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外公司注册代理公司注册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6浏览:1收藏

北京海外公司注册代理公司注册,第1张

  保险中介是连线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人的桥梁和纽带,是保险业服务社会的视窗。保险越发达,保险中介越重要。详解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的区别,弄清楚二者之间的关系!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针对客户的特定需求,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在同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后,由保险经纪公司组织市场询价或招投标,选择综合承保条件优越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中维护客户的利益,争取对客户的大优惠。此外,保险经纪人还协助客户制定保险以外的全面的风险管理计划。风险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经纪公司是国内外保险市场所公认的专业的风险管理顾问。

保险经纪是保险市场发展和保险技术进步的客观要求,在其他国家保险经纪已经诞生了有四百多年,在英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上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条件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保险经纪公司的没立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等形式。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4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阶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6拟任高阶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东及股本的要求。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保险经纪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经纪公司投资入股。

在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单一法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股之和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3任职资格。保险经纪公司的经纪人员应持有《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保险经纪公司高阶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并具有经济、金融类高阶专业技术职称外,还应:

1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以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

3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

4设立程式。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阶段。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筹建人员名单和简历、股东意向书及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筹建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的档案有:筹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所在国家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档案;最近3年的年报或资产负责情况及有关证明档案;以及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档案。

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在经保监会批准后,应由股东发起单位组织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在筹建期内,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2开业阶段。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开业时应提交的档案有:

①开业申请报告。

②公司章程。

③股东名册及其股份额、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④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本金证明,入账原始凭证影印件。

⑤拟任高阶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格证明。

⑥公司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影印件和其他有关证件。

⑦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档案。

⑧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自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申请开业或未达成开业标准者,原来的批准档案将自动失效。

5缴存保证金。保险经纪公司接到开业批准后,须按资本金的15%向保监会缴存保证金。

6申请《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被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申领《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并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方可开业。

被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保险经纪机构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什么是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属于专业保险代理人。我国法律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采取审批主义,即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保险代理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覆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影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影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1、拟任高阶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影印件;

12、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13、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档案;

14、计算机软硬体配备情况说明。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阶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体设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9、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申请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

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考试作弊;

2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场纪律的;

3其他作弊行为。

3、持有人遗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

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5、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办事条件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审批。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阶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体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1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监会相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阶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体设施。

8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9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四外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审批。

允许香港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平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

3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允许香港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未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4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1年以上。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区别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但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二者具体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代表的利益不同。

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

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

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

而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服务的物件不同。

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阶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专案;

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

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

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猜你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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