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孙子过继给外公半个孙子文书怎么写?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6浏览:3收藏

外孙子过继给外公半个孙子文书怎么写?,第1张

在法律上,过继是一种正式的收养关系,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因此,关于外孙子过继给外公半个孙子的文书,应该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官方规定来撰写。

如果您需要具体的文书范本或样本,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指导和建议。

过继协议书范文

甲方:朱xx,住xxxx路 乙方:蔡xx,住xxxxxx西路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朱xx户籍中其外甥xx过继转给蔡xx当养子,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xx因年高,经济收入微薄,将其外甥xx过继给蔡xx,由蔡xx监护。

二、甲方适当付给乙方每年陆仟元(¥600000元)生活费,直至18至20周岁。

三、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乙方应允许甲方看望外甥的权利过继协议书格式范文过继协议书格式范文。

四、双方约定责任,应遵守执行。

五、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扩展资料:

法律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夏侯睿和曹腾是同乡,关系非常好,曹腾是太监,无子嗣,夏侯睿就把他小儿子夏侯嵩过继给曹腾做养子,改名曹嵩,曹嵩就是曹操的父亲。

三国中有两个家族对曹操支持最大,一是曹家,另外一个是夏侯家。曹腾在朝中很有地位,夏侯家在地方很有势力。曹操流的其实是夏侯家的血。

可以自书,也可以请律师代写。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镖局,驿站,漕运。

有关“邮”字的始源意义,可从中国的邮驿及邮政的演变中了解:在中国古籍中,关于通信事务之纪载常见“传”、“遽”二字,至于“邮”字,则语出《孟子·公孙丑》:“孔子曰德之流行速于置邮而传命。

驿站,是古代供传递军事情报的官员途中食宿、换马的场所。边疆防卫军传递信息,为古老海关、水师、海军所管。

漕运是我国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措施。用今天的话来说,它就是利用水道(河道和海道)调运粮食(主要是公粮)的一种专业运输。

古代镖局的运镖,也是运货,经发展成为了现代物流。不过古代镖局运的镖(货物)只是贵重物(如奇珍异宝),不运普通物品,因此必须要有懂功夫的人保护才能完成,而物流只要是货物就能运输,不需要会功夫的人运,只要运货人会开车就可以了,这就是其区别。

袁绍出身于东汉后期一个势倾天下的官宦世家。从他的高祖父袁安起,四世之中有五人官拜三公。父亲袁逢,官拜司空。叔父袁隗,官拜司徒。伯父袁成,官拜左中郎将,早逝。袁绍庶出,过继于袁成一房。袁绍生得英俊威武,甚得袁逢、袁隗喜爱。凭借世资,年少为郎,袁绍不到二十岁已出任濮阳县长。不久,因母亲病故服

袁绍画像[1]

丧,接着又补服父丧,前后共六年。之后,袁绍拒绝朝廷辟召,隐居在洛阳。[2]

2. 《后汉书》:绍少为郎,除濮阳长,遭母忧去官。三年礼竟,追感幼孤,又行父服。服阕,徙居洛阳。绍有姿貌威容,爱士养名。既累世台司,宾客所归,加倾心折节,莫不争赴其庭,士无贵贱,与之抗礼,辎軿柴毂,填接街陌。内官皆恶之。中常侍赵忠言于省内曰:“袁本初坐作声价,好养死士,不知此儿终欲何作。”叔父太傅隗闻而呼绍,以忠言责之,绍终不改。

