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判多少年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7浏览:2收藏

盗窃罪判多少年,第1张

偷盗罪的判刑如下: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一、盗窃罪一般会判刑几年?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对于定罪和量刑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盗窃未遂,谈不上数额较大,实际社会危害性也很小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而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以珍贵文物等重要的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对象,因其社会危害性大,也应认定盗窃罪(未遂)。

在区分标准上,应坚持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但在有些情况下,盗窃罪既遂与未遂较难区分,这就需要一定的标准。在具体把握上,应当以盗窃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失去了对该财物的实际控制,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凡是由盗窃的财物已经脱离了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实际控制,即为既遂;如果窃取的财物实际仍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之下,即为未遂。因为盗窃罪是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盗窃行为人通过其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失去了对公私财物的合法控制,才能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如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虽未得逞,因盗窃目标数额巨大,盗窃目标极为重要,一旦盗窃得逞,会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的盗窃犯罪,应当追究其盗窃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相较于其他刑事犯罪,盗窃罪造成的后果可大可小,假如只是偷走了别人家里的锅碗瓢盆,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但是对失窃人家的生活影响不小,尽管这些用品不值钱,但是“入室盗窃”的性质本身就很恶劣,因此只要有此行为,就一定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盗文物是归国家的,经过专业处理之后妥当放到博物馆。因为我国的古墓群都是属于国家,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私自挖掘是属于盗掘古墓葬罪,是违法犯罪行为,会被判刑坐牢的。

01、湖北男子自学找古墓群后被警方抓获,文物全部上交国家。

先说,根据警方通告,湖北男子为了实现自己的发财梦,他一直在学习古籍查找古墓群。他的运气很好,很快就被他找到古墓群,他就利用土地承包,采取人工和机械的方式,表面上是种植农产品,实际上是暗暗的进行盗墓,涉及文物之多。后湖北男子的行为引起警方注意,通过调查最终在他们一次挖掘中人赃俱获。

再说,男子对自己盗窃文物的事实是承认,也老实配合警方的后续调查。而现在发现的文物会移交文物部门,让专业人士进行保护和妥善处理。

02、湖北男子涉及盗窃南、唐、明朝时期的文物。

湖北男子盗墓的文物涉及到3个朝代,文物数量是非常多的,加上湖北男子挖掘的手法不太熟练吧,从现场来看,有一些文物被破坏,是国家的损失来的。但是这里想说是,你就算再聪明,只要违法了,那么风里雨里都会遇到警方,不要存侥幸心里,也不要以为自己的手段多么高明

你看看湖北男子以为没有人发现他盗墓行为,可是你总要进行交易,有交易短时间会出现银行流水过大,警方也可以顺藤摸瓜抓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还有也希望大家不要去破坏古墓群,这些文物是少一件就是少一件,无法复原的。

03、总结一下。

通过这件事告诉我们,古籍存在的事情是真实,但是我们不能以此作为犯法的念头,要老老实实靠自己双手吃饭。

故宫一直被视为我们国家文物重点保护单位,也在87年被联合国评为世界历史文化遗产。故宫有着极高的历史研究价值,当然故宫里的文物也是数不胜数、价值连城。所谓树大招风,所以,有少数心术不正的人打起了国宝的主意。建国以来,故宫一共发生五起盗窃案,今天让课代表给大家盘点一下这五位江洋大盗,无疑这些“高手”皆出自民间。

故宫

一、石柏魁

第一位要要登场的“高手”名叫石柏魁。山东曹县人,小学文化,此人性格比较内向,不善于交际。在他十多岁的时候,因为贪玩,从手脚架上摔了下来,脊柱受伤,不能干重活。但此人身体灵活,擅长爬墙头,头脑也十分灵活。2003年石柏魁来到北京,在饭店做服务员,之后又在建筑工地上务工。

2011年5月8日,石柏魁去故宫参观,没钱买票的他从护栏钻了进去。当天,他看中了故宫展厅内的几件宝贝。石柏魁动了歪心思,他趁着无人注意,躲在了斋宫的西配房。到了晚上10点,待夜深人静,他偷偷从西配房破窗而出,又破窗而入进入展厅。将展柜的玻璃打碎,偷走了9件宝贝。方法就是如此的简单粗暴,在石柏魁携带宝贝向外逃跑的时候,被故宫工作人员发现。

工作人员问询时,石柏魁自称是迷路的游客。趁工作人员放松警惕时,石柏魁拔腿就跑,顺着房顶从十米高的墙上跳出故宫。因其小时候经常跳墙,所以这次并没摔胳膊断腿。跑回家后,他发现只剩了4件宝贝了,另5件在逃窜的路上遗失了。后来据统计,他偷盗的九件展品价值50多万,有金嵌钻石手袋、金錾花嵌钻石化妆盒等。好在这几件展品并非文物,只是某一公司在故宫展出的宝贝。

