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保护工作具有什么意义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5浏览:4收藏

古籍保护工作具有什么意义,第1张

古籍保护工作具有的意义

古籍是中国文化遗产中的一份珍贵宝藏。在整个人类文化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我们研究中国社会面貌和生产、科学发展史的非常重要的依据,对于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古籍的保护是中华五千年文明延续的重要举措,是对中华精神文明的保存。有利于把它们的社会价值、史料研究价值发挥到最大。对于古籍保护的目的不仅仅是保存,在更高的层次是它应该是应用。

古籍保护这一“冷门”行业,随着年轻人不断涌入,这个行业未来的前景挺好的。

中国是一个有5000年历史的文化古国,在我们国家是有非常多的传统文化,一直被沿袭至今的,而且通过现在我们学习的一些知识,我们也是可以知道我们国家古人的智慧都是非常的超前的,他们也给我们留下了非常多的文化古迹,这对于我们来说其实就是一个无价之宝。近几年我们发现很多人对于古籍的保护都是非常的不重视的。所以现在古籍保护其实是一个非常冷门的行业,但是我们发现最近几年有一些年轻人涌入了这个行业,所以我觉得这对于这个行业将来的发展其实是非常的有意义的。

现在的年轻人思想是非常的超前的,而且他们是可以通过一些先进的手段去带动他人了解这个行业的,所以我觉得有这些年轻人的加入之后,古籍保护这一个冷门的行业,接下来可能就会被大家所熟知,在这样的影响之下,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古籍保护这一行业中,这对于这一个行业接下来的发展就是非常的有意义的,所以我们也能看到这个行业。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就是非常好的,因为对于中国人来说,保护我们的古典文化是非常的重要的,而这些古籍他们都是无价之宝,做这份工作也是真正的会让我们感觉到自己的价值,也会感觉到自己人生的意义。

作为一个年轻人,其实我们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我们自己的价值,以及对于我们国家要有一定的益处,所以古籍保护可能就是年轻人实现自己价值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这个行业在未来一定会非常的受欢迎,也会有更多的新鲜血液加入。

一、部署重点

开展广西区、贵州省、上海市、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湖北省、安徽省、江苏省、北京市、河北省、山东省、天津市、新疆区、内蒙古区、甘肃省、宁夏区、西藏区、青海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陕西省、山西省等25省(市、区)地质遗迹调查。全面完成全国省(市、区)地质遗迹调查工作。

开展全国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调查。

开展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区划研究、全国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研究、全国重要地质遗迹调查集成与综合研究,编制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分布系列图,建设全国地质遗迹调查数据库。

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名录研究、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划研究,编制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划图,建设全国地质遗迹数据库。

二、部署建议

1工作现状

目前全国已批准182个国家地质公园用于开展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已建成的国家地质公园有127个,省级地质公园78个。已有部分单位和部门完成了《华东地区重要地质遗迹登录、鉴评与保护研究》、《地质遗迹管理信息数据库》、《全国重点地区地质遗迹区划》等成果。全国已有包括安徽、湖南、新疆、山西、江苏、江西等12省(区)进行地质遗迹初步调查和保护规划研究的探索性工作;完成了《重要地质遗迹调查技术要求》初稿编制。但现有调查,一是覆盖面不够、深度不够、缺乏系统性;二是缺乏科学统一的技术规范与评价体系;三是缺少全国性的地质遗迹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区域性规划。

2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全国地质遗迹和重要古生物化石的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其分布特征、重要价值,保护现状和开发利用潜力。完成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地质遗迹资源调查报告、地质遗迹资源数据库;完成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重要古生物化石调查报告、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数据库;编制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分布系列图、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分布系列图;提交《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区划》和《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规划》。

对全国地质剖面类、地质地貌类和地质灾害类地质遗迹进行汇总分析和统计,研究其分布特点、科学研究价值、主要成因及保护开发利用现状;调查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的分布和保护现状,建立古生物保护名录;建立全国地质遗迹管理数据库和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数据库;编制全国地质遗迹和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分布图;开展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区划和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规划研究工作,为地质遗迹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技术基础支撑。

3工作任务

开展各省地质遗迹资源和重要古生物化石调查,查明地质遗迹资源和重要古生物化石资源状况、分布特征和重要价值,了解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现状;在各省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综合研究工作,编制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分布系列图和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分布图,建立地质遗迹和重要古生物化石管理数据库;开展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区划和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规划研究,建立古生物化石保护名录,编制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划和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区划。

