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度是明清时期的什么制度?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4浏览:2收藏

保甲制度是明清时期的什么制度?,第1张

里甲制:①里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②一百十户为一里,以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每年轮流有一户为里长,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十年轮换为为官府催征田赋,清查户口,编造户册,以显示人丁、田地、税粮的变化。③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帮助地方上的官吏编定黄册,后来发展成为征收赋税、分配劳役及维持治安等职能。④与老人制相结合,形成人口居住、土地占有和赋役责任高度结合的机制,实现基层社会控制的一元化格局。

保甲:①旧时代统治者通过户籍编制来统治人民的制度。②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若干家编作一甲,若干甲编作一保。保设保长,甲设甲长。以便统治者对人民实行层层管制。③起源于北宋,王安石设立每十户一保、五十户一大保、十大保一都保,由主户上等户为保长、大保长、都保正,训练壮丁,成立地方武装。④建立了一个更加严密的社会治安网络,对内加强了对人民的统治。其次,它寓兵于民,注意加强对壮丁的军事训练,强化了国家防御力量,对外有效地抗击了外族的入侵。再次,它比较重视农业生产和建设。就一般意义来说,村社组织的职能是编审户籍入丁,并以此催征赋税和征用劳役,保证国家的经济来源,更注重经济功能;而保甲组织更多的是具有军事和治安功能。⑤明、清两代有类似设置。国民党统治时期对城乡居民采用保甲制作为基层政治制度。强化“连坐法”,“管”、“教”、“养”、“卫”四大职能中,“卫”的职能得到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法西斯统治。

中国农村地区大多都是以:“乡、村、庄。”这三个字来命名的。要说这三个字的由来还要从清朝说起。在清朝的时候:乡、村、庄这三个字主要是地方基层部门的名字。那清朝部门是如何管理户口赋税和社会治安的呢?为了管理户口、赋税和社会治安的问题,就在农村开始推行两种制度分别是里甲制和保甲制。

一、里甲制。

清朝的里甲制度,是建立在明朝里甲制度基础上的。只有每家每户纳过税了才能为单位。以110户人家为一里,在这110户人家当中给叫纳税最多的人,当个里长,说白了就是谁交的钱最多谁就当里长了。还要把里长底下的每家每户,分的再细致一点。在里长底下选除一名甲长,步骤和里长的步骤一样。每甲有11户人家在这11户人家里选择一个甲长。因为中国的面积太大如果单单只设置一个里长,可能管不过来。虽然南方和北方在叫法上可能稍微有点区别,但是里甲制度的本质是不变的。里长也好甲长也好,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能够保证自己所管理的每户人家,每年都能够按时缴纳赋税。

二、保甲制。

保甲制度,在乾隆时期就已经开始兴起了但是,保甲制与里甲制是完全不一样的。保甲制度在乾隆时期是主要负责社会的治安稳定。到清朝保甲制虽然主要是也是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但是与乾隆时期的相比严格了许多。在清朝,每户人家的门上必须要挂着一个门牌,上面要写:保甲的甲长是谁、父母是谁。有哪些人、分别是什么关系、是干什么的、今年多大、如果有的民户是出家当和尚的僧侣在外面办事,要过夜一晚上的话那就要把:出家日期、年龄、地点。全部都写上一个都不能能漏。

难怪古代从来没有出现什么入室抢劫,清朝时期的社会治安非常的严格,百姓生活在里面也非常的安全。

国民党的保甲制度的主要内容:十人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长一名。实际操作城市与乡村、各地区可略有弹性。在城市则以每一门牌为一户,如同一门牌内有两家以上仍以一户计,编为第几保第几甲第几户,设户长。

户长由此门牌内各家互推一人充任。根据《南京市城区编组保甲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南京城区“二十五户为一甲,二十五甲为一保”、“编余之户十五户以上另立一甲,十四户以下并入邻近之甲;十五甲以上另立一保,十四甲以下并入邻近之保”。

1938年2月行政院颁布《非常时期各地举办联保联坐注意要点》规定:“在城市地方邻居多不相识,或其地客民多于土著,良莠难分,彼此不愿联保者,得令就保内各觅五户签具联保,或由县市内殷实商号或富户,或现任公务员二人,出具保证书,其责任与联保同。”

扩展资料:

保甲制的由来始末 :

