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图书馆的大事记
► 1941年,国立西北师范学院由陕西城固县迁址甘肃兰州市。图书资料工作由学校教务处下属机构“图书组”负责。战乱西迁时,北平的20万册图书均未带出。截至1941年2月,学校共有西文书籍873种953册,中文书籍2971种7423册,地图表20余种,中文杂志229种,西文杂志41种,中文报纸3种,西文报纸1种。
► 1944年,学校教务处下属机构“图书组”正式改名为“图书馆”,改制为学校直属机构,共有图书资料8500余册。
► 1954年,学校图书馆正式馆舍建成,建筑面积2696平米,馆藏图书4万余册。
► 1963年7月,学校召开了图书委员会会议,在袁敦礼副校长的主持下,讨论了《甘肃师大图书委员会组织规程(草案)》等9种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是在总结多年图书馆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对于加强图书管理、提高图书馆服务效率起到了推动作用。
► 1978年8月12日,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高校图书资料工作,扩大图书馆借阅范围,调整开馆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对队伍建设、设备更新等作了具体规范。改革开放以后,学校图书经费一直保持在学校办学经费的5%左右。重点采购项目,另拨专款。
► 1984年,与旧馆南北相接的新馆落成,建筑面积6818平米,馆藏图书110余万册(含各系资料室图书),为解放前藏书的30倍。1984年以后,图书馆还承担了教学任务,为文科部分专业开设了《工具书使用方法》、《文献检索》等课程,并为夜大学和金城联大分别开办了图书馆学专修科和图书情报专修科。
► 1986年6月,为了强化图书情报工作,充分发挥图书馆的职能,学校成立了图书工作委员会,白光弼院长任主任委员。
► 1987年10月,与学校建立校际关系的美国康涅狄克州立中央大学向学校赠送了四套大型英文原版图书:《不列颠百科全书》(共33卷)、《韦氏第三版新国际英语词典及七种语言词典》(共3卷)、《康普顿百科全书及其事实索引》(共26卷)和《西方著名大系》(54卷)。
► 1990年,根据全国和甘肃省文献资源的全面调查,图书馆文献总量居甘肃省高等院校首位,列甘肃省10大文献收藏单位第2名。经专家和教育机构的分析和评估,确认图书馆在心理学、教育学、汉语、中国文学、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人文地理、自然地理、植物学等9个学科为省级有支持研究与决策能力的文献资源收藏单位。
► 1996年,学校投资40万元建成了图书馆计算机管理网,选用深圳图书馆研发的ILAS图书馆自动化集成管理系统,完成馆藏书目数据库建设,实现了图书采访、编目、流通借还业务的自动化管理,各学院资料室图书回溯性书目建库工作启动。
► 1997年9月,图书馆首个电子文献检索室正式建成,配置联想586电脑12台,面向全校师生提供学术期刊全文光盘检索、打印、多媒体光盘辅助学习服务。
► 1999年,由著名爱国人士香港邵氏影视有限公司董事长邵逸夫先生捐资400万港币、甘肃省人民政府和学校筹款人民币1400万元兴建的“逸夫图书馆”落成,建筑面积5495平米。
► 1999年,图书馆WEB网站建成使用,首次实现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服务与宣传。
► 2000年,学校对54年、84年老馆进行了维修扩建,改革传统闭架书库借阅模式,实行开架借、藏、阅一体化服务管理模式。
► 2000年,图书馆更换ILAS自动化集成管理系统,改用台湾传技公司研发的TOTALS Ⅱ图书馆自动化系统,建立了基于WEB的联机公共目录查询(OPAC)系统,首次开通馆藏书目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 2000年,建立清华同方“中国学术期刊(CNKI)镜像站点”,以此为代表的图书馆网络信息平台不断发展完善,实现了全校师生通过网络在线查阅电子文献资源的图书馆信息化服务模式。
► 2001年5月,图书馆建成了“西北师大文库”,收藏展示建校以来西北师大学者、校友的重要著作400余种。“文库”以弘扬西北师大“勤奋、求实、敬业、创新”的优良传统为宗旨,全方位展示西北师大学人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发展历程和学术研究水平。
► 2002年,图书馆建成拥有23万种电子图书的超星数字图书馆镜像站点;学校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教育部部长陈至立来馆视察指导工作。
► 2007年,图书馆实施业务自动化管理软硬件系统升级更换,改用江苏汇文LIBsys,实现了期刊、古籍等重要业务的信息化编目;完成图书馆业务系统与校园一卡通对接,实现了“一卡通”图书借阅模式。
► 2008年,图书馆12种善本古籍入选首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入选种数位居甘肃省第二,获赠由文化部颁发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证书》。
► 2008年,为提高编目工作效率,对图书分编业务的种次号取号办法进行改革,正式启用刘湘生编撰的《通用汉语著者号码》取号标准,由汇文图书馆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图书分类种次号。
► 2009年,继2008年我馆12种馆藏古籍入选首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后,又有9种馆藏古籍经国务院批准入选第二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并由文化部颁发证书。
► 2009年,图书馆首次申报成功两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现了我省高校图书馆申报该类项目零的突破。
► 2009年,作为甘肃省高校图工委委员馆,成功举办2009年甘肃省高校图工委工作会议。
► 2012年1月,新校区图书馆建成,主体7层,总建筑面积4万平米。原54年馆移交学校,由学报编辑部使用;原84年馆改建为学校博物馆·校史馆。图书馆重新统筹现有新旧两座馆舍的馆藏书布局,实施馆藏图书的整体搬迁工作;2012年9月,新校区图书馆内部功能布局规划及图书编排上架等工作圆满完成,正式向读者开放。
► 2013年4月,图书馆与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签署图书馆融合共享合作协议,新校区图书馆1—2层5000余平米的馆舍划归知行学院图书馆使用,两馆形成馆藏资源相对独立、馆舍空间及读者借阅服务相互共享的“融合共享”管理运行模式。
► 2014年3月,新校区图书馆全面实行周7天全天候开放;图书馆启用新的开馆时间表
一、西藏大学有几个校区
西藏大学有4个校区,分别为河坝林校区、纳金校区、医学院校区、财经学院校区,河坝林校区地址为拉萨江苏路36号、纳金校区地址为拉萨藏大东路10号、医学院校区地址为罗布林卡北路1号、财经学院校区地址为拉萨金珠中路82号。
二、西藏大学简介西藏大学是列入教育部直属高校序列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4年10月成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2013年6月列入“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3年7月获批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17年9月进入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行列,2018年2月成为教育部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部区合建”高校。
学校于1951年11月建校,历经藏文干部训练班、西藏军区干部学校、西藏地方干部学校、西藏行政干部学校,在此基础上,1965年3月成立西藏师范学校,1975年7月成立西藏师范学院。为适应西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经教育部批准,1985年6月正式更名为西藏大学。1999年以来,西藏自治区艺术学校、西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西藏民族学院医疗系、西藏自治区财经学校先后并入西藏大学。2001年9月,西藏农牧学院与西藏大学合并,校名仍为西藏大学。2016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单独设置为西藏农牧学院。
