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治的诗句
有关法治的诗句如下:
1)巽公院五咏·净土堂。结习自无始,沦溺穷苦源。流形及兹世,始悟三空门。华堂开净域,图像焕且繁。清泠焚众香,微妙歌法言。稽首愧导师,超遥谢尘昏。
2)游明禅师西山兰若。西山多奇状,秀出倚前楹。停午收彩翠,夕阳照分明。吾师住其下,禅坐证无生。结庐就嵌窟,剪苕通往行。谈空对樵叟,授法与山精。日暮方辞去,田园归冶城。
3)构法华寺西亭。窜身楚南极,山水穷险艰。步登最高寺,萧散任疏顽。西垂下斗绝,欲似窥人寰。反如在幽谷,榛翳不可攀。命童恣披翦,葺宇横断山。割如判清浊,飘若升云间。远岫攒众顶,澄江抱清湾。夕照临轩堕,栖鸟当我还。
菡萏溢嘉色,筼筜遗清斑。神舒屏羁锁,志适忘幽孱。弃逐久枯槁,迨今始开颜。赏心难久留,离念来相关。北望间亲爱,南瞻杂夷蛮。置之勿复道,且寄须臾闲。
如下:
1诗歌起源于上古社会的劳动生产、两性相恋和原始宗教
起源于劳动生产。人们在原始的生产劳动中,无论是狩猎,抵抗外族侵略,改造生存环境,防御自然灾害等等,都需要多人合作来进行,为了更好的完成或达到上述活动的目的,必须步调一致、言行配合,于是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劳动号子″或“劳动调子”。
这种劳动号子、调子往往就是一种简单的吼叫,单音调。随着人类语言的丰富和发展,逐步演变为多音节、有停顿、有节奏、有明确意思,有丰富情感的口头语言和肢体语言。例如石匠打大锤时哼唱的大锤调,石工号子。
2诗歌的发展
最早的诗歌是先秦时代的原始诗歌,也称原始歌谣。那时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没有文字。人们只能以口耳相传的口头创作的形式来表达。原始诗歌(各种号子、调子)的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都有其鲜明的特点,诗歌题材涉及劳动生活的描绘,爱情生活的歌颂和自然生活的期盼。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制基础知识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法制的基础知识
1邓小平民主法治理论的主要贡献是什么
(1)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
邓小平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问题出发,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必须保证人民有充分地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社会主义制度不仅要有先进的经济制度,而且必须有真正民主的政治制度和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制度。完善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本质和要求,没有民主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2)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认识。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应该缩小,也不应该扩大”的论述,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路线,同时也就纠正了把社会主义法看成单纯阶级斗争工具的错误认识。社会主义法既然是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法,它就应该是国家对政治、经济、 文化 、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关系进行治理,调整的依据,是社会主义社会生活至高无上的权威。
(3)阐明了民主法制的辩证关系。
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的改变而改变,不因***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是说,民主必须有法制来体现和保障,搞人治,把民主的希望寄托在***的民主作风上,民主没有保障,只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才能有真正的民主。同时法制也必须以民主作为前提和基础,因为只有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才能是人民的意志,才能有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法制。
(4)揭示了法制建设与现代化的内在关系。
邓小平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法制是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没有民主和法制,经济的腾飞,“四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因此,“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根本任务。”(江泽民)
(5)全面阐述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个字,这既是 总结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 经验 教训得出的结论,也是邓小平同志在此之前一系列讲话中关于必须使法律完备,集中力量制定各种必要法律,关于实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等重要思想的高度概括。
(6)指明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式和步骤。
邓小平指出,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发展的形式和发展道路,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但不搞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要走一条长期探索的路,从世界各国吸收进步因素,使我们的制度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
2什么是法制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我国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基本的治国方略
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有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并且这些法律制度被严格遵守和执行所形成的一种状态。因此,有人说法制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只有这几方面都做好了,才称得上法制国家。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基础、阶段结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的不同,法制的性质特征有很大差异。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它是相对人治而言的,现代法治意味着法律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的统治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和控制,整个社会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方略,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法治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经济制度在法律领域的要求。这些要求是:第一,必须使法律、制度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要求和愿望,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至高无上,因此必须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通过法律的实施得到充分实现。第二,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要置于法律的严格控制之下,以防止作为人民公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使权力走向腐败,使人民的公仆成为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
我国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是经过了一个很长的认识过程和走过一段十分曲折的道路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实行的基本上是人治,靠的是党和党的领袖的崇高威信,经过““””的教训,党的领导层和广大人民群众开始看到,只靠***的威望是不行的,是很危险的。邓小平同志从1978年以来就曾多次提到“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后来又进一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的改变而改变,不因***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正是因为党的领导层确立了这样一种以法治国的认识,我国法制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的逐步完善,党的十五大最终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3为什么说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障
首先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它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能代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次,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没有***领导的法治决不是社会主义法治。
再次,党是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党对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地位是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中形成的。党的正确领导不仅保证了我国法治建设政治方面的正确,同时也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在强调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导的同时,必须强调改善党的领导,党组织应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要求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国人民遵守法律的同时,***的各组组织和全体***员,必须带头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同时应正确处理好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党的重要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应当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但决不能以政策代法,政策法律不分。
