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的赋税制度的演变。请用自己的话简练区分
秦代的赋税制度
《汉书·食货志》中载有董仲舒关于秦代赋税制度的一段话,很能说明问题:“古者税民不过什一,……至秦则不然,……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田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故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秦代的赋役是三代的20~30倍,农民租佃地主的土地,要缴纳给地主“见税什伍”的租赋,因而广大农民一贫如洗,许多农民无法生存,只得逃往山林,变为盗贼,许多农民揭竿而起,这是强秦短命的重要原因。
秦代还改“因地而税”的制度,而改行“舍地而税人”的制度,即索取“人头税”,其税率20倍于从前。《通考》在评论秦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时指出:“秦坏井田,任民所耕,不限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舍地而税人,则其谬益甚矣。”
汉代的赋税制度
汉高祖刘邦记录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恒帝、灵帝曾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隋代的赋税制度
隋代于开皇二年(582)颁布租调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作为课税单位。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定:“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
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陆宣公集》卷22)
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粟二石。”
调: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据《唐六典》记载:“其调随乡土所产陵、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农民为政府服劳役代替纳物,艰险所谓“输役代庸”。按规定:每丁每年须服劳役20日,闰月加2日,如不服劳役,则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灾时,则有减免之制。据《唐六典》记载:“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尤其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体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
但是,在开元以后(713~741),租庸调法则“陷于败坏”。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乃盗起兵兴,财用益绌,而租庸调税法,乃陷于败坏。”
2、两税法
杨炎于德宗时任宰相,他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议实行两税法,为德宗所采纳。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由此可见,两税法的要点是:(1)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2)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入”。手续简化,统一征收。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3)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4)两税征课资产,按钱计算。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钱),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对两税法的评说:(1)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两税法以“量出为入”作为征的标准,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是“量入为出”。(3)两税法在按税制估定资产之后,不应随着后来物价的变动作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入,不适时调整资产价格和税率,使农民负担不断增加。
五代的赋税制度
五代之际,战乱频仍,统治阶级虽说沿袭唐代的两税法,但是,实际上是横暴敛,锱铢必取,已无税制可言。
地税和丁税
元代的地税和丁税,在太宗时期规定每户科粟二石,后以军食不足,增为四石。继定利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亦称驱口)五升,新户丁、驱各半,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春土地之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元史·食货志》记载:“地税,上田每亩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每亩五升”。《元史·耶律楚材传》记载:“至元十七年(1280)规定,全科户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半科户每丁粟一石。”
秋税和夏税
元初江南只收秋税,至元十九年(1282)二月,令江南税粮依宋贞例,输米三分之一,其余折输绵、绢杂物。成宗元贞二年(1296)始定江南征收夏税。秋税只令输粮,夏税则折收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均视粮数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或输二贯,或输一贯500文。
