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的馆藏资源
截止2014年8月31日,馆藏纸本文献194万余册。馆藏文献涵盖古代、现代和当代各类政治、法律、经济等社会人文类图书和期刊,港台及美、英、法、德、日和前苏联等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法学专著等,覆盖了我校所有的学科和专业。形成了以政治、法律、经济类为主,管理、外语等为补充的藏书体系。现有普通古籍线装书17505册,善本书53种、605册。珍藏的部分善本法律古籍文献,特别是清代法律古籍文献,片羽吉光,弥足珍贵。如:《钦定大清律例》、《大清律条例编》、《律例图说正编》等。最为珍贵的乾隆五年武英殿刊刻的《钦定大清律例》,是清代宫廷刊印的珍贵善本,乾隆年间手抄本《大清律续纂条例》,更属传世孤本。2010年图书馆成功入选首批“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数字资源建设方面,紧扣学校学科和专业优化资源结构与配置,订购有CNKI、万方、爱迪科森、北大法宝、北大法意、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等近60个综合类数据库和国内外最著名的法律专业数据库,数字资源总容量达8489455GB。自建有“中国东盟法律文献数据库”、“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库”等特色文献资源数据库。
“吃色,做爱”,追美,在男权社会并不少见。
现代社会,官员的丑闻不断出现在媒体上,让人联想到清朝官员的性丑闻。
1清初严禁卖*。
清初,统治者吸取明朝荒*亡国的教训,下令严禁各级官员在京城嫖娼、嫖娼、饮酒,违者将被削职问罪。规定,文武官员嫖娼吃华三要打60棍子,皮条客要打30棍子。
这一政策在咸丰以前得到了彻底的执行,北京的妓院几乎倒闭。康贝的官妓几乎绝迹,即使有一些私窑妓女,普通官员也不敢问津。
但官员们另辟蹊径,玩同性恋,向相公求爱,逛相公堂屋。求爱的时尚在官员中盛行,富商和达官贵人购买漂亮的小男孩作为男宠。
2清代中叶盛行男装。
隆帝以后,大男子主义盛行,以至于公职人员都以做妓女为耻。
野史说乾隆皇帝和小沈阳有同性恋的秘史。只活了19岁的同治皇帝,18岁微服私访,在一个小酒馆遇到了一个河南书生。他们玩得很开心。广东东莞一位老人,很酷,很有男人味。他死后,他的宠物人也随着他的生命一起死去。
年乾隆状元、资深女演员毕秋帆说:“这些相公的好处就是有一张女性的脸,没有女性的身体,能娱乐眼睛,控制心灵,让人无欲无求。这不是两全其美吗?”
清朝的官员还是很吃香的。BLACKPINK的男舞者特别会挤眉弄眼,尤其是潘金莲、纺棉花、钉缸之类的“色情片”,很吸引男人。这些男人在极度红的时候叫“红相公”,被大众忽视的时候叫“黑相公”。比如清初来京的王子嘉,人气极高,成为有钱有势的人和文人墨客追捧的对象。
据说清朝男性化盛行的时候,男女演员遇到妓女,互相行礼。原因是,妓女虽然已经落尘,但一旦变好,还是有被诰封的希望,而演员从来没有这个资格。
3咸丰以后开始流行。
咸丰年间,嫖娼禁令逐渐放宽,官员们经常偷偷出入京城八大胡同的“印青小课堂”和“茶室”。到了同治、光绪年间,嫖娼之风已经蔚为大观。
1900年,义和团运动后,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瓦解,道德堕落到了极点。人们普遍认可“妓女”和“香烟”,逛窑子、进大烟房成为当时的时尚。官宴不嫖妓,不喝酒,不嫖妓。
说北京的韩家滩和陕西胡同有很多妓院。南方美女“北漂”淘金,长安街上到处都是浙江江苏的美女。
1905年,妓院获得正式营业执照,妓女们向警察署捐款。逛窑子成了北京官员的主要娱乐方式,有些官僚甚至把妓女当小妾。有的候补官员还借来官服,穿上官架子,坐进官车,男仆打着灯笼去妓院。
当时的北京名妓赛金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在北京这样生活的时候,每天店门口的车总是很挤,马路几乎都是满的。有些官职很大的先生,觉得这样来来去去不方便,就请我去他们的府邸,一直到半夜,甚至白天去各种府邸娱乐,比如庄王府、清王府。”
4令人震惊的性丑闻。
在晚清,杜阿
当时,对她追求最猛烈的是李叔同,一个浪漫的才子。他每天晚上都去杨唱戏的“仙园”,在戏结束后提着灯笼陪她回家。他讲解了杨戏曲的历史背景,指导了杨的体态和唱腔。对于杨来说,是她最好的朋友,也是她的老师和朋友,而也认为他们可以结成联盟,共度余生。
1906年,清朝奕_亲王的儿子载振去了天津。在袁世凯和段的宴会后,天津的著名演员表演来招待宰贞。杨的喉音委婉迷人,将浪漫情怀演绎的淋漓尽致,赢得满堂喝彩,令宰贞赞不绝口。
