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4浏览:1收藏

镇江市消防条例,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管理;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设备。

  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推进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等系统建设。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维护消防安全,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消防公益事业,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消防组织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第八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政府消防队。

  建筑面积大于一百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者大于五十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且距离现有政府消防队超过三千米的,应当建立政府消防队。第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企业;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政府消防队超过三千米、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五)距离政府消防队超过五千米、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大型企业。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专业处置队伍,在火灾事故中提供救援技术支持,协助做好堵漏、关阀、输转等应急处置工作。第十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负责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第十一条 商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商贸物流园区等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

  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应当设有固定办公场所,承担消防安全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联合开展演练、协同扑救火灾等职责。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二条 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消防训练设施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用地、水上岸线,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建设取水码头等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并设置醒目标志。

  消防水源不足或者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蓄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第十四条 对老旧小区、城中村、棚户区等区域进行改造,应当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且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一)开辟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配备小型消防车或者消防摩托车,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三)更新、改造老旧电气线路,安装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第十五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消防主管部门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迁移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并报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_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镇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_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绿化施工、水利基础设施施工、交通设施施工、道路养护保洁、物料堆放运输和加工等活动以及城镇建成区内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_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内的公共活动区域采取绿化、道路硬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四条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区域扬尘环境质量监测,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征收拆除工程、预拌混凝土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包括港口码头在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城镇规划区内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以及港口码头、道路货物运输场站物料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自觉遵守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有权处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_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约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根据项目特点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及责任人、防治措施、主管部门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八条_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或者围墙。

施工工地内裸露泥地、土方以及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覆盖密闭式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有效措施。

施工工地车行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冲洗;在出入口内侧安装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开挖土方时采取分区、分段作业,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及时回填或者覆盖。

施工作业产生扬尘的,采用喷淋、洒水、外挂密闭式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有效防尘措施;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并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集中堆放、覆盖建筑垃圾,并及时密封清运。

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建筑工地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

鼓励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防尘措施。

第九条_下列工程施工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房屋建设、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外脚手架的外侧设置密闭式防尘网或者防尘布,拆除脚手架前采取先清理残留灰渣等有效防尘措施。

市政道路或者绿地内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三日内恢复原貌。暂不能恢复原貌的,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绿化工程施工作业中,及时清理废弃土壤,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带的回填土边缘低于路沿石上沿五厘米,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及时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城市河道清理出的淤泥、垃圾以及堤坝加固、护坡整治等施工材料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

第十条_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绿地保持整洁。城市道路保洁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城区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化湿法低尘清扫,其他道路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

在高温、干燥、静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气象条件下,增加洒水以及冲洗频次,加大道路保洁力度。

第十一条_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化工、火电等工业企业,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等场所,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站等物料堆场和装卸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物料堆放采用密闭仓储设备,或者采取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遮盖、喷淋、防风抑尘网等有效防尘措施;

装卸物料采取密闭、喷淋、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

采取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和卸料处加装除尘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场坪、路面进行硬化处理,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洁净。

第十二条_运输煤炭、细颗粒物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条件,保持车号牌清晰,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第十三条_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实施单元、分层作业,采取覆盖、固化、绿化、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有效防尘措施,配置冲洗设施并清洗车辆。

第十四条_城镇建成区内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城镇建成区内裸露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用地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收储的土地,由土地收储管理机构负责。

闲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负责。

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五条_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防尘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_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七条_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八条_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_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倡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规划、指导、检查、评估和通报等工作。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文明创建先进单位以及公务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文明礼仪,报道文明行为先进典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第八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

因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信息或者因不文明行为受到处罚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二章基本规范和文明倡导

第十条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镇江市文明倡导公约,弘扬和践行大爱镇江精神,争做文明有礼镇江人。

第十一条倡导下列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在公共场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衣着整洁,不喧哗,排队依次有序,礼让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在公共场所注意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

在突发传染性呼吸道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珍惜粮食,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爱护小区公共设施,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

驾驶车辆主动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规范停车;

开展广场舞等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文明上网,不侵害他人隐私,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

