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制是什么意思?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
企业单位必须认真地对待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岩画及其附属物;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及其附属物;
(三)历史上形成和遗存的具有一定宗教和社会影响的宗教器具、崇拜物;
(四)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生产生活方式的代表性实物;
(五)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籍、古旧图书、经卷等;
(六)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及古人类化石,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岩画属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土的文物;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自治区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第四条 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具有纪念性的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及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五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和宗教活动等应当遵守文物工作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八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九)在文物保护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第二章 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第九条 自治区各地区应当健全文物保护机构。在文物相对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县(市)应当设立文物保护机构。
在文物相对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乡(镇),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文物保护专(兼)职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自治区、市(地)、县(市)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建设、民族宗教、海关、工商、旅游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维护文物保护管理秩序。
“城市是乡村的高级表现形态,是社会发展枝条上的一枚必然果实”。
从现在看来,中国古代的民居管理制度从一开始便是服务于政治而非经济的,所以中国的民居管理制度从一开始便具有着鲜明的政治特性。
从西周古籍中我们可以得知,早期民居“土地平旷、屋舍俨然、门户序列、院落深静”,可见早在中国西周时期,就对城市民居进行了规划管理,而这种城市被称之为“邑”或“闾”,其法理来源于《周礼》。又通过《尔雅》中的解释:“里,邑也”,为可以反向推出早在西周“里坊制”的雏形便已经建立,这在《考工记》中有着明确的记述。
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太庙)右社(社稷),面朝后市,市朝一夫。
而后历朝历代,营建都城,莫不如是!《管子·度地》认为这样的制度有三个作用:一、安置百姓。二、拱卫君主。三、便于买卖交易。之后的秦汉两朝,皆是仿照周朝天子建城邑之状来管理民居,但有了些许区别,那就是采用了“双城制”的形态,即以宫庙为主的“宫城”和以平民居住区和商业区的“郭城”,也就是说,民居和市场都是开放型的。到了汉朝晚期,真正的“里坊”才开始孕育。
一、曹操营建的邺城开辟了民居制度管理新纪元,构建了“里居”的辉煌。
邺城初建于春秋时期,是中国传统历史名城之一,相传最早营建邺城的便是齐桓公。公元前439年魏文侯封邺,邺城之后便成为魏国陪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东汉建安十八年(公元213年),曹操击败袁绍占据邺城,营建王都。
曹操在营建邺城时,开创了一种布局严整,功能区分明确的城市格局:城之外形趋向规整,宫室署衙位于城内北部中间,所余民居,被数条东西南北街道封划为若干封闭式“里居”。
曹操营建的邺城东西长约七里,南北宽约五里,采用传统的“两城制”,东西干道将全城分为南北两片区域,北面为贵族活动区域,宫城、官署及大臣居所大多在此处,包括曹操为大小乔所营建的铜雀台等高台,战时也可依靠高墙高台启动城防要塞功能。
干道之南为居民区,分为若干“里居”,三条南北走向的主道通向南方三个城门,中轴线大道直通宫城北门。城之东门外则是市贸之地,曹魏外交的迎宾馆也建设于此。西门外则是皇家园林及水域,可驻扎水军护卫,城内供水也在此地。
曹操营建的邺城秉承了战国以来以宫城为中心的规划思想外,同时也改进了长安宫城松散布局的状况,城市结构严谨,设宫城主干道直通城门,将中国古建筑群中轴线对称布局手法应用到整个城市,将“里居”的民居管理模式推向高潮。
二、由“里”到“坊”,北魏营建平城和洛阳,“里坊制”由发展到成熟。
1由“里”到“坊”,“里坊制”的发展。
道武皇帝拓跋珪在公元398年,将其都城从盛乐迁往平城(大同),主要是因为此地乃草原南下中原的缓冲地带,进可攻退可守,可回旋自如,于是在平城营建鲜卑王朝的新都城。
平城之都展示了少数民族全新的文化风貌,尽管拓跋珪崇拜三国曹操,但都城的营建并未照搬曹魏邺城的“里居制”,而是从实际出发别出心裁的在城内设置格局规整的里坊。早在天赐三年(公元406年),拓跋珪就拟定了“规立外城,分置市里”的城建计划,并从中原请来了对城郭建造有机巧的建筑大家孙题参与规划平城的营建。