袁和段知道了,就是叫人跑来说说。以10万大洋的价格,换来了杨的承诺,第二天一夜就送到了新宰贞博物馆。接着,段被提升为黑龙江巡抚。
5晚清花乡选美
清末,一些官员、士绅甚至每年都要举行“花国选美”。的大清律例,吴的的品花宝鉴,梁启超的京华春梦,从1895年到1897年,是连续三年的冠军。因此获得了“骚坛教主”和“花界推手”的称号。
有些花名册的主持人,比如二爱仙李玉仙,胡哲湖的余浪,以及迷恋他人的人,通常把妓院当成娱乐场所,赏花嫖娼,吟诗作赋,风流成性。很多妓女,通过她们的包装和炒作,出名了,红了。
清朝末年,世风日下,官员在红灯区挥霍无度。清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逐渐丧失,基层民众对官员恨之入骨。孙中山等人一喊,腐朽王朝分崩离析。
中国的第一个租界的出现和《南京条约》的签订有关。1842年中英战争中国战败,被迫签订《南京条约》,《南京条约》一共有13款,内容很多,其中有一条就是清廷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作为通商口岸,并且准许英国商人和家属在这些城市自由居住。
根据《南京条约》的规定,英国驻上海的第一任领事巴富尔来到了上海,成立了英国领事馆,并且胁迫当时的上海道台宫慕火通过了《上海租地章程》,把洋泾浜以北,李家庄以南约55万平方米的地方划给了英国人作为居留地,这也是各国列强在中国内地占有的第一个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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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约》(Treaty of Nanking)又称《江宁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涉及割地、赔款、五口通商和税款协商。
1842年(清道光二十二年),清朝在与英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清政府被迫于南京(时称江宁)下关江面的英军旗舰康华丽号(亦皋华丽号)上与英国签署《中英南京条约》。《南京条约》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强加在中国人民身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英国以武力侵略的方式迫使中国接受其侵略要求,这就使中国主权国家的独立地位遭到了破坏。英国强占香港岛,中国的领土完整遭到破坏,丧失了独立自主的地位。五口通商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进行殖民掠夺和不等价交换的中心。
巨额赔偿加重了清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转嫁到劳动人民的身上,使他们的生活更加艰苦。《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趁火打劫,相继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从此,中国开始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参考资料:
清代法律在咨汉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在历代法律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和现代社会的实际,制定了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它既体现了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保证了满清贵族的统治地位,从而维护了清朝统治者进行封建统治的需要。清朝仍沿用隋唐以来的鞭笞、棍棒、学徒、流放、死刑五刑制,但具体运用时常有所变动。鞭笞的惩罚可以折成板子责任,每10下打4板,然后少于5板的零数可以去掉。刑期1-3年为5年,增加工作人员60-100人,每增加10人。流放惩罚有3个等级,从2000到3000英里不等,每个等级增加100个工作人员。死刑仍然是绞杀和斩首,分为宣判和等待执行两种方式。永远不要等待决定,立即执行。徒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死刑罪犯。一般都是留到秋审,最后由秋审或者法院审判决定。对量刑或候审的适用罪名有明确解释,对杂项死罪有一些灵活处理。