不久后,石柏魁在抓捕频率最高的罪犯落网点被抓获,虽然盗的不是文物,但其在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偷盗,被加重判决,有期徒刑13年。

二、韩吉林

第二位要登场的“高手”名曰韩吉林,这哥们算是**文物被判最重的一位,被判处死刑,可以说是下场最惨一位了。

这哥们小时候就有过一次偷盗的经验,14岁的时候在商店偷窃了价值上千元的烟酒,在少管所出来后,韩吉林做了正经生意,之后娶妻生子,回归到了正常人的生活。

1980年,24岁的韩吉林虽然已经成家,但贼性不改,有一次在影视剧中看到故宫中琳琅满目的文物,脑袋一热,没来得及跟妻子打招呼,便怀揣着一把匕首,坐火车来到北京,他觉得自己是**里的江洋大盗,偷故宫文物犹如探囊取物一般容易,没想到的是,文物没偷到,还搭上了自己的小命。

来到北京后,韩吉林直奔故宫而去,他看中了宁寿宫后养性殿中的“珍妃之印”,当时毕竟是白天,不宜行动,他在养性殿附近找了一处偏僻的杂草中,显然这个地方无人经过,他蜷缩在一个角落中等待天黑行动,没想到的是,这哥们竟然睡着了。

在睡梦中,他被故宫的关门声惊醒,这个人比较性急,还没等天黑,他便按捺不住了。直奔养性殿,砸碎了养性殿的玻璃,与此同时,警报声也滴滴响起,他赶紧拔掉警报线,来到“珍妃之印”前,刚要砸碎玻璃,外面便传来了安保人员的脚步声,慌乱之中,三十六计,走为上计,韩吉林开始沿着墙壁逃窜,紧跟不舍的是故宫的安保人员,上演了一处警匪追逐战,最后韩吉林跳到一棵树上,掉下来把腿摔坏了,被消防警察抓获。

被抓后的韩吉林后悔说:早知道故宫的报警器这么好用,我就不来了。最后,韩吉林因为携带匕首,持械盗窃,被判了死刑。

三、孙国范

前两位兄台都是菜鸟级小偷,第三位大哥可是职业的,也是这几位中年龄最大的,名曰孙国范,河南人,绰号孙黑子,在民国时期,孙黑子就以偷盗为生,他是一个流动犯,足迹遍布大半个中国。从刚开始的小偷小摸,到后后胃口越来越大,打起了故宫的主意。

1962年4月16日,孙黑子来到北京故宫,同样,他也打起了养性殿的注意力,不同的是,孙黑子瞄准的是满屋子的文物,全要拿走,那一天晚上,孙黑子悄悄藏到珍宝馆门外的厕所里。待到天黑无人之后,孙黑子悄悄钻进了养性殿,砸碎了展品的玻璃,将养性殿内的金碟、金碗、金印全部偷走,原路返回。

金碟

此时,警报已经响起,孙国范背包里装那么多的金子,确实很沉重,行动也很迟缓,再加之惊动安保人员,手电等光照让孙黑子更加的慌张,孙黑子决定扔下几件宝物,因为拿的太多实在行动不便,当务之急是赶紧离开故宫,一顿飞檐走壁之后,被警察拿梯子上墙给拽了下来,当场抓住。当时称了孙黑子所盗的文物,一共足足有48斤重!因涉及文物数量众多,并且他还有前科,数罪并罚,孙黑子被判死刑,很快执行枪决。

四、武庆辉

第四位出场的是山东寿光农民武庆辉,他偷盗故宫文物纯属偶然,但牛的是,他是建国后盗窃故宫之第一人,也算是艺高人胆大。

故事发生在1959年7月,武庆辉坐着火车来北京看姐姐,姐姐领着他去故宫转了一圈,在游览的过程中,第一次进城的武庆辉被眼前金光闪耀的文物深深的吸引住了,他当时心里想的是:我把这些金银偷回家,不是能卖好多钱吗?

回到姐姐家的武庆辉心里狂躁不安,总是惦记着故宫里那几个金灿灿的宝贝,8月中旬,武庆辉终于按奈不住内心的诱惑,决定去故宫盗宝,事先他准备了一把钳子和一个书包,下午4点进入了故宫,由于怕被工作人员发现,他悄悄跑到厕所里藏了起来,在厕所里一呆就是三个小时,等到天色黑了,工作人员都离开后,他偷偷潜入养性殿,拿起事先准备的钳子,打碎了展柜的玻璃,由于当时内心特别害怕,毕竟是第一次作案,还不小心划破了手,**了八页金册和五把宝刀,因为建国不久,故宫的防盗措施也并未完善,有幸让武庆辉逃出故宫。