4什么是法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它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实现的。法所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或事,而是一般的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可以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这一特征使它区别与适用法律中的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范。社会上有多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教规、社会组织的规章,纪律规范、各种礼仪、习惯等。法与这些规范最大的不同在于,法是国家制定、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它能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普遍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和一切社会规范一样,其贯彻实施都需要一定的社会强制力加以保证。但不同的社会规范保证其实施的强制力的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是不同的。法的实施靠的是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因为国家强制力的存在,而主动依据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国家强制力表现出一种潜在性和间接性的特点,只是在某些违法行为出现时,这种国家强制力才通过专门国家机关的强制 措施 体现出来。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可以有什么样的行为,不能有什么样的行为和必须作出某种行为这种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以建立符合国家意志的社会秩序。
(5)法是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按严格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才能表现出来,并取得普通约束效力的特殊行为规范。法律规范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得到体现,但法律条文不等同于法律规范。一种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体现,也可能需要通过同一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条文来体现,甚至可能体现在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之中。
5怎样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可以从三个层次上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认可的,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社会主义的国家意志从本质上讲,应该是人民的意志。
(2)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所以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建立起的社会主义国家和法从其阶级本质看,应该是工人阶级的国家,体现工人阶级意志的法。但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它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工人阶级在夺取政权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也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共同努力,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就其本质而言,应该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居于统治地位的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的法应该是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法。
(3)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最深层次的本质所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内容、形式和它的发展变化。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就取决于当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这样一个客观的物质生活条件。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与这样一种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
社会主义法具有如下特征:
(1)阶级性和人民性相统一。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工人阶级的领导,说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具有工人阶级的阶级属性,但同时社会主义法又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的概念十分广泛,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劳动者,同时也包括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可见社会主义法具有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2)科学性。法的科学性指法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工人阶级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要求,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决定了它没有剥削阶级的局限性,有可能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使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具有科学性。但人们认识客观规律还受多种条件的局限,所以社会主义并不必然具有科学性,如果工人阶级政党因受各种“左”的和右的思想的影响,在路线上犯错误,也可能使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丧失科学性。
(3)人民群众自觉依法办事的特性。由于社会主义法反映的是人民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依法办事,是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相一致的,所以广大人民群众能自觉遵守。当然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首先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当公共意志和个人意志、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社会上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依法办事的情形,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法还应具备强制性的一面,以保证社会主义社会正常秩序的建立。所以有人把社会主义法的这一特性概括为自愿性和强制性相统一的特性。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与法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 方法 。法制一词,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义也不尽相同,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①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既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如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也包括经国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和判例法等。制度指依法建立起来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制度。中国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属于这一类。②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政治联系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以确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
