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2004修正)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4浏览:3收藏

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2004修正),第1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档案的征集、保管、保护、抢救等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档案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监督、指导专业档案馆以及单位的档案管理,协调、指导同级国家机关现行文件收集和利用工作;

  (三)开展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档案标准化的宣传普及和档案教育培训工作;

(四)支持、指导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科技示范户收集、保存、利用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五)对从事档案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馆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做好各种载体档案及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整理,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实施档案信息化,推进档案现代化管理;

(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依法利用未开放档案和涉密档案,为社会利用档案信息提供条件和服务;

(四)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五)开展档案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或者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予以销毁。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档案整理;

(二)档案价值评估;

(三)档案业务咨询;

(四)档案技术服务;

(五)档案寄存保管;

(六)营业执照许可的其他档案业务。

档案中介机构从事以上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按照规定期限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八条 承办或者处理下列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的单位,应当收集相关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一)国家***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

(二)外国(籍)政要的参观、访问;

(三)承办的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会议;

(四)重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

(五)举办的重要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

(六)其他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第九条 重大活动结束或者重大事件处理完毕,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60日内到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非常设机构在撤销前必须将整理规范的档案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中形成的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的原始件,可以提前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征集下列档案:

(一)反映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等活动的;

(二)记录著名人士活动、事迹的;

(三)记载名胜古迹、民族风情、地理、地质、地貌等内容的;

(四)有保存价值的史志、古籍、家(族)谱、契约;

(五)其他的珍贵、特色档案。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和技改以及城市改造、市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承担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各个环节、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分别向同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移交。

重点建设工程验收,重大科研、技改项目鉴定时,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档案机构应当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变更,档案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撤销、终止的,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合并的,可以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由合并后的单位单例全宗保管;

(三)分立的,可以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或者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由分立后承担原单位主要职能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

法律分析:个人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如下: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2、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法律主观:

看具体情况定。 根据《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法律客观: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八条 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和维护权益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与证明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让、买卖、 抵押 、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凭证性文件材料,对外投资文件材料;本企业资本金核算、确认、划转、变更等文件材料,企业融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关于重要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其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制发的需本企业办理的重要文件材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对本企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出具的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计划和总结文件材料,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机构演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企业文化建设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新闻媒体对本企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 (十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等重要来宾到本企业检查、视察、调研、参观时的讲话、题词、批示、录音、录像、照片及企业工作汇报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级以上团、工会、等代表大会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二)本企业直属单位、所属、控股、参股、境外企业和机构报送的关于重要问题的报告、请示和批复等文件材料。

法律分析:

户籍原始资料没有明确的保存年限,一般都是长期保存的。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公安机关不会主动销毁存档的户籍原始资料,所以如果需要查询相关的资料,可以到当时办理的业务部门进行查询。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衍生问题:

户籍档案丢失了怎么办理 户口档案丢失了,可以去派出所恢复户籍。户籍应该在最后一次迁动的那个派出所里,派出所民警可以给丢失者恢复户籍,然后再进行迁移。如果是大学生毕业时丢失了户口档案,就到其毕业的那个学校的户籍管理的派出所去恢复户籍并再次办理户籍迁移。

法律分析:第 1 条 本办法依档案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各机关依本法第十条区分档案保存年限时,应审酌下列各款事项: 一、影响国家安全及公益之程度。 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价值。 三、法律信证之维护。 四、行政程序之稽凭。 五、学术研究之参考。 六、机关之特性。 七、个人权益之保护。 八、其他应审酌之重要事项。 第 3 条 下列档案之保存年限,应列为永久保存: 一、涉及国家或本机关重要制度、决策及计划者。 二、涉及国家或本机关重要法规之制 (订) 定、修正及解释者。 三、涉及本机关组织沿革及主要业务运作者。 四、对国家建设或机关施政具有重要利用价值者。 五、具有国家或机关重要行政稽凭价值者。 六、具有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重要财产稽凭价值者。 七、对国家、机关、社会大众或个人权益之维护具有重大影响者。 八、具有重要科技价值者。 九、具有重要历史或社会文化保存价值者。 十、属重大舆情之特殊个案者。 十一、法令规定应永久保存者。 十二、其他有关重要事项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者。 第 4 条 定期保存之档案,其保存年限区分为三十年、二十五年、二十年、十五年、十年、五年、三年及一年。但下列范围之档案,不在此限: 一、属档案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机关共通性档案保存年限基准所列档案。 二、符合第七条规定之档案。 第 5 条 各机关应就主管业务,依本办法、机关共通性档案保存年限基准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编订档案保存年限区分表。 前项档案保存年限区分表,应依本法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一项各款规定程序,函送档案中央主管机关审核后实施。修正时,亦同。但依机关共通性档案保存年限基准修正者,不在此限。 第 6 条 各机关档案保存年限区分表至少每十年应检讨一次;必要时,得随时修正之。 第 7 条 定期保存之档案经微缩、电子或其他方式储存者,得调整其档案原件之保存年限。 第 8 条 各机关办理定期保存档案之销毁,以每年一次为原则。 已届保存年限之档案,各机关档案管理单位或人员应依档案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格式制作档案销毁目录,送会相关业务单位表示意见,各单位认有延长保存年限之必要者,应签注延长年限及理由。

