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址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进行考古勘探吗,需要什么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一、北海有哪些历史文化
现有文化保护单位93处,历史文化丰富。
北海的历史文化十分丰富。现有文物保护单位有93处,其中合浦汉墓群大遗址、大士阁、北海近代建筑群、地角古炮台遗址等到4处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惠爱桥、东坡亭、海角亭、下窑村窑址、白龙珍珠城遗址等5处列入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84处列入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有北海老城、廉州古城等历史文化街区,有一大批待发掘保护的明清民居、客家土围屋。还有以“老杨公”、“耍花楼”、“公馆木鱼”、“珠还合浦”等民间民俗文化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北海悠久的历史,特定的地缘区位,良好的港口,丰富的物产资源,就造了厚重、灿烂的汉墓文化、海上丝绸之路文化、南珠文化、近代开放文化、民俗文化等。
二、北海有哪些历史文化现有文化保护单位93处,历史文化丰富。
北海的历史文化十分丰富。现有文物保护单位有93处,其中合浦汉墓群大遗址、大士阁、北海近代建筑群、地角古炮台遗址等到4处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惠爱桥、东坡亭、海角亭、下窑村窑址、白龙珍珠城遗址等5处列入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84处列入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北海老城、廉州古城等历史文化街区,有一大批待发掘保护的明清民居、客家土围屋。还有以“老杨公”、“耍花楼”、“公馆木鱼”、“珠还合浦”等民间民俗文化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北海悠久的历史,特定的地缘区位,良好的港口,丰富的物产资源,就造了厚重、灿烂的汉墓文化、海上丝绸之路文化、南珠文化、近代开放文化、民俗文化等。
三、北海哪一年被国家列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西壮族自治区
北海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0〕1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
你区《关于申报北海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桂政报〔2009〕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北海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近代城市建设特色突出。
二、你区及北海市人民 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近代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区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北海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四、北海被称为历史名城的古迹有哪些共计35个,各个景点的具体情况就不细说了,还望满意采纳。
1、北海银滩
2、海滩公园
3、海底彩带
4、北海海底世界
5、北海外沙岛
6、音乐喷泉
7、北海市烈士纪念碑
8、北海市中山公园
9、北海体育馆北门雕塑
10、北海天主教堂修女院旧
11、北海德国森宝洋行旧址
12、侨港度假浴场
13、涠洲天主教堂
14、合浦县博物馆
15、北海南珠碑林
16、休闲圣地--朴园
17、北海骑楼
18、珍珠泉
19、惠爱桥
20、北海涠洲岛
21、大士阁
22、合浦古汉墓
23、北海海洋之窗
24、英罗红树林保护区
25、普度震宫
26、东坡亭
27、海角亭
28、文昌塔
29、白龙珍珠城遗址
30、斜阳岛
31、星岛湖
32、冠头岭旅游区
33、北部湾广场
34、北海老街
35、下龙湾
五、北海有什么历史名胜古迹各个景点的具体情况就不细说了1、北海银滩2、海滩公园3、海底彩带 4、北海海底世界 5、北海外沙岛 6、音乐喷泉7、北海市烈士纪念碑 8、北海市中山公园 9、北海体育馆北门雕塑10、北海天主教堂修女院旧 11、北海德国森宝洋行旧址 12、侨港度假浴场 13、涠洲天主教堂14、合浦县博物馆 15、北海南珠碑林 16、休闲圣地--朴园17、北海骑楼 18、珍珠泉 19、惠爱桥20、北海涠洲岛 21、大士阁 22、合浦古汉墓 23、北海海洋之窗 24、英罗红树林保护区25、普度震宫26、东坡亭 27、海角亭 28、文昌塔29、白龙珍珠城遗址 30、斜阳岛 31、星岛湖 32、冠头岭旅游区 33、北部湾广场 34、北海老街。
六、北海的历史资料~北海历史悠久,汉武帝元鼎6年(公元前111年),设合浦郡,北海古属合浦郡。清朝康熙元
年,设“北海镇标”驻此,北海地名始见。又说“北海”一名系因市区北面濒海而得。秦末汉
初,北海港即作为中国与东南亚、西亚乃至欧洲进行海上贸易的商港,成为我国“海上丝绸之
路”的始发港之一。宋朝时期成为与越南等国开展海上贸易的重要口岸。明朝时期为对外通商口
