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概要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4浏览:1收藏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概要,第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19号)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已经2001年4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00一年四月九日

文物,旧为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现在人们多把古代遗留的东西称为文物,但对于究竟什么是文物,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称文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辞海》中对文物的解释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群、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3)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5)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对保护文物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同时还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到国家的保护。”在《文物保护法》上述规定中,十分明确地指出了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我们认为,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也就是文物所包括的内容。由此,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文物一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三个方面的价值。具体到每一件文物,不一定都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但至少要具有其中一方面的价值,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文物。第二,文物应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实物。不具备这一点,也不宜作为文物保护。第三,国家保护的文物具有广泛性,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各个方面的文物之间具有广泛和密切的联系。只有全面保护各个方面的文物,才能使文物的价值不受损害。至此,我们可以对什么是文物作出回答。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也可以说,它是历史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重要的文化遗产。文物定级标准一、一级文物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与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代表性文物。2、反映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代表性文物。3、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代表性文物。4、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经济剥削、政治压迫,以及有关著名起义领袖的代表性文物。5、反映了中外友好往来和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代表性文物。6、反映中华民族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代表性文物。7、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政治家、军事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及历代著名工匠的代表性文物。8、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代表性的善本。10、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代表性文物。11、反映中国***成立以来及其有关重大历史事件、领袖人物、著名烈士的代表性文物。12、反映有关中国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爱国侨胞及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13、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代表性文物。文物分类法分类是根据不同标准,对文物的同与异集合成类的过程。文物的分类方法较多,主要有时代分类法、区域分类法、存在形态分类法、质地分类法、功用分类法、属性(性质)分类法、来源、价值分类法等等。我们将在以后分类进行阐述。可移动文物共分为以下26大类:青铜器 玉器 陶瓷 金银器 钱币 雕塑 书画 漆器 家俱 科技文物 铜镜 古籍善本 玺印 竹木骨角雕刻 织绣 甲骨 文房四宝 紫砂器 古董钟表 景泰蓝 鼻烟壶 宣德炉 砖瓦 宝石 扇子 杂项 文物史迹共分为以下12大项: 人文初始 历史古都 名城揽胜 沙场秋风 科技杰作 万里长城 建筑精华 园林艺术 宫观寺堂 帝陵名冢 直面真品 名人遗踪 时代分类法是以文物制作的时代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任何文物都产生于一定的时代(年代),没有时代的文物是不存在的。有的文物由于流传及本身原因,时代一时尚难判明,这应属对文物的认识问题,和文物必产生于特定的时代是不同的问题,不能相提并论。文物均有产生的时代,这是文物按时代分类的依据。把同一时代的文物集合一起,把不属于该时代的文物剔出来,分别集合到与其时代相同的组内,从而可将不同时代的众多文物,以其产生的时代区别开来,达到归类的目的,为进一步研究各个时代的文物打下基础。在按时代分类时,要注意我国在时代划分方面的情况,如历史时期的文物,在古代一般按朝代划分,不是按纪年划分,当然在研究某一件文物时,要尽可能了解它的绝对年代,在分类中,一般只考虑它的相对年代。因此,古代文物,一般分为夏代文物、商代文物、周代文物、秦代文物、汉代文物、魏晋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唐代文物、五代十国文物、宋代文物、辽代文物、金代文物、元代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其中周、汉、魏晋南北朝、宋等时期的文物,还可以历史朝代详细划分。在历史时期之前的文物,即史前文物,一般分为旧石器时代文物和新石器时代文物。如果再细分,各时代文物还可再划分出早、中、晚期,从研究角度来说,这也是有利的。古代以降的文物,一般统称为近代现代文物。

我国现存文物的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其年份长短、艺术水平高下、学术价值大小等不同情况,主要分为一、二、三级。二、三级暂且不论,一级书法、绘画艺术品的参考标准是:

元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以前艺术水平较高、首尾齐全有年款的写本;宋以前经卷中有作者或纪年且书法水平较高的:宋、元时代有名款或虽无名款而艺术水平极高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名人手迹;明清以来重要艺术流派或著名画家的精品。(录自《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1987年制订)

根据这一标准,一级品中极少数的精彩之作,才称得上是国宝。所以,尽管流传至今的古代书画作品堪称汗牛充栋,但真正够得上“国宝”资格的并不多,特别是流传时间超过千年以上的,更如凤毛麟角。张伯驹,这位向国家捐献了大批古代书画精品的著名收藏家曾感慨地说“以吾国历史之久,文化之先,而隋以前之画,竟无一件流传,亦良可慨叹!”确实,倒并非因为评定的条件太苛刻,实在是由于年代久远而能传到今日、目前又保存在国内的作品,太少太少!