那些因过失杀人、过失杀人和一些职务犯罪被判处死刑的人通常会被减刑五年监禁。除了以上法定的五刑,清朝还增加了一些法外酷刑,主要有充军、派遣、迁徙、连枷、刺青等。充军,创立于明朝,比充军还重。就是派罪犯守边,分成2000、2500、3000、4000、4500等。作为清朝的新加派,比充军更重要。就是把罪犯送到东北、新疆、蒙古等边境地区。并充当驻军官兵的奴隶。迁移是将罪犯强制迁移到千里之外。流放、派遣、迁徙等罪犯,可以带着家人去服刑,得不到宽恕不能回到原籍生活。枷是侮辱肉刑的附加刑。主要用于实施强奸、赌博、开小差、逃兵或再次盗窃等犯罪。就是让犯人戴上重枷,在城门、衙门等公众聚集或来往的地方示众。连枷的重量可达35公斤,连枷的时间从三五天到半年不等。缝合也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附加刑,主要适用于盗窃、开小差、逃兵等犯罪。即在犯人的手臂或脸上刺上特定的记号或赋上地名、案由等。清朝在继承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对刑罚适用制度进行了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比如康熙大清律例鼓励逃犯投案自首,逃跑三次仍可免除罪责;伽师规定,犯人因故越狱,自行返回的,按原罪给予一等刑。二是加重对家庭共犯的处罚。所有犯有强奸、盗窃和杀人罪的家庭成员都将作为初犯受到惩罚,无论他们的从属地位如何。三是实行类比审批制度。清律对唐律的法律类推有所限制,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的破罪方式,可以使用类推,但必须报经皇帝批准,不得擅自裁决。第四,外国人的属地管辖权案例。对于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清朝法律放弃了唐律美国宪法分别适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修改为对任何人犯罪都应依法审判。关于抢劫罪,大清律规定,抢劫犯所获财物,不论是否服从,一律砍断;杀人放火的房子,强奸人民的妻子和女儿,r
716年,广东美国州县率先将丁摊成亩,定额丁银按亩均分给田赋,而不是按人口征税。到1723年,全国实行均田分亩制,从而简化了征收标准,减轻了农民负担,废除了随后2000年的人均税,削弱了农民的人身束缚。1646年,顺治皇帝下令废除明朝的工匠登记制度,将工匠纳入公民登记,与农民共同纳税,并禁止政府以各种名义免费为手工业工人服务,使他们获得了与农民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放松了国家竞争行业的垄断。除了武器制造、货币铸造和朝廷需要的重要物品,其他行业都是经过政府批准,照章纳税,都允许民间工匠经营。为了发展私人商业,清朝废除了明末征收的所有赋税,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1667年,下令禁止官僚贵族压迫和掠夺商人,以保护他们的合法生意。1686年建立牙行制度,代表政府监督征收营业税,管理市场价格,规范市场交易秩序。757年,清朝规定一个通商口岸,唯一的通商口岸是广州。外国商船只能靠泊广州港进行贸易,广东海关会对外国商船征收船税和货物税,统称为关税。当时,出口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受到严格限制。所有的马、牛、军需品、金、银、铜、铁、铅、锡、铜币、硫磺、书籍、谷物等。不准出口,还有丝绸、茶叶、大黄等的数量。允许出口也受到严格限制。此外,清朝还规定,广州的对外贸易必须通过13家官方指定的专卖代理商进行,由他们作为外商的独家代理,包销进口货物,缴纳关税,购买各种出口货物。十三行不仅是外商的担保人同时也是中国政府和外国商人之间的中介。外商的一切要求都由行商传达,中国政府对外商的一切政令和要求也都由行商传达。第13银行还在广州郊外开设了一个商业馆,供外国商人在中国进行贸易时用作办公和居住场所。上述海外贸易立法抑制了民间海外贸易的发展,阻碍了中外正常贸易,影响了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在行政立法方面,在清朝的行政管理体制中,皇帝仍然掌握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军政都由他的干部专断。为防止宦官独揽大权,朝臣任人唯亲,大清律禁止宦官参政,禁止大臣与朋友及内外官员交游,违者按义气罪斩首。皇帝之下,仿明朝设立内阁,起草诏书呈送皇位。内阁中的大学生人数不确定。康熙,满清有4个大学士,雍正有6个大学士。在乾隆,有一两个大学同学在协作。内阁大学士为一等,地位在官员之上,但实权远不及明朝,只有上传下达的权限。在内阁之外,还有辅助性的政治机构,如王的会议、南书房等。雍正即位后,设立西北作战军部,取代传统的王会议,侵占内阁部分职权。军机大臣有权有势,只服从皇帝这是清朝极端君主制的标志。在内阁和军事部门下,按照明朝的制度,有六个部门:官员,家庭,礼仪,士兵,p