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民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夫妻和睦、孝老爱亲,守望相助、向上向善,培育良好家风和文明社风;

其他有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时代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评选和宣传活动,建立健全道德典型帮扶礼遇制度。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或者奖励。

鼓励和支持利用本单位场所设立爱心服务区、公共阅读点等公益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停车场、运动场所和厕所。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全社会应当关爱和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

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逐步推行志愿者注册、积分管理、嘉许回馈等制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普及急救知识,开展急救培训,提升社会公众救护能力。

鼓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八条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遗体。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隐私和人格尊严。

第十九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个人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三章重点治理

第二十条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乱丢垃圾、乱倒污水;

随意丢弃烟蒂,在禁烟区吸烟;

擅自占用公共空间,随意堆放物料,毁绿、种菜,浇筑停车位;

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道路护栏;

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在机动车道行驶;

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向车外抛洒物品,违规鸣笛,夜间行车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

机动车未经许可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在公共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展销等活动时,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刻,乱贴乱发小广告;

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违规养犬;

其他不文明行为。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重点治理清单提出进行部分调整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公民应当文明养犬,禁止下列行为:

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

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规定的限养区,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具体品种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总体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点治理总体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组织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做到言语文明、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建设工作,开展社会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开招募等方式,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市容环境管理网络,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的规划布局和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道路监控系统,保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好,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网络传播中散布、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倡导文明旅游,建立文明旅游引导机制和不文明旅游约束机制,收集并发布不文明旅游信息。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巡查管理和客流疏导调控,维护景区景点游览秩序。

旅行社、导游和领队应当带头遵守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开展校园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督促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引导文明上网。

第三十四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规范行医、引导文明就医,加强医患沟通,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环保设施,逐步在城市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刻、乱贴乱发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作为、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外形特征

快乐精灵体长2米,体重100~200千克。嘴部狭长,约有30厘米,上下颔两边密排着130多颗圆锥形的牙齿,前额呈圆形隆起。皮肤细腻光滑,背面是浅灰蓝色,腹面是洁白色,体表呈流线形,前肢为鳍肢,背鳍呈三角形。后肢退化,尾部未端左右平展,分成两叶,呈新月形。有一个长园形凹穴状的鼻子或呼吸孔长在头顶的左上方。眼睛只有绿豆粒一般大小,已经退化,位于嘴角的后上方。耳朵只有一个针眼大小的洞,位于眼的后方,外耳道已经消失。

[编辑本段]身体结构

白鳍豚是食肉动物,口中约有130个尖锐牙齿,为同型齿。常在晨昏时游向岸边浅水处进行捕食,一般以整条吞食体长小于65厘米的淡水鱼类为主,也吃少量的水生植物和昆虫。呼吸时,头部先出水,然后全部露出水面,在水面游动2米后,再入水中。白鳍豚的视力几乎为零,依靠回声定位了解环境变化的情况,在生物学、仿生学和生理学等方面具有广泛的科研价值。但白鳍豚生性胆小,很容易受到惊吓,一般都远离船只,很难接近,加之其种群数量很少,活动区域广阔,所以在野生状态下对白鳍豚的研究十分有限。

白鳍豚皮肤光滑细腻,富有一种特殊的弹性,原理与竞赛式游泳衣着中使用具有弹性的尼龙织料相同,能够减少在水中快速游动时身躯周围产生的湍流。它的尾鳍扁平地分为两叉,两边的胸鳍呈扁平的手掌状,背鳍呈三角形。这四鳍给白鳍豚提供了优良的水中游动时方向与平衡的控制力,再加上光滑高弹性的皮肤与流线型的身躯,白鳍豚在逃避危险的情况下可达每小时60千米的游速。平常它保持着每小时10至15千米的游速。