科差法
太宗八年(1236)始行“科差法”。其名曰丝料、包银。“丝料”,是每户出丝一斤,以供国用。五户出丝一斤,以供诸王功臣沐浴之资。各验其户籍上下等级而征收。“包银”,仅民科纳六两,半输银两,半折输颜色丝绢。以银纳税,从此开始。
经理法
《元史·食货志》中说:“经界废而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强者,田多而税少;弱者产去而税存。非经理无以去其害。然经理之制,苟有不善,则其害又将有甚焉者矣。”有元谓之经理者,在宋曰经界,在金曰通检推排。
《元史·食货志》中载有章闾对经理法的评说:“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折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欺旧名输税者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
元代统治者,为了“税入无隐,差役亦均”的目的,采行“经理法”,但是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延佑二年(1315),仁宗遂下诏废止经理法。
普查土地人口,制定“鱼鳞册”和“黄册”
朱元璋推翻元朝后,废除了元代的各种苛捐杂税,普查土地和人口,制定“鱼鳞册”和“黄册”作为赋役制定的基础。
1、鱼鳞册
据《广治平略》记载:“履亩丈量,图其田之方圆、曲直、宽狭,书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编汇为册,谓之鱼鳞图册。”鱼鳞册是土地清册,它是征收赋税的依据。
2、黄册
所谓“黄册”,就是户口簿,以此作为科派差役的依据。据《明史·食货志》所载:“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里,里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
明代前期的赋税制度
明初的田赋,分夏税和秋粮,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夏税以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但均得以银钞钱绢代纳。例如,米一石,折银一两,钱千丈,钞十贯。麦的折算比米减十分之二。凡以米麦交纳者,称为“本色”,而以其他实物折纳者,称为“折色”。
征收的税率,一般通则,官田亩税五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即三升三合五勺。重租四八升五合五勺。芦地五合三勺,划塌地三合一勺等等。浙西地区土质肥沃,税率较重,苏、松、嘉、湖、杭,皆为重租地区。
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
明代前期赋税制度的尚称严整,但日久弊生,狡猾之徒,逃避赋税,贪官污吏,受贿枉法,使原来的赋税遭到破垭。鱼鳞册和黄册与事实不符,有的地方自行捏造簿册,名曰“白册”,破坏赋役的依据。以致富户权贵,田连阡陌而不纳税,贫苦农民往往“产生而税存”。
为了挽救财政危机,必须重新清查土地和户口,改革赋税制度。万历六年(1578),明政府根据张居正的建议,下令清丈全国的土地,包括勋戚的庄田和军屯在内。经过三年的努力,共清丈出土地7 013 976顷,比弘治时税田多出300万顷,“于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明史·食货志》)。
万历九年(1581)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一条鞭法”有以下四个特点:
(1)把各种目的的赋税和徭役,合并为一种,都按田亩计征,简化了税目和征收手续。
(2)取消了“力役”,农民可以“出钱代役”,不再直接负担力役,统由官府雇工应差。
(3)将以征收米麦实物为主的田赋,改为除国家需要的米麦以外,其余所有实物改用银折纳。
(4)改过去的赋役催征、收纳与解运由粮长、里长办理为地方官吏输。
“一条鞭法”新税制,将明初的赋役制度化繁化简,并为一条,并将征收实物为主改为以征收银两为主,即由实物税改为货币税,结束了我国历史上实行了2000多年的三征(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税制体系,可以说是中国赋税制度继两税法之后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一条鞭法”的实行,对减轻农民赋税负担,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安全社会秩序,促进农业和工商业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触动了官僚地主阶级的切身利益,在各地贯彻实行时,受到种种阻挠和破坏,时有反复,终不能彻底实行。
清代前期的赋税制度
清代前期的赋税制度,沿袭明代的旧制,以田赋和丁役为国家的主要赋税方式。
所谓“田赋”,就是土地所有者,每年按亩数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额。
所谓“丁役”,就是年满16岁到60岁的男子(壮丁),每人每年为国家负担一定日期的无偿徭役。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阶级需要的货币数量日益增多,于是国家对田赋和丁役,除了征收部分粮食(漕粮)之处,其余征收货币。这叫“折征”和“丁役银”。
顺治十一年(1654)颁布的《赋役全书》,详列了田赋和丁银的缴纳规定和办法。
1、田赋
根据《清朝会典·食货志》记载,田分上中下三则,按等级税率征收。“征收办法,有本征者,有折征者,有本折各半者。本征曰漕,漕有正粮(米),有杂粮(麦、豆、荞、麻等)。折征者,如定以银,继则银钱兼纳。”
2、丁役
各省多寡不等,据《清朝文献通考·户口考》记载:“率沿明之旧”,“有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
清代的地丁制度,其中所谓“地”就是“地赋”;而“丁”就是“丁银”。地赋是土地税,丁银是人头税。
清代初期的赋税制度,除了田赋和丁银以外,还有其它种种附加税。
(1)火耗:又叫“耗羡”,是把实物换为银两后,因零碎银熔铸成整块上缴时有损耗,因此,征收田赋时,加征火耗。实际上,改铸银两时的损耗只不过百分之一二,而实际征收的火耗则多达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或者更多。