有道府,知府掌管行政、经济、司法。府一级有办事处和直隶府。府下有府县,府县为郡,由中央直接调遣。郡之下,有收税、收钱、收粮的李家,有防贼的嘉宝。在职官员监察,清朝基本沿袭明制,中央仍以都察院为监察机关,主官为左都御史。为集中皇权,赐六科事,并于都察院。第六科称为科,第十五科,分别负责对北京内外官员的监督和纠正,从而实现了监督机构的一体化。当时有一个秘密的坦白制度,把军部以外的所有机关和官员都纳入监察违规的范围。690年,康熙作出左都为国务大臣的建议,参与国家大事的决策,充分发挥了科道官员作为皇帝耳目的作用。同时,由省法官派出的分巡路和省政府官员派出的分护路对府、州、县地方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废除了巡察制度。清代的合审制度发展起来。除了由明代九卿轮审发展而来的九卿合审之外,还建立了庭审、热审、秋审制度。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首都附近的砍头、勒颈、监候等案件。热审的目的是加快鞭刑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疏通监狱,防止犯人在炎热的天气里被打死。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因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秋审的对象是全国各地上报的砍头、勒颈案件。秋审复查程序后,案件分四种情况处理:一、真相:是指罪行真实,罪名适当,请求判处死刑的人。二、死缓:案件虽属实,但危害不大,可减为三千里,或减为烟疖当兵,或还押候审。第三,可嘉:是指如果案情属实,但有可嘉之处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刑或游民刑。第四,守祀:是指案情属实,罪名正当,但亲老丁,符合申请守祀条件的人,依据守祀案请求皇帝裁决。旁注异化。异化是指没有受过教育的人。在古代是外国人的意思。根据督捕则例:不同国籍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的,按照唐律处罚,实行属地原则。这一原则在明朝发生了变化,属地原则适用于所有把外国人变成罪犯并试图触犯法律的罪犯。檀汝木是清政府将流传了几代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税制。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税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它起源于康雍乾年间的普遍做法。其主要内容是取消人头税。从此,中国美国人口增长迅速,这在客观上放松了对农民的控制。亚星是中国古今市场的中介商,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评估商品的质量和价格。牙线一词最早出现在明代。他们主要经营牲畜、农产品、丝绸等手工艺品;也有中介租用船只进行水上运输,称为码头。清朝在广州建立了13家银行来处理对外贸易。又称洋货银行、洋货银行、洋货银行、十三洋货银行。685年海禁开放后,问
清代朝廷流行一句话,叫作“发往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即将罪犯流放给别人作奴仆。这句话的意思虽然直白易懂,宁古塔与披甲人却鲜为人知。《清稗类钞地理》有云:“宁古塔,历代不知何所属,数千里内外无寸碣可稽,无故老可问。”其如此说,皆缘该地偏远寒荒, 善文墨者罕至。又及昔年满洲土著无学少文,志书阙如。故而涉及该地人事文字稀少零星。“无寸碣可稽”虽略有夸张,却也大致不虚。宁古塔为清代边镇要塞,有满洲八旗军屯兵驻守,其兵卒名曰“披甲人”。
宁古塔宁古塔是清代吉林边镇治所名,明代为努尔干都指挥使司辖地。金国完颜阿骨打氏于此处起兵,系女真族发祥地及金朝国都上京会宁府。唐代为忽汗水,先秦之古肃慎国。宁古塔东北呼尔哈又是满洲始祖居处。乾隆朝大学士阿桂《满洲源流考卷十三》云:“本朝始祖定居之地屯河在宁古塔东北呼尔哈,近绕宁古塔城。”宁古塔城位于吉林市东五百九十里(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南约三十公里之宁安市),南距朝鲜界六百里,东至大海三千馀里,北至混同江蒙古界六百里。辖地东西阔八百馀里,南北六百馀里。光绪二十八年,于宁古塔城置绥芬厅,宣统二年更名宁安府。此后,宁古塔治所不复存在。