中国古书上所说的“命有司,修法制"《礼记·月令篇》,其中的“法制”是指设范立制,使人们有所遵循的意思。古代法家著作中,也有“法制”一词。《管子·法禁》上写道:“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商君书·君臣》上写道:“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韩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说法。所有这些,虽然都把“法制”与依法治理联系在一起,但还不是与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法制。中国古时的“法制”,说到底只是一种“王制”。同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与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法治”的内涵是一致的。如英国哲学家J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政府论两篇》)。美国政论家T潘恩(1737~1809)也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常识》)。其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这种主张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起了很大作用,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法制思想带有明显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实际上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可能真正实行法制。为了追逐超额利润,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它们总是把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结合起来进行统治的(见资本主义法制)。
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与法治相比,法制侧重在法律的使用上。但如果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法制的实质仍然不能摆脱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法制是指当权者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但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制订的。法治下,行政部门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并且受该等法律拘束。因此法制和法治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这些政府权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样,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内涵,与其说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宁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则法治即与法制难以区分。对于社会上常见的违法或脱序现象,尤其是以激烈、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手段向政府争取权利的行为,政府官员常常会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这其实是将法治的意义误解和窄化为法制。法制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压制民众。
宪政是一种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的理念和政治实践。法治是宪政的核心价值观。反之,在法制下没有可能实现宪政。法制与民主没有直接联系。但对法治的为寻求公正提供框架的概念的扩展则包含了在法理上承认基本人权的含义,这也为宪政国家的宪法最终包括了人权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据。而法制则与人权没有关系。因此,在只有法制而没有法治的国家,人权和民主都不能获得保障。
法治与社会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与资本主义法制不同,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可能而且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与法律秩序关系极为密切。法律秩序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它必须以实行法制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则是实行法制的重要体现。
亚里士多德法制的思想一、法律正义论
(一)正义的内涵与分类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基础,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的。正义又可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分两种——“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至于“平均的正义”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正义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义论的延伸:平等与中庸1平等。一是数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数量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据各人的实际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谁具有比他人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谁在城邦实现良善生活的过程中善德行为最多,谁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2中庸。所谓中庸是指不偏不颇,处于两个极端的中间。亚氏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有过度、不及和适中三种状态,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性。对于社会而言也是如此,社会分为极富者(常逞强放肆以致犯罪)、极贫者(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和中产阶级。唯有中产阶级是贫富两阶级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产阶级最适宜担任统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二、法律的定义、作用、分类
(一)关于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允许变革,当然这个变革需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二)关于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于为了城邦的“善业”,为了“善德”,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进人类的道德。
(三)关于法律的分类1自然法与制定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则,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实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于制定法;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实际上也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治理形式,规定统治者的人数及产生的办法,规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3良法与恶法。凡是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4成文法和习惯法。习惯法即希腊城邦中长期存在的习俗或称礼仪。
三、法治主义理论
(一)法治的涵义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二)法治的具体体现1立法方面:亚氏强调立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二是研究国家的情况;三是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 教育 ;四是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2执法思想。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治的优越性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四)法治缺陷的弥补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种补救措施:以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作为补助”;对某些不完善的法律进行适当的变更;加强法律解释。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来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四、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点第一,与柏拉图一样,均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并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实现;第二,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第三,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考察现实,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即通过分析、比较,然后得出结论。所以有人称,柏拉图给予后人以更多的激情与理想,而亚氏则留下较成熟的体系与逻辑;[1]第四,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关于弘扬法制精神的诗歌
交通安全时刻记
(潮州歌册)
郑列勤
汽车愈来愈更多,交通事故频发生。
顺畅安全人心愿,遵章守法靠大家。
红灯暂停绿灯走,按道行车莫相争。
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驶险象生。
酒后驾车违法规,滴酒酿成千滴泪。
醉驾事件一桩桩,肇事惨案真可悲!
请看狂徒孙伟铭,见着食酒杯不停。
无证驾驶已违法,还要超速狂奔腾。
连撞三车面目非,四条人命一瞬归!
可怜无辜受害者,祸从天降令人悲。
一人枉法数家碎,惨痛损失因一醉。
倾家荡产债累累,老父求情满面泪。
初判死刑改无期,铁窗生涯伴永年。
只恨世无后悔药,此恨绵绵无绝期。
再看杭州飙车案,车祸竟在斑马线。
三月之内出二宗,惨案居然一连带。
阔少胡斌开奔驰,撞死谭卓好青年。
飙车害人又害己,判刑三年悔太迟。
胡案才过几十天,又是杭州一青年,
斑马线上超速驰,少女被撞命归西。
劝司机——
开车切切勿饮酒,酒后切勿当司机。
酒后开车被查处,罚款拘留十五天。
还须时刻来谨记,开车不能听手机。
路况复杂要留意,事故往往一霎时。
礼让三先莫儿戏,心宽路宽勿激气。
开车就当好司机,交通安全时刻记!
时刻记!