说到这里,我们不能不对近代以来曾舍命救宝的大收藏家们表示崇高的敬意。近代中国,历经浩劫,国宝书画的命运更是多灾多难:有的在战乱中化为灰烬;有的在炮火中被列强掳掠而去;有的被王公贵族据为已有,然后作为抵债典当的资本;有的被贪利小人盗卖,以至于不知所踪……。就在如此恶劣的时代环境中,那些收藏家宁可缺吃少穿、典屋卖地,甚至不惜一切代价,也要把随时都可能流失的国宝保存起来。看起来,他们似乎“嗜宝如命”,爱之成癖了,其实不然。请听听画家傅抱石那血气方刚、掷地有声的呼吁:“对于祖宗遗留给我们的宝物,尚且痛痒没有关系,那么想建设自己民族的文化,恕我失敬,敢说是梦想,是笑话,是绝对没有丝毫收获之可言的。”

根据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按照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划分不同的保护类别和管理层级,根据保护类别,实行分级管理。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规划管理措施。

1.历史文化遗产类别

(1)我国的世界遗产分类。截至2007年,我国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物质遗产分为四类,即世界文化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文化景观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中我国已列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共24处,以列入《世界遗产目录》时间为序,包括长城;明清故宫(北京故宫、沈阳故宫);陕西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甘肃敦煌莫高窟;北京周口店“北京人”遗址;西藏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河北承德避暑山庄和周围寺庙;山东曲阜的孑L庙、孔林、孔府;湖北武当山古建筑群;山西平遥古城;云南丽江古城;江苏苏州古典园林;北京颐和园;北京天坛;重庆大足石刻;四川成都青城山—都江堰;河南洛阳龙门石窟;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明孝陵、十三陵);安徽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山西大同云冈石窟;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澳门历史城区;河南安阳殷墟;福建开平碉楼与村落。

列为文化景观遗产的有1处,为江西庐山。

列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有4项,即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

(2)我国的文物保护分类。我国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统称为文物保护。全面解释文物保护的法律是《文物保护法》。该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国家保护的文物有下列五类: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以上五类划分按照文物的形态特征和属性进行归并。同时该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还按照文物的不同存续方式,将上列文物划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大类别。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

可移动文物是指历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级

基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大体可以分为以下7个保护等级,各个保护等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均需由下列不可移动文物层层遴选确定。

(1)世界文化遗产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符合《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规定标准的文化遗产,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大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目录》。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3)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文物保护法》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选择已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在此之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曾经划分为两个层级: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现在被称作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主要指原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及由国务院核定增补并公布的少量历史文化名城城市。

(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其中,历史文化街区可以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以内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也可以是其他城市、镇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5)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6)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7)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国务院2008年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还将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定义为历史建筑。历史建筑包括受保护的优秀近现代建筑。

不是,是两码事。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规定:

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从文物经营审批角度划分,文物按其材质分为下面三类:

第一类文物:陶瓷、玉、石、金属器等;第二类文物:书画、古籍、邮品、手稿、文献资料等;第三类文物: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

在审批时,如企业符合经营文物的条件,一般先批准其二、三类文物经营权,待经营一定时限(一般是取得二三类文物经营权并经营三年以上)且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后,经文物经营企业申请,可批准其第一类文物的经营权。也就是俗称的文物经营或文物拍卖资质。

国宝,国家级别的宝物,对国家有重大意义,我国有大熊猫、吴哥古迹等。没有专业的等级划分。

国宝即国家的宝物,不管是物品还是非物品,都可以被列为国宝。世界各国都有各自的国宝,这些国宝受到所在国家的特别保护,他们大都作为无价之宝,成为国家的骄傲和象征。

我国的文物等级,按照文物藏品的定级标准,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列为一级文物。

国家一级文物(一级文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国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藏品中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的定级,是“珍贵文物”三个级别中之最高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根据国家文物局发布的《首批禁止出国 (境) 展览文物目录》,共有64件 (组) 一级文物禁止出国 (境) 展出:

“五星出东方”护膊

彩绘鹳鱼石斧图陶缸

陶鹰鼎

司母戊铜鼎

利簋

大盂鼎

虢季子白盘

凤冠

嵌绿松石象牙杯

晋侯苏钟 (一套14件)

大克鼎

太保鼎

河姆渡出土朱漆碗

良渚出土玉琮王

水晶杯

淅川出土铜禁

新郑出土莲鹤铜方壶

齐王墓青铜方镜

铸客大铜鼎

朱然墓出土漆木屐

朱然墓出土贵族生活图漆盘

司马金龙墓出土漆屏

娄睿墓鞍马出行图壁画

涅槃变相碑

常阳太尊石像

大玉戈

曾侯乙编钟

曾侯乙墓外棺

曾侯乙青铜尊盘

彩漆木雕小座屏

红山文化女神像

鸭形玻璃注

青铜神树

三星堆出土玉边璋

摇钱树

铜奔马

铜车马

墙盘

淳化大鼎

何尊

茂陵石雕

河姆渡土“陶灶”

大秦景教流行中国碑

舞马衔杯仿皮囊式银壶

兽首玛瑙杯

景云铜钟

银花双轮十二环锡杖

八重宝函

铜浮屠

铜错金银四龙四凤方案

中山王铁足铜鼎

刘胜金缕玉衣

长信宫灯

铜屏风构件5件

角形玉杯

人物御龙帛画

人物龙凤帛画

直裾素纱禅衣

马王堆一号墓木棺椁

马王堆一号墓T型帛画

红地云珠日天锦

西夏文佛经《吉祥遍至口本续》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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