(2)平余:是收税时,每正税银两百两,提解六钱的附加税,以充各衙门之用。
(3)重戥:重戥是用银纳税过秤时,将戥头暗中加重。
(4)漕折:就是各省运往京师的租米(漕粮)换算为银两时,任意决定换算比例而不利于纳税者的差额。
清代后期的“摊丁入亩”
清代中后期实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的赋税制度,就是将田赋和丁银合并在一起的单一税。实行“摊丁入亩”,有利于贫民,不利于富室,因为富室地多而丁少,贫民地少而丁多,采用这种赋税制度能解决赋役负担不均的问题,有利于农民安居乡里,致力于生产。“摊丁入亩”简化和税种的稽征的手续,是清代赋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北宋的赋税制度
北宋的赋税分民田税、官田税和身丁税等多种,现分述如下:
1、民田税
北宋的田税规定,向土地所有者按亩征税,每年夏秋各征收一次(沿袭唐代的两税法)。北方各地大致每亩中等土地可收获一石,须纳官税一斗。江南各地由于产量较高,每亩须纳税三斗。唐代的两税法是按资财多少征税的,而宋代则是按土地面积定额征税的。秋税,是在秋熟后按亩征收粮食;夏税,是以收钱为主,或者折纳绸、绢、绵、布。
按亩征税是征税的基本标准,但是在实际征收时,还有所谓“支移”、“折变”的计算,从而提高了实际征税的税额。
“支移”就是在征收秋税时,要求农民运至指定地点交纳,如果农民不愿随长途运输之劳,就要多交一笔“支移”,也就是“脚力钱”。
“折变”就是在征收夏税时,钱物辗转折变,也提高了实际交税额。
2、官田税
官田招佃农耕种,由政府收取地租,称为“公田之赋”。但官田本身无人交纳秋夏二税,往往又把二税加到佃农头上,加重地租数量,即所谓“重复取税”。
3、身丁税
北宋的身丁税规定,男子20岁为丁,60岁为老。凡是20岁至60岁的男丁,都要交纳身丁税,交钱或交绢,与两税同时交纳。
4、杂变
北宋承袭五代十国的苛捐杂税,以类合并,统称之为“杂变”。其中名目繁多,如农器税、牛革税、蚕盐税、鞋钱等,即所谓“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杂交也必须随同两税输的。
5、和籴与和买
和籴是官府强制收纳民间粮米;和买是官府强制收购民间布抽。在实行和籴与和买之初,是按土地多少,分别派定强制征购的数量,并付给一引起价款,到后来,则都是“官不给钱而白取之”。
南宋的赋税制度
南宋统治集团以大敌当前为借口,实行苛刻的赋税政策。秋夏田税、身丁税、折变、和籴、和买等,均较北宋定额为高,而且新立的税目和正税附加,也是名目繁多。
1、经总制钱
绍兴五年(1135)总制司使孟庚创立“总制钱”,后来与北宋陈遘所创立的“经制钱”合称为“经总制钱”。其征收办法是:所有民间的钱物交易,每1000文交易额由官府抽取30文。以后增至56文。每年实际可收1000多万贯,有些地方达到秋夏两税(正税)的三倍。
2、月桩钱
所谓“月桩钱”,是南宋时期为佳应军事开支而勒令各州县按月解送的一种赋税。
3、版帐钱
所谓“版帐钱”,是南宋初年,东南各路借口供尖军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款。
4、附加税
南宋时期,除了正税(秋夏二税)以外,还有以下各项附加税:
(1)耗米:官府收税时,每纳米一石,要附加耗米五斗,甚至一石。正耗以外,还有什么“明会耗”、“州用耗”等名目。理宗时,一石秋粮,要加耗一石多。
(2)折帛钱:在帛价上涨时,要农民在夏税纳绢时,按时价折交现钱,称为“折帛钱”。在绢价降低时,折帛钱照收。农民往往被迫以市价的二倍到三倍的价格交纳“折帛钱”。
(3)和预买:南宋时,官府向民间买绢,当时并不给钱,后来索性改为民间只交钱,不交实物。和买绢也名存实亡。官府不偿值,凭空课取,不再有所谓“买”。交纳稍迟,就要鞭打,不再有所谓“和”。
(4)预借:官府经常向民间预借赋税,实际上是提前征收。预借的税目有秋夏两税,免役钱和田宅买卖的契税钱。
(5)课配:实际上是一种摊派。官府任意向民间征收钱物,一般按秋夏两税的多寡来征收,有时秋税米一石,要课配五六石;夏税钱一贯,要课配七八贯。
两宋的几种“均税法”
1、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
北宋神宗时(1068~1085),王安石倡“方田法”。所谓“方田法”,就是清丈,清其契籍,丈其顷亩,使隐昌者无所施技,而有税无田者,可以豁免牵累。其最大的作用就在于以田之肥瘠,定税之上下,使赋税负担合理。所以又称“方田法”为“方田均税法”。据《宋史·本传》记载:“方田方法,以东南西北各千步当四十顷,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令佐分地计划,验地色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均定税数。”又据《宋史·食货志》记载:“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定肥瘠而定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帐,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
方田法提出之后,时行时废,神宗行方田法,哲宗废方田(1086),徽宗又复方田(1104),至宗宁五年(1106)又罢方田。
2、李椿年的“经界法”
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李椿年受命主持经界事宜,先在平江府(江苏吴县)设经界局,开始试行“经界法”。以乡为单位,清丈田地,核实顷亩,厘订田地等级,制定税率,然后按官户、民户分造砧基簿,簿后附有地形图,官府即按此簿征税。“经界”一词来源于《孟子》所说的“仁政必自经界始”一语。所谓“经界法”,就是查实田亩,均平赋税的措施。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十二年,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岁入昔十七万有奇,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人才二十万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核实,自平江始,然后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由此可见,经界法的实质是:欲使“田尽登籍,田皆出税”而已。据《通考》记载:至绍兴十七年(1147)“两浙经界已登者四十县”。绍兴十九年(1149),虽说经界法有成,但李椿年却于同年因触犯权贵的利益而被罢官。
