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3浏览:1收藏

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在“民族遗珍书香中国——中国少数民族古籍珍品暨保护成果展”中,少数民族古籍珍品讲述了各民族交往交融的动人故事,展现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民族文化。

旧抄文本《东巴舞谱》用纳西族古老的东巴文记录了34种东巴舞蹈的仪式和跳法。东巴文是纳西族使用的一种文字,由象形符号、表音符号和附加符号构成,以象形符号为主。从左向右书写。多年来,民族古籍工作者挖掘整理了大批东巴文古籍,使民族文化精髓得以传承。

八思巴文是元朝时通行的蒙古文,八思巴文是1269年在藏文字母基础上创造的拼音文字,它用于拼写蒙古语、汉语、藏语等文字,通行了大约有100多年的时间。八思巴文有41个基本字母,它自上而下书写,行款自左往右。

我国通过开展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研究等工作的实施,八思巴文、东巴文等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古籍原件被选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项目。

都是民族的瑰宝,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让文化传承下去。

一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加快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和义务,对文物的研究、利用、流通、管理、收藏等诸方面均做出明确规范,既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又对民间收藏做到积极引导,有效保护,充分利用,合理开发,改变过去市场与政策不配套的情况,从根本上完善文物保护大框架,使文物艺术品市场得以健康繁荣发展。

二要加强宣传工作,构建防控体系。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提高群众对古墓葬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让群众认识到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广泛发动群众力量监督举报盗墓行为,为古墓保护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政府部门要积极协调规划部门,对所有申报在建项目,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在事先进行过抢救性文物勘探工作后,方能开始施工,以此确保地下文物资源的合理开发。

三要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盗掘行为。一是建立信息互通、一案一报工作制度。为加强对盗抢文物犯罪情况的准确掌握和分析研判,公安、文物管理部门要实行案件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文物犯罪案件情况;在公安机关内部实行盗抢文物犯罪案件一案一报制度,各派出所对辖区内发生的盗抢文物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二是加强文物被盗案件的预警制度建设,发动群众积极投入到保护文物、预防文物被盗案件的发生的工作中。三是继续坚持挂牌督办工作制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审判机关要严惩不贷,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以此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要加大资金投入,提供有力保障。加大科技和经费的投入,确保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始终处于执法部门的监控之下,为古墓葬保护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首先,有一些古建筑没有被纳入其中,法律法规能够包括的范围非常有限,使得一些没有被纳入不可移 动文物的房子被拆。所以,对于这些文物或许可以分为几类:不可移动的、具有史迹性的等等。要不断的增加项目,比如联合国文化遗产,不可能一年把世界上所有 的文化遗产全都指定,每年都会有不同的申报。另外,比如出土的、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像长沙古城墙,这些以前不知道的,专家们觉得非常重要的发现,就需要立刻纳入保护范围之中。

第二是在进行重大项目时,需要进行公民投票,通过民主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在此之后就是透明性,不能偷偷摸摸的,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就对古建筑进行大面积的施工。需要写清项目的名称、许可、施工单位、负责人及****、竣工后的效果图及投诉电话等。

另外,最重要的是教育,这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提高普遍的教育水准,同时也需要媒体的监督。

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建议,150字以上

建议:

一、理顺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目前,文化遗产被部门分割严重,大多数历史物质文化遗产归国家文物局及各级文物主管部门管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归文化部非遗司管理,宗教类物质文化遗产归宗教部门管,自然文化遗产归建设部管等,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不利于对文化遗产的统筹管理。

二、创新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模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鼓励全社会力量兴办文化遗产事业,改变 “单打一”现状。

三、加大财政经费投入。目前,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短缺是制约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瓶颈”,相比经济建设和社会改变带来的对包括大遗址、民族文化的破坏,文化遗产的脆弱性和急迫性更加突出,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责无旁贷。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保护文化遗产的建议书

1、国家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必要的科学、技术、行政、法律和财政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得到保护。

2、管理部门应经常对其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精心维护,以避免因其退化而不得不进行的耗资巨大的项目。为此,管理部门应通过定期检查对其遗产的各部分经常进行监督,还应该依据现有科学、技术和财政手段精心制订能逐渐包括所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展示的计划项目。

3、任何所需进行的工作应根据其重要性,都事先并同时进行彻底的研究。这种研究应同各有关领域的专家一起进行,或由有关领域的专家单独进行。

4、国家应寻找有效的办法,对受到极为严重危险威胁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给予更多的保护。 此办法应考虑所涉及的且相互关联的科学、技术和艺术问题并能制定出适用的治理对策。

5、另外在适当情况下,这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应恢复其原有用途或赋予新的和更加恰当的用途,只要其文化价值并没有因此而受到贬损。 6、对文化遗产所进行的任何工程都应自在保护其传统原貌,并保护它免遭可能破坏它与周围环境之间总体或色彩关系的重建或改建。