宁古塔以塔名而实无塔。康熙朝吴振臣《宁古塔记略》:“相传昔年有兄弟六个,各占一方。满洲称六为宁古,个为塔。其言宁古塔犹华言六个也。”道光朝萨英额《吉林外记卷二》云:“宁古塔,国语数之六也。开国方略,六祖各筑城分居,称宁古塔贝勒,因以为名。”清初宁古塔治所在旧城,康熙五年迁入新城,二城相距六十馀里。宁古塔城周长八里(比北京紫禁城稍大),有四座城门。城墙系土坯砌成,内外抹细泥,厚二尺,高六尺五寸。城中另有内城,周长二里许,有东西南三门,北面为将军衙署。内城无民户居住,皆系衙署官兵隶卒。
三百多年前的宁古塔一带山林茂密,江河密布,虎豹熊罴,百兽出没。八月(阴历)即下大雪,九月中旬江河封冻,十月地裂盈尺。冬季下雪三四尺厚,大雪可至丈深而没人。夏季有数百里沼泽,满语曰“哈汤”,其泥淖深不可测。土著人管水在草中如淖者曰“红锈水”,人必须踩草墩儿而行,稍有转侧偏差人马俱陷落而亡。
宁古塔偏远寒荒却遍地是宝。东珠、人参、貂皮、水獭、鹰鹞、兽皮、鱼类、山珍等皆为宁古塔一带最有名。除上述特产外,其他山蔬野蔌无不佳者,且无所属而任人自取拾。当时该地惟不产稻米且无盐。每年十月往南六百里即到图们江边,与朝鲜会宁府边民易货。换回牛、马、纸、笔、扇、铁、盐、稻米等物。稻米到了宁古塔城,每升须二三钱银子,惟招待客人方舍得食用。宁古塔山林遍野,古树参天。该地无磁瓦陶器,碗盏碟盆皆以独木为之。房屋大小不等,或三楹或五楹或带两厢,所用木料极大。搭屋建房配以极长细草,以白泥抹墙,滑润可观。房舍墙厚几尺,屋内西北南三向皆为炕。炕上铺席,席上覆以大红毡毯。房屋一律坐北朝南,一进。窗户皆由外关闭,以防夜间猛虎撞进。屋内无椅,惟有炕桌儿,进屋皆上炕盘腿儿而坐。
东北三宝人参、貂皮、乌喇草皆宁古塔特产。惟人参一项,内地医药家与土著人认识存有偏差。人参生长于深山草中,较普通野草高出尺许,以八九月间拾最佳。生人参皆白色,蒸熟后带红色。红而明亮者,表明其劲头儿足精神饱满,为一等。医药家以白色人参为贵,名之为“京参”,又称因土质不同故有红白二种,此大谬。宁古塔掘参人,白天得,当晚便蒸。第二天晒于太阳下。晒干后有大有小又白有红,并非地域土质不同,实为劲头儿精神之足与不足所致。宁古塔土著人贵红参而贱白参,与医学药家之理相悖。乾隆三十九年作吉林御制诗《人参》:“奥壤灵区产神草,三桠五叶迈常伦。即今上党成凡品,自昔天公荐异珍。气补那分邪与正,口含可别伪和真,文殊曰能活能杀,冷笑迷而不悟人。”(萨英额《吉林外记卷一》)宁古塔人以红色是否明亮分辨人参贵贱,乾隆帝用金口一尝便知真假,不知宁古塔人冷笑否。
披甲人披甲即披挂铠甲之意。“披甲人”一词为清代特有,指满洲八旗兵卒。披甲人不限于东三省,全国各处皆有满洲八旗军披甲人驻守。《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三十三》:“其所派兵丁,由八旗前锋护军披甲人内挑选年力强壮者。”《世宗宪皇帝圣训卷十七》:“上谕户部,今年雨大屋漏墙欹者多,朕轸念披甲人等家贫不能修理,特加恩赐,务使人人得所。著动户部库银九万两赏给八旗,每旗一万两。上三旗内府佐领一万两,令得修理房屋。”
宁古塔驻守屯兵平时打猎承差,又称打牲兵丁。遇战事,则出征打仗为披甲人。宁古塔设副都统总领。披甲兵丁按差事分为参户、蜜户、渔户、猎户、鹰户、狐户、獭户、鹳户等,皆属内府三旗。
清代,有将罪犯及眷属发往宁古塔、黑龙江披甲人为奴之例。《世宗宪皇帝批谕旨卷一百九十三》:“窝隐贩卖之人照开窑子光棍例,将为首之人拟斩立决,护送牵合及用银兴贩之人俱照为从例,发往宁古塔等处给披甲人为奴。”该处罚并非法外刑,《大清律例》有明文:“凡盗窃临时拘捕,为首杀人者,照强盗律,拟斩立决;为从者,应发往吉林、乌喇、白都诺、宁古塔等处披甲人为奴。”(《卷二十四刑律条例》)
顺康年间,宁古塔满洲披甲人不会汉语,朴实诚信讲义气。发配至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者皆为内地人,此项处罚即为流刑。内地人有逃跑者,宁古塔人一般不举告。若有被追回者,主人及周边土著一起作证该人系自行返回,以令官府不追究治罪。该地路不拾遗,颇有古风。土著披甲人向店家赊买绸缎蟒服,店家拿出貂皮一张作为易货样品,口头约定来年照此规格偿还黑貂皮若干张。第二年,土著披甲人必照样儿还清。本主儿若有他事不能来,则亦托人送到。这些土著披甲人相距城里店家数百千里且素不相识,而无一爽约。店家及土著披甲人,诚信至哉。
土著披甲人出门儿不带盘缠,途中经过之处随意食宿。每户人家遇有客人投宿,无论识与不识,“马有青刍客有粟”,来人食宿及马匹草料全管,不取分文。民风淳朴,性情憨厚。土著人无作揖打恭之礼,相见惟执手而叙。妇女以右手抚额点头为拜,抚额点头而跪为行大礼。土著披甲人彼此称“阿哥”,呼年长者曰“马发”,父曰“阿玛”,母曰“葛娘”,伯父曰“昂邦阿玛”,夫曰“畏根”,妻曰“叉而汉”,男人曰“哈哈”,女人曰“赫赫”,姊曰“格格”,妹曰“那”,小厮曰“哈哈朱子”,丫头曰“叉而汉朱子”,人参曰“恶而诃打”,黑貂皮曰“色克”等。
