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历程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4浏览:3收藏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历程,第1张

200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的颁布,拉开了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的序幕。2007年2月28日,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古籍保护工作,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8月3日,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古籍保护试点工作会议,选定57家(后增至59家)古籍收藏单位,开展为期一年的古籍保护试点工作,印发了《古籍普查方案》等文件,宣布成立了由66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

自9月底开始,文化部组织开展了名录的申报工作。申报工作受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国文化、文博、教育、民族、宗教等系统的200余家单位及个人参加申报,截止12月中旬,申报数量总计超过5000部,古籍类型除大量的汉文古籍外,还有丰富的民族文字古籍、金石碑拓、敦煌文献、舆图、竹木简等。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的入选标准十分严格。名录的主要收录范围是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国家珍贵古籍的评选标准,原则上与《古籍定级标准》(WH/T20-2006)所规定的一、二级古籍的评定标准相同,即国家珍贵古籍原则上从一、二级古籍内选定。属以下两种情况的古籍暂不入选:一是专家审定时对版本存疑的,暂不入选;二是申报的版本残缺超过50%以上,其他收藏单位有同一版本全本的,暂不入选。11月初,文化部成立评审委员会,聘请简帛、碑帖、敦煌文献、佛经、汉文古籍、民族语文古籍、古籍保护等各学科专家,开始进行名录的初审工作。经评审委员会反复研究、审议,于12月中旬初步确定了名录的推荐名单。2008年1月7日,文化部办公厅向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发函,就名录推荐名单征求意见。根据各方的反馈意见,评审委员会研究后对推荐名单作了相应调整,于1月23日至29日在《中国文化报》及中国古籍保护网上向全社会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根据公示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再次研究,将名录推荐名单调整确定为2392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3月1日批准颁布首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2392种及“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51家。这2392种《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有汉文古籍2282部,包括简帛117种、敦煌文书72件、古籍2020部、碑帖73部;少数民族文字古籍110部,包括焉耆—龟兹文、于阗文、藏文、回鹘文、西夏文、白文、蒙古文、察合台文、彝文、满文、东巴文、傣文、水文、古壮字等14种文字。

古籍既是古人思想的宝藏、先贤智慧的结晶,也是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是民族同胞的集体记忆。中华古籍具有十分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对赓续中华文脉、弘扬民族精神、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把古籍放在塑料袋里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不建议放入花椒。

古籍纸张老化毁损的原因主要是由内外两个因素起作用。

内在因素由古籍生成的时候就决定了,取决于纸张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以及墨迹材料的耐久性和固着性。传统工艺生产的宣纸可以长期保存,在敦煌莫高窟就出土过的唐代经页已有上千年历史,上面的字迹清晰可辨,故有纸寿千年的说法。

而外在的因素主要是纸张曝露在常规大气中受到氧气、空气污染物、湿度变化、霉菌、灰尘、紫外线和虫、鼠的危害。

组成纸张的有机材料如纤维素,半纤维素,木质素会在空气中氧化。同时现在空气污染严重,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等污染物含量较高,这些气体遇到纸张中的水分发生化学反应生成酸,酸对纸张具有很强烈的毁坏作用,有专业文献提及,曝露在3级污染空气中的书籍只要10天,纸张耐折度就会发生严重的下降。

国外的最新研究资料指出,古籍库房中的VOCs对书籍也有负面影响。花椒作为一种带有挥发性油脂有机物,不排除会释放出VOCs。

收藏或保存古籍的目的主要是其具有很好的历史文化价值,收藏价值和经济价值,而要实现上述价值的前提是文献的保存要好,用收藏界的行话来说就是品相要好。

建议,有条件的情况下,找到档案馆或图书馆,由他们文保部门工作人员负责进行真空包装处理。采用真空包装技术来保存纸质档案资料,可以在包装内部形成低氧环境,大多数微生物因缺氧不能生存,化学物理变化也得到延缓;同时隔绝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防止纸张和字迹曝露在常规大气中受到氧气、空气污染物、湿度变化、霉菌、灰尘、紫外线和虫、鼠的危害,延长纸质档案资料的保存寿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管理格局。第五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案件。

  县(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和配合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支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权劝导、投诉和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章 执法权限第八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等方面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执法范围及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执法范围及调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已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日常监管等行业管理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第十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执法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管辖。必要时,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管辖市辖区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县(市、区)之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或者直接管辖。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二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第十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网格化管理,在重点地段设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点,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五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检查(勘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制作笔录应当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应当注明情况。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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