白鳍豚长期生存于长江的浊水中,所以它的视觉和听觉均退化严重,在水中主要以发射声纳接收信号来识别物体。白鳍豚的上呼吸道有着三对独特的气囊与一个形似鹅头的喉咙,但是因为生存于水中靠水发音,所以并没有陆地动物在空气中发音所需要的声带。用特制的水听器,可以听到白鳍豚发出的“的答”“嘎嘎”等数十种不同的声音。白鳍豚发出的声音常为两声一对,发出声音后会安静的等待着回声,从而辨出自己与产生回声的阻碍的距离和大小,并且考虑是否游向目标。它又会在收到回声后的不久发出新的一对声音,稍候又安静一阵等待回声。第二次回声收到后,它便可以分析出目标游动的方向与速度,白鳍豚就是这样如人造声纳般的做回声定位。用这独特的声纳系统,它时常还可以在江底的淤泥中捕捉食物,也可以发出人耳听不见的高频率音波,与十多千米外的同伴联系。

白鳍豚的大脑表面积要比海豚的大,大脑的重量约占总体量的05%,其中平均一只重95千克的雄豚,大脑重470克。这等重量已接近大猩猩与黑猩猩的大脑重量,甚至某些学者认为白鳍豚比长臂猿和黑猩猩更聪明。

[编辑本段]分布范围

只分布于我国,从长江自三峡的黄陵庙以下,一直到长江口,以及沿江的大型湖泊和较大的支流中。

[编辑本段]生活习性

以鱼为食,结群活动,小群2~3头,大群10~16头。视觉、听觉、嗅觉均己退化。在水中联系同类,趋避敌害,识别物体和探测食物等,完全依靠发出的声纳信号。性情温顺。以鲤鱼、鲢鱼、草鱼、青鱼、三角鲂、赤眼鳟、鲶鱼等淡水鱼类为食。

[编辑本段]生长繁殖

每年有两次发情期,分别在3~5月和8~10月。怀孕期10~ll个月。每次产1仔(也有产2仔的)。白鳍豚两年繁殖一次,每胎1仔,出生时体长80厘米左右。新生幼体体色略深成年白鳍豚一般背面呈浅青灰色,腹面呈洁白色,在阳光的照耀下尤其光亮。水平伸展的鳍肢和尾鳍上下两面分别与背面和腹面同色,这样的颜色分布恰好与环境颜色相符。当由水面向下看时,背部的青灰色和江水混为一体很难分辨;当由水底向上看时,白色的腹部和水面反射的强光颜色相近也很难被发现。这使得白鳍豚在逃避敌害、接近猎物时,有了天然的隐蔽屏障。白鳍豚寿命可达30多年,雌兽一般在6岁达到性成熟,雄兽为4岁。成年白鳍豚每年发情两次,分别在3月至5月,8月至10月。孕期为10至11个月,一胎一仔,偶有两仔。野生状态下,成年白鳍豚雌雄比例为1:1,但雌兽怀孕率一般仅为30%,自然繁殖率很低。

每年的冬末春初是白鳍豚的交配期,母豚妊娠期长达1年左右,因此产仔大多在来年的春季。出生后的小白鳍豚靠母亲的乳汁喂养,直到五六岁才算成熟;一般寿命30年。

[编辑本段]种群现状

快乐伙伴50年代时长江中尚可见到较大群体,但此后白鳍豚的数量却急剧下降,在沿江湖泊和支流中消失,长江中的个体己不足100只,仅残存在长江中游的枝城到南京一段。近年来种群数量下降极快。据报道,1980年代初有400多头,1986年减至300来头,1990年调查时有200来头,至1993年为130余头,到1995年不足100头,进入2000年的时候,估计白鳍豚大概仅剩二三十头了,被列为世界级的濒危动物。在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被列为1级保护动物;在《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兽类》中被列为濒危种,列《华盛顿公约》附录:一类保护动物。

鲸目白暨鳍科白暨豚属的唯一种。30年前,长江约有1000多头白鳍豚,由于江水污染严重,航运繁忙,1986年,白鳍豚仅剩300头,被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列为“世上12种最濒危的动物”。2000年,白鳍豚仅有20头。这些惊人的数字,证明这可爱的生灵,正以倒计时向我们做最后诀别。