分省级和全国两个层次开展调查与研究。通过示范区调查,统一调查评价技术要求,逐步开展省级地质遗迹资源调查与保护规划工作。在此基础上开展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区划和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方案规划研究,为省和国家地质遗迹资源和重要古生物化石的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开展全国29省(市、区)地质遗迹调查。制定技术要求和项目管理办法;开展重要地区的重要地质遗迹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区划研究和保护规划研究。

200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的颁布,拉开了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的序幕。2007年2月28日,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古籍保护工作,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8月3日,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古籍保护试点工作会议,选定57家(后增至59家)古籍收藏单位,开展为期一年的古籍保护试点工作,印发了《古籍普查方案》等文件,宣布成立了由66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

自9月底开始,文化部组织开展了名录的申报工作。申报工作受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国文化、文博、教育、民族、宗教等系统的200余家单位及个人参加申报,截止12月中旬,申报数量总计超过5000部,古籍类型除大量的汉文古籍外,还有丰富的民族文字古籍、金石碑拓、敦煌文献、舆图、竹木简等。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的入选标准十分严格。名录的主要收录范围是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国家珍贵古籍的评选标准,原则上与《古籍定级标准》(WH/T20-2006)所规定的一、二级古籍的评定标准相同,即国家珍贵古籍原则上从一、二级古籍内选定。属以下两种情况的古籍暂不入选:一是专家审定时对版本存疑的,暂不入选;二是申报的版本残缺超过50%以上,其他收藏单位有同一版本全本的,暂不入选。11月初,文化部成立评审委员会,聘请简帛、碑帖、敦煌文献、佛经、汉文古籍、民族语文古籍、古籍保护等各学科专家,开始进行名录的初审工作。经评审委员会反复研究、审议,于12月中旬初步确定了名录的推荐名单。2008年1月7日,文化部办公厅向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发函,就名录推荐名单征求意见。根据各方的反馈意见,评审委员会研究后对推荐名单作了相应调整,于1月23日至29日在《中国文化报》及中国古籍保护网上向全社会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根据公示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再次研究,将名录推荐名单调整确定为2392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3月1日批准颁布首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2392种及“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51家。这2392种《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有汉文古籍2282部,包括简帛117种、敦煌文书72件、古籍2020部、碑帖73部;少数民族文字古籍110部,包括焉耆—龟兹文、于阗文、藏文、回鹘文、西夏文、白文、蒙古文、察合台文、彝文、满文、东巴文、傣文、水文、古壮字等14种文字。

在“民族遗珍书香中国——中国少数民族古籍珍品暨保护成果展”中,少数民族古籍珍品讲述了各民族交往交融的动人故事,展现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民族文化。

旧抄文本《东巴舞谱》用纳西族古老的东巴文记录了34种东巴舞蹈的仪式和跳法。东巴文是纳西族使用的一种文字,由象形符号、表音符号和附加符号构成,以象形符号为主。从左向右书写。多年来,民族古籍工作者挖掘整理了大批东巴文古籍,使民族文化精髓得以传承。

八思巴文是元朝时通行的蒙古文,八思巴文是1269年在藏文字母基础上创造的拼音文字,它用于拼写蒙古语、汉语、藏语等文字,通行了大约有100多年的时间。八思巴文有41个基本字母,它自上而下书写,行款自左往右。

我国通过开展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研究等工作的实施,八思巴文、东巴文等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古籍原件被选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项目。

都是民族的瑰宝,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让文化传承下去。

刘延恺1 谭徐明2

(1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史研究会;2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史研究所,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史研究会)

我国历史上是“以农立国”的国家,也是洪旱灾害交替、天灾严重的国家。因此,防洪治水、除害兴利是举国大事。上至大禹、下至当今,治水人物辈出,水利工程众多,文化底蕴丰厚,水利业绩辉煌。我们的祖先在实践中还创造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名词“水利”。“水利”一词,最早创造于2250多年前,2120年前司马迁为其定义为具有兴利除害完整概念,是世界上唯一具有文化遗产价值的文化符号。

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中,水利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经历数千年,中华民族在认识自然、开发自然、利用自然的过程中,为民族生存与发展,在实践中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水文化遗产承载着底蕴丰厚的水文化,它们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和财富。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辉煌与光荣。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早在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把“文物”一词及其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从这时起,一切物质文化遗产都被作为“文物”被纳入保护的范畴。我国2004年加入了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设立了“文化遗产日”,2007年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修改《文物保护法》,使文化遗产保护的任务更明确,保护工作得到很大的推进。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水文化遗产如何实施保护方面,客观上还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对水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如何进一步弘扬水文化精神,加强水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合理开发和利用的问题很有必要。