法律依据:《机关档案保存年限及销毁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档案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各机关依本法第十条区分档案保存年限时,应审酌下列各款事项:

一、影响国家安全及公益之程度。

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价值。

三、法律信证之维护。

四、行政程序之稽凭。

五、学术研究之参考。

六、机关之特性。

七、个人权益之保护。

八、其他应审酌之重要事项。

第三条 下列档案之保存年限,应列为永久保存:

一、涉及国家或本机关重要制度、决策及计划者。

二、涉及国家或本机关重要法规之制 (订) 定、修正及解释者。

三、涉及本机关组织沿革及主要业务运作者。

四、对国家建设或机关施政具有重要利用价值者。

五、具有国家或机关重要行政稽凭价值者。

六、具有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重要财产稽凭价值者。

七、对国家、机关、社会大众或个人权益之维护具有重大影响者。

八、具有重要科技价值者。

九、具有重要历史或社会文化保存价值者。

十、属重大舆情之特殊个案者。

十一、法令规定应永久保存者。

十二、其他有关重要事项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者。

第四条 定期保存之档案,其保存年限区分为三十年、二十五年、二十年、十五年、十年、五年、三年及一年。但下列范围之档案,不在此限:

一、属档案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机关共通性档案保存年限基准所列档案。

二、符合第七条规定之档案。

第五条 各机关应就主管业务,依本办法、机关共通性档案保存年限基准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编订档案保存年限区分表。 前项档案保存年限区分表,应依本法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一项各款规定程序,函送档案中央主管机关审核后实施。修正时,亦同。但依机关共通性档案保存年限基准修正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各机关档案保存年限区分表至少每十年应检讨一次;必要时,得随时修正之。

第七条 定期保存之档案经微缩、电子或其他方式储存者,得调整其档案原件之保存年限。

第八条 各机关办理定期保存档案之销毁,以每年一次为原则。 已届保存年限之档案,各机关档案管理单位或人员应依档案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格式制作档案销毁目录,送会相关业务单位表示意见,各单位认有延长保存年限之必要者,应签注延长年限及理由。

中国古籍的纸张,多采用天然原料的手工制纸,而现今通用的化学胶水、化学浆糊及玻璃胶纸对中国式纸张具有极强的腐蚀力,一般不隔多时,便会使纸张变质黄脆,触手即碎,故而绝不可用。

正确方法应为采用天然面粉浆糊,调以麝香、花椒,可达到修复与避虫双重功能。如果藏家一时无法具备以上条件,也应宁可暂时不修,待请到行家里手,再行修复,绝不可仓促滥修,加厄典籍。

扩展资料

许多民国版本的拓片、字帖、纸墨拓工皆属精良,可版面之上却是黄斑累累,令人扼腕。这是因为民国时期的一些书贾作坊,贪求省惜工料费用,采用了一种叫做“油光纸”的纸张(当时流行的一种廉价的西式工业法制纸),作为字帖的衬纸。

由于西式纸酸碱性不合量,具有一定腐蚀力,以致许多民国旧帖惨遭“黄斑之厄”。这一遗憾也使得当今的古籍藏家得出了一条教训,即:中国古籍必须远离一切西式纸张,二者隔离,方为上策。

-古籍

把古籍放在塑料袋里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不建议放入花椒。

古籍纸张老化毁损的原因主要是由内外两个因素起作用。

内在因素由古籍生成的时候就决定了,取决于纸张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以及墨迹材料的耐久性和固着性。传统工艺生产的宣纸可以长期保存,在敦煌莫高窟就出土过的唐代经页已有上千年历史,上面的字迹清晰可辨,故有纸寿千年的说法。

而外在的因素主要是纸张曝露在常规大气中受到氧气、空气污染物、湿度变化、霉菌、灰尘、紫外线和虫、鼠的危害。

组成纸张的有机材料如纤维素,半纤维素,木质素会在空气中氧化。同时现在空气污染严重,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等污染物含量较高,这些气体遇到纸张中的水分发生化学反应生成酸,酸对纸张具有很强烈的毁坏作用,有专业文献提及,曝露在3级污染空气中的书籍只要10天,纸张耐折度就会发生严重的下降。

国外的最新研究资料指出,古籍库房中的VOCs对书籍也有负面影响。花椒作为一种带有挥发性油脂有机物,不排除会释放出VOCs。

收藏或保存古籍的目的主要是其具有很好的历史文化价值,收藏价值和经济价值,而要实现上述价值的前提是文献的保存要好,用收藏界的行话来说就是品相要好。

建议,有条件的情况下,找到档案馆或图书馆,由他们文保部门工作人员负责进行真空包装处理。采用真空包装技术来保存纸质档案资料,可以在包装内部形成低氧环境,大多数微生物因缺氧不能生存,化学物理变化也得到延缓;同时隔绝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防止纸张和字迹曝露在常规大气中受到氧气、空气污染物、湿度变化、霉菌、灰尘、紫外线和虫、鼠的危害,延长纸质档案资料的保存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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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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