岸,与马来西亚、缅甸、越南、印度等十多个国家有贸易往来,直到清朝一千多年间,经贸一直
不衰。
1796年至1839年间,北海商业兴旺,渔业发达。乾隆年间, 北海港的进出口贸易盛况空
前,成为富庶之地。咸丰五年(1855年),北海年商贸关税达500万两白银。同治八年,北海有
固定航线开往海口、广州、澳门、香港、海防、西贡、新加坡等地。
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将北海与宜昌、温州、芜湖列为对外通商口岸。其后,英、德、法等
七个国家相继在北海设立领事馆,英、法、美、德、葡、日、奥、丹、荷、挪等国家在北海设立
洋行、造船厂、电报公司和轮船公司,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货物输入北海,成为我国近代西南区
域的重要商港,仅1929年抵港的外轮就达538艘,吞吐量64 29万吨。民国4年(1915年)设立中国
银行北海分行,民国16年(1927年),设立中央银行北海分行。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北海市的行政区域在归属广东、广西之间及城市建制方面几度变更。1965
年6月后至今,归广西壮族自治区管辖, 1983年恢复地级市建制。198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列为
全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14 个沿海港口城市之一。1987年7月,合浦县划归北海市管辖。
七、探究颐和园,圆明园,北海等历史遗迹中的历史信息这个东西很伤感,我有点不想听,算了,告诉你吧!颐和园(Summer Palace)原是清朝帝王的行宫和花园,前 身清漪园,为三山五园(三山是指万寿山、香山和玉泉山。
三座山上分别建有三园清漪园、静宜园、静明园,此外还有附近的畅春园和圆明园,统称五园)中最后兴建的一座园林,始建于1750年,1764年建成,面积290公顷,水面约占四分之三。乾隆继位以前,在北京西郊一带,已建起了四座大型皇家园林,从海淀到香山这四座园林自成体系,相互间缺乏有机的联系,中间的“瓮山泊”成了一片空旷地带。
乾隆十五年(1750年),乾隆皇帝为孝敬其母孝圣皇后动用448万两百银在这里改建为清漪园,以此为中心把两边的四个园子连成一体,形成了从现清华园到香山长达二十公里的皇家园林区。咸丰十年(1860年),清漪园被英法联军焚毁。
光绪十四年(1888年),慈禧太后以筹措海军经费的名义动用银两(据专家考证,应为500至600万两白银),由样式雷的第七代传人雷廷昌主持重建,改称颐和园,作消夏游乐地。到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颐和园又遭“八国联军”的破坏,许多珍宝被劫掠一空。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修复。后来在军阀混战、 统治时期,又遭破坏,1949年之后 不断拨款修缮,1961年3月4日,颐和园被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8年11月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2007年5月8日,颐和园经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准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 2009年,颐和园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中国现存最大的皇家园林。
颐和园拥有多项世界之最、中国之最。 [1] 传说故事编辑 在颐和园昆明湖东岸有一个被喻为牛郎化身的镇水铜牛,在西岸有一处被喻为织女化身的耕织图,它们隔着昆明湖遥遥相望,这两个景观的来历也缘于牛郎织女的故事。
清乾隆十五年(1750年),初建清漪园(颐和园的前身)时,乾隆皇帝也自比天上的玉皇大帝,并传下御旨,要把御园修成“天上人间”,那佛香阁要建得雄伟华丽,象征着天宫里的凌霄殿,昆明湖要宽阔,好比天河,并在湖(河)的东西两侧修了一个铜牛和一个耕织图。铜牛的身子朝东,头朝西,正好对着织女图,这样一来就更像天河了,天上有织女(耕织图),地上有牛郎(铜牛),遥遥相望。
1860年英法联军焚毁“三山五园”,颐和园里的耕织图也遭到毁灭性破坏,只留下乾隆皇帝御题的“耕织图”石碑。解放后耕织图被划出了颐和园大墙之外,成为生产与生活混杂的大杂院。
1998年底才被颐和园收回,并逐步按照原貌恢复建设,突出了“耕”与“织”的景题寓意。这里景色优美,如仙境一般,已对外开放。
颐和园尽管大体上全面恢复了清漪园的景观,但很多质量上有所下降。许多高层建筑由于经费的关系被迫减矮,尺度也有所缩小。
如文昌阁城楼从三层减为两层,乐寿堂从重檐改为单檐,不过也有加高的建筑,如大戏楼。苏州街被焚毁后再也没有恢复。
由于慈禧偏爱苏式彩画,许多房屋亭廊的彩画也由和玺彩画变为苏式彩画,在细节上改变了清漪园的原貌。1898 年,光绪帝曾在颐和园仁寿殿接见维新思想家康有为,询问变法事宜;戊戌变法失败后,光绪被长期幽禁在园中的玉澜堂;颐和园被后人称为最豪华的监狱。
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颐和园又遭八国联军洗劫,翌年,慈禧从西安回到北京后,再次动用巨款修复此园。1924年,颐和园辟为对外开放公园。
颐和园景区规模宏大,占地面积297平方公里(293公顷),主要由万寿山和昆明湖两部分组成,其中水面占四分之三(大约220公顷)。园内建筑以佛香阁为中心,园中有景点建筑物百余座、大小院落20余处,3555古建筑,面积70000多平方米,共有亭、台、楼、阁、廊、榭等不同形式的建筑3000多间。
古树名木1600余株。其中佛香阁、长廊、石舫、苏州街、十七孔桥、谐趣园、大戏台等都已成为家喻户晓的代表性建筑。