成功**宝物后,武庆辉坐火车回家,在火车站,由于内心慌张被站警发现异常,从其背包中搜到大量碎黄金,武庆辉还狡辩说:这是俺爹死之前偷偷留给俺的,俺哥和俺嫂子都不知道,第二天,北京市公安局派专家火速赶趟现场,确定碎金为故宫被盗金册残片。并在其家中搜到5页金册和5把宝刀,武庆辉因盗窃故宫文物,被判处无期徒刑。

五、陈银华

最后一位出场的人叫做陈银华,此人想盗的文物也是“珍妃之印”,跟第二位出场的二哥一样,此人也有过盗窃经验,但只是小打小闹,干一些偷鸡摸狗的事,这次陈银华想干一大的,早日变成高富帅,无独有偶,在1980年,故宫经过休整后从新开门迎客,陈银华也来到了故宫,厕所是小偷的第一隐藏地,还是熟悉的味道。为啥很多小偷都想在故宫盗“珍妃之印”呢?因为这枚印上标注着金质,看起来能有十多斤,但稍微对文物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它是镀金的,其实是用银做的。

到了黑夜,他偷偷潜入养性殿,一进门就被监控发现,还没来的急**“珍妃之印”就被安保人员抓住,被送进了派出所,最后被判了无期徒刑。

针对这五人,我只能说一句:没文化,真可怕。

为了故宫的宝物,两个人被判无期,两个死刑,一个被判13年,一辈子都搭进去了,文物是中华几千年历史的见证,有着极高的历史研究价值,放在博物馆里可以供大家欣赏,你要喜欢,可以天天去看,还不用自己保管。

盗掘古墓罪不一定要**到文物才构成犯罪,只要有盗掘行为就已经是犯罪了。根据被盗掘的古墓性质不同,量刑也不同。一般是3-10年有期徒刑,特别轻的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如果被盗掘的古墓属于国家重点文物,或者盗掘行为造成严重破坏,团伙盗掘,多次盗掘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暂时没有最终处罚出来,因为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同时男子已经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信他最终获得是不少于10年包吃包住套餐,毕竟他可是主要犯罪嫌疑人。

01、湖北男子查找古籍成功盗墓后被官方一锅端了。

先说,湖北有一个男子一直都有发财的梦想,他不想通过辛苦工作就想着以盗墓为生,谁也没有想到他自己查看古籍,还真被他找到古墓群并且成立盗墓团队。就在他以为自己团队盗墓神不知鬼不觉的时候,他已经被警方盯上,盗墓团队再一次行动被警方抓获,这个盗墓团队才浮出水面。

再说,很多网友都很好奇,湖北男子最终获得什么处罚,其实处罚还真没有出来,因为案件涉及文件很多,警方还在处理中,需要把他们全部犯罪事实调查清楚,然后才是公诉判刑的。但是我相信,盗墓古墓群又成立盗墓团队,加上又是主要人物之一,湖北男子可以喜提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监狱生涯。

02、**古墓群是违法,涉及罪名是盗掘文物罪。

我国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盗墓国家文物,或者古墓群是会被判刑,一般情况在3到10年之间,情节比较轻的是3年以下,拘役或者处罚金。但是对于盗墓团队头目,那是属于情况严重,是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包吃包住套餐,而这件盗墓案件中,湖北男子是主要头目,也是他折腾出来的事情。

他是自己主动去学习古籍,找到古墓群没有及时上报国家相关单位,反而自己偷偷成立盗墓团队,倒卖文物,这种行为是官方严厉打击的。还有我想不明白,古籍都可以研究出来,还有什么做不到,我们可以从事古文物工作,为什么就要做违法事情,不属于自己财富,暂时得到也会失去的。

有些人为了钱竟然打起了偷盗古董的主意。在这看似静好的小城岁月里,却有一伙人在地下掀起了波澜。他们瞄准陕西、山西等地一些县城的古塔,在附近租房开饭店,白天假装做生意,晚上在店里朝着古塔方向挖地道,企图找到地宫**文物。团伙这3次作案共盗窃花卉纹鎏金银棺、双凤纹鎏金银椁、石塔、阿育王塔等一级文物4件,此外还有二级、三级、一般文物等数十件。

经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咸阳市中级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卫永刚等23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这些古董被盗走很有大一部分是当地政府的监管不到位。他们由于古董较多,平时不太注意对他们的维修报酬,导致出现了这么严重的后果。卫永刚等人盗掘的6座古塔全部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3座早在1988年就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延伸检察职能,运用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堵塞文物管理的漏洞,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我们要意识到,古董是属于国家的财富,并不是是我们随意窃取的,否则要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体系很宏大而问题又很具体的工作,无论是改造罪犯还是保护文物,都是其中应有之义,都需要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部门各方面守土尽责、主动履职、自觉担当。那些为了钱而利欲熏心的人,我们要对他们进行最严厉的处罚。我们希望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再抱有快速发财的念头。

盗窃罪判多少年

偷盗罪的判刑如下: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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