1980年1月,湖北省嘉鱼县渔民在靠近洞庭湖口的长江边捕获世界上第一头活体雄性白鳍豚,其随即被送往位于湖北武汉的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人工饲养。2002年7月14日,这头白鳍豚死去。1986年捕捉到一头雌性幼豚,两年半后,这头雌豚死于肺炎。

1995年,在湖北石首江段捕到一头性成熟的雌性白鳍豚,将它放养在石首天鹅洲长江故道白鳍豚自然保护区内。1996年夏天长江大洪水,这头白鳍豚因触网而死。

2006年11月6日~12月13日,来自中国、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和瑞士等六国近40名科学家,对宜昌—上海长江中下游的干流1700公里江段进行了考察,未发现一头白鳍豚。1997年到1999年农业部曾连续3年组织过对白鳍豚进行大规模的监测行动,三年找到的白鳍豚分别是13头、4头、4头。此次考察的结果则是0。

1979年:中国宣布白鳍豚为濒危物种

1983年:立法规定狩猎白鳍豚乃违法

1986年:剩余300头 1990年:剩余200头

1997年:少于50头(发现23头)

1998年:发现数量只剩下7头

2004年:7月在长江南京段发现搁浅死亡的白鳍豚尸体

2006年:0头

2007年:长江白鳍豚8月8日正式宣告绝种,一头也没有

2007年:8月19号,安徽铜陵的一位市民在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段偶然发现了一头疑似白鳍豚的动物,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

[编辑本段]历史溯源

根据化石记载,白鳍豚于2500万年前由太平洋迁徙至长江。中国两千多年前的古籍《尔雅》中,亦有对白鳍豚的描述,视之为江神。白鳍豚曾广泛存在于长江流域的洞庭湖及鄱阳湖湖区,在长江中的分布最远至三峡地区葛洲坝上游35千米处,至上海附近的长江入海口都曾有发现。估计历史上曾经有5000头之多。但长期以来,随着人类活动的影响,其种群数量不断减少,分布区域也在逐渐缩小。

白鳍豚(bái qí tún),在长江里大约生活了2500万年的白鳍豚,是中新世及上新世延存至今的古老孑遗物种。白鳍豚是鲸类家族中小个体成员,是世界上现有5种淡水豚(拉河豚、亚河豚、恒河豚、印河豚、白鳍豚)中存活头数最少的一种。由于数量奇少,白鳍豚不仅被列为中国一级保护动物,也是世界12种最濒危动物之一。

[编辑本段]抢救记事

1978年: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成立白鳍豚研究组。正式开始白鳍豚的科学研究。

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水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通令》,都把白鳍豚列为重点保护对象。

1980年:湖北省政府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动物白鳍豚的布告》。

1986年:在武汉召开了淡水豚生物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白鳍豚成为国内外科学家关注的主题。同年,中国银行行长陈慕华为白鳍豚捐款50万美元。再同年,珍珍被捕获养殖。

1988年:9月27日,珍珍去世。

1992年:农业部批准建立湖北石首天鹅洲和湖北洪湖江段两个国家级白鳍豚自然保护区,并批准建立湖北监利、湖南城陵矶、江西湖口、安徽安庆、江苏镇江5个保护站。

1993年:在南京召开了保护白鳍豚国际会议。

1995年:一头白鳍豚被捕获,次年触网去世。

1996年:2月,农业部召开关于保护白鳍豚紧急会议,商讨保护对策。12月25日武汉白鳍豚保护基金会正式成立。

1997年:6月,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单位专家及来自北大、人大的部分大学生倡议1997年为挽救濒危野生动物——白鳍豚年。

1997年:8月,“长江瑰宝白鳍豚展览”在北京自然博物馆举行。

2000年:4月,在北京开通了“爱白鳍”网站。

2000年:9月,武汉耗资60万元举办“拯救白鳍豚”科普展,原计划接待20-30万人,最终参观人数为1671人,被迫提前撤展。

2002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陶醒世等在政协大会上提出了加紧保护白鳍豚的提案。

