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中药已经灭绝了?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6浏览:3收藏

有哪些中药已经灭绝了?,第1张

近年来,由于用药量的增加,大量的乱采乱挖,很多野生药材资源枯竭,已到了灭绝的边缘。

象秦艽、羌活、防风等野生品种由每公斤十几元钱逐渐涨到几百元。白芨、七叶一枝花都涨到每公斤千元以上。为缓解市场供求紧张的矛盾,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们尝试着这些中药材变野生为家种,取得了显著效果,高价位的药也降了下来,挽救了灭绝的命运。

生长在麦田的半夏、王不留行等药材,由于现在小麦实行宽幅播种,没有了生存空间,再加上化学除草剂的应用,在面临灭绝的情况下,也实行了人工种植。

野生的猪苓属菌藻类药材,在资源枯竭的情况下,陇西等地区用人工培育技术也有了实质性的突破,挽救了猪苓的灭绝命运。

许多野生动物面临着灭绝,相应的其动物的药用部分更显得稀有珍贵。象虎骨、犀角、麝香、熊胆、玳瑁等价格昂贵。达到几十万元一公斤还不好买。这些稀有药材,只能是商人来回炒作,得不到实用。国家前些年就已经禁止使用了,淡出了药材市场。国家又频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使濒临灭绝的动物得以保护。成为有名不用的中药材。

对于古生物化石的龙骨、龙齿,资源有限,不能再生,会逐渐走向灭绝。

很多中药都已经灭绝了。比如古时候记载的刺五加……古时候有一句话叫金玉满车不如五家。现在的刺五加不过是同属五加科植物,与古籍记载的药效相差甚远。还有蟾蜍。那可是五毒之首。现在的都是癞蛤蟆,古代的蟾蜍是三条腿的,而且药力极大。还有像治疗眼疾的终极密钥……空青。我估计好多人都没听说过这个药吧,早都已经绝种了。还有现在就算是没有绝种的这种,我们常见的中草药什么哪有什么道地药材,现在是全国开花遍地乱种,而且都是纯人工种植,化肥农药一大堆。

其实很多中药已经消失了,最常见的是一些动物药,比如虎骨、豹骨、羚羊角、麝香、熊胆等,由于这些取材的动物都是国家保护动物,所以目前是很难够获得的,除非某些特殊途径,但这些都是非法的。

还有一些动物用药虽然取材的动物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是由于人工大量饲养繁殖,大家都是可以正常获得,比如梅花鹿茸,这个是在药店比较常见的。

当然还有一些植物用药,虽然可以大量种植,在人工栽种、化肥使用等方面的运用,导致中药材虽然能够大量获取,但是由于环境、时间的因素,植物药材里面的有效成分含量大大降低,与野生药材相比,疗效大大降低,也可以认为是“人工毁灭”。

野生北沙参,又称莱阳沙参,是山东烟台莱阳的道地药材,曾经量非常大,普遍生长于海岸沙滩地带,近几年非常罕见,据相传,烟台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一名退休教师,在退休后沿着烟台威海的沙滩普查北沙参,结果这位老师仅发现了一棵北沙参,令人感到担忧。不过北沙参在烟台等地已经规模化种植,不过栽培品的疗效,显而不如野生植物,这也是中药材面临的一个极大挑战,药效达不到要求,从而怨中医不行。

大自然的物种,除非是稀有的,基本都会存在。但在中药炮制方面,“尊古炮制”这一最最关键的程序,如继续限制,继续运用西化的统一标准,即便是天然的,也无济于事!

主要是野生没有种植,安理说,药农,资源保护,中医大学,药管局,专家,等都有责任做好保护,繁殖,优化,规划,法规等工作,真正提高工作效率,造益当代和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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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蒙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蒙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蒙药的保护和发展。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蒙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蒙药单方、复方;

  (二)蒙药独有的药材、药材炮制技术以及制剂工艺;

  (三)蒙药野生药材种质资源及基因资源、道地药材种植养殖技术;

  (四)与蒙药相关的古籍文献;

  (五)与蒙药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六)与蒙药相关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四条 蒙药保护发展应当遵循蒙药发展规律,坚持标准化、市场化,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发挥蒙药的特色优势,为全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蒙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改革蒙药体制机制,设立蒙药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打造市域蒙药全产业链,推进蒙药标准化、体系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蒙药产业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蒙药产业发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蒙药产业发展规划;

  (二)指导蒙药生产、教学、科研、应用协调发展;

  (三)申报、设立和组织实施蒙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

  (四)搜集、整理、反馈和发布蒙药产业信息;

  (五)承担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六)其他涉及蒙药产业发展的相关职责。

第七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蒙药的经营和使用,建立蒙成药和饮片质量追溯体系,推进蒙药及制剂临床循证研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筛选适宜蒙药治疗的病种,总结形成治疗方案,组织开展蒙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疑难重症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临床研究。

第九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药材道地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建立药材质量追溯体系,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推进药材地理标志认证等工作。

第十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蒙药科技创新,完善创新和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实施蒙药科技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和推荐蒙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蒙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字化记录工作,推动蒙药产业与旅游康养相结合。

第十二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医疗保障、教育、民族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和草原、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蒙药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蒙药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研制蒙药新药和临床新制剂,改进蒙药及制剂剂型,明确蒙药及制剂成分、药理药效、毒性、不良反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表述蒙药名称和说明,申请蒙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疗保险目录,申报蒙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四条 鼓励蒙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保护单位等组织和个人,从事蒙药经典方、验方、秘方、常用方等药方的挖掘、抢救和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拥有蒙药古籍文献、实物、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组织和个人,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参与利益分配,发展蒙药产业。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蒙药保护发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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