披甲人有追踪寻迹之本领。凡人畜经过草地,凭足迹能追寻数十里而无差错。该地猎户称“炮手”,老虎叫“老妈子”,熊曰“黑瞎子”。宁古塔披甲人四季皆出猎打围。有朝出暮归一日猎者,有两三天而归打小猎者,有秋天打野鸡围者,有冬季打大围者。凡打大围,披甲人排阵而行。成围时,无长官命令不得擅射。该地虎豹颇畏人,惟熊最凶猛,能拔树掷人。野猪大者六七百斤,獠齿如象牙,弯卷锋利。其周身松油厚寸许,名曰“挂甲”,刀枪箭皆不能入,炮手惟以箭射入其七窍方可猎杀。披甲人所豢养猎犬极勇猛,能搏击虎豹。野鸡最健硕,肥油厚一寸。鹰以“海东青”最名贵,能捉天鹅,一日可飞二千里。另有白鹰、芦花鹰亦极贵重,为进贡之物。雕个儿大且多,用其翎毛为箭羽。打大围历二十天乃归,猎得有虎、豹、猪、熊、獐、狐、鹿、兔、野鸡、雕羽等物。
每年京师户部颁赐进贡貂皮者袍褂、靴帽、汗巾、扇子等物品各一捆。宁古塔人不知用扇子,发配至此地 以零星物件儿即可与其交换。披甲人最喜欢大红绣金袍褂及各色绸缎,把铜钱儿响铃缝缀衣服上,行路叮当带响儿。宁古塔东北千馀里之“黑斤人”(赫哲)有留发梳髻者,耳垂大环四五对儿,鼻穿小银环儿。黑斤之地以产貂皮享名,富者以雕翅盖屋,以貂皮为裘帐,以狐皮为被褥。这些在内地皆珍贵之属,价格极昂。黑斤北土著名“乌稽 ”,又称“鱼皮 ”。因其穿鱼皮衣,食鱼肉为生而得名。该地鱼大,曰“打不害”,皮厚而软,日光下有五色文锦。
黑斤等地披甲人英勇而不畏死,一人能搏杀猛虎。康熙帝甚爱其勇,常赐以官爵及流徙者为其奴。数年间,这类勇士升至宁古塔城又至奉天,次年奉旨进京,时称其为“衣扯满洲”。满语衣扯为新,即“新满洲”之意。新满洲做了官而不知为贵。宁古塔将军对他们说,你们当官了,须学习礼仪。长官约他们一起上衙门,有戴树皮斗笠的,有背口袋的,有光脚的。众人见了无不大笑。将军命坐,他们把肩上口袋往地上一撂,垫 而坐。其虽身着官服,口袋仍搭肩上,须臾不离。奉命进京时,有人不愿离开故土,朝廷亦不勉强,听任其留本土。几人进京,数百人聚于郊外送别,哭声震天。夫妻离别相抱,亲脸唧唧有声。(参清吴振臣《宁古塔记略》)
乾隆皇帝
中国历史的长河中,曾经出现过近600位皇帝。这些大大小小的皇帝,良莠不齐,鱼目混杂。
如果说到待老百姓好的皇帝,也能列出一长串来,比如李世民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他了解到百姓的重要性;刘秀非常的体恤百姓,在位期间,减少了赋收,让百姓好好修养、并严厉地打击了贪污恶霸;朱元璋对手下官员很残忍,特别是对待贪官,动不动就剥皮萱草,但对百姓却很不错,他登基后实行了很多有利于农民发展的政策——筑堤防洪、减免赋收、注重教育等等;隋文帝则是以一项制度的改革而名垂青史,那就是他开创的科举制度,这一制度,真正改变了底层人民的命运,普通百姓的孩子可以通过读书来改变命运。
但是我们今天说的这位皇帝一闪亮登场,必定秒杀前面几位,他就是清朝的乾隆皇帝。
大清帝国
在其后漫长的60多年的统治生涯中,他多次减免农民的农业税。他在乾隆十一年、三十五年、四十二年、五十五年、嘉庆元年,先后五次,普免全国钱粮。共少收农民白银14亿万两,粮食1200万石。这白花花的银子和沉甸甸的粮食,原本都是他爱新觉罗家的法定收入,本来是可以归他任意支配的。如此手笔,不可谓不大器。
据《清代国家与社会》一书提供的数字。乾隆一朝所减免的农业税总数为20275亿两白银,是中国历朝之冠。按可比价格计算,约合今天币值405亿人民币。
这是一个什么概念?我们用更直观的比例数做一个比较。乾隆减免的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总收入的百分之757%,占乾隆朝所应收的农业税总额的114%。
我国于2005年宣布免除全部农业税,其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例为百分之17%。
乾隆刚执政不久,就从制度上保障农民的利益,在《大清律例》里新加了一条:各省官员不得重新丈量百姓土地,也不得强令农民向官府汇报自己开垦的荒地。这就明白着说,以后开的田地都免税。乾隆一朝,全国耕地超过了10亿亩,但朝廷始终只按7亿亩收税。这就是“但令小民于正供之外,留一分盈余,即多一分蓄积,所谓藏富于民”民本思想。
迁徙
《清实录》记载,十七世纪是我国自然灾害的频发期,学术界称之为“明清宇宙期” ,除了气温低,旱灾最为严重。清朝乾隆年间的山东、河南人多地少,加上十年九灾,人民的吃饭成了大问题。到处“饿盈路,死亡枕籍”,农民纷纷外出逃荒、要饭。