2002年:7月14日,淇淇去世。

2006年:在白鳍豚的栖息地长江对淡水豚类进行的一次考察最终无功而返。

2007年:8月8日一次重新评估中,白鳍豚被贴上了野外灭绝标签。

2010年:1月12日是淇淇入住武汉白鳍豚馆30周年的日子,馆内没有任何纪念、悼念、思念活动,只有一个泡在福尔马林里的淇淇标本。

[编辑本段]保护价值

白鳍豚是研究鲸类进化的珍贵“活化石”,它对仿生学、生理学、动物学和军事科学等都有很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

白暨豚属鲸类淡水豚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为我国特有珍稀水生哺乳动物,有“水中熊猫”之称,已被列入世界濒危物种名录中。

[编辑本段]相关故事

白鳍豚是我国独有的珍稀水生哺乳动物,分布在长江中下游,数量极为稀少,濒临绝迹,其形态漂亮,被誉为“长江女神”。它是中国目前最为濒危的动物,也是世界上几种最濒危的动物之一。从某种程度说,白鳍豚比大熊猫还要珍贵呢!

“淇淇”是“女神”中的一个,1980年1月11日从洞庭湖口被渔民捕到,送进中国科学院武汉水生物研究所人工饲养,成为世界上唯一人工饲养的白鳍豚。1986年捕获一只雌性白鳍豚,取名珍珍,准备与琪琪完婚,然而还没等珍珍性成熟,1988年,它就患急病死了。 2006年,最早研究白鳍豚的陈佩薰老人才无奈的披露了珍珍可能的死因之一:池塘西面的遮阳篷质量不好,大风天会有铁屑、木片等杂物落入池中。由于没有其它的池塘转移白鳍豚,一直没有修缮。珍珍死后,人们在它的胃里找到了700克的铁屑玻璃和石子。

1995年,人们又在长江中捕到了一只雌豚,暂时安置在石首天鹅洲的长江故道里。可没想到它在第二年的一次洪水中触网而死。

1999年底,一只长两米的白鳍豚在上海崇明岛搁浅,但由于当地渔民不知道它就是“水中大熊猫”,竟置之不理,最终导致白鳍豚饿死。

2002年7月14日早晨,淇淇侧着身子躺在水底台阶边,在度过了22年半的人工饲养的日子后,安然又孤独的死去。

1997年10月,一位10岁的贵阳人从《中国青年报》上认识“淇淇”后,便与之结下了不解之缘。这位贵阳人化名为“爱淇”,自1997年武汉白鳍豚保护基金会成立后,每月坚持给“淇淇”寄10元自己省下的零花钱,从未间断,直到2002年7月“淇淇”悄然去世,而当月10日, “爱淇”给“淇淇”的汇款钱,成了人类给“淇淇”最后的礼物。

“爱淇”一直不允许媒体透露他的真实姓名,他说:“爱”是自然的,谁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爱,他无意通过自己的行为在报上宣传后去影响别人,这样也许爱才更真实、更永恒的。

北师大版语文六年级(上)语文教科书中《最后的淇淇》。

《四库全书》是在乾隆皇帝的主持下,由纪昀等360多位高官、学者编撰,3800多人抄写,耗时十三年编成。丛书分经、史、子、集四部,故名四库。共有3500多种书,79万卷,36万册,约8亿字,基本上囊括了中国古代所有图书,故称“全书”。当年,乾隆皇帝命人手抄了7部《四库全书》,下令分别藏于全国各地。先抄好的四部分贮于紫禁城文渊阁、辽宁沈阳文溯阁、圆明园文源阁、河北承德文津阁珍藏,这就是所谓的“北四阁”。后抄好的三部分贮扬州文汇阁、镇江文宗阁和杭州文澜阁珍藏,这就是所谓的“南三阁”。