词:南楼令 潮汕感怀
海潮起滨州,惊涛拍岸楼。自古时,盗匪贼首,剽悍民风惹人愁。乱商埠,阻客流。
警盾铸英雄,热血谱春秋。顽凶伏,邦土清幽。法制护航百业兴,益家国,泽汕头。
2 弘扬法治精神诗歌宪法规定讲明确,要用法律来治国;经济建设有保证,人民才有好生活。
每个公民要学法,又利国来又利家;学好法律走正道,免得跌倒掉悬崖。
大阳一出乌云散,锣鼓一响虎逃山; 人人懂法一身胆,坏蛋露头无路钻。
要吃甘蒸把土壅,要吃蜜糖养蜜蜂;要想社会得安定,学法用法莫放松。
播谷不忘先催芽,织布不忘先纺纱;开车不忘方向盘,致富不忘先学法。
饼香全靠有乏麻,园香全靠有红花;丰收全靠勤劳动,幸福全靠法当家。
有章有节文不乱,有词有谱才成歌;依法治国党决定,江山稳固民欢乐。
打狗就要棒槌敲,打蛇就要金竹条;哪个犯罪触刑律,要你有翅也难逃。
天罗地网密又牢,刑法好比斩妖刀;你若以身来试法,不断头来也断腰。
落雨因为天起云,水流因为地不平;人心不足蛇吞象,盗窃犯罪法无情。
短命不过路边卒,又挨割来又挨烧;拐卖妇女犯国法,莫要拿头去碰刀。
老虎屁股莫要摸,刀口蜜糖莫桑尝;吸毒害国又害已,飞蛾扑火自遭殃。
种田就要播好秧,砌屋就要砌好墙;四化宏图要实现,依法治国要加强。
没有竹篱船难行,没有秤砣秤难称;没有弯弓箭难射, 没有法治国难兴。
人靠法律不怕妖,不怕台风不怕礁;不怕沙鱼翻恶浪,不怕征程万里遥。
挑水淋花花更鲜,肥土种瓜瓜更甜; 依法治国国兴盛,长治久安万万年。
之二:普法四字经
当今社会,法治文明;不学法律,寸步难行;
普法诗句,通俗易懂;如有不妥,敬请批评。
国家宪法,法制根本;合法权益,依法保证;
法定义务,必须履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有法必依,违法必惩;学好刑法,远离牢门;
杀人偿命,犯罪判刑;负案逃跑,罪加一等;
包庇窝赃,惹祸上身;抗拒从严,坦白从轻。
治安管理,维护安宁;罚款拘留,处罚类型;
超过半年,不再追问;传唤时限,十二时辰;
抗拒处罚,强制执行。熟悉民法,避免纠纷;
借钱立据,还债收凭;生意往来,要签合同;
遇到麻烦,具状诉讼;不服初判,可打二审。
婚姻大事,有法可循;近亲三代,禁止结婚;
婚姻自由,买卖不成;夫妻关系,登记确定;
女方招郎,一视同仁;计划生育,法规省定;
最好一个,二胎申请;己生二孩,结扎避孕;
超生受罚,生育凭证;少生优育,利国利民。
义务教育,依法实行;时间九年,读完初中;
其间失学,父母责任;企业老板,禁用童工;
尊重老师,爱护学生。法律保护,妇女老人;
权利地位,男女平等;敬老养老,子孙责任;
老有所乐,夕阳正红;歧视虐待,违法判刑。评论|给力1不给力
3 关于法治的句子‘关于法治的句子
1、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彰显法治力量,建设法治中国。
2、德行天下,法治社会,人人用法,和谐中华。
3、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让法治精神成为全民的信仰。
4、学法辨是非,守法践于行,宪法广宣传,社会更安宁!
5、以宪为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共同构建法治社会。
6、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坚决实施依法治国,让宪法走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遍及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
7、学法爱法维护法,知法用法行天下。
8、依宪治国,处处政通人和;依法兴邦,人人安居乐业。
9、古语云:“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只有法律才能保障我们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只有!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母法,也是根本大法。大学生更是要主动知法、学法,带头做宪法的“代言人”!
10、学法以正,普法以诚,明法以精,尚法以恒。
11、积极学宪,懂法明理,规行矩步,一生受益;人人守法,处处和谐,更好明天,同心协力。
12、普法人甘愿用自己的青春与汗水做法治中国的奠基石,致敬!我们和你们一起奔跑在实现法治梦、中国梦的路上。
13、法律知识很重要,学法懂法不可少!学法入心底,不触高压线!首发过生活,幸福有保障!用法维权益,说话有底气!知法守法做表率,家邻和睦安宁在,人人欢乐笑开怀。
14、忠于宪法,服务社会。
15、发挥宪法作用,树立宪法权威,普及宪法知识与价值,让宪法权威深入民心,人民才有法的保障,国家才能更加富强!
16、为官者依法,国泰民安;为名者依法,和谐发展;为商者依法,商机无限;为友者依法,高朋满座。
17、知法分清荣辱,学法明辨是非,用法处理纷争,懂法不会吃亏。手法从我做起,护法人人有责,宣法社会更美。
18、普法的核心在于普宪,依宪治国,发挥宪法作用,树立宪法权威,塑造宪法信仰。宪法作为最重要之法律,一定要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19、国泰于法正,民安于律清。
20、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棵大树,宪法就是这棵大树的根基。宪法是法之统帅,从宪法出发,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21、学习宪法,就是要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观念,培养宪法意识,普及宪法知识,塑造宪法文化,使宪法更加贴近我们生活,成为生活中的规则与习惯。
22、新时期的宪法经历了几次修正以来,更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色,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我们每个人都成为最终的受益者,宪法保障无处不在,宪法精神无处不在!