“平城坊”的主要特色就是将不同民族的百姓安置在城郭“里坊”实行集中和程序化管理,每一里坊巷口,树以牌表坊记,“巷连街,坊套里,高墙四围,森严壁垒,一座里坊,就是一座城堡”,并设专门士兵官员管理。从规模体量、形制格局、功能体制到管理体系,一种以“里坊制”为新的民居管理制度已然形成发展,开始领衔扮演着中国古代城市发展走向的新角色。这种制度的意义在于:划片而居,分类安置,以晨钟暮鼓为号,定时开关坊门。
2北魏再次迁都,由“平城坊”到“洛阳坊”,“里坊制”的成熟。
争取洛阳石窟是云岗石窟之延续,“洛阳坊”的营建必然是“平城坊”模式的继承发展,北魏迁都洛阳后,以“平城坊”为范本,展开了更大规模的里坊建设,《洛阳伽蓝记》有详细记载。
京师东西二十里,南北十五里……庙社宫室府曹以外,方三百步为一里,里开四门,门置里正二人,吏四人,门士八人,合有二百二十里。
整个洛阳城以里坊制度为布局与管理,在西门外建有大市,作为交易之地,占地八里(此里即里坊),东市则为仓储之地,占地二里,南市有调音、乐律二里,“里内之人,丝竹讴歌,天下妙伎出也”。景明二年(公元501年),“发畿内父五万人筑京师三百二十三坊”标志着里坊制的成熟。
里坊格局,更像中国象形汉字“田”,它在任何朝代都是立国之基,从商朝井田、王莽王田、曹魏屯田、北魏隋唐均田等等,正如田一样,里坊制成为鲜卑人的立国之基,其妙就妙在将游牧民族的草原部落成员编入汉人之中,汉化之后迅速由部落联盟迈入封建社会。后来在北魏的“太和改革”中,所颁布的“三长制”也是与里坊制相配套的,这一制度的推行更是强化了秦汉以来的郡县制,辐射到全国范围的时候,形成以村为单位的朝廷基层管理制度,为“均田制”的出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鼎盛于隋唐长安的里坊制,是中国古民居管理制度上的一笔浓彩颜色。
“里坊制”经过平城定型,逐渐演变升华为一种国家制度,经洛阳及北齐北周运行至隋唐,终于在唐朝的长安城登峰造极,古代的民居管理,从“里”到“坊”,再到“坊市”,完成了历史演变。
去年有部热剧《长安十二时辰》就是以大唐长安为背景的一部电视剧,中间多次提到了“平康坊”、“安乐坊”等牌坊名字,其实长安城的基础是隋朝大兴城之更名,早在隋朝开皇二年(公元582年),隋文帝杨坚就发布营建新都的诏书。
此城从汉,凋残日久,屡为战场,旧经丧乱……龙首山川原秀丽,卉物滋阜,卜食相土,宜建都邑,定鼎之基永固,无穷之业在斯。
唐随隋制,唐皇在隋朝的大兴城的基础上扩建长安城里坊,在城市规划上可谓是整齐划一,有着“云开阖闾三千丈,雾暗楼台百万家”的景象,诸坊“棋布栉比,街衢绳直,自古帝京未之有也”。理学大家朱熹赞赏道:“居民在墙内,官街皆用墙,民出入处皆有坊门,坊中甚安”。
虽然里坊制给城中治安管理带来了便利,但给市民生产生活和人际交往带来了限制,“昏而闭,五更而启的宵禁”使偌大的长安城在入夜后呈现一种“六街鼓声行人绝,九衢茫茫行人绝”的寂静夜色。
无论什么样的制度,都抵不过经济发展规律。长安这种超级大城的商品经济疯狂发展后,唐代中期后长安城内的违章建筑屡有出现,欲禁难止。《唐史》记载,宪宗元和年间“长安坊中有夜拦街铺设祠乐者,迟明未已”,至文宗太和五年(公元827年),有不良帅奏呈长安坊门“或鼓未动即先开,或夜已深尤未闭”。
可见,在中唐之后伴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店铺已隐约冲破市之藩篱,闯入坊内。如记载中长兴坊的毕罗店,道政坊的酒店等等。到了唐末,长安的崇仁坊更是“一街辐辏,遂倾两市,昼夜喧呼,灯火不绝,京中诸坊,莫之与比”。
无论是隋朝也好,唐朝也罢,其设计者都以鲜卑人所筑平城为模板,但隋唐的鲜明特色就是采用了“三城制”,即宫城、皇城、郭城组成,中轴线的对称手法在建筑群中运用得更为突出,皇城居于“三城”中心,其建筑风格对称之美、均衡之美透射出中国儒家文化的“中庸之道”,更体现出中国传统社会的“重农抑商”的社会心理,沉重的闭塞感限制了城市基本功能的充分发挥。
在家天下的封建集权下,坊制逐步演化成一种普遍性的城市规划原则,使不同区域的城市趋于雷同,这也正是如今我们看到资料中历史名城只有大小之分,没有结构差异的重要原因。
随着唐末的五代十国乱象频出,到了宋太祖建立宋朝时,整个宋朝陷入到贸易狂潮中,以至于“八荒争凑,万国咸通”,繁荣的经济带来的是新的思潮,城市民居的里坊制也终于走到了尽头,这也正是我们在《清明上河图》中看不到里坊痕迹的原因。里坊制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产物,而商业的活力要求这种闭锁的制度实行自我突破,于是里坊制走向衰败。
唐朝“坊市”是中国里坊制发展的最鼎盛时期,它与远远的周朝“里居”制度相呼应,又是北魏平城坊和洛阳坊的继承发展,对后世有着重要的影响,比如说“街坊邻居”一词就源于此。
结语
“里”也好,“坊”也罢,“坊市”也罢,作为民居管理方式,说到底还是一种人类的聚集方式,生活模式,对封建社会的发展前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既平衡着社会秩序的运转,同时也服务于封建王朝的统治。但始终不可否认里坊制在中国古代城市规划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数千年的稳定格局和生命力就可见一斑。
政治手段最终要屈服于经济发展,所以在商业异常繁荣的宋朝,里坊制这种放逐了城市自身合理性的制度,在实现了对百姓有效管控管理的基础上,同时也阻碍了经济活动的自然健康的发展。所以坊墙推倒,伴随的是对其实行收税管理,中国自西周以来的里居到坊市制度就此落幕,随之而来的就是我们目前熟悉的街巷制。
但是里坊制的民居管理制度远远不是对中国影响巨大那么简单。公元五世纪,高句丽借鉴中国这种管理模式修建平壤城;公元六世纪末,日本吸收中国里坊制的模式,修建了新都城藤原京,其大体规制与平城坊类似……
城市意义,在于突破农耕文化自给自足的方式,将社会成员集中起来为他们提供文化传播、商品贸易的场所,城市的开放性才是城市积极进步所在。故而长安城这种皇宫、坞堡加防御城墙的具有强烈政治因素的模式注定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渐衰落,这不仅是城市功能化的需求,更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人类精神生活的需求。
本文2023-08-04 17:29:55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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