《四库全书》完成至今的两百年间,饱经沧桑,多份抄本在战火中被毁。其中文源阁本在1860年英法联军攻占北京,火烧圆明园时被焚毁,文宗、文汇阁本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被毁;杭州文澜阁藏书楼1861年在太平军第二次攻占杭州时倒塌,所藏《四库全书》散落民间,后由藏书家丁氏兄弟收拾、整理、补抄,才抢救回原书的四分之一。文澜阁本在民国时期又有二次补抄。1914年在杭州图书馆第一任馆长钱恂的支持下,由徐锡麟二弟徐仲荪及其学生堵福诜自费补抄,历时7年,史称“乙卯补抄”。1923年,时任浙江教育厅长的张宗祥得知徐仲荪、堵福诜的义举后,十分感动,但他知道“修补”量相当浩大,单靠几个人很难完成,必须由政府牵头。在他的重视下,补抄人员增加到百余人,费用全部由浙江籍人募集,徐仲荪任总校,堵福冼任监理,历时两年,史称“癸亥补抄”。解放初,由于徐仲荪和堵福洗修补《四库全书》有功,他们俩的画像曾被悬挂在杭州文澜阁,以志纪念。2008年后《四库全书》大部分内容已经恢复。如今《四库全书》只存3套半,其中文渊阁本原藏北京故宫,后经上海、南京转运至台湾,现藏台北故宫博物院(也是保存较为完好的一部)。文溯阁本1922年险些被卖给日本人,现藏甘肃省图书馆。文津阁本于1950年由中国政府下令调拨到中国国家图书馆,这是唯一一套原架原函原书保存的版本。而文澜阁本则藏于浙江省图书馆。

1966年10月,当时正处于中苏关系紧张时,为保护《四库全书》安全,林彪下令将文溯阁《四库全书》秘密从沈阳运至兰州,藏於戈壁沙漠中。辽宁有关人士要求归还,以书阁合璧。甘肃方面也修建藏书楼,加强保护。文溯阁《四库全书》其最终归属仍处争议中

白暨豚的体形呈纺锤形,身长约2-25米左右,体重可达200千克以上。嘴部又长又细,背呈浅灰色或蓝色,腹面为纯白色,背鳍形如一个小三角,胸鳍宛如两只手掌,尾鳍扁平,中间分叉,善于游水,时速可达80千米左右。由于长期生活在浑浊的江水中,白暨豚的视听器官已经退化。它眼小如瞎子,耳孔似针眼,位于双眼后下方。但大脑特别发达,声纳系统极为灵敏,头部还有一种超声波功能,能将江面上几万米范围内的声响迅速传入脑中。一旦遇上紧急情况,便立刻潜水躲避。白暨豚耐寒,体温通常在36℃左右。

编辑本段分布范围

白暨豚主要生活在长江中下游及与其连通的洞庭湖、鄱阳湖、钱塘江等水域中,通常成对或10余头在一起,喜在水深流急处活动。现有数量稀少,20年前的估计只有300头左右,当时就已面临灭绝的危险。

编辑本段生活习性

喜欢群居,尤其在春天交配季节,集群行为就更明显。每群一般2-16头。其活动范围广,但对水温条件要求较高,经常在一个固定区域停留一段时间,待水温条件发生改变后,又迁入另一地域。以鱼类为食。

喜欢生活在江河的深水区,很少靠近岸边和船只,但它时常游弋至浅水区,追逐鱼虾充饥。它的吻宽细长,上下颌长有130多枚圆锥形的同型齿,可它却懒得咀嚼,只管张口吞下鱼食,消化能力很强。白暨豚往往成对或三五成群一起活动,但人们很少有机会看到它,只有在它露出水面呼吸时才能瞥见一眼。

白暨豚分布在长江中下游干流的湖北枝城至长江口约1600千米的江段内,以鱼为食,喜结群活动,小群约2~3头,大群约9~16头。白暨豚是用肺呼吸的水生哺乳动物,每次呼吸时,头顶及呼吸孔先浮出水面,接着露出背部和低三角形的背鳍,出水呼吸时间约1-2秒钟,潜水时间每次约20秒,长潜时可达200秒。成熟个体最大体长,雌性25米,雄性23米,体重100~150千克,有恒定体温,总是在36摄氏度左右。

