划和核心保护区的保护详细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内组织编制完成。
第十六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保护原则、重点、范围;
(二)总体目标;
(三)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实施措施;
(四)发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界线;
(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建筑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
(二)保护范围的具体界线;
(三)保护方法、整治实施计划和措施;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年代、价值、性质、结构、风格、体量、外观形态、材料、色彩、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绿地等控制指标;
(五)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
(六)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和保护要求;
(七)古树名木保护档案、保护标志、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保护标志。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影像等资料;
(四)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转让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进行维护、修缮。产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
(四)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六)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前款禁止的活动外,禁止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除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在施工前,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和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由规划用地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先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提出申请;
(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规定,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确认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保护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存档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不力导致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被撤销称号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修复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对行为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未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未造成重大影响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组织验收或者工程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办理存档手续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缮、改建设计方案未经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产权,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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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3-10-13 08:29:26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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