23、宪法让我感受到国家对人民的尊重和保护,守法学法,从你我做起。
24、宪法,乃国之根本,民之倚仗。
25、宪法是根亦是魂,立国之本此为准,护法守法不在口,依法行事在走心。
26、感受宪法价值,扩大宪法基础,注重宪法形象,维护宪法尊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驾,为人民幸福生活护航!
27、法由民出,权依法使,学法辨是非,守法践于行,弘扬宪法,遵纪守法,办事依法,最好办法。
28、学法,知法,立身守法;用法,护法,办事依法。
29、坚守努力,接力前行,法治的力量就会生生不息,法治中国的梦想也定会实现。
30、莫道行路难,守法路自宽。
4 关于法律的诗1、和郑闳中仙居十一首
我爱仙居好,公馀日在房。
忧民极反覆,责已未周详。
法律行随手,诗书坐满箱。
老来须向学,多病喜平康。
2、赠督师曹将军
泰阶煌煌色已齐,祥飙为扫蚩尤旗。
幅员浩荡春台熙,不遗桴鼓惊锄犁。
羽林宿卫环三陲,居安节虑忘战危。
整暇自许忘其机,司马八法律以规。
3、咏史上·宣帝
不将法律作春秋,安得河南数国囚。
莫道汉家杂王霸,十分商鞅半分周。
4、秋怀
[宋] 陆游
少时本愿守坟墓,读书射猎毕此生。
断蓬遇风不自觉,偶入戎幙从西征。
朝看十万阅武罢,暮驰三百巡边行。
马蹄度陇雹声急,士甲照日波光明。
兴怀徒寄广武叹,薄福不挂云台名。
颔须白尽愈落寞,始读法律亲笞榜。
5、次韵子瞻见寄
[宋] 苏辙
我将西归老故丘,长江欲济无行舟。
宦游已如马受轭,衰病拟学龟藏头。
三年学舍百不与,糜费廪粟常惭羞。
矫时自信力不足,従政敢谓学已优。
闭门却扫谁与语,昼梦时作钧天游。
自従四方多法律,深山更深逃无术。
扩展资料: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2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5 有关法治的美句最好是名人名言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美]l亨金 54、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55、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56、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
——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57、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伏尔泰 58、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6 赞美法制的句子1、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意大利·尼可罗·马基亚维利
2、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三国·《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
释义:对于竭尽忠诚、有益于时政的人,纵然有私仇,也一定要奖赏;对于违法犯罪、怠慢职守的人,纵然是亲故,也一定要处罚。
3、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唐·王勃《上刘左相书》
释义:法律一经订立,凡有违犯者,必须实施惩治命令一经发出只有坚持执行,而不能违反。
4、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美国·罗纳德·德沃金
5、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荷兰·巴鲁赫·德·斯宾诺莎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
7 关于弘扬宪法的诗句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一所学校假如没有严格的规定,就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中学生。
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1、不带通讯工具进入校园,不准沉迷于网络。纠正网络游戏、网上装备、网上交友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长钱财和影响学习的行为。
2、不乱抛乱扔,不准损坏公物。洁净的环境、完好的设施,能体现一个集体的精神面貌,也反映集体中的个体的文明素养水平。
洁净的环境不能仅依靠打扫,完好的设施不能仅依靠装备,而要靠同学们的爱护。3、不“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
在这些不起眼的不良行为逐渐滋生、发展的青少年犯罪中,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的变迁成为重要的诱因。一些学生一味在生活上互相攀比,比高档、用名牌,过度的高消费使他们产生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思想,得不到满足就去偷去抢,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享受、一时的痛快,而毁掉自己的一生。4、不要因为“相互之间磕磕碰碰,就出现打架斗殴”只要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
学校是我们大家共同学习生活的大家庭,我们每个学生是其中的一员,当出现一些不良现象或发现某些不良苗头,我们每位学生都有责任和义务加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班主任,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让我们携起手来,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现象,相互帮助,团结奋进。
让我们一起学法、知法、守法,做一名新世纪合格的学生,用我们美好的心灵去净化身边的丑恶,用我们灵巧的双手共建人类的文明,共创和谐校园。
1 有哪些关于法制的古文