对于封建社会的平民百姓来说,土地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但是由于战乱、灾荒等影响,到了万不得已之时,他们也只能贱卖土地。买方低价买入的这一部分土地不受清政府的保护,按照清廷的政策,卖方可以原价回赎。
雍正时期这一政策只是暗地里进行,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到了乾隆时期,这一政策被高调推行。光绪初年丁戊奇荒后,士绅阶层成为了推行这一政策的中坚力量。
清朝中后期,这一政策变得宽泛,各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辖区内推行这一政策。在政府和士绅阶层看来,灾荒时期的土地买卖原本就是不公平的。但是当时的法律规定与原价回赎土地自相矛盾,而且也不符合民间习惯。政府过分干预效果不佳,且会增加行政成本。
对于灾荒期间的土地买卖也不好界定规范,极易产生纠纷。综合考虑之下,清廷决定一面制定章程,让灾荒期间买卖土地有依据;一面在劝导的同时加入暴力干涉。并且鼓励民间组织出资干预,也尽可能缩小回赎的规模。
依照《大清律例》和《大清会典事例》可知,出典的土地可以回赎,非法出卖的土地必须回赎。灾荒期间出卖的土地不在上述范围之内,依照律例是不能回赎的。但是为了社会稳定,清廷数次出台政策,允许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原价回赎土地。
这一尝试最早出现于雍正初年。当时山东连年旱灾,有官员建议“从前被灾时百姓轻价所卖田土,许其一年内回赎”,雍正为之所动,但是还拿不定主意,且预料到这一政策干系到贫富阶层,非同小可。便将此条建议转发给山东巡抚,令其“密议”。
雍正三年三月,山东巡抚反馈道此建议已经实施。“去年到任时,见有具呈请将被灾时卖出之田准听回赎,恐复业穷民无田可耕,俯仰何赖。因查如有逃荒时贱卖田土,除已造房屋坟墓者不许取赎外,其余准听回赎”。
但是他建议此政策暗中进行,政府不加干预也不宣传,“兹奉谕旨,随与两司秉公密议得山左田土,典者可以回赎,卖者向无回赎之事。其被灾时所卖之田,现在定期听其回赎,至冬月即行停止,似可毋庸更定回赎之令,复启奸民争讼之端”。
最后,雍正决定尊重民间习惯,不强制执行。在雍正年间这一次的回赎活动中,先是由地方官员提议原价回赎,皇帝再征求灾区官员的意见,最终决定暗地里进行,政府不明确表态也就是默许,山东地方政府持同等态度,但是不允许明显的宣传此项政策。
乾隆是五年,华北地区遭遇旱灾,河南巡抚称当地旱情严重,百姓家中值钱的东西都拿去变卖糊口了。青黄不接的情况下,百姓将田地贱价卖出,以求活命。与山东省不同的是,河南的灾情传到山西,山西富户借机向河南灾民发放高利贷。
受灾的农民没有能力偿还高额的利息,最终只得以土地抵债。也就是说,山西的富户跨省,利用高利贷的形式变相地进行土地兼并。河南巡抚建议,考虑到当地的灾情严重,希望灾民在限定期限内按照原价赎回田地,以防日后无田可耕,难免生变。乾隆非常支持他的这一建议,不仅当即允准,还常常下旨指导原价回赎土地的过程。
这次灾后,乾隆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他下令其他各省效仿学习,尤其是江苏、安徽、山东、湖北等受灾的省份及时推广。在这些省份中,江苏扬州、湖北汉口、安徽徽州等处聚集吧不少富商,极有可能实施土地兼并,乾隆帝要求“实力查禁”。通过乾隆的处理态度,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他的重点是打击土地兼并,如有类似情况要求各处及时上报,“仍着各将所属灾区,有无似此贱买渔利之处,据实复奏”。
嘉庆十年各方上报一起土地纠纷案,武生于丽岎“因祖遗地亩灾年减价卖与郝姓,叠次呈控欲行回赎”,嘉庆帝认为:“该府张体公等以限满三年不准赎,尚属照案祥断。”于丽岎回赎土地时已经不在正常的时间范围,但是“此项地亩郝姓原买之时,每亩价银仅止一两内外,迨经于姓认买,遂增价至四两八钱,显示故意高台价值情事。
若因限满不准赎回,适以启富户乘灾图利之渐”。于是最终判定:“所有于丽岎祖遗地二顷八亩零,着准令各该家属按照每亩四两八钱之数减半向谢姓赎回。其亏折半价即令郝培德照数偿还,以昭平允。”这种判法遭到了嘉庆帝的批判,于丽岎是武生身份,出卖土地200余亩,可见与一般灾民的情形不同。嘉庆帝折中处理,允许回赎,但价格高于原价低于市价。这并不是普遍性案件,但是被后世当作典范借鉴。
光绪年间,李鸿章推行土地回赎政策时就借鉴嘉庆帝的做法。李鸿章认为,嘉庆年间的这宗案件,显然于丽岎不属于灾民变卖土地糊口之列,但是如果不允许他回赎,恰恰使得富豪乘机谋取利益,因此用这种办法,允许其回赎,处理十分恰当。
嘉庆十八年,直、鲁、豫三省旱灾严重,御史王嘉栋奏请原价回赎灾民贱价出售的土地,嘉庆帝允准。但是后来这项政策因为清廷忙于救灾,而且民间天理教势大急需镇压而荒废,没能监督贯彻执行。九月,直隶总督那彦成再奏此事,并说明受灾时当地粮食产量较往年严重减少,不足丰年的十分之一,贫民只好贱卖土地。风调雨顺后,失去土地的农民无田可耕。希望原价回赎土地,顺应民情。并且建议另外两个受灾的省份同步进行,嘉庆帝允准,并限定三年为期。