颐和园集传统造园艺术之大成,万寿山、昆明湖构成其基本框架,借景周围的山水环境,饱含中国皇家园林的恢弘富丽气势,又充满自然之趣,高度体现了“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造园准则。颐和园亭台、长廊、殿堂、庙宇和小桥等人工景观与自然山峦和开阔的湖面相互和谐、艺术地融为一体,整个园林艺术构思巧妙,是集中国园林建筑艺术之大成的杰作,在中外园林艺术史上地位显著,有声有色。
园中主要景点大致分为三个区域:以庄重威严的仁寿殿为代表的政治活动区,是清朝末期慈禧与光绪从事内政、外交政治活动的主要场所。以乐寿堂、玉澜堂、宜芸馆等庭院为代表的生活区,是慈禧、光绪及后妃居住的地方。
以万寿山和昆明湖等组成的风景游览区。也可分为万寿前山、昆明湖、后山后湖三部分。
以长廊沿线、后山、西区组成的广大区域,是供帝后们澄怀散志、休闲娱乐的苑园游览区。前山以佛香阁为中心,组成巨大的主体建筑群。
万寿山南麓的中轴线上,金碧辉煌的佛香阁、排云殿建筑群起自湖岸边的云辉玉宇牌楼,经排云门、二宫门、排云殿、德辉殿、佛香阁,终至山颠的智慧海,重廊复殿,层叠上升,贯穿青琐,气势磅礴。巍峨高耸的佛香阁八面三层,踞山面湖,统领全。
八、关于北海公园的历史,其中名景的由来北海公园位于北京市的中心,是我园现存最悠久、保存最完整的皇家园林之一,距今已有近千年的历史。
北海园林的开发始于辽代,金代又在辽代初创的基础上于大定十九年(1179年)建成规模宏伟的太宁宫。太宁宫沿袭我国皇家园林“一池三山”的规制,并将北宋汴京艮岳御园中的太湖石移置于琼华岛上。
至元四年(1267年),元世祖忽必烈以太宁宫琼华岛为中心营建大都,琼华岛及其所在的湖泊被划入皇城,赐名万寿山、太液池。永乐十八年(1420年)明朝正式迁都北京,万寿山、太液池成为紫禁城西面的御苑,称西苑。
明代向南开拓水面,形成三海的格局。清朝承袭明代的西苑,乾隆时期对北海进行大规模的改建,奠定了此后的规模和格局。
辛亥革命后,1925年北海辟为公园对外开放。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 对北海公园的保护极为重视,拨巨资予以修葺,196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北海是中国历史园林的艺术杰作。全园占地69公顷(其中水面39公顷),主要由琼华岛、东岸、北岸景区组成。
琼华岛上树木苍郁,殿宇栉比,亭台楼阁,错落有致,白塔耸立山巅,成为公园的标志,环湖垂柳掩映着濠濮间、画舫斋、静心斋、天王殿、快雪堂、九龙壁、五龙亭、小西天等众多著名景点,北海园林博采众长,有北方园林的宏阔气势和江南私家园林婉约多姿的风韵,并蓄帝王宫苑的富丽堂皇及宗教寺院的庄严肃穆,气象万千而又浑然一体,是中国园林艺术的瑰宝。 北海东邻故宫、景山,南濒中海、南海,西接兴圣宫、隆福宫,北连什刹海,是北京城中风景最优美的前"三海"之首。
北海是我国迄今保留下来的历史最悠久,保护最完整的皇诚宫苑,有独特的造园艺术风格,是我国古代园林的精化和最珍贵的人类文化遗产之一。 悠久的建园历史 北海的总面积为1063市亩,水面占583市亩,陆地占480市亩。
这里水面开阔,湖光塔影,苍松翠柏,花木芬芳,亭台楼阁,叠石岩洞,绚丽多姿,优如仙境。北海园林是根据我国古代神话故事《西王母传》中描写的仙境建造的,历经辽,金、元、明、清五代,逐步形成了今天的格局。
战国时还传说,渤海东面有"蓬菜"、"瀛洲"、"方丈"3座仙山,山上住有神仙,藏有长生不老药。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派方士徐福等带童男女数千人,渡海找3座"仙山",寻长生不老药,未果;便在兰池宫建百里长池,筑土为蓬菜山,刻石为鲸,长200丈。
到了汉朝,汉武帝重蹈覆辙,仍未找到仙山,于是降旨在建章宫后挖一个大水池,取名"太液池"。将挖出的泥土的池中堆了3座山,象征蓬菜、瀛洲、方丈3座仙山。
此后历代皇帝都在宫殿附近建"一池三山",北海林也是继承这个传统而建的。北海和中南还是太液池,琼化岛如"蓬菜",团城为"瀛洲",中海犀山台似"方丈"。
今天我们不仅能看到琼化岛上的犹如仙境的亭台楼阁,而且还能看到神人庵、吕公洞以及铜仙承露盘等传说中的仙岛景物。北海不但保留着把神仙宫苑幻想意境用高超的造园艺术实现于历史上高峰期的基本形态,而且还把我国寺庙园林、江南文人园林和宗教名胜艺术的成就融合在整个宫苑之内,其规模之宏大,历史之悠久,艺术成就之高超,确实是中国皇家园林中的精品之作。
北海1000年的历史和北京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最初这里是永定河故道,河道自然南迁后留下一片原野和池塘。
早在辽代,辽太宗耶律德光在会同元年(938年)建都燕京后,就在城东北郊"白莲潭"(即北海)建"瑶屿行宫",在岛顶建"广寒殿"等。《辽史》记:"西城巅有凉殿(即广寒殿),东北隅有燕角楼、坊市、观,盖不胜书"。
《洪武北平图经》记"琼华岛辽时为瑶屿"。以上史实均可说明"瑶屿行宫"的存在。
金灭辽后,改燕京为"中都"。金海陵王完颜亮天德二年(1150)扩建"瑶屿行宫",增建了"瑶光殿"。
金大定三年至十九年(1163年--1179年)金世宗仿照了北宗汴梁(今河南开封)艮岳园,建琼华岛,并从"艮岳"御苑运来大量太湖石砌成假山岩洞,在中都的东北郊以瑶屿(即北海)为中心,修建大宁离宫。从那时起,北海就基本形成了今天皇家宫苑格局。
当时把挖"金海"的土扩充成岛屿和环海的小山,岛称"琼华岛",水称"西华潭",并重修"广寒殿"等建筑。 公元1264年,元世祖忽必烈决定在旧中都城东北郊选择新址,营建大都。
至元元年到至元八年(1264--1271年),忽必烈三次扩建琼华岛,重建广寒殿。广寒殿东西宽120尺,深62尺,高50尺,殿广7间,作为帝王朝会之处。
殿中放置"渎山大玉海"(今北海团城内的大玉瓮),建"玉殿"放"五山珍玉榻"(今在台北),并建有一座玉制假山,殿顶悬挂玉制响铁,殿内另有两个小石笋各有龙头,喷吐着从山后用水车提上来的湖水。可见当时的广寒殿宏伟浩大,构思巧妙,奢华无比。