编辑本段繁殖习性

白暨豚两年繁殖一次,每胎1仔,出生时体长80厘米左右。新生幼体体色略深成年白暨豚一般背面呈浅青灰色,腹面呈洁白色,在阳光的照耀下尤其光亮。水平伸展的鳍肢和尾鳍上下两面分别与背面和腹面同色,这样的颜色分布恰好与环境颜色相符。当由水面向下看时,背部的青灰色和江水混为一体很难分辨;当由水底向上看时,白色的腹部和水面反射的强光颜色相近也很难被发现。这使得白暨豚在逃避敌害、接近猎物时,有了天然的隐蔽屏障。白暨豚寿命可达30多年,雌兽一般在6岁达到性成熟,雄兽为4岁。成年白暨豚每年发情两次,分别在3月至5月,8月至10月。孕期为10至11个月,一胎一仔,偶有两仔。野生状态下,成年白暨豚雌雄比例为1:1,但雌兽怀孕率一般仅为30%,自然繁殖率很低。

每年的冬末春初是白暨豚的交配期,母豚妊娠期长达1年左右,因此产仔大多在来年的春季。出生后的小白暨豚靠母亲的乳汁喂养,直到五六岁才算成熟;一般寿命30年。

编辑本段身体结构

白暨豚是食肉动物,口中约有130个尖锐牙齿,为同型齿。常在晨昏时游向岸边浅水处进行捕食,一般以整条吞食体长小于65厘米的淡水鱼类为主,也吃少量的水生植物和昆虫。呼吸时,头部先出水,然后全部露出水面,在水面游动2米后,再入水中。白暨豚的视力几乎为零,依靠回声定位了解环境变化的情况,在生物学、仿生学和生理学等方面具有广泛的科研价值。但白暨豚生性胆小,很容易受到惊吓,一般都远离船只,很难接近,加之其种群数量很少,活动区域广阔,所以在野生状态下对白暨豚的研究十分有限。

白暨豚皮肤光滑细腻,富有一种特殊的弹性,原理与竞赛式游泳衣着中使用具有弹性的尼龙织料相同,能够减少在水中快速游动时身躯周围产生的湍流。它的尾鳍扁平地分为两叉,两边的胸鳍呈扁平的手掌状,背鳍呈三角形。这四鳍给白暨豚提供了优良的水中游动时方向与平衡的控制力,再加上光滑高弹性的皮肤与流线型的身躯,白暨豚在逃避危险的情况下可达每小时60千米的游速。平常它保持着每小时10至15千米的游速。

白暨豚长期生存于长江的浊水中,所以它的视觉和听觉均退化严重,在水中主要以发射声纳接收信号来识别物体。白暨豚的上呼吸道有着三对独特的气囊与一个形似鹅头的喉咙,但是因为生存于水中靠水发音,所以并没有陆地动物在空气中发音所需要的声带。用特制的水听器,可以听到白暨豚发出的“的答”“嘎嘎”等数十种不同的声音。白暨豚发出的声音常为两声一对,发出声音后会安静的等待着回声,从而辨出自己与产生回声的阻碍的距离和大小,并且考虑是否游向目标。它又会在收到回声后的不久发出新的一对声音,稍候又安静一阵等待回声。第二次回声收到后,它便可以分析出目标游动的方向与速度,白暨豚就是这样如人造声纳般的做回声定位。用这独特的声纳系统,它时常还可以在江底的淤泥中捕捉食物,也可以发出人耳听不见的高频率音波,与十多千米外的同伴联系。

白暨豚的大脑表面积要比海豚的大,大脑的重量约占总体量的05%,其中平均一只重95千克的雄豚,大脑重470克。这等重量已接近大猩猩与黑猩猩的大脑重量,甚至某些学者认为白暨豚比长臂猿和黑猩猩更聪明。