保甲制度不仅是古代的一种户籍管理制度,它萌生于先秦,定型于秦汉,确立于隋唐,完善于北宋,发展于元明清,延续于民国,沿袭长达三千年之久。

西周诸侯国都有国、野之分,即统治地位处于国中,被统治地位居于野外,国分六乡,野分六遂。《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

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谓六乡制;《周礼·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酇,五酇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谓六遂制。

战国商鞅变法其中一条要求居民登记户籍,实行居民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连做法,将“伍”、“什”作为基层单位。唐朝以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

北宋王安石变法,熙宁三年(1070),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制》颁行,至此把保甲制推到了政治军事管理高度,即:“什伍其民”,“变募兵而行保甲”。

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客户每十户(后改为五户)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蒙古建国后实行千户制,规定:每十户设一个十户长,每百户设一个百户长,每千户设一个千户长。由下到上,层层隶属。

“于是一代之制始备,百年之间,子孙有所凭籍矣”;明朝“明太祖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清顺治元年(1644)年在直隶、山西、山东推行保甲制至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由原来保甲二级变为牌、保、甲三级制。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规定“甲长三年更代”,“保长一年更代”。

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十进制:十户为甲,十甲为保,十保为乡镇。鉴于各地地理、交通、经济情况各异具体实行时是有弹性的。

“甲之编制以十户为原则,不得少于六户,多余十五户”;“保之编制以十甲为原则,不得少于六甲,多于十五甲”;“乡镇之划分以十保为原则,不得少于六保,多于十五保”;

辛亥革命推翻帝制,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仍沿袭历代封建旧制,1937年二月南京行政院公布修正《保甲条例》推行于全国。

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但不统一,如广东“牌、甲制”,广西“村、甲制”,云南“团、甲制”,北方有的地方日本投降后,在中国***的领导下,实行了土地改革,人民当家作主。

全国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几千年的封建旧制才告寿终正寝。

-保甲制度

保甲法,王安石变法之一。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十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保甲制度的基本形式是10进位制(10户为甲,10甲为保,10保以上为乡镇)。以后鉴于各地地理、交通、经济情况各异,在实行“新县制”时采取了有弹性的办法,规定“甲之编制以十户为原则,不得少于六户,多于十五户”,“保之编制以十甲为原则,不得少于六甲,多于十五甲”,“乡(镇)之划分以十保为原则,不得少于六保,多于十五保”。保设保办公处,有正副保长及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各一人,保长与乡(镇)长一样,亦实行政、军、文“三位一体”,保长通常由当地地主、土豪、顽劣担任。通过保甲长牢牢控制民众,“使每一保甲长均能兼政治警察之任务”。保甲长受区保长指挥监督,负责维持保甲内安宁秩序。联保主任受区长指挥监督,负维持各保安宁秩序总责,但各保应办事务仍由各该保长负责。保甲组织的基本工作是实施“管、教、养、卫”。“管”包括清查户口,查验枪支,实行连坐切结等;“教”包括办理保学,训练壮丁等;“养”包括创立所谓合作社,测量土地等;“卫”包括设立地方团练,实行巡查、警戒等

  保甲制度的实质是通过联保连坐法将乡镇变成大囚笼。联保就是各户之间联合作保,共具保结,连坐就是1家有“罪”,9家举发,若不举发,10家连带坐罪其主要内容是:出具连坐切结时,由户长签名盖章或匣押,一式两份,正结存县,副结存区。各户如发现另户为“匪”、通“匪”、窝“匪”等情,应立即报告,如隐匿不报,便以“庇护罪”或“纵匪罪”论处。

原文是这么解释的:

保 甲的字面含义就是“保证盔甲”。这个制度规定每十户农民必须有个甲 长,保证他们循规蹈矩,使当地县 长满意。这是一种连保制度,一个保 甲里的任何一个人如果犯了罪,整个保 甲的人都要负责任。

当初蒙古人和满 族 人就是用这个办法统治中国的。用这个方法来防止农民组织反 叛,几乎是无往而不胜。因为保 甲 长几乎总是富 农、地 主、开当 铺或放 债的,他们是最最积极的,自然不愿“担保”任何具有叛 逆倾向的佃 户或债 户。无人担 保是一件十分严重的事情。一个无人担 保的人,可以用任何借口,当作“嫌 疑 分 子”投入牢 狱。

保甲制度是明清时期的什么制度?

里甲制:①里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②一百十户为一里,以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每年轮流有一户为里长,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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