3、朱熹的“经界法”
自高宗绍兴二十年(1150)罢经界法后,至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而有经界制度之复治,又四年而至光宗绍熙二年(1191),又所谓措置经界之举,而竭力为之者,朱熹也。朱熹知漳州,常病经界不行之害,会朝论欲行泉汀漳州三州经界……有旨先行漳州经界。朱子所以竭力推行经界之法者,其留意之点,无非在“版籍之所以不正,田税之所以不均”,故推行“图保”以定籍,随田定产比均税。朱子所为当为一般地主所不喜。朱子已认识到此点:“盖此法之行,贫民下户虽所深喜,而豪民滑吏皆所不喜。喜之者,多单独困若无能之人,故虽有诚奶而不能以言自达;不乐者,皆财力辨智有余之人,故其所怀虽实私意,而善为说辞以惑众听。甚者以资贼为辞,恐胁上下,务以必济其私,而贤士大夫之喜安静、恶纷扰者,又或不能深察其情而望风沮怯,例为不可行之说,以助其势。”
秦代的赋税制度
《汉书·食货志》中载有董仲舒关于秦代赋税制度的一段话,很能说明问题:“古者税民不过什一,……至秦则不然,……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田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故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秦代的赋役是三代的20~30倍,农民租佃地主的土地,要缴纳给地主“见税什伍”的租赋,因而广大农民一贫如洗,许多农民无法生存,只得逃往山林,变为盗贼,许多农民揭竿而起,这是强秦短命的重要原因。
秦代还改“因地而税”的制度,而改行“舍地而税人”的制度,即索取“人头税”,其税率20倍于从前。《通考》在评论秦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时指出:“秦坏井田,任民所耕,不限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舍地而税人,则其谬益甚矣。”
汉代的赋税制度
汉高祖刘邦记录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恒帝、灵帝曾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隋代的赋税制度
隋代于开皇二年(582)颁布租调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作为课税单位。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定:“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
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陆宣公集》卷22)
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粟二石。”
调: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据《唐六典》记载:“其调随乡土所产陵、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农民为政府服劳役代替纳物,艰险所谓“输役代庸”。按规定:每丁每年须服劳役20日,闰月加2日,如不服劳役,则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灾时,则有减免之制。据《唐六典》记载:“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尤其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体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
但是,在开元以后(713~741),租庸调法则“陷于败坏”。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乃盗起兵兴,财用益绌,而租庸调税法,乃陷于败坏。”
2、两税法
杨炎于德宗时任宰相,他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议实行两税法,为德宗所采纳。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由此可见,两税法的要点是:(1)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2)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入”。手续简化,统一征收。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3)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4)两税征课资产,按钱计算。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钱),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对两税法的评说:(1)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两税法以“量出为入”作为征的标准,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是“量入为出”。(3)两税法在按税制估定资产之后,不应随着后来物价的变动作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入,不适时调整资产价格和税率,使农民负担不断增加。
五代的赋税制度
五代之际,战乱频仍,统治阶级虽说沿袭唐代的两税法,但是,实际上是横暴敛,锱铢必取,已无税制可言。
地税和丁税
