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修复与改造的原则是什么?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6浏览:2收藏

古建筑修复与改造的原则是什么?,第1张

古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工程完全不同于一般的修缮工程,随着国内经济技术的发展,人们对有历史保存价值的特色古建筑保护逐步重视,保护和修复改造应使古建筑在现代社会保留建筑固有的历史风貌,同时通过修复中的技术创新,向人们更好地展示其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古建筑保护修复处理方法

(1)主要解决办法是对木装修构件做科学的化学防腐处理。目前古建筑木装修修缮中所用原木加工的木构件,含水率普遍偏高,含水率远达不到国标所要求的20%以下的水平,受时间和条件所限。

目前,木材的干燥还远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因此,木构件的化学防腐更凸显出重要性。近年来古建筑维修中,木构件的防腐处理已逐渐受到各方面的注意,并日益得到重视。起码在南方浙江等地区的各个古建修缮点,都增加了木材防腐的内容,但是从具体的实施情况看,在认识上、科学上和效果上都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木结构的防腐是百年大计。我国古建筑因保管不善,木结构糟朽损坏的很多。

一个成功的防腐处理,理论上起码可以延长使用寿命3~5倍。建筑长期使用中的漏雨或潮湿等外因都会导致木材的腐朽和虫蛀,木材的这种长期免疫才是古建筑延年益寿的根本保证。因此,木结构的防腐绝不是可有可无,更不是权宜之计。在强调古建修缮中木构件防腐处理重要性的同时,更应该强调防腐处理的科学性,保证防腐处理的质量,只有这样才是合格的木材防腐,才能确保古建筑木结构的延年益寿。

(2)古建筑装饰构件维修时所用的新材料应遵守只能加强不能代替的原则。古建筑装修的修复,应做到能小修的不大修,能局部拆落的不全部拆落,尽量保留原构件,以保留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对于古建筑装修中带有雕刻的瓦兽件、木雕、砖雕、石雕等艺术构件,要慎重处理,尽量做到不换或少换。对塑像、壁画、彩画等附属艺术品,更不能随意修补。

可移动建筑装饰物的修复,可采取传统技艺与近代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如铜器生锈,可用机械取除或用电解还原法取除;竹木漆器的脱水,可用自然干燥法,或用醇醚联浸、冰冻升华、高分子材料渗透聚合法;残毁的书画多采用传统的揭裱方法修复;古代丝网绢帛可用熏蒸法杀菌;脆弱纺织品可用丝网加固或传统的装裱方法加固;陶瓷器断裂用虫胶或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粘接。

建筑装饰物修复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保证不损害文物的历史价值,包括文物的造型、材质、色泽、强度等,同时还要有可逆性。古建筑构件维修时所用的新材料还应遵守只能加强不能代替的原则。石质保护技术先从研究石雕的风化形态着手,一般较完整,风化不严重的露天文物,应改善保护环境。对风化严重、无法保存的文物,才可使用防护材料。

防护材料的使用应明确主要防止哪几种风化营力,提出保护后应达到的主要指标,并要求材料无色、透明、不反光、不酥碱、化学稳定性好、渗透能力强,具有抗风化能力,有一定固结强度等。

整个保护修复工作的总体程序涉及现场搭设脚手架现场清理修复前现场调查及照相记录对污染物等进行科学分析对起翘的贴金和漆层进行预加固处理进行表面清洗、加固漆层表面修复和色彩平衡表面封护处理成品遮盖保护:竣工验收等步骤。

采取的所有技术措施都以确保“保持原貌、修旧如旧”的古建筑保护维修方针为准则。在对木建筑装饰物的历史沧桑感和艺术美感的表现方面做到较完美的结合。

(3)合理更新。在现代城市规划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古建筑应首先保护其原真性以求将历史文物完整的保存。对所需修缮的古建筑应尽可能采用原有工艺和施工原材料,在修葺过程中应坚持“拯救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同时应保证古建筑的整体性,在保护古建筑的同时应尽量保护其所在环境和景观等,以求最大限度的体现其历史原貌,真正实现建筑上历史的延续;并应坚持古建筑的延续性,在保护过程中应用发展的眼光对古建筑进行修葺,并将对古建筑的保护工作代代相传。

(4)古为今用。在现代城市建设过程中对古建筑精心保护并充分利用可增加城市品位,并可产生良好的美感效果,同时可充分发挥古建筑在现代旅游业中的作用,最终实现开发和利用间相互促进并协调发展。

部分古建筑在现代生活中已经失去其原有的实用价值,因而在现代城市建设中应赋予古建筑新的实用功能,并适当挖掘其再利用的价值,实现其在现代社会中获得新生的效果,最终实现古建筑同现代建筑相互融合的效果。

196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窟寺等 (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 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 “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 (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修缮核心

原状是指一座古建筑开始建造时 (以现存主体结构的时代为准 )的面貌,或经过后代修理后现存的健康面貌。整组建筑群的原状, 应包括它原来的总平面布局、空间组合及其内部环境的绿化。概括来说是指原来的造型、原来的结构、原来的材料和原来的工艺。这四项内容缺一不可。

恢复原状:指维修古建筑时,将历史上被改变和已经残缺的部分,在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条件下予以恢复,再现古建筑在历史上的真实面貌。恢复原状时必须以古建筑现存主体结构的时代为依据。但被改变和残缺部分的恢复,一般只限于建筑结构部分,对于塑像、壁画、雕刻品等艺术品,一般应保存现状。