在古籍方面﹐见到《毛诗关睢序》残页﹐晋人写本《三国志》臧洪及吴主权传残页。又见记有赵王伦与张华事迹的残页﹐当为东晋某家所修晋史之抄本。

高昌王国时期的文书以中国所藏为多﹐日本龙谷大学所藏大谷文书中也有若干件。中国所藏个别文书用永康年号﹐知是阚氏王朝﹔大量文书属于朝。史籍记载高昌的行政﹑赋税制度和郡城的设置﹐在文书中大体得到证实﹐而且补充了不少史籍记载的缺略﹐纠正了一些错误。大量朝公文书反映的典制﹐可以看到中原政制的强大影响﹐同时还可见到上承汉制﹑下启唐制的十六国以至北朝典制在本地区演变的过程。在赋税方面﹐可以见到自汉朝以来直至南北朝制度的影响﹐但也有其本地区的特点。 高昌王国私文书中﹐租佃契约有较大的数量﹐契文本身的格式化与完整性﹐反映了租佃契约关系的发展﹐某些官府机构的土地也采取这种方式经营。土地﹑房屋买卖契约亦有若干件。在朝晚期还出现了“指节印”在契约上的运用。从买卖契及私人遗嘱中﹐我们还见到一种可以买卖﹑继承的“作人”。文书中反映这时期寺院及其经济活动的发展﹐在使用奴婢﹑雇工﹑土地出租和高利贷剥削等方面﹐均无异于世俗地主。经济生活中﹐银钱铸造及其普遍使用也是一个特点。

朝延昌八年(568)写本带注《急就篇》﹑隋薛道衡《典言》等残卷﹐多是今已失传的珍本。在有年款的写经题记中﹐可以看到有萧道成具衔的《普门品》写经残卷。这时还出现有道教符箓。这都表明高昌虽称王建国﹐但在文化﹑宗教上仍同内地保持紧密的联系。

唐代公﹑私文书不仅数量最多﹐内容也最丰富。就目前所知﹐流散于日本﹑英国﹑苏联﹑德国及其他各国的文书中﹐绝大部分属于唐代。唐平氏高昌后﹐将行之于内地的一套政治﹑经济﹑军事制度亦实施于本地区。因而大批官文书不仅使我们得以了解本地区的历史﹐帮助我们了解史籍记载的真实含义﹐而且补充了李唐一代文献记载的缺漏。大量的籍帐文书﹐包括手实﹑户等簿﹑貌阅文书﹑户籍﹑点籍样(见彩图西州都督府屯田文书 新疆吐鲁番出土 )﹑籍坊(库)牒﹑诸乡户口帐等﹐是研究唐代籍帐制度﹑阶级关系以及田制﹑赋役制度的重要依据。各类田制文书﹐如勘田﹑欠田﹑给田﹑退田﹑请田簿等﹐是研究均田制及土地占有的原始资料。文书中大量的差科簿及匠﹑役人名籍﹐以及有关文书是研究差科﹑色役﹑杂徭制度的宝贵资料。

唐在西州先后建立前庭﹑天山﹑岸头﹑蒲昌四个折冲府﹐文书中有府兵名籍﹑卫士资装簿﹑领取甲杖文抄。除府兵外﹐还有征发百姓乃至奴婢﹑部曲入军的记载。各处要道﹐还设置了镇﹑戍﹑守捉﹑烽﹑铺等军事机构。许多文书还反映了为维护统一所进行的战争﹐垂拱年间的汜德达告身澄清了文献中关于安西四镇设置含混不清的状况。文书反映镇﹑戍之类军事机构屯田的情况﹐有关白涧屯纳粮帐反映了屯田的组织与管理方式。 长行坊文书及其他馆驿文书﹐反映了交通组织管理情况﹕各种馆驿的分布﹐运输工具的管理﹑使用﹐秣粮供给。我们不仅看到唐代官吏的行踪﹐也见到汉﹑胡商人和行旅的来往。

大量私文书中的各类契券﹐形式较前代更为严谨。“指节印记”的普遍施用﹐五人联保的出现﹐都是为了增强契券的可靠性。文书中属于土地买卖的契券虽未见到﹐但借贷等券揭示了地主﹑债主通过高利贷掠夺土地的情况。此外﹐还有互换佃种的契券。大量辞﹑启反映了劳动人民备受官吏﹑地主﹑高利贷者的剥削压迫﹐是研究阶级关系﹑赋役剥削的重要资料。文书中反映﹐西州有少量部曲﹑客女﹑奴婢。寺院中除奴婢外﹐还有一种依附者叫“家人”。

外孙子过继给外公半个孙子文书怎么写?

在法律上,过继是一种正式的收养关系,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因此,关于外孙子过继给外公半个孙子的文书,应该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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