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宣传与事实不符算不算欺骗消费者
算
虚假宣传的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三、虚假宣传的认定
虚假宣传广告必须有表示商品性质的广告说明,广告说明必须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状况不符,并且必须可以举证,虚假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出现的,广告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性质的商业工具。中国的广告法规范的是商业广告,按照《广告法》第二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在广告中可以用文字来说明商品的有关情况,也可以用图画或其他形式来表示,各种形式的广告说明实际上表明的是经营者的一种主张,它是向消费者介绍可以检验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通过检验的信息的正确性与否决定广告的合法性,一些通过夸张的手法使消费者只产生正面的印象,而反面含义被掩盖的广告就有虚假广告的嫌疑。例如,有的广告词把某种产品说成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惟一最佳商品,这属于独占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的“不得使用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广告法严格要求,广告说明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白,广告说明应当于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相一致,虚假广告的判定标准之一就是看两者是否一致,如果经验证明广告说明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符,就可以将该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例如,在发布商品广告中,声称“本商场所有某某类商品XX元起价”。但是如果消费者实际去购买商品时,被告知这样的商品已经售完(通常称诱饵广告),广告说明与商品实际不符合的情形有:
(1)广告说明中的商品实际不能出售。
(2)广告说明中的商品仅仅限于少数几件,即限量供应而未言明。
(3)有一定的销售期限而未言明,例如,早9点至9点半销售。
证明广告说明与事实不符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有些广告有明显的不实或违法之处。例如,广告词带有“最好”“最佳”等字样,而有些广告说明则不能通过直观判定出来。例如,怀疑广告说明的内容会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保证,这种保证是否科学,则需要经过鉴定,在一般情况下应由请求停止侵害或损害赔偿的起诉人举证,当然,也有些广告说明的真实性,以上述方式仍无法判明或者对广告涉及的技术问题不了解,消费者可以认定上虚假广告的请求,或损害赔偿的请求,在抗辩过程中由经营者提出反证。
根据上述要件认定被诉广告为虚假广告后,并不要求弄清该广告是否实际上诈欺消费者,即便该广告没有实际诈欺消费者,也可以评定为虚假广告。例如虚假广告仅引诱消费者或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自由,而实际消费者并未上当受骗,那么该欺诈广告也得禁止。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如果高校宣传有明显不实的就触犯了消费者权益,可以到消协投诉的。根据具体损失情况赔偿。
法律主观:
1、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诈骗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2、虚假宣传和诈骗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虚假宣传和诈骗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4、虚假宣传和诈骗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算虚假宣传。虚假宣传的标准就是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等信息,跟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有诺等信息和实际情况不符就构成虚假宣传,而京东上显示的面料成分和一个吊牌上的成分不符,就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可以联系京东客服进行处理。在低端上购买虚假宣传的商品之后,首先要保存好证据,保存好快递单,购物支付凭证,商家宣传页面,客服聊天记录等跟该假冒伪劣产品有关的,与商家或者是客服进行沟通,或者是向消费者协会提起投诉。
学校宣传与事实不符算不算欺骗消费者
本文2023-10-13 14:22:47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yizhai.net/article/1279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