7、古迹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由时间和人类所建立起来的和谐极为重要,通常不应受到干扰和毁坏,不应允许通过破坏其周围环境而孤立该古迹:也不应试图将古迹迁移,除非作为处理问题的一个例为方法,并证明这么做的理由是出于紧迫的考虑。 8、未经专门行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准兴建新建筑物,也不准对位于保护区或附近的财产予以拆除、改造、修改或砍伐其树木。

9、各成员国应制订法规,控制招贴画、霓虹灯和其他各类广告、商业招牌、野营、电线杆、高塔、电线或电话线、电视天线、各种交通运输停车场、路标和街头设施等,总之与装备或占据文化和自然遗产某一组成部分有关的一切事宜。 10、对蓄意破坏、损害或毁坏被保护的古迹、建筑物群或遗址、或具考古、历史、或艺术价值的遗产的人,应根据各国宪法、法律和权限于以惩罚或行政处罚。

此外,对非法挖掘设备应予以没收。 11、对其他任何破坏保护、保存和展示受保护的文化或自然遗产组成部分的行为负有责任者应给予惩罚和行政处罚。

它应包括根据已有的科技标准将受到影响的遗址修复至原状的规定。 。

谈谈对中国文化遗产的认识,提出保护建议

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是弥足珍贵、不容损毁的。在日益物质化的今天,保护文化遗产显得极其迫切和重要。对文化遗产有效保护,不但可保存和传承祖先创造的文化财富,而且能体现出本民族文化的独特性,丰富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世界和谐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所以我们应该努力保护文化遗产。

保护建议:

1、扩大关于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让大家意识到保护中国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2、加大法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保护中国文化遗产。

3、培养专业人才来保护中国文化遗产。

我国目前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

现状: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

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

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 问题: 人们普遍不能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部分城市的决策者, 部门在如何协调保护和利用关系的认识上不完善,在狭隘的地方、部门、小团体甚至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在制订 策略时本末倒置,导致出现了许多旅游发展过头、历史文化遗产原真性丧失、居民利益受损等结果。

保护措施: 1、遗产普查 各地区进一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2、保护规划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短期工作任务。 3、遗产抢救 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4、建立名录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5、加大宣传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

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 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扩展资料:

联合国保护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荣誉奖”颁奖仪式在浙江省宁波市举行。该市慈城古建筑群等中国三建筑入选本年度的“文化遗产保护奖”。

联合国亚太地区北京代表处文化项目高级主管卡贝丝女士介绍,“文化遗产保护奖”的竞争异常激烈。 “十年来,二十三个国家和地区申报的三百五十九个项目中,只有一百二十三个获得‘教科文组织’认可。”

建议:

一、理顺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目前,文化遗产被部门分割严重,大多数历史物质文化遗产归国家文物局及各级文物主管部门管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归文化部非遗司管理,宗教类物质文化遗产归宗教部门管,自然文化遗产归建设部管等,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不利于对文化遗产的统筹管理。

二、创新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模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鼓励全社会力量兴办文化遗产事业,改变政府“单打一”现状。

三、加大财政经费投入。目前,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短缺是制约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瓶颈”,相比经济建设和社会改变带来的对包括大遗址、民族文化的破坏,文化遗产的脆弱性和急迫性更加突出,政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责无旁贷。

越来越多的古籍向公众开放,得益于古籍数字化的不断推进。

1、古籍数字化简介

数字化是古籍再生性保护的重要手段。古籍数字化是对古籍或古籍内容的再现和加工,属于古籍整理的范畴,是古籍整理的一部分,代表着古籍整理的未来方向。

2、古籍保护的类型

古籍保护主要有两种:一是原生性保护,二是再生性保护。

原生性保护是指不改变原件载体情况下,对古籍进行修复、加固及改善藏书环境;再生性保护是指通过现代技术、数字化手段将古籍内容复制或转移到其他载体,以达到对古籍长期保护与有效利用之目的。

3、古籍数字化未来发展的趋势

按数字图书馆模式对古籍数字化进行组织;建立古籍整理的自动完成集成系统;检索系统和支持系统研究将成为重点;国家对数字化古籍资源进行整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人才培养势在必行;古籍数字化项目的国际性合作将是未来发展的目标。

古籍数字化的意义

一、保护和保存文化遗产

古籍档案数字化可以将珍贵的古代文献和书籍转化为数字形式,使其得到更好的保存和保护。数字化可以减少原始文献的使用和磨损,从而降低文献的损坏和丢失的风险,保护珍贵的文化遗产。

二、方便公众获取和使用

通过数字化,古籍文献和书籍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发布,公众可以方便地获取并使用文献和书籍。数字化形式也提供了更好的搜索和索引功能,让读者可以更快地找到需要的信息。

三、促进学术研究

数字化的古籍文献和书籍可以为学者和研究人员提供更多的研究材料,以便更深入地研究历史、文化、语言、社会等方面。同时,数字化也提供了更好的方式来存储和共享学术研究成果,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

四、推动文化交流

数字化的古籍文献和书籍可以为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提供更好的途径。数字化可以消除时空限制,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不同文化的精髓,推动跨文化交流和理解的发展。

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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