光绪初年,爆发的丁戊奇荒,灾后原价回赎土地的主要推动者是江南士绅阶层。《申报》对此次赎田一事的倡导者有详细的记载。江南士绅不仅慷慨解囊,还发动民间力量,组织义赈。他们筹措经费,并向清廷请求帮助百姓原价赎回受灾时贱卖的土地。这件事情引起了李鸿章的注意,李鸿章积极响应,主持回赎事宜。
英国传教士李提摩太回忆说:“第二年(1878),当大灾荒结束之后,省巡抚发布了一项公告,宣布前一年进行的妇女和土地买卖为无效交易。接下来是一个人、地归还原主的时期,对很多家庭来说,这不折不扣地是一个周年之庆。”
当时受灾最严重的是山西,但是史料中并没有相关记载,可能是因为死亡人数过多的原因。两江总督沈葆桢拒绝原价回赎土地的建议,江南士绅以乾隆五十一年回赎政策为例,希望推行回赎事宜,但是沈葆桢依然拒绝。
光绪三十二年苏北发生严重水灾,两江总督端方上奏,表示灾民无以谋生。希望依照嘉庆年间的事例,实行加利赎回。但是基层官员对此并不积极,有的官员甚至直接拒绝执行。端方只好一再强调,要求必须执行、
清朝的灾后回赎土地政策,总的来看基本上是针对北方旱灾地区,这是因为旱灾持续的时间长、影响大。清朝中期,清廷的态度一般是地方官员上奏、皇帝允准。一些勇于担当的大臣提出合理建议,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灾民回赎贱买土地政策的执行。
这项政策始于雍正年间,乾隆时期高调推行,光绪年间则转变为士绅成为主要的推动者。随着督抚权重的扩大,各辖区内由督抚自行决定是否推行,中央不再直接发布指令。演变到光绪末年,地方更是直接推行,不再上奏。这也体现了清廷统治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
对于灾后土地回赎政策的制定和推行,主要是取决于皇帝和各地督抚,晚清时士绅阶层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参与。站在他们的立场上,主要考虑的是土地地进行是不公正的,影响灾民生计。由此造成的贫富差距,必然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另外,此项交易是双方自愿的,并没有任何一方强制进行。如果政府强加干涉,必然会产生纠纷,增加行政成本。
经过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延续,到清朝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赈灾体系,而且清朝时有了方式的改变,民间力量也参与到赈灾当中。但是当严重的灾荒发生时,清廷还是显得力不从心。灾荒之后,食物价格上涨,历史上就有“斗米千钱”的记载,这显然是不正常的物价水平。而与此同时,土地的价格变得低贱,为了保命,灾民依然别无选择,只得贱卖土地。
当然,贱卖土地的行为对于灾民来说无疑是饮鸩止渴,尤其是通过高利贷的形式变相吞并土地时,农民更是无力招架。清廷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因此在劝说、建议的同时,偶尔也会强制地方执行灾后土地原价回赎政策。这当中自然会有很多具体性的问题,首先,法律并不支持灾后土地回赎。
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灾民贱卖土地、富户收买土地并不是违法行为。因此,乾隆帝虽然高调推行,但是也只是从天理人情的角度说,却避开国法而不谈。其次,灾荒期间土地买卖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是民间习惯。
原价回赎既不合法又不合乎习惯,推行的时候遇到阻力是必然的。有的买卖双方甚至签订阴阳合同,农民在灾后基本上也无力回赎。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回赎政策推行时纠纷不断,而且基层政府效率低下,政策推行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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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3-10-13 19:05:07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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