一、水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其问题

近10年来,水文化遗产所蕴涵的普遍价值得到了高度的认同。首先,我国著名水利工程都江堰已被联合国批准为世界文化遗产。而且,受到高度评价。评价指出:“都江堰是当今世界年代久远、唯一留存、以无坝引水为特征的宏大水利工程。它不仅是中国水利工程技术的伟大奇迹,也是世界水利工程的璀璨明珠。它充分利用当地西北高、东南低的地理条件,根据江河出山口处特殊的地形、水脉、水势,乘势利导,无坝引水,自流灌溉,使堤防、分水、泄洪、排沙、控流相互依存,共为体系,保证了防洪、灌溉、水运和社会用水综合效益的充分发挥。它最伟大之处是建堰2250多年来经久不衰,而且发挥着愈来愈大的效益。都江堰的创建,以不破坏自然资源,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服务为前提,变害为利,使人、地、水三者高度和谐统一,是全世界迄今为止仅存的一项伟大的‘生态工程’。开创了中国古代水利史上的新纪元,标志着中国水利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世界水利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章。都江堰水利工程,是中国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文化划时代的杰作。”都江堰的成就世界瞩目,也是中华民族的骄傲和光荣。都江堰文化遗产的申遗成功,也为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作出了榜样和积累了经验。

其次,我国正在积极筹备中国大运河(包括隋唐南北大运河和京杭大运河)重大水利工程的申请世界文化遗产的工作。说明我国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势发展迅速,前景广阔。

《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对于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到推动和保证作用。但是,在有些经济发达,工业、旅游开发速度较快的地区和地方,存在着贯彻不力,仍在不断地出现重要水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问题。说明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重道远,需要认真对待。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是:

(一)城市建设速度快,容不得对水文化遗产的评估论证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水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大量修建现代化建筑、扩展交通道路、增大城市排水拓宽河流,以及发展科技开发区和旅游设施毁坏水文化遗产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且,施工非常紧急,遇到水文化遗产出现来不及评估论证就拆掉了。还由于各种原因,如保护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严或受局部利益驱动,使得一些分散的古代、近代的水文化遗产消失。一些古代水利工程未经认真论证和评估就轻易地被现代工程取代了。新取代的工程,运行后已经证明,其经济效益、环境效益都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为数不多的古代水工程近些年来消亡速度加快了。

(二)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保护有空白区

主管文化遗产保护的文物部门明确提出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以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但没有明确地把水文物或水文化遗产提出来实行保护。因此,大量处于河道、闸坝等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的水文化遗产,就成为文物保护的空白区。长期处于没有文物保护专业人员过问的状态,以至造成水文化遗产极易损毁或流失的状况。

京杭大运河是世界最大的水利工程,其中的南旺分水枢纽工程于京杭大运河的最高点,其分水功能、技术含量之高,震惊当时的世界。后来水源断流,工程失效。20世纪80年代时,南旺枢纽渠道布局和建筑物还基本完好,但至21世纪初时,建筑物和渠道都严重损毁。

(三)水管理部门没有保护管理权限

省、市、区县等各级政府机关都设有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专门对各种已被评估确定了文物保护级别的文物(物质文化遗产)负责保护和管理。而处于空白区内的水文化遗产,水主管部门也无法实施保护管理,因为既没有授权,也没有明确过职责和义务。所以,在水利建设或城市建设中轻易地被改造或破坏。类似事件仍然在发生。最近,就在即将被列入大运河申遗项目名单,尚未来得及定级的高碑店古闸,在附近乡村开发旅游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受到了破坏。

在中国大运河申遗工作中,参与工作的各路专家都亲身经历了调查的过程,深感以上问题的严重性。所幸,2006年开始的全国第三次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已经开始把未经保护的水利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了登记范围。对提高水文化意识和推动各地对水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二、北京地区水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

北京市政府对水文化遗产的保护高度重视。1992年开工的通惠河整治工程和1998年开工的北京城市水系综合治理工程中,政府水主管部门采纳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史研究会和北京水利学会的专家意见,对施工中遇到的水文化遗产都邀请水利与文物专家现场查勘和论证,研究保护方案,采取措施,实施了保护。例如:通惠河的建于元代的庆丰闸(二闸)、广源闸、麦钟桥、长河故道、广宁闸桥等水文化遗产,在研究保护方案和实施过程中,采取专家献策、政府批准的办法,提高了保护工作的力度和质量。例如:早有 “京杭运河第一闸”美誉的广源闸的保护。广源闸是存世近800年、孔宽6米的单孔闸,河道展宽后,施工单位开始的方案是准备把一侧边墙拆掉,移建到对岸重新。专家论证认为;这样做,虽保留了文物的部件,但完全毁坏了原貌。最后,确定的保护方案是旁开通航河道,整体保留了古闸。又例如:历史悠久,素有“长河观柳”的北京城西北角美景的长河,两岸遍植垂柳,蜿蜒曲折地穿过紫竹院。是与北京东南城角“天坛看松”美景的天坛对应。在施工中曾有拓宽调直的方案,经专家论证,基本上保留了古河道原貌。