元代的地税和丁税,在太宗时期规定每户科粟二石,后以军食不足,增为四石。继定利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亦称驱口)五升,新户丁、驱各半,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春土地之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元史·食货志》记载:“地税,上田每亩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每亩五升”。《元史·耶律楚材传》记载:“至元十七年(1280)规定,全科户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半科户每丁粟一石。”
秋税和夏税
元初江南只收秋税,至元十九年(1282)二月,令江南税粮依宋贞例,输米三分之一,其余折输绵、绢杂物。成宗元贞二年(1296)始定江南征收夏税。秋税只令输粮,夏税则折收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均视粮数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或输二贯,或输一贯500文。
科差法
太宗八年(1236)始行“科差法”。其名曰丝料、包银。“丝料”,是每户出丝一斤,以供国用。五户出丝一斤,以供诸王功臣沐浴之资。各验其户籍上下等级而征收。“包银”,仅民科纳六两,半输银两,半折输颜色丝绢。以银纳税,从此开始。
经理法
《元史·食货志》中说:“经界废而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强者,田多而税少;弱者产去而税存。非经理无以去其害。然经理之制,苟有不善,则其害又将有甚焉者矣。”有元谓之经理者,在宋曰经界,在金曰通检推排。
《元史·食货志》中载有章闾对经理法的评说:“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折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欺旧名输税者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
元代统治者,为了“税入无隐,差役亦均”的目的,采行“经理法”,但是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延佑二年(1315),仁宗遂下诏废止经理法。
普查土地人口,制定“鱼鳞册”和“黄册”
朱元璋推翻元朝后,废除了元代的各种苛捐杂税,普查土地和人口,制定“鱼鳞册”和“黄册”作为赋役制定的基础。
1、鱼鳞册
据《广治平略》记载:“履亩丈量,图其田之方圆、曲直、宽狭,书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编汇为册,谓之鱼鳞图册。”鱼鳞册是土地清册,它是征收赋税的依据。
2、黄册
所谓“黄册”,就是户口簿,以此作为科派差役的依据。据《明史·食货志》所载:“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里,里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
明代前期的赋税制度
明初的田赋,分夏税和秋粮,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夏税以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但均得以银钞钱绢代纳。例如,米一石,折银一两,钱千丈,钞十贯。麦的折算比米减十分之二。凡以米麦交纳者,称为“本色”,而以其他实物折纳者,称为“折色”。
征收的税率,一般通则,官田亩税五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即三升三合五勺。重租四八升五合五勺。芦地五合三勺,划塌地三合一勺等等。浙西地区土质肥沃,税率较重,苏、松、嘉、湖、杭,皆为重租地区。
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
明代前期赋税制度的尚称严整,但日久弊生,狡猾之徒,逃避赋税,贪官污吏,受贿枉法,使原来的赋税遭到破垭。鱼鳞册和黄册与事实不符,有的地方自行捏造簿册,名曰“白册”,破坏赋役的依据。以致富户权贵,田连阡陌而不纳税,贫苦农民往往“产生而税存”。
为了挽救财政危机,必须重新清查土地和户口,改革赋税制度。万历六年(1578),明政府根据张居正的建议,下令清丈全国的土地,包括勋戚的庄田和军屯在内。经过三年的努力,共清丈出土地7 013 976顷,比弘治时税田多出300万顷,“于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明史·食货志》)。
万历九年(1581)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一条鞭法”有以下四个特点:
(1)把各种目的的赋税和徭役,合并为一种,都按田亩计征,简化了税目和征收手续。
(2)取消了“力役”,农民可以“出钱代役”,不再直接负担力役,统由官府雇工应差。
(3)将以征收米麦实物为主的田赋,改为除国家需要的米麦以外,其余所有实物改用银折纳。
(4)改过去的赋役催征、收纳与解运由粮长、里长办理为地方官吏输。
“一条鞭法”新税制,将明初的赋役制度化繁化简,并为一条,并将征收实物为主改为以征收银两为主,即由实物税改为货币税,结束了我国历史上实行了2000多年的三征(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税制体系,可以说是中国赋税制度继两税法之后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一条鞭法”的实行,对减轻农民赋税负担,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安全社会秩序,促进农业和工商业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触动了官僚地主阶级的切身利益,在各地贯彻实行时,受到种种阻挠和破坏,时有反复,终不能彻底实行。
清代前期的赋税制度
清代前期的赋税制度,沿袭明代的旧制,以田赋和丁役为国家的主要赋税方式。
所谓“田赋”,就是土地所有者,每年按亩数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额。
所谓“丁役”,就是年满16岁到60岁的男子(壮丁),每人每年为国家负担一定日期的无偿徭役。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阶级需要的货币数量日益增多,于是国家对田赋和丁役,除了征收部分粮食(漕粮)之处,其余征收货币。这叫“折征”和“丁役银”。