至元八年(1271年),琼华岛改称"万寿山"(又称"万岁山")。以琼华岛为中心,又在湖的东西两岸营建宫殿,将北海建成一个颇有气派的皇家御园。
公元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定都南京。就在这一年,大将徐达进占大都,大都改称"北平"。
#报告# 导语工作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以下是 整理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报告
近年来,县文物保护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和《省文物保护条例》,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各项文物保护措施,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将我县文物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县文物工作基本情况
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县位于南部,总面积为2993平方公里。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始建县至今2200多年,东晋以来,县治州城,为历代郡府所在地,也是南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县设19个乡镇276个行政村,人口64万。县在中国革命有着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县是中央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历史演变和革命斗争中,留下了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和革命文物,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丰厚,是名副其实的文物大县。县红色文化、客家文化、生态文化齐放,是“世界客家摇篮、休闲养生福地”。
1、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总量较大
我县境内已普查出不可移动文物474处,有各级已公布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49处;其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大宝光塔”;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1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3处;市级文物登记保护单位4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留下的革命旧址、旧居、故居24处。
2、馆藏珍贵文物种类繁多
馆藏文物有1306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十件,二级文物20组件,三级文物261件,一般文物1024件,收集展览展示的客家文物达20000余件。
3、文物保护机构
县文广局为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客家博物院和县博物馆两个文保单位。客家博物院是全面展示客家文化、研究客家文化、陈列客家文物的博物馆;县博物馆是管理保护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的文保单位。
二、全县文物保护工作主要成效
1、广泛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为动员全社会的支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文物保护活动,每年利用“4·18文物行政执法督查宣传月”和“5·18国际博物馆日”,在城乡主要道路悬挂宣传横幅,向行人发放有关文物保护资料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2、完善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1)加强领导,健全文物保护网络体系。成立县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组建文物保护自愿者队伍,在全县了形成完善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体系,从未发生一起文物安全责任事故。
(2)划定保护范围。全县所有保护单位都划定了保护范围及确定了建设控制地带。
(3)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每年都与文物所在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状,明确各级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4)开展安全巡查。组成专门人员,对全县的各级文物保护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文物保护安全巡查。