臣非非难言孔,所以难言者:言顺比滑泽,洋洋纚々然,则见以为华而不实;敦祗恭厚,鲠固慎完,则见以为掘而不伦;多言繁称,连类比物,则见以为虚而无用;总微说约,径省而不饰,则见以为刿而不辩;激急亲近,探知人情,则见以为谮为不让;闳大广博,妙远不测,则见以为夸而无用;家计小谈,以具数言,则见以为陋;言而近世,辞不悖逆,则见以为贪生而谀上;言而远俗,诡躁人间,则见以为诞;捷敏辩给,繁于文采,则见以为史;殊释文学,以质信言,则见以为鄙;时称诗书,道法往古,则见以为诵。
此臣非之所以难言而重患也。 故度量虽正,未必听也;义理虽全,未必用也。
大王若以此不信,而小者以为毁訾诽谤,大者患祸灾害死亡及其身。故子胥善谋而吴戮之,仲尼善说而匡围之,管夷吾实贤而鲁囚之。
故此三大夫岂不贤哉?而三君不明也。上古有汤,至圣也:伊尹,至智也。
夫至智说至圣,然且七十说而不受,身执鼎俎为包宰,昵近习亲,而汤乃仅知其贤而用之。故曰:以至智说至圣,未必至而见受,伊尹说汤是也;以智说愚必不听,文王说纣是也。
故文王说纣而纣囚之;翼候炙;鬼候腊,比干剖心;梅伯酸;夷吾束缚;而曹羁奔陈;伯里子道乞;传说转鬻;孙子膑脚于魏;吴起收泣于岸门,痛西河之为秦,卒枝解于楚;公叔痤言国器反为悖,公孙鞅奔秦;关龙逢斩;苌弘分胣;尹子罕于棘;司马子期死而浮于江;田明辜射;宓子贱、西门豹不斗而死人手;董安于死而陈于市;宰予不免于田常;范雎折协于魏。此十数人者,皆世之仁贤忠良有道术之士也,不幸而遇悖乱暗惑之主而死。
然则虽贤圣不能逃死亡避戮辱者何也?则愚者难说也,故君子难言也。且至言忤于耳而倒于心,非贤圣莫能听,愿大王熟察之也。
凡奸臣皆欲顺人主之心以取亲幸之势者也。是以主有所善,臣从而誉之;主有所赠,臣因而毁之。
凡人之大体,取舍同者则相是也,取舍异者则相非也。今人臣之所誉者,人主之所是也,此之谓同取;人臣之所毁者,人主之所非也,此之谓同舍。
夫取舍合而相与逆者,未尝闻也。此人臣之所以取信幸之道也。
夫奸臣得乘信幸之势以毁誉进退群臣者,人主非有术数以御之也,非参验以审之也,必将以曩之合己信今之言,此幸臣之所以得欺主成私者也。故主必蔽于上,而臣必重于下矣,此之谓擅主之臣。
国有擅主之臣,则群下不得尽其智力以陈其忠,百官之吏不得奉法以致其功矣。何以明之?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
今为臣尽力以致功,竭智以陈忠者,其身困而家贫,父子罹其害;为奸利以弊人主,行财货以事贵重之臣者,身尊家富,父子被其泽: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处哉?治国若此其过也,而上欲下之无奸,吏之奉法,其不可得亦明矣。故左右知贞信之不可以得安利也,必曰:“我以忠信事上,积功劳而求安,是犹盲而欲知黑白之情,必不几矣。
若以道化行正理,不趋富贵,事上而求安,是犹聋而欲审清浊之声也,愈不几矣。二者不可以得安,我安能无相比周,蔽主上,为奸私以适重人哉?”此必不顾人主之义矣。
其百官之吏亦知方正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以清廉事上而求安,若无规矩而欲为方圆也,必不几矣;若以守法不朋党治官而求安,是犹以足搔顶也,愈不几也!二者不可以得安,能无废法行私以适重人哉?”此必不顾君上之法矣。故以私为重人者众,而以法事君者少矣。
是以主孤於上而臣成党於下,此田成之所以杀简公者也。 夫有术者之为人臣也,得效度数之言,上明主法,下困奸臣,以尊主安国者也。
是以度数之言得效于前,则赏罚必用於后矣。人主诚明於圣人之术,而不苟於世欲之言,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
是以左右近习之臣,知伪诈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去奸私之行,尽力竭智以事主,而乃以相与比周,妄毁誉以求安,是犹负千钧之重,陷于不测之渊而求生也,必不几矣。”百官之吏,亦知为奸利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是犹上高陵之颠堕峻裕谷之下而求生,必不几矣。”
安危之道若此其明也,左右安能以虚言惑主,而百官安敢以贪渔下?是以臣得陈其忠而不弊,下得守其职而不怨。此管仲之所以治齐,而商君之所以强秦也。
从是观之,则圣人之治国也,固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也。恃人之以爱为我者危矣,恃吾不可不为者安矣。
夫君臣非有骨肉之亲,正直之道可以得利,则臣尽力以事主;正直之道不可以得安,则臣行私以干上。明主知之,故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而已矣。
夫是以人主虽不口教百官,不目索奸邪,而国已治矣。人主者,非目若离娄乃为明也,非耳若师旷乃为聪也。
不任其数,而待目以为明,所见都少矣,非不弊之术也。不因其势,而待耳以为聪,所闻者寡矣,非不欺之道也。
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天下不得不为己听。故身在深宫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而天下弗能蔽弗能欺者,何也?暗乱之道废而聪明之势兴也。
故善任势者国安,不知因其势者国危。古秦之俗,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
商君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赏告奸、困末作。
2 有关 于法制文言文和文言文法律谚语 急求回答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荆庄王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庄王之氓社稷也,而荆以亡。齐桓公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齐以亡。燕襄王以河为境,以蓟为国,袭涿、方城,残齐,平中山,有燕者重,无燕者轻;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魏安厘王攻燕救赵,取地河东;攻尽陶、魏之地;加兵于齐,私平陆之都;攻韩拔管,胜于淇下;睢阳之事,荆军老而走;蔡、召陵之事,荆军破;兵四布于天下,威行于冠带之国;安厘王死而魏以亡。故有荆庄、齐桓公,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魏安厘,则燕、魏可以强。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今若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若以党举官, 务交而不求用于法。故官之失能者其国乱。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则好赏恶罚之人,释公行,行私术,比周以相为也。