顺治十一年(1654)颁布的《赋役全书》,详列了田赋和丁银的缴纳规定和办法。
1、田赋
根据《清朝会典·食货志》记载,田分上中下三则,按等级税率征收。“征收办法,有本征者,有折征者,有本折各半者。本征曰漕,漕有正粮(米),有杂粮(麦、豆、荞、麻等)。折征者,如定以银,继则银钱兼纳。”
2、丁役
各省多寡不等,据《清朝文献通考·户口考》记载:“率沿明之旧”,“有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
清代的地丁制度,其中所谓“地”就是“地赋”;而“丁”就是“丁银”。地赋是土地税,丁银是人头税。
清代初期的赋税制度,除了田赋和丁银以外,还有其它种种附加税。
(1)火耗:又叫“耗羡”,是把实物换为银两后,因零碎银熔铸成整块上缴时有损耗,因此,征收田赋时,加征火耗。实际上,改铸银两时的损耗只不过百分之一二,而实际征收的火耗则多达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或者更多。
(2)平余:是收税时,每正税银两百两,提解六钱的附加税,以充各衙门之用。
(3)重戥:重戥是用银纳税过秤时,将戥头暗中加重。
(4)漕折:就是各省运往京师的租米(漕粮)换算为银两时,任意决定换算比例而不利于纳税者的差额。
清代后期的“摊丁入亩”
清代中后期实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的赋税制度,就是将田赋和丁银合并在一起的单一税。实行“摊丁入亩”,有利于贫民,不利于富室,因为富室地多而丁少,贫民地少而丁多,采用这种赋税制度能解决赋役负担不均的问题,有利于农民安居乡里,致力于生产。“摊丁入亩”简化和税种的稽征的手续,是清代赋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北宋的赋税制度
北宋的赋税分民田税、官田税和身丁税等多种,现分述如下:
1、民田税
北宋的田税规定,向土地所有者按亩征税,每年夏秋各征收一次(沿袭唐代的两税法)。北方各地大致每亩中等土地可收获一石,须纳官税一斗。江南各地由于产量较高,每亩须纳税三斗。唐代的两税法是按资财多少征税的,而宋代则是按土地面积定额征税的。秋税,是在秋熟后按亩征收粮食;夏税,是以收钱为主,或者折纳绸、绢、绵、布。
按亩征税是征税的基本标准,但是在实际征收时,还有所谓“支移”、“折变”的计算,从而提高了实际征税的税额。
“支移”就是在征收秋税时,要求农民运至指定地点交纳,如果农民不愿随长途运输之劳,就要多交一笔“支移”,也就是“脚力钱”。
“折变”就是在征收夏税时,钱物辗转折变,也提高了实际交税额。
2、官田税
官田招佃农耕种,由政府收取地租,称为“公田之赋”。但官田本身无人交纳秋夏二税,往往又把二税加到佃农头上,加重地租数量,即所谓“重复取税”。
3、身丁税
北宋的身丁税规定,男子20岁为丁,60岁为老。凡是20岁至60岁的男丁,都要交纳身丁税,交钱或交绢,与两税同时交纳。
4、杂变
北宋承袭五代十国的苛捐杂税,以类合并,统称之为“杂变”。其中名目繁多,如农器税、牛革税、蚕盐税、鞋钱等,即所谓“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杂交也必须随同两税输的。
5、和籴与和买
和籴是官府强制收纳民间粮米;和买是官府强制收购民间布抽。在实行和籴与和买之初,是按土地多少,分别派定强制征购的数量,并付给一引起价款,到后来,则都是“官不给钱而白取之”。
南宋的赋税制度
南宋统治集团以大敌当前为借口,实行苛刻的赋税政策。秋夏田税、身丁税、折变、和籴、和买等,均较北宋定额为高,而且新立的税目和正税附加,也是名目繁多。
1、经总制钱
绍兴五年(1135)总制司使孟庚创立“总制钱”,后来与北宋陈遘所创立的“经制钱”合称为“经总制钱”。其征收办法是:所有民间的钱物交易,每1000文交易额由官府抽取30文。以后增至56文。每年实际可收1000多万贯,有些地方达到秋夏两税(正税)的三倍。
2、月桩钱
所谓“月桩钱”,是南宋时期为佳应军事开支而勒令各州县按月解送的一种赋税。
3、版帐钱
所谓“版帐钱”,是南宋初年,东南各路借口供尖军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款。
4、附加税
南宋时期,除了正税(秋夏二税)以外,还有以下各项附加税:
(1)耗米:官府收税时,每纳米一石,要附加耗米五斗,甚至一石。正耗以外,还有什么“明会耗”、“州用耗”等名目。理宗时,一石秋粮,要加耗一石多。
(2)折帛钱:在帛价上涨时,要农民在夏税纳绢时,按时价折交现钱,称为“折帛钱”。在绢价降低时,折帛钱照收。农民往往被迫以市价的二倍到三倍的价格交纳“折帛钱”。
(3)和预买:南宋时,官府向民间买绢,当时并不给钱,后来索性改为民间只交钱,不交实物。和买绢也名存实亡。官府不偿值,凭空课取,不再有所谓“买”。交纳稍迟,就要鞭打,不再有所谓“和”。
(4)预借:官府经常向民间预借赋税,实际上是提前征收。预借的税目有秋夏两税,免役钱和田宅买卖的契税钱。
(5)课配:实际上是一种摊派。官府任意向民间征收钱物,一般按秋夏两税的多寡来征收,有时秋税米一石,要课配五六石;夏税钱一贯,要课配七八贯。
两宋的几种“均税法”
1、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
北宋神宗时(1068~1085),王安石倡“方田法”。所谓“方田法”,就是清丈,清其契籍,丈其顷亩,使隐昌者无所施技,而有税无田者,可以豁免牵累。其最大的作用就在于以田之肥瘠,定税之上下,使赋税负担合理。所以又称“方田法”为“方田均税法”。据《宋史·本传》记载:“方田方法,以东南西北各千步当四十顷,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令佐分地计划,验地色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均定税数。”又据《宋史·食货志》记载:“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定肥瘠而定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帐,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
方田法提出之后,时行时废,神宗行方田法,哲宗废方田(1086),徽宗又复方田(1104),至宗宁五年(1106)又罢方田。
2、李椿年的“经界法”