(5)建立文物保护档案。对全县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四有”档案管理,内容涉及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保护现状,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3、争取资金,加大文物保护设计维修力度
(1)完成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设计方案。中央财政投入20万元,用于国保大宝光塔的维护设计;县级投入37万元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设计方案;完成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规划设计方案。
(2)加快文物维修保护力度。近年来,累计投入300多万元用于文物单位的维修保护。其中省级保护单位白鹭恢烈公祠、夏府应元公祠、佩玉堂、王太夫人祠已完成维修保护工程,并对全县文保单位进行了安全性维护。
(3)加历史文物的保护力度。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南等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全县调查24处革命历史旧址旧居,完善维修规划设计,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及经费加快苏区革命历史旧址旧居的保护利用。
4、开展文物普查,摸清文物家底
(1)我县文物普查队员历时2年多,完成了全县19个乡镇,276个行政村的实地调查,全县共普查不可移动文物474处;其中:石窟、石刻7处,古建筑359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77处,古墓葬21处,古遗址9处,其它1处。
(2)对已登记的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点,建立了电子文档,并配以文字、、照片等内容说明,进一步理清了我县的历史文脉,全面掌握了全县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情况等基础情况,还为更准确判断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
(3)加大普查成果的转化。公布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永固楼为国保,申报福神庙等4处为省保单位,公布县保单位22处。县投入经费对第三次文物普查成果,进行编发手册及纸质文档。
5、加强文物执法,规范文物保护秩序
(1)加强了对危害文保单位的执法力度。对文化古村乱搭乱建、侵占文保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了专项执法。坚决落实《文物保护 法》和《省文物保护条例》。
(2)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地对文物、古玩市场进行检查,监督规范文物经营行为。
(3)加强文物执法培训。组织人员参加全国文物执法培训,提升执法水平。
6、切实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工作
(1)积极申报白鹭古村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争取资金用于保护维修,申报湖江夏府古村为省历史文化名村,两个古村都修编并公布了保护规划。
(2)积极开展中国传统村落调查申报,申报白鹭村列入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夏府古村、田村古村为预选村落。
三、存在的问题
1、文物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有些文物保护单位因为没有经费维修,面临倒塌灭失的境地。
2、文物专业队伍不健全。全县没有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人员只有9个,文物管理研究保护工作与文物大县有相当大的差距。
3、公民文物保护的意识较淡薄。新农村建设、土坯房改造、旧城改造中对有历史价值的古民居、古建筑、古道路、古池塘乱拆乱挖乱填现象严重,古树古塘古建筑损失不少。
4、文物执法力度不强。由于队伍不健全,文物市场经营不规范,破坏、贩卖文物的违法行为不在少数。
四、建议
1、切实加大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省级财政要有计划、较全面地分配文物保护经费,既要对省级文物保护的经费投入,也要对县级文物保护加大投入。
2、加大对人员的培训及引进。要加大对文保单位现有人员的培训,提升业务素质;要引进一批文博专业人员充实队伍。
篇二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报告
市委常委、县委书记周东明赴国家文物局,汇报岳西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国家文物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玉珠会见了周东明一行。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顾玉才,政策法规司司长陆琼、政策硏究处处长彭跃辉听取周东明关于岳西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情况介绍,并就支持大别山片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周东明感谢国家文物局将岳西列入全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之中。岳西一定尽力把工作做实做好,不负国家文物局期望。周东明还邀请国家局领导和专家到岳西指导工作,帮助岳西把项目实施好,指导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等工作。