忘主外交,以进其与,则其下所以为上者薄也。交众、与多,外内朋党,虽有大过,其蔽多矣。故忠臣危死于非罪,奸邪之臣安利于无功。忠臣之所以危死而不以其罪,则良臣伏矣;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则奸臣进矣。此亡之本也。若是,则群臣废庆法而行私重,轻公法矣。数至能人之门,不一至主之廷;百虑私家之便,不一图主之国。属数虽多,非所尊君也;百官虽具,非所以任国也。然则主有人主之名,而实托于群臣之家也。故臣曰:亡国之廷无人焉。廷无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务相益,不务厚国;大臣务相尊,而不务尊君;小臣奉禄养交,不以官为事。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断于法,而信下为之也。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则君臣之间明辩而易治,故主雠法则可也。
贤者之为人臣,北面委质,无有二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修头,下以修足;清暖寒热,不得不救;镆铘传体,不敢弗搏戚,无私贤哲之臣,无私事能之士。故民不越乡而交,无百里之感。贵贱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治之至也。今夫轻爵禄,易去亡,以择其主,臣不谓廉。诈说逆法,倍主强谏,臣不谓忠。行惠施利,收下为名,臣不谓仁。离俗隐居,而以诈非上,臣不谓义。外使诸候,内耗其国,伺其危险之陂,以恐其主曰;“交非我不亲,怨非我不解”。而主乃信之,以国听之。卑主之名以显其身,毁国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谓智。此数物者,险世之说也,而先王之法所简也。先王之法曰:“臣毋或作威,毋或作利,从王之指;无或作恶,从王之路。”古者世治之民,奉公法,废私术,专意一行,具以待任。”
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所依。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势在郎中,不敢蔽善饰非;朝廷群下,直凑单微,不敢相逾越。故治不足而日有馀,上之任势使然之。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峻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贰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故曰: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断,准夷而高科削,权衡县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厉官威名,退*殆,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
3 文言文中有关“法治”的句子有哪些1 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
2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盐铁论》
3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4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司马光
5 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为外吏之观型。大法则小廉,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康熙《清圣祖实录》
6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7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8 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梁启超
9 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过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孙中山
10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11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12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13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14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布鲁纳
15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16 在一个法治的 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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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内容十分丰富,其中就包含古代“法治”理想和“劲士”精神。
古代的“法治”理想
“法治”理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是我国古代社会大变革的时代。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表现为以周天子为代表的国家权威日益衰弱,以礼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岌岌可危。加之社会动荡,战争频发,给人民带来极大困苦。为了解决现实问题,当时的诸家学派都提出自己的主张。孔孟儒家提倡通过实施“德治”“仁政”以重建西周的宗法贵族政体,老子道家主张“清静无为”以实现社会安定,墨家则“尚同于天子”来结束“若禽兽然”的纷争,法家则主张通过变法实行“法治”来统一天下。
