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国文物,指尖的毫米与千秋施文岚修复古籍的意义何在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4浏览:4收藏

保护中国文物,指尖的毫米与千秋施文岚修复古籍的意义何在,第1张

古籍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应当得到很好保护。

中国的古籍在历史上迭经水火兵燹等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受到破坏甚至毁灭,现在的古籍与中华民族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典籍相比已经是万不存一,所以保护古籍就显得更为重要。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同样适用于古籍。然而,由于保存条件不善,古籍遭受虫蠹鼠啮、霉蚀烬毁、酸化老化等原因形成破损,有的甚至变成无法翻阅的“书砖”或严重虫蛀、絮化古籍。竭尽全力保护抢救古籍,千方百计地保证古籍安全,已成为当前一项急迫的任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博物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一——藏品管理和保护是博物馆工作的基础

中国博物馆协会副理事长 安来顺

藏品是博物馆赖以生存的基础,保护好、管理好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是博物馆的核心使命之一。博物馆要以专业化的精神,高尚的职业情操,科学的管理方法,科学的业务规范和可持续性的资源利用,充分发挥博物馆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新近颁布的《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要求加强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管理和保护,其内容覆盖了从收藏保存、登记著录、科学保护等诸多专门工作领域,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一、禁止取得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藏品

《条例》规定禁止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藏品。对于任何一座博物馆而言,这都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既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范畴也是博物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也是世界各国在博物馆收藏方面的公认立场。这一点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和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中已有充分体现。

二、做好藏品账目及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这是重视和强化博物馆基础性工作的体现。账目和档案是藏品征集、鉴定、登记、管理、保护、研究、使用等一系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博物馆各项业务活动的基础和依据。此外,博物馆还应当把针对藏品开展的各项活动,纳入藏品档案,不断追补记载,加以完善,切实加强各项基础性工作,促进博物馆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对于文物藏品,还要按照《文物藏品档案规范》和系列文物修复档案记录规范等技术标准,开展藏品建账建档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藏品保护尤其是文物藏品保护工作

我国博物馆收藏的藏品数量巨大,品类繁多,价值丰富,是各时期、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实物见证,更是博物馆可持续地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重要资源和物质基础,可以说,没有藏品保护就谈不上博物馆功能的发挥和文化的传承,博物馆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建立在藏品保护的基础之上。而在品类繁多的藏品中,文物藏品由于其脆弱性、偶发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点,区别于其他藏品,需要特殊保护。许多文物藏品由于年代久远和出土前受埋藏环境的影响,在进入馆藏之前其自然属性可能已经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部分历史、艺术和科学信息随之衰减,进而影响到博物馆的保存、研究和传播教育功能的实现。如何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是有关博物馆的重要职责所在。为此,《条例》专门规定,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要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博物馆要对属于文物的藏品单独设置档案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藏品,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此外,《条例》还与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衔接。

2006年10月11日,国务院以第476号令公布了《长城保护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 月 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以下称法制办负责人),该负责人就《长城保护条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本条例?  法制办负责人: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对长城的保护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长城是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各地在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中也遇到了一些特殊问题。一是,长城绵延万里,工程建设不能完全避免穿越长城,因缺乏相应规范,在一些工程建设中,随意拆毁、穿越长城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长城段落未统一为一定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开发也存在随意性,不当的旅游开发对长城及其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三是,有的地方因长城管理权限不明,致使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四有”措施(即:有保护机构、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标志、有档案)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四是,有些居(村)民在长城上取土、取石,有些居(村)民在长城及其周边进行农耕生产活动,对长城造成较大的损坏。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有必要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针对长城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专门制定一部保护长城的行政法规。  问:本条例与文物保护法是什么关系?  法制办负责人: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包括长城在内的所有文物的保护工作。本条例是以文物保护法为基本依据,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长城本身的特点和长城保护工作的特殊性所作的补充性规定。  问:制定本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法制办负责人:本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针对长城的特点和长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明确长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责任;三是,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的积极性,明确长城利用单位的责任,设立长城保护员制度;四是,对长城的利用行为加以规范,明确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具备的条件。  问: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在长城保护方面有哪些主要作用?  法制办负责人:要从根本上解决基本建设与长城保护的矛盾,必须关口前移,在基本建设的规划、立项阶段充分考虑长城保护的需要。为此,条例规定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要求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对长城保护起着基础性作用。一是,明确了长城保护的基本要求。条例规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保护的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二是,确保长城保护与经济发展与城乡建设的协调。条例明确要求: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三是,对因工程建设破坏长城规定了明确、具体的防范措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审批。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问:怎样防止不当旅游开发对长城造成破坏?  法制办负责人:为了规范对长城的旅游开发,防止不当的旅游开发行为对长城历史风貌的破坏,条例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二是,已采取“四有”措施;三是,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备案程序,并明确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这样规定,可以避免长城旅游开发对长城本体安全和历史风貌的不利影响。  问: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长城方面的主要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法制办负责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长城的特点和保护状况,条例规定了长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长城保护方面必须作好以下四件事:一是,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公布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二是,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三是,建立长城档案;四是,确定长城的保护机构。此外,针对有关地方政府在落实上述职责时标准和尺度不尽相同以及相互推诿、扯皮等情况,条例规定: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问:条例在发挥全社会参与长城保护的积极性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法制办负责人:长城绵延万里,仅靠现有的文物管理机构难以适应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必须调动社会力量。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二是,被确定为保护机构的利用单位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三是,根据部分省市利用护林员、土地承包户保护长城的实际做法,条例规定: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四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的,可以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分析:变化一:大幅提高罚款额度

(一)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原来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到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目前违法用地立案的,涉及占耕地的一般按1000元/平方米顶格处罚,即一亩约66万,违法处罚后还须拆除整改。

(二)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原来规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具体标准为140元__-280元__(注:开垦费为28元_平方米)。

(三)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原来规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原来规定只拆除不罚款。这次增加了罚款,规定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具体复垦费按照编制复垦方案标准执行)。

变化二:增加了“非粮化”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原来没有处罚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这次新《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具体标准为140元__-280元__。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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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应当得到很好保护。中国的古籍在历史上迭经水火兵燹等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受到破坏甚至毁灭,现在的古籍与中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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