顾玉才指出,要弘扬红色精神,助力老区脱贫致富。要把保护利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好,夯实良好基础。要把保护利用工作落实到具体项目中,学习借鉴赣南苏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经验,抓好维修方案编制,有的放矢,分步实施,在文物本体保护上不遗余力,让旧址来说话。要注重实效,特别是附属设施要俭朴实用,不能背离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要依靠群众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篇三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报告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文物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利用县域优厚特色的人文资源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将打造“全国古堡民居第一县”与“美丽乡村”建设和国保单位保护利用工作有机结合,共同促进。为发展新型产业,助推县域产业转型,积极解决百姓就业,合理优化乡村环境,早日建设美丽阳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积极争取国家、省市项目和资金,对国保单位本体进行修缮,周边环境进行治理。
一是争取国家资金2400余万元,对润城东岳庙、郭峪西院、上庄元代民居本体进行了全面修缮;对海会寺、润城东岳庙、下交汤帝庙进行了周边环境治理;完成了郭峪古建筑群、砥洎城一起修缮和海会寺双塔及部分院落的地质勘探、维修方案编制、专家评审及逐级申报工作;完成了郭峪古建筑群、砥洎城、海会寺、润城东岳庙四处国保单位保护规划的前期勘测工作。二是争取国家资金7099万元,用于砥洎城、郭峪古建筑群第一期保护修缮、开福寺大殿、海会寺双塔及部分院落的修缮工作。目前完成砥洎城一期任务的45%,完成海会寺及部分院落的双塔搭架和相关系列前期工作,完成郭峪古建筑群一期修缮任务的35%以及景阳门处的抢险工作。三是争取到省、市文物保护资金5235万元用于皇城、上庄、安阳、屯城、洪上等地的文物保护修缮和环境治理。四是完成了政府投资的文物保护项目,分别对:旧县衙、东关春秋阁、泽城汤帝庙、上庄元代民居等多处文物建筑进行了全面修缮;编制完成了南安阳潘家庄园、上伏赵家大院、郭峪王重新、王维时宅院、上庄元代民居等30余处院落的保护修缮方案;完成了郭峪景阳街、上庄中街、润城三门街、泽城汤帝庙周边环境整治方案设计。
二、打造“全国古堡民居第一县”工作。
一是制定出台了《打造全国古堡民居第一县实施方案》,编制完成了打造全国古堡民居第一县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凤城、北留、润城三个乡(镇)的五个村落中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带动能力强的部分院落进行试点。二是出台了《打造古堡民居第一县古民居本体修缮及小周边环境治理财政补贴办法》,政府资金的投入充分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社会资金2000余万元投入到试点工作中。三是因地制宜,创造性的开展工作。(1)成立了阳城中庄、上伏、南安阳等6处文物保护中心,中心负责人由各村的书记、村长兼任,为开展打造古堡民居试点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2)实施了古民居产权试点,对私有古民居产权进行置换时而产生的资金严重短缺问题;(3)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在每一处确定2名文物局人员,负责掌握进度,解决问题,监督质量和进度。同时,实行了“工作在基层,服务在一线,问题在现场解决”的管理体制,为县域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趟出了一条可行之路。
目前,已对40余个古民居院落的550间房屋实施了保护修缮;对修缮好的古民居周边进行了环境治理;拆除影响文物建筑风貌的非文物建筑490余间;铺墁进入古民居的道路13000余平方米;在进入古民居道路的沿线两侧设置了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标牌标识,部分古民居内还进行了文化内涵展示。2013年至今,县政府投入全县文物保护和打造“全国古堡民居第一县”资金2800余万元。
三、全面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