法家“以法治国”的“法治”理想在法家著述中得到充分的表述。如《商君书》:“据法而治”(《更法》),“缘法而治”(《君臣》),“垂法而治”(《壹言》),“任法而治”(《慎法》);又如,“事断于法”(《慎子·君人》),“以法治国”(《管子·明法》),“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等等。“法治”一词已经呼之欲出了。在法家心目中,“法治”作为一种理想,其主要精神就是“法的统治”。如《管子·任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法法》:“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管子·明法解》:“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商君书·修权》:“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壹言》:“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韩非子·定法》:“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不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等等。法家的“法治”作为一种理论以历史进化论、“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个人与国家相结合的功利主义等观点作为论据。“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手段,是通过“赏罚二柄”来实现的。为此,必须拥有完善的立法,并公布成文法,“使吏非法无以守,则虽巧不得为奸”,“使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等等。
法家的“法治”理想以实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法治社会为目标,它由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来论证其合理性和必然性,并且由一个宏观的施政设计来指导实践。首先,通过变法,建立集权君主政体,在君主领导下实行“以法治国”。包括立法——制定成文法,用法律管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司法——实施成文法,进行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进行职业培训,推动移风易俗。通过赏罚二柄,奖耕战,富国强兵,统一天下。
经历了两千余年的古代社会,法家的“法治”思想始终保持着自己的存在。“法治”的五项基本原则也没有改变:“法治”的第一个原则是属于政体性的,即建立和维护集权君主政体;“法治”的第二个原则是属于法体(法律实践活动的宏观样式)的,即严格实施国家统一制定并颁行的“皆有法式”的成文法;“法治”的第三个原则是用详细的法律条文严格制约官吏的施政行为,杜绝其对上的“欺君”和对下的“渔民”行径,以保证法律在空间和时间上的一致性;“法治”的第四个原则是强调法律实践的专业性和职业性,法律像儒家经典一样值得去研究和实践,比如,古代的证据制度和法医学是古代法学的重要成果;“法治”的第五个原则是倡导法官忠于国家和法律,不与特殊利益者同流合污,敢于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必要时不惜以身殉职。
忠于法律、严格执法的“劲士”精神
战国、秦朝是我国中央集权官僚政体确立的时代。它酿造了几宗重要的文化思想:一是“尊君尚法”的思想理论,二是“事皆决于法”的成文法体系,三是忠于法律、严格执法的“劲士”精神。
所谓“劲士”精神,是指执法守职之吏心存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畏权贵,不徇私情,不记个人得失,忠于职守的风格和情操。其内涵是:忠于国家,忠于君主,忠于法律,依法办事,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劲士又称“端直之士”“能法之士”“智术之士”“法术之士”。先秦古籍对此论述颇多。如《商君书·修权》:“君好法则端直之士在前”;《庄子·天下》:“以法为分,以名为表,以参为验,以稽为决,其数一二三四是也,百官以此相齿”;《管子·君臣下》:“据法而不阿,上以匡主之过,下以振民之病者,忠臣之所行也”;《韩非子·孤愤》:“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智术之士明察,且烛重人之阴情;能法之士劲直,且矫重人之奸行”;《诡使》:“据法直言,名刑相当,循绳墨,诛奸人,所以为上治也”;《荀子·儒效》:“行法志坚,不以私欲乱所闻,如是,则可谓劲士矣。”
“劲士”精神不仅渊源与远古文化,而且直接源于春秋法律实践活动出现的新风气。首先,“劲士”精神来源于遵从占卜的“书法不隐”“以死奋笔”的直史精神。其次,“劲士”精神来源于是有令必行的军法精神。再次,“劲士”精神来源于忠于社稷“大义灭亲”的无私精神。最后,“劲士”精神来源于忠于法律,依法裁断的司法精神。
春秋战国以后,随着集权官僚政体的发展,形成了尊君精神。国家的核心是君主,他掌握最高权力,所有官僚由君主委派,并向君主直接负责。这种政体要求臣民对君主无条件服从和效忠。这种以集权君主为对象的“忠君”思想是在“亲亲”的宗法礼治思想的废墟上确立并发展起来的。“忠君”思想在社会生活领域的折射,便是“士为知己者死”的侠义精神。
“劲士”精神的承载者是秦代所谓“良吏”和“循吏”。《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毋复期胜,毋以忿怨决。宽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兹(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间(谏)勿塞。”并列举了官吏的五大善行:“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两汉“循吏”与“良吏”的形象大致相同,甚至有些严格司法的“酷吏”亦应归于“良吏”。这些“良吏”在百姓心目中就是“清官”。
“清官”是中国古代民间对品行清廉、公正,守法持正,刚直不阿,执法如山的司法官吏的美称。如西汉的张释之审理百姓“
有关法治的诗句
本文2023-10-15 18:18:20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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