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李椿年受命主持经界事宜,先在平江府(江苏吴县)设经界局,开始试行“经界法”。以乡为单位,清丈田地,核实顷亩,厘订田地等级,制定税率,然后按官户、民户分造砧基簿,簿后附有地形图,官府即按此簿征税。“经界”一词来源于《孟子》所说的“仁政必自经界始”一语。所谓“经界法”,就是查实田亩,均平赋税的措施。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十二年,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岁入昔十七万有奇,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人才二十万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核实,自平江始,然后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由此可见,经界法的实质是:欲使“田尽登籍,田皆出税”而已。据《通考》记载:至绍兴十七年(1147)“两浙经界已登者四十县”。绍兴十九年(1149),虽说经界法有成,但李椿年却于同年因触犯权贵的利益而被罢官。
3、朱熹的“经界法”
自高宗绍兴二十年(1150)罢经界法后,至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而有经界制度之复治,又四年而至光宗绍熙二年(1191),又所谓措置经界之举,而竭力为之者,朱熹也。朱熹知漳州,常病经界不行之害,会朝论欲行泉汀漳州三州经界……有旨先行漳州经界。朱子所以竭力推行经界之法者,其留意之点,无非在“版籍之所以不正,田税之所以不均”,故推行“图保”以定籍,随田定产比均税。朱子所为当为一般地主所不喜。朱子已认识到此点:“盖此法之行,贫民下户虽所深喜,而豪民滑吏皆所不喜。喜之者,多单独困若无能之人,故虽有诚奶而不能以言自达;不乐者,皆财力辨智有余之人,故其所怀虽实私意,而善为说辞以惑众听。甚者以资贼为辞,恐胁上下,务以必济其私,而贤士大夫之喜安静、恶纷扰者,又或不能深察其情而望风沮怯,例为不可行之说,以助其势。”
世界第八大奇迹——秦始皇陵兵马俑
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被列为中国十大名胜之一,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世界文化遗产。按照它们被发现的时间把它们分别定名为兵马俑一、二、三号坑。三个坑的总面积为22,780平方米。
一号坑平面呈长方形,东西长230米,宽62米,深5米,总面积14,260平方米,坑道内有10道25米宽的夯土隔墙,隔墙上架着粗大的横梁,再铺芦席、细泥和填土。底部以青砖墁铺。一号坑兵马俑按实战军阵排列。俑坑的东端是一个长廊,站着三排面向东的战袍武士俑,每排70件,共210件,手持弓驽,他们是一号坑军阵的前锋部队。长廓南边有一排面向南的武士俑,是右翼,北边有一排面向北的武士俑,是左翼。西头有一列面向西的武士俑,是后卫。他们手执弓弩等远射兵器,担任整个军阵的警戒任务。10道隔墙隔开的11个过洞里排列着38路面向东的纵队,每路中间都排列有驷马战车。陶俑全部身披铠甲,手执长兵器。他们是一号坑的主力部队。一号坑共有27个探方,出土兵马俑6000余件,其中以步兵居多。
一号坑东端以北20米是二号坑,它是由4个单元内的4个不同兵种构成的一个曲尺形军阵,估计可出土陶俑1000多件,车马和鞍马近500多匹,面积6000平方米。第一单元即俑坑东边突出的大斗子部分,是由334件弩兵俑组成的小方阵。第二单元即俑坑的南半部,包括一至八过洞,是由64乘驷马战车组成的方阵。每乘战车有军士俑三件。第三单元即俑坑的中部,包括九至十一过洞,是由19乘战车和100余件随车徒手兵俑组成的方阵。第四单元即俑坑的北半部,包括12至14过洞,是由战车6乘、鞍马和骑兵俑各124件组成的骑兵阵。四个单元有机联系构成一个大阵,又可以分开构成四个独立的小阵,能攻能守,自我保护力强,反应快速。二号坑的四个单元中就有三个单元布有车兵,战车占到整个军阵面积的半数以上,证明在秦代车兵仍为作战的主要力量。
三号坑在二号坑以西、一号坑以北25米的地方,平面呈凹字形,面积为520平方米,仅有4马1车和68个陶俑。三号坑内发现了一种无刃兵器铜殳。铜殳在秦代是一种专门用于仪仗的兵器,在北厢房内还发现有残鹿角一件,动物朽骨一堆。可能是专供战前占卜或祷战活动的场所。通观三号坑整个布局,它可能是整个地下军阵的指挥部——军幕。
陶俑最低为178米,最高为197米,轻重也不同,最轻的不到110公斤,而最重则达300公斤。今天人们已看不到陶俑当年那色彩绚丽的原貌。但是绝大部分陶俑和陶马身上仍有颜色的残迹,个别的色彩甚至完整如新。颜色的种类有红、绿、兰、黄、紫、褐、白、黑、朱红等10余种,均为矿物质原料,表明2000多年前我国劳动人民已能大量生产和广泛使用这些颜料。这不仅在彩绘艺术史上,而且在世界科技史上都有着重要意义。
兵器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一把青铜剑,历经2000多年表面没有生锈,至今仍锋利无比,光亮如新。一次能划透20张纸。经鉴定系铜锡合金,并含十多种其它稀有金属,表面有层10至15微米的含铬化合物氧化层,表明曾采用铬盐氧化技术处理。镀铬技术是在本世纪30年代由德国人发明的,而我国在2,000多年前就开始在兵器上镀铬,实在令人叹服。
1980年12月在秦始皇陵西侧20米处,发掘出土了两乘大型彩绘铜车马,按照发现的顺序,被编为一号和二号铜车马。这两乘车都是四马单辕,呈前后纵向排列,前面的一号车应为古代的“高车”。二号车叫“安车”,分为前御室和后乘室。两室之间隔以车墙。赶车的人坐在前御室,主人坐在后乘室。车上有椭圆形伞状车盖。此车通体施以白色为底色的彩绘,二号车配有1,500余件金银构件和饰物,显得华丽富贵。它可能是供秦始皇灵魂出游时乘坐的。一号车上配备有弓弩、箭头、盾牌,驾车者带有官帽,这说明此车是用来保护后面二号车的安全的。
铜车马处处依照真车、真马、真人制作,除尺寸约为真马、真人的二分之一外,其它都与真车、真马、真人无异。铜车马由大小3400个零部件组装而成。车长317,高106米。铜马高65—67厘米,身长12米,重量也各不相同,最轻的为177公斤,最重的为2129公斤。车、马、人总重量达1,243公斤。主体为青铜铸造而成。车马的金银装饰品共计1720件。金银器总重达7公斤。其制作工艺之高超,造型艺术之逼真,令人赞叹不已。如伞状车盖厚4毫米,车窗仅厚1毫米,还有许多透孔。马缨络用细如发丝的青铜丝铸成,直径仅有01毫米。马的项圈是由42节金和42节银焊接起来的,考古学家们只有借助于放大镜才能看到这两种熔点不同的金属的焊接痕迹。马的笼头是用一根金管,一根银管,采用子母扣连接的形式制成,笼头上有根销子,拔下销子就可将笼头完整地取下来。据初步研究,制作铜车马采用了铸、焊、铆、镶、嵌、錾、刻等多种工艺手段。