“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这是国家对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近年来,我局积极落实“五纳入”工作,以政府名义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成立了文物保护工作领导组,完善了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明确了职责,强化了要求。每年与各乡(镇)签订一次《文物保护责任书》,并作为年度考核内容,把文物保护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同时,对我县107个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都配备了文物保护员,每年对他们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坚决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城乡建设开发过程中必须先进行文物勘探,切实保证文物安全。“五纳入”工作的全面落实,为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不断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力度,严厉打击文物。
犯罪文物保护的宣传是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局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及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518”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和文化下乡、重大节日、传统庙会等活动,在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以及采用版面、条幅、短信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文物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这些宣传活动,文物保护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定期对县域内的各级文保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尤其是“五一”、“十一”之前对文物对外开放单位实施安全督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2014年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37份,并全部督促整改到位。同时,与县公安部门长期联合执法,坚持主动打击、主动治理、主动防控,时刻保持对打击文物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促进了我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实施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使文物资源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使县域文物资源能够在“3+1”大旅游格局和阳城转型跨越中发挥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县政府实施有效措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18亿元投入县域内的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特别是在皇城、郭峪、海会寺、上庄、安阳等地,实现了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两利”目标,2014年县域人文景点共接待游客238万人次,门票收入127亿元,综合收入12亿元,解决农民就业3000余人,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全力实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自2013年启动,县政府成立了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了相关工作会议,统筹安排部署了有关工作。2013年对全县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汇总。2014年6月起,普查工作进入第二阶段,对博物馆馆藏文物进行分类、清洗,并对各类文物进行了精确测量、编码核对、数码拍照、登记等。目前,完成登记入账文物1334组,共计文物5000件;上传在线文物400余组,目前上传工作仍在继续。顺利的完成了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完成数量与质量在全省名列前茅、位居全市第一。
七、近年来获得的荣誉。
我县多次被授予“全省文物工作先进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先进县”、“全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先进县”;我局多次被山西省委宣传部、省文物局、市旅游文物局、阳城县委、县政府授予“文物工作先进单位”、“文物保护先进集体”、“田园城市美丽乡村先进集体”、“文物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党组织”、“定点帮扶红旗单位”、“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观音堂 明 山西省长治市
