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女性刑法有哪些?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7浏览:13收藏

古代对女性刑法有哪些?,第1张

法律分析:妇刑,别称兽刑,是一套专门对付女人的刑法,会对受刑人产生极大的心理影响,包括女用囚车、骑木驴游街、坐木驴、站砖。1、骑木驴,2破身。3、幽闭,4、霹雳车,5、除晦烙印,6、封阴,7、接铜阳,8、万箭穿身9、砧板拖,10、断指,11、绞刑,12、杖腹。

法律依据:

古代女子全部刑法有以下这些:

1、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2、杖刑: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罪, 必须“去衣受杖”,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3、刑舂: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

扩展资料:

古代刑法有:

1、车 裂

即五马分尸,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得花不少力气,真到撕开的时候,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2、俱五刑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死。

中国传统刑法的起源可以概括为:

中国古代的刑法系统源远流长,起源于西周时期,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的刑法体系。

在中国古代,刑法的发展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哲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与时代发展密切相关。

在中国古代,刑法制度有着明确的理论基础和规范,如《易经》中的"阴阳"思想、《礼记

在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实行着“以法治国”的理念,并以“王法”为核心,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和审判程序。

在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实施过程也受到了许多实际问题的影响,如统治阶级的权力倾向、当时社会的文化水平和道德标准等。

总之,中国传统刑法的起源可以概括为:源远流长、多元化、理论丰富、实用性强、实施复杂。

在古代封建社会,为了惩罚犯错的女犯人,发明了一些堪称是变态的刑罚,这些刑罚中残忍程度丝毫不亚于凌迟、抽肠、剥皮等刑罚,其中有一部分是专门针对女性胸部的刑罚,是对女性的一种极大侮辱,下面就给大家盘点几种古代对胸的女子刑法吧。

古代针对女子胸部的刑法

1、悬吊之刑

悬吊之刑,它是古代妇刑悬吊之刑中的一种,执行方式非常的变态,就是先用细绳的拴住女子的两个乳头或者整个乳房,然后用来拉起,然后将慢慢的将女子悬吊起来,女性的乳房往往在巨大的下坠力作用下,而被撕裂,真的是好变态。

2、割乳之刑

割乳,它也是古代对胸的女子刑法的一种,顾名思义,就是用刀将女性的乳房整个的割去,我们知道乳房是女性的生理特征,割去之后,对于女性的心理伤害是非常大的,许多女犯人遭受此刑罚之后,即使侥幸活下来,往往也会选择自杀。

3、乳夹之刑

乳夹,它是一种专门针对女性胸部的而发明的刑具,样子有点像刑罚中的手夹,它是由两根粗木棍组成,行刑时,将女性的两个乳房放在木棍的中间,然后通过拉扯绳子,使得木棍不断的缩紧,其痛苦程度可想而知,更残忍的是女性的乳房会因挤压而变形,严重的甚至直接被挤掉,真的是让人生不如死。

4、刺乳之刑

刺乳也会是针对女性胸部的刑罚,行刑时,一般是将女性的上衣剥去,然后使用竹签、钢针等尖锐的工具,慢慢的从女性的乳头扎入,会有剧烈的疼痛感,有的甚至用猪鬃毛,它可以顺着女性的乳房的乳管进入,是对女性的一种巨大侮辱。

5、穿乳之刑

穿乳主要用在占战争时对敌方女性身上的一种刑罚,它的残忍程度真的可以与骑木驴、铁裙之刑相比,它是用尖锐的铁棍,从侧面将女性的两个乳房穿在一起,然后挂在竹竿上示众,以此来达到惩戒和威慑效果。

6、烙乳之刑

烙乳之刑和商纣王发明的炮烙之刑有点类似,不过烙乳之刑是专门针对女性的,行刑时会将女性的乳房露出来,然后用烧红的铁烙放在女性的乳房上,超高的温度能够瞬间将女性的胸部烧伤,绝大多数的女性都会因为巨大的痛疼感而昏死过去。

根据记载,唐宋明清以来,针对女犯人有特别严厉的刑罚,史称“五刑”,分别如下:

1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 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5 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我国《刑法》中针对文物保护规定的罪名: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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