这些水文化遗产经过水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得以保留,但是,还没有经过进一步保护论证、评估,也还没有确定保护级别,尚只能作为一种文化景观而存在。实际上,如果不能正式成为保护单位,对文化遗产本身的安全仍会有后顾之忧。

三、对水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点建议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论述中,将“传统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强调指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任务。还提出了“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具体要求。十七大报告为今后如何弘扬水文化、保护水文化遗产明确了方向。为提高水文化意识,促进对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最近几年,水文化工作在水利系统内推开,水利部领导对水利文化遗产保护和水文化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在2009年水利部首届水文化论坛上,陈雷部长发表了重视水文化工作的重要文章,将弘扬水文化提高到水利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要在我们的工作中树立科学观、文化观,还要从具体工作做起。为此,对水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弘扬水文化、保护水文化遗产从水利工作者做起

目前,有些省、市、地区水利水务部门,在加强水文化意识和保护水文化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积极开展工作。例如:2000年浙江余姚市水利局建立了水利志书收藏馆;2002年浙江绍兴市水利局在长时间策划、收集、保护绍兴地区散落民间的水利文物的基础上,恢复、保护了环城运河、运河故道,建立了运河文化园;2009年山东滨州市水务局广泛收集可移动水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了内容丰富的滨州水文化馆;2009年水利部在杭州萧山建成了中国水利博物馆。这些都是各级水主管部门主动抓水文化建设的有力措施。说明水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利工作者是主动积极参与和积极承担的,水主管部门对保护工作作出了贡献。水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坚持下去,不能等待和依靠其他部门去做。

建议把水利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作为重点普查内容列入全国水利普查工作中。

(二)水主管部门应该介入水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

过去,所有文化遗产基本上是有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从前述的文物部门保护重点的分析来看,恰恰把水利管辖范围的一些文化遗产忽略了。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水利工程专业性过强,以及水文化遗产许多都是仍在发挥作用和正在使用中的工程所致。

根据这种情况,水主管部门应该主动介入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与文物主管部门共同保护与管理,这样可能会更为有利。

(三)对于在用的水利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的建议

根据2007年修改《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有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也属于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这意味着,有些近现代重要的有价值的在用的水利工程,也将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对象。

由于这些近现代代表性的水工建筑物,大多是正在发挥作用的新文化遗产,它和已失去作用的古代文化遗产相比,存在着保护方法和管理制度上的很大不同。建议由水主管部门与文物部门共同评估,按照《水法》、《防洪法》和《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共同实施保护和管理。

(四)重视河道生态治理中保护遗产和融入水文化因素

现在,不少城市都在进行河道的生态化治理。根据北京永定河生态走廊建设规划的经验,建议在治理过程中把水文化遗产保护放在首位,把具有流域特色的水文化因素融入生态治理当中去。因为,单纯地生态治理,只能恢复了绿色和生态环境,从而展现“自然”。如果,在生态治理中能把河道的水文化遗产保护好,显示其文化特色,展示其文化景观,就是在自然的生态环境中融入“灵魂”,提升了河道治理的文化品位。应该说“水文化与生态恢复的结合”才能使河流有生气,才是更接近真实地恢复河道的历史本来面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开展古生物化石调查与研究,是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基础。本书编写期间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限于时间和经费、人才等限制,项目以清理以往成果、初步调查全省古生物化石现状为主,对重要化石赋存区和化石群尚未开展系统的发掘研究工作,一些重要化石群的资源家底仍不十分清楚。应在此课题基础上,选择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化石群开展调查与研究,进行系统地保护价值评价,在此基础上尽快编制全省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各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辖区内的古生物化石调查摸底和科学研究工作,查明化石种类、埋藏条件、分布特征、科学价值等,按照 《古生物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进行化石的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分等级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视化石群的价值按管理权限逐级申请建立不同级别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将化石资源的保护提高到法制管理的轨道。

古籍保护工作具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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