铜车马是我国时代最早,驾具最全,级别最高,制作最精的青铜器珍品,也是世界考古发现的最大青铜器。它的出土,为考证秦代冶金技术、车辆结构、工艺造型等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实物资料。
“世界第八大奇迹”三星堆遗址探奇
新华网成都7月27日电 新华社记者冯昌勇 在四川广汉市郊,有一幢类似太空飞行物的奇特建筑物,斜形椭圆底部,锥形主体,远远地就听到阵阵缥渺的音乐。这里就是为“世界上第八大奇迹”——三星堆遗址而建的博物馆。
三星堆遗址是一处距今5000年至3000年左右的古蜀文化遗址,面积达12平方公里,是中国20世纪重大的考古发现之一。自20世纪20年代起至今,中外考古学家对其进行了大量
的
考古发掘和专题研究,发现了城墙遗址和大量精美文物。三星堆遗址及文物的发现,有力地证明了三四千年前古蜀国的存在和中华文明起源的多元性。1988年1月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星堆遗址内存在三种面貌不同但又连续发展的三期考古学文化,即以成都平原龙山时代至夏代遗址群为代表的一期文化,又称“宝墩文化”;以商代三星堆规模宏大的古城和高度发达的青铜文明为代表的二期文化;以商末至西周早期三星堆废弃古城时期为代表的三期文化,即成都“十二桥文化”。
在三星堆二期文化中,青铜文明的自身文化特点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并且其影响范围也超出了传统的古蜀国分布的成都平原,扩散到陕南地区和江汉平原等地。同时,青铜文明也受到了中原夏商文明及长江中游地区、陕南地区文明的强烈影响,表现出古蜀文明强烈的内聚和外衍的两面性。
三星堆遗址及其出土文物有许许多多的神秘之处,世界各国的考古专家争论了半个多世纪,仍有许多千古之谜至今难以破译,以致不少外国媒体称三星堆遗址是来自“外星人”的文化。
三星堆出土的大量珍贵文物,将辉煌的古蜀文明真实而又让人匪夷所思地展现在我们面前。其中最神奇最令人惊叹的,便是众多青铜造像了。这些青铜像铸造精美、形态各异,既有夸张的造型,又有优美细腻的写真,组成了一个千姿百态的神秘群体。
在众多的青铜人面像里有三件著名的“千里眼、顺风耳”造型,它们不仅体型庞大,而且眼球明显突出眼眶,双耳更是极尽夸张,长大似兽耳,大嘴亦阔至耳根,使人体会到一种难以形容的惊讶和奇异。而它们唇吻三重嘴角上翘的微笑状,又给人以神秘和亲切之感。其中最大的一件通高65厘米、宽138厘米,圆柱形眼珠突出眼眶达165厘米。另一件鼻梁上方镶嵌有高达66厘米的装饰物,既像通天的卷云纹,又像长有羽饰翘尾卷角势欲腾飞的夔龙状,显得无比怪诞诡异,为这类揉合了人兽特点的硕大纵目青铜人面像增添了煊赫的气势和无法破解的含义。
在世界所有考古发现中,三星堆遗址出土的青铜神树,都称得上是一件绝无仅有极其奇妙的器物。青铜神树分为3层,树枝上共栖息着9只神鸟,显然是“九日居下枝”的写照,出土时已断裂尚未复原的顶部,推测还应有象征“一日居上枝”的一只神鸟,同时出土的人首鸟身像或者立在花蕾上的铜鸟也许就是吧?繁茂的树枝、果实及花朵,尾在上头朝下攀援在青铜神树上的神龙,让人们在惊叹之后常会引起这样的思考:古代蜀人采用极其高超的青铜工艺和造型艺术铸造这件充满了神奇想像力的青铜神树,究竟是作什么用的呢?
三星堆文化来自何方?是蜀地独自产生发展起来的,还是受中原文化、荆楚文化或西亚、东南亚等外来文化影响的产物?三星堆遗址居民的族属为何?三星堆古蜀国的政权性质及宗教形态如何?三星堆青铜器群高超的青铜冶炼技术及青铜文化是如何产生的?三星堆古蜀国何以产生、持续多久,又何以突然消亡?出土上千件文物的两个坑属何年代及什么性质?晚期蜀文化的重大之谜“巴蜀图语”。三星堆出土的金杖等器物上的符号是文字?是族徽?是图画?还是某种宗教符号?有心的朋友不妨去破解破解!(完)
秦代的赋税制度
《汉书·食货志》中载有董仲舒关于秦代赋税制度的一段话,很能说明问题:“古者税民不过什一,……至秦则不然,……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田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故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秦代的赋役是三代的20~30倍,农民租佃地主的土地,要缴纳给地主“见税什伍”的租赋,因而广大农民一贫如洗,许多农民无法生存,只得逃往山林,变为盗贼,许多农民揭竿而起,这是强秦短命的重要原因。
秦代还改“因地而税”的制度,而改行“舍地而税人”的制度,即索取“人头税”,其税率20倍于从前。《通考》在评论秦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时指出:“秦坏井田,任民所耕,不限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舍地而税人,则其谬益甚矣。”
汉代的赋税制度
汉高祖刘邦记录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恒帝、灵帝曾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隋代的赋税制度
隋代于开皇二年(582)颁布租调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作为课税单位。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定:“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
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陆宣公集》卷22)
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粟二石。”
调: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据《唐六典》记载:“其调随乡土所产陵、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
★◇□▲■中国历代的赋税制度的演变。请用自己的话简练区分
本文2023-10-13 15:16:26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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