编辑本段种群现状

根据化石记载,白暨豚于2500万年前由太平洋迁徙至长江。中国两千多年前的古籍《尔雅》中,亦有对白暨豚的描述,视之为江神。白暨豚曾广泛存在于长江流域的洞庭湖及鄱阳湖湖区,在长江中的分布最远至三峡地区葛洲坝上游35千米处,至上海附近的长江入海口都曾有发现。估计历史上曾经有5000头之多。但长期以来,随着人类活动的影响,其种群数量不断减少,分布区域也在逐渐缩小。

1980年1月,湖北省嘉鱼县渔民在靠近洞庭湖口的长江边捕获世界上第一头活体雄性白暨豚,其随即被送往位于湖北武汉的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人工饲养。2002年7月14日,这头白暨豚死去。1986年捕捉到一头雌性幼豚,两年半后,这头雌豚死于肺炎。

1995年,在湖北石首江段捕到一头性成熟的雌性白鳍豚,将它放养在石首天鹅洲长江故道白鳍豚自然保护区内。1996年夏天长江大洪水,这头白鳍豚因触网而死。

2006年11月6日~12月13日,来自中国、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和瑞士等六国近40名科学家,对宜昌—上海长江中下游的干流1700公里江段进行了考察,未发现一头白暨豚。1997年到1999年农业部曾连续3年组织过对白暨豚进行大规模的监测行动,三年找到的白暨豚分别是13头、4头、4头。此次考察的结果则是0。

1979年:中国宣布白暨豚为濒危物种

1983年:立法规定狩猎白暨豚乃违法

1986年:剩余300头 1990年:剩余200头

1997年:少于50头(发现23头)

1998年:发现数量只剩下7头

2004年:7月在长江南京段发现搁浅死亡的白暨豚尸体

2006年:几乎0头

2007年:长江白暨豚8月8日正式宣告绝种

2007年:8月19号,安徽铜陵的一位市民在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段偶然发现了一头白暨豚,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

编辑本段中国抢救白鳍豚大事记

1978年: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成立白鳍豚研究组。正式开始白暨豚的科学研究。

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水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通令》,都把白鳍豚列为重点保护对象。

1980年:湖北省政府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动物白鳍豚的布告》。

1986年:在武汉召开了淡水豚生物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白鳍豚成为国内外科学家关注的主题。

1992年:农业部批准建立湖北石首天鹅洲和湖北洪湖江段两个国家级白鳍豚自然保护区,并批准建立湖北监利、湖南城陵矶、江西湖口、安徽安庆、江苏镇江5个保护站。

1993年:在南京召开了保护白鳍豚国际会议。

1996年:12月25日武汉白鳍豚保护基金会正式成立。

1996年:2月,农业部召开关于保护白鳍豚紧急会议,商讨保护对策。

1997年:6月,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单位专家及来自北大、人大的部分大学生倡议1997年为挽救濒危野生动物——白鳍豚年。

1997年:8月,“长江瑰宝白鳍豚展览”在北京自然博物馆举行。

2000年:4月,在北京开通了“爱白鳍”网站。

2002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陶醒世等在政协大会上提出了加紧保护白鳍豚的提案。

白暨豚是哺乳纲、鲸目的一科水生动物,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小型淡水鲸

白暨豚体呈纺锤形,体长15-25米,体重可达230千克。吻部似鸟喙般向前伸出,窄而长,吻尖略向上翘,约30厘米。额顶显著隆起,鼻孔长在头顶,呼吸时,头部先出水,喷出的水花不高。

白暨豚眼极小,在口角后上方。耳孔呈针眼状。背鳍三角形,鳍肢较宽,末端钝圆,尾鳍呈新月形。体表背面呈青灰色,腹面为白色,尾鳍并不出水。

白暨豚的濒危原因

白暨豚数量的逐年减少,主要有其自身繁殖能力较差和长江流域人类活动较多两方面的原因。白暨豚所属的鲸目水生多数早在数万年前迁入海洋的咸水中生存去了,停留在地球各地的淡水流域中生存的鲸目淡水豚类种群数均小,其中至今剩余的五种淡水豚均是濒危物种。

此外,根据遗传学的研究发现,白暨豚的遗传多样性很低,这也加剧了灭绝的速度。科学家为此曾提出迁地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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