保存现状:维修古建筑时,应以现存的面貌为准,保留历代修理中被改变的部分,保留古建筑的历史可读性。实践证明,现状与原状常有些内在联系,现状是研究原状必不可少的参考资料。

1964年国际会议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是许多国家共同遵守的文物保护与维修的法规。宪章首先强调保护和修复古建筑,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品来保护。对于修复工作,应看作是一件高度专门化的技术,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不能有丝毫的臆测。任何一点不可避免的增添部分,都必须与原来建筑外观有明显的区别。当传统的技术不能解决问题时,可引用新技术,但必须经实验证明是有效的。

修缮原则

古建筑是认知历史、传承文明的有效载体,能否将他们保留和继承,既关乎民族文化传承,也关乎世界文化发展,在进行古建筑修缮时要注意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安全为主原则

古建筑都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构件必有不同程度的风化或走闪, 查定案时应以建筑是否安全作为修缮的原则之一。

风格统一原则

修缮的部位应尽量与原有的风格一致。做到尊重古建筑原有风格、手法、保持历史风貌。

预防为主原则

修缮应以预防为主,经常对古建筑进行保养和维修,把积患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旧料利用原则

利用旧料不仅可以节省大量资金。从建筑材料的角度看, 还可以保留原有建筑的时代特征。

以上讯息由固蓝建筑防水摘自网络,仅供参考。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于2002年发行第一版,并于2004年修改和发行第二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为基础,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而制定。该准则是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由于《准则》的这种把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实践相结合的特点,《准则》制定五年来,它已被中国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者广为接受,《准则》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也在中国文物古迹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法规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体现。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即准则本文、准则阐述、案例阐释。2000年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承德会议上通过了准则的本文和阐述部分,并开始了案例阐释部分编写的准备工作。

2010年,经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中国古籍遗址保护协会开始了《中国准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14年初终告完成。与2000版《中国准则》相比,修订后的《中国准则》既充分尊重了牵绊的主要内容,保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又充分吸收了中国ICOMOS十多年来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的成果,在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保护原则、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当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水平,呈现出一些列新的特点和亮点,更具针对性、前瞻性、指导性和权威性。

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有保存现状原则、恢复原状原则、可逆性原则、可识别原则和最小干预原则。

在我国文物保护法规中,提到了文物保护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保存现状,二是恢复原状。对于古建筑而言,恢复原状在我国很受重视,在日本、韩国也很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这是东亚地区对于修复的共识。

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与东亚地区大多数从事文物建筑保护的专业人员最初多从事建筑史研究的学术背景有关。人们从建筑史研究的角度把文物建筑初建时的形态视为最重要的价值所在。

2000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二条的指向性就很清晰:文物古迹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存历史信息。从上世纪80年代到2000年,文物保护中不断强调了保护对象一定是一种真实的物质遗存,这些物质遗存承载了极其丰富的从古代流传至今的历史信息。这是人们对于文物的基本认识,文物保护的几个基本原则:可逆性原则、可识别原则和最小干预原则得到了强调。

扩展资料

文物保护原则的发展

上世纪30年代,梁思成先生的论述就涉及到文物保护原则方面的内容。他在1932年的文章中提到,保护可以分为“修”和“复原”两类。破坏的部分需要修补,这毋庸置疑;“有失原状”的应该恢复。他认为,复原是个复杂的问题,“必须主事者对于原物形制有绝对根据,方可施行”“否则仍非原形,不如保存现有部分”。这对中国文物保护产生了长远影响。

50年代以后,随着一些重要保护项目开始实施,修复原则变得更为清晰。这个时期认为恢复原状是我国文物保护的最高追求。我国文物保护界的前辈学者余鸣谦先生在1957年的文章中就提到:能够复原成统一的时代形式当然是最希望的,恰如其分的复原将使古建筑价值大为提高。

60年代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提到,文物修缮都以恢复原状或保存现状为原则。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中,这一表述就变得比较模糊,称之为“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祁英涛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探讨了对不改变文物原状的看法,他认为,这个原则实质上包括了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两个层次。这也反映出这一时期,文物保护工作者在这个问题上的纠结。

人民网--中国文物保护原则的演变与发展

lz国内与国外的修复原则看文字都是遵从威尼斯宪章,抢救为主,保护第一啦,可逆性啦,可识别啦。。。但是看馆藏的时候就可以看出来,中国修复时崇尚美术修复,就是以天衣无缝为修复目标,而国外则偏重陈列修复,更追求考究、识别文物本身纹饰、器型各方面的历史、科技、艺术价值,不对文物缺失部分做多余修饰,用以区别修复痕迹,并且认为我国修复师的修复是在破坏文物。文物修复在实践中碰到最大的难题就是以上说的可逆性,及尊重文物本身的修复方式。而在文物保护上同样最难解决的就是可逆性原则,文物刚出土时,特别是珍贵的丝织品、漆器,是最容易氧化粉碎的,在这期间加固、拼接都很看重使用的材料,一旦使用错误,暂时保住了文物,却在几年时间后使得文物彻底损坏且无法清洗之前的修复痕迹就是大罪过了!

现代科技在不断前进,文物修复使用的材料更是交替更新,所以,没人能确定现在的材料是最适合文物本身的,谁能确定以后不会有更好更适合的材料出现呢,所以,修复痕迹的可逆性及其重要!不懂这点的重要性也愧为文保人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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