潞安府城隍庙 元至清 山西省长治市
潞安府衙 明 山西省长治市
正觉寺 金至明 山西省长治县
长治玉皇观 元至清 山西省长治县
八路军总司令部旧址 1938年 山西省武乡县
洪济院 金至清 山西省武乡县
武乡县大云寺 宋至清 山西省武乡县
会仙观 金至清 山西省武乡县
法兴寺 唐 山西省长子县
崇庆寺 宋 山西省长子县
天王寺 金 山西省长子县
天台庵 唐 山西省平顺县
大云院 五代至清 山西省平顺县
龙门寺 五代-清 山西省平顺县
淳化寺 金 山西省平顺县
明惠大师塔 五代 山西省平顺县
九天圣母庙 北宋至清 山西省平顺县
佛头寺 宋 山西省平顺县
回龙寺 金 山西省平顺县
夏禹神祠 元至清 山西省平顺县
金灯寺石窟 明 山西省平顺县
沁县大云院 宋至清 山西省沁县
普照寺大殿 金 山西省沁县
三峻庙 金至清 山西省壶关县
真泽二仙宫 元至清 山西省壶关县
原起寺 宋 山西省潞城市
东邑龙王庙 金至清 山西省潞城市
灵泽王庙 金至清 山西省襄垣县
昭泽王庙 金 山西省襄垣县
襄垣文庙 元至清 山西省襄垣县
宝峰寺 元至明 山西省屯留县
黄崖洞兵工厂旧址 1941年 山西省黎城县
八路军总司令部北村旧址 1938~1939年 山西省潞城市 归入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八路军总司令部旧址
文物行政部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1]国家文物局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申报原则为:价值优先,突出强调文物在中华文明中的标志性地位和全国性意义;突出重点,以完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体系结构、填补空白为主;确保质量,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截至2019年10月16日,国务院已公布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为5058处。
发布批次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3月4日公布,共180处。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62处。
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8年1月13日公布,共258处。
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6年11月20日公布,共250处。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518处。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5月25日公布,共1080处。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5月3日公布,共1944处。
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9年10月16日公布,共762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国家保护文物条例》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 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 二 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 三 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 四 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 五 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 一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 二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 三 工程设计概算;
� 四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 一 施工图;
� 二 设计说明书;
� 三 施工图预算;
� 四 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 一 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 二 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 三 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 四 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 五 提交竣工资料;
� 六 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遗址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进行考古勘探吗,需要什么程序
本文2023-10-14 12:31:31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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