学校总占地面积11795万平方米,有河坝林校区、纳金校区、罗布林卡医学院校区和罗布林卡财经学院校区,建筑面积4285万平方米,是“全国绿化模范单位”之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426亿元,图书总藏量129万册,电子图书47万种,校园网是CERNET西藏主节点。设有文学院、理学院、工学院、医学院、艺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与外语学院、政法学院、教育学院、财经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家开放大学西藏分部、继续教育学院、留学生部15个学院(部)。
学校在职教职工1149人,专任教师和其他师资857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348人,占4061%;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605人,占7059%。有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特聘教授3人,入选国家“”4人,入选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5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4人,入选“”2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8人,自治区级教学名师2人,自治区学术技术带头人8人,全国师德标兵1人,全国优秀教师和模范教师5人。
学校各类在校生25万余人,其中普通本专科学生9391人,博士、硕士研究生964人,留学生17人,各类成人生15万余人。
学校有民族学、中国语言文学、生态学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12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民族学、教育学、中国语言文学、生物学、生态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音乐与舞蹈学、美术学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教育硕士、艺术硕士、工程硕士、临床医学4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27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和21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领域;54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和艺术学10个学科门类。有1个国家级重点学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言文学),14个自治区级重点学科。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和造就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创新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现有国家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自治区精品课程20门,自治区级教学团队6个,自治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自治区特色专业建设点5个。近年来,共承担国家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1项,国家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项,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320项,自治区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5项,自治区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4个,自治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584项。在2007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成绩。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自治区教学成果奖15项。2014年被教育部授予“2012-2014年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先进单位”。2017年入选“全国首批创新创业教育示范高校”。
学校有1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藏文信息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中国科学院和自治区共建重点实验室,1个自治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2个自治区级协同发展中心,3个自治区重点实验室,11个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3个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团队,1个藏文古籍研究所。
近5年来,学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757项,科研经费19亿多元。获得中国藏学研究珠峰奖9项,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1项,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3项,自治区科技进步奖10项,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9项,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奖3项。“藏文软件研发与推广应用”成果获得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藏族唐卡勉唐派”“藏族唐卡钦泽派”和“藏族矿植物颜料制作技艺”分别列入第一批、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书馆馆藏文献十世纪写本《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大般若波罗蜜多经两万五千颂》分别入选第三批、第五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2392部)名录和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51个)名单,现予公布。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卷帙浩繁的文献典籍。这些文献典籍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和利用好珍贵文献典籍,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方针,以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公布为契机,加强科学规划,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珍贵古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使中华民族珍贵的文献典籍永泽后世。
本批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10部古籍,包括3部汉文古籍和7部藏文古籍,分属西北民族大学图书馆(汉文1部藏文7部)、敦煌研究院(汉文1部)和甘肃中医药大学图书馆(汉文1部)。
我省本批入选的3家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分别为西北师范大学图书馆、西北民族大学图书馆和张掖市甘州区博物馆,加上此前入选的甘肃省图书馆(第一批)、兰州大学图书馆(第二批)、拉卜楞寺藏经楼(第二批)和天水市图书馆(第三批),全省已有7家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西北师范大学图书馆的大事记
本文2023-10-13 13:57:36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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